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16篇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 。 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民族平等政策;2、民族团结政策;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4、社会改革政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1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
。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民族平等政策;2、民族团结政策;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4、社会改革政策;5、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政策;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8、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一)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法律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七条: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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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和国家对待和处理散杂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各民族不分大小,不论聚居或散居、杂居,都一律平等,
要充分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2、党和国家诚心诚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搞好民族贸
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
3、建立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扶持民族乡的发展。
4、尊重散杂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5、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6、选拔、培养和使用散杂居少数民族干部。7、确定少数民族公民民族成份,有计划地发展少数民族人口。8、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三)怎样确定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1990年5月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指出: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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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四)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几十年来,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1、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①妥善解决好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的伙食问题。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职人员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备专门灶具,对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没有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又不能回家用饭的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职人员,按规定[(79)鲁财行字第230号文件]发给每人每月伙食补助费4.5元。②广设清真饮食网点。在城市和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及列车、客船、飞机等交通设施上,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点,国家对经营清真饮食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各地火车、民航售票处等部门知道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旅客时,应及时通知配餐部门;配餐部门在配备食品时,也应准备一定数量的清真食品。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外出,乘火车、飞机者,只需在订购票时申明自己的民族成份,并在购票单上注明“请供应清真食品”字样,即可获得清真食品的供应。③在经营、销售食品中,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凡供应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牛羊肉,由阿訇持刀屠宰。如急需屠宰而阿訇不在时,可由回族或食用清真食品的其他民族职工处理,剥
篇二: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
试述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其基本内容是: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主张民族不论大小、不论先进或落后,都应该一律平等,互相团结;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实现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加速经济、文化的发展,逐渐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不平等。
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从一国范围来讲,要求国内民族一律平等;从世界范围来讲,全世界所有的民族完全平等。民族虽然有大有小,有的先进,有的落后,但决不能以此来划分优劣、贵贱。大民族与小民族、先进民族与落后民族,在权利和地位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1)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2)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原则:在中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不仅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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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事务的管理,而且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还会受到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的特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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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族区域自治原则: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国家统一为原则,任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级自治机关,同时也是国家的一级基层政权机关;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及其自治机关,必须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系列规定享有自治权、行使自治权利;三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民族自治,而且还是区域自治,是民族与区域相结合的自治。
(4)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贸易,照顾少数民族用品生产;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摆脱贫困;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力度。
(5)少数民族人口政策:一般规定:少数民族夫妇可以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边境地区和自然环境恶劣的地区、人口特别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夫妇,可以生育三个以上的孩子;西藏自治区的藏族农牧民夫妇可以不受限制地生育子女。
(6)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政策:国家采取了许多政策和措施支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7)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受到了普遍重视、尊重,并得到广泛的应用。
(8)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9)保护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政策。(10)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就是说,各民族不仅在法律上、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实行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也要完全平等。实现各民族权利的平等,一方面要禁止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另一方面要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禁止对少数民族的任何压迫和歧视行为。正如列宁所说: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绝对不容许一个民族享有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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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
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在中国,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一样,同为我国三大墓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是与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极大地满足了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根据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一个民族可以在本民族聚居的地区内单独建立一个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据它分布的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建立不同行政单位的多个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的优势。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如下两个显著的特色: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进行国家经济文化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予以帮助和支持。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在中国,实行民族区
域自治,既要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利民族团结,又要有利于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国家的建设。
截至目前,中国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三、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汉族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条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义务。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有计划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重点工程,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发展多种产业,提高综合经济实力。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新的活力。
近年来,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国家还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是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有40多个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l%;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中,有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84个自治县(旗)在西部,占西部地区总面积的86.4%。云南、贵州、青海三个多民族省也在西部;湖南的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的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及吉林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虽不在西部,但也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待遇。因此,西部大开发就是民族地区大开发,就是加快民族地区发展。
二是开展“兴边富民行动”。这一行动是国家民委落实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加快边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举措。实施的范围包括分布在我国2.1万公里陆地边界线上的135个县(旗、市)。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大力培育县城经济增长机制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三是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截至2002年底,全国“兴边富民行动”实际投入资金已达150亿元,兴建兴边富民项目数万个,2100多万人受益。
三是重点扶持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人口较少民族指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全国有22个,总人口不足60万人。由于历史、地理等方面的原因,这22个民族发育程度比较低。今后10年内,国家计划每年投入5亿元帮助发展,共50个亿。
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把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状况看作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是根据民族工作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各级各类院校培训学习,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素质。二是注重实践锻炼,各地、各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干部交流、岗位轮换,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三是在坚持德才兼备原则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优先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等领导班子中占有适当比例。
五、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
在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方面,国家坚持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如赋予和尊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发展民族教育的权利,重视民族语文教学和双语教学,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在经费上给予特殊照顾,积极开展内地省市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等。
在发展少数民族科技事业方面,国家采取了许多特殊措施,如:重点培养、培训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在普通高等院校有计划地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或举办民族班;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扶植提高传统科技,提高经济效益等。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国家有关政策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卫生队伍的建设,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和妇幼卫生工作,大力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等。
在繁荣少数民族文化政策方面,国家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事业,组建民族文化艺术团体,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繁荣民族文艺创作。
六、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中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
