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17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1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中层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龙保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呈现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原则。(四)组织认可、群众认可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选拔、培养、使用和监督、考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中层干部职务序列,按**公司规定设置的各部门正副职,包含人防部各大队长.第五条**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负责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监督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党群部具体组织实施.
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制度制定、选拔任用、教育培养和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中层干部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复。第七条子公司中层干部由各子公司考核、管理,任免文件抄送总公司.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八条拟选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取得成效;(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四)具有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群众观念强;(六)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第九条拟选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学历和年龄规定:(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二)新提拔中层干部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选拔的程序第十条选拔中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党群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拟定工作方案。(二)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工作方案.
(三)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按得票多少每个岗位确定2-3名后备考察人选。
(四)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各岗位从后备考察人选中确定1名考察对象。
(五)组织进行考察。(六)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的程序:(一)成立民主推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民主推荐预告,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三)召开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四)个别谈话推荐.(五)按得票多少确定后备考察人选。第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以民主推荐的结果为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选人,同时,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第十三条考察的程序:(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四)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向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汇报。第十四条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公司机关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
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领导、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员工,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不得少于10人。
第十五条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一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翔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二)主要特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十七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公司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第十八条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查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公司纪检部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章讨论决定的程序第十九条选拔任用公司中层干部,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二十条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成员至少4/5的人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
表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
(一)党群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任职第二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三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第二十四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含试用期六个月),可以连续聘任。第二十五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同本人谈话.第二十六条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层干部岗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公司内部进行.
第二十八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领导下进行,由党群部负责,人力资源部配合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面试、笔试、演讲、民主测评.(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轮岗、回避第三十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轮岗制度.公司中层干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实行轮岗.第三十一条轮岗交流对象: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第三十二条轮岗交流条件:(一)在同一中层岗位任职满5年的;(二)在同一部门连续任正副职满6年的;(三)为优化部门领导结构而需要调整的;(四)具有发展潜力,需多岗位锻炼的;(五)涉及职能变动及内部机构调整的;(六)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第三十三条轮岗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对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需要交流的岗位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掌握情况。
(二)制定方案。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群工作部及人力资源部制定轮岗交流工作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并批准实施.
(三)动员部署。组织召开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全体中层干部参加的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宣布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
(四)组织考察.通过对轮岗交流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座谈等形式全面了解轮岗交流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情况,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研究决定。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中层干部调查摸底情况、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及轮岗交流人员的特长等,通盘考虑,讨论决定中层岗位人选,并予以公布.
(六)任职。轮岗交流人员任职岗位确定后按干部任免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任职。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三十六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三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三十八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审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第四十条责令辞职,是指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引咎辞职、被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第四十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二)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三)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四)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五)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六)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司董事会或领
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党群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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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开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那么: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那么;2、XX集中制的原那么;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优化构造、注重实绩的原那么;4、按程序进展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那么;5、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开展的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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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那么;讲实话,办实事,效,不搞形式主义。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那么,求真务实,艰辛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承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视,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4、坚持和维护党的XX集中制,有XX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收集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优秀的人才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那么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那么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4、企业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奉献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三章中层干部的推荐和选拔第七条、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推荐考察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第八条、拟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初步考察人选主要是由XX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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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推荐、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第九条、XX推荐的条件: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2、有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那么,密切联系群众,自觉
承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视。第十条、XX推荐。公司会议决定进展XX推荐工作,由人力资
源部按照决定的条件、围、程序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XX推荐程序的工作程序为:
1、预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围和其他条件。2、干部职工XX推荐。由公司考察组召开XX推荐大会,参会人员填写推荐表,无记名推荐拟任选人员。参会人员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部门干部职工代表等。参加XX推荐会议的干部职工代表围和人数要确保能够充分代表民意。3、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要分别进展统计,确定权重、综合汇总,提出考察对象后,再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酝酿,最终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职工XX推荐赞成票必须到达参加推荐总人数的1/3以上,否那么不列入考察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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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的要求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考察谈话组不得少于2人。参加谈话人员要有各方面的代表性和了解实际情况。5、确定上会人选。考察工作完毕后,考察组汇总考察结果,并征求公司领导意见后,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书面考察报告,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上会人选。第十一条、组织推荐方式工作程序:1、按照公司会议或主要领导沟通酝酿意见,以及XX推荐结果和后备干部培养考核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推荐建议,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察工作。2、组织考察、确定上会人选与XX推荐方式一样〔第十条〕3、依照XX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组织推荐拟任人选的,XX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一年有效。第十二条、公开选拔。一次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人员较多时,应以公开选拔的方式进展,选拔工作程序为:1、公选领导组制定工作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2、公布职位、条件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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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和组织考察5、会议研究和确定人选6、行文宣布。第十三条、竞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2、可通过不同方式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3、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人的竞聘人选。4、对竞聘人选进展面试辩论,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5、由竞聘领导小组对竞聘人选进展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6、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四章免职、辞职、降职、退出干部职务第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XX评议、XX测评不称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2、不能胜任现职的。第十五条、不胜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按以下标准认定: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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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2、对所管部门或所负责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3、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平安、设备、质量
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部门其他人员合作共事,对职工人
篇三: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坚持中层管理人员公开选拔与内部任命的方式相结合。二、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三、选拔对象基本要求选拔对象要求必须是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具有优秀的专业技能知识,积极参与团队建设,为团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足以成为团队的榜样和楷模.原则上优先从公司班组“两长五大员”中产生。四、选拔任用流程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提出需求,确定选拔任用方式,其中主要包括组织直接考察任命、公开选拔任用两种方式.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2.1组织谈话
2.2任前公示2。3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3、如果采用公开选拔任用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3。1制定公开选拔任用方案3。2公布职位(在公司内部发布公告)。3.3报名与资格审查。3.4考试(笔试、面试)3。5民主测评3。6组织考察3。7党总支讨论决定3.8组织谈话3。9任前公示3.10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备注: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五、具体实施细则(一)制定方案、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1、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党总支联席会讨论,提出需要选拔任用的岗位和职数,并确定选拔任用方式。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党总支直接按照直接考察任命的流程办理。3、如果确定采用公开选拔任用方式,则由党总支联合综合管理部制定公开选拔任用实施方案,经公司党总支及总经理办公会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4、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内容:选拔原则、竞聘职位、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笔试面试人员、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5、根据中干职位的层次、业务技能需求、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在合理范围内发布公告。6、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7、公司党总支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二)考试1、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2、笔试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采用闭卷方式进行。2。1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2。2根据笔试成绩和参与笔试人员的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3、面试分为演讲和答辩,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评和打分。3。1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以及应试者的思想理念及对任职后工作的设想。3。2面试小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和招聘职位工作的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该职位代表等人员组成,同时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3。3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3。4面试前应党总支应组织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面试要求培训。3.5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4、笔试、面试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三)民主测评1、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2、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应由竞聘职位工作相关联的工作人员组成。3、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公司党总支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4、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5、民主测评分数和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计入综合成绩。(四)组织考察1、根据综合成绩和入选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2、公司党总支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做出评价.考察中,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公司内部进行预告。4、考察采取听取述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5、公司党总支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拟任人选初步方案.(五)决定任用
1、公司党总支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由公司党总支和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作出任用决定.
