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方面存在的问题8篇普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普法依法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Revisedat2pmonDecember25,2020. 普法依法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普法方面存在的问题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普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普法依法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Revisedat2pmonDecember25,2020.
普法依法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的奋斗目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我们要针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现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思维创新为前提,以实践创新为基点,以机制创新为保障,在把握切入点、增强针对性、立足多元化上进行探索,寻求突破,切实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抓深抓实。
一、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一)思想认识上有偏差,工作力度不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到了搞生产抓经济上,忽视了普法工作的潜移默化作用,认为普法工作只是形式而已,是软指标、慢工程,出力大、见效慢,而抓好生产不仅见效快,而且能出成绩、树形象;从而忽视了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忽视了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工作。有的单位不积极参加,甚至埋怨普法部门,严重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的个别干部甚至认为普法只是针对群众学法,而自己不参加,依法治理就是治老百姓,害怕群众掌握的法律知识多了,反而不好管理,因此存在消极应付思想;而部分公民、企业则认为普法是政府的事,搞好搞坏与自己关系不大,学法不如学技术。(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法上有欠缺,效果不佳。一直以来,各级部门都把普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对待,对普法对象的教育方式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为主。发放普法教材,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
为普法教育的主要方法。在宣传教育过程中“普法”只是从上往下压的硬任务,似乎是在向普法对象“摊派”法律知识,是典型的“要我学”,没有形成双向的互动关系;“依法治理”被片面地理解为依“罚”治理,成了以法律为“罚则”治理群众。一提到法,有人就会认为是罚款、处罚,使人们望“法”生畏,谈“法”色变。
(三)考核方式上有缺陷,促进措施不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考核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但是分值太低,不能引起太多的重视。个别单位和领导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平衡,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即:宣传发动阶段工作松,组织实施阶段工作松,总结验收阶段工作紧,在最后“冲刺”阶段突击性地应付糊弄一下,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流于形式,难以有实效。少数人认识普法只是法制部门的事,与已无关,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没有一点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由法制部门“单打独斗”,没有形成合力,没有达到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另外,对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面很广泛,对其考核的措施很难面面俱到,具体方式上也难以科学量化,导致普法工作缺少切实有效的促进措施,从上到下,层层讲,人人讲,就是没有一个有效的手段来促进工作的落实,激励手段不确定,制约手段很有限,导致考核工作无从抓起,考核结果也难以有效适用。目前,虽然有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但是考试对象大部分是在职机关干部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由于其他人员比较分散,人力、物力、财力在一定时期内跟不上,普法重
点对象之一的农民、流动人口等人员几乎没有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及其他考核。实际上只是抓住了干部职工的学法、用法和考核,农民、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等人群的学法用法则是一个空白。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迫在眉睫。我们要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来指导普法工作,改进领导方式,工作方式,考评方式,监督方式,从而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科学规划,狠抓落实,建立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创新普法工作理念,使普法成为公众的内在需求,从主观上推动普法工作全面开展。
要培养法治环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社会法治环境。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公民认识到法律是建设和谐社会、人民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公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公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才能使公民对法律产生尊重和敬仰,树立法律权威,从而促进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提高。
(二)、创新普法工作手段,从根本上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科学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需要才是根本,普法只有成为人们的内在需要时,才能持之以恒和深化发展。普法对象众多,法律内容广泛,普法工作要承认和重视不同对象人群的个性特征,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立足点,满足和服务于不同时期不同阶层的需要,一切以适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求为标准。要让人们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我们在工作中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兴趣,对法律知识、法律文化、法律思维的探索愿望,从而赢得广大民众的主动参与,使普法教育有机地融入公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再是为了普法而普法。
要加大各种新闻传媒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要有法律宣传专栏,有专题节目,要有标语、宣传横幅,黑板报、宣传橱窗。各单位要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和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节目和纪念日举行有关的法律宣传活动,加大法治舆论宣传。
(三)、创新普法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保障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需要各种机制保障才能实现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形势下,我们要积极探索,努力构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机制。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明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普法工作联系点制度,领导干部包点包部门督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建立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述职报告制度。每年,各成员单位对各自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发挥的职能和作用进行述职,以提高各单位抓好普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构,成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有专门的普法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篇二:普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基层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98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由此展开了一场“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全民普法征程。从“一五”规划实施以来,历经“二五”、“三五”、“四五”、“五五”到现在的“六五”规划,已经开展了二十八年。经过28年的普法实践,以宪法为核心的200多部法律、近千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普及,全社会90%以上的公民不同程度地接受了法制教育,营造了全民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自201X年启动实施以来,今年是
一是对普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一致,仍然存在“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抓普法工作“县里热,乡村冷,主管部门热,协作部门冷”。