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第四十七条规定:“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浯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七、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表现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多方面。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第一,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第二,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惯。第三,尊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第四,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第五,在大众传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第六,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八、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群众性的信仰某种宗教,如藏族群众信仰藏传佛教。有一些民族信仰同一种宗教,如我国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宗教信仰自由,即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目前,中国有清真寺3万座。在西藏,有藏传佛教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
中华人民共利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成功的,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和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的正确道路。中国政府相信,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各民族必将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必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
林牧站(翻印)2011-1-13
篇四: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
1、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在中国,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一样,同为我国三大墓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民族区域自治是与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极大地满足了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根据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一个民族可以在本民族聚居的地区内单独建立一个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据它分布的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建立不同行政单位的多个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的优势。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如下两个显著的特色: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进行国家经济文化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予以帮助和支持。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要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利民族团结,又要有利于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国家的建设。截至目前,中国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三、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汉族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条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义务。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有计划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重点工程,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发展多种产业,提高综合经济实力。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新的活力。近年来,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国家还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一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是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有40多个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l%;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中,有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84个自治县(旗)在西部,占西部地区总面积的86.4%。云南、贵州、青海三个多民族省也在西部;湖南的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的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及吉林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虽不在西部,但也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待遇。因此,西部大开发就是民族地区大开发,就是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二是开展“兴边富民行动”。这一行动是国家民委落实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加快边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举措。实施的范围包括分布在我国2.1万公里陆地边界线上的135个县(旗、市)。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大力培育县城经济增长机制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三是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截至2002年底,全国“兴边富民行动”实际投入资金已达150亿元,兴建兴边富民项目数万个,2100多万人受益。三是重点扶持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人口较少民族指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全国有22个,总人口不足60万人。由于历史、地理等方面的原因,这22个民族发育程度比较低。今后10年内,国家计划每年投入5亿元帮助发展,共50个亿。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把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状况看作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根据民族工作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各级各类院校培训学习,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素质。二是注重实践锻炼,各地、各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干部交流、岗位轮换,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三是在坚持德才兼备原则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优先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等领导班子中占有适当比例。五、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在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方面,国家坚持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如赋予和尊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发展民族教育的权利,重视民族语文教学和双语教学,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在经费上给予特殊照顾,积极开展内地省市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等。在发展少数民族科技事业方面,国家采取了许多特殊措施,如:重点培养、培训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在普通高等院校有计划地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或举办民族班;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扶植提高传统科技,提高经济效益等。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国家有关政策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卫生队伍的建设,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和妇幼卫生工作,大力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等。在繁荣少数民族文化政策方面,国家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事业,组建民族文化艺术团体,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繁荣民族文艺创作。六、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
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第四十七条规定:“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浯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七、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表现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多方面。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第一,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第二,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惯。第三,尊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第四,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第五,在大众传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第六,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八、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中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群众性的信仰某种宗教,如藏族群众信仰藏传佛教。有一些民族信仰同一种宗教,如我国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宗教信仰自由,即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目前,中国有清真寺3万座。在西藏,有藏传佛教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中华人民共利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成功的,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和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的正确道路。中国政府相信,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各民族必将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必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2、如何宣传我们党的民族政策
核心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发展是民族地区的核心要务,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发展民族地区的生产力,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其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在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民族地区的干部队伍建设.其三,只有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才能真正维护我们的共同利益,才
能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共同发展。全国各民族人民"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核心范畴。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团结是各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
3、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它是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团结是各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4、
篇五: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
少数民族公众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习惯和权利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全国人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全国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都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用语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试述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试述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1)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2)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原则。(3)民族区域自治原则。(4)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5)少数民族人口政策。(6)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政策。(7)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8)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9)保护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政策。(10)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试述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基本原则有:(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二)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原则(1)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不仅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而且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还会受到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的特殊保障: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充分体现了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尊重,各少数民族都可以选出代
表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人口特别少的民族,即使达不到最低代表人口数的规定,也可以选出1名代表;
在历届全国人大的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一般占代表总数的14%左右(其中,比例最低的是四届人大,为9.4,,比例最高的是七届人大,为15,),比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大约高出1,7个百分点左右。
(2)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规定了“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要求“大力培养四化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目前全国大约有少数民族干部270多万人。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