2、然后组织进行选拔任用公示.3、对竞聘任用的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或不适合的,免去试任职务,结合前期试用前期岗位安排工作.4、同时,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纳入公司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六)纪律和监督1、公开选拔竞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1确保公开、公平、公正。1.2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1。3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组织讨论情况等.1。4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1。5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竞聘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1.6参加考察人员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1。7对干部竞聘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监员、检察员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干部竞聘工作进行监督。2、日常工作中的干部队伍监督党总支牵头,应加强对在职干部的履职监督检查,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提
升队伍的整体经营管理能力.(七)附则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XX公司党总支
篇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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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机关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期办院方针,推进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干部选拔聘用机制,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院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选拔聘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权限和职责(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事业法人的XXxx直属事业单位,包含:所、院、台、馆、中心等(以下简称研究所)。(二)本指导意见所指的中层干部主要包括:所长助理、党务中层干部(党务管理部门正副处长)、行政中层干部(行政管理部门正副处长)、业务中层干部(科研及支撑部门负责人)。(三)中层干部实行岗位聘用制,由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聘用,并对研究所领导班子集体负责。(四)中层干部在研究所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下,根据国家、院、本单位的政策和规定,执行研究所领导班子的相关决策,负责组织实施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根据工作分工,所长助理应协助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研究所层面的管理工作。二、岗位设置与聘用原则(一)根据研究所日常管理和科研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科研及支撑部门和中层干部岗位。根据研究所的体量和党政领导班子的结构,一般可设1-3名所长助理。(二)中层干部的选拔聘用,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三)中层干部的选拔聘用,应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契约管理的用人原则,坚持职业化与专业化相结合。
三、任职条件(一)担任中层干部,须满足下列基本任职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2.爱岗敬业,具有责任心和服务意识。3.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组织及协调能力。4.系统掌握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业务中层干部应具有较深的科研背景和较高的科研水平。5.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6.应具有下一级岗位任职经历。担任党政管理部门处长的,应在副处长或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担任党政管理部门副处长的,应在七级职员岗位工作满3年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4年,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岗位,所聘用的中层干部应满足相应的准入条件。(二)对承担重要职责的关键管理岗位,拟聘人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所长助理一般应是副所级后备干部。2.人事处处长一般应具有4年以上管理或2年以上人事管理工作经历。3.财务处处长一般应具有4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历。4.科技处处长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并熟悉本单位的科研方向和承担项目情况。5.从事党务、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层干部,必须为中共党员。四、选拔聘用程序(一)提名。一般可采取下列两种形式: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民主推荐。1.公开招聘、竞聘上岗。(1)研究所制订招聘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聘信息;应聘人员提交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2)党务、行政中层干部的公开招聘,须成立由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职代会代表及管理专家共同组成的招聘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业务中层干部的公开招聘,须成立由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学术委员会、职代会代表及科研专家共同组成的招聘委员会(人数要求同上)。
召开岗位竞聘会议,招聘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委员投票表决同意后,确定提名人选。
2.民主推荐。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民主推荐方式产生拟提名人选,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确定中层干部的提名人选。
(二)考察。研究所组织人事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提名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和考察,听取职工意见,并形成考察材料。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分院党组向人事教育局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三)确定拟聘人员。行政、业务中层干部,提名人选须征求党委、纪委意见,由所务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党务中层干部,提名人选须征求所务会意见,由党委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对拟聘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四)正式聘用。对公示结果不影响使用的拟聘人员,由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五)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能聘用为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工作。(六)根据分院党组反馈的研究所后备干部情况,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所长助理建议人选,报分院党组审批同意,按规定进行公示后履行聘用手续。五、干部管理(一)中层干部聘期原则上与研究所领导班子任期同步,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研究所和中层干部应全面履行聘用合同,中层干部原则上应任满1个聘期。注意保持中层干部岗位的相对稳定,聘用期间,对确因能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等原因需进行调整的中层干部,经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聘用合同期满,应根据岗位要求续聘或重新进行选聘。(二)中层干部的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研究所应根据各部门的特点,建立目标明确、标准合理、公正公平
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政策理论水平、敬业精神、组织协调能力、执行能力、管理业绩、职工满意度等。
(三)在同一岗位任满10年的中层干部一般应进行轮岗或交流,在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基建部门任职的中层干部,任满10年必须进行轮岗或交流。
各分院应为本地区研究所之间中层干部的交流提供必要的协调。(四)研究所应注重对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提高其学习能力、政策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其履行岗位职责的综合素质。中层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12天,所长助理5年内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4个月。(五)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考虑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合理确定中层干部的薪酬水平。中层干部的岗位津贴应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难度、工作风险和压力等合理确定。绩效奖励与研究所总体效益、部门业绩和个人绩效挂钩。(六)因年龄、聘期满等原因进行岗位调整而离开中层干部岗位的人员,应保留岗位职级。对其他离开中层干部岗位的人员,应根据其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合理安排好工作岗位。六、其他(一)研究所应及时将新聘用的中层正职干部情况报院相关部门和分院备案。其中,所长助理经分院报人事教育局备案;人事(教育)处处长报人事教育局备案;财务处处长报计划财务局备案;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报监察审计局备案。(二)研究所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单位中层干部选拔聘用的实施办法,并建立干部选拔聘用纪实制度。各分院应加强对研究所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并重点做好对按任职条件选任中层干部的监督。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严格按中层干部任职条件聘任的部门负责人,其岗位职级须按院有关岗位聘用的规定执行,不得就高对应职级。(三)院机关、分院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及其它院直属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通过选举产生的其他中层干部按照相关选举办法进行管理。国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负责人按照其相应的管理章程(或办法)进行聘用与管理。
二〇一x年xx月xx日
篇五: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学校中层干部选任和管理办法xx镇小学中层干部选任和管理办法为实现学校中层干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xx镇教育委员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xx镇小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XX镇小学中层干部选任和管理办法
为实现学校中层干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XX镇教育委员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XX镇小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中层干部的任职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组织纪律观念强,作风正派,敬业爱岗,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具有岗位必备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高的教学业务水平,教学实绩优良。3、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强,工作思路清晰。4、能严格要求自己,廉洁奉公,善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好的群众基础。5、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担任过班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者优先。6、提任中层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7、学校中层干部实行年龄限制,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8、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学校中层干部的配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确定小学中层干部的职数。各校应本着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中层干部职数。现配机构、职数已超规定的,应逐步精简。学校行政管理和党群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行一人多岗、专兼结合。1、中心小学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配置主任各1名,视需要配1至2名副主任。2、村级完全设完小校长1人,教导主任1名;12个班以上的,增设副校长1人,教导处配置1名副主任。三、学校中层干部的选任程序和方法学校中层干部在本校在编教职工中选拔聘任,实行公开竞聘。学校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期满要重新聘任,同一岗位如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一)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聘任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聘用必须经过自愿报名,学校审核、竞聘答辩等程序。1、报名:年龄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的所有在职在编教职工均可报名。2、学校审核:学校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党政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审查报名人选,进行初步筛选、审查。2、竞聘:学校邀请县纪委及镇有关领导,同学校校委会(县管干部)共同组成中层干部竞聘领导小组,通过考试、答辩、民主
测评(德、能、勤、绩、学、廉)三个流程对竞聘人员进行考查,民主测评中未超过三分之二的,不得任用。
(二)决定任命学校拟任中层干部报镇党委政府、教育局党委同意、备案后,由学校发文任命。四、学校中层干部的轮岗和交流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是指由于工作需要,中层干部在校际或校内进行交流或岗位轮换。(一)交流轮岗的条件1、需要通过多岗锻炼,提高综合素质的;2、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二)交流轮岗的方式1、校内交流轮岗:学校从工作需要出发,对照有关条件制定岗位调整方案并进行交流轮岗;2、校际交流轮岗:由教育局党委会同有关学校协商确定。五、学校中层干部的培养和考核1、培养。学校要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通过多种途径对中层干部进行培养,要积极参加各种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并为干部的学习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学校将中层干部纳入教育系统干部学习培训和培养的范畴。2、考核。学校每学年要对中层干部进行考核,全面了解每个中层干部的履职情况。考核结果报上级教育育局备案。任期届满,
学校要对中层干部写出综合考察意见。六、本办法由XX镇中心小学校委会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
起施行。
