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收益分配9篇

时间:2022-11-09 09:20:07 来源:网友投稿

村集体收益分配9篇村集体收益分配  (完整word版)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村级集体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集体收益分配9篇,供大家参考。

村集体收益分配9篇

篇一:村集体收益分配

  (完整word版)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功能,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二条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可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第三条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第五条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六条财务清理.收益分配前,由乡镇财政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清理,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村名单及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第七条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党组织提出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第八条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完整word版)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九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可分配收益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证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二是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三是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注重把可分配收益资金向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倾斜,有效治理“六乱”,着力改善民生,在做好困难党员、困难群众扶贫帮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全体农户分配。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村级财务支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审核制度,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各乡镇党委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对抓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有关键作用,要充分履行好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真正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全面提高.各地要充分结合本地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公益建设等各方面实际,严格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每年一季度,将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写《贺州市八步区村级财务专项公示单》,逐级上报组织部门和农牧局,组织部门、农牧局将适时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暗访。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完整word版)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五章附则

  

  

篇二:村集体收益分配

  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劢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劢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劢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丌断发展壮大的劢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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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功能,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二条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可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第三条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第五条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六条财务清理。收益分配前,由乡镇财政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清理,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村名单及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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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党组织提出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第八条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可分配收益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证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二是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三是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注重把可分配收益资金向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倾斜,有效治理“六乱”,着力改善民生,在做好困难党员、困难群众扶贫帮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全体农户分配。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村级财务支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审核制度,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各乡镇党委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对抓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有关键作用,要充分履行好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真正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全面提高。各地要充分结合本地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公益建设等各方面实际,严格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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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每年一季度,将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写《贺州市八步区村级财务专项公示单》,逐级上报组织部门和农牧局,组织部门、农牧局将适时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暗访。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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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村集体收益分配

  湟中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的管理使用,保障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自主发展和自主保障能力,根据中组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通知》《关于实施全省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青海省农牧区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贫困村和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使用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帮扶资金、县级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等用于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所实施的村集

  体经济发展项目和多巴20MW光伏项目。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是指村“两委”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利用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等要素,通过集体股份分红、盘活集体资产、利用集体资源、推进土地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发展物业经济、开展服务创收等方式产生的集体经济收入资金。

  第三条贫困村村级联建光伏电站项目所产生的收益按照《湟中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湟政

  〔2018〕345号)执行,另利用资产、资源以及各类财政扶贫资金

  支持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利用资产、资源和各类财政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用于扶持村集体经济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由各类财政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建设形成的资产按比例确权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产生收益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的年度收益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六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产权归青海方能新能源有限责任

  公司,收益分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收益管理

  第七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管理按照“村级研究、乡镇审核、县级备

  案”的程序确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接受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采取分级管理模式:

  县政府: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的指导下,成立村集体经济项目

  收益分配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发改、财政、审计、农业农村、扶贫、监委、组织等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

  监督委员会:负责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以及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监督相关部门

  分配,并将年度分配方案及分配情况定期上报市扶贫开发局备案。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宣传。

  县扶贫开发局: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贫困村、有贫困人口

  行政村和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统筹收益

  兑现过程,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村集体产业扶贫

  子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的维护,对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对象实行动态调整,设立专户负责20MW光伏项目收益的分配。

  县委组织部:负责将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乡镇年度考核,细化量化可检验成果的方式,建立可评估的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党支部不得评先评优,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约谈问责

  发改、财政、审计、监委、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及时纠正收益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收益使用安全高效、重点突出。

  各乡(镇)政府:负责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监控和风险提示,建立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再投资经营的风险分析评价机制,及时

  对经营内容、模式、预期收益及经营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价,设置风险红线和退出机制,严防资产流失和损失,确保村集体经济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村集体和村民利、人益。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各乡(镇)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作为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的主体,要履行好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每年在本乡(镇)三资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必须全面、及时、准确核算全年经济往来收支,全面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全面核算村集体经济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可进行分配使用收益资金额。不属于收益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纳入分配范围。

  青海方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做好项目管理运营,负责每年

  向扶贫开发局专户拨付200万元的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资

  金。

  第八条多巴20MW光伏收益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

  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县扶贫开发局对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和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和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