(三)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中共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重要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少数民族分布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实行区域性的民族自治。民族自治机关享有管理和决定本民族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法定权力,享有根据本民族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自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具体内容是:(1)必须以国家统一为原则:任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级自治机关,同时也是国家的一级基层政权机关。(2)民族区域自治及其自治机关,必须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系列规定享有自治权、行使自治权利。(3)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民族自治,而且还是区域自治,是民族与区域相结合的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原则体现了国家统一的原则,体现了对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的原则,体现了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
它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愿望和要求,因此能够起到促进各民族团结的作用;
它能够充分调动少数民族地区和公众的积极性,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政策有: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贸易,照顾少数民族用品生产;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摆脱贫困;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力度;少数民族人口政策:中央政府在不同历史阶段,根据少数民族人口状况和少数民族人口问题制定了不同的少数民族人口政策:50年代至70年代,中央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人口兴旺”、鼓励生育的政策,以提高生育率,降低死亡率,增加人口数量,控制人口下降的趋势;80年代以后,中央政府要求对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积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的政策:国家采取了许多政策和措施支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如赋予和尊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发展民族教育的权利,重视民族语文教学和双语教学,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在经费上给予特殊照顾,举办民族院校和民族班,实行定向招生,积极开展内地省市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全国支援西藏教育事业等;
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余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有文字的民族有21个,共使用27种文字,其中壮、布依、苗、纳西、傈僳、哈尼、佤、侗、景颇、土等十多个民族使用的13种文字是由政府帮助创制或改进的。少数民族公众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习惯和权利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全国人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全国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都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用语,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目前中国较为流行的宗教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国少数民族公众大多有宗教信仰的传统,各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分布有明显的民族性,信仰藏传佛教的有藏、蒙古、土、裕固、门巴等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撒拉、保安、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等民族,信仰基督教的有苗、瑶等民族,
还有一些民族是群体性地信仰某种宗教;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3联系我国实际论述职位分类制度。职位分类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也是公务员管理的出发点。现代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主要由两种基本方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品位分类制,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职位分类制。前者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后者是以
“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中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同时兼顾和吸收品级分类的合理因素。职位是职位分类的基础,是特定职务、职权、职责的集合体,由符合一定规格标准的公务人员担任。职位分类,即对机关的各种常任职位进行分类划等。也就是说,依据规范化标准,将机关的工作职位按业务性质、繁简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和整理,并对各种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表明各职位的名称、编号、工作性质和内容、职责与权利范围、同相关职位的关系、任职者应具备的资格、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升迁途径、培训方式等,以便对从事不同工作性质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管理,对同类同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管理,从而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中国公务员的职位类别按照其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履行综合管理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这类职位具有纯技术性(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不可替代性和技术权威性等特征。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具有纯粹执行性、现场强制性等特征,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需要指出的是,其一,除上述三类职位外,还有分别行使国家审判权与检察权的法官、检察官职位。其二,国务院可根据管理实践的需要,依据《公务员法》的授权,增设其他新的职位类别。
篇六: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睦相处、互相合作的友好关系。它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民族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在民族政策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国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行政规章也都对此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维护和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共同体之间的团结,还包括着民族内部的团结。在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的社会主义时期,这种民族之间的团结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实质上就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团结。
(三)各民族人民共同促进国家的发展繁荣。在历史发展中,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祖国的历史和文化,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各民族仍需继续巩固和发展这一民族关系,团结一致,共同推动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四)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各民族进步的必要前提。我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民族人民必须热爱祖国、维护统一,禁止和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言行。
我校民族团结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平等对待各族师生二、各族教师参与学校各级管理工作三、定期民族团结手拉手活动(教师之间、班级之间、学生之间、师生之间)四、尊重少数民族的民族习惯五、学校食堂设立清真餐厅六、按规定开设民族团结课程七、师生定期学习民族团结相关理论、先进人物八、
篇七: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
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民族平等政策;2、民族团结政策;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4、社会改革政策;5、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政策;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8、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一)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法律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七条: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党和国家对待和处理散杂居民族问题基本政策1、各民族不分大小,不论聚居或散居、杂居,都一律平等,
要充分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2、党和国家诚心诚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搞好民族贸
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
3、建立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扶持民族乡的发展。
4、尊重散杂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5、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6、选拔、培养和使用散杂居少数民族干部。7、确定少数民族公民民族成份,有计划地发展少数民族人口。8、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三)怎样确定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1990年5月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指出: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
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子女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四)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几十年来,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1、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①妥善解决好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的伙食问题。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职人员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备专门灶具,对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没有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又不能回家用饭的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职人员,按规定[(79)鲁财行字第230号文件]发给每人每月伙食补助费4.5元。②广设清真饮食网点。在城市和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及列车、客船、飞机等交通设施上,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点,国家对经营清真饮食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各地火车、民航售票处等部门知道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旅客时,应及时通知配餐部门;配餐部门在配备食品时,也应准备一定数量的清真食品。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外出,乘火车、飞机者,只需在订购票时申明自己的民族成份,并在购票单上注明“请供应清真食品”字样,即可获得清真食品的供应。③在经营、销售食品中,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凡供应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牛羊肉,由阿訇持刀屠宰。如急需屠宰而阿訇不在时,可由回族或食用清真食品的其他民族职工处理,剥皮、剔骨均由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按照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操
篇八: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1)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2)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原则。各少数民族和汉族不仅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而且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还会受到国家法律的政府政策的特殊保障;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3)民族区域自治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政策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重要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我国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1)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2)少数民族人口政策。(3)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政策。(4)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5)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6)保护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政策。(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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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
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1、民族平等政策;2、民族团结政策;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4、社会改革政策;5、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政策;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8、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一)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法律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七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二)党和国家对待和处理散杂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各民族不分大小,不论聚居或散居、杂居,都一律平等,要充分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2、党和国家诚心诚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搞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
3、建立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扶持民族乡的发展。
4、尊重散杂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
5、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
6、选拔、培养和使用散杂居少数民族干部。
7、确定少数民族公民民族成份,有计划地发展少数民族人口。
8、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怎样确定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
