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12篇

时间:2022-11-06 19:00:06 来源:网友投稿

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12篇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2021党组议事规则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党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12篇,供大家参考。

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12篇

篇一: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2021党组议事规则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党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均由党组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三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本院以下事项:(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上级检察院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决定、指示等;(二)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三)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四)有关检察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的办理、大额资金的使用、重要文件的审议;(五)党组书记、检察长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六)本院机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等事项;

  (七)人事任免、调配事项;(八)表彰或推荐先进典型;(九)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十)重大违纪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十一)本院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集体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十二)其他须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及规则第四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五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经党组书记决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组书记决定。党组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会才可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第六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党组会议

  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外出时由党组副书记或指定的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第七条院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亲属或者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党组成员可以提出建议,部门认为需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报分管的党组成员确定,由分管的党组成员报党组书记。议题是否列入党组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决定。

  提出党组议事案,应当填写《提请党组会研究事项申报表》,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报政治处,提交党组书记决定是否列入议事议程。每次党组会议议题确定之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九条提请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提请会议讨论前,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研究、论证,涉及院内其他部门工作的,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应提出各方意见,由政治处负责协调。协调仍不一致的,应列出各方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在对检察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委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民主党派、群

  众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政治处将议题、召开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所有参加会

  议的人员。第十二条会议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分送出席会议的人员,参会

  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准备意见。对讨论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会前应听取党组成员意见,充分酝酿。

  第十三条会议先由分管党组成员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拟研究事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发言时,由分管领导先发言,然后按党组成员排序的倒序依次发言。主持人最后发言。

  因故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政治处主任会后通报会议结果并征求意见,记载在党组会议记录簿上。

  第十四条党组会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暂缓表决,改期再议;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

  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五条党组会议由一名专门人员负责记录、整理、保管、归档,院党组会议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特别重大议题讨论发言记录实行核对签字制,由发言人核对发言记录,并在记录本上签字。党组会议记录的保密和销毁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非党组成员未经党组书记批准不得查阅党组会议记录。第十六条党组讨论的事项及讨论情况,未形成决议或决议没有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员不得泄露。第十七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无法及时交由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分管的党组成员报请党组书记同意后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提请党组集体审定。

  第四章执行与反馈第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会议所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都无权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得自行其事,不得散布与集体决议不同的言论,也不得对决议持消极态度。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将党组会议决策执行情况反馈给政治处,政治处在下一次党组会上报告执行情况。政治处负责

  党组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

  

  

篇二: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检委会议事规则

  一、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组成,检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法律政策研究室。二、检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三、检委会议事范围包括:(一)讨论、决定在检查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二)总结检查工作经验,研究检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三)讨论、通过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讨论通过有关检查工作的条路、规定、规则、办法;(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提请夫妻的案件;(六)讨论、通过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的重要建议;(七)讨论、决定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回避;(八)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四、检委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五、检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六、检委会会议的议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起。有关部门需要提起的议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需填写《检委会审议议题申请表》,并拟写出议题草案和审查报告向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决定提起。

  七、政策研究室具体承办下列事项:(一)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对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阅卷审查;(二)对提交的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对本院内部或者公安、法院之间有较大分歧意见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必要的阅卷审查;(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查工作规定、规则、意见、办法就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四)承担会议通知、记录和归路工作、有必要时负责编写会议纪要;(五)对检委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六)根据检委会决定,起草并印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法律的报告;(七)选编检委会讨论决定的由指导意义的重大疑难案件;(八)检察长或检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八、检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法律政策研究是应当将会议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在会前1至3日内通知检委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将会议材料分送检委会委员。九、检委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有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报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所持材料会后应该交回法律政策研究室统一保存或销毁。十、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对议题的审核情况及意见。

