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6篇

时间:2022-11-08 14:45:07 来源:网友投稿

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6篇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4年)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业作风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廉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6篇,供大家参考。

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6篇

篇一: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4年)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业作风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廉洁从业水平,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XX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4年)》和《关于转发XX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4年)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常态化开展的“拒绝红包远离回扣廉洁从医”、医德医风建设巩固年主题专项活动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根据XX关于XX和XX建设的总体要求,强化XX对行风工作的领导,以“行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恒心和韧劲,持久推进行业作风和廉洁从业建设,纠治行业不正之风。围绕影响群众看病就医感受的突出行风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系统施策、综合监管,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烦心事”,提升社会和群众的满意度,推进新时代行风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二、目标任务2021年至2024年,通过开展为期四年的廉洁从业专项行动,集中开展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切实履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主体责任,加大整治“红包”、回扣等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行动的力度,对违法违规违纪的

  从业人员要批评教育一批、通报处理一批、严肃清理一批,对顶风作案的坚决打击,绝不姑息,树立不负“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高尚医德和精湛医术兼修的良好形象。对涉嫌利益输送、出现重大行风案件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惩处、移送线索、行业禁入,回归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本质属性。医疗机构要健全完善行风建设工作体系,提升行风管理软硬件水平,提高院内管理制度的执行力,构建打击“红包”、回扣等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切实保障医疗卫生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任务(一)切实加强党对行风工作的引领切实加强党对本单位xx建设的领导,以xx引导行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表率、示范作用,带领群众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充分运用好开展__有利契机,以__指引行风建设。不断总结运用好x风廉政工作中的优秀经验,选树先进典型,宣传优秀事迹,引导广大医务人员见贤思齐、崇尚高尚医德、自觉抵制“红包”、回扣诱惑,切实增强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思想定力。(二)强化廉洁从医和法纪教育1.常态化开展行风教育。医疗机构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深入领会xx建设的重要论述、对卫生健康领域的重要指示、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认真学习“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期职业精神,大力弘扬“大医精诚"传统医德医

  风,采取形式多样、有的放矢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使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宗旨观念融入执业活动中、救死扶伤工作中。

  2.做到法纪专题教育全覆盖。组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法纪的学习,牢固树立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强化职业操守养成。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学习教育方式进行,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专题学习教育,对全院在职在岗人员(含外包物业公司人员)、规培生、进修生、实习生、医学生等开展医德医风和法纪教育培训,《九项准则》内容知晓率要达到100%,行风教育全覆盖。

  3.强化警示教育效用。要分层次开展警示教育,各医疗单位全年召开1-2次警示教育大会,教育全体干部职工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营造讲纪律、守底线的浓厚氛围;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召开2次专题学习会,将廉政教育、纪律教育、行风教育作为学习的重点;临床科室负责人每年至少为所在科室讲授1次廉洁警示案例课,紧密结合本部门、本科室的特点,用“身边事”警醒“身边人”。医疗机构纪委要善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两种形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一体化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保持反腐倡廉高压态势。

  4.加大廉洁文化建设力度。医疗机构要结合__和卫生健康宣

  传工作要求,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和新时代医疗卫生崇高职业精神,通过公众号等平台媒体实时推送教育内容,广泛开展学习活动。要充分运用网站首页置顶、院内电子屏滚动播放、显著位置张贴海报、组织院内和科室内线上线下学习等形式,深入开展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廉洁文化建设,推进廉洁从业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形成风清气正的医疗机构内部文化氛围。

  (三)严肃查处“红包”问题1.落实查纠责任。医疗机构要将查纠收受“红包”行为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和具体人员,制订相关措施,一旦发现收受“红包”行为的行风案件,立即启动查纠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对查实的违规人员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罚并及时上报。以书面形式明确医患双方不收不送“红包”告知沟通规定或制度,在医疗机构内显著位置公布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本单位和卫健委举报途径。2.严格明确“红包”范围。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参加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均应认定为收受“红包”。凡被查实有以上行为一种情形,根据收受“红包”违纪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不知情或不可抗的“红包”,及时主动退还的、存入惠者帐号或上缴的,属于未收“红包”,应予表扬,同时医疗机构应建立并落实上缴登记制度。

  3.铲除“红包”产生空间。对门诊等候、预约诊疗、床位安排、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择期手术的患者,要发挥互联网、手机APP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知晓或告示的作用,通过网络、公众号、院内电子屏等途径向患者充分告知医院诊疗资源分布信息,提供提示服务。通过网络预约、扫码预约、线下预约等多种形式有效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提高服务效率,切实增加医疗资源信息公开透明的程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进一步挤压送收“红包”的空间。

  

篇二: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XXXX医院医疗废物管理规范(2022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医疗废物的管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职责(一)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二)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1.后勤部门为医疗废物管理主管责任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回收、运送人员及其职业防护的管理;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登记、交接等工作流程的管理;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2.医院感染管理科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和指导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分类收集清单和流程并监督执行;负责全院医疗废物处置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现场的规范处理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3.护理部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执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临床科室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交接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4.科室负责人为科室医疗废物规范管理第一责任人,确保医疗废物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

  二、管理要求根据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以下管理要求。(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1.分类收集方法见《医院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目录》。2.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并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3.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4.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5.医疗废物桶在非使用状态时应加盖放置。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满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6.应根据临床需要选择合适大小的利器盒。治疗车上应配备利器盒,并置于方便使用处(宜挂在治疗车边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锐器即刻放入利器盒,不应二次分拣。7.使用后的一次性植入物(如骨科体内植入性固定器械)及介入导管、

  一次性活检钳等应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不需要毁形处理。8.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或20张床位

  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无条件的或20张床位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具有污水处理系统并达标排放的医疗机构,患者的引流液、体液、排泄物等,可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9.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及其盛装容器直接放入双层黄色包装袋,无需消毒。

  10.使用后废弃的消毒剂如戊二醛、邻苯二甲醛、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酸性氧化电位水等排入医院污水系统;废弃的过期消毒剂、化学试剂原液和使用后的甲醛等化学性废液应交给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11.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胎盘的处理,根据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12.对于死胎和死婴的处置,按照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13.青霉素、头孢类抗菌药物的小药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

  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亦不按照医疗废物处理。这两类废物均可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处置,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14.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15.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及废弃上述药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处理。

  16.非感染性患者使用的尿不湿、纸尿裤、卫生巾、卫生纸、B超耦合剂擦拭纸等接触患者完整皮肤的用品等不属于医疗废物。

  1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及输液瓶(袋)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理。

  18.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19.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院应按照当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②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③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二)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

  1.交接登记包括:科室与回收人员的交接登记、暂存点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2.传染病产妇的胎盘、产妇放弃或者捐献的胎盘,作为病理性废物处置。应建立胎盘处理登记本,交接实现可追溯。

  3.建立死婴、死胎交接登记本,医疗机构应保存与家属或殡仪馆的交接记录,实现可追溯。

  (三)医疗废物的院内转运1.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置于医务人员视野范围之内,避免泄漏、流失。2.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3.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4.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5.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6.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四)医疗废物的院内暂存

  

篇三: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院人事管理制度2022年模板

  

  检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确定录用人员____,符合医院用人条件的签订聘用制合同,进入人事代理程序。

  

  二)员工基本素质。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礼仪行为规范,医德医风、服务理念、团队精神、卫生法律法规等,培养员工树立良好的思想观价值观。

  三)专业技能。原则上到具体岗位安排专人带教,以所在科室、部门工作需要为基础,熟悉工作环境、工作职责、业务范围、仪器设备、工作程序、诊疗操作规范等。

  

  

  第三条外单位人员要求调入我院,必须是岗位专业急需人员,调入对象需由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评定后递交院部会议讨论通过。条四条外单位调入人员自调入之日起,工资、奖金等福利参照员工手册执行。

  第五条对要求调出人员,在科室工作允许的前提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相关职能,经院部同意,由人事科办理调出手续。

