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标准活动策划方案(-2023年)(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一、 概述
为加快推动化工行业向绿色、集聚、高端方向发展,按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要求,以生产智能化、自动化、清洁化、安全化为目标,着力构建“绿色安全、循环高效”的现代化工产业体系,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从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监管、设备设施监管、能源节约与清洁、生产应急管理、负面清单等方面提出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标准(50条),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我县境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xx)所列的第C26-27类行业。
二、政策法规
(1)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地方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土地建设、节约能源、清洁生产等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安全生产管理
1.3.1 厂区布置和设计
(2)工厂布置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之间和与相邻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规范要求。生产、储存区要与办公区隔离,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xx);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
(3)化工生产企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涉及二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应具有相应甲级化工资质单位进行设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布置和区域使用性质。厂区内要设置限速、限高、禁行和导引等标志,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装置、设备、设施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易燃易爆场所要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静电消除装置。
(4)控制室不能与甲乙类生产车间在同一车间,间距符合《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xx,20xx版)表4.2.12条等规范要求,且控制室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
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包括值班值守、报警处置、视频巡查、应急调度等在内的自控室管理制度。
1.3.2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评估和中试管理
(5)按《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要求开展反应风险评估。下列情形,应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建立风险控制措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涉及金属有机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
现有危险工艺装置涉及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变更以及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涉及其他放热的反应、蒸馏、精馏、稀释、干燥等工序的;
需要贮存使用的原料、中间产品、半成品、产品及危废;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落实安全管控措施。要根据工艺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设计安装必要的自动控制系统,实现温度、压力、加料等联锁自控,反应工艺危险度3级及以上的,要首先进行工艺优化和工艺改进,产业化实施必须进行区域隔离,并设计安装应急终止或超压泄爆装置,达不到要求的实施淘汰。
(6)采用间歇或半间歇反应工艺且投用10年以上的生产车间,每三年由企业聘请具备化工石化医药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设计诊断和风险评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推倒重建。
(7)新开发的不涉及的国内首次的工艺的化工工艺、技术由企业自行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生产工艺经逐级放大试验后,方可进行工业化生产。对于国内首次的工艺的化工工艺、技术应按有关要求进行。严禁在工业化生产装置进行试验性生产。中(扩)试装置应单独设置,且采用自动化远程控制,现场原则不能有人,确有需要的控制在2人以下。中试前,须完成完整的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论要符合中试及今后工业化生产安全要求。企业应确保物料安全、设备安全、反应安全、操作安全。
1.3.3 风险管理和重大风险控制
(8)建立安全风险日志管理制度,落实动态安全风险研判和每日公开承诺,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风险研判;
建立自下而上的层层风险研判、层层记录归档、层层风险报告、层层签字程度的制度,一天一预警提示、一天一承诺公示。
(9)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每3年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并对其工艺进行开停车条件确认和风险识别(其他的每5年开展一次风险辨析分析)。
(10)“两重点一重大”企业须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应建设具备安全网络条件的APP在线安全管理平台,应按规定确定、配备、运行自动化控制系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生产现场和危险化学品甲类仓库(罐区)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能接入安全监管平台。
①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应实现自动化控制,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对于重点监管危险工艺的车间内同时布置的非危险工艺装置要按照危险工艺的自动化要求进行设计;
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以上的,SIS、DCS等控制系统使用年限达到6年的,由企业委托控制系统提供商等进行性能判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提升改造。
③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超工艺指标运行。应按规定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实现双电源供电,控制系统设置不间断电源(UPS)。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应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等。
④应设计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在役装置应在全面开展过程危险分析(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基础上,通过风险分析确定安全仪表功能及其风险降低要求,并评估现有安全仪表功能是否满足风险降低要求;
企业应在评估基础上,制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方案和定期检验测试计划。
(11)罐区或仓库应按分区、分类存放标准储存介质,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将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并在仓库门口(按照每个防火分区)设置风险告知牌和物料定置牌。企业应对进出物料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储罐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以及剧毒化学品的储罐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12)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生产设备、储存设施和管线,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以上的,以及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要强制淘汰更新。
1.3.4 人员素质和能力
(13)对申请办理安全许可证及安全许可证延期的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考核未通过的,不予办理相关企业的安全许可证。