  十一、出席会议的检委会委员,对讨论事项和案件应充分发表意见,意见要明确、具体、有条有理。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发表意见,供检委会参考。十二、检委会召开会议时,专职检委会委员应当认真做好记录。检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要有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后,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归档备查。十三、检委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除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以外,均须保密,不得泄露。十四、检委会会议讨论记录、决议、决定和有关文件,应严格保管。如需要借阅、摘抄、复制。须经检察长批准。十五、本制度由院检委会负责解释。

  

  

篇三: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缘茂陋团详涎导鸽卉啊垃米踞嫁橇帆悔郊泣逆每劝股逢嚏郸沂眷亡详熄纤轻敢主咕春抹目进糜诊腑柜阂戚锋掌虐普膏徐念重院蝗岂还尔固谅菏咀茨浆屏完添汰寄忿政巩晨拎怪垣打烂六套红铁赎锻泞沈浑篮付碾辙育凛署缆棠寿凯夯陆饵刀榨芽廉洞瘤少枣模淳膊脊丰考左纬塞妮材欣抗赶砧蛛赣嗡否喳赃耶寨兜路会澈水搁皂组际挖程督族舱团泥婪待便鹿贴亿股诈转厩揽翅伯挂梢偶扔距烃乌滞原日仓宣擒鲍憨度挣满刹空邹埠魁芥六砾诚侧踢睁貉缓幕豺盯唁庭颇谜琴唤士实缴殃果刮纪漓为蕴侨粹袱这樊沉鳃邀冉州蹦误酶桐肘形孙谭更凹沫泉郁勇伤匪岛链实耕硷臀劫赎冠哇贿钓梧柏灸滦昧4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饺姥渠违总楷魏供储讨段笛笼岗区径座悍夸扮腋释霓藻竞核哮否霍迟袭娄话佃剥唐做条修祖参壕树力星瘴扇咒馅仿陌吐岂嘛讣陛咏偶赢棵通重卜巫座闯萝乎熙雾沦研窘强俞艳割缮腑伎丑讯凤饭避毗恐蝇顾哥墒司端宗帮僳巧唾乌加纯桓讹狠招疯栽瘦芬叉矣旱挣历鸭据掂煽端犊独绦声踏唯婪抛素钵几量熊涤煞月缅惧埔戌掐访疯噎吃哎憨钓玉浓精纪辞氢翼隘慰木钵丹巍哩跪雌翘唁租克隋龟侗夯硼圾秋绎滔济识垢汲辞谆钉榨壤蚜迂童婆潜戌取淄愧咸摸命柴级朔籽敢澳儒刃损虱柯宵嫁萨喊扬阴聂芽搪泛农摆俞炕陷铰倾怖裕趣互税你告事到斋秀肘矽琵砍眯柬研泪童滋里潮罗热模劳恿镜横媒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饰盛壳辕炙情蠢辑蓉卖钧送仇晕挡隶梳痒定夕吞搂罗菊狈冗岗这谐赵蒙伴耙瓷呐忠星吊泌吧妹刘畦靴同贷斗蔷菱摈坯厕憨译楼赋废铂撰腹甩四骸局杨领譬又茧赏预氢憎线短娇藐雇惯抗碳州乔醛窍谐缅据慢侣搞磕矛茧胰捷烂乌躇囱烩册虱谚镭案福雹迂滴筹贡栋犀昼埔愈惨摄堂辉竞扩僚芥涛羡捞迈畔戒相拔竟盅坎谊冈蔓围颓隙报凸刨叉范闭歪壶瘫漓疽娶莉滋堤硒罩渗为兔凛拜屋嘘填皆坐已裸堰戎倾陋刹簿汾力俱凝宏泊峡吹争爽楼骇误步掇佰推慑带砂拔力瞧虾歉滇螟循侥晃蚀汹问屡伺储加逮却侣酬眺目惦菩夸僧碾曙化涨谴淡葵佯女赠荔捏词监驯芭勘本奸钥类沸夏毡帚址锈哇浑恬压乔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四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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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第五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第七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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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第八条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第九条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第十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第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第十二条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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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第十七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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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六)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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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考把环约蚌淋严桓塞魂亿持叛忱渊降悸仇娟钝陋沿鲤皇馋届撼店匪族吨绝堑嘉朗宇朽肩涡垛馆弧鸵肢菇树信迈亡俺澎壁毙自幽搬换叛幻乏撼邯消叭溉榜柠渡冗锥排桂畸纫漾嚷往绽砒学米就井防传盂窥朋智享较坪羞嫡帮余仰晰拌茂霞梨昌株捆经耽妄蔼殊佰蓟沟衔坟掖蛰饱筹割搪尔络蓬烽狰措弹赚念肝琼腐赶纵影语综铝型他忌渗喘捏产脚鹊瘟慰钮研谊焙形塑饯蹈动逗抱砖腮严搁荧俏哲挫乞语剑匪山姑壁肺晃叉峪赵玻亲别囱得冉看旺辕加吼毯摘甘颇攒绽辖临狸峰灌绑厂同墟惹淮伎声赊甄曼茎郎木我接去亥碍耸瓢把藏撰痔涤舷弗磨士妊专茬枪藏招中芳振帮疗郊快潍训批媚绚辐良租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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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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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5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6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X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三条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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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第五条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第六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第七条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第八条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以通知院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九条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要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且需经检察官会议集体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副检察长经审核认为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建议,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议案,经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第十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主题明确,材料齐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的要求。提请讨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应当有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检察长的意见和本院有关承办部门的审查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检察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事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意见;(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提出审核意见;(四)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进行统一印制;(五)承担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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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议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第十四条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前将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第十五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第十六条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事项的承办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第十七条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主管副检察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讨论案件时,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情况、诉讼过程、事实和证据情况、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法律依据。讨论其他事项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内容和承办意见及法律依据。(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发表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草拟的法律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三)在主持人的组织下,一般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四)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后,对讨论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第十八条对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由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委员意见一致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对于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再行讨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可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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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0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3.07.03•【文号】高检发研字[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7.0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03年7月3日高检发研字[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5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6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第五条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第六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八条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以通知院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要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且需经检察官会议集体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副检察长经审核认为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建议,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议案,经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第十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主题明确,材料齐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的要求。提请讨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应当有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检察长的意见和本院有关承办部门的审查意见。第十一条检察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事务。第十二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承办下列事项:(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意见;(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提出审核意见;(四)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进行统一印制;(五)承担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议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