  

篇四: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22年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日,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

  增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安排功能。想必很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苦恼吧,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共享。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1、服务理念:患者的满足是我们最大的追求,患者的健康是我们共同的心愿,用亲情服务,用爱心施术。2、仪表、仪容:美观、整齐、大方、得体。3、服务语言:(1)称谓:按职业、职位、统称。(2)要敬重患者和患者家属;吐字精确(讲一般话);要有情感性,快慢适中;要有爱护性(留意患者的隐私、缺点)。(3)常用的谦语。(4)禁忌的语言:推理性的语言,顶撞性语言,损害性语言。

  

  4、行为规范:(1)听从领导,听从指挥。(2)严于职守,仔细工作。(3)优质服务,礼貌待人。(4)打电话时,要时间相宜,一般不得超过3分钟,语言简练。5、劳动纪律:按时上岗,工作时不准干私活,不能串岗、换岗、离岗、闲聊。6、职业纪律:医务人员书写要符合要求,不能乱开证明文件,不能开展特别医疗服务,不能随意评价他人的医疗技术,不能私收财物,不能举荐成药、生活用品、保健品、办公用品等。7、平安守则:严格遵守诊所各项规章制度。二、医师岗位责任制度1、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2、严格执行门诊工作制度,带口罩,帽子,穿好工作服。3、要热忱接待每一位患者,耐性细致询问病情、病史、用药状况及药物过敏历等,并对病人作仔细细致的检查。4、医师必需仔细写门诊病历,作好门诊登记,向患者交待

  

  治疗方面的留意事项,对须要转诊的患者刚好作出处理看法。5、医师应依据须要按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的适应证、药品

  理作用、用量、用法、禁忌、不良反应和留意事项等开据处方。6、依据社区疾病发生、流行特点,负责社区健康状况调查

  和社区健康诊所,作好社区居民的卫生工作宣扬。7、8、负责疫情登记、报告工作,做到刚好发觉,刚好报告。负

  责社区的健康询问门诊工作。9、主动参与公司和有关门部组织的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

  精益求精,努力学习有关新学问、新业力,提高专为技术水平。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1、人员聘用:(1)、公司所聘用的医师应当符合《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方法》

  的要求,即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公司内诊所可作为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其次执业地点进行注册,但每个诊所至少有1名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

  (2)、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酷爱诊所服务工作,爱岗敬业,服务行为规范,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娴熟驾驭医疗技能,胜任诊所服务工作职责。

  2、培训(1)、制定年度业务培训、考核安排,并组织实施。(2)、依据服务工作须要,支配专业技术人员接着教化、短期培训、进修等学习,定期进行检查。(3)、有安排的选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慢性病管理及康复医疗等业务培训。(4)、执行卫生局有关接着教化的规定。(5)、每周组织一次的业务学习。(6)、每季度对医师进行一次业务理论考试及技能考核,时间为季度末。(7)、每年度末,组织召开一次医学论文沟通会。3、考核与奖惩⑴、考核目的为提升诊所管理水平,建立严谨、规范、公允、公正的人才

  

  发展与竞争机制,促进诊所人事管理的良好运行,特制定本方法。⑵、考核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公司全部诊所员工。⑶、考核原则a、考核工作是以人为本,确保诊所人才培育、管理与运用

  的基础性工作,必需坚持公正、公允的原则,依据考核详细规定严格组织实施,确保考核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定期化。

  b、考核要素主要包括员工的工作看法、工作实力、工作业绩和组织观念、劳动纪律。c、员工的上岗、任职及岗薪调整等均以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⑷、考核工作操作流程:

  a、员工依据《员工考核自我评述表》首先进行自我评价。b、诊所负责人根据《员工考核表》、《业务主管考核表》及《员工考核评定标准参照表》的考核内容与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并评c、考核结果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存档。⑸、考核组织与实施

  

  考核工作由门店负责人负责详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⑹、考核时间支配:每年度考核二次,时间支配在6月和12月下旬。四、技术规范与工作制度1、技术规范⑴供应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疗服务。⑵疑难病症的转诊。⑶紧急重症的识别,现场紧急救援和刚好转诊。⑷供应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2、工作制度⑴应准时开诊,医务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诊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的环境。⑵医务人员的服务看法热忱耐性,有礼貌,关切爱护患者,耐性地解答问题。宣扬卫生防病学问;开展健康教化,心理询问。⑶医师对工作应严谨,简明扼要、精确地记载病历。仔细填写门诊记录,按时统计上报。⑷坚持查对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平安。

  

  ⑸主动开展慢病管理,按规定建立慢病档案,并规范化管理。⑹采纳保证疗效、经济相宜的治疗方法,合理检查、科学用药,尽可能减轻病员的精神与经济负担。五、医疗事故防范与报告制度为仔细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保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平安,特制定本预案。1、诊所对全体员工定期进行医德医风教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等部委制定的相关配套文件为行为准则,严格依法行医。以法行医、以德行医作为每位员工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2、医务人员严格执行诊疗常规,门店负责人常常深化检查工作,刚好订正问题。对简单发生医疗纠纷和平安问题的科室进行重点管理。3、医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和敬重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及同意权;医师在实施检查治疗方案前,将诊疗安排照实告知患者,取得患者和家属的理解、认可与协作。

  

  4、办公室对医疗质量实行定期监控,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分析缘由,找寻事故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如确系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过失,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将实行整改措施,防止隐患酿成大错。对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按医院相关规定提出处理看法,并向院医疗质量管理与考核小组汇报。

  5、医院对员工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定期组织考核,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六、医疗质量管理制度1.公司必需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诊所的各项工作中。2.公司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诊所、职能部门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1)树立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医疗质量管理的内容及措施应力求为满意病人的须要,保证医疗工作以最佳和技术状态为病人服务。(2)质量管理以限制预防为主的思想。(3)系统管理的思想。

  

  (4)标准化管理的思想。(5)科学性与好用性统一的思想。(6)对新聘请来人员进行严格的岗位教化,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教化。3.开展全公司性质教化。4.各科要定期组织学习规章、职责及各种操作规程和专业基础学问5.对质量观念弱者要进行强化教化。七、药品销售及调配处方管理制度1、在醒目位置悬挂企业的合法证照及公布监督电话。2、诊所应宽敞、光明、整齐、用具齐全、完好、卫生;陈设药品的货架、货柜整齐,宣扬广告符合要求。3、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并挂牌明示:药师不在岗,不行销售处方药。4、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在岗执业药师或药师要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运用进行指导和询问。5、营业员应遵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正确介绍药品的性

  

  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留意事项,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6、销售处方药品时,处方应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职称

  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运用,对有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后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8、发货时应依据取药凭证核对顾客姓名和药剂贴数,有特别要求的应向顾客说明。

  9、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发觉药品质量问题,应马上停售,刚好填写“药品复检通知单”,报告质管组予以处理。

  10、药品销售不得采纳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方式。11、留意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发觉不良反应的状况,应刚好填写“不良反应报告表”上报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八、就诊患者登记制度1、公司必需建立和健全登记、统计制度。2、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精确,字迹清晰,并妥当保管。

  

  3、诊所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医疗质量统计,一般包括治愈率、病员疾病分类、初诊与最终诊断符合率等。

  4、公司应依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医疗效率和医疗质量,从中总结阅历,发觉问题,改进工作。

  5、门店负责人要督促医师统计工作,按期完成各项统计报表,经领导审核后,存档。

  九、财务、收费管理制度1、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以身作则,奉公遵守法律,对一切贪污、作奸犯科行为作斗争。2、合理组织收入,严格限制支出。凡是该收的要抓紧收回,凡是预算外的、无安排的开支应坚决杜绝。对于临时必需的开支,应按审批手续办理。3、依据单位安排,正确刚好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安排,办理睬计业务。根据规定的格式和期限,报送会计季报和年报。4、加强医院经济管理,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核算的管理工作。

  