1990年5月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指出: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四)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几十年来,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1、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①妥善解决好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的伙食问题。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职人员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备专门灶具,对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没有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又不能回家用饭的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职人员,按规定[(79)鲁财行字第230号文件]发给每人每月伙食补助费4.5元。
②广设清真饮食网点。在城市和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及列车、客船、飞机等交通设施上,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点,国家对经营清真饮食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各地火车、民航售票处等部门知道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旅客时,应及时通知配餐部门;配餐部门在配备食品时,也应准备一定数量的清真食品。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外出,乘火车、飞机者,只需在订购票时申明自己的民族成份,并在购票单上注明“请供应清真食品”字样,即可获得清真食品的供应。
③在经营、销售食品中,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凡供应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牛羊肉,由阿訇持刀屠宰。如急需屠宰而阿訇不在时,可由回族或食用清真食品的其他民族职工处理,剥皮、剔骨均由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按照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操作习惯进行。由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职工负责牛羊肉等食品出入库的检查,在调拔单和出入库单上,注明特别标志,以便同其它肉类分库保管,分车装运,分别出售。做到单宰、单储、单运、单售,不与其他肉食混杂,并注明“清真”字样;供应糕点及其他食品也应照此办理。在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聚集的大、中城市,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经营牛羊肉的批发部门或零售机构;在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较少的地方,则委托回民或食用清真食品的其他民族人员屠宰加工或批售活体牛羊。
2、尊重少数民族节庆习惯
1950年12月政务院文件规定“对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时,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对有限制宰牛规定的地区,应由各省(市)税务机关商省(市)人民政府定出放宽检验标准的具体办法。”1980年2月中共山东省委有关文件规定:“民族节日应当尊重。开斋节回族职工放假一天”。
3、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我国各民族丧葬习俗各有特点,有火葬、土葬、水葬、天葬等不同葬法。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有土葬习俗,国家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还设立专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部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强迫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实行火葬;对不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干部,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
第三条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卫法监[2003]105)中规定:“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要本着就近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运转,不得采取埋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死亡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回、维吾尔等十个少数民族的公民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残废伯遗体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就地火化”。
4、在大众传播媒介防止出现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禁止使用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和地名,封存和收管带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碑碣、匾联等。大众传播媒介应使用对少数民族的正确称谓。新闻、出版、文艺界和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民族政策,正确地认识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防止出现丑化、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歪曲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直接责任人应赔礼道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涉及民族歧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我国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少数民族有保持、也有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但这种改革由少数民族自己决定并实施,政府不予强迫和干涉;少数民族自愿地要求进行风俗习惯的改革,国家同样保护他们这种权利,他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篇十: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
只有各民族大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才能确保各族人民的主体地位落到实处使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使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现实的和潜在的积极因素竞相迸发其能量一切有利于造福社会和人民的源泉充分涌流从而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真正变为现实学习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
摘要: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团结的大家庭。为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其中,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是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综合国力的必然要求,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是牢牢把握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客观需要。
关键字:民族政策,民族团结,少数民族,中华民族精神
一、民族政策概述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团结的大家庭。数十年的风雨和坎坷路程中,当全世界的人民都在关注着崛起的中华民族,我们都为自己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名儿女而感到自豪。国庆庆典的壮观场面让每一个人难以忘怀,在新中国成立六十年大庆的日子里,天安门广场树立起56根民族团结柱,成为节日期间最为亮丽的风景之一。为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60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民族地区处处呈现经济繁荣、政治安定、文化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的喜人景象。经济实现历史性跨越,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民族地区社会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各族群众综合素质明显提高。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建立了一大批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民族教育体系,培养了大批各级各类人才。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成就显著。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得到建立和健全,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人才得到积极培养,民族医药得到重视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全面覆盖,各族群众健康素质不断提高。传统民族文化得到保护和弘扬,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充分尊重。中国政府的民族政策主要有八条:1.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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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民族平等是使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2.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极大地满足了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3.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有计划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重点工程,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发展多种产业,提高综合经济实力。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国家还采取了以下措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展“兴边富民行动”,重点扶持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4.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把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状况看作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5.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在发展少数民族科教事业方面,国家积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重点培养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国家有关政策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卫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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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设,大力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在繁荣少数民族文化政策方面,国家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事业,繁荣民族文艺创作。
6.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表现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多方面。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8.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中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群众性的信仰某种宗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侵犯他人合法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制裁。中华人民共利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成功的,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和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的正确道路。中国政府相信,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各民族必将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必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二、民族团结政策在各种民族政策中,促进民族团结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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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各民族大团结日益巩固。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民族团
结进步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群众性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活动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三个离不开”思想和民族团结观念逐渐扎根千家万户。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选拔工作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日益壮大,结构不断改善,素质不断提高,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被选拔进县级以上各级领导班子,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作为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团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上,长期存在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制度。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造和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废除了这一反动制度,开辟了民族平等团结的新纪元。此外,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还运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歧视行为。2、维护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繁荣发展。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大好山河,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60年,是我国各民族在党的领导下,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面貌发生历史性巨大变化的60年。60年来,民族团结为祖国的繁荣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今天,我们可以从历史和现实的结合上更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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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地认识到民族团结的重大意义,更加深刻地体会到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民族团结是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团结统一
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前途命运与祖国的前途命运始终紧密联系在一起。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始终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在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以上,分布在全国各地;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西部和边疆绝大部分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民族团结在维护国家统一和长期稳定方面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和分量。60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党的民族政策,不断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保证了国家长治久安。
