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4-02-05 17:13: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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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范文推荐)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市级和县(区)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维护河池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市级负责开展和配合开展的全国性、全区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配合自治区开展的全区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组织实施,配合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负责开展和配合自治区、市级开展的全国性、全区性、全市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配合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负责开展的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测量标志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负责开展的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测量标志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中央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和上级交办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城市规划区外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城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城区政府部门负责和上级交办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城区财政事权,由城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政府委托县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县政府部门负责和上级交办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市级负责开展和配合自治区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和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负责开展和配合自治区、市级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和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市本级国有土地收储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县(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县(区)国有土地收储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市级负责开展和配合自治区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和监督实施,资源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负责开展和配合自治区、市级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和监督实施,资源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区)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市级负责开展和配合自治区开展的受全国性、全区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负责开展和配合自治区、市级开展的受全国性、全区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级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县(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市级负责开展和配合自治区开展的对自治区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国土综合整治,对跨省域、跨市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以前关闭的和因中央、自治区产业政策与规划关闭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非自治区直属管理的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国家级与自治区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负责开展和配合自治区、市级开展的对自治区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国土综合整治,对跨省域、跨市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以前关闭的和因中央、自治区产业政策与规划关闭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非自治区直属管理的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国家级与自治区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和市级负责开展的国土综合整治,对市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集中的,或生态损害责任明确,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因市产业政策与规划关闭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和县(区)负责开展的国土综合整治,对县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集中的,或生态损害责任明确,由县(区)政府承担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因县(区)产业政策与规划关闭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市级负责开展和配合自治区开展的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疫情)、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负责开展和配合自治区、市级开展的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疫情)、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负责开展和配合自治区开展的矿业权出让和管理,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辖区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和钟乳石管理,辖区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盘活存量土地,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地图监管及国家版图教育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负责开展和配合自治区、市级开展的矿业权出让和管理,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辖区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和钟乳石管理,辖区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盘活存量土地,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地图监管及国家版图教育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市地质灾害综合防灾减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市本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测绘保障、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建设,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配合自治区开展的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防灾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林业草原防灾减灾、跨县(区)和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地质灾害应急测绘、调查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测绘、调查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县(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市级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行业监管、宣传培训、市级自行建设的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行业监管、宣传培训,县(区)自行建设的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保障自然资源领域财力支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预算安排,确保职责履行到位。市县要加大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对市县自然资源保护和能力建设等的支持。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紧密结合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自治区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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