  留、挤占、挪用。

  第三章收益取得

  第十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收益取得主要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以及利用资产、资源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用于扶持村集体经济实施项目所产生的收益。

  第十一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按照《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收益办法的通知》(青扶局〔2017〕189

  号)执行。

  第四章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贫困村的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村级公益岗位报酬、奖励补助扶贫、困难群众救助、支持“励志爱心超市”运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继续扩大再生产以及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应优先保证村级公益性岗位报酬支出。其余可用于“励志爱心超市运营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主要用于有贫困人口的非

  贫困村的公益性岗位报酬支出。

  第五章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

  主要支出范围及比例:

  (一)公益性岗位报酬。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设置公益性岗位,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动员更多贫困群众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保洁、治安、护河、护路、管水、扶弱助残、养老护理等,增加劳动收入。

  (二)扩大生产规模和再生产经营。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注重增加集体积累,对普惠范围广、发展后劲足、

  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产业项目优先列支,确保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三)奖励救助基金:贫困村通过奖励先进典型等方式,提升贫困群众脱贫积极性,增强内生动力;对因重大变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可给予临时性救助,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四)困难群众补助。贫困村对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设立最低门槛,鼓励群众通过打扫自家庭院卫生、改善居住环境等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村集体经济项目收益。

  (五)支持“励志爱心超市”运营。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均可根据当年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总额,酌情列支部分收益

  资金用于支持“励志爱心超市”运营,助力精神脱贫和消费扶贫。

  (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贫困村发展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交通、水利、环卫等,实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提档升级。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重点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倾斜,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七)基层能力建设。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允许从

  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中经村“两委”向乡(镇)人民政府

  提交申请后由乡(镇)三资部门列支适当资金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

  经费和村干部报酬,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总额度不得超过当年村集

  体经济收益资金的10%,对集体经济增收作突出贡献的村“两

  委”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奖励,调动村干部参与村集

  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用于村干部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当年收益资金的

  5%。

  第十六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资金主要用于224个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每村1名的公益性岗位的报酬支出。

  第十七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实行“六个不准”:一是不准将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用于开展宗教活动或宗教场所建设;二是不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借村集体收益资金;三是不准对产业定位不准、发展潜力不足,甚至连年亏损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四是不准违规使用收益资金作为各类抵押担保、用于个人消费或私设“小金库”;五是不准违规或擅自

  利用集体收益资金发展个人项目或在项目选定上搞变通、谋私利;六是不准将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各类民俗、体育、娱乐等群众自发性活动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和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第六章使用程序

  第十八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

  使用必须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收益资金使用的初步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依照村级民主议事规则,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表决通过,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签字同意,并加盖党组织印章,形成集体决议方案。

  (二)审批报备。各乡(镇)三资部门对所辖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盈余情况、收益资金使用决议方案中各项使用支出额度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核,经核实无误签字盖章后,由乡(镇)研究审批,并报县扶贫部门备案。

  (三)公示公告。各乡(镇)党委审批通过后,村党组织要及时对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的决议方案通过村务公开栏、微信群等

  “线上+线下”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

  后群众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解释说明后,按照最终决议方案严格执行。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四)支付使用。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经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规定拨付使用。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在县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各乡(镇)三资部门的监督下,村集体经济项目形成的资产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一)建立清单。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对已建成的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建立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清单。

  (二)确权登记。以村为单位实施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乡镇辖区内跨村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或按投资比例确权到各村;县域内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县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可以确权到乡(镇)或村集体。村集体资产所有者要及时办理村集体资产登记,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归村集体所有的扶贫资产要全部纳入到各

  (乡)镇三资”管理平台。新建村集体产业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扶贫资产确权登记。

  (三)健全制度。县扶贫开发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县域内村

  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各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资产统计、监测、日常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管理、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落实责任。所有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后,应逐项建立后续管理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坚强对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管指导,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有效益、不流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两委”要严格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要严格做好村集体收益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纪违规的,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天后开始执行,有效期为5