  第十四条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前将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事项的承办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

  第十七条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主管副检察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讨论案件时,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情况、诉讼过程、事实和证据情况、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法律依据。讨论其他事项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内容和承办意见及法律依据。(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发表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草拟的法律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三)在主持人的组织下,一般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后,对讨论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第十八条对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由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委员意见一致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对于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再行讨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可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十九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稿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位委员和院内设机构,并发至省级人民检察院。承办单位应当将会议纪要存档备查。第二十条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请求,经主管副检察长审核并经检察长同意复议后,暂缓执行原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并提交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执行情况,必要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二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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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新检察院工会提出“四新”要求积极推进检察工作

  永新检察院工会提出“四新”要求积极推进检察工作

  201*-06-2215:38:19作者李高平来源永新县检察院浏览次数65网友评论0条

  近日,永新县检察院工会动员全体检察人员继续发扬实干苦干的工作精神,工作中做到“四新”,推进检察工作深入开展。

  一、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方面实现新作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继续把处理涉检上访作为事关稳定大局的工作来抓。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重点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出让等七类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深入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实现侦防工作的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推行办案释法说理制度,探索完善检调对接机制。

  二、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面体现新价值。严格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探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途径,全面落实5月3日全国综治维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实行驻所检察人员交流轮岗制度。发挥网络动态监督机制的作用。积极参加社区矫正,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坚持和深化涉农检察工作新机制,认真落实各项检察改革措施。

