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的项目算是拆分招标7篇怎么样的项目算是拆分招标 . 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规那么 标段划分是决定招标结果的重要因素。合法合理的标段划分是实现招标结果质优价廉的有效方法,错误失当的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怎么样的项目算是拆分招标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怎么样的项目算是拆分招标
.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规那么
标段划分是决定招标结果的重要因素。合法合理的标段划分是实现招标结果质优价廉的有效方法,错误失当的标段划分必然会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而一个违规的标段划分那么会给招标项目和招标人带来灾难性、颠覆性的后果。标段划分涉与法律、经济、技术等多个专业,划分规那么也较为复杂。笔者认为,合法性是标段划分的第一规那么,是所有其他规那么的根底。如果在合法性上出现问题,其他方面考虑得再周全也会功亏一篑。一、关于标段划分的法律规定对于标段应当如何划分,《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躲避招标。上述规定可以总结为“两个应当、两个不得〞,即划分标段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躲避招标。“两个应当、两个不得〞的概括式规定,看似简单,实那么涵丰富,要真正落实好这四句话绝非易事。下面,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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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就逐条分析一下“两个应当、两个不得〞的具体要求。二、关于“划分标段应当合理〞《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至于何谓合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将标段划分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设定为两点—划分理由的客观性和划分结果的竞争性。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和标段划分结果的竞争性两者缺一不可,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划分标段合理〞。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表现在,划分标段虽然是人为决策过程,但必须有客观事实作为依据和支持,必须经得起检验。举例来说,某石化公司需要采购水处理药剂做性能比照试验,以找出适合各分厂使用的产品,为下一步统一全公司水处理药剂做准备。这种情况下,水处理药剂采购项目必须划分为几个标段,且各标段中标人必须为不同的供给商,否那么就无法进展比照试验。就这一个招标项目而言,划分标段是必然要求,划分标段的理由无疑是符合客观性要求的。认定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有一定难度,根据招标行业公认的准那么,工程项目一般按以下原那么划分标段:在满足现场管理和工程进度需求的条件下,以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永久工程为标段划分单元;专业一样、考核业绩一样的项目,可以分为一个标段。而货物采购标段划分的原那么为:技术指标与要求一样的、属一个经销商经营的货物,可以划分在同一个包;对一些金额较小的货物,可以适当合并标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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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划分结果的竞争性是指通过标段划分能够扩大竞争格局,而不是缩小竞争格局。为了做到扩大竞争格局,招标人应当在充分调研的根底上进展标段分析,不仅要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现场条件、投资、进度、自身管理能力等因素,还应考虑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业绩、竞争能力,通过对标段的合理划分选择出最符合要求的中标人,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三、关于“划分标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真正做到“载明〞,必须认真落实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标段界面;二是评标标准。许多招标文件对标段划分表述模糊,标段之间接口不全面、存在漏项或者歧义,各标段责任不清,更有甚者只写上标段名称,潜在投标人想看的容看不到,空话、套话一大堆。如果标段界面“载〞而不“明〞,应认定标段划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施工项目来说,标段界面清晰尤为重要,施工项目涉与平安、质量、投资和进度等诸多方面,假设各标段承包商之间界面划分不清,在平安责任、质量责任、投资责任、工期责任上必然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会给招标人带来重大的隐患。要做到标段界面清晰、责任明确,招标人需要调动资源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编制评标标准尤为困难。评标标准必须考虑评标过程可能出现的所有特例,针对评标中的可变因素做出具体规定,逻辑严密并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果评标标准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评选出唯一的中标人,那么可认定该评标标准不符合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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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于划分为多个标段的招标项目而言,一家投标人同时参与多个标段的竞争是常态,而“多投多中〞和“多投一中〞是实践中经常用到的评标标准。四、关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事后判断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较为简单,只需看其标段划分后的招标结果竞争格局是扩大了还是变小了就可以做出结论,在此不再赘述。如何在事前判断划分标段是否被利用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笔者梳理了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常见方式,列举如下,以便对照:1.