XX镇中心小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篇六: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及考核办法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为公司的改革发展和谐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选拔聘任公司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的原则;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的原则.二、选拔聘任条件(一)公司中层干部具备的基本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2、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和部署,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积极参与改革,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做出实绩;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4、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顾全大局,执行力强;5、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组织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政治思想水平高,熟悉精通所要担任职务的工作业务。(二)选拔聘任公司中层干部职务应具备的资格1、提任公司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工龄;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2、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新聘干部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表现突出、工作业务能力强的可以放宽到40岁以下;3、身体健康;4、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三、聘用中层干部的程序(一)民主推荐1、选拔聘任公司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2、会议投票推荐一般由公司机关相关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和部分职工代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由集团公司党政领导酝酿提名。3、民主推荐由公司党委办公室主持,人力资源部配合,应经过下列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4)向公司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4、由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5、确立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6、党委、行政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人选,可以由组织提名作为考察对象。(二)考察1、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进行严格考察;2、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3、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4、考察时,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5、在民主测评或个别谈话中,有三分之一不同意选拔任用的,考察对象不得提拔聘任;6、对考察对象进行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命题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共党史、法律法规、经营管理、企业规章制度、目标任务等,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提拔聘任;7、对考察对象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公司党委.(三)酝酿并讨论决定1、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察结果,经过酝酿后,将考察结果报公司党委讨论决定;2、党委或党政工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3、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将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或党政工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纪要,讨论记录,公示文告,谈话记录,民主推荐材料等严格审查后,存档备案。党办并建立干部管理档案。(四)任职1、经公司党委或党政工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决定的拟聘任干部,下发任职通知前,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政工干部由公司党委聘任,以党委行文公布。行政干部由总经理聘任,以公司行政行文公布.2、被选拔聘用的中层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年(不含选举产生的干部);3、聘任干部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续聘任;4、对决定聘任的干部,由公司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5、被聘任的干部要作出“双廉"责任公开承诺。四、干部交流,回避制度(一)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提高领导能力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机关各部室、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后备干部;2、干部交流在机关各部室之间、各分、子公司之间、机关部室与各分、子公司之间进行;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4、交流或提职干部不得要求带原单位、原岗位身边工作人员到现任职单位或岗位工作,服从组织安排决定。(二)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
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务工作。(三)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五、免职、辞职(一)公司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二)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1、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公司党委,经公司党委会议或公司党政工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2、引咎辞职,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3、党委及其组织人(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聘任中层干部职务。六、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逐步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激励机制,优化中层干部队伍,及时把政治素质高、开拓能力强、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优秀职工提拔到中层干部岗位上,可在适当时机实行中层干部岗位(包括中层干部岗位出现空缺、机构调整新增中层干部岗位、中层干部任职期满等)竞聘上岗,可采取公开招聘、推荐和选优等方式.七、纪律和监督(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1、不准以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或党政联系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6、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7、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像,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打击报复.(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党纪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三)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四)公司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司属各单位(部门)和党员、干部、职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
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举报、申诉。八、中层干部的基本职责1、中层干部应切实履行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工作,既坚持原则,又要方法灵活,协助上级主管工作;2、负责起草,修定本单位(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标准;3、担任本单位(部门)责任,认真落实既定计划,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4、认真执行公司决策、决议,圆满完成各项临时任务;5、以身作则,充分调动本单位(部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6、做好本单位(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形成团结一致,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7、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九、中层干部的教育管理1、加强中层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升中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公司有计划、有目的组织干部外出培训考察学习,聘请专家授课,进行学习考评等,以拓宽思路,更新观念,提高干部干事创业能力;2、加强中层中干部理想信念、党风党纪、法纪法规、廉洁经营教育,建立健全中层干部廉洁制度、学习制度、谈话制度、诫勉制度,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及评议制度,审计制度等;3、疏通渠道。为更好地培养年轻干部,形成干部培养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实行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十、中层干部的评议考核对中层干部实行每年度考核评议,具体时间由公司党委决定,党委办公室负责实施,人力资源部配合执行。考核方式分为绩效考核、自我述职总结、上级领导评定和职工评议四种形式相结合。(一)评议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奖罚分明.(二)评议考核的内容1、德:是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是否具有大局观念;是否维护职工利益;是否做到勤政为民,不谋私利,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主义道德。2、能:理论水平和政策观念是否与改革和发展需要相一致;组织、协调能力及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是否达到本岗位(职务)的规定要求;是否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3、勤:是否具备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关心单位发展,工作积极主动,勇于开拓创新,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职工生活水平;是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科学的工作态度和拼命苦干的奉献精神.4、绩:是否全面完成了《部门及个人目标责任书》和绩效考核指标任务情况。5、廉:是否严格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内容要求,在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财经纪律,不以权谋私;能否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所在
单位是否风气正、职工思想稳定、凝聚力强,无违法违纪现象。(三)评议考核量化标准评议考核标准分为100分,其中:自我述职总结10分、民主评议20分、绩效考核50分、上级领导评定20分,。(四)评议考核程序及要求1、被考核的中层干部要写出述职报告,填写《部门及个人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自评表》.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取得的主要成果、廉洁自律情况、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措施和努力方向等方面。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述职报告及《部门及个人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自评表》交人力资源部汇总管理,存入人事档案;2、被考核的中层干部在本单位职工会议上述职,然后由与会人员分别在《中层干部评议考核表》和《部门及个人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自评表》上评议打分。其中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承诺书中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内容,由经营管理部根据经营者业绩考核情况统一考评;3、对分、子公司负责人的评议考核由中层干部互评、本单位职工评议、公司领导班子评定三部分组成;对机关各部门干部的评议考核由中层干部互评、本部门职工评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评定三部分组成。(五)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中层干部评议考核等次的量化标准:90(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含80)—90(不含90)分为称职,70(含70)-80(不含80)分为基本称职,70分以下为不称职。考核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任用、选优评比的重要依据,与年度奖惩挂钩。对考核不称职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提出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或最后一名,给予降职、解聘或免职。十一、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七: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目标、政策,成立与现代公司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裕生机与活力、有益于优异人材崭露头角的选人用人体制,推动干队伍伍的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拟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指中层干部包含: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一定坚持以下原则: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体制相联合的原则;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3、知人善任、品学兼优、优化构造、着重实绩的原则;4、按程序进行公然、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5、分类分层管理,“谁委任,谁管理,谁查核”。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一定适应公司成立现代公司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着重选拔任用优异年青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中层干部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拥有执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2、拥有激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3、依法做事,清正清廉,言传身教,求真求实,艰辛朴实,亲密联系民众,坚持党的民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民众的责备和监察,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坚持和保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点,擅长收集正确建议,擅长团结同志。