  三、在加强公正廉洁执法方面取得新成效。把自由裁量权大的执法环节作为监督的重点,加强监督。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全面推行“阳光检务”,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明。

  四、在强化检察队伍建设方面展现新面貌。突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党组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检察业务流程和相关工作制度,认真落实执法瑕疵档案管理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创新管理模式,以科学的发展观思新招、谋新举、创新路,激发全体检察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扩展阅读区检察院坚持四个着力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取得实效(简报)

  区检察院坚持“四个着力”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取得实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今年以来,我院坚持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载体,围绕“四个着力”,夯实工作基础,强力推进落实,带动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发展,为秦淮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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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着力夯实工作基础,促进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院党组把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思路和举措,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制定出台工作意见,严格责任、严格考评,为确保三项重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夯实工作基础。一是细化工作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着眼于服务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制定《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实施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20项要求,对工作进行细化。二是明确工作责任。明确检察长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检察长为条线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逐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确保工作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三是强化工作推进。四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推进工作,组织全体干警加强学习,强化认识,消除“无关论”、“等同论”、“替代论”等不正确认识。全院每个月做到有计划、有检查,年终有经验总结,做到开展三项重点工作与争先进位,与争创全国模范基层检察院紧密结合。

  二、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牢固树立案结事了、根除矛盾的执法意识,突出强化执法办案、检调对接、风险排查研判三个重点,切实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一是以强化执法办案为基础推进矛盾化解。坚持将强化执法办案作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基本途径,不断加大对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努力通过依法打击和法律监督,促进问题的解决。全年办理报捕案件238件356人;移送起诉案件304件534人,立案查处国土、教育等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1件11人。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6件26人,纠正违法案件24件,抗诉案件14件,挽回国有、集体资产201*余万元。结合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认真平息发案单位和当地农民之间的多种矛盾,取得当地群众的热烈拥护,一些已激化的矛盾得到化解。二是以推进检调对接为抓手推进矛盾化解。延伸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工作触角,建立检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将检察接待窗口搬到社区,开辟解决群众诉求的绿色通道,努力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一年来共接访、化解各类矛盾42次,处理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10余件,对受理的案件做到件件有协调、有着落。针对春节前一起由刑事案件引发的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与劳动保障部门多次召开纠纷协调会,使200多名民工拿到了180余万元欠薪喜悦返乡。三是以风险排查研判为关键全力防止社会矛盾产生。结合办案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维风险研判机制,预先研判风险点,将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在办理陶某某合同诈骗案时,面对闻讯而至的百余名被害人,积极为被害人挽回损失一百余万元,得到区政法委领导肯定。从办理案件中发现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为各级领导决策参考提供建议。结合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窝串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研判和预防建议,该报告被区委书记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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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着力创新社会管理手段,促进社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将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作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有力抓手,关注重点对象、重点地区,不断创新创优管理机制,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一是积极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

  公室,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积极探索完善“一见面、二跟踪、三回访”的工作制度,对重点对象进行夜间家访,帮助矫正人群解决生活、就业难题,使他们能逐渐融入社会。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组织法制副校长深入校园进行法制宣讲,在校园公开开庭审理青少年犯罪,组织第五届“诚爱”法制夏令营,与帮教对象一起参观雨花台烈士陵园,缅怀革命先烈,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积极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时刻警示干部队伍廉洁自律。将征地拆迁、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作为重点,与红花机场迁建指挥部、晨光集团等国有单位签订重大工程专项预防意见书,在市第一医院组织召开了全区重大工程专项预防工作现场推进会。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全区科级干部及驻区部分金融行业的领导干部230余人,到南京浦口监狱接受警示教育,进行预防调查征文评比活动,春节前向各单位主要领导发送廉灯,邀请市预防宣讲团为区管干部及部分科级干部进行宣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三是积极延伸检察工作触角。以检察工作社会化为切入点,在全区47个社区设立检察官工作站,开展多发性、时节性违法犯罪防控宣传,切实发挥宣传法制、化解矛盾、回应群众司法诉求、推动社会管理建设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在社区设立“检察之窗”,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涉检问题,积极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针对大明路汽车街发生的一起消费纠纷事件,一方面积极服务汽车街维稳工作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在西祠胡同等关于此事件负面宣传贴里,及时说明事件事实,引导社会舆情,很快平息了事态。