  5、凡本院对外选购开支等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帐单、收据等)。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能以据报销。一切空白纸条不能作为正式凭据。

  6、会计人员要刚好清理债权和债务,防止拖欠,削减呆帐。7、财务部门应与有关科室协作,定期对设备、药品、器械等资产进行监督,刚好清查库存,防止奢侈和积压。8、每日收入的现金要刚好送存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9、原始凭证、帐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资料,以及会计人员交接,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在社区支持部主任领导下,负责全中心的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信息资料、统计等管理工作。十、档案、信息管理制度1、计算机是中心现代科学管理的重要工具,各种统计数据是中心现代科学管理的重要信息,信息资料统计室是中心医疗、财务等数据信息是中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根据《统

  

  计法》的规定进行工作。2、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统计、台账,做好统计汇编。3、编报上级规定的各种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伪造或篡改。4、分析各种统计指标,定期给中心领导和有关科室供应医疗、

  教学、科研、社区卫生服务及经济管理工作所需各种统计数据。5、监督各种医疗登记、医疗质量统计等信息资料填写完整、

  精确,原始记录和字迹清晰,妥当保管并逐步实行统计工作的标准化、计算机化、规范化。

  6、遵守各种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医疗机构规章制度2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诊所规章制度一、注射室工作职责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护士应驾驭常用注射药的药理作用,毒性反应和过敏反应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2、对病人要热忱、爱护,注射前应向病人作好说明,取得合作,并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如有过敏史,禁止运用该药。

  

  3、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4、亲密视察注射后的状况,如发生过敏反应或其他意外应刚好进行处理并通告医生。5、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前后应洗手,操作时应戴帽子、口罩。器械要定期消毒更换,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6、打算抢救药品、器械,专人保管、定位放置、定期检查,刚好补充更换。7、保持室内清洁整齐,每日紫外线消毒一次,定期细菌培育。8、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二、消毒药械运用管理制度1、运用的消毒药械必需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合格产品。2、依据消毒目的选择相宜的消毒药械和处理方法。3、留意影响消毒效果的因素。4、消毒液瓶应保持密闭,保证消毒药品的有效质量(浓度)。5、加强消毒效果监测。

  

  6、防止消毒液的再次污染。医疗机构规章制度3

  一、从业人员至少有一名具有执业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至少有1名执业护士。从业人员执业期间必需统一着装(白大挂),配戴统一格式的胸卡。(两人均需执业注册)二、业务用房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诊室、治疗室、药房、消毒供应室、处置室五室必需各自相对独立,诊室应位于前排,五室布局合理,并有统一规格的醒目标记牌。五室应与家庭生活区分开独立设置,各室的地面、内墙要硬化防潮、保持卫生,消毒供应室应保持密闭无菌。三、基本设备1、诊室:至少有检查床1张、诊断桌椅1套、资料柜1个、候诊椅2张、听诊器1付、血压计1台、身高体重计1个、出诊箱1个、有盖污物桶1个、紫外线消毒灯1台,以及满意须要的体温计、压舌板。

  

  2、治疗室:至少有紫外线消毒灯1台、注射台1张、注射凳1条、敷料碗2只、敷料槽1个、敷料镊2把、止血钳1把、手术剪1把、有盖方盘2只、有盖污物桶1个,及满意须要的冷藏设施、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器械物品。

  3、药房:中、西药品柜(橱)至少1个(不得沿街设置透亮药柜)。

  4、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锅1台、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1个、紫外线消毒灯1台。

  5、处置室:有满意须要的'有盖医疗垃圾存放桶、紫外线消毒灯1台。

  6、配有灭火器、固定电话,以及其它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四、药品管理在依法核定的诊疗范围配备药品,进药渠道合法,药品明码标价,无过期、淘汰、变质等假劣药品。五、门面装饰1、室外: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名称、执业科别,制作风

  

  格统一、式样一样,内容规范的个体诊所招牌和灯箱标示。2、诊室:配有统一规格的卫生宣扬栏和收费公开栏,悬挂高

  度适中,便于群众查阅;卫生宣扬栏内健康教化宣扬材料张贴整齐美观,每月至少更新一次;收费公开栏内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字迹应工整清楚,收费标准符合规定;统一制作的有关制度牌应上墙,且张贴整齐美观。

  六、规章制度市卫协会统一收集制定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国家制定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汇编形成《石狮市个体诊所规章制度汇编》后,统一下发各诊所。各诊所同时应配有统一格式的处方、门诊日志等医疗及药品管理文书资料。(一)基本制度1、个体诊所任务2、个体诊所医德规范3、个体诊所医疗管理制度4、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5、个体诊所消防平安制度(二)卫生防疫专项制度及表、簿、卡1、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流程图。2、表、簿、卡:传染病报告卡、登记簿、疫情报告单;健康教化处方、

  

  健康宣扬栏本底资料。(三)医疗管理专项制度及相关资料1、制度:门诊登记制

  度、处方管理制度、查对制度、消毒工作制度。2、技术操作规程:消毒隔离操作规程、清创缝合操作规程、无菌操作规程、常用试敏药物操作规程表、急诊抢救示意图。3、相关资料:门诊日志、出诊登记本、门诊病历、处方、紫外线消毒登记本。

  (四)药品(药械)管理专项制度及相关资料1、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度、重大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制度、药品购进管理制度、药品选购员责任、药品储存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2、相关资料:药品购进质量验收登记本、接近有效期药品验收状况登记本、药品不良反应/事务报告表、一次性运用无菌医疗器械验收记录本、医疗废物处置登记本、医疗废物消毒记录、医疗废物回收登记本。七、卫生环境环境美化,地面平整无垃圾杂物,墙壁清洁无乱贴乱画,门窗干净无蛛网浮尘,诊具整齐无灰尘,器械干净整齐,物品摆放

  

  有序,所内有卫生间。八、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诊所规章制度各类诊所必需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和各级卫生

  行政部门的规定,依据本单位实际状况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制度和岗位职责应便利工作人员查阅。以下制度和岗位职责范本仅供参考。

  一、工作制度(一)门诊工作制度1.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听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依法执业。2.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3.将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于醒目位置,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负责人等登记项目发生改变,提前申请变更。4.根据核准的诊疗项目执业,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工作

  

  任务,主动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医疗救治工作。5.仔细、规范、精确地书写门诊病历,填写门诊日志。6.对病员仔细检查,合理治疗,科学用药。对疑难病人2次

  门诊不能确诊者,刚好转上级医院。对急、危重病员,赐予优先接诊,主动进行抢救治疗。

  7.仔细开展诊所内部设备、设施消毒工作,依法处置医疗废物、废水,保证医疗平安。

  8.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仔细诊治每一位患者,为患者供应热忱周到的服务。医务人员工作时衣帽穿戴整齐,佩戴胸卡。保持诊所环境清洁。

  9.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并公示,收款后出具正规合法的票据。

  10.开展健康教化,大力宣扬卫生防病学问。(二)病历书写制度1.对就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应当客观、真实、精确、刚好、完整。病历书写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精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纠错规范。

  

  2.病历书写运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以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签写。

  3.病历由亲自参加诊断、治疗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签名。无资质人员不得签名。

  4.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5.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等检查资料应刚好归入门诊病历。

  6.对根据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依法签署知情同意书。

  7.急诊病人经过紧急检查处理稳定后即刻书写病历,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详细到分钟。

  8.急诊留观患者应记录留观记录,重点记录视察期间病情改变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9.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三)处方书写制度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

  

  的执业助理医师在诊所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方有效。

  2.运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3.医师开具药品(含中药、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必需书写处方。一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4.处方应运用蓝黑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必需在涂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5.处方取药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等。药品及制剂名称、运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卫生厅)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没有规定的药品可用通用名,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片、丸、胶囊等剂型以片、丸、粒为单位。中医处方按有关规定书写。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别状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别状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除特别状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开具的药品不得超过5种。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9.医师根据卫生部制定的药品和精神方面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药品和