二是“法律六进”整体推进力度不够。特别是在边远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及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员工、社会无业人员的普法教育仍存在“盲区”和死角。
三是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岗前法制培训尚未全面推广普及,对于党委、政府任命的副科级干部以及各系统任命的干部基本没有进行任前法律考试。
四是全省统一部署的“无纸化”法律考试考核工作推动难。2、农民普法教育难度大,工作成效难以显现。农民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也是薄弱环节,一是大多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主要是“老弱病妇小”,普法教育组织难、形式单一、参入率低,效果不明显。二是农村面广且缺乏相对熟悉法律的人员,开展普法教育力量单薄。三是农村普法缺少必要的财力投入,常规工作落实难度大、不到位。3、创新不够,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多年来,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措施、方法等多数还是老一套,变化不大、措施不灵、方式不活、针对性不强、吸引力不大。不少地方和单位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缺乏创新的意识,普法宣传工作没有深度和氛围。没能将普法教
育与具体的法治实践活动,与本地、本单位的职能职责、具体工作融汇贯通、统筹推进、统筹落实,落入“为了普法而普法”俗套。
4、组织协调职能发挥不够,未能真正形成合力。普法办事机构统筹协调较难,各部门共同参与积极性不够高,各自为阵、唱独角戏的现象仍然存在。科学调动和优化配置各种社会资源的机制不够完善,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
5、考核奖惩的体制机制尚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普法工作是依法治理的基础,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努力实现国家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奋斗目标中最为基础、最为根本性的工作。全省、全市多年来一直坚持将普法法治建设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专项工作,单独安排部署,单独检查考核,单独兑现奖惩,并将工作成效作为评选平安单位、文明单位的先决条件。我县目前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失之过软、失之过宽,考核分值过低、权重较小,很难起到激励和促进作用。
二、新时期创新普法工作的对策与建议鉴于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了全面实现“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推动工作创新和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努力:
1、落实充足的经费保障机制。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目前,县、乡(镇)两级是基层普法工作得以深入开展的核心环节,能否深入推进,经费保障问题至关重要。不仅要将普法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而且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工作任务要求。要坚决杜绝表面上将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应付上面检查,但实际上并未真正拨付的现象发生,从而导致普法工作停滞不前、大打折扣。
2、建立有力的督促检查机制。鉴于部分单位对普法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县政府要加大督办检查力度,抽调由党委、政府四大班子分管领导牵头,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督导组,每年定期组织1-2次督导检查。每次检查后都要发政务督查通报检查情况,检查结果计入年终考核分值,这样才会对各单位各部门起到真正的触动和警醒作用。要尽量避免存在“光打雷不下雨”或走马观花式检查现象。
3、制定科学的目标考评方案。上级在制定具体的普法工作目标量化考评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基层的工作现状和实际,使量化考评方案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要侧重于对基础保障、载体活动、方法措施等硬性任务的考核,尽量减少软性指标,避免考评方案过于繁琐,防止基层为迎接检查突击编软件和疲于应付等现象。
4、建全有效的考核奖惩体系。真正把普法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按照普法总体规划确定的奖惩机制,坚决兑现奖惩。既使各单位各部门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又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激发工作热情,自觉抓好此项工作。
附送:
基层机关学习“枫桥经验”心得体会:深入群众,传递正能量
基层机关学习“枫桥经验”心得体会:深入群众,传递正能量深入群众,传递正能量群众是国家的根基,是进行国家建设的主力军。群众有难题,政府来解决。50年前,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
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给党政机关的工作实施,树立了榜样。今天我们学习枫桥经验,不仅要学习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髓,深入人民群众,将基层工作与群众利益相结合,急群众之所急。也要学习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原则,将治安矛盾就地解决,不拖拉搁置,真正做到工作实际化、速度化、群众化、透明化。学习枫桥经验,我们该怎么做?重视保障,将民生放在首位,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建设是枫桥经验的基础,产业的凝聚,企业的发展,公共设施的完善,为群众的就业增收与居住提供了保障。百姓安居乐业,社会矛盾就大大减少。经常性开展社区福利活动,进行文化普及宣传,提升群众素质,将违法因素消灭在襁褓里。基层工作责任具体化、透明化,重视民生疾苦。基层工作千头万绪,各部门机关要团结一致,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遇到问题不拖拉,不推卸,充分利用职能解决问题。设立群众问题反馈点,及时知道群众有什么困难,听听群众的意见,才能真正将基层工作落实到群众中去。效仿枫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原则,体现出政府实话实说,实事实干的优良作风。健全机制,把学习枫桥经验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起来,在各居委会、村、企业建立了相应的调解组织,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外来员工解决住房和子女入学等问题。治安发展两手抓,实现社会和谐平安。将枫桥经验与时代特点相结合,枫桥经验过去了50年,至今光芒不衰,实质是因为它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在发展中不断创新时代内涵。总之,我们基层工作要紧紧联系群众,执政为民,注意创新,才能将工作做好做优,让枫桥
经验能够在其他城镇继续发挥着光芒。预备党员学习枫桥经验心得体会:
服从党诲以身作则心得体会:
心系党情创新群众心得体会:
深入群众,传递正能量
政府人员学习枫桥经验基层机关学习枫桥经验
篇三:普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浅谈当前普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李朝明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年第25期
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这个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规范的具体实現。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为了消除封建社会留下的崇尚“皇权”,轻视“法制”的观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以来,在全国公民中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宣传教育这项宏大的社会工程,经过五个五年的精心构筑,已经获得了累累硕果。从前五个五年普法工作取得的效果看,普法机构从无到有层层建立,普法对象的重点从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公务员、青少年延伸到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农民及社会大众,普法对象从要求学法到渴望懂法,宣传方式从单一的发放资料到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更可喜的是青少年学法教育已纳入学校的教育方案中,实现了从小抓起,从源头抓起,如今学法、懂法已成为一种风气和时尚。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现代法治国家和我国市场经的发展仍有相当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普法方法还需进行认真的研究。因此,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我们务实开展好“六五”普法工作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给予关注:
一、我国现阶段公民意识欠缺的原因
公民意识在建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还存在一些影响公民意识形成的消极因素,究其根源主要有:
(一)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既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也使我们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这个包袱在法律意识方面的表现主要是就某些陈旧意识一时难以消除,如崇尚“皇权”,轻视“法制”的观念,家长制作风和宗族观念,以及讲究门第出身和官官相护的特权思想等等,使封建社会形成的适应封建政治文化发展的臣民意识,一时难以消除。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旧观念、旧意识的影响更为严重。
(二)法治意识的淡薄
