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意见16篇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意见1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长政办函[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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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长政办函〔2009〕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加快政府职能转
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行政执行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长沙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率先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以“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为宗旨,以打造全市行政许可、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服务中心为目标,市直各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部分公共服务项目进入新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一)应进必进按照“应进必进、全面创新”的原则,市直机关凡具有行政审批许可项目、非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的单位应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要
积极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制度和实施许可流程再造工作。即:单位行政审批职能向处室集中,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做到行政审批的项目集中到位,对窗口工作人员审批授权到位。同时对所有行政许可项目程序进行清理精简、优化、固化,实行流程再造,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根据需要合理确定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的公共服务和便民事项。进驻情况由市绩效考核办进行考核。具有特殊要求而不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的许可、收费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二)依法行政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执法主体资格不变、法定职权不变、法定程序不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窗口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并进行公示,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三)充分授权1、建立首席代表负责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收费的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行政首长首席代表常驻窗口,以书面形式任命,作为本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直接责任人,明确授权范围,赋予其行政审批事项决定权、与关联科室的协调权、督办权及本单位窗口人员管理权,一般情况下由首席代表现场审批,授权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到位的,由终审人到中心窗口审批,不得“体外循环”。2、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各窗口单位要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交由窗口负责人保管使用。凡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使用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在本市范围内,凡没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事项视为无效或违规。凡是因上报审批或法律规定必须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的,要先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各类许可证、照盖行政公章。行政审批专
用章由各单位提供印章内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规格,统一制作。(四)规范管理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守则》、《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规范》、《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勤制度》、《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一次告知制度》、《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超时默认制度》、《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联合审批缺席默认制度》等制度规定,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着装、挂牌上岗、指纹考勤、电子自动评价、全程电子监察,进行规范化管理。
(五)公开透明实行政务公开,构建公正、透明、廉洁的政务运作机制。审批、办证、收费和服务事项一律实行“六公开”,即公开审批(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政策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含示范文本)、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在中心大厅摆放办事指南,在电子触摸屏上可查阅办事流程。在电子评价器上对窗口人员服务进行当场评价,办理及办结情况可在网上或中心大厅计算机上查阅。(六)信息共享推行电子政务。依托市统一建设的应用支撑平台、业务调度平台和市行政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推进统一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中心内部审批业务在线许可、在线监察和对外办事服务的高效、透明、规范、便捷。建立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各部门及与各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行政许可的网上受理、预审、审批、告知、投诉、查询、咨询、下载等服务功能,实现电子监察功能。二、窗口设置按照“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的目标,对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科学分类合理设置,便于服务对象办事,便于审批程序流转,便于监督管理。
(一)基本建设工程报建区:涉及基本建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与之相关的审核备案办证、收费项目。包括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含二级机构)、建委(含二级机构)、国安局、水利局、园林局、人防办、气象局、地震局、环保局、房产局、文化局、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局(含交警、户政、治安)、消防支队、能源办、并联审批、绿通窗口、联合收费窗口。
(二)企业注册登记区:涉及企业注册、登记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与之相关的办证、收费项目。包括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地税局窗口。
(三)一般项目许可区:直接为群众、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审批事项以及与之相关的办证、收费项目。包括交通局、安监局、体育局、公用事业局、烟草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民政局、司法局、城管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财政局、档案局、广电局、监察局、统计局、人事局、住房公积金中心、粮食局、科技局、人口计生委窗口。
(四)公共服务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与建设工程项目联系紧密的公共服务性事项以及收费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电、有线电视、电信、移动、金融、邮政、商务文印窗口。
(五)临时性项目许可区:季节性较强集中年检年审、报名等项目,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机动窗口办理。
三、运行模式为保证政务服务中心规范、便捷、高效、公开运作,实行“一窗受理、内部运作、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运行模式,审批、办证、收费全过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电子监察系统实施全程监督。(一)一窗受理。所有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办证、收费项目都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不得在原单位受理。(二)内部运作。即办件当场办结;承诺件一次告知,限时办结;涉及两个或
两个以上单位的许可事项,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32号)实行联合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创业富民项目实行“绿色通道”服务。
(三)统一收费。所有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依照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统一票据,通过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联合收费窗口和银行窗口统一核价代收。
(四)限时办结。各窗口单位对办事事项要承诺办理时限,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四、政府授权市政府授予市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组织、管理、协调、检查、监督、考核权。(一)组织人事权。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和2年以上本单位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强、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爱岗敬业,遵章守纪,仪表端庄、服务意识强的在编在岗公务员,经单位及政务服务中心考核后择优确定,定岗1-2年。窗口工作人员行政、工资关系等由原单位管理,党团组织关系一律转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窗口工作人员的调整须征得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因私请假外出,派出单位必须安排好顶岗人员,不得因窗口空岗而影响群众办事。(二)业务协调权。政务服务中心对各单位窗口业务工作进行督查,对窗口单位间业务发生关联和出现问题时进行协调,对并联审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接受和处理办事群众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三)评比奖惩权。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做到赏罚分明。各单位要将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评先名额划拨到政务服务中
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评定。各窗口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调整时,由政务服务中心出具鉴定,送达派出单位,作为干部使用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在干部提拔任用时要优先考虑中心窗口的优秀工作人员。
(四)考核评议权。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统一组织考核,市人事局按照窗口工作人员实有人数单列考核指标,适当增加优岗比例,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窗口工作,或有违纪违规行为,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人员调整要求的,派驻单位应及时调整人员并视情予以处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驻窗口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确定。
五、组织领导各单位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管理好新政务服务中心,改善政务服务环境的重大意义,坚持执政为民,高度重视并全力支持配合做好这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制度创新的重要工作。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及部分公共服务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应进必进、充分授权”的要求,切实做好进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财政部门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要给予资金支持;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市政务服务中心高效运转。六、纪律要求凡市政府规定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及项目必须进入;凡规定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办证、办事项目,不得多头受理或受理在中心而办理在本单位;凡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证、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由各派驻单位相应授权。对违纪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篇二: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泸市府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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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泸市府发〔2008〕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把泸州建设成为“办事态度最好、办事程序最少、办事速度最快、办事水平
最高、办事成本最低”的投资热土,为“四个四”战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8〕38号)精神,现就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我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改善政务服务环境,促进科学、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目前仍存在进驻部门对办事窗口的授权不够充分,办事窗口现场办结率低,部分工作人员不能完全满足规范化服务的要求等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持之以恒地抓好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切实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服务型政府的
示范窗口,效能型政府的重要载体,政府为群众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的“一站式”工作平台。
二、全面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大力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按照全省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行“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部门应将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并将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将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确保现场办结率不低于90%、按时办结率不低于99%,有条件的部门争取达到“双百”目标,群众评价满意率95%以上。审批职能前移到窗口后,机关内不再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围绕本机关的政务服务窗口,提供论证听证、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和后勤服务。各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对“两集中、两到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批复和市政府对“两集中、两到位”进驻工作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行政审批科整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对年均受理量很少且未在政务服务中心单设窗口的项目,应授权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集中管理,其中审批条件单一的,授权综合窗口现场办理。严格定岗、定责、定人,确定首席代表,做到集中办理、现场办结。对窗口首席代表下达统一的授权书,授予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和电子印章使用权;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应使用电子印章并现场发放证照、批文;对不再行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应切实履行好其他职责,配合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确保尽可能多的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结。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进行检验、检测、评估、论证等工作的,由窗口首席代表统一安排。市级部门要于2009年上半年完成“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区县部门要于2009年底前完成“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三、认真落实“三项制度”,切实改善政务服务环境(一)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度。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部门窗口要挂牌设立首问责任岗,明确首问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全面推行首问事项登记制、去向留言制、一次性告知制,确保首问责任制全面落实。各部门要加强对窗口首问责任岗、首问责任人和全体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实现窗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窗口实施首问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将其纳入对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二)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度。各部门所有面向社会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比法定时限减少70%以上的标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所有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都要即来即办;个别事项不能即来即办的,实行承诺限时办结。各单位要按照承诺时限限时办结,逾期未办结、未回复的视为默认许可。对转报件,各部门要研究并明确市、县的审批时限。(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依托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实施全程监督。对行政审批办理中工作消极、措施不力、超时办理、延误审批、变相审批以及违反其他政纪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坚决杜绝行政审批中的“吃、拿、卡、要”行为。四、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着力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对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08〕42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现行的审批项目进行再次清理。结合“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编制行政审批流程,逐项目确定办事步骤、环节和时限。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调整为转变管理方式并注明为行政机关公共服务事项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情况特殊、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部门需报经市政府同意。积极拓展政务服务领域,应尽可能创造条件,将人民群众关心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
益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房产登记、户籍迁移、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坚持项目应进必进,凡部门将该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对外办理的项目而未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视为无效审批(许可)。
按照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的规定,要尽快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政务服务中心开标、评标、随机抽取专家工作的运行。
要逐步将国有资源(资产)“招、拍、挂”、政府采购等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服务中心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的政府资源要素配置交易平台。
五、创新审批运行方式,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按照并联审批的原则,创新审批运行方式。多部门共同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优化审批流程,整合审批环节,实施并联审批。发改委、经委、建设、工商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要按照“一窗受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全面推行投资项目、市场准入项目并联审批。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级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四川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方案》全省统一运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并由市发改委负责对纳入全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制订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并编制并联审批手册。由市工商局牵头,制订市场准入并联审批工作方案并编制并联审批手册。推行并联审批会商、会审、会签制度,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审批会审会签,有关部门要指派业务骨干参加,代表本部门作出审批意见。实行并联审批会审会签缺席默认制,凡缺席会审会签的部门一律视为同意。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将与并联审批相关的检验、检测、评估、论证、代理等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规范管理,开展配套服务,确保并联审批顺利推进。招商部门要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重大投资项目审批专门窗口,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绿色通
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发挥已接入到部门的行政审批网络的作用,将部门业
务专网接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实现与行政审批网络的互联互通,达到资源共享,逐步实现行政审批收费、网上生成问责以及网上咨询、受理、审批等需求。
发挥企业监督员作用,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与企业之间的联系,适时向企业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介绍加强和改进政务服务的举措,听取企业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及时向企业通报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情况。公开政务服务投资、咨询、查询、预约、投诉电话,尽可能方便企业办事。