  药或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剂,刚好告知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4.配方时应细心、精确、根据调配技术规程进行调配。中药应按《中国药典》规定和《中药炮制规范》要求调配,称量要精确,严禁估计抓药,毒性药材要逐剂称量。

  5.发药时将病人姓名、药品用法、用量及留意事项具体写在药袋或瓶签上,并耐性向病人交待清晰。

  6.处方调配后应经严格核对方可发出,调配人和检查人应在处方上签名。

  7.药品应定期检查,妥当保管。对有效期的药品应建立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8.药品、精神方面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工作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护理工作制度1.护理工作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经注册的护士开展。2.执行医嘱必需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询问有无过敏史。

  

  3.常常视察候诊病人和注射病人的病情改变,发觉异样状况刚好通知医师进行处置。对治疗视察患者应建立护理记录,并归入门诊病历。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医院感染。

  5.仔细学习护理操作基本学问和基本技能,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六)消毒隔离制度1.仔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方法》和《医院感染管理方法》中有关消毒隔离制度和规定。2.制定限制感染方案,配备必要的消毒措施,并支配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隔离工作。3.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隔离学问培训,驾驭消毒隔离学问,并严格根据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4.工作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必需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整齐,如有污染要刚好更换,工作人员不得穿工作服进入生活区和其他公共场所。

  

  5.进行各种手术、穿刺等操作必需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各种注射一律实行“一人一管一用一灭菌”,加强一次性注射用具的运用管理,并做好用后的毁形消毒处理。

  6.发觉传染病人,应实行合理处置措施,并按规定上报病情。要指导病人就医,防止病人到处走动引起交叉感染。

  7.对诊所内的环境,用物及疑被污染的物品,要刚好进行消毒;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及污染的垃圾应送到固定地点进行消毒处理;便器、痰盂、脸盆等应定期消毒。

  8.建立诊所消毒工作记录,对机构内部每一次消毒工作进行记录。定期开展消毒效果检测。

  (七)传染病管理工作制度1.诊所应当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2.发觉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刚好实行有效处理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刚好上报。应主动创建条件,实现法定传染病的网上直报。严禁缓报、瞒报、漏报、谎报传染病疫情。3.建立传染病登记报告记录,具体记录每一位传染病病人或

  

  疑似传染病病人基本状况。4.严格遵守传染病管理工作纪律,爱护患者隐私,严禁私自

  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5.根据诊疗科目要求开展传染病诊疗工作。发生传染病流行

  或爆发时,诊所及其工作人员必需听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和支配。

  6.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运用过的器物应根据国家规定刚好进行消毒或处理。

  (八)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制度1.严格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医疗废物。2.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支配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的人员需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施。3.配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对本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短暂贮存场所和容器,并定期进行消毒。4.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未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应

  

  当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行消毒、毁形、焚烧、填埋等措施。

  5.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或处置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内容。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6.严禁转让、买卖、丢弃医疗废物,严禁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防止医疗废物对四周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九)社会监督制度1.设立监督电话或看法箱,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好登记。对群众提出的看法,应刚好回复或改正。2.诊所标牌含有诊所核准名称、联系电话和诊疗范围。4.门诊工作制度、工作人员职责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制定的医德医风规范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上岗人员必需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科室、职称或职务等内容的胸卡。6.公布主要检查、治疗、手术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常用药

  

  品价格。7.患者诊疗完毕后,应出具正规的费用结算凭证。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一)负责人岗位职责1.仔细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全面负责本医疗机构的各项工作。2.制定各项工作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3.负责搞好法律、业务学习,实行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

  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养和依法执业水平。4.加强诊疗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

  量。5.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财务、药品、物品的管理。6.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转诊、疫情报告、危重病人抢救及医疗

  差错事故的上报等工作。(二)医师岗位职责1.严格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技术操作规范

  开展执业活动。

  

  2.遵守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关切、爱惜、敬重患者,爱护患者隐私。

  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根据规定刚好填写医学文书。

  4.运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运用的药品、消毒药械和医疗器械。

  5.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学习医学新理论、新技术、提高医疗质量。

  6.执业助理医师要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根据执业类别执业。(三)护士岗位职责1.仔细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三查七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2.帮助医师做好诊疗接待工作,仔细执行医嘱,做好护理工作记录。3.常常视察候诊患者和输液患者的病情改变,发觉异样状况刚好通知医师进行处置。4.仔细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做好消毒工作记录,防止交叉感

  

  染。5.仔细学习护理基本学问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护理技术水

  平。(四)药剂人员岗位职责1.仔细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管理

  和运用药品、精神方面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2.做好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药品(材)预算、选购保管、请领、分发、中药材加工炮制、登记、处方调配等工作。

  3.严格根据医嘱调配和发药,仔细执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4.做好药物盘点和业务统计报表工作。(五)医技人员岗位职责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2.驾驭各种仪器的一般原理、性能、运用及特别描记技术,定期校正仪器,负责维护、保养工作,做好日常工作记录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学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4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

  得开展诊疗活动。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

  范。三、医疗机构必需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

  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四、医疗机机构必需根据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五、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化。六、医疗机构不得使角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

  作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需佩戴有本人姓名、职

  务或职称的标牌。八、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马上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

  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刚好转诊。九、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治的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

  诊断书、健康证明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

  

  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诞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十、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别检查或特别治疗时,必需征得

  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看法时,应当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看法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时,或者遇到其他特别状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十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别诊治和处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三、医疗机构必需根据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十四、医疗机构必需根据人民政府及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具体列项,并出具收据。

  十五、医疗机构必需担当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担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托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

  

  作等任务。十六、发生重大灾难、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状况时,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需听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篇五: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院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手术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预防医疗不良事件发生二、范围全院各科室。三、定义指为保障患者安全,按照手术风险程度、复杂程度、难易程度和资源消耗不同,对手术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四、权责责任科室:医务科。五、参考文献《XX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六、内容(一)手术分级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1.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2.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3.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4.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二)手术医师分级独立开展手术的医师应当为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本院执业医师,经特别审批的除外。各级医师按照其技术职称和行医年限分为如下级别:1.住院医师(1)低年资住院医师:担任住院医师3年以内。(2)高年资住院医师:担任住院医师3年以上。2.主治医师(1)低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内。(2)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上。3.副主任医师(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4.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者。(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1.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一级手术。2.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

  指导下逐步开展二级手术。3.低年资主治医师:熟练掌握二级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

  逐步开展三级手术。4.高年资主治医师:掌握三级手术,有条件者可在上级医师指导

  下,适当开展一些四级手术。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熟练掌握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

  逐步开展四级手术。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四级手术,亦可

  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部分四级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和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

  7.主任医师:熟练完成四级手术,开展新的手术,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重大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

  8.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有特殊资格准入规定的手术,除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医师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手术的准入资格者。

  9.任何级别手术医师的手术权限均不可超出医院的手术权限。(四)手术审批权限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拟实行不同级别手术以及不同情况、不同类别手术的审批权限。1.常规手术:(1)三级、四级手术:科主任审批,由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医师签发手术通知单。(2)二级手术:科主任审批,由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签

  发手术通知单。(3)一级手术:科主任审批,由低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签

  发手术通知单。各级医师在实施手术过程中遇到未预测的特殊情况,需实行的

  手术超出自己的手术权限时,应立即口头上报请示,由具备实施手术的相应级别的医师主持手术;紧急抢救生命的手术,按照急诊手术规定处理。术后24小时内完善相应的手术审批手续。

  2.高风险手术:是指手术科室经科主任认定的存在高风险的任何级别的手术。由科主任主持进行术前讨论,填写《重大(特殊)手术审批单》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医务科备案,由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医师签发手术通知单。

  3.特殊手术: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须按照高风险手术审批、管理。

  (1)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的;(2)被手术者系特殊保健对象者如高级干部、著名作家、学者、知名人士及民主党派负责人;(3)各种原因导致毁容或致残手术的;(4)存在医疗纠纷隐患的;(5)非计划重返手术室的;(6)外院专家来院手术的(异地行医必须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7)器官移植;