法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但在封建社会的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极其淡薄。这主要是由于:1.客观上由于自然经济、宗教家族和集权专制三位一体的社会存在形式,导致商品经济的发展举步维艰。2.大规模群众运动带来不尊重法律的副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群众运动常常被用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由于群众运动是不依靠任何法律,并且在发动群众的时候,也只能讲明政策而不能用法律的严格规定来束缚群众的手足,妨碍了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律
意识的提高。3.依法治国、治企进程缓慢也影响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领导下,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人民政权机关,这时候本应该更好地发挥国家机关和法律的作用,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及时地建立起完备的法制,但是,一方面由于长期革命斗争中养成的习惯,党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信,很多事情都由党的组织来办。另一方面,由于党在某一段时期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对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认识不足,习惯于用政策来调节国计民生和社会事务,许多本应由法律调整的范围常常以党的政策来调整,有的地方组织和部分企业还以考虑大局为由随意干预司法和执法活动,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时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如单一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利润的提高,往往以牺牲环境和侵害员工的合法福利为代价等,从而妨碍了在全体公民中树立法制的观念,影响了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三)公民教育的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证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很多方面还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那一套教育模式,没有及时转变思路,转变到提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上来,这也是导致公民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四)社会转型期制度的不完善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主要表现为:1.存在着制度空场和制度冲突。所谓制度空场,就是制度的供给滞后、不到位,人们有了新的活动却无相应的活动规则。2.现存制度的效率不高或无效。制度的效率是指制度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的大小。如制度对公款吃喝、公款消费等行为的规定,基本上是无效的。如果制度对人们行为有一定约束力,但没有达到制定制度时的预期效果,则是效率不高。3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存。我国公民在心灵深处还存在一种对诉讼的偏见和憎恶,在解决家庭、乡邻、朋友、部属之间的冲突时,认为诉讼费时、费人、费财,即时有了诉讼的结果,也难以执行,造成了多数公民在处理日常纠纷时不愿意诉诸法律。这与现代社会人们普遍重视和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做法相比,差距甚大。一些公民受封建统治者“人治”及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等不正常现象的影响,形成了长官意志就是法的畸形的法律观念。这种观念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格格不入的。
(五)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宪法意识弱于普通法律意识。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在我国许多公民的心目中,宪法却被视为是“软法律”而不受重视,一些人甚至认为宪法的作用低于普通法律的作用。二是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这种传统到今天仍有很大的影响。在一般公民的观念中,提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
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三是诉讼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我国传统习惯的影响,人们对诉讼程序重视不够。即使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这样就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篇四:普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浅谈当前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朱世余
从1986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展了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的四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即“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在一个封建专制思想影响较深的国度,进行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声势浩大、时间长久的普法“补课”活动,可谓亘古未有的创举。近二十年的“补课”,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效,“法”字已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形成和提高。
进入新世纪,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也是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虽然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距离形势的发展、人民的需要、社会的需求等还有很大的差距,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一些地方和单位部门对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认识不高,对这项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有些公民甚至党员干部,法律意识不强,遵守法纪、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不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问题屡有发生等,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社会效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机构建设还不健;普法教育中侧重公民义务的教育,忽视了公民权利的教育等等,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与时俱进地搞好普法宣传教育,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探索。
一、当前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还有差距。
主要表现在:(1)是少数干部群众认为,普法工作开展十多年,但违法犯罪现象仍屡禁不止。因此,出现了“普法无用”的模糊认识;(2)是一些地方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把普法工作看成是软任务,存在着“普法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这样一种倾向,认为其他工作抓好了,看得见,摸得着。普法宣传工作没有硬指标,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序上难以衡量,不用着急。因而把普法工作当作可抓可不抓,可多抓也可少抓的事情看待;(3)是少数部门的领导认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部门行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情,与其他部门、领导无关,可以事不关已、高高挂起;(4)是少数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存在着“普法工作搞多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就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工作就会越来越难做,怎能让群众懂得太多的法律的?”的错误思想。
二是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近二十年的普法教育,积极推行“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政协监督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行模式,但这种运行模式的保障机制不完善、不健全,存在许多不足。⑴是普法工作未纳入法制化轨道。国家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来规范普法宣传教育;⑵是检查考核力度不强。大多数地方、部门检查考核力度不大,没有建立检查考核机制,使普法工作仅仅停留在“购一本法律书、听一堂法律课、记一次学法笔记、参加一次法律考试”走过场的形式上;
⑶是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保障。普法宣传经费标准无依据,经费来源无保障,有些地方有限的经费也不能专款专用,致使普法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三是普法宣传形式单一。
普法宣传形式的单一,特别是对外来人员普法、农民普法、群众普法形式的单一,阻碍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发展。主要体现在:⑴是普法宣传教育依然采用上大课、满堂灌、照本宣科的讲法形式。讲解者口干舌燥,旁听者枯燥无味,很难提高学法兴趣;⑵是有些地方、有些单位仍满足拉横幅、贴标语、出宣传栏、设宣传台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收到怎样的普法宣传教育的效果,很难评价。
四是侧重义务方面的教育,忽视了权利方面的教育。
用现代法律理念去审视我们现行的法制宣传教育,就不难发现,不论是教育内容的设定、还是教育对象的选择及教育目的的追求上,无不是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不得违法犯罪放在首位。正是在这种传统理念指引下,我们将普法的目标只能定位于老百姓的知法、守法上,普法也就必然是单纯的、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只是授之以鱼,而忽视了如何授之以渔。也就使全体公民无法树立现代法律理念,更无法实现法治的目的,甚至会成为法治的障碍,普法就失去了本意。