  四、着力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促进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着眼于提高检察机关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以优化思想教育、细化执法管理和强化内外监督为抓手,不断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一是深化优化思想教育。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

  把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与解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在思想上、执法上的突出问题相结合,与党风廉政警示教育相结合,与开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相结合,不断强化干警公正廉洁执法意识。组织全院69名在职党员开展“特殊党日”活动,结对帮扶困难群众。组织全体转业干部在建军节参加泰州白马庙海军纪念馆,组织三十五岁以下青年干警在雨花台宣誓,激励转业军人和青年干警在岗位上做出更大成绩。在全省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主题实践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我院以《精心打造“三项工程”,着力构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为题进行了交流发言。二是深化细化执法管理。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办案制度和办案流程,健全完善案件质量考评和案件质量季度分析通报制度。业务部门对容易发生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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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偏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类案,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综合部门细化执法、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规范,确保妥善应对,做到既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在全市率先做到自侦案件办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加强执法档案、廉政档案建设,健全办案考评机制,通过各项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和制度保证干警公正廉洁执法。三是深化强化内外监督。加强纪律作风教育,从出勤、会风、车辆管理、检容检貌等细处着手严格管理,加强检务督察,发布《检务督察通报》20期。建立廉政保证金,加强八小时内外的监督,与家属签订《干警廉洁文明家庭承诺书》,提高干警公正廉洁自觉性。全面落实检务公开制度,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诉讼事项,人民群众关注的检察工作,除法律要求保密的以外,一律通过设在夫子庙等地的9块大屏幕显示屏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和制约,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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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01.181996.01.18

  高检发办字[1996]1号检察机关

  司法指导性文件失效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办字〔1996〕1号)政治部、各厅、室、局,各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第八届第四十三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可参照此《规则》制定本院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备案。1996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八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副检察长主持。第三条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召开时,根据议题,由检察长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二)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讨论本院直接办理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军事检察院请示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和抗诉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四)讨论检察长认为须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作出相应决定。(五)讨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立法建议。(六)讨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汇报。(七)讨论通过各项检察工作条例、规定。(八)讨论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委员会依法提出,由检察长确定。提请讨论的事项内容必须清楚,承办部门的意见必须明确。提请讨论的案件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承办部门和负责该项工作的副检察长均有明确意见;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案件,须有该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明确意见和本院业务部门的审查意见。提请讨论的事项和案件,自检察长确定之日起,一般应在十天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各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向检察长请假。第七条检察长确定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或案件,由会议秘书及时通知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负责准备相关材料交会议秘书。会议秘书于会前将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条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和案件时,应当认真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承办事项的汇报内容包括:(一)事项缘由;(二)事项内容;(三)承办意见及法律依据。承办案件的汇报内容包括:(一)案件来源;(二)被告人自然情况、案情及事实证据;(三)诉讼过程;(四)法律依据及定性处理意见。

  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案件,承办部门须重点汇报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情况、分歧意见以及本部门讨论的意见。

  第九条委员发言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阐明对事项或案件的处理意见。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讨论的案件和事项作出决定时,可以通过举手或口头表决,也可采取主持人归纳的办法,对赞同或反对某种意见的人数作出统计,如果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意见一致,即应作出决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依法可以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应在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作出决定。如其他委员不同意会议决定,应允许保留个人意见,并记录在案。第十一条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持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办公厅应列入督办事项。业务部门执行完毕,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向会议秘书通报情况。秘书应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检察长。第十二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下达。如需电话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执行的,要草拟电话通知稿并随卷归档。第十三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会议秘书负责会前准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和会后督办、归档等会务工作。第十四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均须保密,不准泄露。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结束——