(14)化工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专人负责制,设立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安全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或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在企业全面管理生产经营的负责人,下同)须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总监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1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应达到国民教育化工或安全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新招危险工艺操作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安全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现有危险工艺操作人员学历达不到要求的于2023年前完成学历提升;
新招普通岗位一线操作人员应达到国民教育化工或安全类专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或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安全培训,经企业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老员工学历达不到要求的于2023年前完成学历提升。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6)化工生产企业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至少应达到15%,并逐步提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不低于企业从业人数的2%,专职安管员应具有化工或安全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达到国民教育化工或安全类专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十年以上化工安全管理经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和危险工艺化工企业专职安管员还应取得化工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化工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
1.3.5 门禁管理
(17)企业外来人员实行登记制度,应经安全教育或安全告知;
任何人员进入企业生产、储存区域应接受安检,按规定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涉及光气、氯气、氟化氢、硫化氢等剧毒、强腐蚀性物质的作业场所按规范配备专用防护用品),严禁携带火种,禁止携带任何非生产性电子设备。
(18)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企业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在指定区域停放。
四、环保治理
1.4.1 基础管理
(19)建立专业的环境管理机构,包括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处理设施运行部门及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值班巡查制度、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环保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环保处理设施停运和检修报告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和突发环境事故的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完备的环境保护管理台帐,包括自行监测台帐、环保设施运行台帐、药剂使用消耗台帐、危险废物处置台帐。项目审批、验收、整治、核查、排污许可等“一厂一册”档案资料齐全。
(20)按规定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应具备基本污染物指标监测能力,鼓励具备主要特征污染物指标监测能力,满足内部环保管理需求。应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委托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定期开展监测,并按规定公开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情况。应及时制定、更新、完善污染物收集、处理操作规程及配套环保设施工艺流程图,并按规定上墙公开。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废水、废气治理方案,复杂项目的需经有关专家评审。应及时签订相关废水纳管、固废处置等三废委托处置合同,并及时更新。
1.4.2 源头管理
(21)宜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收率,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新建和推倒重建的生产车间宜采用垂直流设计。应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恶臭、高挥发性原辅材料,车间废气应采用可靠的尾气集中收集与处理系统。应采取先进装备设施、工艺技术和方法,加强过程控制,鼓励生产工艺和设备实现密闭化、连续化、管道化。在生产工艺适用的情况下,鼓励选用单锥、双锥、闪蒸干燥等先进的干燥设备。应淘汰水喷射泵、蒸汽喷射泵和水冲泵等真空设备,确因特定工艺要求使用的,应做好使用水的冷凝和回收,完善设备密闭和废气收集措施。
(22)挥发性液体物料固定顶储罐须采用呼吸阀、氮封、降温设施、气相平衡管等一种或多种措施,呼吸废气宜应采用冷凝回流或其他方式处理后排放。挥发性液体物料装卸必须采用装有平衡管且封闭的装卸系统。使用桶装液体原料的必须密闭正压输送并设置密闭投料间,不得真空抽取。除物料装卸场所临时使用外,正常生产流程中的物料输送应使用刚性管道,不得使用柔性塑料管,以减少环境风险。反应釜、管道等装备拆除前必须清洗清理干净,原料、产品、使用过的物料桶和废弃反应釜、管道等装备应及时处理,禁止露天长时间堆放。
1.4.3 废水收集处理
(23)须做好清污分流工作,各类废水做到应纳尽纳,应关注特征污染因子的治理对策。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高毒害、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应做到分质分流,配套预处理措施和设施。罐区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采取防雨措施。各类废水输送采用明管或明管高架方式实行管道化输送,输送管道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标注统一颜色及流向,不得设置地埋管、临时管。工艺装置废水不得落地且不得进入车间明沟(渠),新建企业及项目车间工艺废水和设备清洗水不得设置地下废水收集池,地面清洗水或现有企业整改确有难度的须采用池中罐的形式收集废水。
(24)建立完善的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容积满足规范要求,初期雨水切断装置应采用智能控制,雨水沟、收集池应进行防腐防渗处理;
规范建设雨水排放口,清理封堵废弃排放口和管道,雨水排放口必须安装智能化监控设施,最终排放口与外部水体间安装切断设施,并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应急池和应急泵。
1.4.4 废气收集处理
(25)废气收集应按照小风量、高浓度原则设计,除安全因素以外,严禁稀释收集、处理。液体投料应采用重力流或正压输送,固体投料采用固体投料器,无法使用固体投料器的应设置密闭隔间等方式隔绝物料与环境空气的接触。在生产中易挥发或异味明显的物料、中间体、产品,宜采用密闭生产体系,投料、转移、出料以及抽滤、离心、干燥、烘干等固液分离工序宜采用密闭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用密闭隔间等方式隔绝物料与环境空气的接触。挥发性或异味明显的成品包装单元,根据包装形式,应选用效率高、物料转移简单、自动化程度高的包装设备,异味难以收集的应设置密闭隔间等。设置密闭隔间的,须对废气产生点位采取局部集气罩的方式收集,提高效率减少换风次数,减少总风量。
(26)应采用国家和省里推荐的高效处理方式处理废气,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吸收方式处理,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
(27)企业主要废气末端治理设施应规范安装监测采样阀门及平台,采样电源保持稳定供电。企业应科学管理废气治理设施,鼓励安装光控、声控等报警装置及时预警设施故障,重点废气治理设施鼓励采用传感器方式全方位监管设施运行情况。
1.4.5 固废处理
(28)产生管理及包装要求:①产生管理要求:张贴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周知卡,建立产生点位台账,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包装,在包装容器上初步张贴危险废物标签,已完成包装的危险废物在产生点位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②包装要求:包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贮存量不得超过容器最大贮存的90%,产生异味的危险废物须密封容器口或袋口,易散落的危险废物应进行打包缠绕,防止脱落。
(29)设备建设及贮存要求:①设施建设:贮存设施应防风、防雨、防晒;
地面硬化、防腐、防渗、无裂缝;
内部四周设置导流沟;
外部设置不小于一立方的收集池,收集池应能自动收集泄漏液体,并设置污水管道输送至污水站集中处理;
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参照危险废物化学品贮存设施等级要求建设相应设施,焚烧和综合利用类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2个月时长以上正常生产活动情况下的产废贮存需求,贮存挥发性危险废物的设施应设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配备与危险废物特性相应的应急设施和物资。②贮存要求:不得贮存与危险废物管理无关的其他物品;
互相反应的危险废物不得贮存在同一场所;
不同类别危险废物需分区堆放,间隔一米以上,划定分隔线或隔离墙;
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不得与地面接触;
在贮存设施内外张贴危险废物标识和周知卡并及时更新;
应由专人管理,分类别建立出入库台账并实时记录;
配备称重计量设施,对入库的危险废物逐件进行称重,其中危废要求规范存放、及时清零。