六、强化保障措施,推动政务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作为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全力推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网络体系,积极拓展政务服务领域。经济发达、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可参照《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实施相应政务服务措施,开展便民服务。各部门(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突出、工作作风过硬的正式机关工作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1年以内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要说明理由并经政务服务中心同意,方可调整;因其他公务等特殊原因离岗的,必须派员顶岗。各部门要针对窗口工作人员较长时间不在机关工作的实际,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激励机制,以政务服务中心为主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考评的晋职、晋级和评先选优挂
钩,窗口工作人员提拔晋升过程中的推荐、民主测评、考核等程序在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建立健全群众评议制度,通过服务评价器、意见箱、互联网、党政网、咨询投诉台等多种形式,收集群众意见,将群众评议的满意率作为衡量政务服务中心和部门窗口工作的重要指标。对评议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格追究责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完善内部通报、部门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各部门窗口工作情况,重点通报项目进入率、窗口授权率、现场办结率、按时办结率、评议满意率、不满意率和投诉率等行政效能指标。将“两集中、两到位”实施情况、并联审批实行情况、窗口工作情况和行政效能考评指标与部门考核直接挂钩,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搞形式主义、授权不力、办事效率低下的要坚决纠正;对项目应进未进、两头受理、擅自将项目和人员撤出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措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组织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建设,整合行政效能监察力量,实行行政效能监察机构与政务服务中心同址办公。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问责,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政务大厅实行管理,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和政务服务中心要既明确分工又紧密配合,确保行政效能管理与监督及时高效。
组织、人事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把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培养、锻炼优秀干部的基地,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财政部门要针对政务服务中心体制、机制及运行特点,保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经费需要,逐步加大对政务服务中心的投入,要设立政务服务专项事业费,用于解决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的工作,方便办事群众交纳相关费用。
目标督查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健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加强督促检查。
编办要根据政务服务中心行政管理、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管理、网络建设的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确定编制,保障政务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行。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政务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展示和维护党委、政府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基层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篇三: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意见
政务大厅管理制度制度汇编镇赉县行政审批治理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审批治理服务中心的效能营造良好的经济进展软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进展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方法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制度汇编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效能,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全县集中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或公共行政服务的场所。第三条中心是县级人民政府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全县涉及行政审批和公共行政服务职能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和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政务大厅的指导和协调。第四条职责和权限(一)负责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各窗口的行政审批、公共行政服务工作;(二)负责组织县直部门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的集中受理和办理工作;(三)负责进入中心的各项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各“窗口”单位规范、高效、优质服务;(四)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心各项业务运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五)负责对各部门进入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请求或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监督;(六)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派驻中心人员的党团组织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由中心协调有关部门提出进入到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第六条对进入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一)各审批部门和单位依法设立、取消、调整、变更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必须及时向中心申报;(二)中心和行使审批权的部门、行政收费单位可以根据审批项目运作情况,提出进入或退出中心的调整意见;(三)设立、取消、调整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或进入和退出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均需由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第七条行使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应在中心设“窗口”,就行政审批服务的法定依据、审批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六个方面的事项进行公开。(一)办事程序,应包括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的全过程;(二)申报材料,应包括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三)承诺时限,应依据法定程序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的实际情况尽量缩短;(四)收费标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详实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有幅度的必须按幅度内执行。第八条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办理:
(一)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受理、初审、缴费、发证(照)、批复等环节必须在中心办理,禁止“暗箱操作”;
(二)已纳入中心集中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受理窗口的主管部门一律不准在其以外的任何地点另行受理,杜绝“体外循环”;
(三)行政审批服务项目依法调整或变动后,应及时报中心备案。
第三章行为管理第九条行使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要以项目受理窗口为中心,围绕审批服务窗口制定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一)每个审批服务项目的每一道程序都要明确规定责任主体、工作标准、完成时限等操作规则;(二)每个审批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履行接待、受理、承接、转办、督办、回复等工序职责。第十条凡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按照以下“五件制”分类管理。(一)即办件。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对即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二)承诺件。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听证、现场踏查等办事程序或需报上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对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在收件后,应填写承诺件通知书或上报件通知书,尽快组织人员审核、论证、听证、公告、现场踏查或组织上报。属于本县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办结。需上报审批申请事项应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在本县的办理程序。服务对象凭《承诺件通知书》或《上报件通知书》到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和交费领件(证)。(三)联办件。服务对象申请需要两个及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属于联办件。对联办件由中心根据其性质确定牵头窗口,牵头窗口受理办件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实行联审联批。各联办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中心负责督查相关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牵头窗口必须填写《联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凭《联办件通知书》交费领件(证)。(四)退办件。国家明令禁止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按退办件处理。退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作出答复,详细说明政策界限,并填写《退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五)补办件。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属补办件。承诺窗口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并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到原受理窗口,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程序办理。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不得违法收取抵押、保证金,不准搭车收取与该项审批无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随意减免缓,及时足额存入各部门设在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工商银行帐户,并及时转入县财政专户。
第四章首席代表制第十三条凡进入中心的部门、单位,均应向本部门服务窗口派驻审批事务首席代表。第十四条首席代表须具备国家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身份,由本部门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接受本部门和中心管理机构双重领导。部门事务受本部门领导,中心事务受中心领导。第十五条首席代表的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在中心行使行政审批事务职权,并对本部门的领导负责。(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即时办理事项,协调本部门承诺办理事项和上报办理事项,组织本部门联合办理事项,参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事项。(三)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参加会审会议。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负责组织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协助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召集会审会议。(四)接受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日常领导,负责本部门与中心的协调工作,协助中心做好本部门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五)负责指导本部门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六)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七)按权限管理本部门窗口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审批专用章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各部门、各单位在完成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后所使用的公章。第十七条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权限只在中心窗口使用;审批项目必须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发往本县内的审批批文,需审批机关另外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第十八条各类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办结时间。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第十九条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第二十条审批专用章统一使用4.2厘米的规格和格式。各单位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确认,并核准备案。第二十一条对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和使用,县政府委托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本章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在中心内从事审批及管理的工作人员。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以服务对象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注重服务态度和工作质量。第二十三条进入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由设窗口的部门推荐,县编办统一核定并控制,中心确认登记,一般定岗一至二年。其间,人事关系不变,身份性质不变,业务上接受原部门领导,日常工作由中心负责。第二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由设窗口的部门发放。县人事局按有关规定,每年给中心工作人员一定的优秀档次指标。由中心对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月、季、年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的意见。其中,对窗口的考评意见作为县政府对其派出部门年终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十五条中心对轮岗离任的工作人员做出鉴定,作为各部门使用的依据。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和处分,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务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中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和“实事求是、从严治政、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原则,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行政审批人员中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对象,是指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职责,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行政审批效率,损害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管理部门和派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中心各窗口及各部门、各单位阻碍和干扰全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按照中共白城市纪委、白城市监察局《关于干扰影响经济发展软环境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对在中心内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对不认真落实首席代表制和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的,凡进入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审批的事项,部门仍以各种理由在中心外继续受理审批的,要给予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取消评先资格;拒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二)对未公开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或具备条件而未实行窗口服务的,由中心责令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责任。(三)对不按规定办理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的,或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由中心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四)对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不好,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情节轻微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者分别给予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比较严重的,其所在部门、单位给予负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给予直接领导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五)对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年内1次被投诉并查实的,根据情节和责任,由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通报所在部门、单位;年内2次被投诉并查实的,由所在部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者政纪处分并调离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六)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七)对在规定时限内符合审批条件而未能及时审批的,由中心确认后责成审批部门审批;拒不审批的,由中心确认鉴证后,提交县监察部门追究责任者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按下列规定进行:(一)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具体投诉工作由县监察局派驻中心的监察室进行管理、查证、处理,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派员参与。(二)行政过错构成责任追究的,由人事、法制、监察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处理。(三)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政纪处分条例规定程序处理。(四)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中心设立投诉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中心的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投诉。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窗口接受所属部门和中心的双重领导。第三条中心实行“窗口式”办公。申请人在某部门申办的事项由该部门设在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一个“窗口”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由“窗口”为申请人办理。第四条中心各服务窗口应做到资料齐备,人员到位,行为规范,服务态度好,工作质量优,办事效率高,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具体办公时间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定的机关办公时间。
第六条各窗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窗口工作的领导,亲自抓本单位的窗口建设,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负责。应坚持到本单位窗口检查工作,了解掌握情况。
第七条单独成立审批办公室的部门,进中心工作人员要保证3人以上;挂靠相关科室的部门,进中心人员要保证2人以上。
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处在审批工作第一线,代表着政府和部门的整体形象,各窗口单位原则上应按下列条件推荐选派工作人员:
1、政治思想好,道德品质优,敬业精神强。2、业务熟悉,综合素质高,协调能力强。3、工作态度好,办事效率高。4、文明礼貌,遵纪守法。5、会操作微机,能讲普通话。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委派单位领导,工资关系不转,原单位福利待遇不变;党团关系转入大厅,日常工作接受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监督。第十条人员调换。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窗口单位不得随意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确需调换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提出调换申请:(一)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调动、调整、生病、怀孕需要调换的;(二)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三)由于行政许可项目调整需要调换的;(四)其它情况确需调换的。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中心管理机构提出换人要求,派出单位应及时调换。对违规违纪严重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十一条各窗口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派人员临时顶岗的,需经中心领导同意。第十二条凡不按照规定条件,擅自选派、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的,中心管理机构有权要求窗口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该单位窗口的评选“模范”窗口资格,并通报批评。第十三条窗口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窗口负责人根据个人业务能力确定。第十四条对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每月考核一次,评选出模范窗口和先进个人。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窗口考核实施细则
为规范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各窗口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将“中心”建成公开、规范、高效、便民的文明窗口,特制定窗口考核实施细则。
值班长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督促,每周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每月月底对各周情况进行汇总,并由窗口人员进行测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模范窗口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设基础分100分,奖励加分20分。考核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考勤纪律(10分)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到岗,得10分。窗口工作人员迟到(或早退),每次扣2分;脱岗,每人次扣2分;无故旷工的,每半天扣5分;窗口人员病事假,每天扣1分;无故不参加中心的集体活动和学习的,每人次扣2分。二、行为规范(28分)窗口工作人员佩卡上岗,着装规范,语言文明,态度热情,廉洁奉公,得28分。窗口工作人员未佩卡上岗,或着装不规范的,每项次扣2分;工作时间睡觉,在办公