第六条、选拔担当中层干部职务的,应该具备以下资格: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别优异的人材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则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4、公司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携,对特别优异、有突出贡献的人材,可破格提携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三章中层干部的介绍和选拔第七条、踊跃探究适应现代公司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体制,把组织介绍观察和引入市场体制相联合。第八条、拟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初步观察人选主假如由民主介绍、组织介绍、公然选拔和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第九条、民主介绍的条件:1、仔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戴党的路线、目标、政策,拥有执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2、有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有关经历;
3、能依法做事,清廉奉公,言传身教,亲密联系民众,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民众监察。
第十条、民主介绍。公司会议定定进行民主介绍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依照决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拟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行。民主介绍程序的工作程序为:
1、预告岗位。依据工作需要宣告介绍职务,任职条件,介绍范围和其余条件。2、干部员工民主介绍。由公司观察组召开民主介绍大会,参会人员填写介绍表,无记名推荐拟任选人员。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部门干部员工代表等。参加民主介绍会议的干部员工代表范围和人数要保证能够充足代表民心。3、确立观察对象。观察组对不一样职务、层次人员的介绍票要分别进行统计,确立权重、综合汇总,提出观察对象后,再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酝酿,最后确立考察对象。干部员工民主介绍同意票一定达到参加介绍总人数的1/3以上,不然不列入观察人选。4、组织观察。对确立的观察对象,观察组依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的要求采纳个别讲话、书面征采建议、专家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全面认识状况,观察讲话组不得少于2人。参加讲话人员要有各方面的代表性和认识实质状况。5、确立上会人选。
观察工作结束后,观察组汇总观察结果,并征采公司领导建议后,形成全面客观正确的书面观察报告,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立上会人选。
第十一条、组织介绍方式工作程序:1、依照公司会议或主要领导交流酝酿建议,以及民主介绍结果和后备干部培育查核状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介绍建议,并征采分管领导意见,报主要领导赞同后确立观察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实行观察工作。2、组织观察、确立上会人选与民主介绍方式同样(第十条)3、依照民主介绍结果和年度查核结果确立组织介绍拟任人选的,民主介绍结果和年度查核结果一年内有效。第十二条、公然选拔。一次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人员许多时,应以公然选拔的方式进行,选拔工作程序为:1、公选领导组拟订工作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事后实施。2、宣告职位、条件和方法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察4、考试查核和组织观察5、会议研究和确立人选6、行文宣告。第十三条、竞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行,一般应该经过以下程序: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
2、可经过不一样方式宣告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
3、经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察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许多于2人的竞聘人选。
4、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辩论,提出评论建议,报竞聘领导小组。5、由竞聘领导小组对竞聘人选进行观察,并形成书面资料。6、领导小组议论提出建议人选后,依照中层干部管理权限执行任免(聘用)等手续。
第四章撤职、离职、贬职、退出干部职务第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该免除现职:1、在年度查核、干部观察中,民主评论、民主测评不称职、经组织查核认定为不称职的。2、不可以胜任现职的。第十五条、不胜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按以下标准认定:1、在重要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仔细贯彻执行上司的决策、指示,有令不可以,有禁不只,对工作造成重要影响。2、对所管部门或所负责工作长久处于后进状态。3、单位频频发生重要不稳固问题或发生重要安全、设施、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要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4、容不得不一样建议,难以与部门其余人员合作共事,对员工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5、工作中故弄玄虚,虚报夸诞,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6、以机谋私,造成严重影响。
7、因身体健康状况原由,难以执行现岗位职责。8、在生死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富安危时不可以自告奋勇,旁观退却。9、其余违犯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要损失。第十六条、推行干部离职制度。离职包含因公离职、自发离职、引咎离职和责令离职。1、因公离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改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2、自发离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许其余原由,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发离职一定写出版面申请,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赞同,不得擅离职责。3、引咎离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渎职造成重要损失、者恶劣影响或许对重要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当现职,由自己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4、责令离职,是指人事部门依据中层干部任职时期的表现和查核结果,认定其已不再合适担当现职,经过必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离职的,应该免除现职。第十七条、引咎离职、责令离职、贬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切合提携任用条件的,能够依照有关规定,重新担当或许提携担当干部职务。第十八条、推行干部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不一样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纪律和监察
第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一定严格执行本方法各项规定,并恪守以下纪律:
1、一定严格执行本方法民主集中、组织观察、会议定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介绍的不观察,未经组织观察和观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可是半的不任用。
2、禁止以圈阅、个别碰头、暂时动议取代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3、禁止在机构改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时期,突击提携调整干部。4、禁止超职数装备中层干部。5、禁止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犯规定提升干部的职级和待遇。第二十条、任职干部不得拒绝执行组织派人、调出的决定,个人必须听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听从组织调换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贬职使用。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观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方法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民众的监督。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遏止、纠正违犯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办理建议或办理建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方法实行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说。第二十四条、本方法实行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八: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优化结构、注重实绩的原则;4、按程序进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5、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
识。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讲实话,办实事,
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
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收集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优秀的人才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则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4、企业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三章中层干部的推荐和选拔第七条、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推荐考察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
第八条、拟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初步考察人选主要是由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
第九条、民主推荐的条件: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2、有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第十条、民主推荐。公司会议决定进行民主推荐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决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民主推荐程序的工作程序为:1、预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其他条件。2、干部职工民主推荐.由公司考察组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参会人员填写推荐表,无记名推荐拟任选人员。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部门干部职工代表等。参加民主推荐会议的干部职工代表范围和人数要确保能够充分代表民意。3、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要分别进行统计,确定权重、综合汇总,提出考察对象后,再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酝酿,最终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职工民主推荐赞成票必须达到参加推荐总
人数的1/3以上,否则不列入考察人选。4、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
的要求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考察谈话组不得少于2人。参加谈话人员要有各方面的代表性和了解实际情况。
5、确定上会人选。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汇总考察结果,并征求公司领导意见后,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书面考察报告,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上会人选.第十一条、组织推荐方式工作程序:1、按照公司会议或主要领导沟通酝酿意见,以及民主推荐结果和后备干部培养考核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推荐建议,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察工作.2、组织考察、确定上会人选与民主推荐方式相同(第十条)3、依照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组织推荐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一年内有效。第十二条、公开选拔。一次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人员较多时,应以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选拔工作程序为:1、公选领导组制定工作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2、公布职位、条件和方法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和组织考察5、会议研究和确定人选6、行文宣布.第十三条、竞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2、可通过不同方式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3、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人的竞聘人选.4、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5、由竞聘领导小组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6、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四章免职、辞职、降职、退出干部职务第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2、不能胜任现职的。
第十五条、不胜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按下列标准认定: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2、对所管部门或所负责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3、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部门其他人员合作共事,对职工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5、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6、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影响。7、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8、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9、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3、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人事部门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第十八条、实行干部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第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1、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不过半的不任用。2、不准以圈阅、个别碰头、临时动议代替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4、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5、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反规定提高
干部的职级和待遇。第二十条、任职干部不得拒绝执行组织派人、调出的决定,个
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考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九: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XX人民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任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所有领取医院干部津贴的人员).