民族团结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综合国力的必然要求。团结就是力量。民族团结形成的力量,既是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重要体现,也极大地影响着综合国力。在综合国力构成中,经济、科技和军事实力固然属于重要因素,但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科技实力、军事实力,没有民族团结所凝聚的力量来贯穿,终究形不成合力,形不成强大的国力。60年来,民族团结始终是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内核,是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60年发展,我国综合国力大大增强,这与我国各族人民大团结产生的巨大力量有着密切关系。
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不懈追求的目标。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根本动力来自全国各族人民。只有各民族大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才能确保各族人民的主体地位落到实处,使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使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现实的和潜在的积极因素竞相迸发其能量,一切有利于造福社会和人民的源泉充分涌流,从而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真正变为现实。经过60年艰苦奋斗,中华民族迎来了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靠的就是全国各族人民精诚团结、万众一心、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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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是牢牢把握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面临着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现在所处的战略机遇期,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团结是福,民族分裂是祸。要牢牢抓住并切实用好当前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把方方面面的力量和智慧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来,就必须在全社会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团结起来,把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调动起来,把各民族的力量凝聚起来。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民族冲突是各族人民之祸,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三心合一心,黄土变成金”。团结是力量,团结是财富,团结是生产力,团结是国家发展进步的基础。在中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对于如何发展和建设的问题,是属于中国各民族问题的事情,而不是那一个民族的事情,是全国各民族都要遵循的原则,同时在中国的持续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各民族的团结是作为我们党和国家能够取得胜利的根本性问题。各民族的大团结是我国统一、繁荣、昌盛的重要保证。没有民族团结,就没有国家的安定,也就不能集中力量搞社会主义建设,各民族也就是去了依靠而难以发展。因此,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是中华民中的最高利益,也是个民族的共同愿望。
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富有生命力和顽强不息奋斗不止的民族,五千年的磨难、五千年的磨砺,铸就了中华民族龙的精神。我们的民族之所以历尽了五千年的沧桑,现在依然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是因为我们是一个不畏惧一切困难,越是遭受苦难越是团结凝聚的民族,这是是我们中华之魂,是我们这个伟大的民族冲破一切艰难险阻勇往直前的原动力!在危机时刻,尤其是天灾面前,一个民族最能体现其民族的精神。“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使数万同胞遇难、数百万人痛失家园,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蒙受巨大损失。地震天不塌,大灾有大爱。地震发生后,全国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传播着血浓于水的中华民族骨肉亲情、民族大义、文化大同、无疆大爱,全国各族人民充分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爱国主义精神,纷纷伸出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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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之手。这是改革开放30年的伟大成果,是党富民强国大政方针的生动写照,充分展现了中华民族团结一心、风雨同舟的强大力量。按照北京大学著名教授张贷年的概括和总结,中华民族精神可以浓缩为八个字“厚德载物,自强不息”。这是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也是中华民族精神之所在。正是靠着这八个字,使我们这个民族能够经历诸多灾难而能够依然顽强的在这个世界上生存、繁衍、发展壮大。在历史上,我们这个民族,曾经饱受苦难--但是无论这些苦难是源自天灾,还是源自人祸。不论是外敌入侵、自然灾害、疫病传播,中华民族都处之泰然,依靠上述八个字,挺过来了。面对自然灾害,应对金融危机,我们各兄弟民族手挽手、心连心,团结一致,众志成城,努力使我国在风云突变的国际局势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我们拥有这样的一些促进民族团结的楷模和生动实例,就是我们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就是我们学习效仿的典型。只要全国各族人民始终高举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珍爱民族团结,像保护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民族团结,自觉捍卫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捍卫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严厉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坚决粉碎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破坏图谋。那么,民族团结就会坚如磐石,就能克服一切困难,夺取伟大的胜利,把各族人民的美好家园建设的更加美好,我们的祖国就会从胜利走向新的伟大的胜利。不断创造新的辉煌。就会使得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从繁荣走向新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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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
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睦、友好和协调、联合。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团结的含义,有其特定的范围和阶级基础。从民族团结的范围来说,是不分民族大小、先进与落后,不分原先所处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民族之间真诚的团结。民族团结,从实质来说,是有特定阶级内容的团结,主要是各民族中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团结,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的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人民的团结。民族团结政策是执政党、国家机关及其他政治团体在一定时期,为协调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联合、协调友好、和睦的目标所采取的一系列政治行为、相关法令、规定、措施、办法、条例等的总和。民族团结政策,其内容涉及国内所有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具体体现在宪法类规定、法律法规类规定、命令、指示决定等之中。民族团结政策和民族平等政策构成我国民族政策中的总政策,其他民族政策都是其在各个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实现民族团结目标的有力保障。新中国成丄立60年来,民族团结政策始终围绕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地在实践中探索前进,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谱写了不朽篇章。一、新中国成丄立初期民族团结政策的确立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国内的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从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转变为平等互助的关系。新中国成丄立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2]共同纲领为民族团结政策确立了政治基础,为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团结工作的顺利开展指明了行动方向,使建国初期成为我党民族团结政策在理论和实践上发展最好的时期之一。在新中国成丄立初期,我们党所面临的阶级斗争的形势和任务错综复杂,民族团结形势十分严峻。国丄民党反动政权已被推翻,但其残余的势力尚未完全消灭,在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区土匪、特务、恶霸分子还在活动。他们到处进行破坏,严重威胁社会治安和经济、
文化的恢复与发展,挑拨民族间的关系。党对民族地区的情况缺乏全面、系统的了解,影响了民族地区初步的工作基础的建设。因此,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成了当务之急。我们党当时的历史任务决定了必须坚持民族团结政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7年,党的民族团结政策得到了确立,民族团结工作也取得了辉煌成就,具体如下:
1.民族团结政策的重要性和原则性的确定1950年6月6日,毛丄泽东在中国共丄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团结少数民族很重要”,“我们一定要帮助少数民族训练他们自己的干部,团结少数民族的广大群众”。1954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在发扬各民族问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党中央和国家领导人反复强调民族团结政策的重要性和原则性,大大提高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民族团结意识。
2.民族团结政策关键目标的确定1950年7月21日,邓丄小平在欢迎西南地区的中央民族访问团大会上指出:“只要一抛弃大民族主义,就可以换得少数民族抛弃狭隘的民族主义。我们不能首先要求少数民族取消狭隘民族主义。而是应当首先老老实实取消大民族主义。两个主义一取消,团结就出现了。1957年8月4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上,周恩来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我们各民族必须在为了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这个新的基础上来达到新的团结。因此,我们就必须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大丄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是妨碍我们在新的基础上加强民族间的团结的。
3.民族团结政策中心任务的确定1953年7月18日,在中丄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召开的全国统一战线工作会议上,刘丄少奇在会上指出:“少数民族工作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要教育和组织少数民族中的劳动人民,这是基本的;又一个方面是要对少数民族中的上层分子进行统一战线工作。”1954年l0月24日,在中丄共中央批发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中提出:“必须针对少数民族当前发展阶段的情况,采取广泛的统一
战线政策,大力进行上层统战工作,争取、团结一切可以争取、团结的上层人物和宗教人物。对于那些可争取可不争取的,都要一律争取;可团结可不团结的,都要一律团结;对于凡是我们已经团结了的上层人物和宗教人物,必须树立长期合作、帮助其进步的观点,稳步地进行教育和改造,反对那种‘今天团结、明天打倒’的观点,以更加有利于争取和团结少数民族群众。”由上可见,新中国成丄立初期,民族团结政策逐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和系统的理论形态。在这些基本思想和理论的指导下,采取的主要措施有:(1)用法律形式确定民族团结政策;(2)普遍实现民族区域自治;(3)组织中央慰问团和少数民族参观团;(4)进行科学严谨的民族识别,处理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地名等;(5)争取一切可以团结的民族宗教上层人士;(6)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7)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批判大丄汉族主义等各项措施。经过几年艰苦、细致、耐心的工作,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形成,为少数民族民族内部的社会制度改革创造了条件。经过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丄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我国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正如邓丄小平所说:“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丄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民族团结政策在这段历史时期内得到了确立。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团结政策的发展1958年5月,中丄共八届二次会议开始提出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党内“左”倾错误严重地发展起来。虽然中间经过了60年代初期“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政策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调整阶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总的来说在曲折中前进,民族团结政策也是在这样的曲折中发展。1.民族团结政策受到冲击“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被扩大化,把讲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说成是否认阶级和阶级斗争。这些错误的论断使民族团结政策受到冲击,导致不少少数民族上层分子被戴上各种“帽子”,有的甚至遭到批斗、逮捕或判刑,严重挫伤了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和知识分子对党和政府的感情,造成民族关系紧张。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忽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别,刮“民族融合风”,致使长期建立起来的各民族间相互信任的融洽关系遭到破
坏,民族团结政策难以贯彻。2.民族团结政策得到较好贯彻60年代初期,中丄共中央纠正“左”倾错误的努力给民
族团结政策的调整带来了转机。1962年,全国人大民委和中央民委在北京举行民族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几年来的民族工作的成就和经验,也指出了缺点和错误,讨论确定了今后的民族工作方针和任务。这次会议及其后采取的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度紧张的民族关系,促进了民族团结,民族关系经过调整逐步走向正常化,民族团结政策也得到了较好的贯彻。从1958年到1966年,新成丄立了24个自治州、自治县(旗),为民族团结政策奠定了牢靠的基础,也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四、改革开放时期民族团结政策的恢复与发展1978年到1992年,是以邓丄小平为领导核心的第丄二代领导集体进行改革开放的开创阶段。与改革的发展大体同步,这一时期的民族团结政策也经历了这样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初期的恢复阶段,后期的快速发展和治理整顿阶段。