场所吸烟、吃零食等,每人次扣2分;言行不文明,服务态度生硬的,每人次扣2分;在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聚堆聊天等每人次扣2分;拒绝答复服务对象咨询的,每人次扣2分;冷落、训斥、刁难、歧视服务对象的,每人次扣3分;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计算机不能正常工作的,视情节,每次扣1--5分;私自带外人进入工作区的,每次扣2分;下班后未关闭电源的,每次扣3分;未能按时完成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的,每次扣2分;其他不文明行为,每次扣3分;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报的,一经查实,本项行为规范考核28分全部扣除。
三、服务质量(22分)严格按照收退件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得22分。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每件次扣2分;未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事程序和所有需要提交的材料,每件次扣2分;需要补办而未向服务对象详细说明的,每件次扣2分;已作退件处理,而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的,每件次扣2分;属联办件的,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事程序,每件次扣2分;其他影响收退件办理的行为,每件次扣2分。因服务质量差,而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的,每件次扣5--10分。四、办事结果(20分)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各类事项的,得20分。办事结果有差错的、违反办事规程的,每件次扣5分;办事人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经查实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件次扣2--5分;引起投诉,经查无误的,加扣5--10分。五、收费管理(10分)严格按标准收费,得10分。未按标准在中心内收费的,每件次扣2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每件次扣2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继续收取已取消的收费和搭车收费的,每件次扣2分;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减免或缓交费用的,每件次扣2分;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每件次扣2分。六、卫生保洁与档案管理(5分)保持窗口整洁,资料摆放有序,档案管理规范,得5分。窗口桌面、窗口工作区内物品、资料堆放杂乱,桌椅、窗台、档案柜、地面不洁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未按规定清扫卫生的,每次扣2分;档案管理不规范,资料丢失的,每件次扣1分。七、窗口考评(5分)实行中心统一考评和窗口互评相结合制度,每月进行一次,根据得分高低,排名前5位的有资格被评为月度“模范”窗口,各窗口排名最末一位为“黄旗”窗口。两次被评为黄旗窗口的,中心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建议调换窗口工作人员。八、窗口加分(最高分20分)对本月中窗口工作人员按要求出勤率100%的,按人次给窗口加2分;给中心《简报》提供信息的,每采纳一篇加1分;给中心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用的,每次加2分;主动清扫其他窗口工作区域卫生的,每次加1分;利用休息时间为当事人办理业务的,每次加1分;窗口互评个人分数之和排名前5位的,给窗口加2分;部门领导到窗口现场办公,对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实质性改进措施的,每次加2分;窗口工作人员因事迹突出或窗口服务质量好,受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按以下标准加分: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件次加7分;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件
次加5分;县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件次加3分;窗口事迹突出受到服务对象表扬的(赠锦旗、写表扬信等),每次加2分。九、实施办法考评工作由中心督查科负责实施;本实施细则由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为规范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将中心建成公开、规范、高效、便民的文明窗口,特制定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设基础分100分,奖励加分20分。由值班长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督促,每周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月底对各周情况进行汇总,并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互相测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一、思想品德(25分)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得25分。协调办理事项推诿扯皮的,每件次扣2分;言行不文明,服务态度生硬,每人次扣2分;未佩带胸卡上岗或着装不整的,每人次扣2分;工作时间睡觉,在办公场所吸烟、吃零食等,每人次扣2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除每次扣5分外,还要照价赔偿并追究相关的责任;冷落、刁难、训斥、歧视服务对象的,中心给予警告并扣3分;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聚堆聊天的,每人次扣2分;私自带外人进工作区的,每人次2分;下班后未关闭电源的,每次扣3分;其他不文明行为,每次扣2分;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报的,扣除本项全部分数。二、业务技能(23分)了解中心的各项工作运行程序和运作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工作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得23分。因本身业务不熟,不懂得办事程序,影响办事人员办事的,每件次扣2分;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每件次扣2分;因协调不力,处理问题出现偏差,影响工作的,每件次扣3分;未做到一次性告知,而造成当事人多往返的,经查实,每件次扣5分;未正确使用电脑及其它设备而导致本部门不能正常工作的,视情节扣1-5分;档案管理不规范,资料丢失的,每件次扣1-5分。三、出勤值勤(12分)
严格执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工作积极,敬业勤奋,遵守纪律,得12分。窗口工作人员迟到(或早退),每次扣2分;窗口人员病、事假累计超过1天的,每天扣1分;无故旷工的,每半天扣5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和学习的,每次扣2分;脱岗的,每次扣2分。四、工作实绩(35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的,得35分。应作收件处理而未受理的,每件次扣2分;未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的,每件次扣2分;需要补办而未向服务对象详细说明的,每件次扣2分;已作退件处理,而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的,每件次扣2分;属联办件的,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事程序,每件次扣2分;联办部门不积极参与联办件办理,影响办理进度的,每件次扣3分。办理结果有差错,违反办事规程的,每件次扣5-10分;被服务对象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经查实责任在工作人员的,每件次扣5-10分。
没有按时完成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的,每次扣2分。以上各项扣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五、个人考评(5分)
实行中心统一考评和窗口互评相结合制度,每一个月进行一次,考评分为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5分),90分以上的才有资格被评为先进个人;80至89分为良好(4分);60至79分为基本合格(3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连续两次考评不达60分的,建议调整回原单位。
六、窗口工作人员加分(最高分20分)对本月中窗口工作人员按要求出勤率100%的,每人加2分;向中心《简报》提供信息的,每采纳一篇加1分;给中心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用的,每次加2分;主动清扫其他窗口工作区域卫生的,每次加1分;利用休息时间为当事人办理业务的,每次加1分;窗口互评个人分数排在前5位的,每人加2分;窗口被中心评为模范窗口的,每人加2分;窗口工作人员因事迹突出或窗口服务质量好,受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按以下标准加分: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件次加7分;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件次加5分,县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件次加3分。窗口事迹突出受到服务对象表扬的(赠锦旗、写表扬信等),每件次加2分。七、实施办法考评工作由中心督查科负责实施;本实施细则由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每周值班长制度
为全面落实行政审批管理中心“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确保紧张有序运转、快捷优质服务,实行“每周值班长”制度。值班长由中心管理人员轮流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前到岗,负责岗上检查当日值班长应提前20分钟到岗,负责检查前日值班记录及中心设施和安全防范情况以及窗口工作人员着装、签到、卫生保洁、岗前准备情况;二、接待咨询,负责内外协调当日值班长除处理好本职业务外,应负责协调处理申办人或群众的投诉上访;社会各方面对中心相关政策、职能的咨询;有关中心安全、名誉、利益的突发性问题。三、普查中心,负责安全防范当日值班长应最后离开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巡视检查服务中心各窗口及电脑网络总电源拉闸断电情况;卫生间及所有水龙头关闭情况;服务窗口证照印件、有价票据、保密文档收藏管理情况;办公室及中心内外各处进出口房门落锁情况。四、健全笔录,负责值班交接当日值班长应将每天岗前监督、岗上检查、群众接待、内外协调、安全防范和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并在每周一上午将本人的每周值班总结交给督察科。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中心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中心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主任任组长,中心副主任任副组长,中心的科室负责人和各窗口负责人为成员。每位工作人员都有维护中心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2、严禁在工作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3、严禁违章用电,禁止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等大功率电器,违者一律没收,并处以罚款。4、严禁在大厅内使用明火。如确需使用,经中心批准后,由专人看管方可使用。5、严禁在大厅内吸烟,窗口工作人员吸烟需到指定地点,同时要注意防火安全,不准乱扔烟头。6、严禁将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存放大厅内,窗口收费下班前要存入银行,否则发生丢失、被盗,后果自负。7、窗口的文件档案、印章、重要资料等必须妥善保管,以防失窃。8、中心值宿人员和更夫负责夜间中心安全工作,按时到岗,做好交接,发现火情等突发事件要及时报警,并作妥善处理。9、值班长值班时要不定时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10、下班后必须切断电脑等电器设备电源,做到人走电断。11、对消防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加强维修和保养,不得随意挪用和故意损坏。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制度
1、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大厅内所有计算机的管理。2、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严禁上网玩游戏、聊天、听音乐、看电影等;严禁浏览不健康网站。3、发生计算机病毒时,要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新病毒,要及时报告中心网络维护中心。4、进行数据交换的服务窗口应有正版的杀毒软件,并定期进行杀毒。5、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不准把本窗口的软盘随意外借,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拷贝软件。6、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计算机或相关设备。7、工作人员应遵守有关的保密制度,对所需保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上网共享。8、计算机、打印机如发生故障或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与中心网络维护中心联系,由专业人员统一安排维修。9、下班后必须切断计算机电源。10、违反上述管理制度造成后果的,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考勤制度
一、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上班要提前10分钟到岗,并做好有关办公准备。
二、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必须刷卡(每天四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请人代刷卡。忘带卡、忘刷卡应及时向当日值班长报告,补录考勤信息。考勤卡丢失,应及时告知网络管理中心,补办考勤卡。
三、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岗位,因事需要请假,执行中心请假制度。各类请假不得影响窗口正常工作,不能出现空岗现象。如两名窗口工作人员确需请假,应事先安排好替岗人员,保证窗口有人在岗。
四、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要及时通知中心管理人员,采取补救措施。五、对无故旷工、漏岗的和无故不刷卡的人员,将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影响的,退回原单位。六、请假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旷工论处。七、考勤汇总工作由值班长负责。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请假制度
为加强对进厅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维护政府窗口形象,根据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因事因病需请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临时外出的,要与值班长请假,到督察科填写请假登记表,回来后应及时销假。(二)因私事或有病需请假,一天以内的,经中心副主任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的,经中心主任审批,并同时告知原部门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三)因回单位请示、汇报工作或因公外出的,要填写请假审批单,一天以内的,经中心副主任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的,经中心主任审批。在事情办理完毕后,部门主要领导在审批单上要签署反馈意见。(四)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丧假、带薪休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原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主任批准。二、各类请假假期结束后要马上返回销假,需要续假的要重新履行请假手续,防止出现中心和原单位都不知道人员下落的情况。三、各类请假手续由督察科保存。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卫生制度
一、中心全体人员必须养成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烟蒂、果皮,不乱倒茶叶渣,确保中心清洁、卫生。
二、各科室和“窗口”要坚持做到每日一清扫、每周一次大扫除,每日需在下班后对工作区域卫生进行清扫,整理工作区域内物品,清扫后,把工作区域地面拖净;每周五则需对工作区域卫生进行彻底清扫。“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进行大扫除。
三、中心公共区域卫生由专人负责。必须始终保持洁净、整齐,无痰迹、无挂吊、无杂物堆放。
四、值班长每天负责对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五、禁止在中心大厅内吸烟。六、办公垃圾一律装入纸篓内,下班后倒入卫生间垃圾箱,由专人统一处理。需要销毁的,经中心同意后,到指定地点销毁。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一、仪表仪容(一)坚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二)着装要整洁大方。工作期间,男同志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女同志不准穿奇装异服。
(三)仪表要端庄,男同志不留长发和蓄胡须;女同志不浓装艳抹和烫奇异发型。二、工作纪律(一)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所规定的时间签到,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二)不准随便串岗、离岗,不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不说不利于工作的话。(三)工作期间不得上网聊天、玩游戏或看电影,不浏览与工作无关的资料或网站;不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等。(四)经常维护微机,不利用微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下班离岗前要关好微机,保障其安全。(五)工作人员如有事需请假,要向中心主任请假。办完事情之后,应立即销假,返回工作岗位。(六)工作人员外出办事、出差、参加会议前要及时与中心沟通,并将岗位工作交给主管领导或同事代理。三、工作环境(一)桌椅橱柜及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不准堆放杂物。(二)保持地面干净整洁,痰入盂,纸入篓。(三)橱柜内文件要分类整理摆放整齐。(四)花草摆放有序,并要管护好。四、待人接物(一)待客要文明礼貌,以诚相待,热情迎送,行为得体。(二)必须使用“文明用语”,禁用“工作忌语”。(三)标准礼貌常用语:您好、请、对不起、请原谅、不用谢、再见。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文件资料必须做到规范统一,归档及时。中心各科室和各窗口单位的档案资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二、归档范围1、中心文件资料归档:①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刊物等;②中心领导参加会议带回的主要文件材料;③中心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会议记录、领导讲话、工作总结、请示、报告、决定、决议、通报、资料、照片、音像材料等文字资料;④中心制定的办法、规定、制度、方案等文字材料;⑤干部档案材料、干部名册、干部奖惩及有关文字材料。2、窗口文件资料归档:①与窗口工作业务有关的各类文件,②中心制订的各项制度、下发各窗口的文件、学习资料及会议纪要;③服务对象报送的所有材料、已经办结或正在办理事项的各类资料;④窗口的登记统计报表及有关表格。三、档案资料应及时分类整理,归档登记。当天受理和办理事项的资料,下班前须认真整理归档,放在档案柜中妥善保管。四、要做好档案资料防潮、防蛀、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进行清卷整理,确保档案完好无损,并定期做好档案资料的移交。五、外单位来中心查阅重要资料,须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登记;借阅有关档案资料,须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归还;复印有关资料,须经有关科室及窗口负责人同意并登记。六、中心定期对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统一纳入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考核评比。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廉政建设,规范中心管理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批服务行为,确保全体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应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遵守《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个人谋私利、捞好处、讲排场。三、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拉赞助、乱摊派及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等。四、不准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证券、贵重物品和各种有价券(卡)。对确实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并上交中心。五、不准截留、挪用、私分公款。六、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借款、借车或让其为个人购买物品。七、不准让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八、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邀请,参加宴会、歌会、舞会、夜总会等活动。九、不准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出国(境)和国内旅游。十、中心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中心负责人与窗口单位负责人为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十一、严格奖惩措施。对严重违纪违规的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中心的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拒收财物和主动上交的工作人员,中心给予一定奖励。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信访工作制度
中心信访接待工作原则:对群众的来访要热情接待,讲究方式、方法,态度和蔼、解答要耐心,力争准确、清楚、规范。
一、中心接待人员对群众来信要及时拆阅,做好登记,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阅处,要按领导批示作好调查处理和函复工作。
二、接待人员对群众来访和电话来访,要详细作好登记,对提出的问题能当场作出解答的要当场予以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取得联系方式,随时与来访者保持联系。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来访者提出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发现易激化矛盾的事态,应及早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防止矛盾激化。
四、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按时登记,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制度
一、基本原则1、严格依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程序履行公开义务。2、全面真实。对中心窗口各类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如实公开,并保证信息充分、真实有效。3、及时便民。对应当公开的各类服务事项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更新。4、不断完善。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完善政务公开内容,探索节约、便捷的政务公开载体,推进政务公开深入开展。二、公开内容1、机构设置、工作职责、领导分工、联系电话;
2、窗口设置、窗口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3、各窗口服务事项的政策依据、办事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数量限制等,以及与办理服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4、集中受理的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窗口、服务流程、办理情况;5、调整服务事项的行政决定或公告;6、各项管理制度、办件规则、服务规范;7、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三、公开形式采取以下形式予以公开:1、服务事项的政策依据、办事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数量限制等,通过中心大屏幕及时公开;2、其他需公开的内容,中心以书面文本或其他当事人便于接受的形式公开。四、公开程序1、政务公开遵循材料准备、审核、签发、发布的程序:①中心各窗口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准备公开材料;②按照办理程序逐级审核、签发,涉及窗口具体业务内容的,窗口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2、凡公开的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由中心人秘科存档保管。五、监督责任1、自觉接受县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的行政监督,通过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及现场评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2、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未将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公开的;(2)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的;(3)不按规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务信息的;(4)公开的政务信息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的;(5)未按规定为服务对象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提供协助的;(6)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7)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情况。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制度