第三条中层干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原则;3.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4。竞聘上岗和组织任命相结合;5.激励和约束相结合;6.坚持民主集中制;7。依法、按制度、按程序办事;8。能上能下.
第二章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及资格:1.政治上坚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
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2。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
3.有较好的政策水平,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4.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意识强,能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
5。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6。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7。身体健康,精力充沛。8。新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该具备以下任职资格:职能科室正职:原则上应当具有二年以上副职或相当于副职的任职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职能科室副职:应当具有3年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科室主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正高技术职称;医技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统招本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女性不超过42周岁);科室副主任:应当具有统招本科以上学历,相应
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2周岁;护士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主管护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9。中层干部任职年限要求:职能科室干部参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年龄不超过57岁(女性不
超过52周岁),护士长年龄不超过50岁。(注:以上年龄均以档案年龄实岁为界限)
10。在年度考核中,均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中层干部任免(聘任、解聘)程序
第五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职程序:1.医院成立中层干部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竞聘实施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核后,公布竞聘信息;2.报名、资格审查、候选人公示,广泛征求群
众意见;3。竞聘答辩与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可设在
院领导班子、部分中层干部、干部设岗科室及业务相近科室职工中进行。
4。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将竞聘结果提交医院
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5.对中层干部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6。公示无异议并经任前谈话后,由医院下发任
命文件。7。按干部管理程序,签订《干部任期目标责任
书》。第六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
去、解聘其职务:1。考核被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工作;2。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3。因科室撤销、合并而失去职位;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5。因违规违纪、超计划生育受到相应处理的;6。因其它原因需要免去、解聘职务。第七条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因个人或其它原
因主动提出辞去职务的,需写出书面申请提交人事科,由人事科提交办公会研究,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第八条中层干部因退休等原因职务发生变化时,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解聘手续。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财务、人事、设备、药剂、行政等重点或经济岗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制,医院根据情况2-3年轮换一次.
第十条中层干部聘任应当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及聘用程序聘任,特别优秀或确因岗位需要的可破格聘任,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四章中层干部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实行科长(科主任)负责制,职能科室科长对院长负责,接受分管领导管理。
第十二条科主任、护士长、副主任除接受相关职能科室的管理外,行政上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完成医院下达的中心工作任务。第十四条落实各项医疗护理常规,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第十五条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门诊部等职能科室负责代表医院行使监督、检查、指导等职权。第十六条科主任是科室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科主任的管理及具体职责详见医院文件《科主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护士长享有本科室内护理人员的行政管理权。督促、检查科内各项护理工作落实情况。第十八条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护理人员的分工和排班权,对科内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管理、保管
等职能。具体负责管理、领用、报废工作。第十九条护士长享对科内消毒灭菌、环境卫生
监督检查指导职能,负责健康教育、卫生宣教等工作,对病区内病人陪护管理,协助科主任进行科室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中层干部享受相应标准的干部岗位津贴,津贴标准由医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中层干部考核
第二十一条严格中层干部考核制度,由人事科牵头负责中层干部考核的组织工作,医务科、护理部及各相关职能科室协助.
第二十二条中层干部的考核工作,坚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使考核工作更具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二十三条考核分为任职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等形式。
1。任职考核是指对拟任职人选进行的任职前的专项考核;
2。平时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进行的日常性考核,医院领导和人事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参加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了解考核中层管理者履行岗位职
责的情况。3.年度考核是指以岗位目标责任为依据,结合
年度工作总结和中层管理者年度述职评议结果进行的综合考核;4.任期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调动、任期届满
的全面考核。第二十四条考核内容。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
职责的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考核德、能、勤、绩、廉的情况,重点考核其工作业绩。
德:主要是政治态度和立场、政治理论素养、组织观念、思想品质和作风、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能:通过学理论、学业务,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知识水平的情况,抓质量、抓安全、抓组织协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等。
勤:主要是在全面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措施、完成任务目标、履行岗位职责中所表现出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事业心责任感情况等。
绩:主要是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作用以及取得的有效成果和实际贡献等。
廉:主要是在科室管理和从事医疗业务过程中廉洁行为情况,合理使用抗生素情况、科室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
例情况也纳入考核之列。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评议的程序1.人事科通知每个中层管理者认真撰写述职述
廉报告,填好《年度考核登记表》,做好述职准备.2.由考核评议组组织召开考核科室职工参加的
述职评议会,被评议人作述职报告,到会人员进行无记名的打分测验。
3.考评组与部分骨干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科室情况和被考核人进行广泛了解考察。
4.考评组综合分析、认真研究考核情况,提出评鉴意见,向医院汇报.
5。由医院分管领导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评定标准如下: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尽职敬业,熟悉业务,精通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团结协作好,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公认,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效果显著,实绩突出。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无不廉洁问题,能够团结协作,注意联系群众,熟悉业务,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工作努力,能够完成各项任务,工作实绩明显。
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未发现不廉洁问题,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管理能力基本达到任职要求,岗位必备的业务知识不够熟悉,虽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平平。
不称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称职: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如对党和
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不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凌驾于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之上;道德品行不端,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等.
2。组织领导能力差,难以打开局面,明显不能胜任现职。
3.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如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因主观武断,导致重大管理失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职工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
4.存在以权谋私、不廉洁问题.5。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本科室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6.工作实绩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果的应用
在年度考核中,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时不称职
票达30%以上,经检查不存在人为因素的应视为不称职,予以免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达20%以上的要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与下年度绩效奖励系数挂钩,对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干部,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年度考核排名位于末位第一、二、三名的干部,下年度的绩效奖励系数分别降低10%、8%、5%.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是中层干部任免、奖惩和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评议中发现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提醒和告诫,发现中层干部有违纪问题应及时进行查处并视情况进行调整。确定考核档次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同级干部的20%。
第二十九条干部本人对考核或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得到组织反馈意见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组申请复核,考核组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向本人作出回复。如本人仍有异议可越级向上级干部管理部门申诉.