  年。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篇四:村集体收益分配

  谭安村青子冲组集体利益分配建议

  一、总则鉴于本次土地征收款系以本村组集体农用土地减少为代价,因此,分配对象和享受金额应与土地关联程度挂钩。为此,确定本次享受分配的依据为两方面:①二轮土地承包者,依此获得的分配款,下称土地补偿金;②在册实际人口,依此获得的分配款,下称人口补偿金。两项依据的分配比例各为50%。(建议组委会预留一定比例的集体资金,以备慈善事业和公共事业用途。)

  1.凡本组组民均有权依本方案享有分配权。对分配资格和金

  额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或组民代表会议确认决定。2.享受本次分配资格的组民界定范围,以年月曰作

  为截止日,凡在此截止日以前因出生、婚嫁、入赘等原因,

  导致户口应登而未登的,应在本方案通过之日起

  天内办

  理完毕相关手续,逾期作自愿放弃分配资格论。

  3.本方案表决通过前出生的幼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有派出所

  登记证明的,享受人口补偿金,无土地补偿金。表决通过后出

  生的幼儿,无本次分配资格。

  4.基于公认的风俗和习惯,为避免双重分配导致不公平,凡

  在年月日前结婚的本组女青年,持有二轮土地承包证的,享有土地补偿金60%,无人口补偿金。凡年月日尚未结婚

  的女青年,持有二轮土地承包证的,享有

  全额土地和人口补偿金。5.凡在年月日前死亡,持有二轮土地承包证的,享

  有60%土地补偿金(有继承人领取享有),无人口补偿金。二、按户口性质确定的分配规则6、凡本组农业户口且持有二轮土地承包证,除另有规定外,享有全额人口、土地补偿金。7、本组在册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学生、军人、仍按本组农业户口对待,除另有规定外,享有全额人口、土地补偿金。8、世居本组曾参加生产队农业生产,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正式人员,享有40%人口补偿金;另享有60%土地补偿金。

  户口在本组(非农业户口)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凭下岗证明,享受80%人口补偿金,无土地补偿金。三、按计划生育政策确定的分配规则9、本组已违法出生的孩子,其父母已经镇计划生育办或县计生委,征收社会抚养费且孩子已登记户籍的,凭征收凭证及户籍证明,享受本次人口补偿金,如该违法出生的子女有参与二轮土地承包的,则享受二轮土地补偿金;如没有参加,则无权享受土地补偿金。但曾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再违法生育的,不论该子女有否参与二轮土地承包,该子女一律只享受一人人口补偿金的

  50%。

  违法生育,如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则该出生的子女无权享受人口补偿金和土地补偿金。凡本规则通过后,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子女的,该些子女在其成人前,不作为其家庭享受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计算依据,不参与村集体经济收益的所有分配。10、独生子女政策:

  ①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人口补偿金全额享受外,独生子增享一人人口补偿金;独生女(指其父母放弃再生育指标的)增享一人人口补偿金和一人土地补偿金。②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农业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也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增享一人50%人口补偿金,独生女增享一人人口补偿金③独生子女为非农业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增享一人20%人口补偿金;独生女增享一人40%人口补偿金;④独生子女已结婚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待遇

  以上人员家庭在领取独生子女优惠款时,须与村签订不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合同,如违反合同,村委会有权收回或从以后村组利益分配额中抵扣,同时违法生育者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如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村委会应当起诉人民法院予以追缴。

  二胎女儿户的女儿均未婚的,在与本村签订不再生育合同后,增享一个人人口补偿金,但不增享土地补偿金。11、本组农业户口男青年,25周岁以上尚未初婚的,如参加二

  轮土地承包的,土地补偿金按二人计算。四、按婚姻、收养关系确定的分配规则12、凡外村嫁入本组的女青年,以迁入户口为准,户口为农业的,享受全额人口、土地补偿金;非农业的,享有人口补偿金,无土地补偿金。13、本组女儿户,其女儿如均已结婚的,则允许其在该规定时限内迁入一个女婿户口,以在册户口性质跟本组组民同等待遇,不迁入户口的,无权享受分配。14、本组出嫁妇女离婚(以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准)后没有再婚,户口迁回本组登记为农业户口的,享有一人人口补偿金60%,无土地补偿金,如再婚,不享有本次分配资格。离婚后归其抚养的子女,不享有本次分配资格。15、外村妇女嫁入本组后离婚的(离婚标准同上),持有二