1.民族团结政策的恢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为了恢复和发展良好的民族关系,在加强民族团结上做了大量的工作,收到了显著的成效。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理论上的拨乱反正。1980年4月7日,中央转发《西丄藏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因此,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这种宣传只能在民族关系上造成严重误解。”L9党中央否定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确立了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1981年,中国共丄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平反冤假错案,全面恢复和落实党的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政策。1979年2月,中丄共中央批准了统战部《关于建议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执行投降主义路线”帽子的请示报告》,全面平反冤假错案,恢复党团结教育改造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政策。有力地改善了民族关系,增强了民族团结。继续发扬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恢复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1979年9月13日,召开了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就当前民族工作任务,会议指出:“要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中间,普遍地、深入地、大张旗鼓地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认真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切实解决存在于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消除一切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通过再教育,大大提高了各族人民对民族政策的认识和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同时,对克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有所滋长的大丄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起到了显著的抑制作用。民族团结政策充实了更丰富的内容。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首次把民族问题提高到关系国家命运的高度。明确指出:“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同时强调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即“两个离不开”和“三个离不开”)的观念,促进了民族团结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全国形成定期举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制度。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团结政策的丰富和发展以邓小平的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民族团结政策在这样复杂的历史阶段获得了新的时代特点,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民族团结政策理念上的丰富和发展。民族团结是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民族内部的团结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注重民族内部的通力合作,散发自我发展活力。以优胜劣汰为特点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打破地域界限、民族界限的同时,也在以一种无形的力量团聚和整合民族内部的力量,以增强其竞争能力,降低其依赖性,以求得民族的自身发展。这是一个现实问题。江泽民视察新丄疆时提出了“三个离不开”的思想。他说:“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是由五十六个民族构成的,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
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导致各民族的交往和联系日益增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各民族互相帮助,互相依存,共同进步,谁也离不开谁的关系必然会日益增强。这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的必然趋势。
民族团结政策落实形式上的丰富和发展。民族团结政策呈现规范化的丰富与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举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对维护各民族平等权利、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共同进步繁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已召开全国性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四次,数千个先进集体、数千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同时,国家民委还与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等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全国妇联也在各地开展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院等活动。形式各样的活动都形成了制度。民族团结政策实施措施上的丰富和发展。第一,实施办法上的丰富与发展。1993年12月,国家民委在《关于当前民族工作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汇报提纲》中指出:“为维护国家统一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为保证社会安定,我们想从以下方面去做工作:1.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政策和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国家民委拟会同中宣部及新闻、出版部门把这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去做,不但要在民族地区开展,而且要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特别是加强对各级干部和青少年的教育。2.把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列为各级党校、干部学校和中小学的必修课程,列为国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列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3.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强调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4.弘扬正气,表彰先进。把民族团结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民族团结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风气。5.提高边境地区广播电视覆盖率。在一些民族地区,国家的广播电视未能覆盖,听的是国外广播,看的是境外电视,对反丄分裂、反渗透斗争极为不利。添置必要设备,加大发射功率,扩大辐射面积,丰富节目内容,有效地同敌对势力争夺空中舆论阵地。6.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民族工作机构。使基层政权组织成为维护团结和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和渗透活动的坚强阵地。”[12]在民族团结政策的实行办法上更加主动,更加灵活,将防患于未然做到了实处。第二,评价标准的丰富与发展。十四大报告指出:“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归根到底,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三个有利于”为民族团结政策确定了根本任务,提供了客观标准和发展动力,为营造更加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创造了条件。
五、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团结政策的发展和完善新世纪新阶段,是民族团结政策有实质性的进展和突破的阶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形成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氛围。2004年l0月,中央政治局举行第十六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民族问题。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胡锦丄涛总丄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要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要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良好氛围¨引。2005年,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胡锦丄涛在讲话中指出:“要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要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的全过程,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使全社会牢固树立民族团结的思想观念,使各族群众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增强珍惜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尤其要在各族青少年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深深扎根于各族青少年心中。要继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实现和谐相处、共同进步。”2006年7月,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丄涛指出:“加强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问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日益深人人心。”在这些思想的指引下,全社会、各民族,民族团结蔚然成风,提高了各族人民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2.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基地。2004年2月.《中丄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强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重点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使用和管理。”2006年,国家民委命名了27个“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2007年,又命名了25个。这些基地覆盖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新丄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丄放军总政治部)。一个个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犹如一面面旗帜在祖国各地飘扬,掀起了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热潮。充分利用各种宝贵的资源,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为骨干,与其他形式相辅相成,形成了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宣传教育的整体格局,为促进民族团结、国家稳定创造了有利条件。3.创建事前、事中、事后处理机制。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出台《涉及民族关系群丄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并责成各地民委根据《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落实预案。2007年,在江苏省南京市举办“涉及民族方面群丄体性事件预案演练”,这是全国的第一次演练。
应急预案加强了民族团结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开始建立民族关系评价指标体系。至此,民族团结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处理机制基本形成。4.民族团结抓住了新的历史机遇,获得了新动力。我国大部分民族地区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为民族团结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抓住了科学发展观的机遇,为民族团结充实了更科学的指导方针;抓住了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机遇,增强了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贫困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使民族团结更加紧密。综上所述,新中国60年来民族团结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就,逐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和系统的理论形态,确定了民族团结政策的重要性、原则性和层次性,确定了民族团结政策的关键目标和中心任务,确立了执行民族团结政策的工作机制,为民族团结理论充实了丰富的内涵;发展和完善了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形成和巩固了社会主义民族大家庭。我们要谨记:中国是一个由五十六个民族组成的由党和中国人民领导的国家;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全国各民族间相互离不开;凡是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说,凡是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民族政策不动摇、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动摇、坚持维护祖国统一不动摇;我们必须树立对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认同感;我们必须认清“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认清“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实践基础;认清“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我们必须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开创民族团结新局面,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各族人民须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决支持党的民族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树立典型,学习先进,争当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为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民族大团结事业而努力奋斗!
篇十二: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
在平时的工作中我能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向会计核对现金与帐目发现现金金额不符做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根据会计提供的凭证及时发放工资和其它应发放的经费坚持财务手续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单据不符要求的一律不付款严格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库存现金的完整及安全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月末关帐后盘点现金流量及银行存款明细并认真装订当月原始凭证每月及时传递银行原始单据和各收付单据配合会计做好各项帐务处理及各地市资金下拨款严格控制专款专用和银行帐户的使用党的民族政策
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在中国,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一样,同为我国三大墓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民族区域自治是与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极大地满足了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根据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一个民族可以在本民族聚居的地区内单独建立一个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据它分布的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建立不同行政单位的多个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的优势。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如下两个显著的特色: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进行国家经济文化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予以帮助和支持。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要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利民族团结,又要有利于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国家的建设。截至目前,中国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三、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汉族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条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义务。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有计划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重点工程,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发展多种产业,提高综合经济实力。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新的活力。近年来,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国家还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一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是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有40多个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l%;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中,有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84个自治县(旗)在西部,占西部地区总面积的86.4%。云南、贵州、青海三个多民族省也在西部;湖南的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的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及吉林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虽不在西部,但也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待遇。