第六章中层干部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中层干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要求、部署,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一条坚持医院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中层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勤政廉政,尽职尽责,求实务实,努力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
第三十三条要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要始终做到令行禁止,坚决贯彻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医院交付的各项指令性工作。凡医院作出的决策、议定的事项、部署的工作,必须无条件执行、不折不扣落实、按时如质完成,坚决杜绝“中梗阻”现象,严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对于执行不力的中层干部,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及时在本科室传达医院各种会议精神,及时学习和贯彻落实医院下发的各类文件,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三十五条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自觉锤炼扎实、高效、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同心协力推动医院科学发展。科室负责人在抓好自身业务工作的同时,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科室管理上,各科室必须按月度报送上月工作总结和本月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要加强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管
理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决策能力,努力建立学习
型组织,培育学习型人生。
第三十七条遵守并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
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事由、行程、期限,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外出,
具体程序及要求见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中层干部必须保持通讯24小时
畅通。
第三十九条严格会议纪律。对医院组织召开
的会议,要按通知要求按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属特殊情况不
能参加会议的,要事先书面向会议主办部门请假并报经院领导同
意后,安排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十条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
禁私收费,严禁收受红包、回扣,严禁擅自接受药品、器械等商
家邀请参加其组织的各种名目的学术会议、外出考察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
规定有原则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一四年十月起施
行。
XX人民医院2018-8—11
篇十: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XX镇小学中层干部选任和管理办法为实现学校中层干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XX镇教育委员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XX镇小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中层干部的任职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组织纪律观念强,作风正派,敬业爱岗,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具有岗位必备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高的教学业务水平,教学实绩优良。3、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强,工作思路清晰。4、能严格要求自己,廉洁奉公,善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好的群众基础.5、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担任过班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者优先。6、提任中层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7、学校中层干部实行年龄限制,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8、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二、学校中层干部的配置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确定小学中层干部的职数。各校应本着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中层干部职数.现配机构、职数已超规定的,应逐步精简。学校行政管理和党群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行一人多岗、专兼结合。
1、中心小学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配置主任各1名,视需要配1至2名副主任。
2、村级完全设完小校长1人,教导主任1名;12个班以上的,增设副校长1人,教导处配置1名副主任。
三、学校中层干部的选任程序和方法学校中层干部在本校在编教职工中选拔聘任,实行公开竞聘。学校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期满要重新聘任,同一岗位如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一)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聘任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聘用必须经过自愿报名,学校审核、竞聘答辩等程序。1、报名:年龄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的所有在职在编教职工均可报名.2、学校审核:学校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党政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审查报名人选,进行初步筛选、审查.2、竞聘:学校邀请县纪委及镇有关领导,同学校校委会(县管干部)共同组成中层干部竞聘领导小组,通过考试、答辩、民主测评(德、能、勤、绩、学、廉)三个流程对竞聘人员进行考查,民
主测评中未超过三分之二的,不得任用。(二)决定任命学校拟任中层干部报镇党委政府、教育局党委同意、备案后,
由学校发文任命。四、学校中层干部的轮岗和交流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是指由于工作需要,中层干部在校际或
校内进行交流或岗位轮换。(一)交流轮岗的条件1、需要通过多岗锻炼,提高综合素质的;2、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二)交流轮岗的方式1、校内交流轮岗:学校从工作需要出发,对照有关条件制定岗
位调整方案并进行交流轮岗;2、校际交流轮岗:由教育局党委会同有关学校协商确定。五、学校中层干部的培养和考核1、培养。学校要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通过多种途径对中
层干部进行培养,要积极参加各种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并为干部的学习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学校将中层干部纳入教育系统干部学习培训和培养的范畴。
2、考核。学校每学年要对中层干部进行考核,全面了解每个中层干部的履职情况.考核结果报上级教育育局备案.任期届满,学校要对中层干部写出综合考察意见。
六、本办法由XX镇中心小学校委会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XX镇中心小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篇十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国3000万经理人首选培训网站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建设一支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适应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能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干部队伍.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工作.
3职责
3。1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管理、选拔和考察工作。
3。2党委、董事会、总经理负责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考核审核及任免.
4工作程序
4。1中层以及上干部具体范围为:集团公司各部门正、副职干部。
4。2中层及以上干部任职流程
4.2。1中层以上岗位聘任须经党委班子或总经理班子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4.2。2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党委或总经理班子任免。
4.3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职资格参照人力资源部的岗位任职要求.
4.4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
4.4.1选拔任用原则
4。4.1。1党管干部与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依法管理.
4.4.1.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4。4。1。3组织配置和市场配置相结合,择优选择,竞争上岗。
4。4.1.4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
4。4。2推荐
4。4。2.1推荐方式
a。组织推荐
b。出资方推荐
c。群众举荐
d。市场方式:公开招聘、市场猎取
e.个人自荐
4.4.2。2推荐条件
a.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
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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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岗位所要求得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c.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4.4.3考察4.4。3。1党委组织部门通过听取职工意见、查阅个人档案或面试等方式对岗位人选进行考察;4。3。3。2形成关于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方面主要表现、存在不足等情况的书面考察材料,考察人署名。4。4。4提交党委会讨论。4.4。4。1。党委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4。4。4。2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4。4。4.3参加会议人员讨论;4.4.4.4进行表决,实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任用决定。4。4。4任命4.4。4.1组织部门起草任命书,报主管领导审批。4。4.4。2主管领导签发任命书.4。4.4.3正式成文,形成任命书。4.4。4.4在相关会议上正式宣布任命.4.5考核4.5.1考核内容公司对中层及以上干部德、能、勤、绩作出评价.4。5。1。1德:政治素质较好,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全局观念,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4。5。1。2能:有较强领导能力、协调能力、组织能力4。5.1。3勤:勤奋工作,民主作风较好,群众观念较强4。5.1。4绩:恪尽职守、取得工作实绩4。5。2考核办法4。5。2.1绩效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日常考核、年度考核a.试用期考核:试用期内,由分管领导对其工作能力、工作绩效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试用期届满前一个月,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报党委审批.党委认为称职者,续聘;认为不称职或不够称职的,可提出解聘、转岗或增加试用期,但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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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日常考核:分管领导应结合岗位工作职责说明书,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总经理可在部门经理会议上综合考核。考核表由党委组织部门留存,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c。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分为个人年度工作小结、领导班子总评。考核结果与上年度集团领导考核结果的奖薪挂钩.4。5。2。2能力考核:每两年一次,进行个人述职、下属员工评价、中层干部互评、主管领导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核定职级、工资调整、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4。5。3考核附则4。5.3。1考核结果作为可靠的干部人事资料分类保存于党委组织部门干部人才库中.4.5。3.2考核结果只对考核对象、党委办主任、组织干部、总经理及党委班子成员公开。4.5。3.3考核整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4。6教育和培训4。6。1新上任干部教育培训a。纪委主要领导戒勉谈话;b。分管领导谈话,明确工作职责权限;c。必要时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4.6.2日常教育培训a。年底下发《干部业务培训意向表》b.新年制定干部年度业务培训计划c。实施组织业务培训d.组织参加党委举办的干部形势任务、廉政建设集中教育5相关文件及记录5。1《中共上海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若干规定》[新徐汇党(2002)25号]5.2《关于本系统企业干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徐汇党(2005)28号]5.3《干部人选推荐表》5。4《个人自荐表》5。5《干部任用考察报告》5。6《会议讨论纪要》5.7《集团公司中层干部试用期考核表》5。8《集团公司中层干部日常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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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总经理对中层干部综合考核表》5。10《集团公司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表》5。11《任命文件起草审批单》5。12《任命书》5。13《戒勉谈话记录表》5.14《分管领导谈话记录表》5。15《干部业务培训意向表》5。16《集中教育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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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选人用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颁发的《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XX省委组织部印发的《XX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和有关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坚持管干部和管人才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职业化、专业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的处级正、副职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第四条学校委及其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五条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决执行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方针政策同学校和本单位(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主,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实绩。(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和办学规律,了解教学科研工作,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四)正确行使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和群众批评与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操守,反对官主,反对任何滥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五)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两年以上高校基层单位工作经历。(二)管理岗位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受聘担任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三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受聘担任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或三年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两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四)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个任期。(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是员,并具有三年以上龄。(七)符合相关岗位所需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学校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中层干部,应当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三)入选省部级以上高端人才工程(培养计划),或者专业水平较高、在行业有较大影响。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连续破格提拔;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动议第八条学校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第九条学校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根据岗位特点和不同情形,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聘等方式进行。其中,个别提拔任职,一般采取组织选拔方式进行;中层干部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或职位出现空缺、学校符合资格条件人选较多且意见不易集中时,一般采取竞争上岗方式进行;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十条委组织部向学校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初步建议后,学校应在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X委书记、组织部长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学校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选聘方式选拔干部的,要将工作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组织选拔第十一条学校采取组织选拔方式任用学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民主;(二)确定考察对象;(三)组织考察;(四)学校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五)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民主包括会议和个别谈话,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民主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民主会,公布职位、任职条件、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票。
中层正职的,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三级及以上教授、中层干部、其他有关人员。会议时,参会人数需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层副职的,参加会议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
(二)进行个别谈话。机关和直属单位等中层正职的个别谈话,可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二级以上教授、中层正职干部范围内进行。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中层正职的个别谈话,可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和相关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范围内进行。中层副职的,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三)分类统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学校委常委会汇报情况。
第十三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可以先进行会议,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先进行个别谈话的,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委常委会研究,差额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
第十四条综合会议和个别谈话情况,如得票比较分散,可在得票靠前的人选中(一般按人选与拟任职位3:1的比例掌握)组织进行二次会议。
参加二次会议人员参照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可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考察对象由学校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本条第四项所涉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列为考察对象的,须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第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要突出德的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延伸考察;(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五)考察组研究提出任用建议,向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六)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委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监部门的意见;考察非员拟任人选,还需征求委统战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上报省委组织部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情况。