  轮土地承包证的,在与本组解除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后,享有土地

  补偿金,无人口补偿金。其子女作为本组组民的利益分配不变。

  本组组民再婚而娶的妻子,享有人口补偿金,无土地补偿金。

  16、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家庭,以本组男性组民

  55周岁

  为标准,如超过55周岁的其妻子享有一人60%的人口补偿金,

  55周岁以下,享受全额人口补偿金。继配偶带入本组的子女无

  分配资格。但如本组男性村民其本人无生育的,则按一个子女标

  准给予补偿金分配。

  17、收养关系成立以民政局批准登记手续为准。收养关系成立

  的,视同亲生。不成立的不予承认,不享有分配资格。如目前以

  经镇计划生办或县计生委征收社会抚养费后登记户口的,享有一

  人50%人口补偿金,持有二轮承包证的,另享有一人土地补

  偿金50%。

  18、本组女青年已按习俗成婚,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户

  口尚在本组且持有二轮土地承包证的,享有60%土地补偿金,

  无人口补偿金。

  五、按其他情形确定的分配规则

  19、大、中专在校学生,凭所在学校证明,享有组民待遇。无在

  校证明,视为已毕业。

  已毕业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在本方案表决后20天内迁入本

  组的,享有组民待遇,户口尚未迁入的,享有一人人口补偿金

  40%,持有二轮土地承包证的,另享有一人

  60%土

  地补偿金。

  20、为保护“两劳”归正人员的民事权利,凡属本组组民的“两劳”人员,其分配权利不受影响,除非其明确表示不迁回户口到本组。21、本组男性组民离婚其所生子女,户口尚在本组的,分配权利不受影响。

  22、本组组民下落不明,有二轮土地承包证的,其土地补偿金和人口补偿金由其直系血亲代领及保管,由其本人出现后领取。

  六、附则

  23、本次分配款,一律以存入户主银行存折方式发放。存折由各户提供或提供身份证由村统一开设,如分户存款,则必须提出申请。为维护老年人权益,老年人应得款项份额,单独立户存入。24、凡拖欠村集款项和计生社会抚养费的,一律先扣抵偿还拖欠款,后领取多余款。

  如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多领分配款,当事者应自觉配合分款小组工作,自行退还,否则在二次分配利益时加倍收回。25、本方案经村支两委、党员及组委会会议讨论后,提交组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组民代表会议如认为应提交组民大会会议表决的,则以入户征询意见方式进行表决生效。生效后张榜公开。26、本方案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处理由村支两委及协调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如遇重大情况,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27、本方案所规定内容如与以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28、本方案授权青子冲“组委会”负责发放土地征收补偿金、村支两委及协调小组负责监督和解释工作。

  

  

篇五:村集体收益分配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按照邵店镇人民政府要求,牵涉去年15个村的集体经济收益,必须在7月14日前,发放给贫困户。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如下:发放对象范围:1、取消户不得享受;2、没走程序纳入系统的贫困户原则上不得享受;

  下一步拟删除的户:共户人不得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红。

  3、要着重考虑家有患大病的、大学生的、重度残疾人等特别困难的贫困户。

  发放原则:1、按照县攻坚办要求,不得将集体经济收益平均分配。

  2、村委召开“四议”决定分配等次,原则上设A、B、C三个等次,各等次之间相差额度要在100-200元内。A、B、C三个等次贫困户所占比例原则上分别是10%、20%、70%,也可根据各村贫困户的贫困状况适当调整比例。

  村委将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设定。等次涉及贫困户:

  个等次,分别是:

  等次涉及贫困户:

  等次涉及贫困户:

  3、

  村委必须按照镇下发的表格格式填写,并要求填

  写户主及其身份办理的农村信用社卡号,用其他人卡号的,

  必须经贫困户户主同意,钱打到卡上后,必须让贫困户户主

  或其家庭成员签字认可并存档。

  4、村委要将会议研究结果及实施结果进行张贴公示并

  拍远近照各一份存档。

  2017年6月25日

  