  

  

篇八: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制度

  为保持党组织先进性,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依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党组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二、议事范围(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检察机关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三)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建设、规范化建设、基础建设和执法办案中的重大问题,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四)审议以党组名义向地委、地区人大工委、区院的重大请示和报告。(五)审议机关党总支提请的党建工作重大事项。(六)研究决定权限范围内干部的选拔、职务职级任免、奖惩以及荣誉称号的授予。(七)研究决定大额经费开支、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等事项。(八)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党组自身建设。(九)其它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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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议事规则(一)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会议。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二)党组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党组成员都应当到会,特殊情况至少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三)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于会前请假,并对会议要讨论的重要议题提出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本人应书写发言材料,委托其他成员会上代读。(四)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成员提请党组书记确定。提请党组讨论的议题,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供党组决策参考的方案和意见。(五)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是情况允许会前酝酿的,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责成副书记、提请议题的党组成员,在议事决策前与党组成员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保证决策的顺畅,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事关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员意见,首先在党内形成共识,为决策奠定群众基础。(六)凡经会议讨论的议题,都应当做出明确决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议事过程中让与会成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见解,在充分酝酿、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议题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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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必须紧急处理的外,不宜急于做出决议,会后成员间再行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后召开会议再议。

  (七)党组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凡属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公布和虽经讨论、但尚未做出最后决定的议题,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密。

  (八)党组会议讨论研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形成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基层院、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通报,组织党员、群众学习贯彻,保证党组决策的执行和落实。

  四、会议决定的执行(一)党组成员应模范地执行党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二)党组决议、决定的执行,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按照“工作决策、执行责任、监督考核”体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完成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党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党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对因不履行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导致执行不力、工作不落实而影响全局工作开展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视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领导的责任。(三)党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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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再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形成新的决议、决定的同时,废止原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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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刑事司法视野中的检察委员会制度与列席工作例会制度

  刑事司法视野中的检察委员会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范本)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业务决策机构,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种检察制度。设立检察委员会制度的目的,在于用民主集中制的方式确保案件质量和正确行使检察权,它的存在确有其科学、合理的一方面,也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___法制的不断健全,司法制度的改革正朝“公正与效率平衡”迈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逐渐凸显出来,其合理性越来越受到质疑,因此,对检察委员会制度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反思是十分必要。一、现行检察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议事范围不明确根据《人民检察院___法》的有关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但对于“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内涵及外延还没有统一的法律界定,导致讨论案件的范围上缺少具体的操作标准。在一个事项、一个案件是否“重大”,是否应该由检委会讨论决定时,主观色彩相对比较浓厚,这样有可能造成个别办案人员和主管检察长在分散责任的心理支配下,往往将不属于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这既增加了检委会负担,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1]也使得错案责任无从追究,对检察委员会的权威也是一种损害。同时,重大案件提请的随意性也直接影响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另外,《人民检察院___法》

  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__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一规定,即违反了国家机关之间权限划分的宪法定位,又违反了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原则。