为了加强窗口建设,树立中心良好形象,根据《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进驻部门要重视并认真做好窗口工作人员轮换选派工作。从展示部门形象、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出发,严格执行人员选派标准,将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敬业精神和意识的干部派到大厅窗口工作。
二、窗口工作人员在大厅工作时间至少为一年,期间,人事关系不变,身份性质不变,业务上接受原部门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心负责。
三、为保证大厅窗口工作的连续性,各进厅部门在统筹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提前明确进厅工作人员。请各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在参加完当年年度考核后,提出人员轮换申请,并说明拟进厅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轮换工作。
四、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工作在每年1月份进行。经审核同意的进厅工作人员,需填写《中心工作人员简历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进入窗口工作。
五、在其他时间里提出人员轮换的申请,一般不予批准。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换人,由各部门出据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发的函,说明有关情况,经中心同意,方可进行换人。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党团组织活动制度
一、为发挥政治优势,加强中心政治思想工作,确保中心党、团组织活动有效开展,促进中心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有关规定,凡进入中心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其党、团关系一律转入中心统一管理。
三、中心设立党支部,接受县直机关党工委领导、组织,领导中心的党务工作。四、中心的党组织活动,由中心党支部统一安排。五、党支部工作职责1、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传阅必读文件、文献。2、按照《党章》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做好中心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3、完成年度党员民主评议工作。4、积极培养、发展入党积极分子。5、按时收缴党费。6、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其他工作。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例会制度
为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推进中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中心实行例会制度。
一、会议主要任务(一)交流工作情况。(二)分析、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二、会议人员组成(一)中心的管理人员。(二)各窗口单位的相关人员。三、会议组织(一)例会安排在月末或月初,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持。具体时间由中心人秘科通知。(二)需要在例会上汇报、通报和解决问题的窗口,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并要提前与中心人秘科衔接。(三)例会的会务工作由中心人秘科承办,负责签到。负责记录的人员要做好记录工作,要根据领导要求起草会议纪要。(四)对于例会决定事项,各窗口和大厅有关方面要积极落实。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窗口工作制度
为加强与进厅部门窗口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各进厅部门窗口的工作动态,更好地促进中心各项工作的开展,中心决定实行联系部门窗口工作制度。
一、联系内容(一)在行政审批项目管理上,联系人要积极协助各进厅窗口不断调整、规范进厅项目,协调窗口与部门、窗口与窗口之间的工作关系,督促和推进项目办理,确保各项业务
规范、高效运转。(二)在窗口人员管理上,积极协助进厅单位做好窗口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增
强窗口工作人员执行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性,注意了解窗口工作人员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反映、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工作要求(一)联系人要有责任意识,树立服务思想,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扎实。(二)联系人要经常深入窗口,了解并熟悉进厅部门窗口的业务,掌握窗口项目办
理动态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协调处理各类问题。(三)联系人要注意发现并积极主动解决问题,主动配合值班长做好大厅日常工作,
一般事项可直接处理,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三、具体分工联系进厅部门窗口工作制度由督察科负责,具体分工待中心主任签批后下发。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群众表扬信处理办法
为做好表扬信、感谢信、感谢电话等的接收和处理工作,现制定本办法:一、各窗口收到的表扬信、感谢信、感谢电话等,都要通报督察科。二、督察科指定专人负责表扬信等的接收和处理工作。三、接收时要记录相关联系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四、要将表扬信、感谢信、感谢电话等情况及时中心领导汇报。五、要将表扬信、感谢信向窗口所在部门转发,同时在大屏幕上发布。六、处理后要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要妥善保存。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设立“群众不满意窗口”的规定
为加强管理,改进作风,强化服务,树立中心良好形象,中心决定,在进入中心各部门窗口设立“群众不满意窗口”。现将有关制度规定如下:
一、设立“群众不满意窗口”的标准(1)窗口人员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受到办事群众投诉举报,连续两次以上被诫勉谈话或被举报、发现查实有“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的;(2)违反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五条禁令的;(3)依据中心窗口考核评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窗口实行量化考评,凡窗口考评总分低于60分(含60分)的,即为不满意窗口。二、“群众不满意窗口”认定结果的运用经中心班子同意,认定结果将作为窗口在年度考核时的一项重要内容。被评为“群众不满意窗口”,在窗口摆放“限期整改窗口”警示标志一周,取消窗口及窗口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全年评优资格,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认定结果向所在部门进行通报;情节较重的,将窗口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一并清退。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委屈奖”实施办法
为了改善服务态度,倡导文明服务,调动工作积极性,在窗口服务中弘扬顾全大局、遇事换位思考、忍辱负重的精神,特制定窗口服务“委屈奖”实施办法。
一、服务“委屈奖”的奖励对象全体窗口工作人员。二、奖励方式
大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在月考核中加5分。大厅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三、获奖条件获得服务“委屈奖”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窗口工作人员依法按章办事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未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或争执,且能顾全大局,冷静处理,文明办事;2、受到不公正对待,是由服务对象的误解或服务对象的态度恶劣等原因引起,非窗口工作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3、受到不公正对待,情况属实且至少有两位见证人并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的。四、获得服务委屈奖的审批程序(一)个人申报或其他人及窗口单位推荐,并对所受委屈事件的过程及处理结果有详细书面说明材料。(二)督察科调查核实,提出是否给予奖励的意见。(三)中心领导审批。(四)奖励结果在中心公布,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五条工作禁令
一、严禁与办事群众争吵二、严禁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三、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四、严禁窗口擅自脱岗五、严禁在大厅办公场所吸烟凡违反上述五条禁令之一的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一律予以清退。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审批项目办理工作规程
为规范中心各窗口审批项目办理行为,确保审批工作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廉洁、规范,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告知(一)窗口应当依法公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和操作程序,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办事指南,摆放在规定的位置,供申请人查询。(二)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的内容包括:1、行政审批事项名称;2、申请人申办事项应达到的条件和需提交的全部材料;3、审批的具体办理程序;4、承诺办结的时限;5、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6、服务窗口和投诉电话;7、政策依据;8、审批数量。(三)申请人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应达到的申办条件、需要提交的申办材料、审批具体办理的程序和收费依据等内容加以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解释,详细说明,不得拒绝。二、受理(一)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依照《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关于统一使用行政审批文书的通知》要求运作。
(二)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由牵头部门或单位的服务窗口负责受理,填写《联办件通知书》,并抄告相关部门和单位,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步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部门和单位内部多个内设股室或下属单位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内部流转,并联审批。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交付申请人。申请人补齐或补正材料之日为该事项正式受理之日。服务窗口不得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为由拒绝受理。
(四)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国家当时的政策,服务窗口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办理对已受理并进入中心或部门和单位办理程序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管理。(一)程序简便、可即时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即办件,实行即收即办。基本程序为: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当即作出审批决定。(二)一个部门或单位负责进行审批,但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即时办结,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经审核、实地勘察或鉴定方能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限时承诺办理。基本程序为: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3、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材料审查或现场踏勘情况,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4、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通知本部门或单位具体办理人到中心取回申报材料,履行内部办理手续,进入本部门或单位内部运转程序;6、部门或单位在承诺时限内组织审核、现场勘察或鉴定;7、部门或单位领导根据审核、勘察或鉴定情况,作出审批决定;8、中心窗口根据部门或单位作出的审批决定,开具相应的办件通知书、核发证照、制发批文、转报文件。(三)需经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审批的事项为联办件,由牵头部门或单位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负责组织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或单位为审批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受理、组织审批并答复申请人。基本程序为: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2、受理窗口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确定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同时填写《窗口联办件通知书》,报送中心审批;3、《窗口联办件通知书》经中心同意后,项目比较大和复杂的,或需要进行实地勘察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联办项目会审通知书》或《联办项目现场踏勘通知书》,并由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会审或现场踏勘,重要的由中心主持;4、《窗口联办件通知书》经中心同意后,项目比较小和简单的,或不需要进行实地勘察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5、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通知后,要于当日派具体办理人或联系人到中心取回《联办项目会审通知书》、《联办项目现场踏勘通知书》或《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和申报材料,
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承办部门交接单》;6、对第3条所述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收到通知书后,要按时参加联合会
审和现场踏勘;7、对第4条所述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收到《窗口联办件通知书》、《联
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和《联办项目现场踏勘通知书》后,要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按有关规定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填写《联办项目审批意见反馈单》,反馈牵头部门或单位;
8、牵头受理窗口综合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相关部门或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联合会审、现场踏勘,或逾期不予审批、反馈意见的,由牵头部门或单位报中心补签意见后,视为该部门或单位同意,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四)需要加快办理的联办行政审批事项,经申请人提出,填写《快速审批申请表》,由受理窗口提出办理意见,报经中心同意后,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快速审批通知书》;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通知后,要于当时派具体办理人或联系人到中心取回《快速审批通知书》、申报材料,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承办部门交接单》。四、反馈(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服务窗口要将审批事项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二)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予以批准的事项,由服务窗口在承诺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确定不予批准的事项,如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当场认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项目内容复杂、需要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的,经审议或核查确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通知申请人,退回有关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三)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等形式查询申请事项办理情况;对不予批准的事项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申请复核,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四)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行政服务行为有意见的,可向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投诉。中心根据申请人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如确有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规范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有效加强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审批实施主体履行行政许可、批准、审批、审核、审验、同意、认定、登记等职能的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凡在中心内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按照合法、合理、便民的原则,由中心负责确定、调整、协调和集中管理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第六条进驻中心的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一)各审批单位依法设立、取消、调整、变更的审批项目,应及时向中心申报;(二)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不可无故退出进行单独审批;
(三)调整、变更审批项目,需经中心研究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七条审批项目要以印发《项目服务告知单》等形式,实行审批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公开。(一)办事程序,应包括审批项目办理的全部过程;(二)申报材料,应包括审批项目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三)承诺时限,应依据法律程序和项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四)收费标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详实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有幅度的一律执行下限。第八条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办理:(一)审批项目的受理、初审、缴费、发证(照)、批复等环节,应在中心内办理;(二)已纳入中心集中管理的审批项目,受理“窗口”的主管部门一律不准在其以外的任何地点另行受理;(三)审批项目依法调整或变动办事程序手续的,应及时报中心备案。
第三章行为管理第九条审批单位要以项目受理“窗口”为中心,围绕“窗口”工作制定严密的审批规程。(一)每个审批项目的每道程序都要明确规定审批主体、工作标准、完成时限等操作规则;(二)每个审批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要明确规定接待、受理、承接、转办、督办、答复、回文等工序责任。第十条审批项目的受理“窗口”要以办事人为中心,为群众搞好审批服务。对纳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四制”办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一)对办事程序简单、条件要求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以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随着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审批程序的简化,有关部门要逐步增加进入中心的即办件数量,并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二)对办事程序复杂,受设施、场地等条件限制,以及需要研究、论证、咨询等,不能当场办结的复杂事项,实行前审后批承诺办理制。“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初审,“窗口”部门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三)对涉及两个或多个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审批条件前置的相关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由首办部门“窗口”受理后,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审批环节的时限要做出明确承诺,由首办部门“窗口”回复申请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改革和中心的运行,逐步实行主办责任制,为服务对象提供“一条龙”服务。(四)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职责不清、意见不一的联办件,或影响较大的行政投诉,以及县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实行协调督办制。由中心组织协调有关“窗口”部门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向中心报告。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受理“窗口”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联系,负责全程办理。第十一条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审批事项,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不得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不准搭车收取与该项审批无关的任何费用。第十三条行政审批收费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存入财政专用户,不得随意减免。
第四章督察督办
第十四条对审批单位、受理“窗口”及工作人员受理和办理审批项目的下列情况进行督查:
(一)各工作“窗口”执行审批项目分类管理操作规程的情况;(二)承诺事项遵守规定审批时限的运行情况;(三)联办事项上下环节协调衔接的办理情况;(四)退办事项是否满足充分必要条件的主客观原则情况;(五)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应当督办的事项。第十五条对运行中的审批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督办:(一)对临近规定时限的审批事项,提前3个工作日向受理“窗口”发出《催办预告》;(二)对已到规定时限尚未办结的审批事项,向审批责任部门发出《催办通知》,并限定3日内办结;(三)对未按催办时限办结的审批事项,向审批责任部门发出《催办警告》,限定5日内办结,并报县政府领导阅示;(四)对催办警告限期内仍未办结的审批事项,移交县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行政审批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实行一次投诉、查实下岗制度,情节严重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严肃处理;(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三)对审批部门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制政府若干规定》,从重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第十七条审批“窗口”、审批部门在履行审批职责中,凡发生下列问题之一者,应追究纪律责任:(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二)继续执行已经明令取消、暂缓的行政审批项目;(三)擅自截留、滞留申报材料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四)无正当理由超越规定审批时限的;(五)在中心以外另行受理集中管理的审批项目的;(六)丢失申报材料,影响正常审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擅自提高审批收费标准的;(八)借审批之机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搭车收费的;(九)行政审批收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收取人情费、关系费的;(十)工作态度差、服务质量低、多次受到申办单位或群众投诉的;(十一)附加政务公开内容以外的条件,延误审批时限、影响正常审批的;(十二)借受理、办理审批之机谋私、刁难勒卡当事人或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包括:(一)对中心各部门窗口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二)对行政审批办理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第三条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一)中心督察科负责对行政审批办理窗口进行监督;(二)行政审批办理窗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审批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中心人秘科对涉及行政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第五条中心督察科负责组织行政审批,办理行政复议,对中心办理窗口实施的行政审批进行监督。第六条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办理窗口应当按照《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关于统一使用行政审批文书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向中心报送备案。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报人秘科和督查科备案;一般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按月报人秘科和督查科备案。第七条行政审批办理窗口按照职能行使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权。第八条行政审批办理窗口应当督促被许可人建立自我检查制度,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并建立监督档案,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归档备查。第九条行政审批办理窗口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许可人进行实地检查。第十条行政审批办理窗口应当建立协助告知制度,互相通报情况,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第十一条中心督察科负责受理对中心办事大厅行政审批办理窗口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设立举报和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开。第十二条中心各窗口实施行政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督查科提出处理意见,责成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一)行政审批决定明显不当的;(二)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三)其他依法可以撤销或变更行政审批的。第十三条行政审批办理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督察科依照有关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一)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二)监督检查中故意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实施行政审批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四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中心行政审批办理窗口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第十五条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审批办理窗口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查后,由办理窗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六条中心督查科和行政审批办理窗口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并预先公示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四条对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第五条听证主持人负责听证的具体主持工作,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听证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二)熟悉听证程序,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三)具有专业知识并且从事行政许可审查工作3年以上。听证主持人也可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第七条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全面、客观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二)制定听证方案;(三)决定中止或者延期听证;(四)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五)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六)就行政许可的证据、理由询问听证参加人;(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第八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属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的近亲属(三)与本行政许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本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第十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按以下程序确定利害关系人(一)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利害关系人确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要求利害关系人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登记。(三)利害关系人可以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告知或者公示要求,决定是否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四)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确定最先提出申请的2-3名利害关系人为代表。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姓名及申请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回避的权利等内容。
第十三条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确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任听证主持人被申请回避的,由该机关的行政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二)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及审查建议;(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的证据、理由及审查建议进行陈述、申辩(四)所有与行政许可申请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证据进行质证;(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载有关情况。第十五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情况及审核意见写出听证报告,并随同听证笔录一并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认定的事实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二)在听证过程中,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中止听证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期间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并经确认,理由正当的(二)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到场的。延期原因情形消除后,应当在5日内举行听证。第十八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权:(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二)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三)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劝阻的。被视为放弃听证权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第十九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报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备案,中心可以派工作人员参加。第二十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组织听证的费用应当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承担,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办人对办事人咨询和办理的事项必须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的制度。
二、办事人咨询时,承办人应热情、主动提供咨询服务,要耐心讲解、说明,直到办事人听明白为止。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当事人到本部门咨询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三、对于申办事项的办事人,承办人要以《办事须知》为依据,一次性告知办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并发放有关表格或提供规范格式文本。办事人自接受一次性告知后,若未补齐所需材料,则视为无效报件。
四、对于办事人手续、资料不全的,承办人要在补办件通知单上一次性列清需补办的事项。
五、凡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的报件业务,应补齐材料方可收费受理,承诺时限按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对于退回件,承办人应填写退回件通知单,说明退回的理由。对于把握不准的办件,可先按承诺件受理,经请示研究后确认为退回件的,再以退回件通知单退回。
七、窗口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批效率。若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向当事人道歉。
八、窗口工作人员遇到办事人咨询或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热情地向其指示位置,办事人有要求的,要带到有关部门的窗口位置。
九、窗口要把本部门进入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项目内容、办理程序、审批条件、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等按项目印成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告知单或项目手册,方便群众查阅。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度
一、对进入中心办理业务的办事人提出的咨询、投诉事项,无论是否属于本窗口范围的事情,首问负责窗口或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主动热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或拖延处理时间。
二、凡办事人咨询、投诉的问题属于本窗口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窗口或工作人员必须当场答复,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如果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明确告知办事人答复时间,并负责联系本部门领导予以答复。
三、凡办事人咨询、投诉的问题不属于本窗口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也应积极、主动、热情的将办事人员引导到涉及工作职责的窗口。
四、答复办事人提出问题时态度要真诚、热情,既要准确又要把握好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办事人不清楚或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
五、对不认真履行首问负责制的窗口和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中心管理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努力让群众满意,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属中心受理范围的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三、本制度所指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资料齐全、手续齐备的前提下,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要求对外明确承诺办理的时限办结服务对象的申请。四、中心各常驻部门应在窗口公示各办理事项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
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各窗口应建立限时办结制的转接件登记簿,详细记载接件时间、转件时责任人等内容。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关于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由中心督察科负责监督检查。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是指进入中心、由县级有关部门派驻中心窗口办理的各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第三条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是经过清理、确定保留和现行有效,由县级部门依法行使的各项行政审批(包括审核、审定、审验、审查、检定、检测、确认、确定、许可、认定、认可、批准、准许、核定、验收、同意、注册、登记、发证、发照、备案等一切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特定行为的事项)。第四条所有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由县直部门直接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有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由各部门呈报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按照“能进则进、充分授权、既受又理”的原则,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公开办理和高效快捷服务。第五条凡是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受理。第六条县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一方面作为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同时作为中心的管理机构,负责中心的具体管理。具体职责是:(1)负责组织推动县直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县直会计核算、县直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建设项目统建业务进入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办理。(2)负责进入中心的各项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各窗口单位规范、高效、优质服务。(3)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心各项业务运行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4)负责对各部门进入中心的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请求或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5)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推动全县各级政府政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第七条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依法设立、取消或调整、变更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应及时向县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中心)通报。第八条进入中心的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全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逐部门、按项目做到审批的内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事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全部审批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八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对纳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四制”办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1)对办事程序简单、条件要求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以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随着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审批程序的简化,有关部门要逐步增加进入中心的即办件数量,并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2)对办事程序复杂、受设施、场地等条件限制,以及需要研究、论证、咨询等,不能当场办结的复杂事项,实行前审后批承诺办理制。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初审,窗口部门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3)对涉及两个或多个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审批条件前置的相关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审批环节的时限要做出明确承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改革和中心的运行,逐步实行主办责任制,为服务对象提供“一条龙”服务。(4)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职责不清、意见不一的联办件,或影响较大的行政投诉和复议,以及县政府交办的重要事
项,实行协调督办制。由中心(县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窗口部门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向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条为真正体现中心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或接受咨询时,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一推了之。中心内各个窗口都要把本部门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八公开”制度按项目印成告知单或按部门印成服务手册,便于群众查阅。
第十一条中心对纳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窗口和窗口人员的工作进行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上述条款中有关审批服务项目的公开办事制度、“四制”办理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投诉举报、考核奖惩等制度,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具体制订。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镇赉县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细则
为保障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顺利畅通,提高绿色通道审批办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鼓励与扶持投资企业发展,促进全县经济向更高层面发展,根据《镇赉县软环境办公室关于建立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镇软办发[2008]1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以下简称“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是指对重点投资项目实行的,以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特事特办、全程监督、跟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
第二条成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负责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协调组成员为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县纪委驻中心监察室人员组成。第三条在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由监察局、中心共同派驻人员到绿色通道专窗(以下简称“专窗”),在“专窗”设立联络电话和专职联络员,根据县软环境办编制的《进入县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重点投资项目目录》的投资项目,专门负责审核、受理投资者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并向投资者或代理人发放“绿色通道卡”。第四条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投资者或代理人持“绿色通道卡”到相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办事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时限一律比对外公开承诺时限缩短一半。(二)重点投资项目需要联合踏勘的,由第一受理窗口告知中心“专窗”,中心组织相关窗口单位或后方工作人员联合到场踏勘,参与踏勘人员必须熟悉业务并能现场拍板。已接获通知未派人参与或派去未经授权人员的,视同放弃踏勘,后果自负。踏勘得出否定意见的,结果送达投资者或代理人并同时报备中心,否定的理由依据应依法合规;联合踏勘一经通过,相关单位不得再次组织相同程序内容的踏勘工作。(三)凡审批前置关系划分不是很明确,又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第一受理窗口告知中心“专窗”,并列具相关联办单位,中心启动联办平台,相关联办窗口单位应启动联办程序,须召开联审会或协调碰头会,提请中心组织召开。(四)对已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有审批环节的办理人应当按照高效快捷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五)行政审批事项进入绿色通道后,“专窗”要对窗口和部门办理项目的情况进行跟踪,全程监督,并将具体办理情况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
(六)对已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窗口应当根据情况采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办事人。
第五条各有关窗口单位,除履行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涉及重点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定期评估。对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部门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提出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或者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等建议。(二)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为重点投资项目提供高效、便利服务的具体措施。(三)为重点投资项目办事人提供行政审批政策咨询服务。(四)认真接受配合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的监督检查。第六条中心监察室对涉及重点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投诉,要及时处理;对重点项目,应当全程督办;对发现的问题,下发监察建议书,促其整改,对构成违纪的,严肃处理。第七条本细则由县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负责解释。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具体情况,分别对直接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及相关领导进行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职工作和上级安排的工作不落实、不完成的。(二)不遵守单位和行业规章制度,擅自离岗、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三)工作作风不实,不尽力工作,导致工作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四)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爆,态度生硬,侵犯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的。(六)有吃、拿、卡、要及其它不廉洁行为的。三、责任追究,要做到实事求是,坚持有错必究,教育为主的原则;根据群众的有效反映、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四、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处理。五、一年内,受到批评教育两次以上,其它追究1次者,在民主评议党员和年终履职考核时,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定格于合格、基本称职以下档。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投诉处理,维护办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受理部门、电话:受理部门:中心督察科。投诉电话:7232678。第三条办件当事人对大厅各窗口及窗口单位办件过程和结果不服的,可以投诉。投诉内容包括:(一)认为应当予以批准但窗口单位认定为否定件的;