  (8)属于科室本年度新技术、新项目及科研项目手术;(9)年龄大于80岁的三级及以上的手术。4.急诊手术:原则上应有具备实施手术的相应级别的医师主持手术,但在需紧急抢救生命的情况下,在上级医师暂时不能到场主持手术期间,任何级别的值班医生在不违背上级医师口头指示的前提下,有权、也必须按具体情况主持其认为合理的抢救手术,不得延误抢救时机,术后24小时内完善相应的手术审批手续。5.外出会诊手术:执业医师被邀请外出会诊手术,必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医务科备案,手术医师所主持的手术不得超出本规定相应手术级别,不得应邀主持不具备开展相应手术级别的医疗机构开展超范围的手术。(五)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程序1.手术医师符合独立承担手术的资格时,或手术医师根据前述有关条款需晋级承担上一级手术时,应当根据自己的资历、实际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等情况,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特殊技术人员)资格与分级权限申报表》,交本科室主任。2.科主任组织科内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对其技术能力进行讨论评估后,提交医务科。3.医务科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理论及技能的综合考核评估,考核

  合格者。4.医务科复核认定后,提交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主任

  签批。5.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结果院内公示。6.医务科记入医师技术档案。(六)监督管理1.医务科履行管理、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对医师开展相关级别

  手术(操作)的情况监测、分析、评价,对每名医师开展手术(操作)情况,包括手术(操作)例数、围手术期死亡情况、并发症和合并症发生情况、非计划重返情况、随访情况、医疗纠纷发生情况等进行评价。

  2.按照本制度与程序对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进行准入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授权。

  3.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其检查结果纳入医疗质量考核项目中。4.对违反本规范超权限手术的科室和责任人以经查实,将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违规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5.在审核与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应给予复评和取消、降低操作权利的处理:(1)在手术与有创技术操作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篇六: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5222022年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规章制度

  35222022年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规章制度(2022版)一、守法遵规,严格执行标准(一)遵守法律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执行相关强制性消防标准。贯彻执行《WS308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和《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强制性消防标准。

  (三)规范消防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全面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一)落实主体责任。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公立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明确责任部门。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隐患排查和监督整改,加强宣传教育培

  训、应急疏散演练、督导考核等。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履行消防职责。各部门(科室)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立消防安全员。全体职工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三、防患未然,坚持日常巡查(一)坚持日常巡查。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天至少巡查2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至少巡查2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巡查1次,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

  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员要坚持日巡查并填写记录表。两人以上的工作场所,无值班的部门(科室),每天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对本部门(科室)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

  (二)突出巡查重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系统是否完好;

  3.消防报警、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控制室、住院区、门(急)诊区、手术室、病理科、检验科、实验室、高压氧舱、库房、供氧站、胶片室、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厨房、地下空间、停车场、宿舍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履职;

  5.医疗机构内施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四、检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一)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督促整改。(二)突出检查重点。1.重点工种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医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之前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3.电力设备、医疗设备、办公电器、生活电器管理和使用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4.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5.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管理情况;6.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厨房烟道等定期检查情况;7.病理科、检验科及各种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情况;8.火灾隐患整改和动火管理、临时用电等日常防范措施落实情况;9.装修、改造、施工单位向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

  (三)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和台账,形成隐患目录,并在单位内部公示。隐患治理要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的一系列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五、划定红线,严禁违规行为(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及场所,严禁违规新建、扩建、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构筑物(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

  (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备设施以及埋压圈占消火栓,严禁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锁闭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通道和扑救场地。

  (四)严禁违反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管理规范,严禁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品,严禁在病房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

  (五)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六)严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室内和楼道内存放、充电。

  六、群防群治,狠抓培训演练(一)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全体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学生、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合同制人员、工勤人员等)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工受训率必须达到100%,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应当对新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对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及时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三)监督第三方服务公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受训率必须达到100%。

  (四)人人掌握消防常识,会查找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

  (五)结合老、弱、病、残、孕、幼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配备相应的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的患者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六)医疗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七、加大投入,改善设备设施(一)医疗机构要确保消防投入,保障消防所需经费,持续加强人防、技防和物防建设。

  (二)持续加大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灵敏、可靠,有效运行。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情况记录卡。

  (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每年应当至少检测1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

  (四)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五)确保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的齐全、灵敏、有效。

  (六)推进“智慧消防”建设,促进信息化与消防业务融合,提高医疗机构火灾预警和防控能力。

  八、建章立制,加强队伍建设(一)医疗机构党政领导班子每年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带队检查消防安全不少于1次。

  (二)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操作标准。

  (三)对消防工作人员和消防安全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岗位培训、法规培训,切实增强消防技能,提高工作水平。

  (四)关心爱护消防工作一线人员,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依法依规保障和提高薪酬等方面待遇,加大考核培养及交流使用力度。

  九、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奖惩(一)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检查指导,持续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如实、及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三)建立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主动研究分析各地各类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消防工作相关考核办法,将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评内容。

  (五)科学制订和实施奖励制度,每年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约谈机制,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篇七: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22年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1、服务理念:患者的满足是我们最大的追求,患者的健康是

  我们共同的心愿,用亲情服务,用爱心施术。2、仪表、仪容:美观、整齐、大方、得体。3、服务语言:(1)称谓:按职业、职位、统称。(2)要敬重患者和患者家属;吐字精确(讲一般话);要有情感

  性,快慢适中;要有爱护性(留意患者的隐私、缺点)。(3)常用的谦语。(4)禁忌的语言:推理性的语言,顶撞性语言,损害性语言。4、行为规范:(1)听从领导,听从指挥。(2)严于职守,仔细工作。(3)优质服务,礼貌待人。(4)打电话时,要时间相宜,一般不得超过3分钟,语言简练。5、劳动纪律:按时上岗,工作时不准干私活,不能串岗、换

  岗、离岗、闲聊。6、职业纪律:医务人员书写要符合要求,不能乱开证明文件,

  

  不能开展特别医疗服务,不能随意评价他人的医疗技术,不能私收财物,不能举荐成药、生活用品、保健品、办公用品等。

  7、平安守则:严格遵守诊所各项规章制度。二、医师岗位责任制度1、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2、严格执行门诊工作制度,带口罩,帽子,穿好工作服。3、要热忱接待每一位患者,耐性细致询问病情、病史、用药状况及药物过敏历等,并对病人作仔细细致的检查。4、医师必需仔细写门诊病历,作好门诊登记,向患者交待治疗方面的留意事项,对须要转诊的患者刚好作出处理看法。5、医师应依据须要按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的适应证、药品理作用、用量、用法、禁忌、不良反应和留意事项等开据处方。6、依据社区疾病发生、流行特点,负责社区健康状况调查和社区健康诊所,作好社区居民的卫生工作宣扬。7、8、负责疫情登记、报告工作,做到刚好发觉,刚好报告。负责社区的健康询问门诊工作。9、主动参与公司和有关门部组织的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精益求精,努力学习有关新学问、新业力,提高专为技术水平。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1、人员聘用:

  

  (1)、公司所聘用的医师应当符合《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方法》的要求,即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公司内诊所可作为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其次执业地点进行注册,但每个诊所至少有1名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

  为提升诊所管理水平,建立严谨、规范、公允、公正的人才发展与竞争机制,促进诊所人事管理的良好运行,特制定本方法。

  ⑵、考核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公司全部诊所员工。⑶、考核原则a、考核工作是以人为本,确保诊所人才培育、管理与运用的基础性工作,必需坚持公正、公允的原则,依据考核详细规定严格组织实施,确保考核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定期化。b、考核要素主要包括员工的工作看法、工作实力、工作业绩和组织观念、劳动纪律。c、员工的上岗、任职及岗薪调整等均以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⑷、考核工作操作流程:a、员工依据《员工考核自我评述表》首先进行自我评价。b、诊所负责人根据《员工考核表》、《业务主管考核表》及《员工考核评定标准参照表》的考核内容与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并评c、考核结果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存档。⑸、考核组织与实施考核工作由门店负责人负责详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⑹、考核时间支配:每年度考核二次,时间支配在6月和12月下旬。