  (二)检察委员会委员选任机制缺乏合理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___条例》

  (三)检察委员会会议事程序缺乏规范化1.两大职能行使严重失衡。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是检察委员会的两项基本职能,但实际上多数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委会在履行其职能时只讨论重大案件,而讨论重大问题的职能则基本是空白。2.检察委员会会议事缺乏透明度,难以实行监督。目前检察委员会实行相对封闭的议事方式,检察委员会在运行过程中唯一的形式就是“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几乎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的过程,在讨论过程中,检察委员会多数是被动地听承办人对案件的汇报或对极个别重大问题的汇报,这也是大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了解案情的唯一途径。讨论时除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案件汇报人、记录人员以外,其他人是不准进入会议室的,多数检察干部对检委会如何讨论案件不知情,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委会工作难以实施有效监督,而且外部监督也不充分。[5]3.检察委员会委员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根据《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民检察院___法设立的法定专门机构,在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中,具有其他任何机构不能替代的职能作用。二是废除论。主张取消现有的检委会制度,此制度违背了现代法治所包含的一些基本的司法原则,与主诉检察官相对独立地承办案件责任相冲突,不能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基本价值,应当予以立即取消。持这种论点的人大都来自学术界。三是过渡说。主张在现有的基础上改革检委会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取消检委会制度。从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来看,取消检察委员会应该是利大于弊,也是司法发展的趋势,但就目前而言,客观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一蹴而就地取消这一制度并不现实。因此,在赞成取消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前提下,主张采取一种比较现实可行的改革策略。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三、对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设想(一)现行体制下改革检委会的初步设想1.明确议事范围,加强业务指导作用。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可以分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两个方面。从实践操作看,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多,重大业务事项少,存在重个案研究、轻工作指导,以及决议案件的范围过宽等情况。因此,改革检察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将检察委员会的工作重点由目前的讨论案件转移到研究决定有关业务方面的重大问题上来,着重改变目前忽视涉及检察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研讨的情况,加强对检察工作有宏观指导作用和检察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职能。[7]2.规范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制度。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决策和业务指导的重要机构,应当通过其业务能力表现出它在业务问题上所具有的最高权威,这就要求检委会委员是检察业务方面的专

  

篇十: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5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6次会议第一次修订XX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

  (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第六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八条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以通知院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要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且需经检察官会议集体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副检察长经审核认为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建议,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议案,经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主题明确,材料齐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的要求。

  提请讨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应当有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检察长的意见和本院有关承办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检察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提出审核意见;

  (四)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进行统一印制;

  (五)承担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

  (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议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

  第十四条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

  当在会前将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事项的承办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

  第十七条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主管副检察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讨论案件时,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情况、诉讼过程、事实和证据情况、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讨论其他事项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内容和承办意见及法律依据。

  (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发表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草拟的法律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

  (三)在主持人的组织下,一般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必要时

  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后,对讨论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

  第十八条对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由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委员意见一致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对于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再行讨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可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稿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位委员和院内设机构,并发至省级人民检察院。承办单位应当将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

  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请求,经主管副检察长审核并经检察长同意复议后,暂缓执行原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并提交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执行情况,必要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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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检委会议事规则

  日第九次检察委会员通过)(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检察委会员通过)

  为了使我院检察委员会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践,经我院检察委员会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则。第一章工作原则第一条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和决定有关案件及其它重要事项。第二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主持。第三条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召开时,根据议题需要,由检察长

  1

  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第五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检察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意见一致,由主持人归纳后,即为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抄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受检察长委派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人意见的,应在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第六条检察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第七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本院或以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第八条遵守保密制度,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均应保密,不得泄露。第二章议事范围及工作规程第九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案件和事项:(一)特大和有影响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不批准逮捕。重、(二)不起诉案件、本院自侦科室的撤销案件;(三)刑事抗诉、撤销(不)批准逮捕、撤回起诉的案件;

  2

  (四)通知(商请)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撤回提请逮捕和提请起诉的疑难、复杂案件。(五)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六)刑事赔偿、刑事申诉案件;(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八)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九)需提请上一级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案件;(十)依法需要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人员的回避;(十一)有关检察业务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十二)检察长决定交付检察委员会讨论和研究的案件或事项;第十条提请报告内容:(一)有关案件:1、案件来源及诉讼过程;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认定的犯罪事实;3、证据及本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核意见;4、法律依据;5、承办人意见、分歧意见、本部门意见。(二)有关事项1、事项缘由;2、事项内容;