因此,西部大开发就是民族地区大开发,就是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二是开展“兴边富民行动”。这一行动是国家民委落实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加快边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举措。实施的范围包括分布在我国2.1万公里陆地边界线上的135个县(旗、市)。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大力培育县城经济增长机制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三是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截至2002年底,全国“兴边富民行动”实际投入资金已达150亿元,兴建兴边富民项目数万个,2100多万人受益。三是重点扶持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人口较少民族指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全国有22个,总人口不足60万人。由于历史、地理等方面的原因,这22个民族发育程度比较低。今后10年内,国家计划每年投入5亿元帮助发展,共50个亿。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把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状况看作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根据民族工作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各级各类院校培训学习,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素质。二是注重实践锻炼,各地、各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干部交流、岗位轮换,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三是在坚持德才兼备原则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优先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等领导班子中占有适当比例。五、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在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方面,国家坚持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如赋予和尊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发展民族教育的权利,重视民族语文教学和双语教学,加强少数民族师资
队伍建设,在经费上给予特殊照顾,积极开展内地省市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等。在发展少数民族科技事业方面,国家采取了许多特殊措施,如:重点培养、培训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在普通高等院校有计划地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或举办民族班;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扶植提高传统科技,提高经济效益等。、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国家有关政策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卫生队伍的建设,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和妇幼卫生工作,大力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等。在繁荣少数民族文化政策方面,国家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事业,组建民族文化艺术团体,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繁荣民族文艺创作。六、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第四十七条规定:“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浯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七、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表现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多方面。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第一,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第二,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惯。第三,尊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第四,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第五,在大众传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第六,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八、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中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群众性的信仰某种宗教,如藏族群众信仰藏传佛教。有一些民族信仰同一种宗教,如我国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宗教信仰自由,即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目前,中国有清真寺3万座。在西藏,有藏传佛教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
中华人民共利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成功的,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和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的正确道路。中国政府相信,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各民族必将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必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篇十三: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
.....................最新资料整理推荐.....................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民族平等政策;2、民族团结政策;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4、社会改革政策;5、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政策;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8、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一)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法律条款(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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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七条: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二)党和国家对待和处理散杂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各民族不分大小,不论聚居或散居、杂居,都一律平等,
要充分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2、党和国家诚心诚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搞好民族贸
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
3、建立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扶持民族乡的发展。
4、尊重散杂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5、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6、选拔、培养和使用散杂居少数民族干部。7、确定少数民族公民民族成份,有计划地发展少数民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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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三)怎样确定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
1990年5月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指出: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两年内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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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四)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几十年来,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1、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①妥善解决好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的伙食问题。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职人员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备专门灶具,对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没有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又不能回家用饭的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职人员,按规定[(79)鲁财行字第230号文件]发给每人每月伙食补助费4.5元。
篇十四: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
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1、民族平等政策;2、民族团结政策;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4、社会改革政策;5、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政策;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8、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一)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法律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七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二)党和国家对待和处理散杂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各民族不分大小,不论聚居或散居、杂居,都一律平等,要充分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2、党和国家诚心诚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搞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
3、建立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扶持民族乡的发展。
4、尊重散杂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
5、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
6、选拔、培养和使用散杂居少数民族干部。
7、确定少数民族公民民族成份,有计划地发展少数民族人口。
8、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怎样确定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
1990年5月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指出: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四)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几十年来,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1、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①妥善解决好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的伙食问题。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职人员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备专门灶具,对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没有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又不能回家用饭的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职人员,按规定[(79)鲁财行字第230号文件]发给每人每月伙食补助费元。
②广设清真饮食网点。在城市和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及列车、客船、飞机等交通设施上,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点,国家对经营清真饮食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各地火车、民航售票处等部门知道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旅客时,应及时通知配餐部门;配餐部门在配备食品时,也应准备一定数量的清真食品。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外出,乘火车、飞机者,只需在订购票时申明自己的民族成份,并在购票单上注明“请供应清真食品”字样,即可获得清真食品的供应。
③在经营、销售食品中,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凡供应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牛羊肉,由阿訇持刀屠宰。如急需屠宰而阿訇不在时,可由回族或食用清真食品的其他民族职工处理,剥皮、剔骨均由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按照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操作习惯进行。由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职工负责牛羊肉等食品出入库的检查,在调拔单和出入库单上,注明特别标志,以便同其它肉类分库保管,分车装运,分别出售。做到单宰、单储、单运、单售,不与其他肉食混杂,并注明“清真”字样;供应糕点及其他食品也应照此办理。在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聚集的大、中城市,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经营牛羊肉的批发部门或零售机构;在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较少的地方,则委托回民或食用清真食品的其他民族人员屠宰加工或批售活体牛羊。
2、尊重少数民族节庆习惯
1950年12月政务院文件规定“对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时,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对有限制宰牛规定的地区,应由各省(市)税务机关商省(市)人民政府定出放宽检验标准的具体办法。”1980年2月中共山东省委有关文件规定:“民族节日应当尊重。开斋节回族职工放假一天”。
3、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我国各民族丧葬习俗各有特点,有火葬、土葬、水葬、天葬等不同葬法。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有土葬习俗,国家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还设立专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部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强迫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实行火葬;对不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干部,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
第三条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卫法监[2003]105)中规定:“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要本着就近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运转,不得采取埋葬等其他方式处理
遗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死亡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回、维吾尔等十个少数民族的公民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残废伯遗体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就地火化”。
