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关于进一步完善“三资”管理制度实施方案(2023年)

时间:2023-12-17 11:13: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关于进一步完善“三资”管理制度实施方案(2023年),供大家参考。

乡关于进一步完善“三资”管理制度实施方案(2023年)

为进一步提升我乡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水平,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发生,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乡党委研究决定,对“三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请各村认真执行。

一、推行农村“三资”管理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推行农村“三资”管理,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农村集体“三资”运行机制,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的农村集体“三资”监控机制,具有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的农村集体“三资“长效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五权不变”的原则。推行农村“三资”管理,必须保持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保持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仍由村集体行使,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不得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

2、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原则。推行农村“三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原财务独立核算的主体不变,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村建账,单独核算,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和完整。

3、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增强农民群众民主管理意识和能力,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集体资产保价增值,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村级重大事项、专项资金和大额资金必须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

二、推行农村“三资”管理的具体内容

(一)严把资金体外循环关,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全部纳入“三资”管理

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必须及时报账,不得自收自支、坐收坐支和收入不入账,彻底杜绝农村集体资金体外循环现象的发生。

1、财政拨付收入

财政拨付收入包括专项支付、转移支付及其他支付等,全部纳入乡农村“三资”中心,做到管理透明,拨付及时。

2、资产资源处置收入

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在依法发包、对外投资、出售、出让、转让之后所得收入,或因经营需要与企业或个人参股、联营、合作、合伙所产生的收益,均应纳入乡农村“三资”中心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不得私自截留,不得账外消化。

3、土地征用补偿收入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应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征用台账,按实际征用情况逐笔详细登记。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收入,应纳入乡“三资”中心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分配给农民的部分,应及时足额发放,留给集体的部分,经村民民主决策后,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4、集体经营收入

集体经营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兴办村办企业、第三产业、发展物业经济、盘活存量资产、实施资本经营等诸多方面,同时也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通过集体经营产生的收入,应做到会计核算准确、及时,不瞒报、不虚报,逐项逐笔纳入乡农村“三资”中心管理。

5、资源衍生性收入

资源衍生性收入泛指由资源开发利用所产生的间接收入。资源衍生性收入包括三个方面:驻村企业临时占地、占道补偿;
驻村企业反哺农村资助收入;
有关单位、企业及个人对新农村建设的无偿捐赠。乡农村“三资”中心对资源衍生性收入确认后,出具统一收据予以入账,实行专户管理,用于举办农村公益事业。

(二)严把资产资源流失关,加强农村“三资”经营监审

1、资产资源处置统一监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出让、转让等处置交易行为,可以采取拍卖、竞价、招标、协议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并实行“阳光”操作。资产资源处置交易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农村“三资”中心审核备案;
资产资源处置交易底价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资产评估,评估前应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参考社会价格,评估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开,并报乡农村“三资”中心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统一监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管理制、结(决)算审计制等各项制度。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必须按“四议两公开”程序,由村“两委”集体商量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渠道、实施时间、招标方法,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所有项目必须在乡政府监督下实施。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参照国家、省、忻州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严格实施。

3、土地流转统一监审

农村土地的转包、委托经营以及土地互换、土地出租、土地入股等,必须按照《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须报乡农村“三资”中心统一监审和备案,乡农村“三资”中心应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律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4、经济合同统一监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是指以村民委员会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主要包括农村耕地、林地、果园、水面等的发包、承包,厂房、设备租赁,工程建设,内外投资项目及其它各类合同。经济合同签订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交乡农村“三资”中心监审并备案,未经监审和备案的视为无效合同。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应使用上级有关部门制作的规范经济合同文本,尚未规范统一文本的,应按照平等有偿的原则,公平拟定有关条文。

5、财务收支统一监审

乡农村“三资”中心要建立和完善村级财务决算、银行账户管理、集体资金审核拨付、收支结报、票据使用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产清查、财务档案等财务制度,加强各项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建设,加大对村级收支的监督力度。要严格把好报账凭证的审核关,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手续不完备的收支凭证要予以退回,并督促村限期整改完善。要严格资金使用监督关,对村用款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制度规定并审批规范的,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要求补办完善后予以办理;
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三)严把村民民主监督关,农村“三资”运行情况及时公开

农村“三资”运行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农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三资”运行情况必须按照民主监督的原则,毫无保留地向农民群众进行公开,并做到公开内容齐全、公开程序规范、公开形式多样和公开及时。

公开时间: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债务、资产情况每年公开一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公开的形式采取:预公开、固定公开、定期公开、分期公开和随时公开五种形式;
公开的载体主要包括村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及会议公开等;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制定民主理财章程,按月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每年年终要将“三资”运行情况向全体村民报告。乡农村“三资”中心要督促各村按规定进行“三资”运行情况的公开。农村“三资”运行公开主要包含下列五项内容:

1、村级重要事项公开。凡属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资源处置、土地流转(含林地、林木流转)、小流域承包拍卖、兴办公益事业、重要资金使用等重要村务事项,必须严格实行“四议两公开”,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后实施,所有村级重要事项,村干部无权擅自决定。因违规操作给村集体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村干部的责任。