  

篇六:村集体收益分配

  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功能,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二条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可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第三条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第五条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六条财务清理。收益分配前,由乡镇财政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清理,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村名单及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

  第七条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党组织提出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第八条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可分配收益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证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二是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三是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注重把可分配收益资金向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倾斜,有效治理“六乱”,着力改善民生,在做好困难党员、困难群众扶贫帮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全体农户分配。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村级财务支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审核制度,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各乡镇党委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对抓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有关键作用,要充分履行好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真正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全面提高。各地要充分结合本地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公益建设等各方面实际,严格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每年一季度,将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写《贺州市八步区村级财务专项公示单》,逐级上报组织部门和农牧局,组织部门、农牧局将适时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暗访。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七:村集体收益分配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统计1.经营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本指标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2.发包及上交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农户和其他单位上交的承包金

  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本指标应根据“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3.投资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4.补助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本指标应根据“补助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6.经营支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支出。本指标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7.管理费用: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本指标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8.干部报酬: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用于本村行政管理干部的补助款。本指标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9.报刊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用于订阅报刊杂志发生的费用。此数据由管理费用项相对应的明细科目中查寻填列。

  10.其他支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指标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11.本年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实现的收益总额。如为亏损总额,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2.年初未分配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未分配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上年度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收益”数额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3.其他转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用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14.可分配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可分配的收益总额。本指标应根据“本年收益”项目、“年初未分配收益”项目和“其他转入”项目的合计数填列。

  15.各项分配: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各项收益分配,具体包括下列几项:(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2)提取应付福利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提取的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3)外来投资分利: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外来投资者的分利。(4)农户分配: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属成员分配的款项。(5)其他分配:指除上述分配项目以外的其他分配项目。16.年末未分配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累计未分配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可分配收益”项目扣除各项分配数额的差额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17.汇入本表村数:指本统计表统计的村数。18.当年有经营收益的村:指集体经营收益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及投资收益之和,减去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后的差额。其计算方法为: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经营

  收益。其计算结果为零或小于零的村,统计为无经营收益的村。其计算结果大于零的村,统计为有经营收益的村,具体划分以下几组:

  (1)5万元以下的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不足5万元的村。

  (2)5-10万元的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村。包括5万的村,不包括10万元的村。其他依次类推。

  (3)100万元以上的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超过100万元的村。

  19.当年扩大再生产支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扩大生产规模当年发生的支出。包括为扩大生产规模新购建、改扩建固定资产的支出和追加流动资金的支出。不包括为维持原生产规模发生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

  20.当年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指当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财政资金等兴修村内道路、水利、电力、文化、卫生、体育、教育等公益性设施投入。应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及支出类帐户中分析填列。

  21.(当年)获得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指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财政为鼓励村民筹资筹劳建设村级公益事业而给予的奖补资金。

  22.当年村组织支付的公共服务费用:指当年村组织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公共卫生(如垃圾处理、防疫)、教育、计划生育、优抚、五保户供养、消防、治安、公益设施维护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发生的劳务费用、优抚和供养资金、材料费、运输费等,但不包括村组织的管理费用。

  2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宗数:指本年度发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次数。

  出租,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使用者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包括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厂房、店铺等地上建筑设施连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租出让时,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统计。

  2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面积:指本年度发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厂房、店铺等地上建筑设施连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租出让时,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统计出租出让面积。

  2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收入:指本年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总额。出租,以报告期实际收入为准;出让,以签定的合同金额为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厂房、店铺等地上建筑设施连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租出让时,一并统计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收入。

  

篇八:村集体收益分配

  **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胡沟村民委员会关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胡沟村的实际情况,现制定胡沟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第一条分配原则胡沟村民委员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原则是具有胡沟村农业户口的成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的分配权。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收入使用范围1、用于脱贫攻坚中的统酬资金,鼓励和激发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积极参与到村里公益劳动中去。