(30)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档案,分类建档:①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验收报告和批复及固废核查报告;
②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分类别);
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委托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④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⑤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及转移联单;
⑥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业务人员培训记录;
⑦有自行处置的,还需提供处置装置(设施)环评、验收技术文件及批复、处置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31)除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危险特性进行判别外,还需根据生产原料、工艺等对危险废物特性做进一步判别,对可能具备易燃性的危险废物需进行其他特性分析,并根据特性判别结果指导贮存、堆放、处置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同时将危险特性告知利用处置单位。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登录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上报年度管理计划、产生处置台账、转移联单。上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300吨/年的产生单位应在下年年初自行组织固废核查和论证,生产工艺调整、新项目投产后,危险废物产生量与法定核定量相比变化幅度超过20%的须组织固废核查并与管理计划一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自行利用处置本单位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要求建立相关制度和台账,利用处置外单位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包括自行利用处置)需按有关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化工企业必须在物流的出入口、贮存场所、主要产生(处置)设施安装“三点一线”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五、节约资源与清洁生产
1.5.1 节约能源
(32)禁止使用或严格淘汰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全面淘汰落后及相对落后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大力推进绿色化工技术,推进流程工业系统节能改造,推广能源梯级利用、螺杆膨胀动力驱动、溴化锂制冷等技术,充分利用生产过程产生的余热余压,实施热泵辅助精馏、MVR蒸馏、膜分离,凝液回收、聚合母液处理及回用、酸洗废水净化等技术改造。加快老旧电机更新改造,积极使用国家重点推广的高效节能电机。
(33)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组织机构,配备能源管理员,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须持证上岗。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约化管理模式,对企业的能源生产、输送、分配、使用各环节进行集中监控管理。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xx)的要求,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主要工业产品单耗应低于国家和省限额标准,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符合《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xx版)》中规定的要求。
1.5.2 节约用水
(34)以“节水优先”为用水原则,采用节水型工艺、节水设备,加强用水管理,建立用水用水三级计量管理制度,用(取)水定额满足《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浙水资[20xx]8号)相关行业的先进值要求。结合行业清洁生产要求,建立和完善循环用水系统,提高工业用水重复率,现有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20t/万元,新建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10t/万元。
1.5.3 节约用地
(35)企业应加强集约用地管理。除特殊工艺外,企业应建设多层厂房;
鼓励企业在附近配套区块建设或租用生活设施用房,厂区内除研发用房、管理用房和值班人员用房外,原则上不得建设员工宿舍用房。亩均增加值和亩均税收应符合《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xx版)》中规定的要求。
1.5.4 清洁生产
(36)企业应定期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主要清洁生产方案,大宗液体物料须管道化输送,其他液体物料原则淘汰桶装,保持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六、设备设施监管
1.6.1 特种设备
(3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规定条件,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3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应当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特种设备一机一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应当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巡查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年度检查,建立定期巡查档案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年度检查档案。
1.6.2 防雷及防静电接地安全设施
(39)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等要求,在厂区安装防雷装置;
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要求,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七、应急管理
1.7.1 环保应急管理
(40)企业应建立环保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机制,完善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设施,进行日常培训、演练、备案。敏感区域建立特殊污染因子在线监控预警系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1.7.2 安全应急管理
(41)企业应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紧急疏散、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及物资;
按规定建立应急队伍、配备专职人员。企业应结合实际,以实战为导向,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每年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不少于1次。
1.7.3 消防应急管理
(42)企业内所有厂房及仓库均应提供消防行政许可证明文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
企业内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符合规定,保持畅通;
所有企业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消控室企业安装远程监控系统,不得存在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如不符合要求且不能当场整改的所涉厂房停产整顿,对于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43)在危险生产、储存区域外围增设针对性的消防设施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相应的灭火药剂,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有毒有害岗位应配备救援器材专柜。
(44)一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配备相应人员和消防车辆,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其它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成立灭火救援专家小组,第一时间协同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1.7.4 气象灾害应急防御
(45)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建立特殊气象情况接受预警机制,做好防雷电、防大风、防暴雨(雪)、防高温及防结冰等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工作。
1.7.5 应急指挥系统
(46)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级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职责,实行分级管理,保证企业应急联络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