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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利润最大化与国有、民营之间的协调
众所周知,国有经济就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的功能和目标主要在于弥补“市场失灵”,或者“市场创造”。美国经济学家谢泼德曾指出,对于私人公司的投资来说,一个新行业或项目可能太大或太有风险,它们将会要求政府担保、提供补贴和其它津贴,因此,直接使其成为国有企业更为合理。
从西方国家赋予国有企业目标的实践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只有处在商业领域的国有企业才被赋予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即使属于制造业中的国有企业也并不主要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在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国有企业的首要任务是增进对国家或社会的服务,或者说,国有企业的目标主要在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所谓民营经济是指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一类经济,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类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下民营经济的主要功能在于,为消费者提供各种日用消费品;
为其它厂商提供原料、中间品和技术装备等中间产品;
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推动技术进步;
发现成本与创业。由于竞争和扩大企业附加价值的内在驱动,企业具有发现成本的动力,而发现成本并降低成本是创业的本质,因此,市场经济中的民营企业必然承担着创新创业的社会功能。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已经实现了共存和协调。
目前我国的经济既是一个快速增长的经济,也是一个转轨中的经济,我们尚不具备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为国有和私有经济在功能分工上提供的条件,我们始终面临着国有与民营经济之间矛盾重重的局面。但我们已看到了国有与民营协调发展的良好趋势。
在改革和转轨之初,国有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占有较高比重,民营经济的稀缺性决定了国有经济的主导性本身是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随着转轨的加速,民营经济的生成和扩张不仅表明社会中有一类经济开始承担起利润最大化的职责,也表明国有经济应当专注于“市场失灵”状态下的社会福利最大化。
已经有理论证明,在经济增长和转轨状态下,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壮大,国有经济将其收益用于再投资时,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福利是合理的。随着人均资本拥有量的不断提高,随着民营经济不断提高的增长率,国有经济的收益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福利,而减少用于经营性的比例同样是合理的。所以,在发生了经济较快增长和经济转轨的情况下,只要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功能上实行合理分工,两类经济就可以实现共存共荣。
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与国有、民营之间的协调
经济学早已证明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有着自身的自然和社会特性。多数学者都认为,国有经济通过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来履行其使命,民营经济通过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就是私人产品而承担自身的职责。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并不存在于同一个市场上,也就不存在竞争和对立,两者肯定可以共同存在。
然而,在转轨经济的实践中往往难以达成这种状态,通常是国有经济过于强大,不仅生产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而且还大量生产私人产品,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同台竞争。即使在经济转轨中期,这一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国有经济承担了提供过多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这的确会使得社会分配更公平,但这是以牺牲社会效率为代价的。
根据“生产可能性边界”理论,如果在社会的生产可能性边界上,每增加一单位国有经济提供的公共产品就必须相应地减少一单位民营经济生产的私人产品。由于投资生产公共产品的资金必须从社会中的经济组织或个人通过税收获得,而税收存在着效率的替代效应,据世界银行对几十个人均收入相仿的国家所进行的对比分析,每增加l%的税率,经济增长率下降0.36%,投资增长率下降0.66%,生产率的增长率下降O.28%。显然,如果税收过高,整个社会生产的效率就会降低。社会通过征税由国有经济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其结果就会减少人们的收入和消费,也会减少私人投资,社会的税收水平最终也会减少,社会福利不升反降。
相反,如果假定国有经济的投资为零,公共产品完全由民营经济生产,这会出现两种情况:如果是纯公共产品,由于这类产品不具有竞争性而无法定价,也无法实现消费的排他,私人生产无法实现投资的效率,投资不可能收回,私人资本最终肯定得退出,甚至根本就没有进入,最终就会出现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如果由民营经济提供更多的准公共产品,由于这类产品要不可以定价,但受益不具排他性,要不受益可以排他,但价格无法确定。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出现效率不足问题。假定民营经济对可定价的准公共产品实施了定价,维护了企业的利益,具有积极的一面,并且通过人为方式限制消费的范围。然而,从全社会角度看却就是一种效率减损;
如果民营经济针对社会受益可排他而确定了受益人群,维护了企业的支出,也具有积极意义,但在难以定价的情况下,企业确定的价格往往高出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社会的不公平程度就会增加,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也会因此而下降。
因此,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国有经济最好留存于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生产领域,应当从竞争领域退出,而民营经济应主要集中于私人产品的生产领域,只有这样,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才可以实现协调存在。
垄断产业、竞争性产业与国有、民营之间的协调
产品是有形的或总能被人们所感知的,在有形的产品背后对应着的是产业。生产纯公共产品的产业是社会公益性产业;
生产准公共产品的产业多数是自然垄断产业;
生产私人产品的产业就是广大的竞争性产业。
然而,就世界范围来看,产业的所有制形式——即某种所有制在产业中的比重却很复杂。在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中,社会公益性产业由政府举办的国有组织来维持,竞争性产业是私营经济的天下,这一点具有普遍性。而不同的是在自然垄断产业,美国主要采取私营为主,政府规制的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民营化以前的英国、法国和德国,主要采取国有制为主,再加一定的政府规制的模式。80年代以后,欧洲的这些国家也开始逐步采取美国模式。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产业都是国有制的,最典型的就是前苏联,这种模式已经被证明是没有效率的,也是不可维持的。在经济转轨国家,许多国家首先将竞争性产业实施了民营化,然而,在自然垄断产业、社会公益性产业中,依然保持着国有制模式,最典型的就是目前的中国。
然而,自然垄断又分为强自然垄断和弱自然垄断,或可竞争的自然垄断和不可竞争的自然垄断。由于目前国有经济具有政府权威、政策优先、市场垄断、资本和技术等比较优势,应当分布于原材料能源等基础工业、基础设施和垄断性服务业,而应从日益丧失竞争力的一般竞争性产业退出;
民营经济具有低劳动力等要素成本、企业家精神、硬预算约束、与本土市场的亲和力、灵活的生产规模调整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比较优势,应当集中于广大竞争性产业领域,并且从手工业、简单加工业、贸易流通业开始,逐步向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型产业升级;
从当地市场向全国市场、国际市场扩散。只有这样,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才能实现产业上的协调发展。
控股、参股与国有、民营之间的协调
对国有和民营经济的协调不仅要考察其外部关系,还应深入到企业内部。就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就是由产权结构引起的控制权分配。粗略地讲,企业的产权结构可分为控股和参股模式。如果企业由国有经济控股,企业的性质就是国有的;
如果民营经济控股,企业的性质就是民营的。如果企业是国有控股,民营经济参股,由于企业并不完全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民营经济最终会选择退出或根本就不参与。除非这种企业是垄断性的,即便减除掉外部性仍能获得高额垄断收益。
在实践中,这样的案例有很多,出于垄断性国有企业的高额利润,一些民营企业主动地参与进去,即使没有控制权也是可以接受的;
有些民营企业出于战略考虑,先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到垄断性国有企业之中;
有的则是考虑到国有企业拥有政策上的优势,比如获得银行贷款、避免地方政府的干扰等等,主动地投靠国有企业。但是,这些毕竟是暂时性的,难以实现长期的协调共存。
如果企业是民营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控制权掌握在民营资本的手中,企业会自觉地追求利润最大化。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可以解决资金等问题,国有经济可以搭民营企业努力经营的便车。因此,后一种模式完全可以做到国有与民营经济的长期协调与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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