五是侧重法律条文的单向灌输,忽视了法律素质的养成
认为普法就是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例如:我国全民普法教育从“一五规划”到“四五规划”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学习内容。如“一五普法规划”规定:“普及法律常识的基本内容是: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与广大公民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毋庸置疑,这种自上而下的“把法律交给人民”的工作重心之确定完全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贫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感到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里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的滚瓜乱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还是于事无补。
六是机构设置不合理。
“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大多数地方的普法工作都是由普法领导小组领导,普法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都是临时机构,办公室挂靠在司法行政部门。这种机构设置和挂靠,表现出许多弊端。⑴是普法领导小组及其下设办公室因是临时机构,组成人员又都是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人员多,人事变动快,造成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都有挂挂名的临时思想,没有真正负起责任;⑵是办公室挂靠司法行政部门,因职责、权限、编制的限制,造成普法机构人才难进、职责不明、权限不清,工作起来缺乏力度;⑶是由于办公室挂靠在司法行政部门,造成社会上的人们普遍认为普法工作仅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而依靠司法行政部门的力量难以推动全社会普法工作。
二、抓好普法工作的几点对策
要解决当前普法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我们首先必须提高对普法重要性的认识,用科学发展观解决普法工作中的困难,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向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宣传普及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努力实现“四五”期间提出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抓好普法工作时不我待、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当前,应着重做好四个方面
的工作:
一是建立领导机制,确保依法治理的顺利实施。建立以党委、政府为核心的各级党政领导责任机制,是落实依法治理各项措施,确保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因此,在实践中要做到“两个坚持”、“五个到位”。即坚持把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坚持把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总体发展规划;认识到位,责任到位,精力到位,投入到位,奖惩到位。从而把依法治理的直接责任压在各级党政一把手的肩上,有效地解决“两头热”、“中间梗塞”等问题,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真正步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当前应着重抓住健全依法治理办事机构,赋予职权,实行“三定”。普法工作已走过二十个年头,依法治理办公室的地位与其担负的任务,职能十分仍然不协调,处在“小马拉大车”酌尴尬境地。一个工作机构如果有责无权,地位提不高,威信上不去,工作自然难以开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不仅仅是一个办事机构,同时也是一个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赋予职权,在机构改革中实行定编制、定职责、定岗位的“三定”方案,使其真正起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承上启下的中枢作用,协调部门开展工作的纽带作用,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作用,推动依法治理的排头兵作用。
三是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一)要在传统形式与现代手段的结合上突出现代手段。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进入了数字和网络时代,影视、网络等传媒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以其快速、直观和容量大、覆盖广的优势占领了新的领域和阵地,也越来越凸显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优势和作用。我们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引导、支持有关传媒办好法制栏目(网页)、节目,围绕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以案释法、文艺作品等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做到入耳入脑。(二)要在集中教育和日常宣传的结合上重视日常宣传。诚然,利用各种纪念日进行大规模的宣教活动易于产生影响,营造氛围。但是,法制宣传教育更需潜移默化和点滴渗透,因而要注重日常宣传教育,法治历史较长的西方国家也是如此。如英国,在不同的场所,选择最适当的形式,设置不同的法律警语、告示,使人们能切身感悟到法律的真谛,比我们“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去一套套法律全书或一本本法律读本效果会更直接。(三)要在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法治实践活动。普法实践证明,法制宣传教育仅仅靠说教、灌输来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是不够的,要让人们从法治活动体验中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精神。法制宣传教育不仅是让人们知道法律的内容,最终的目的是运用法律、参与社会法治实践。所以,要引导和指导公民积极参与立法活动,领悟法律的本意;推进执法、司法公开,把执法和司法的过程变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强化和规范各类法律服务,把维权和排解纠纷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的过程,使法制宣传教育根治于法治实践中。一次良好的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且效果远远胜过百次空洞的说教。
四是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保持依法治理的强劲态势。依法治理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涵盖面广,渗透点无处不在。同时,依法治理又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要由党委牵头,对依法治理进行监督检查,对领导干部依法治理政绩进行考评。通过签定依法治理年度责任目标,兑现奖惩,实施党政监督;通过
人大代表视察,年度评议,实施法律监督;由政协不定期协商,对口评议,实施社会监督;聘请监督员,定期反馈信息,公开监督电话,实施群众监督。
四是强化措施,建立强有力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对在依法治理工作中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实施、认真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和奖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把其作为考核班子整体水平和考核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条件。对依法治理政绩突出的干部,大胆提拔重用;对组织实施工作不力,完不成工作任务或政绩平平的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必要的处罚,不予提拔和重用。同时,依法治理工作必须有组织保障、人员保障、经费保障,健全办事机构,有懂政策、懂法律、懂业务,会宣传、会发动、会协调、会总结,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独挡一面开展工作的人员,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努力改善交通工具、宣传设备和办公条件.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支持和参与,需要整合社会资源,走社会化道路。近二十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历程结束了一个法盲众多的时代,新的历史时期社会法治要求更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更高。我们法制宣传教育协调组织者,要重新认识和思考新形势下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转变观念,不断探索、创新、实践,为建设法治城市,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红尘紫陌,有轰轰烈烈的昨日,也有平淡如水的今天。在生活平平仄仄的韵脚中,一直都泛着故事的清香,我看到每一寸的光阴都落在我的宣纸上,跌进每一个方方正正的小楷里,沉香、迷醉。
秋光静好,窗外阳光和细微的风都好,我也尚好。不去向秋寒暄,只愿坐在十月的门扉,写一阙清丽的小诗,送给秋天;在一杯香茗里欣然,读一抹秋意阑珊,依着深秋,细嗅桂花的香馥,赏她们的淡定从容地绽放。
听风穿过幽幽长廊,在平淡简约的人生中,把日子过成云卷云舒,行云流水的模样,过成一幅画,一首诗。有你,有我,有爱,有暖,就好。在安静恬淡的时光里,勾勒我们最美的今天和明天。
醉一帘秋之幽梦,写一行小字,念一个远方,痴一生眷恋。一记流年,一寸相思。不许海誓山盟,只许你在,我就在。你是我前世今生的爱,是刻在心头的一枚朱砂。
任由尘世千般云烟散尽,任由风沙凝固成沙漠的墙,你依然是我生命的风景。
然而秋,也有秋的美。如黄巢《不第后赋菊》诗中有句:待到秋来九月八,我花开后百花杀。是不是听起来特别霸道有味。
谁说秋实悲凉的,百花残了何妨?我菊正艳艳,香影欹满山。还有一句歌词叫:春游百花,秋有月。秋天的月,要比任何季节都美,都明亮,都让人迷恋陶然。秋有赤枫把美丽的秋燃烧成通红火辣,秋有万千银杏如蝶,秋哪有萧索?秋一直很美,你可有发现美的眼睛呢?