(二)办件超过规定时限的;(三)收费不符合规定的;(四)对服务态度不满意的;(五)办件中有“索、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六)其他属于投诉范围的事项。第四条投诉受理由中心督察科负责接待,对投诉者的接待要礼貌、热情、诚恳,对投诉事项进行准确登记,认真分析投诉材料,并及时把受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第五条办理投诉事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不得草率从事。第六条对投诉事项,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第三条第①项方面的投诉事项,中心督察科认为窗口单位处理正确的,应当向投诉当事人予以说明;认为申办事项依法应当办理的,说明理由,建议窗口单位予以办理;窗口单位坚持原意见的,由督察科提请中心研究决定,中心的决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二)对第三条所列其它方面投诉事项,经督察科调查属实的,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会同窗口单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经调查不属实的,由督察科向投诉人予以说明。第七条本办法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应进中心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
环境保护局1、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的同意2、固体废物转移出省的批准3、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的预审意见4、省市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初审意见(涉及放射性、电磁辐射的项目除外)5、省环境部门审批的环境污染较轻的建设项目,其试生产环保设施建设的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可视具体项目情况委托县级环保部门验收,报省备案6、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批准7、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和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作业的批准8、在生活引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的批准9、闲置、关闭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10、排放污染物变更的批准11、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12、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国家需要省环保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除外)13、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14、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中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15、餐饮娱乐服务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国家需省环保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除外)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17、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国家需省环保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除外)
18、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批准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环境保护预审21、涉及辐射项目的审批22、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23、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登记24、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的批准25、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和发证26、排污费的核定、复核、征收(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二氧化硫除外)
27、对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与破坏事故的调查及确认(主动权限)28、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委托县、市环保部门实施(主动权限)29、取消对县一级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一万元额度的限制30、扩权强县对所辖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的评价文件的审批,享有设区的市级权限31、调整省管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与发改委协调一致后按建设规模或投资数额下放权限32、对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行为的监管(主动权限)33、排污费的核定、复核、征收(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二氧化硫除外)34、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涉及向国家申请资金的建设项目,需要省环保部门出具审批意见的,予以支持商务局1、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2、境外办展、国外来展的审批3、机电产品进口申报4、“五类”企业利用投资总额外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5、全县酒类批发、零售备案登记和变更登记6、县(市)自行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7、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8、重要工业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审批9、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10、原审批机关为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变更的审批1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000万美元以上的和非鼓励允许类)的审批12、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批13、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审批14、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15、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审批16、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管理审核17、机电出口生产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申报18、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增设店铺的审批19、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20、名牌出口商品的申报21、领队证书的核发22、AAA级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初评23、AA级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初评24、A级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初评
25、四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26、三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27、二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28、一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29、3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或市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30、3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或市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31、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变更审批3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初评33、导游证核准34、禽畜定点屠宰许可证35、导游证制卡收费农业局1、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2、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3、采集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或发证及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批准4、种子经营者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5、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的审定6、肥料产品广告的审查7、农药广告的审查8、农业植物产地和调运检疫及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下放)9、对农业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同意10、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和受委托代销种子应到当地种子管理机关备案11、农药经营条件审查12、杀鼠剂经营定点核准1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14、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仲裁费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1、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台球厅文化经营许可证2、制定城乡规划,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的审批3、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修缮、重建的审批4、不可移动文物用作其他用途的审批5、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6、申请营业性演出活动7、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8、一般印刷、复印经营场所的审批9、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10、申请营业组台演出活动11、申请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12、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13、申请占用体育场(馆)等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14、申请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审批15、省内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批16、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所连锁经营企业
17、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18、申请设立承印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等其他印刷品(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除外)印刷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19、省内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20、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21、申请专门从事名片印刷企业22、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除出版物印刷企业之外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经营许可证23、申请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材料、塑料等印刷品24、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的审批25、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26、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批27、开办武术学校的审批28、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审批29、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和变更的审批30、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卫生局1、发放食品、化妆品、健康相关产品等的广告证明2、乡村医生证书的发证、注册3、医疗机构制剂初审4、发放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5、发放碘盐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6、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7、发放护士执业证书(执业注册)8、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9、发放托儿所和幼儿园卫生保健许可证10、婴幼儿和保教人员健康证明书的审查11、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12、医疗广告的审查13、在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同意14、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发放和注册15、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16、发放执业中医师注册证17、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18、卫生许可证(食品加工业)19、卫生许可证(餐饮业)20、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21、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22、发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23、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2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发放卫生许可证农机局1、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的资格认定2、《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发放3、牌照费
4、行车证费5、驾驶证费6、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主动权限)7、农机技术培训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发放9、考核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10、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1、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实施审验工商局1、企业登记(设立变更注销)注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其他营业单位、企业集团)2、合伙企业登记3、独资企业登记4、私营企业登记5、个体工商户登记(包括开业、变更、注销)6、广告经营资格审批7、户外广告登记审批8、商品展销会登记9、发放广告经营许可证10、企业名称核准登记11、“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机构的登记注册”下放12、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及项目的审批13、新办煤矿生产企业登记注册14、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动产抵押登记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年检16、企业年度检验17、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牧业管理局1、从省外引进原种畜、祖代鸡的检疫审批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从业许可证)4、兽药经营许可证5、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6、兽药广告的审查批准7、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8、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批准9、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同意10、在草原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批准11、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同意12、采集、砍挖草原珍稀野生植物的批准13、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批准14、在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批准15、核发草原使用权证、所有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及改变草原权属的登记16、对国内异地引进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及检疫17、出具动物和动物产品防检疫合格证明、加盖动物防检疫印章及加封验讫(铁路部门)
18、兽医从业许可证的审查(包含收费)
19、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20、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主动权限)
民政局
1、福利彩票投注站设立审批
2、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批准
3、涉外及涉港、澳、台、华侨合资、合作、个人办的福利机构的审批
4、全省三等以下在乡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部分带病回乡和因公致残的退伍军人
疗养的审批
5、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审批
6、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7、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8、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9、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10、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给予抚恤优待的审查批准
11、户籍在吉林省铁路公安局人民警察评残的审批
12、是否属于带病回乡的问题的确定
1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
14、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废军人护理费发放的确定
15、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审批
16、一至四级(原特、一等)残废军人集中供养批准
17、负责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
报批
18、革命纪念建筑物新建、扩建的批准以及晋升省级管理的审批(确定省级革命烈士
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19、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和烈士子女考生加分资格的审核
20、省属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2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的审查
22、收养登记
2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主动权限)
2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主动权限)
经济局
1、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初审
2、煤炭经营许可证初审
3、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初审
4、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措施的设计、建议及竣工后的验收
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节能产品的认定
6、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综合利用、节能、农村能源、风机、水泵和
环保等项目)的审批
7、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8、省工业新产品的鉴定验收
9、不使用政府性投资建设重大和限制类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工业技
术改造项目)的核准(按属地原则备案)
10、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的批准
建设局
1、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的批准
2、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审批
3、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的审批(省级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除外)
4、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重点工程项目测绘成果检查验收5、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审批6、测绘资质的审批、发证7、编印出版展示地图及其示意图的审批8、测绘作业证的审批及发证9、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10、核发农村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新建住宅开工许可证11、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审核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13、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用城市地下水计划的同意14、调整用水量的审批15、建筑材料检测报告16、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17、村庄、集体建设规划调整的同意18、村镇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19、村镇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20、核发农民住宅建设位置通知书2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2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3、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的审批24、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资格审查核准(初审)2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26、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企业资质审批27、城市集中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核准28、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29、城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的审核30、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定31、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核定32、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核定33、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34、商品房销(预)售许可35、房屋拆迁许可证36、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37、城市计划用水证38、自建供水设施的审批同意39、临时用水审批40、大量用水设施审批41、核发用水指标42、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准43、路灯广告出租审批44、城市树木砍伐审批45、城市排水许可46、户外排水工程施工审批47、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施工审批