第十九条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考察及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二十条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学校委常委会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对拟越级提拔的人选,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五章竞争上岗第二十一条竞争上岗可采取定向竞岗,也可采取不定向竞岗。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能力素质测试、测评;(四)民主、组织考察;(五)学校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时,可先进行干部任期考核(含民主测评),根据任期考核情况,结合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情况,经学校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续聘干部和岗位,再对空
缺岗位实行竞争上岗;也可对所有岗位全部实行竞争上岗,将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重新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其中,实行定向竞岗的,每一职位参加竞岗人数应不少于3人;实行不定向竞岗的,实际参加竞岗人数与竞岗职位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达不到竞岗人数或比例要求的,由学校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其他选拔任用方式。
第二十三条民主,在参与竞争者中合适人选。参加民主人员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时,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也可采取述职竞岗的方式进行。述职竞岗一般应组建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外请专家参加的评委会(一般不少于11人),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
第二十五条学校委常委会根据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成绩、民主情况和竞岗人员的德才条件、人岗相适度,集体研究,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其中,定向竞岗的,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2:1的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实行不定向竞岗的,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1.5:1的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方法、程序等,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公开选聘第二十七条学校中层干部公开选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能力素质测试、测评;(四)确定考察对象,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组织考察;(六)学校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七)履行任职手续。第二十八条报名参加公开选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其中,实际参加竞聘人数应多于公开选聘职位数。第二十九条公开选聘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一般应组建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外请专家参加的评委会(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外请专家不少于1/3)。笔试、面试可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
参加应聘人员较多时,可以先进行笔试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应聘人员与职位数一定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第三十条学校委常委会根据参加应聘人员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成绩和人岗相适情况,综合考虑个人德才条件、经历、业绩等因素,集体研究,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三十一条学校委组织考察组,采取一定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第三十二条学校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方法、程序等,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公开选聘非籍人员担任学校中层干部,须报省委组织部同意。
第七章任职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在学校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委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中层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学校中层干部每个任期为四年,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中层正职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一般不再担任同一职务。专业技术型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任期。鼓励机关干部到基层任职,提倡干部多岗位工作锻炼。第三十七条中层干部任职时间从学校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任职时间从当选之日起计算。第八章轮岗、回避
第三十八条实行学校中层干部轮岗制度。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轮岗的;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因任期制规定需要轮岗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
第三十九条实行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监、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条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委常委会及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第四十一条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期制年限规定且不宜交流轮岗的。(二)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去现职的。(四)辞职或者调出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七)拒不执行学校政决议,或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四十二条实行学校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因问责被免职的学校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降职制度。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第四十四条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遵守《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和《XX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第四十五条加强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员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十三: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1】
有行政业务工作经历。(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专)科以上
学历。(三)提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应具有2个(含2个)
检验检测范围内以上资格证书。(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
职经历。(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0
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5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0岁。
(六)提拔中层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优先考虑
(七)提任中层干部近年来年度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位推荐表》,以实名制推荐方式进行全额推荐。
篇十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最新版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20xx年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拔任用系(部)、处(室)的正副职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教育教学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相应资格:
(一)担任系(部)、处(室)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副职岗位实践;担任副职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在下一级正职岗位两年以上的工作实践;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系(部)行政一把手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学术地位;
(三)必须经过一期校内的党校干部培训;
(四)身体健康;
(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民主推荐时所采取的形式和参加的人员:
(一)领导班子换届时,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额推荐;本届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所在单位成员个人向组织推荐或自荐;
(二)个别提拔任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可以由单位全体成员参加推荐,也可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三)选拔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时,还应根据该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班子换届时,还必须经过广泛地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其访谈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如下人员:
1、所在单位党政现职领导干部;
2、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
3、所在单位工会组长、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
4、所在单位其他教员、职工、党政工作人员代表。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某些领导岗位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民主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公开选拔。
第四章考察
第十四条在广泛听取意见、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干部人选后,必须进行严格考察。中层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
第十五条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六条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并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党支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二)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专题座谈会、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三)党委组织部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考察拟任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一)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二)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处室主任;(三)所在单位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四)同考察对象联系较多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五)同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内容包括:(一)政治思想和品德表现;(二)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三)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四)工作作风与廉政情况;(五)主要缺点与不足;(六)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历;(七)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情况。考察材料要求突出重点,多举实例,少用概括性语言,力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对缺点和不足也要写实。一般不超过1500字。
篇十五: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标准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中层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龙保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那么:〔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相结合的原那么。〔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那么。〔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呈现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原那么。〔四〕组织认可、群众认可的原那么。〔五〕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六〕选拔、培养、使用和监督、考核、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中层干部职务序列,按**公司规定设置的各部门正副职,包含人防部各大队长。第五条**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负责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监督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党群部具体组织实施。各
子公司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制度制定、选拔任用、教育培养和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中层干部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复。第七条子公司中层干部由各子公司考核、管理,任免文件抄送总公司。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八条拟选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取得成效;〔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根本知识;〔四〕具有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群众观念强;〔六〕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第九条拟选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学历和年龄规定:〔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二〕新提拔中层干部的年龄原那么上不超过45周岁。〔三〕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选拔的程序第十条选拔中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党群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拟定工作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工作方案。〔三〕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按得票多少每个岗位确定2-3名后备考察人选。〔四〕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各岗位从后备考察人选中确定1名考察对象。〔五〕组织进行考察。〔六〕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的程序:〔一〕成立民主推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民主推荐预告,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三〕召开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四〕个别谈话推荐。〔五〕按得票多少确定后备考察人选。第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以民主推荐的结果为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选人,同时,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第十三条考察的程序:〔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四〕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向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汇报。
第十四条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公司机关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领导、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职工,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不得少于10人。
第十五条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一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翔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二〕主要特点和缺乏。〔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那么,公正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十七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公司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应。第十八条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查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公司纪检部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章讨论决定的程序第十九条选拔任用公司中层干部,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二十条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成员至少4/5的人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根
底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防止久拖不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
〔一〕党群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任职第二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三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第二十四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含试用期六个月〕,可以连续聘任。第二十五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同本人谈话。第二十六条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局部中层干部岗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公司内部进行。
第二十八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根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方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领导下进行,由党群部负责,人力资源部配合组织实施,根本程序是: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根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面试、笔试、演讲、民主测评。〔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轮岗、回避第三十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轮岗制度。公司中层干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实行轮岗。第三十一条轮岗交流对象: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第三十二条轮岗交流条件:〔一〕在同一中层岗位任职满5年的;〔二〕在同一部门连续任正副职满6年的;〔三〕为优化部门领导结构而需要调整的;〔四〕具有开展潜力,需多岗位锻炼的;〔五〕涉及职能变动及内部机构调整的;〔六〕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第三十三条轮岗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对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需要交流的岗位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掌握情况。