每一个季节,都有着不同的旖旎。人生何尝不是如四季,有青春绝艳的花季,也有老骥伏枥的暮年。容颜老去,青春不复,所有的美好不会消失,一直珍藏着。即便时光变得荒芜,而你我一直永如初见,彼此温柔以待。走进十月,蓦然回首,你我都在,惟愿光阴路上,且行且惜,寂静相伴,无悔一生。
篇五:普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普法依法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的奋斗目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我们要针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现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思维创新为前提,以实践创新为基点,以机制创新为保障,在把握切入点、增强针对性、立足多兀化上进行探索,寻求突破,切实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抓深抓实。
一、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一)思想认识上有偏差,工作力度不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不断发展,部分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到了搞生产抓经济上,忽视了普法工作的潜移默化作用,认为普法工作只是形式而已,是软指标、慢工程,出力大、见效慢,而抓好生产不仅见效快,而且能出成绩、树形象;从而忽视了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忽视了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工作。有的单位不积极参加,甚至埋怨普法部门,严重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的个别干部甚至认为普法只是针对群众学法,而自己不参加,依法治理就是治老百姓,害怕群众掌握的法律知识多了,反而不好管理,因此存在消极应付思想;而部分公民、企业则认为普法是政府的事,搞好搞坏与自己关系不大,学法不如学技术。
(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法上有欠缺,效果不佳。一直以来,
各级部门都把普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对待,对普法对象的教育方式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为主。发放普法教材,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为普法教
育的主要方法。在宣传教育过程中“普法”只是从上往下压的硬任务,似
乎是在向普法对象“摊派”法律知识,是典型的“要我学”,没有形成双
向的互动关系;“依法治理”被片面地理解为依
“罚”治理,成了以法律为“罚则”治理群众。一提到法,有人就会认为是罚款、处罚,使人们望“法”生畏,谈“法”色变。
(三)考核方式上有缺陷,促进措施不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虽然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考核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但是分值太低,不能引起太多的重视。个别单位和领导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平衡,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即:宣传发动阶段工作松,组织实施阶段工作松,总结验收阶段工作紧,在最后“冲刺”阶段突击性地应付糊弄一下,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流于形式,难以有实效。少数人认识普法只是法制部门的事,与已无关,对普法依法
治理工作没有一点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由法制部门“单打独斗”,没有形成合力,没有达到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另外,对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面很广泛,对其考核的措施很难面面俱
到,具体方式上也难以科学量化,导致普法工作缺少切实有效的促进措施,从上到下,层层讲,人人讲,就是没有一个有效的手段来促进工作的落实,激励手段不确定,制约手段很有限,导致考核工作无从抓起,考核结果也难以有效适用。目前,虽然有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但是考试对象大部分是在职机关干部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由于其他人员比较分散,人力、物力、财力在一定时期内跟不上,普法重点对象之一的农民、流动人口等人员几乎没有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及其他考核。实际上只是抓住了干部职工的学法、用法和考核,农民、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等人群的学
法用法则是一个空白。因此建立一个科学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迫在眉睫。我们
要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来指导普法工作,改进领导方式,工作方式,考评方式,监督方式,从而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科学规划,狠抓落实,建立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创新普法工作理念,使普法成为公众的内在需求,从主观上推动普法工作全面开展。
要培养法治环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社会法治环境。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公民认识到法律是建设和谐社会、人民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公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公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才能使公民对法律产生尊重和敬仰,树立法律权威,从而促进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提高。
(二)、创新普法工作手段,从根本上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科学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需要才是根本,普法只有成为人们的内在需要时,才能持之以恒和深化发展。普法对象众多,法律内容广泛,普法工作要承
认和重视不同对象人群的个性特征,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立足点,满足和服务于不同时期不同阶层的需要,一切以适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求为标准。要让人们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我们在工作中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兴趣,对法律知识、法律文化、法律思维的探索愿望,从而赢得广大民众的主动参与,使普法教育有机地融入公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再是为了普法而普法。
要加大各种新闻传媒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要有法律宣传专栏,有专题节目,要有标语、宣传横幅,黑板报、宣传橱窗。各
单位要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节目和纪念日
举行有关的法律宣传活动,力口大法治舆论宣传。(三)、创新普法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保障普法工作的顺利
进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需要各种机制保障才能实现的长期而艰巨
的任务,新形势下,我们要积极探索,努力构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机制。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明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
的工作职责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普法工作联系
点制度,领导干部包点包部门督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建立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述职报告制度。每年,各成员单位对各自在普法依
法治理工作中发挥的职能和作用进行述职,以提高各单位抓好普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构,成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有专门的普法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二是建立和完善不同普法对象的学法用法制度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
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逐步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保证学法用法效果。
2、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经常性
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本系统或本单位人员参加法律培训学习,保证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知识的时间和集中辅导的学时。单位在集中学习时要有培训内容记录,签到册。单位要将法律知识考试的试卷和成绩表收集归档,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档案。
3、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制度。明确企业经