  

  四、技术规范与工作制度1、技术规范⑴供应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疗服务。⑵疑难病症的转诊。⑶紧急重症的识别,现场紧急救援和刚好转诊。⑷供应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2、工作制度⑴应准时开诊,医务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诊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的环境。⑵医务人员的服务看法热忱耐性,有礼貌,关切爱护患者,耐性地解答问题。宣扬卫生防病学问;开展健康教化,心理询问。⑶医师对工作应严谨,简明扼要、精确地记载病历。仔细填写门诊记录,按时统计上报。⑷坚持查对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平安。⑸主动开展慢病管理,按规定建立慢病档案,并规范化管理。⑹采纳保证疗效、经济相宜的治疗方法,合理检查、科学用药,尽可能减轻病员的精神与经济负担。五、医疗事故防范与报告制度为仔细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保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平安,特制定本预案。

  

  1、诊所对全体员工定期进行医德医风教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等部委制定的相关配套文件为行为准则,严格依法行医。以法行医、以德行医作为每位员工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2、医务人员严格执行诊疗常规,门店负责人常常深化检查工作,刚好订正问题。对简单发生医疗纠纷和平安问题的科室进行重点管理。

  3、医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和敬重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及同意权;医师在实施检查治疗方案前,将诊疗安排照实告知患者,取得患者和家属的理解、认可与协作。

  4、办公室对医疗质量实行定期监控,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分析缘由,找寻事故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如确系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过失,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将实行整改措施,防止隐患酿成大错。对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按医院相关规定提出处理看法,并向院医疗质量管理与考核小组汇报。

  5、医院对员工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定期组织考核,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六、医疗质量管理制度1.公司必需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诊所的各项工作中。2.公司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诊所、职能部门质量管

  

  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1)树立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医疗质量管理的内容及措施应力

  求为满意病人的须要,保证医疗工作以最佳和技术状态为病人服务。

  (2)质量管理以限制预防为主的思想。(3)系统管理的思想。(4)标准化管理的思想。(5)科学性与好用性统一的思想。(6)对新聘请来人员进行严格的岗位教化,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教化。3.开展全公司性质教化。4.各科要定期组织学习规章、职责及各种操作规程和专业基础学问5.对质量观念弱者要进行强化教化。七、药品销售及调配处方管理制度1、在醒目位置悬挂企业的合法证照及公布监督电话。2、诊所应宽敞、光明、整齐、用具齐全、完好、卫生;陈设药品的货架、货柜整齐,宣扬广告符合要求。3、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并挂牌明示:药师不在岗,不行销售处方药。4、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在岗执业药师

  

  或药师要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运用进行指导和询问。5、营业员应遵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正确介绍药品的性

  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留意事项,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6、销售处方药品时,处方应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职称

  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运用,对有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后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8、发货时应依据取药凭证核对顾客姓名和药剂贴数,有特别要求的应向顾客说明。

  9、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发觉药品质量问题,应马上停售,刚好填写“药品复检通知单”,报告质管组予以处理。

  10、药品销售不得采纳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方式。11、留意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发觉不良反应的状况,应刚好填写“不良反应报告表”上报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八、就诊患者登记制度1、公司必需建立和健全登记、统计制度。2、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精确,字迹清晰,并妥当保管。3、诊所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医疗质量统计,一般包括治愈率、病员疾病分类、初诊与最终诊断符合率等。

  

  4、公司应依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医疗效率和医疗质量,从中总结阅历,发觉问题,改进工作。

  5、门店负责人要督促医师统计工作,按期完成各项统计报表,经领导审核后,存档。

  九、财务、收费管理制度1、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以身作则,奉公遵守法律,对一切贪污、作奸犯科行为作斗争。2、合理组织收入,严格限制支出。凡是该收的要抓紧收回,凡是预算外的、无安排的开支应坚决杜绝。对于临时必需的开支,应按审批手续办理。3、依据单位安排,正确刚好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安排,办理睬计业务。根据规定的格式和期限,报送会计季报和年报。4、加强医院经济管理,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核算的管理工作。5、凡本院对外选购开支等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帐单、收据等)。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能以据报销。一切空白纸条不能作为正式凭据。6、会计人员要刚好清理债权和债务,防止拖欠,削减呆帐。7、财务部门应与有关科室协作,定期对设备、药品、器械等

  

  资产进行监督,刚好清查库存,防止奢侈和积压。8、每日收入的现金要刚好送存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

  的限额。9、原始凭证、帐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资料,以及会计

  人员交接,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在社区支持部主任领导下,负责全中心的计算机及网络系统、

  信息资料、统计等管理工作。十、档案、信息管理制度1、计算机是中心现代科学管理的重要工具,各种统计数据是

  中心现代科学管理的重要信息,信息资料统计室是中心医疗、财务等数据信息是中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根据《统计法》的规定进行工作。

  2、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统计、台账,做好统计汇编。3、编报上级规定的各种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或篡改。4、分析各种统计指标,定期给中心领导和有关科室供应医疗、教学、科研、社区卫生服务及经济管理工作所需各种统计数据。5、监督各种医疗登记、医疗质量统计等信息资料填写完整、精确,原始记录和字迹清晰,妥当保管并逐步实行统计工作的标准化、计算机化、规范化。6、遵守各种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2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诊所规章制度一、注射室工作职责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护士应驾驭常用注射药

  的药理作用,毒性反应和过敏反应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2、对病人要热忱、爱护,注射前应向病人作好说明,取得合

  作,并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如有过敏史,禁止运用该药。3、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4、亲密视察注射后的状况,如发生过敏反应或其他意外应刚

  好进行处理并通告医生。5、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前后应洗手,操作时应

  戴帽子、口罩。器械要定期消毒更换,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6、打算抢救药品、器械,专人保管、定位放置、定期检查,刚好补充更换。

  7、保持室内清洁整齐,每日紫外线消毒一次,定期细菌培育。8、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二、消毒药械运用管理制度1、运用的消毒药械必需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合格产品。2、依据消毒目的选择相宜的消毒药械和处理方法。

  

  3、留意影响消毒效果的因素。4、消毒液瓶应保持密闭,保证消毒药品的有效质量(浓度)。5、加强消毒效果监测。6、防止消毒液的再次污染。医疗机构规章制度3一、从业人员至少有一名具有执业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至少有1名执业护士。从业人员执业期间必需统一着装(白大挂),配戴统一格式的胸卡。(两人均需执业注册)二、业务用房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诊室、治疗室、药房、消毒供应室、处置室五室必需各自相对独立,诊室应位于前排,五室布局合理,并有统一规格的醒目标记牌。五室应与家庭生活区分开独立设置,各室的地面、内墙要硬化防潮、保持卫生,消毒供应室应保持密闭无菌。三、基本设备1、诊室:至少有检查床1张、诊断桌椅1套、资料柜1个、候诊椅2张、听诊器1付、血压计1台、身高体重计1个、出诊箱1个、有盖污物桶1个、紫外线消毒灯1台,以及满意须要的体温计、压舌板。2、治疗室:至少有紫外线消毒灯1台、注射台1张、注射

  

  凳1条、敷料碗2只、敷料槽1个、敷料镊2把、止血钳1把、手术剪1把、有盖方盘2只、有盖污物桶1个,及满意须要的冷藏设施、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器械物品。

  3、药房:中、西药品柜(橱)至少1个(不得沿街设置透亮药柜)。

  4、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锅1台、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1个、紫外线消毒灯1台。

