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锦集5篇
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锦集篇1
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紧密团结党和政府周围。每个佛弟子都应做到爱国爱教,没有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就不会有宗教界今天安定的局面。比如今年上半年,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各寺庙坚决执行党中央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既为全国疫情防控的向好形势做出了积极贡献,又保护了自身的利益。
二、加深了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认识。《条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条例》对成立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作出具体规定,对宗教团体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宗教院校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规定了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以及宗教界房屋因为公共利益被依法征收情况下的补偿方式等。从条例中,我们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关怀与支持。
三、规范宗教活动,明确宗教管理原则。第四条中,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做好宗教工作就是做好群众工作,群众的思想意识形态复杂,尤其是文化基础较低的普通群众,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往往容易受邪教的诱导,严重影响个人身心健康,危害家庭,危害社会,这一管理原则,将打着宗教外衣的种种邪恶势力、违法犯罪份子从宗教中剥离开来,并能有效防止境外势力渗透,维护国家的统一稳定。关于宗教商业化的问题,不仅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的风气,对此《条例》进行了源头治理,大大防护化解了宗教领域的风险。
我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不但自身要继续深入学习《条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规范管理,提升自身的水平,还要广泛向信教公民宣传《条例》,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锦集篇2
修订并公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有利于团结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投身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
新修订的《条例》使宗教领域重点工作和宗教工作关键环节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关规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从法律的高度充分保障了宗教界合法权益。广东省佛教协会将引领全省佛教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新修订《条例》,切实加强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场所的自身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以《条例》为准绳积极开展弘法利生事业。全省23种佛教期刊、数家佛教自媒体、佛教活动场所及佛教院校的墙报都将大力宣传《条例》,以此引导四众弟子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以《条例》颁布实施契机,规范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网络信息的管理,坚持抵制佛教商业化,维护佛教的清净庄严,为促进民族、宗教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精进不懈;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在我省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大背景下,推动新时代佛教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佛教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一言以蔽之,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是为全省、全国佛教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也为中国佛教在新形势、新时期下践行爱国爱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一盏指路明灯。
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锦集篇3
一、清楚认识到国家的宗教法规与佛教的戒律精神,从某方面来讲是一致的。国家的宗教法规是为了使社会和谐,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佛教规戒,是为了调治我们的身口意三业行为,称赞如法,呵责非法,注重正见正行,使我们远离身心烦恼,达到究竟解脱的目的。例如我国对新冠病毒防控虽比较严格,从表面上来说,好象是约束了我们很多的自由,但实际确让我们减少很多的风险,对人生的安全保障提高了信心。某些西方国家虽表面上喊口号让大家自由,但却让每个公民感到恐惧和危机。
二、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是教职人员非常重要的一课。《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中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改建,扩建建筑物要通过省或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根据这两条我们宗教活动场所的用地能够取得合法用地的产权证。但如果未经审批就擅自改扩建,这就属于违法建设,依法应该撤除,则必定会让我们在经济上和名誉上造成很大的损失,从佛教的因果业报来讲更为严重,所以我们一定要学法懂法而守法。
三、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不是单方面的。《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中,宗教团体(佛教协会)应当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公民或其他组织自愿的布施和捐赠,佛教律藏也说出家二众可接受在家二众的四事供养,但必需要遵守佛门戒律,认真修持才能消受供养。
我们将继续拥护党的领导,深入学习,努力将自己锤炼成为一名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中国现代合格宗教教职人员。
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锦集篇4
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锦集篇5
一、全面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存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因此我国社会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宗教产生和发展,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也作为一部分人民群众的精神需要和社会历史文化现象长期存在。另一方面,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意味着鼓励发展宗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自由。在处理宗教事务上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坚持宗教中国化的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信教公民的合法利益。
二、持续加深宗教事务条例的学习。《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至第九章对宗教团体的成立、宗教院校的开办、宗教教职人员的活动及宗教财产的界定等常见宗教问题做了详细具体的说明,为我们更好地处理宗教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当前宗教人员老龄化现象严重,新的宗教人员的流动补充必将长期存在。如何依法做好本辖区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规范新人员流动下依法依规进行宗教活动,离不开条例支撑。另外,新修订的条例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宗教对外事务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本省与境外宗教组织进行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应当坚持独立自主、互不干涉、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原则。外国人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需遵循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开办院校等。这一相关的补充不仅为进行正常的文化交流提供参考,在另一种程度上也对外来宗教势力的渗透起到了防范作用。
三、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持续提高农村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相对来说,农村的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对宗教的认识不深,因此需加大学习、宣传《条例》的工作力度,引导信教群众依法依规参与宗教活动。另一方面,还需加强对宗教团体的管理,督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活动中依法建立档案。总之,在今后的宗教工作中,应始终坚持宗教工作中国化的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