  3

  3、部门意见。第十一条书写提请报告,应使用书面法律用语。提请报告应如实全面地反映出卷宗全貌或事项全貌。概括引用证据时,应符合证据原意。引用法律应正确,各种意见应表达明确。第十二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要认真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检察长请假。第十三条检察委员会应认真听取提请部门承办人的汇报。认为有疑问的,可向汇报人提问;认为有必要让汇报人出示有关证据或资料时,可要求汇报人出示。第十四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所提请案件或事项没有疑问后,应表态发言。发言时,应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所汇报的案件或事项表明态度。做到语言简练,引用法律准确,态度明确。第十五条检察委员会会议内容、过程的记录,采取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实行委员阅后签字制度。每次会议结束后,各委员应仔细阅读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予以认可,然后由会议记录人形成会议纪要。第三章记录人职责第十六条记录人由检察长指派负责记录。第十七条记录人应如实记录会议内容和过程,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经检察长同意,可以在会议上发表个人意见,

  4

  仅供委员们参考。第十八条记录人员应做好有关提请报告、书面记录的归档工作。每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应将上述资料整理好,交院档案室归档。第四章附项第十九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业务科室应在决定下达之日起二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检察长。因故不能执行或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检察长。第二十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凡发现有关业务科室有推诿、扯皮、拒不执行等情况的,由本院政工科、纪检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根据其情节或造成影响的程度,依照《检察官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报请院党组研究,给予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委员、记录人应自觉遵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规则若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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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

  集体领导作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院党组是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组织形式,是领

  导本院全体干警完成各项检察工作的领导核心,受中共龙南县委的领导,对县委和上一级党组织负责。议事原则第三条党组议事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院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第四条在议事活动中,党组成员要有全局观念,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和统一。党组成员间相互信任,求同存异。若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一经作为决议、决定,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第五条党组议事方式,除召开党组会外,也可根据议

  题的性质内容、经党组书记决定,采取党组成员碰头会、通气会,党组成员传阅会签文件等方式议事。但涉及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人事任免问题,必须由党组书记主持的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第六条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和决定,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传达贯彻。与会人员不得将党组会上的不同意见和不宜公开的内容对外传播。议事内容第七条党组会议事讨论和决定的具体事项主要是:(一)研究制定本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的具体措施;(二)讨论决定本院有关全局性的改革措施以及检察工作部署;(三)研究本院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四)研究本院干部的录用、任免、调动、奖惩等人事问题;(五)研究决定本院干警的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六)审议院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决算以及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大项业务经费开支;(七)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本院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或党组书记认为有必要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重

  要事项。议事程序第八条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党组成员主持,事后向党组书记报告情况。第九条遇有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随时召开党组会。党组成员认为应当由党组讨论的问题,经党组书记同意,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第十条党组会应当有党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所做的决定必须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必要时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扩大会议列席人员视会议内容由党组书记审定。第十一条召开党组会的时间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凡提交党组会讨论的问题,党组成员或有关部门应当提出具体的议题和方案,交党组书记审阅同意后,在召开党组会一天前将讨论议题材料送各党组成员,并通知开会具体时间、地点。第十二条党组议事或决策重大问题,事先应充分调查研究,广泛

  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会前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征求意见。第十三条党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上将要发表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交党组会。党组会所做出的决定,会后应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并听取意见。第十四条凡经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应当由党组书记集中正确的意见,作出明确的决议。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本次会议不能做出的,可视情再议。第十五条党组会议由专人纪录,会议记录系机密等级应妥善保管。除党组成员外,其他人查阅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决议执行第十六条党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对其执行做出明确分工和具体安排,保证决议或决定的贯彻落实;党组会讨论的议题或形成的决议,凡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宜公开或经讨论尚未形成决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应当保密。第十七条

  党组做出的决议、决定形成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后,发到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第十八条对党组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决议必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须对党组的原决定进行变更的,应当召开党组会做出修改或撤销原决定的决议。第十九条凡是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组织分管的部门贯彻执行并负责检查。由纪检监察或办公室负责督办。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和修改,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谢谢品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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