  5、处置室:有满意须要的'有盖医疗垃圾存放桶、紫外线消毒灯1台。

  6、配有灭火器、固定电话,以及其它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四、药品管理在依法核定的诊疗范围配备药品,进药渠道合法,药品明码标价,无过期、淘汰、变质等假劣药品。五、门面装饰1、室外: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名称、执业科别,制作风格统一、式样一样,内容规范的个体诊所招牌和灯箱标示。2、诊室:配有统一规格的卫生宣扬栏和收费公开栏,悬挂高度适中,便于群众查阅;卫生宣扬栏内健康教化宣扬材料张贴整齐美观,每月至少更新一次;收费公开栏内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字迹应工整清楚,收费标准符合规定;统一制作的有关

  

  制度牌应上墙,且张贴整齐美观。六、规章制度市卫协会统一收集制定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

  国家制定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汇编形成《石狮市个体诊所规章制度汇编》后,统一下发各诊所。各诊所同时应配有统一格式的处方、门诊日志等医疗及药品管理文书资料。

  (一)基本制度1、个体诊所任务2、个体诊所医德规范3、个体诊所医疗管理制度4、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5、个体诊所消防平安制度

  (二)卫生防疫专项制度及表、簿、卡1、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流程图。2、表、簿、卡:传染病报告卡、登记簿、疫情报告单;健康教化处方、健康宣扬栏本底资料。

  (三)医疗管理专项制度及相关资料1、制度:门诊登记制度、处方管理制度、查对制度、消毒工作制度。2、技术操作规程:消毒隔离操作规程、清创缝合操作规程、无菌操作规程、常用试敏药物操作规程表、急诊抢救示意图。3、相关资料:门诊日志、出诊登记本、门诊病历、处方、紫外线消毒登记本。

  (四)药品(药械)管理专项制度及相关资料1、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度、重大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制度、药品购进管理制度、药品选购员责任、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2、相关资料:药品购进质量验收登记本、接近有效期药品验

  收状况登记本、药品不良反应/事务报告表、一次性运用无菌医疗器械验收记录本、医疗废物处置登记本、医疗废物消毒记录、医疗废物回收登记本。

  七、卫生环境环境美化,地面平整无垃圾杂物,墙壁清洁无乱贴乱画,门窗干净无蛛网浮尘,诊具整齐无灰尘,器械干净整齐,物品摆放有序,所内有卫生间。八、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诊所规章制度各类诊所必需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依据本单位实际状况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制度和岗位职责应便利工作人员查阅。以下制度和岗位职责范本仅供参考。一、工作制度(一)门诊工作制度1.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听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依法执业。2.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3.将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于醒目位置,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负责人等登记项目发生改变,提前申请变更。

  4.根据核准的诊疗项目执业,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工作任务,主动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医疗救治工作。

  5.仔细、规范、精确地书写门诊病历,填写门诊日志。6.对病员仔细检查,合理治疗,科学用药。对疑难病人2次门诊不能确诊者,刚好转上级医院。对急、危重病员,赐予优先接诊,主动进行抢救治疗。7.仔细开展诊所内部设备、设施消毒工作,依法处置医疗废物、废水,保证医疗平安。8.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仔细诊治每一位患者,为患者供应热忱周到的服务。医务人员工作时衣帽穿戴整齐,佩戴胸卡。保持诊所环境清洁。9.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并公示,收款后出具正规合法的票据。10.开展健康教化,大力宣扬卫生防病学问。(二)病历书写制度1.对就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应当客观、真实、精确、刚好、完整。病历书写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精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纠错规范。

  

  2.病历书写运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以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签写。

  3.病历由亲自参加诊断、治疗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签名。无资质人员不得签名。

  4.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5.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等检查资料应刚好归入门诊病历。

  6.对根据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依法签署知情同意书。

  7.急诊病人经过紧急检查处理稳定后即刻书写病历,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详细到分钟。

  8.急诊留观患者应记录留观记录,重点记录视察期间病情改变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9.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三)处方书写制度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诊所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方有效。2.运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3.医师开具药品(含中药、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必

  

  需书写处方。一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4.处方应运用蓝黑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不

  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必需在涂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5.处方取药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

  药方法等。药品及制剂名称、运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卫生厅)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没有规定的药品可用通用名,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片、丸、胶囊等剂型以片、丸、粒为单位。中医处方按有关规定书写。

  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别状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别状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除特别状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开具的药品不得超过5种。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9.医师根据卫生部制定的药品和精神方面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药品和

  销毁并登记备案。药品、精神方面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的保存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药品管理工作制度1.药品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根据《处方管理方法》选购药品。药品选购有安排,按正规渠道购药,保证质量、价格合理。严禁购进、运用和销售假药、劣药和过期药品。2.药品排放有序,做到离地离墙存放,保持室内整齐,室内禁止吸烟。3.调剂处方必需做到四查十对。药剂管理人员发觉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剂,刚好告知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4.配方时应细心、精确、根据调配技术规程进行调配。中药应按《中国药典》规定和《中药炮制规范》要求调配,称量要精确,严禁估计抓药,毒性药材要逐剂称量。5.发药时将病人姓名、药品用法、用量及留意事项具体写在药袋或瓶签上,并耐性向病人交待清晰。6.处方调配后应经严格核对方可发出,调配人和检查人应在处方上签名。7.药品应定期检查,妥当保管。对有效期的药品应建立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8.药品、精神方面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工作严格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护理工作制度1.护理工作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经注册的护士开展。2.执行医嘱必需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易致过敏药物,

  给药前应询问有无过敏史。3.常常视察候诊病人和注射病人的病情改变,发觉异样状况

  刚好通知医师进行处置。对治疗视察患者应建立护理记录,并归入门诊病历。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医院感染。

  5.仔细学习护理操作基本学问和基本技能,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六)消毒隔离制度1.仔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方法》和《医院感染管理方法》中有关消毒隔离制度和规定。2.制定限制感染方案,配备必要的消毒措施,并支配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隔离工作。3.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隔离学问培训,驾驭消毒隔离学问,并严格根据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4.工作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必需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整齐,如有污染要刚好更换,工作人员不得穿工作服进入生活区

  

  和其他公共场所。5.进行各种手术、穿刺等操作必需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

  程,各种注射一律实行“一人一管一用一灭菌”,加强一次性注射用具的运用管理,并做好用后的毁形消毒处理。

  6.发觉传染病人,应实行合理处置措施,并按规定上报病情。要指导病人就医,防止病人到处走动引起交叉感染。

  7.对诊所内的环境,用物及疑被污染的物品,要刚好进行消毒;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及污染的垃圾应送到固定地点进行消毒处理;便器、痰盂、脸盆等应定期消毒。

  8.建立诊所消毒工作记录,对机构内部每一次消毒工作进行记录。定期开展消毒效果检测。

  (七)传染病管理工作制度1.诊所应当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2.发觉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刚好实行有效处理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刚好上报。应主动创建条件,实现法定传染病的网上直报。严禁缓报、瞒报、漏报、谎报传染病疫情。3.建立传染病登记报告记录,具体记录每一位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基本状况。4.严格遵守传染病管理工作纪律,爱护患者隐私,严禁私自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

  

  5.根据诊疗科目要求开展传染病诊疗工作。发生传染病流行或爆发时,诊所及其工作人员必需听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和支配。

  6.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运用过的器物应根据国家规定刚好进行消毒或处理。

  (八)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制度1.严格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医疗废物。2.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支配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的人员需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施。3.配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对本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短暂贮存场所和容器,并定期进行消毒。4.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未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应当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行消毒、毁形、焚烧、填埋等措施。5.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或处置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内容。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6.严禁转让、买卖、丢弃医疗废物,严禁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防止医疗

  

  废物对四周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不良影响。(九)社会监督制度1.设立监督电话或看法箱,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好登记。对

  群众提出的看法,应刚好回复或改正。2.诊所标牌含有诊所核准名称、联系电话和诊疗范围。4.门诊工作制度、工作人员职责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制定的

  医德医风规范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上岗人员必需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科室、职称或职