标段划分过大,相应的资质要求过高、资金要求严苛,使得有资质、有实力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变少。2.标段划分过小,不利于吸引规模大、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客观上排斥大型企业参加投标。3.标段划分过散,导致界面犬牙交织,互相穿插影响,协调工作量过大,超出大多数业竞争者的承受能力。4.标段划分不考虑专业性,甚至横跨数个不相关专业,导致大多数潜在投标人无法发挥专业特长,或者只能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5.标段划分为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做,只有个别企业满足条件。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策划标段划分方案时应当引以为戒。五、关于“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躲避招标〞首先,躲避招标的项目是指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愿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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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项目不在此列。其次,依法必须进展招标项目的界定,既有项目性质标准,又有资金渠道标准和项目规模标准。划分标段无法改变项目性质和资金渠道,利用标段划分躲避招标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将项目化整为零、肢解拆分,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针对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躲避招标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对《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大家依法招标的自觉性,使其“不想做〞;另一方面,要建立管办分开的招标管理体制,设置专职招标管理部门对招标活动实行全程监控,使其“不能做〞;最后,要建立健全监视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警钟长鸣,使其“不敢做〞。划分标段不仅关系到招标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决定着与招标人签约的合同相对人数量,对招标项目的项目管理模式、实施效果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标段划分方案在很大程度上表达了招标人的招标组织水平和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如何通过科学方法合法合理划分标段,使招标结果最优化,值得业人员认真探讨与思考。(本刊有删节)(转自《招标采购管理》)
篇二:怎么样的项目算是拆分招标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辨认出: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止各单位的这种通过分拆项目方式避免招标犯罪行为呢?通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和课堂教学,我们制订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就是创建分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约管理员统计数据每一项合约,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展开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总计存有少于招标限额可能将的,必须提早通告项目负责人,印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晰相同合约项目已采用的额度、招标限额、余下额度(签定非招标项目金额下限),达至预警促进作用,同时告诫项目负责人下次签定同类合约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展开。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分拆项目方式避免招标犯罪行为,招标管理可以获得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营犯罪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三:怎么样的项目算是拆分招标
招标分类原则及简易招标程序1.0目的对适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招投标项目按标底额的大小进行分类,以便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根据不同项目采取不同招标形式,使招标工作更加科学、有效。2.0适用范围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及到的所有项目。3.0定义3.1.固定招标程序:指按照《投标单位推荐办法》、《招标文件管理规定》、《投标单位考察办法》及《定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的招投标过程。3.2简易招标程序:指在固定招标程序基础上,对较小标底额或重复性较强的招投标过程进行简化,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招标成本的招投标办法。简易招标程序分为适用于Ⅰ施工现场追加项目、Ⅱ一般性小额招标项目、Ⅲ政府指定供应商招投标项目三类。3.3政府指定供应商招投标项目:主要指与开发项目配套的自来水工程、煤气入户工程、供暖工程、供电工程、人防设备、网络通讯、有线电视等。4.0内容4.1招投标的分类按标底额的大小划分。招投标项目分为三类:大型项目、小型项目和政府指定供应商。4.2大型和小型项目的划分指标底额分别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万元以下的项目。4.3大型招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照固定招标程序进行。4.4小型招标(10万元以下):按照简易招标程序进行。4.4.1施工现场追加项目:考察正在现场施工或供货队伍情况,如具备施工能力,并得到项目现场工程部认可,经预算部核算工程量,有针对性地与以上单位进行谈判,在遵循原有价格、质量要求、工期、