营管理人员的学法内容、时间和方式方法,采取自学与集中教育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同时要利用律师担任企业、行业协会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满足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同时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自觉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创新普法工作考核机制,完善监督措施。要建立规范明确、量化科学的评估考核机制。要保证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就需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考核体制。以往的普法工作评比检查大多采取听汇报、看材料的方式进行,没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没有一整套事前制定的、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量化标准,随意性较大,被考核的单位可以“临时抱佛脚”。这既不利于真实反映普法工作情况,也不利于普法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因此,制定一套科学、量化的科学评估考核体系,将各部门各行业的普法工作职责明确细化,既能指导各部门开展普法工作,又能为考核提供标准,使之逐步迈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突出抓好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推动人大、政协、新闻、社会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是否正确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执法考核检查,是并将考核结
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促使执法人员做到文明执法,无乱收费、舌L
罚款、无证执法、越权执法等现象发生。
篇六:普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看问题办事情论成败的惯用标准崇尚时间就是金钱之类观念对那些费时费力而又难见直接经济效益的普法依法治理求长远社会效益的治本工作则持回避被动冷漠的态度因而普法教育工作在一些人心目中的分量大人减少了有些乡镇村的领导借口抓经济作是硬指标把普法与经济工作对立起來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欣雅图表打造高品质
农村地区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从“一五”普法到今年开始的“五五”普法,xx县经过十几年的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民主自治、民主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逐步加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很大提高。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目前,农村普法工作的现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入发展,主要情况如下:一、农村普法的现状与难题1.普法教育的权威性、重要性认识不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看问题、办事情、论成败的惯用标准,崇尚“时间就是金钱”之类观念,对那些费时、费力而又难见直接经济效益的普法依法治理求长远社会效益的治本工作则持回避、被动、冷漠的态度,因而普法教育工作在一些人心目中的分量大大减少了,有些乡镇、村的领导借口抓经济工作是硬指标,把普法与经济工作对立起来,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个别乡镇、村的领导把普法和“减负”对立起来,认为组织农民学法就要求农民购买普法教材、参加考试,是增加农民负担,忽视了普法对依法治村、依法“减负”提高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2.普法教育原有“三无”现象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所谓“三无”是指无专职普法队伍、无专门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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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普法工作主要靠乡镇司法所和有关单位的配合来做,即使有的设有普法办也是虚设,其教育手段要根据实际条件来确定,宣传经费要临时筹集。从我县农村整体情况来看,普法工作队伍力量小,装备差,普法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较突出。大多数乡镇、村还普遍存在简单、陈旧的宣传教育手段和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3.普法教育还存在“四难”的问题。一是人员难集中。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不断增强,xx常年有20万农民外出打工或在企业就业,普法对象比较难以集中。二是时间难安排。农民的时间为个人自由掌握,且农村生产劳动的季节性比较强,农民在农忙时早出晚归,在田里忙耕种;农闲是忙外出打工挣钱做生意,很少有空闲时间坐下来学习,因而普法的时间难以安排。三是内容难理解。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普遍低,对规范抽象的法律条文难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因此,如何把规范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通俗易懂,使之深入浅出进行宣传,显得十分必要。四是效果难体现。由于农村普法存在认识上不足,人员、时间难以集中安排,普法经费得不到充分保障,加上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条文难以理解掌握等诸多原因,因此尽管各级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农村普法还是难以取得明显效果。4.普法工作基本保障有待进一步落实。一些乡镇、村普法工作力量还较为薄弱。乡镇的普法工作目前主要由乡镇司法所或综治办承担着。乡镇司法所只有一至二个司法助理员,而且司法所的人员一年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时间配合乡镇的中心工作。仅靠一两名司法助理员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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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内开展普法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另外,普法经费得不到很好的落实。考核监督力度不够,也造成了农村开展普法工作的季节性、主动性不强。二、农村普法难的原因和症结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农村普法工作存在以上“难”的现象,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原因:1、“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思想,影响了农村普法的开展。由于长期以来人治思想和现实的负面影响,使得广大干部群众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知之甚少。许多农村干部、农民群众学法的积极性不高,从而阻碍了普法工作深入发展。2、学法用法脱节、执法不公的不良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是不想学法,而是觉得学法没用,不是对学法没兴趣,而是对法律没信心。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有的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些农民说:“法律虽好,但执行起来,就往往走样。法律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一回事,叫我们农民咋相信?学了法有什么用?”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严重损害它和国家在农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就会使农民群众对法律失去信心,农村普法已取得成果也难以巩固。3、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方法,影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村的普法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没有根据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民思想观念的变化,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有效途径开展普法。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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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只满足与放广播,搞宣传栏进行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另外,由于一些普法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学的不深不透,普起法来难以作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等等,这些原因都阻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4.农村人口素质和环境条件较差,制约了农村普法效果的提高,由于农村人口居住分散,流动性大,农民文化素质低,农村组织松散等,给农村普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民文化水平较以前虽然有一定的提高,但文盲、半文盲的农民占相当大比例,客观上制约了农村普法成效的提高。三、在“五五”普法过程中解决农村普法难点的对策建议一是组织法律培训,主导普法。坚持面授为主,是开展普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和要求。农村普法,也必须这样。在实际工作中,要分级负责,层层抓好法律培训,充分发挥法律培训在普法中的主导作用。一是乡镇要负责抓好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干部的法律培训,每年要集中进行一次3至5天的法律培训;二是村(居)民委员会要负责抓好农户(居民)户主的培训,每季度要组织一次。通过法律培训,重点抓好基层干部和普法骨干的培训,实现一户一个“法律明白人”的目标。二是利用农村工作,渗透普法。普法是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服务的。