  2、用于改善村容村貌,美化提升人居环境,新建、维修、养护公共设施。

  3、用于奖励文明户和户卫生评比中,家庭卫生、个人卫生整洁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4、用于救助突发大病、重病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5、每年如除留足村备用金还有节余,按本村实有农户数平均分配。

  第三条本村农户的界定范围1、本村农业户口的农户及其家庭成员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2、分地之前曾经系本村农业户口或曾经分过土地现已不是本村农业户口(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分红。本户以家庭为单位(限2018年12月31日前组成的家庭)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份额的收益分配。

  3、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与其成立婚姻关系的一方在本村享受的收益分配份额享受同等份额收益分配;

  有女无儿的家庭只限一个女儿招婿,该女婿及其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4、在本年度离婚后又再婚的,本年度只能有一个配偶享受该家庭可以享受的收益分配额。

  5、本年度(2018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需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原件(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准生证、医学出生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根据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

  享受同等分配权益。6、在2018年度中去世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根据生前所

  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仅限去世当年享受)。7、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参军服兵役期间(军官除外)以

  及退伍后本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回本村的(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8、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学生,因上中专以上学将户口迁出,在校读书尚未毕业期间(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当年毕业的需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后户籍迁回原籍(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的,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9、在本村没有分过承包土地、现为非农业户口的人,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0、夫妻双方均有正式工作或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本人及其子女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

  11、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离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且已经不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2、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因工作、结婚、出国等原因将户

  口迁出的,本人不再享受胡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第四条其余自2019年元月1日起,加入成为胡沟居民委员会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需要履行相关的加入、审批程序,任何人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审议通过,不得仅以户籍迁入为由主张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篇九:村集体收益分配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公平性保

  障机制研究

  【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涉及到村民的经济利益,处理不得当将导

  致村民纠纷,出现利益博弈现象。我国自建国以来就有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收益,

  建国初期到当前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公平性保障机制有所不同,集体经营

  性资产收益分配形式也多种多样。就我国目前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公平性

  保障机制来说,还面临着不少问题,对这些存在的现状进行管理改善,可以从管

  理经营、监督保障和主体参与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公平性;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李清(1993-),女(汉),广西桂林市兴安人,管理学硕士,主要研究城乡管理、乡村振兴等。通信地址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广西财经学院(明秀校区),联系电话为:156****8677,E-mail地址为****************。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发展在其中起着越来越大

  要的促进作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的多少关乎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的进程和

  农民收入水平的高低。目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和外延尚未得以清晰界定,

  其发展更是面临着主体不明晰、主体职能不明确等问题。[1]针对集体收益不明晰、分配不公开、分配权缺乏保障等问题,政府层面虽然出台一些政策规定了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范围,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但要

  进一步盘活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治理体系的构建,形成集体

  和个人都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分配保障机制的

  发展迫在眉睫。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公平性保障机制发展历程

  我国最先发展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合作社,现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

  村合作社发源而来,每个时间段的集体收益分配公平性保障机制各不相同。

  1.改革开放前的农村合作社集体收益分配公平性保障体制

  自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前的农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起起伏伏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到初级农业合作化阶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到了关于发展集体合作的事宜,这是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发展的初期,也是集体收益分配问题的萌芽阶段。第二阶段是土地改革后的农业合作化阶段,农民通过土地入股、集体经营性的方式在中国农村开始了互助合作运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归集体所有,农民的收益由集体分配,收益奉行平均主义,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进行保障的是社务委员会,只有管理执行的单位,并没有正规的保障机制。第三阶段人民公社至改革开放前,以生产队为单位发展集体经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是当时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保障,规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并设有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但实际上依然遵循之前合作社的平均主义分配原则,生产队队员不分男女工作程度的强弱,平均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机制落实不到位。

  2.改革开放后到新一轮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出台期间的集体收益分配保障政策

  由于之前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对集体经济发展的收益均奉行平均主义原则,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戳伤经济生产的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取消了强制加入合作社的要求,让农民承包到户,遵循自主自愿进行合作的原则。对于自主加入供销社或者其它经济合作组织的农民,也有相应的政策保护其收益分配。如:《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对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进行了界定,对入社农民的权益、责任、义务进行了法律规定。这些农民都有管理权和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能更公平的保障他们所应获得的收益。