  务等内容的胸卡。6.公布主要检查、治疗、手术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常用药

  品价格。7.患者诊疗完毕后,应出具正规的费用结算凭证。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一)负责人岗位职责1.仔细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全面负责本医疗机构的各项工作。2.制定各项工作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3.负责搞好法律、业务学习,实行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

  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养和依法执业水平。4.加强诊疗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

  量。

  

  5.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财务、药品、物品的管理。6.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转诊、疫情报告、危重病人抢救及医疗差错事故的上报等工作。(二)医师岗位职责1.严格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执业活动。2.遵守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关切、爱惜、敬重患者,爱护患者隐私。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根据规定刚好填写医学文书。4.运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运用的药品、消毒药械和医疗器械。5.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学习医学新理论、新技术、提高医疗质量。6.执业助理医师要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根据执业类别执业。(三)护士岗位职责1.仔细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三查七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2.帮助医师做好诊疗接待工作,仔细执行医嘱,做好护理工作记录。3.常常视察候诊患者和输液患者的病情改变,发觉异样状况

  

  刚好通知医师进行处置。4.仔细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做好消毒工作记录,防止交叉感

  染。5.仔细学习护理基本学问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护理技术水

  平。(四)药剂人员岗位职责1.仔细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管理

  和运用药品、精神方面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2.做好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药品(材)预算、选购保管、请领、分发、中药材加工炮制、登记、处方调配等工作。

  3.严格根据医嘱调配和发药,仔细执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4.做好药物盘点和业务统计报表工作。(五)医技人员岗位职责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2.驾驭各种仪器的一般原理、性能、运用及特别描记技术,定期校正仪器,负责维护、保养工作,做好日常工作记录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学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医疗机构规章制度4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

  

  得开展诊疗活动。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

  范。三、医疗机构必需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

  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四、医疗机机构必需根据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五、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化。六、医疗机构不得使角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

  作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需佩戴有本人姓名、职

  务或职称的标牌。八、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马上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

  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刚好转诊。九、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治的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

  诊断书、健康证明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诞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十、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别检查或特别治疗时,必需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看法时,应当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看法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时,或者遇到其他特别状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

  

  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十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十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别诊

  治和处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十三、医疗机构必需根据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

  药品管理。十四、医疗机构必需根据人民政府及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

  取医疗费用,具体列项,并出具收据。十五、医疗机构必需担当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担当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托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十六、发生重大灾难、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状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需听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篇八: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汇编整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三章登记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一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第三十一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八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第四十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

  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

  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五十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篇九: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22

  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猜您感兴趣:1.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最新2022版2.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5.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6.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条件有哪些

  

  

篇十: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国务院2022.03.292022.05.01

  医疗机构与医师行政法规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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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三章登记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

  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一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四章执业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

  转诊。第三十一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

  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

  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第三十八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第四十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五十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

  同时废止。——结束——

  

  

篇十一: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国家医保局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各地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国家中医药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控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各级质控组织应当加强本地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地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检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合理诊疗,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

  第三章互认规则

  第十一条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第十五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第十七条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第四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质控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

  

篇十二: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篇十三: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代书玲((郴北)卫(医)罚﹝2022﹞-17号)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疫情防控

  【发文案号】(郴北)卫(医)罚﹝2022﹞-17号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2671420000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26714227000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26714248000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2076580000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207658810000消毒管理办法(2017修订)30936800000消毒管理办法(2017修订)30936860000消毒管理办法(2017修订)30936860200消毒管理办法(2017修订)309368410000

  【处罚日期】2022.04.15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北湖区卫健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北湖区

  【处罚对象】代书玲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8.1618:01:0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郴北)卫(医)罚﹝2022﹞-17号

  被处罚对象

  代书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32823197010055120

  处罚类别

  其他

  处罚事由

  代书玲内科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科目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一次性使用注射器使用后未及时毁形作无害化处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15

  处罚机关

  北湖区卫健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篇十四: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本)

  (1994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办医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

  (一)公民单独或者联合兴办的医疗机构;

  (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兴办的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除外。

  第三条社会办医机构以救死扶伤、治病防病、保障公民健康为宗旨。

  第四条社会办医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预防保健和其他社会公益任务。

  第五条社会办医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对社会办医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社会办医机构执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注册和管理。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社会办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八条社会办医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应当以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有利于促进医疗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序竞争为原则。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社会办医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属于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于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符合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说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批准设立的,发给设立社会办医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社会办医机构的名称,应当适合其性质与规模,并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命名规范。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社会办医机构的设施,应当征得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设计等进行卫生标准审查。

  第十二条社会办医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三条申请社会办医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有设立社会办医机构批准书和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金、设施、设备、场所,并符合相应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社会办医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立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在社会办医机构中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册,持有与其从事工作相一致的执业证。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所属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未经其所在单位批准,不得在社会办医机构兼职。

  第十七条社会办医机构的名称、场所、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需要变更时,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社会办医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终止:(一)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的;(二)主办单位决定撤销的;(三)主要执业人员离任,致使无法开展正常诊疗业务的;(四)个人开业者丧失行医能力的;(五)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社会办医机构终止,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九条社会办医机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时,由批准机关予以公告。第二十条许可证和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社会办医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批准登记的机构名称专用权;(二)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自主管理;(三)依法聘用和辞退从业人员;(四)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适合本机构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社会办医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二)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预防保健和其他社会公益任务;(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五)加强执业人员教育和培训,遵守医疗纪律、医德规范;(六)执行财务、物价有关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执业第二十三条社会办医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行医地点和业务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社会办医机构不得开展下列业务:(一)计划生育技术、婚前检查、鉴别胎儿性别、人工授精业务;(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关传染病、性病诊疗业务;(三)不适宜社会办医机构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社会办医机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传染病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教育和培训执业人员,做好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社会办医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将非药品充作药品或者将自费药品作为公费药品;(二)以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扩大业务;(三)借用其他单位、个人的票据、印章,或者将本单位的票据、印章出卖、转让、出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四)开具虚假证明;(五)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它非法手段骗取钱财;(六)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七)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医疗性服务。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行医贩药。第五章监督管理所等条件。第三十二条社会办医机构的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广告管理的规定,发布前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不得擅自改变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内容。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社会办医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真实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社会办医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并

  限期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三)没收执业器械、药品、宣传品;(四)罚款;(五)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六)吊销许可证、执业证。第三十五条对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的游医药贩,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实施现场处罚。为游医药贩或者无许可证、执业证者提供行医场所等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前两款规定的处罚时,公安、工商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协助。第三十六条社会办医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或者新闻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有关医疗广告,工商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社会办医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对故意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假借行医进行迷信活动诈骗、勒索财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社会办医机构监督管理人员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公布前已经批准开业的社会办医机构,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登记。

  

  

篇十五: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吴钟达(石无卫医罚决字(2022)第E-003号)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

  【发文案号】石无卫医罚决字(2022)第E-003号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511629100000

  【处罚日期】2022.05.30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无极县

  【处罚对象】吴钟达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515:07:47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石无卫医罚决字(2022)第E-003号

  相对人名称

  吴钟达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32324440623001

  主要违法事实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司药工作

  事由

  无极吴钟达中西医结合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违反的法律条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实施机关

  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2年05月30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0001年01月01日

  全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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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22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14日电第35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个条例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医务人员责任加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内涵,同时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新条例中,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其他三级医疗事故分别造成患者中度、轻度残疾,器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组织损伤导致严重、一般功能障碍,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

  新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节严重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哪些情况不属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以往极易引起争端的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还有: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事故鉴定医学会负责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进行重大调整的一条是,今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由医学会负责。

  今后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将建立专家库,并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独立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新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两级:设医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组织技术鉴定工作。

  赔偿争议如何公断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现行办法相比,整整增加了一章内容:医疗事故赔偿。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者提出民事诉讼三种方式解决。此外,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对确定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

  的因素、赔偿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了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由各地依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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