农村普法也必须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这个前提下,要充分利用中心工作和其它工作开展普法,把普法与农村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抓党建、奔小康”、“创平安社区、平安村组”等工作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渗透到农村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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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这些工作的全过程。“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使干部群众受到多方面的教育,达到普法的目的。三是抓住学校教育,辐射普法。开展农村普法,由于农民居住分散,不易组织,文化素质低,集中起来学法确有困难。而各级各类学校,却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学生来自四面八方,人数多,人员集中,有固定的学习场所,有专业教师。要利用学校这一有利条件,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特别是在中小学校,要把普法内容组织编写成易懂易记的顺口溜、三字经、打油诗,由教师组织学生学习,培养“小小普法员”,让他们放学回家后,背诵给父母和他人听,使家长和学生都受到普法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一所小学就能覆盖一个村。这样,既抓住了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又发挥了学校在农村普法中的辐射作用,从而促进农村普法。四是开展多种活动,烘托普法。普法教育是一项社会宣传、社会教育工作,没有群众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是很难开展的。因此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促进农村普法。一方面,要针对农村文化生活贫乏,农民爱好热闹的特点,广泛组织开展编演法制文艺节目,放映法制题材影片,展出形象生动的法制宣传图片和漫画等活动,赋予普法一个有效的载体,通过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辟法制宣传专题或专栏节目,加大普法的宣传力度,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普法活动。另一方面,要以部门为依托,以活动为载体,适时组织开展一些有群众广泛参与的活动,不断掀起一个个普法高潮,烘托出一个浓厚、强烈的普法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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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普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普法依法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的奋斗目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我们要针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现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思维创新为前提,以实践创新为基点,以机制创新为保障,在把握切入点、增强针对性、立足多元化上进行探索,寻求突破,切实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抓深抓实.
一、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一)思想认识上有偏差,工作力度不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到了搞生产抓经济上,忽视了普法工作的潜移默化作用,认为普法工作只是形式而已,是软指标、慢工程,出力大、见效慢,而抓好生产不仅见效快,而且能出成绩、树形象;从而忽视了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忽视了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工作。有的单位不积极参加,甚至埋怨普法部门,严重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的个别干部甚至认为普法只是针对群众学法,而自己不参加,依法治理就是治老百姓,害怕群众掌握的法律知识多了,反而不好管理,因此存在消极应付思想;而部分公民、企业则认为普法是政府的事,搞好搞坏与自己关系不大,学法不如学技术。(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法上有欠缺,效果不佳。一直以来,各级部门都把普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对待,对普法对象的教育方式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为主。发放普法教材,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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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普法教育的主要方法.在宣传教育过程中“普法”只是从上往下压的硬任务,似乎是在向普法对象“摊派”法律知识,是典型的“要我学”,没有形成双向的互动关系;“依法治理”被片面地理解为依“罚”治理,成了以法律为“罚则"治理群众。一提到法,有人就会认为是罚款、处罚,使人们望“法”生畏,谈“法”色变。
(三)考核方式上有缺陷,促进措施不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考核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但是分值太低,不能引起太多的重视。个别单位和领导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平衡,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即:宣传发动阶段工作松,组织实施阶段工作松,总结验收阶段工作紧,在最后“冲刺”阶段突击性地应付糊弄一下,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流于形式,难以有实效。少数人认识普法只是法制部门的事,与已无关,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没有一点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由法制部门“单打独斗”,没有形成合力,没有达到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另外,对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面很广泛,对其考核的措施很难面面俱到,具体方式上也难以科学量化,导致普法工作缺少切实有效的促进措施,从上到下,层层讲,人人讲,就是没有一个有效的手段来促进工作的落实,激励手段不确定,制约手段很有限,导致考核工作无从抓起,考核结果也难以有效适用。目前,虽然有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但是考试对象大部分是在职机关干部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由于其他人员比较分散,人力、物力、财力在一定时期内跟不上,普法重点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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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农民、流动人口等人员几乎没有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及其他考核。实际上只是抓住了干部职工的学法、用法和考核,农民、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等人群的学法用法则是一个空白.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迫在眉睫。我们要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来指导普法工作,改进领导方式,工作方式,考评方式,监督方式,从而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科学规划,狠抓落实,建立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创新普法工作理念,使普法成为公众的内在需求,从主观上推动普法工作全面开展.
要培养法治环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社会法治环境。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公民认识到法律是建设和谐社会、人民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公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公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才能使公民对法律产生尊重和敬仰,树立法律权威,从而促进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提高。
(二)、创新普法工作手段,从根本上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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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科学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需要才是根本,普法只有成为人们的内在需要时,才能持之以恒和深化发展。普法对象众多,法律内容广泛,普法工作要承认和重视不同对象人群的个性特征,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立足点,满足和服务于不同时期不同阶层的需要,一切以适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求为标准。要让人们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我们在工作中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兴趣,对法律知识、法律文化、法律思维的探索愿望,从而赢得广大民众的主动参与,使普法教育有机地融入公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再是为了普法而普法.