  3.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出台至今的集体收益分配保障机制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集体经济的壮大起到了很好的助推作用。随着国家对“三农”和乡村振兴的发展,我国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上也有了进步。一是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有了法律保护,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体制和社员权力,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进行了明确的法律保护。二是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进一步明确,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让农民拥有更多获得感,赋予集体成员对自己的收益份额享有的各种权利,并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通过股份或者份额的形式进行量化划分到集体成员身上。三是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有了正规的财务制度,2022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对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等都有了明确规定。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形式

  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中,隐含着不同的实践逻辑:一种是针对一般集体成员,遵循公平逻辑;另一种是针对作出额外贡献的成员,注重强化增量激励。[2]当然,上述是将集体收益分到至集体成员个人账户的原则,也有集体收益暂时不分配到个人的情况。目前我国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为经营性资产收益归集体所有、收益分配到个人、收益集体和个人各占一定比例。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归集体所有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化零为整,集体资产所得收益不分配给村民个人,全部放在村会计处,一般用来集中力量做公共事业,建设乡村的公共设施,比如修建道路、篮球场、路灯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到个人是指集体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后,按照既定的规则进行分配,比如按照资产占股的份额或者是资产占股人数来进行分配,集体不保留收益,收益全部分配到个人账户。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集体和个人各占一定比例是指村集体在保留足够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用作公共支出外,会把剩下的收益进行合理的分配,以便在一定程度上增长村民的收入,让村民更好的发展小本经济,改善现有的生活。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保障机制供给困境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主要的经营方式是家庭承包制,个体经营最为普遍,随着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国家政策的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盘活趋势明显,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发展也带来了收益分配问题,影响问题的因素主要包括:地区经济组织机构

  建设的完备性、农村个人意愿决策机制的实操性、集体经济筹备制度的可行性、

  农户个人利益分配的科学性等。[3]

  1.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保障机制还不足

  虽然已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制度内也明确对农村集体经营

  性资产的收支管理和收益分配进行了规定,但目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

  配的政策都是在其他政策中提及,并未有针对性的制度,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收益上的管理还处于薄弱状态。这表明集体经济组织制度还存在缺陷,集体经济

  组织制度与农村基层政治组织制度之间的关系还存在较大的混淆性问题。[4]此外,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虚化、运行规则缺位,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

  配纠纷频发,对于这个可能存在的问题,还未建立收益分配纠纷解决的司法路径。

  2.政府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保障机制重视不够

  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保障机制的监管不够。一是

  缺乏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监督机制,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

  监督落实不到位,政府工作人员对本地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情况不清楚,一般

  在集体收益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村民上访后才会进行监督,监督方式往往表现为

  委派工作代表监督管账的村会计重新核算收益,几乎不会主动对集体收益分配进

  行监督。导致农村集体收益内部财务控制方面尚存在诸多的不足,比如财务报告

  不公开等。[4]二是缺乏监管部门,2002年机构改革后,专门用于管理农村集体经

  营性资产的部门经管站被撤销后,由政府部门代为管理,但是不会进行具体的管理,且无专人对接,有需要的村民到乡镇政府办反馈,再由乡政府视情况安排工

  作人员处理。

  3.农民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保障不重视不了解

  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的主体,但现状中普遍存在对农村集

  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保障机制不重视和不了解的情况。主要体现在其对集体收

  益分配保障机制中的权利不重视,他们一般都遵循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安排,对

  自己拥有的管理权和参与权等并不是很在乎。再者是农民对集体收益分配保障机

  制中的权利不了解,我国目前的集体经营性资产都实行自治,主要由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代表村集体行使自主权和管理权,农民在集体经营性资产中的收益分配

  参与少,易引发对农民个体权益的侵犯现象。在现行土地收益分配政策中,对于

  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的界定仍比较模糊,村民们不会主动去了解土地收益分配政策,此外,村委会、村民小组和乡镇政府也没有有效的进行引导和告知。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保障机制不细致

  诚如前文提到的,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保障

  机制,但是在一些其他的制度里有提到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问题,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意见和制度里也都