〔二〕制定方案。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根底上,由党群工作部及人力资源部制定轮岗交流工作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并批准实施。
〔三〕发动部署。组织召开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全体中层干部参加的发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宣布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
〔四〕组织考察。通过对轮岗交流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座谈等形式全面了解轮岗交流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情况,并在综合分析的根底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研究决定。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中层干部调查摸底情况、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及轮岗交流人员的特长等,通盘考虑,讨论决定中层岗位人选,并予以公布。
〔六〕任职。轮岗交流人员任职岗位确定后按干部任免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任职。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三十六条中层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到达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三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三十八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审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第四十条责令辞职,是指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引咎辞职、被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第四十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本方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二〕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三〕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四〕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五〕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职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六〕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司董事会或领
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方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附那么第五十条本方法由**公司党群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六: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学校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现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任用范围新选拔任用的学校正副职中层干部。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二、选拔任用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在优秀教师中选拔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三、选拔任用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具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3、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实践
经验,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4、坚持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5、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
顾全大局。四、选拔任用资格1、提拔中层干部正职的还应当具有下列资格:(1)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3)具有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2、提拔中层干部副职的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三年及其以上的教龄;(3)具有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或相当于教研组长一级的两年以
上工作经历。3、提拔含团队干部的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一年及其以上的教龄;(3)党员。4、提拔人事干部岗位的,还需教育局人事科审查同意为准。5、提拔总务主任岗位的,具有教师资格的按上述有关条文执行,
非教师系列的必须具备五年以上工龄。6、身体健康。
7、特别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破格任用。五、选拔任用办法1、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2、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要公示,在党支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3、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4、实行差额考察制,即确定的考察对象人选应多于拟任职位人选。六、选拔任用程序(一)中层正职选拔任用程序1、由学校考评小组组成领导小组。2、公布职位,听取群众意见。3、党支部对提名人选(中层副职)组织考察。4、领导小组根据支部考察讨论决定。5、校长宣布正式任命。(二)中层副职选拔任用程序采用直接任命方法或公开竞聘方法。
1、直接任命方法(1)民主推荐①民主推荐工作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实施。②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工参与率应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③由学校党组织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2)校长提名①校长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②学校党组织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3)确定考察对象学校党组织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召开校务会议,确定考察对象。(4)党组织考察①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范围为学校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民主党派教师代表、群众代表。③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组织意见或建议。(5)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①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
②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有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2、公开竞聘方法(1)由学校考评小组组成竞聘领导小组。(2)公布职位,宣布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3)公布一周内报名,审查通过竞聘人员名单。(4)组织竞聘演说,面试等。(5)听取群众意见,提出初步人选。(6)党支部对提名人选组织考察。(7)竞聘领导小组根据支部考察讨论决定。(8)校长宣布正式任命。(二)中层干部正式聘任后,向教育局党委组织科备案。六、任职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对拟任职的人员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2、实行职务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3、决定聘任的干部,由党组织书记对其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
七、回避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八、免职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2、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3、因学校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4、因本人身体不适应继续任职的。5、因本人工作能力不适应原岗位的。6、因本人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7、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九、纪律和监督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试行办法。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2、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学校党支部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篇十七: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觃定的中层管理人员仸免亊项已作出的干部仸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人亊组织部门按照权限予以纠正对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历业绩等证明材料或采用丌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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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实绩突出;(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五)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晋升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副职领导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和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只越一个职级,一般只破格提拔一次。
第三章提议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时,由主管领导提议,公司党委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干部选拔任用方案,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任产生人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提名酝酿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须由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个别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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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九条一般采用差额方式对人选进行酝酿。
第五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一般应同时采用,互为补充,相互印证。第十一条会议推荐由公司党委负责同志主持,一般由中层管理人员以上干部参加。如果会议推荐结果不集中,必要时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投票。谈话推荐可在中层管理人员考察时进行。第十二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所推荐人选得票率应占参加推荐人数的60%(含)以上,否则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推荐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组织考察第十四条考察人选确定后,必须由公司党委组建考察组,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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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应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五条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根据考察对象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
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查阅档案、
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民主测评是组织考察的必须环节,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是否同意提拔提出意见,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个别谈话着重听取分管领导、相关科室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意见。
(四)听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五)综合分析,提出考察意见;(六)向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第十六条考察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任职后考察材料应当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详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三)主要缺点和不足;(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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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察组组成情况。
第七章征求意见第十七条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人选需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
第八章讨论决定第十八条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第十九条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制)。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对有关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每名参会人员对拟任免人选逐一发表意见;(三)干部任用采用票决制,由与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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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表决票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免职务、票决意见等内容。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与会的党委委员一人一票,均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布得票情况,宣布票决结果。第二十一条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记录应当使用党委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会议记录专用簿,不得用其他记录簿代替。
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会议记录必须全面详细,真实准确能够反映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全过程。
第九章公示第二十二条拟任职人选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第二十三条公示的有关事项:(一)公示对象:拟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正职和副职。(二)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能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目、曾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和近三年的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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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范围、形式和期限:中层管理人员公示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可采用会议公布和下发公示通知等形式。公示期限为七天,从公开告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任职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五条提拔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整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全过程记实档案。全过程记实档案包括选拔程序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重点是记载民主推荐、酝酿、考察、讨论决定四个关键环节和事前沟通、任免等程序履行情况的材料。
第十一章竞争上岗第二十六条竞争上岗是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司本年度新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任的应不低于50%的比例。第二十七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竞争上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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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布竞争上岗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资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五)组织考察,研究确定人选并公示;(六)组织任命。
第十二章交流、回避第二十九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制度,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是指在单位内部轮岗交流。交流对象为: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特别是在管理人、财、物和行政审批及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应进行交流。确定交流的干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到就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组织调动的,应免去现任职务。第三十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参与考察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三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晋升、调动或联姻等形成亲属关系的,必须主动、及时向人事(组织)部门申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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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辞职、降职、免职第三十二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主要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任免部门审批。任免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者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提出之日起,任免部门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责令辞职,是指公司党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正式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第三十三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及其他原因,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使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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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经(四)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五章纪律和监督第三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三)不准个人决定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做出的任免决定;(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交流中层管理人员的决定;(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六)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提高中层管理人员职级待遇,自行决定保留职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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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中层管理人员,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实行有效监督。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检查监督;公司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人事、纪检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已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人事(组织)部门按照权限予以纠正,对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历、业绩等证明材料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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