要加大各种新闻传媒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要有法律宣传专栏,有专题节目,要有标语、宣传横幅,黑板报、宣传橱窗。各单位要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节目和纪念日举行有关的法律宣传活动,加大法治舆论宣传。
(三)、创新普法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保障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需要各种机制保障才能实现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形势下,我们要积极探索,努力构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机制.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明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普法依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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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普法工作联系点制度,领导干部包点包部门督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建立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述职报告制度.每年,各成员单位对各自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发挥的职能和作用进行述职,以提高各单位抓好普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构,成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有专门的普法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二是建立和完善不同普法对象的学法用法制度,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逐步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保证学法用法效果。
2、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经常性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本系统或本单位人员参加法律培训学习,保证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知识的时间和集中辅导的学时。单位在集中学习时要有培训内容记录,签到册。单位要将法律知识考试的试卷和成绩表收集归档,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档案.
3、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制度。明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内容、时间和方式方法,采取自学与集中教育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同时要利用律师担任企业、行业协会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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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同时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自觉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创新普法工作考核机制,完善监督措施。要建立规范明确、量化科学的评估考核机制.要保证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就需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考核体制。以往的普法工作评比检查大多采取听汇报、看材料的方式进行,没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没有一整套事前制定的、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量化标准,随意性较大,被考核的单位可以“临时抱佛脚"。这既不利于真实反映普法工作情况,也不利于普法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因此,制定一套科学、量化的科学评估考核体系,将各部门各行业的普法工作职责明确细化,既能指导各部门开展普法工作,又能为考核提供标准,使之逐步迈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突出抓好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推动人大、政协、新闻、社会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是否正确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执法考核检查,是并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促使执法人员做到文明执法,无乱收费、乱罚款、无证执法、越权执法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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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普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普法依法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的奋斗目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我们要针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现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思维创新为前提,以实践创新为基点,以机制创新为保障,在把握切入点、增强针对性、立足多元化上进行探索,寻求突破,切实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抓深抓实。
一、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
(一)思想认识上有偏差,工作力度不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不断发展,部分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到了搞生产抓经济上,忽视了普法工作的潜移默化作用,认为普法工作只是形式而已,是软指标、慢工程,出力大、见效慢,而抓好生产不仅见效快,而且能出成绩、树形象;从而忽视了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忽视了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工作。有的单位不积极参加,甚至埋怨普法部门,严重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的个别干部甚至认为普法只是针对群众学法,而自己不参加,依法治理就是治老百姓,害怕群众掌握的法律知识多了,反而不好管理,因此存在消极应付思想;而部分公民、企业则认为普法是政府的事,搞好搞坏与自己关系不大,学法不如学技术。
(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法上有欠缺,效果不佳。_直以来,
各级部门都把普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对待,对普法对象的教育方式上
往往以法律条X的宣讲为主。发放普法教材,灌输法律条X几乎成
为普法教育的主要方法。在宣传教育过程中“普法"只是从上往下压的硬任务,似乎是在向普法对象“摊派"法律知识,是典型的“要我学”,没有形成双向的互动关系;“依法治理”被片面地理解为依
“罚”治理,成了以法律为“罚则”治理群众。一提到法,有人就会认为是罚款、处罚,使人们望“法”生畏,谈“法”色变。
(三)考核方式上有缺陷,促进措施不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虽
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考核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但是分值太低,不能引起太多的重视。个别单位和领导对普法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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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平衡,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即:宣传发动阶段工作松,组织实施阶段工作松,总结验收阶段工作紧,在最后“冲刺”阶段突击性地应付糊弄一下,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流于形式,难以有实效。少数人认识普法只是法制部门的事,与已无关,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没有一点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由法制部门“单打独斗”,没有形成合力,没有达到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另外,对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面很广泛,对其考核的措施很难面面俱到,具体方式上也难以科学量化,导致普法工作缺少切实有效的促进措施,从上到下,层层讲,人人讲,就是没有一个有效的手段来促进工作的落实,激励手段不确定,制约手段很有限,导致考核工作无从抓起,考核结果也难以有效适用。目前,虽然有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但是考试对象大部分是在职机关干部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由于其他人员比较分散,人力、物力、财力在一定时期跟不上,普法重点
对象之一的农民、流动人口等人员几乎没有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及其他考核。实际上只是抓住了干部职工的学法、用法和考核,农民、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等人群的学法用法则是一个空白。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迫在眉睫。我们要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来指导普法工作,改进领导方式,工作方式,考评方式,监督方式,从而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务。
二、科学规划,狠抓落实,建立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创新普法工作理念,使普法成为公众的在需求,从主观
上推动普法工作全面开展。
要培养法治环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社会法治环境。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公民认识到法律是建设和谐社会、人民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公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公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才能使公民对法律产生尊重和敬仰,树立法律权威,从而促进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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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普法工作手段,从根本上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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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科学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需要才是根本,普法只有成为人们的在需要时,才能持之以恒和深化发展。普法对象众多,法律容广泛,普法工作要承认和重视不同对象人群的个性特征,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立足点,满足和服务于不同时期不同阶层的需要,一切以适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求为标准。要让人们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我们在工作中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釆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兴趣,对法律知识、法律文化、法律思维的探索愿望,从而赢得广大民众的主动参与,使普法教育有机地融入公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再是为了普法而普法。
要加大各种新闻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要有法
律宣传专栏,有专题节目,要有标语、宣传横朮■1,黑板报、宣传橱窗。各单位要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节目和纪
念日举行有关的法律宣传活动,加大法治舆论宣传。
(三)、创新普法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保障普法工作的顺
利进行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需要各种机制保障才能实现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形势下,我们要积极探索,努力构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机制。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明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普法依法治
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普法工作联系点制度,领导干部包点包部门督办普法依法治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