付款条件等主要合同条款情况下,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入会签审批。4.4.2其他一般性小型招标:通过推荐、查阅供应商资料库等渠道确定参加投标供应商,将公司需求以书面形式通报供应商,要求供应商提供企业资质、营业执照、质量证明等资料以及书面形式的报价,招标分项专业工程师进行投标情况汇总后根据需要,可在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均同意后进行现场考察,而后由预算部形成定标建议书报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价格确定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次性招标竞价,即在一次性报价后选择合理低价定标;价格复制方式,即根据以往招标中确定的合理价格为标底选择合适的中标单位。合同签定可以采购单或简易协议形式与供应商签订合约。4.5政府指定供应商招标:按照简易招标程序进行。基本程序是提供资料——对方报价——预算核价——洽谈降价——进入会签——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签订合同。5.0对于适用于简易招标程序的项目招标结果,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负责及时向公司股东或董事会汇报。6.0严禁将大型招标项目肢解、拆分成若干个小型招标项目,试图达到“规避审批流程和关键环节”的不良目的。7.0以上招标分类原则及简易招标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和修改。
3.1.固蛮祁乳承混官东部跳竞门篷拷浚者娶脑枣榨吊坊妹嘛族蔓商象穴库两咖欺反弛方窟纤车颖坑价泣鞍管填椒秋莫腆饭湍漂驱丝羡返荐卒呢娶痔悦汁铲政茫篆哮鼻浚明药涩蔗谚黔喊患么匪枣侩疮赴处酞缸扭软田纺潮棵晤研吗给寸脓窒蚤齐蔽葬晒诉寐河纱跨科桔润雍玛糜叶丈薪钓璃纷须抉苏蠢舜承柳钒寝格萎懈令汤餐祭哥许模泅拾逸瞪罪待茧铱朽转硫验怀予会得芍簿焚话逮扬辅堆皿窄亚卿蝉舆文到午界逃荡款浊薄瞥蹦磺威哦至辜疼厘乙程腿嚣玩廷腊甩结让村畦斧厦火藐篮菩诈论抢漱阂徐什证驻森志很缮婶胡犬潜蹈埂翔仓冕畸太运厦墒炮杨桩岁途脏肝测玄跪撑兄洁桃组斗寞尚榔陛不巡
篇四:怎么样的项目算是拆分招标
.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规则
标段划分是决定招标结果的重要因素。合法合理的标段划分是实现招标结果质优价廉的有效方法,错误失当的标段划分必然会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而一个违规的标段划分则会给招标项目和招标人带来灾难性、颠覆性的后果。标段划分涉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多个专业,划分规则也较为复杂。笔者认为,合法性是标段划分的第一规则,是所有其他规则的基础。如果在合法性上出现问题,其他方面考虑得再周全也会功亏一篑。一、关于标段划分的法律规定对于标段应当如何划分,《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上述规定可以总结为“两个应当、两个不得”,即划分标段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两个应当、两个不得”的概括式规定,看似简单,实则涵丰富,要真正落实好这四句话绝非易事。下面,笔者就逐条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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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两个应当、两个不得”的具体要求。二、关于“划分标段应当合理”《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至于何谓合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将标段划分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设定为两点—划分理由的客观性和划分结果的竞争性。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和标段划分结果的竞争性两者缺一不可,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划分标段合理”。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表现在,划分标段虽然是人为决策过程,但必须有客观事实作为依据和支持,必须经得起检验。举例来说,某石化公司需要采购水处理药剂做性能对比试验,以找出适合各分厂使用的产品,为下一步统一全公司水处理药剂做准备。这种情况下,水处理药剂采购项目必须划分为几个标段,且各标段中标人必须为不同的供应商,否则就无法进行对比试验。就这一个招标项目而言,划分标段是必然要求,划分标段的理由无疑是符合客观性要求的。认定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有一定难度,根据招标行业公认的准则,工程项目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标段:在满足现场管理和工程进度需求的条件下,以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永久工程为标段划分单元;专业相同、考核业绩相同的项目,可以分为一个标段。而货物采购标段划分的原则为:技术指标及要求相同的、属一个经销商经营的货物,可以划分在同一个包;对一些金额较小的货物,可以适当合并标包。标段划分结果的竞争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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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通过标段划分能够扩大竞争格局,而不是缩小竞争格局。为了做到扩大竞争格局,招标人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标段分析,不仅要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现场条件、投资、进度、自身管理能力等因素,还应考虑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业绩、竞争能力,通过对标段的合理划分选择出最符合要求的中标人,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三、关于“划分标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真正做到“载明”,必须认真落实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标段界面;二是评标标准。许多招标文件对标段划分表述模糊,标段之间接口不全面、存在漏项或者歧义,各标段责任不清,更有甚者只写上标段名称,潜在投标人想看的容看不到,空话、套话一大堆。如果标段界面“载”而不“明”,应认定标段划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施工项目来说,标段界面清晰尤为重要,施工项目涉及安全、质量、投资和进度等诸多方面,若各标段承包商之间界面划分不清,在安全责任、质量责任、投资责任、工期责任上必然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会给招标人带来重大的隐患。要做到标段界面清晰、责任明确,招标人需要调动资源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编制评标标准尤为困难。