48、道路挖掘审批4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50、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及城市广告张贴、张挂的批准51、户外广告、霓虹灯设施的审批52、垃圾(废弃物)清运许可证书53、城市占道许可证5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5、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57、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审批58、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勘察测量验证59、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审批60、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61、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62、规划设计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6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4、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5、规划设计要求的许可66、变更规划设计要求67、工程设计方案审查68、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审查备案6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0、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1、建设工程验线72、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培训和发放操作资格证73、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的审查同意74、国家和省投资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75、省外施工企业进入我省经营及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备案76、发放水泥化验室合格证及企业检验员操作合格证77、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78、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含收费)79、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80、城市房屋产权登记费8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82、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租赁手续费)83、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产权互换)84、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屋抵押交易手续费)85、房地产交易手续费(非法定继承人、继承、赠与手续费)86、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房住宅转让手续费)87、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88、测绘费89、出具房地产证明收费90、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91、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92、城市计划用水证工本费
93、超计划用水累加费94、工程建设质量检测费95、城市树木砍伐费96、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场地设施租赁费97、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98、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99、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00、自来水的生产与经营10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102、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103、垃圾清运保证金104、城市占道费105、规划设计费106、规划测绘费公安局1、普通护照登记2、机动车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批准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邮政局(所)单位安全技术防范设计的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军工产品储存库等级的认定4、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受理5、户口准迁证核发6、旅馆业、洗浴业(含住宿)开业的审核7、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含内装修)消防验收8、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含审验)9、机动车登记10、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同意11、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批准12、改变车辆特征的审批13、机动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批准14、货运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距离超过二十五公里必须附载成员的批准15、在公路两侧开山放炮,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审批16、在道路上进行有组织体育竞赛和有碍交通的体育训练的批准17、占用道路作为停车场库或者擅自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的批准1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9、进口车转落籍审批20、暂住证核发2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发改局1、收费员证的核发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批3、殡葬服务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审批4、物业收费标准审批5、中介服务价格审批6、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7、限价商品房指导价格审批
8、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
9、环卫服务收费标准审批10、县域网有线电视服务收费标准审批11、屠宰服务费审批12、收费许可证的核发13、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和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项目的核准14、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和建设项目的备案15、普通中专、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审批16、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审查申报17、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18、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19、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20、创业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审核)21、发行地方企业债券审批22、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审批(审核)23、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交通局1、核发客运经营许可证2、核发客运班线许可3、核发机动车维修、运输场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证4、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维修业、驾驶员培训)停业许可5、核发货运经营许可证6、营运客车的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7、从业人员资格证(客、货、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员、押运人员)的发放8、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9、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国省道公路以及使其改线的同意10、跨越、穿越国省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设施的同意1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的同意12、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危及国省道安全的批准13、在国省道上增设平交道口的批准14、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更新砍伐的同意15、跨省市州运输车辆超限行使公路的批准16、在国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批准17、乡道、专用公路规划的审核18、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19、客运车辆审验(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负责管理)人事局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业务范围审批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的审批4、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审批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审批6、办理外国经济、文教专家证
7、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8、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休、退休、退职的审批9、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注册发证、年度审验10、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费(考核费)11、人才市场收费(保管费、展位费)12、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13、外语应用能力考核与管理收费14、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录用考试收费15、公务员证工本费财政局1、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2、财政退库事项审批3、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5、自筹基建投资来源审查6、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7、财政贴息项目审批8、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项目费用的预案审批9、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10、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11、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12、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13、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林业局1、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殊用途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审批2、受理征、占林地《申请》3、核发《植物检疫证书》4、《经营(含加工)木材许可证》的审批5、核发《采伐许可证》6、核发《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7、收购珍贵或限制收购林木种子的审批8、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子资源的批准9、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批准、发证及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批准10、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国家、省重点、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发证11、核发《木材运输证》(省内运输证)原木除外12、核发《木材运输证》(省外运输证)原木除外13、林权登记14、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批准、发证15、办理防火内进入林区人员的证明16、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射击、爆破训练、勘察施工等活动的批准17、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18、《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核发19、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申报、审批、发证20、核发、办理《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21、勘察、开发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审核同意和临时用地的审批1.5公顷
以下
22、省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省内销售的查验
23、迁移古树名木的同意
24、采伐林区林木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
25、改变林种的批准
26、主要林木品种推广应用前的审定
27、推广使用选育和区域外引种的审定
28、指定收购林木种子单位的审批
29、发放林木种子检验员证
30、发放运输红松、落叶松、樟子松种子所持的《林木种子运输证》
31、发放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32、林木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签证
33、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条件与能力的考核
34、省际间林木种子的调拨审核
35、保护区内捕捉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和开采沙石料的批准
36、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方案的批准
37、绿化费
38、占用林地砍伐树木补偿费
39、林路损坏赔偿费
40、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水利局
1、核发《取水许可证(含年检)》
2、利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旅游点的同意
3、围垦河道不妨碍行洪的确认
4、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道路的批准
5、防病改水工程竣工的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
证的发放
7、取水许可证的年度复审
8、核定实际取水量
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批复的,其在江河、湖泊新
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同意
10、不跨县的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的审查同意
11、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的核定
12、非国家投资、省级水利专项投资的水利、水电、水保项目在100万元以下的设计
审批、开工审批和工程验收和全部水产养殖项目的审批和工程验收
13、开垦二十度(种植人参为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和国有荒坡地的审核
批准
14、采伐林木的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1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审批
16、农村水利工程报废的核准
17、用河行为的审批(除省管的松花江、第二松花江、嫩江、东西辽河、图门江、鸭
绿江7条江河外)
18、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单项设计批复投资200万元以下且总投
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招标监督管理
19、设备及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下且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
目的招标监督管理
20、设计、监理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下且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招标监督管理
21、乡镇供水工程设计的批准2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3、组织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24、建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25、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26、非省级以上(含省级)批复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编制费、规划统筹费和科学实验费的征收
篇四: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意见
改善政务服务大厅外楼的建议1、服务领域窄,服务功能少,与县域经济发展不相匹配。从大厅实际运行来看,能够完全在大厅办理的审批事项多数为各类证照的办理,如婚姻登记、机构组织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还有非行政许可的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业务。一些与企业或新建企业休戚相关的重要审批项目都没有进驻或不能在大厅中完全开展业务,如住建局、国土局、国税等等。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等一些便企措施还无法正常开展,公共服务平台还不完善,没有资源交易场所,业务还不能在大厅内开展。
2、大厅面积小、进驻部门少,服务对象不满足。受大厅建筑面积限制,我县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没能全部进驻,进驻不足80%,进驻的部门也没有全部成建制进驻,还有一些窗口只能接件,不能审批,前店后场现象仍旧存在。这样,有的审批项目,服务对象既要到政务大厅办理,还要到详细职能部门办理,给服务对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服务对象不满足。
3、大厅建设标准不高,与省政府的要求还有差距。县政务大厅与县社保局合建,后楼是利用社保局住宅楼的一个单元改建的,事项一部分进驻大厅统一管理,一部分在7个分厅运行,还有一部分仍旧在原职能部门管理,与省政府应进尽进的要求不符,管理也无法规。不利于监督,也不利于软环境建设。
4、个别窗口工作人员素养差。县政务服务中心曾多次开会强调,各进驻部门要派政治素养高、业务技能精、协调实力强、综合素养并具有行政审批主体资格的中青年干部进驻到窗口履行审批职责,但有的部门仍旧派公益性岗位或临时工来替岗。
篇五: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意见
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工作意见2013年,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对标找差、创先争优”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加强法制型、服务型政府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加强政务公开,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抓好落实。一是充分利用网站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凡是属于公开事项的,经保密审查后,实行主动式公开。在中心设立意见箱,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二是认真落实新闻发布工作规定。认真落实新闻发布工作规定和程序,严格落实政府新闻发布的范围、内容、种类、形式、管理、申请、组织、事项等。三是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根据《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要求,在中心服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电脑等设施和设备,为到中心办事群众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便利。二、推行服务标准化,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根据省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要求,重点抓好标准的实施工作。按照“有人就有工作标准、有事就有质量标准、有物就有管理标准”
的要求,全面推进标准的贯彻落实,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一是听取群众意见不断完善标准化工作。通过电信114回访、发放群众满意度调查表、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网上调查等方式,总结梳理窗口、处室在服务流程、服务规范中存在的不足,修订完善标准,通过网站全面公布,接受群众评价;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进行专题评议,以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二是要高质量完成网上行政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在充分调研国内外网上行政服务现状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具有先进性和普遍适用性的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努力实现网上行政服务的突破,着手建设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的网上行政服务虚拟大厅,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周到方便的咨询服务、网上申报、网上结果反馈、在线交流等服务,全面提升中心信息化水平,推动权力阳光运行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三、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文件精神,深化完善“两集中、两到位”工作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继续深化完善“两集中、两到位”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进中心审批事项的集中度。进一步推进有关部门的许可、审批、服务事项进中心运作,督促部门对窗口充分授权;加强对有关部门行政服务大厅的指导,完善分中心的运行机制,出台相应的检查考评制度。二是加强行政服务网络建设。对辖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建立考核评比机制,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考核,不断规范窗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
中心建设的探索与研究,根据群众的需求对村级便民服务室的设置推出规范意见。通过上下级中心联动、远程服务、自助服务等形式,为企业和网站提供网络化的便利服务。三是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进行清理,减少审批事项。废除不符法规的前置审批条件,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四、服务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服务发展的质量进一步创新工作新举措,为全市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经济转型发展做好服务工作。一是深化完善服务大项目工作。全程跟踪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为20个以上重点项目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和代办服务;建立服务城市综合体服务规范,提供集中办证服务;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立审批保姆服务,提高大项目审批效率。二是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服务。继续开展“当服务明星、做创业保姆”活动,建立扶持创业服务规范,提供集中联合现场查勘,工商注册后集中审批机制;年度为200个以上中小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三是全面推行基本建设联审会办。完善审批服务链,提高联审会办的有效性。分阶段推进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联审会办,明确主办窗口和协办窗口,在中心召开联合审批咨询论证会,联合出具查勘意见书、审图意见书、竣工验收意见书,进一步压缩整体审批周期,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四是创新行政服务方式。继续完善预约服务制度,开展休息日预约服务、高峰错时和延时预约服务、预约上门服务、QQ在线服务等。以支部为单位开展定期上门集中服务活动,帮助企业群众解决难题。继续组
织对辖市区乡镇、街道项目审批代办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代办员报批水平和项目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