2、村级收支逐项公开。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承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其它收入;
支出包括:经营支出、农业发展支出、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公积公益支出、福利支出、其它支出。公开时必须填明收支时间、收支凭证号、收支内容摘要、收支金额。

3、村级债权债务公开。对长期以来产生的债权债务要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核实,并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追收债权,努力化解债务,对造成坏(呆)账无法回收的债权或归还的债务,由村“两委”提出核销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农村“三资”中心审核后核销。要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村级不良债权债务的发生,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严禁为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严禁超出偿还能力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对新增债务落实“谁举债、谁负责”的责任制,由村干部擅自决定搞建设等形成的债务,债务由责任人承担。债权债务的公开,要注明应收款单位、本年度累计收款,应付款单位、本年度累计付款等。

4、村级“三资”家底公开。要让村民随时了解和掌握本村集体的家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村级家底情况坚持每半年固定公开一次,公开时要填写清总资产、总负债及净资产等情况。

5、村级管理费用公开。村级管理费用包括:干部工资报酬,办公费用,会议费,书报费,培训、考察、差旅费用,维修及折旧费,其他管理费用。以上费用要逐笔逐项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村级公务零接待,遇到商务活动或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确需接待的,应根据村级可用收入情况实行限额接待制。各村必须制定接待开支管理制度,由村“两委”集体研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农村“三资”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如有违反,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消费谁支付”的原则,其接待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附件1:XX乡农村“三资”管理机构

附件2:XX乡农村“三资”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附件3:XX乡农村“三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附件4:XX乡农村“三资”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附件5:XX乡农村“三资”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附件6:XX乡农村“三资”村级小型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

附件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附件8:XX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流程图

附件1:

XX乡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XX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主任

总会计:

出纳:

记账会计:

档案管理员:

附件2:

XX乡“三资”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按时、足额上缴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账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四、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报经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严禁白条下账。大额开支,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2000元以上的必须进行转账支付。

五、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将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简化乡级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手续不全的单据和跨年度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六、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七、财务公开由民主理财小主和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附件3:

XX乡“三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组织专人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二、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四、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公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五、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六、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

七、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时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八、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归档。

附件4:

XX乡“三资”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二、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承包、租赁,要通过“四议两公开”的民主程序,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四、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五、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报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

六、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七、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八、承包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附件5:

XX乡“三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工程项目的发包形成的经济关系,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项目处置时,必须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招投标。

三、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四、签订书面合同时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全程监督。

五、已经订立的经济合同,村委会要及时登记造册,并将收取的合同款项及时存入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六、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式三份,村委会、承受方、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一份。对所有的合同要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保存。

附件:6

XX乡农村“三资”村级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一、村级项目进入“四议两公开”讨论通过后,确定本村工程建设项目。

二、招投标标准:

(一)3万以下(不含3万)按“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工队。

(二)3万—10万(不含10万)村级组织竞争性谈判。

(三)10万以上(含10万)由乡级项目领导组组织招投标。

三、向乡项目领导组提出招标申请,确定招标方式,并提交工程前期有关资料(主要注明工程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情况、工程要求、工程图纸、开竣工日期、发包条等内容),由乡政府进行审核。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五、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确定预中标单位名单,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对拟中标单位进行为期3天以上的公示。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按规定签订有关合同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八、各类项目招标会议必须在乡项目领导组备案。

附件7:

XX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保管行为和依规计提折旧、报废资产及时清理的会计业务处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X〔2004〕X号)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定义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入账

固定资产取得后一个月内要按照会计制度登记入账,纳入会计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
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完成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
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五)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三、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台账

按照固定资产是否带来经济收益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分类建立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台账。明确固定资产购置时间、数量、金额(原值、折旧、净值)、存放地点、使用人、使用年限,经营性固定资产还要明确经营方式,资产收益情况。每月末及时对固定资产台账更新,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资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折旧

(一)折旧范围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

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二)折旧方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月年末一次性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为5%。经营性资产计提的折旧要计入当年生产成本,非经营性资产计提的折旧要计入相关科目。

(三)折旧年限

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如下表:村集体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折旧年限(年)

备注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

1、房屋

30

钢结构、钢混结构、砖木结构;
除办公楼

还包含井房、、照壁、门楼、门窗

2、简易房

8

活动房、彩钢房

3、房屋附属设施

8

围墙、停车设施、广场

4、构筑物

8

池、罐、槽、塔等

5、道路

30

硬化路、田间路

二、农用设备类

1、机械设备

10

旋耕机、装载机、挖机、农用车、拖拉机,

发电机、制冷压缩机、变压器

2、小型工具器具类

5

电锯、水泵

3、联动式大棚

15

4、普通钢管大棚

10

5、机井

20

井用铁管、水渠

6、上下水、地埋线

20

给排水

三、办公设备类

1、电器类

8

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空调、

电视、冰箱、监控、广播等

2、家具类

15

桌椅、沙发、文件柜

四、其他类

1、健身器材

5

2、电梯

15

3、锣鼓

15

4、减速带

5

5、路灯

5

6、水泥电线杆

30




上表未列入的固定资产,由乡、村自行确定折旧年限。

五、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报废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胜多负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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