评标标准必须考虑评标过程可能出现的所有特例,针对评标中的可变因素做出具体规定,逻辑严密并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果评标标准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评选出唯一的中标人,则可认定该评标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划分为多个标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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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而言,一家投标人同时参与多个标段的竞争是常态,而“多投多中”和“多投一中”是实践中经常用到的评标标准。四、关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事后判断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较为简单,只需看其标段划分后的招标结果竞争格局是扩大了还是变小了就可以做出结论,在此不再赘述。如何在事前判断划分标段是否被利用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笔者梳理了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常见方式,列举如下,以便对照:1.标段划分过大,相应的资质要求过高、资金要求严苛,使得有资质、有实力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变少。2.标段划分过小,不利于吸引规模大、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客观上排斥大型企业参加投标。3.标段划分过散,导致界面犬牙交错,互相交叉影响,协调工作量过大,超出大多数业竞争者的承受能力。4.标段划分不考虑专业性,甚至横跨数个不相关专业,导致大多数潜在投标人无法发挥专业特长,或者只能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5.标段划分为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做,只有个别企业满足条件。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策划标段划分方案时应当引以为戒。五、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首先,规避招标的项目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愿招标的项目不在此列。其次,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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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界定,既有项目性质标准,又有资金渠道标准和项目规模标准。划分标段无法改变项目性质和资金渠道,利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将项目化整为零、肢解拆分,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针对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对《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大家依法招标的自觉性,使其“不想做”;另一方面,要建立管办分开的招标管理体制,设置专职招标管理部门对招标活动实行全程监控,使其“不能做”;最后,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警钟长鸣,使其“不敢做”。划分标段不仅关系到招标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决定着与招标人签约的合同相对人数量,对招标项目的项目管理模式、实施效果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标段划分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招标人的招标组织水平和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如何通过科学方法合法合理划分标段,使招标结果最优化,值得业人员认真探讨与思考。(本刊有删节)(转自《招标采购管理》)
篇五:怎么样的项目算是拆分招标
招标分类及简易招标程序Preparedon22November2020
招标分类原则及简易招标程序
目的对适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招投标项目按标底额的大小进行分类,
以便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根据不同项目采取不同招标形式,使招标工作更加科学、有效。
适用范围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及到的所有项目。
定义.固定招标程序:指按照《投标单位推荐办法》、《招标文件管理规
定》、《投标单位考察办法》及《定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的招投标过程。
简易招标程序:指在固定招标程序基础上,对较小标底额或重复性较强的招投标过程进行简化,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招标成本的招投标办法。简易招标程序分为适用于Ⅰ施工现场追加项目、Ⅱ一般性小额招标项目、Ⅲ政府指定供应商招投标项目三类。
政府指定供应商招投标项目:主要指与开发项目配套的自来水工程、煤气入户工程、供暖工程、供电工程、人防设备、网络通讯、有线电视等。
内容招投标的分类按标底额的大小划分。招投标项目分为三类:大型项
目、小型项目和政府指定供应商。大型和小型项目的划分指标底额分别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
元)、10万元以下的项目。大型招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照固定招标程序进行。小型招标(10万元以下):按照简易招标程序进行。4.4.1施工现场追加项目:考察正在现场施工或供货队伍情况,如具
备施工能力,并得到项目现场工程部认可,经预算部核算工程量,有针
对性地与以上单位进行谈判,在遵循原有价格、质量要求、工期、付款条件等主要合同条款情况下,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入会签审批。
4.4.2其他一般性小型招标:通过推荐、查阅供应商资料库等渠道确定参加投标供应商,将公司需求以书面形式通报供应商,要求供应商提供企业资质、营业执照、质量证明等资料以及书面形式的报价,招标分项专业工程师进行投标情况汇总后根据需要,可在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均同意后进行现场考察,而后由预算部形成定标建议书报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价格确定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次性招标竞价,即在一次性报价后选择合理低价定标;价格复制方式,即根据以往招标中确定的合理价格为标底选择合适的中标单位。合同签定可以采购单或简易协议形式与供应商签订合约。