4、在大众传播媒介防止出现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禁止使用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和地名,封存和收管带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碑碣、匾联等。大众传播媒介应使用对少数民族的正确称谓。新闻、出版、文艺界和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民族政策,正确地认识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防止出现丑化、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歪曲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直接责任人应赔礼道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涉及民族歧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我国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少数民族有保持、也有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但这种改革由少数民族自己决定并实施,政府不予强迫和干涉;少数民族自愿地要求进行风俗习惯的改革,国家同样保护他们这种权利,他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篇十五: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
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1、民族平等政策;2、民族团结政策;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4、社会改革政策;5、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政策;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8、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一)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法律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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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七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二)党和国家对待和处理散杂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各民族不分大小,不论聚居或散居、杂居,都一律平等,要充分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2、党和国家诚心诚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搞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
3、建立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扶持民族乡的发展。
4、尊重散杂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
5、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
6、选拔、培养和使用散杂居少数民族干部。
7、确定少数民族公民民族成份,有计划地发展少数民族人口。
8、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怎样确定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
1990年5月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指出: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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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四)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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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几十年来,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1、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①妥善解决好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的伙食问题。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职人员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备专门灶具,对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没有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又不能回家用饭的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职人员,按规定[(79)鲁财行字第230号文件]发给每人每月伙食补助费4.5元。
②广设清真饮食网点。在城市和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及列车、客船、飞机等交通设施上,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点,国家对经营清真饮食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各地火车、民航售票处等部门知道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旅客时,应及时通知配餐部门;配餐部门在配备食品时,也应准备一定数量的清真食品。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外出,乘火车、飞机者,只需在订购票时申明自己的民族成份,并在购票单上注明“请供应清真食品”字样,即可获得清真食品的供应。
篇十六: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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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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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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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平等政策;2、民族团结政策;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4、
4社会改革政策;5、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政策;6、尊重和发
5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8、
6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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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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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
12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
13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
14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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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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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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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
28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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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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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
31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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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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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
34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
35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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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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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民族不分大小,不论聚居或散居、杂居,都一律平等,
42要充分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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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和国家诚心诚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搞好民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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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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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扶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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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确定少数民族公民民族成份,有计划地发展少数民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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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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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5月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
56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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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
58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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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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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
61(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
62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
63再更改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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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
65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
66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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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
68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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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
70他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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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
72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
73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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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
75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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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
77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
78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两年内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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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
80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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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
83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填报中国一方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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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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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
87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
88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89(四)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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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
91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
92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93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
94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几十年来,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
95习惯,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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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妥善解决好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的伙食问题。食用
98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职人员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清
99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备专门灶具,
100对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没有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又不能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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