  有提及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保障的内容,还没有专门进行规定的细

  分条例,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保障机制上规定的还不够细致具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保障机制供给路径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保障机制对于农民增收、发展乡村经济、实现

  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做好收益分配保障工作,需要从落实机制、政府管理、

  监督平台搭建和村民参与四个方面一起抓。

  1.加快落实政府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保障机制

  加速推动政府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保障机制的建立,是集体经营

  性资产收益得到合理有效分配的基础前提和根本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

  分配保障机制需要在管理的制度上和规范上下功夫。一是要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

  收益管理的制度化,目前还没有单独针对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

  制度,对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管理进行制度化十分必要。困局经济学告诉我们,

  要想让大家都得到利益的福祉,平衡利益关系,就要有规范的制度。二是要做好

  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的规范化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涉及到集体成

  员的经济利益,要收益分配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人口份额、股份变更等情况,要考

  虑相关流动性因素,要对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保障规范上规定好集体收益的

  分与不分、如何分配以及再次入股后如何分配的问题。三是要强化政府对集体经

  营性资产收益管理的责任和职责,政府的管理更有利于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当前乡镇政府并没有专门管理集体资产方面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处于管理缺位的

  状态,导致出现利益冲突时解决问题的速度较慢,强化政府对集体经营性资产收

  益管理的责任和职责,重视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管理,是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

  益分配保障机制得以运行的重要一步。

  2.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保障机制的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保障机制建立后需要跟进管理,其管理体系的

  建立需要把财务会计制度、财务公开和“乡规民约”等因素考虑在内。现在农村

  仍有部分村会计在管理账务时仍然采取以前的手账方式,记账方式简洁,在记录

  收益分配时,也没有集体协议书等后期可以拿来证明的文件,不利于长久管理,

  为了规避财务风险,规范做好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的财务会计制度十分必要。

  鉴于当前绝大部分地区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公示一般在年终的时候进

  行公布,或者是年中和年终各公布一次,公布的内容为收益分配的情况和剩余收

  益的多少,公布的内容并不详细,为了做好信息的公开化,应当加大对集体经营

  性资产收益分配上财务管理的公开化管理。同时,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管理

  时处理好和“乡规民约”的关系,针对村民向政府反映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

  管理上的问题,有的是因为账目不明晰问题,有些村落会默认一些“乡规民约”,比如村里在建设公共措施时,会给出力建设的村民一定数额的误工补偿,当这部

  分钱支出以后,可能会有一部分村民不理解不同意的状况出现,这需要及时做好

  沟通协调,处理此类问题时必须要处理协调好与“乡规民约”的关系。

  3.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平台建设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监督虽然也有发展,但是在收益分配上的监督发

  展仍然缓慢,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平台建设不仅需要监督主体

  发挥作用,也需要监督平台的完善。政府和民众要同时对监督主体进行监督,农

  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一般由村干部和村民小组来共同分配、管理,政府和

  村民很多时候都不清楚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为此,政府要实行监督职能,村

  民要进行民主监督,合力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平台建设,

  有效预防收益分配不明、使用不清的现象。目前政府部门的官方虽然都有监督栏,

  但是村民很少会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监督,而网络监督平台的搭建能有效推动农村

  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监督管理效率,搭建网络监督平台十分必要。

  4.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村民参与机制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发展离不开农民本身的管理,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营

  性资产收益的主体,拥有参与管理的权力。比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认定问题上,村民可行使自己的表决权,从利益相关理论来讲,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都是利益相关者,涉及今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建立农村集体经

  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村民参与机制可以为后面的集体收益分配进行民主协商。再比

  如在面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时,分不分,分多少这个问题,村民一起协商

  可减少争端,利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长期发展,应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收益分配村民参与机制的建立。

  五、结语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保障机制是当前集体经营性资产发展方面较薄

  弱区域,在政策领域用规章意见来规范的不多,在学术领域学者们对此研究甚少,但是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涉及农民的利益和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问题,研究其保

  障机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尽管现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

  配保障机制发展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是如若能出台更多的可行性意见,政府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处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的保障问题上齐齐发力,一定能有效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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