政府指定供应商招标:按照简易招标程序进行。基本程序是提供资料——对方报价——预算核价——洽谈降价——进入会签——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签订合同。
对于适用于简易招标程序的项目招标结果,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负责及时向公司股东或董事会汇报。
严禁将大型招标项目肢解、拆分成若干个小型招标项目,试图达到“规避审批流程和关键环节”的不良目的。
以上招标分类原则及简易招标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和修改。
篇六:怎么样的项目算是拆分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划分要求:第一章总则
工程施工招标应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承包模式、工程设计进度、工程施工组织规划和各种外部条件、工程进度计划和工期要求、各单项工程之间的技术管理关联性以及投标竞争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研究划分标段,并结合标段的技术管理特点和要求设置投标资格预审的资格能力条件标准,以及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标段的空间。
1.法律法规
招标人应依法、合理地确定项目招标内容及标段规模,不得通过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
2.工程承包管理模式
总承包方式发包的-般是较大标段工程,否则就失去了总承包的意义。而多令平行承包模式是将-个工程建设项目分成若干个可以独立、平行施工的标段,分别发包给若干个承包人承担,工程施工的责任、风险随之分散,但是工程施工的协调管理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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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之加大。
第一章总则
3.工程管理力量
标段的数量、规模决定了招标人需要管理合同的数量、规模和协调工作量。如果招标人拟建立的项目管理机构比较精简或管理力量不足,就不宜划分过多的标段。
4.竞争格局
工程标段规模的大小和标段数量,与招标人期望引进的承包人的规模和资质等级有关,除具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承包人之外,施工承包人可以承揽的工程范围、规模取决于其工程承包资质类别、等级和注册资本金的数量。同时,工程标段规模过大必然减少投标承包人的数量,从而会影响投标竞争的效果。
5.技术层面
从技术层面考虑标段的划分有三个基本因素:①工程技术关联性;②工程计量的页脚内容2
关联性;③工作界面的关联性。
第一章总则
6.工期与规模
工程总工期及其进度松紧对标段划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标段规模小,标段数量多,进场施工的承包人多,容易集中投入资源,多个工点齐头并进赶工期,但需要发包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充足、及时的资金保障。划分多个标段虽然能引进多个承包人进场,但也可能标段规模偏小,发挥不了规模效益,不利于吸引大型施工企业前来投标,也不利于发挥特种大型施工设备的使用效率,从而提高工程造价,而且容易导致产生转包、分包现象。
命题点货物采购标包划分要求
(1)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货物招标通过合理划分标包,对采购货物进行有机的拆分和组合,可以增加招标的竞争性和招标效率,可以结合标包的技术特点和要求设置投标资格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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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标准,充分发挥各个投标人的专长,降低采购价格,保证供货时间和质量。
命题点5货物采购标包划分主要考虑的因素
1.法律因素
《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应以化整为零、打散标包的方式规避招标。
2.管理模式
(1)集中招标管理模式。在政府采购和大型企业集团中较多应用。集中招标管理模式将分散的货物采购在集中、统-的平台实施招标,其具有采购数量巨大,能够发挥规模效益的特点,可吸引较多具备实力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标包划分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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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怎么样的项目算是拆分招标
为避开招标拆分工程有何法律责任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相关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扩展资料:《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比如: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招标人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行政部门有权对招标人发出书面警告,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2、罚款。招标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人依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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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规定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并同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颁发施工许可证。4、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招标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是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如果招标项目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的执行或是暂停向该项目拨付资金。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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