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暂行策划方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4-02-05 11:26:0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区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暂行策划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市区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暂行策划方案(范文推荐)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促进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利用港珠澳大桥的跨境通道枢纽优势,培育发展横琴新区跨境电商新业态,推动外贸促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对象】

  申请本办法扶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须在横琴新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横琴新区依法纳税且外贸等相关数据纳入本区统计,为员工缴纳社保,并在珠海电子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报登记,在珠海市范围内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办理进出口报关或开展业务。

  第三条【产业聚集】

  鼓励横琴新区各类产业园区、楼宇等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入驻有纳税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达到10家且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合计达到1亿元的园区(楼宇),给予该园区(楼宇)运营单位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入驻有纳税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达到30家且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合计达到5亿元园区(楼宇),给予该园区(楼宇)运营单位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规模奖励】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持续发展。

  (一)对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年度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进出口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年度进出口额超过12亿元的,超过部分按进出口额的0.25%给予奖励,超过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培育澳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由澳门自然人或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按进出口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年度进出口额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按本条款第一点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7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仓储扶持】

  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珠海市内租赁仓库开展业务,服务对象年度进出口交易额达到1亿元或以上且有纳税记录的,给予仓储服务运营企业扶持。根据“先交后补”原则,按照合同约定面积给予最高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补助,扶持时间累计不超过36个月,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物流扶持】

  本区公路舱单传输人在申报年度内,经港珠澳大桥货运公路口岸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往来珠港总车次不低于100次(含)的,货柜车的申报货值不低于3万美元(含)/车次,且申报重量不低于1000公斤(含)/车次的,按最高800元/车次给予资助;
普通货车的申报货值不低于1万美元(含)/车次,且申报重量不低于300公斤(含)/车次的,按最高300元/车次给予资助。每个申报单位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区公路舱单传输人在申报年度内,经港珠澳大桥货运公路口岸或横琴口岸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往来珠澳总车次不低于100次(含)的,货柜车的申报货值不低于3万美元(含)/车次,且申报重量不低于1000公斤(含)/车次的,按最高200元/车次给予资助;
普通货车的申报货值不低于1万美元(含)/车次,且申报重量不低于300公斤(含)/车次的,按最高100元/车次给予资助。每个申报单位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区公路舱单传输人是由澳门自然人或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的,在申报年度内,经港珠澳大桥货运公路口岸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往来珠港、珠澳的年度总车次门槛可降低至50车次(含)。

  第七条【转关补贴】

  本区公路舱单传输人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在横琴新区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完成出口报关后转至其他口岸实际出境的,按最高200元/车次给予运输报关费用补贴,每个申报单位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包裹奖励】

  对在我市通关以9610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的,给予1元人民币/包裹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由商品报关单载明的生产销售单位进行申领。

  对在我市通关以1210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的,给予3元人民币/包裹的补贴标准,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由商品报关单载明的生产销售单位进行申领。

  第九条【体验店扶持】

  对在横琴新区开设跨境电子商务Ο2Ο线下体验店,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经营满一年且年交易额超过600万的企业,按照最高20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人才培养】

  对在横琴新区注册、在横琴新区依法纳税、实现数据纳统并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或机构,面向横琴新区企业、澳门企业或澳门个人组织举办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活动且每次培训不少于2天、学员不少于20人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年培训费用给予20%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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