篇六: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意见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9•【字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目前,省委、省政府已把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作为行政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
能的重要举措,而政务大厅建设作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的重要载体,形式和内容在不断创新。按照XXX省长关于“大厅之外无审批、无收费、无核算”的要求,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项目进厅力度,完善服务功能要加大项目进厅力度,完善大厅服务功能,就必须加大项目清理力度。市法制办要组织各部门重新申报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并限定申报时限,逾期没有申报的一律视为放弃,不申报也不放弃的应作为违纪处理。属于应保留的审批和服务项目,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进厅是原则,不进厅是例外”的要求,提出进厅意见。对各部门提出不进厅的项目,要依据法律法规写出说明材料,由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进入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事项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退出政务大厅必须经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大厅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法制办审核,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批准。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随意撤出。与群众关
系密切的服务项目要逐步纳入大厅办理。二、实现“五个整合”,建立有利于集中统一审批的管理体制各进厅部门要以便民便商为宗旨,建立“窗口围着群众转,单位围着窗口转,
一切围绕发展转”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进厅窗口要努力压缩审批时限,凡进厅项目必须先由大厅窗口受理,对即办件要当场办理,对承诺件要坚持做到“一次受理,二次取证(件)”,对仍由办事人跑部门,只到大厅拿批件的窗口,要认真进行整改。为实现上述要求,必须认真落实五个整合。
(一)整合内部审批职能,审批科室成建制进厅。省政府已在省政务大厅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进入政务大厅。我市也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将部门过去分散在各职能科室的审批业务剥离出来,合并到一个科室,成立行政审批科,成建制进入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和承办审批业务。此项工作要在7月底前完成。
(二)整合市、区相关审批职能,形成市区一体化审批服务链条。八道江区城区面积较小,不宜再建大厅,而且,区地税局、环保局、工商局部分审批事项已进大厅,因此,八道江区的剩余部分审批事项要尽快纳入市政务大厅办理,既提高资源利用率,又使既跑区又跑市的审批项目在一个大厅就能办结,形成市区一体的便民服务机制。区属部门进厅项目的确定,由市法制办会同八道江区政府、市政务公开办共同确定,7月底前完成。
(三)整合部门收费职能,形成统一的收费管理机制。根据省政府提出的“收费项目进入大厅要坚定不移,要收费就一定要进大厅收费”的要求,市财政局和发改委要对市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由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承担收费管理职能,成建制进入政务大厅办公,并开发相应管理软件,通过微机自动将财政分成划入国库,将部门分成打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的部门账页,既解决了统一收费、
阳光收费问题,又增加了财政资金。此项工作要在8月底前完成。(四)整合部门招投标职能,成立招投标服务中心。把现有的有形建筑市场招
投标大厅改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以有形建筑市场为基础,成立招投标服务中心,把分散在各部门的各类招投标业务(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公路建设、水利工程、土地出让、建筑工程、国有资产交易)全部纳入政务大厅办理。
(五)整合现有部门专业审批服务大厅。对不宜进入市政务大厅的部门审批办事服务大厅(窗口),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分中心管理。各类分中心(窗口)要努力简化办事程序,定期报送办件收费统计资料,接受监督指导。
三、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和审批专用章制(一)政务大厅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各驻厅部门要明确窗口首席代表,并向其充分授权并签发授权书。除需班子集体决定的审批项目外,一般均由窗口首席代表签批。真正做到“谁进厅谁有审批权,谁进厅谁有签字权,不进厅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一律无权签字审批”。(二)政务大厅实行审批专用章制度。凡进厅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一律使用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原使用的审批用章(除部门公章外)全部废止。需要上报的办件及有专门要求的办件,可加盖原部门公章。审批专用章由各窗口首席代表负责使用保管,由驻厅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其监督。实行专用章后,部门仍有盖行政公章和原专用章从事审批事项的,按违纪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四、加强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领导和管理(一)加强管理机构力量。按照省政府要求和借鉴其它市(州)的做法,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主任(政务服务中心)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并主持日常工作。(二)加强监督力量。根据省政务大厅的做法,纪检监察机关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进厅部门、窗口和设在厅外的各分中心行政执法和行政
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三)加强部门对窗口工作的领导。各进厅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窗口工
作,解决办公用品、设备维修、后勤保障等问题。窗口工作人员因身体和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多次不接受管理或有违纪行为的,派出部门应立即调换,确保大厅工作正常运转。
(四)坚持和完善大厅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与岗位津贴挂钩。市直全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由财政拨款,非本级财政拨款单位及非全额拨款单位的工作人员由部门或单位一次性拨款到政府办帐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本人表现和考核结果统一发放。
(五)保持进厅工作人员相对稳定。各部门选派到大厅工作的人员,一般需定岗两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调整人员的,派出部门正式出函,经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后再进行轮换。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篇七: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意见
3234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324责仸追究制度3241窗口工作人员违反首问办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常履行职责影响政务服务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应给予责仸追究政务大厅服务管理工作规则
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的术语、定义、服务要求、综合管理、服务方式、服务流程等服务规范。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政务服务事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申请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2.2服务对象依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申请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3政务大厅各级人民政府面向社会设立的,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的办公场所。2.4窗口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直接与服务对象接触的开放式办公的工作场地。2.5窗口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派驻政务大厅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机构。2.6首问(办)责任人窗口单位依法受理服务对象首次咨询、申请事项办理的工作人员。2.7即办件服务对象申请事项,办理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2.8限时办结件
服务对象申请事项,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当场办结,需在一定时间内经审核、现场踏勘、鉴定等方能做出审批决定的事项。
2.9并联办理件
服务对象申请事项,属于投资、建设性项目等,需经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
三、政务服务事项综合管理
3.1.1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及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应纳入本级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
3.1.2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部门、机构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办理。
3.1.3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费用应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银行设在政务大厅的窗口统一缴纳,所收资金直接进入同级财政专户。
3.2办事制度
3.2.1首问(办)负责制度
3.2.1.1服务对象向政务大厅和窗口单位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要实行首问(办)负责。
3.2.1.2由窗口单位接待服务对象的首位责任人来执行首问(办)负责。
3.2.1.3首问(办)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咨询、申请事项的办理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
3.2.1.4首位(办)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咨询、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窗口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受理部门窗口或引领至该窗口;不属于政务大厅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受理相关部门和单位。
3.2.2限时办结制度
3.2.2.1窗口单位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向服务对象承诺办理时限。
3.2.2.2实行在法定办理时限内承诺办理时限公示制度和延期办结告知制。
3.2.2.3受理服务对象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答复。
3.2.2.4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流程确定承诺办理时限,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实行限时办结,并对超时办结直接生成问责。
3.2.2.5只需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服务事项应即来即办。
3.2.3一次性告知制度
3.2.3.1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服务对象咨询或受理服务事项时,应一次性告知该事项的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主动提供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
3.2.3.2认真审查服务对象递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依法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将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修改意见详细记载在材料审查记录栏中。
3.2.3.3不得以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理由,要求服务对象到所属部门去咨询、办理。
3.2.3.4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2.4责任追究制度
3.2.4.1窗口工作人员违反首问(办)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常履行职责,影响政务服务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应给予责任追究。
3.2.4.2实行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2.4.3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
3.2.5法律救济制度
服务对象对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满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地在行政复议窗口申请复议。
四、政务服务方式
4.1引导服务
接受服务对象咨询并告知或引领至受理窗口单位。
4.2全程代办服务
接受服务对象委托,由政务大厅指派专人负责联系相关窗口单位,完成服务项目申请、审批、办结、通知和服务对象取件的全过程。
4.3延时服务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特殊事项,经窗口单位负责人或政务大厅负责人批准,窗口单位可延长办公时间并及时办结。4.4预约服务根据服务对象预约,应在特定时间、非工作时间办理政务服务事项。4.5上门服务服务对象有特殊需求,窗口单位可上门服务。上门服务应满足一下条件之一:涉及办结数量大、审阅材料多的事项;需要到现场审查并当场办结的事项;涉及残疾人等特殊体办理的事项。4.6绿色通道服务对重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服务事项和关系群众民生的紧急事项,应提供快速服务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实行特事特办。五、服务流程5.1基本流程5.1.1申请服务对象向政务大厅窗口单位提出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或其他社会服务事项办理申请。5.1.2受理a)窗口工作人员有礼貌的接待服务对象;b)主动询问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本职业务范围内的申请,接受服务对象提交的法定要件;不属于本业务范围内的申请,耐心解释清楚,并将服务对象引领至有关窗口。5.1.3办理
a)初步核对服务对象提供的法定要件。要件齐全的,将申请事项有关信息录入政务大厅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要件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应补齐的相关要件;
b)认真审查服务对象的法定要件。符合办理要求的,将信息录入系统,进入下一步办理程序,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5.1.4办结
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审批决定。依法准予审批的申请事项,核发有关证照;依法不准予审批的申请事项,做出不予审批决定,并出具相关通知材料。
5.1.5评议
申请事项办结后,请政务服务对象运用电子评价器对本次服务进行评议。
5.2即办件流程
a)窗口单位接件后,对申请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b)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现场办结并核发证照;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c)申请事项办结后,请服务对象运用电子评价器对本次服务进行评议。
5.3限时办结件流程
a)窗口单位接件后,对申请事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b)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并打印《受理通知书》和《办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交予服务对象,作为受理回执及申请办理结果的凭证;
c)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d)申请事项受理后,窗口单位凭《办理通知书》,独立或组织相关(科)室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或现场勘查;
e)窗口单位将依据审核、论证、现场勘查等审查结果,对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核发有关证照;对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事项,出具《退办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退办理由;
f)申请事项办结后,请服务对象运用电子评价器对本次服务进行评议。
5.4并联审批流程
a)主办窗口单位接件后,对申请事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b)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并打印《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交予服务对象,作为受理回执及申请办理结果的凭证;
c)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d)申请事项受理后,主办窗口单位凭《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将申请事项相关申报材料同时转给涉及申请事项办理的相关窗口单位;
e)相关窗口单位对申请事项涉及办理的有关审批业务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给主办窗口;
f)主办窗口将依据相关窗口单位的审批结果,对具备审批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核发有关证照;对不具备审批条件的申请事项,出具《退办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退办理由;
g)申请事项办结后,请服务对象运用电子评价器对本次服务进行评议。
六、整理
6.1整理原则
对窗口现场摆放和停滞的各种物品进行分类,区分现场必要与不必要的物品,不必要的物品,应清理出窗口工作现场,达到窗口现场无不用之物。
文件整理
6.1.1.1每月对文件(包括电子文档)做盘点,把文件分为必要的和不要的,对不要的文件全部销毁,对必要的文件交档室归档。
对每日服务对象申报的文件、表单、记录(包括电子文档)做盘点,把转办的文件按程序及时交付。
办公桌整理
6.1.2.1窗口工作现场的物品应分类放置,排列整齐,有效标识。
6.1.2.2办公桌面除文件、笔筒、案头用品、电脑、口杯、电话、文具和在用文件外,不放其他物品。
6.1.2.3在用的桌面文件应竖放。
6.1.2.4笔、订书器、橡皮、即时贴和计算器,应集中放在办公桌的一定区域内。
6.1.2.5电脑线、电话线有序放置;人离开半小时以上应清理桌面。
6.1.2.6办公桌、椅应当做到定量、定位,电脑置工作人员右前方,显示屏让服务对象可视;竖式主机置桌面下;桌洞内不堆积任何杂物。
6.1.2.7抽屉里尽量不放办公用品,最下层抽屉可放A4文件、资料、个人参考资料、空白稿纸和不常用的文具等。
6.1.2.8工作人员离开20分钟以上应放置“临时有事,请稍候”的桌签指示。
七、素养
7.1窗口工作人员要有良好习惯,提高文明礼貌水准。
7.2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行政,勤政为民。
7.3遵守礼仪守则,待人礼貌,说话和气、低语,尊重他人。
7.4工作期间保持良好形体姿态,站姿挺直,坐姿端庄,行姿稳重。
7.5在工作场所的任何时候不得与服务对象争吵。
篇八: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意见
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虽然明确了政务服务中心的法定地位但现实中政务服务中心既管不了各窗口单位的票子更管不了各窗口单位领导的帽子加之很多部门领导认为把项目纳入中心办理是弱化或分散了他们的所谓权力对中心的工作处处制肘如不按规定纳入项目厅外办证派老弱病或二级单位的工人到中心敷衍守位置视中心为收发室或收费室让老百姓反复在中心单位两头跑以致于让老百姓骂政务服务中心是多此一举的负担等表现关于加强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加强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思考与建议政务服务中心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其自身的发展有一个逐渐深化和完善的过程。近年来,政务服务中心在运行中暴露出带普遍性的问题,如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部门领导理解和支持、项目能否进入、项目办理流程如何更科学、有些政务服务中心就能够或者已经在履行的监管职责,还需不需要重设机构增加行政开支等问题一直困扰和制约着政务服务中心的发展。所以,为了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把政务服务中心办成名副其实的便民服务中心,让老百姓真正能“进一道门办事,交规定费办成,按承诺日办结”,特提出如下建议:一、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关心,为政务服务中心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由于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是一项“首长工程”,没有领导的关心,仅靠自身的努力,很难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实现中心“一站式服务,高效率办公”的宗旨。《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虽然明确了政务服务中心的法定地位,但现实中,政务服务中心既管不了各窗口单位的票子,更管不了各窗口单位领导的帽子,加之很多部门领导认为把项目纳入中心办理是弱化或分散了他们的所谓权力,对中心的工作处处制肘(如不按规定纳入项目、厅外办证、派老弱病或二级单位的工人到中心敷衍守位置、视中心为收发室或收费室、让老百姓反复在中心、单位两头跑,以致于让老百姓骂政务服务中心是多此一举的负担等表现)。滤布如果各级党委、政府能重视和关心中心的工作,能真正为政务服务工作保驾护航,让部门领导按要求行事,
这将从根本上解决政务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根治各窗口单位有令不行的弊病。
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职责(一)补充和丰富政务服务中心现有职能。《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虽然明确了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和监督职能,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所以协调和监管职能很难达到目的。由于市、县级纯行政许可项目极少,大多数都是行政许可兼收费项目,如果各级专职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成立并将收费和行政许可进行剥离,那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又将变成空架子。因此建议将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本级非税收入征管职能纳入政务服务中心,中心现有的阳光运作模式能更好地保障政府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而政府采购、招投标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能又能为政务服务中心的成长和完善注入新的血液。(二)加强与财政局的协同管理能力。虽然《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务服务中心合法、独立的身份,理论上是可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行使自已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的权力,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务服务中心的存在与财政部门有着相当微妙的关系。财政部门通常都被认定为非税收入天然的管理主体,但政务服务中心的项目几乎都涉及到收费问题,中心成立前,非税收入只是单位和财政主管部门的一对一关系,中心成立后,各窗口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收费又该怎样管呢?南部县政务服务中心成立之初,为了防止各窗口单位厅外办证,在县政府的协调下,由财政局和政务服务中心对各窗口单位的票据实行双重管理,实际上是政务服务中心在财政的监管下代各窗口单位领销票据,虽然既无执法权又无处罚权的政务服务中心
在票据管理过程中极其尴尬,但基本上能使中心维持正常运转。实行金财工程由银行代收后,财政局跟银行联网实行微机管票,每一本票在出库的时候就必须把票号落实到每个单位,而政务服务中心又被摒弃于财政与银行的网络之外,非税收入管理又恢复了中心成立前的一对一关系,各窗口单位自行到财政局领票、回单位办证,谁都不愿再把项目纳入中心办理,这使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完全瘫痪。因此,建议明确财政部门与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权属,如果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各窗口单位涉及到的非税收入,则应赋予中心相应的管理职能,如果由财政局统一管理,则建议由财政局派人到政务大厅负责各窗口单位的票据核销等工作,防止各单位厅外办证。
(三)将各窗口单位政务服务工作纳入目标考核。本文来自.gongwen123.借鉴我省其他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成功经验,将政府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年终由政务服务中心提出考评意见。
三、争取窗口单位领导的理解和支持(一)加大项目进中心力度。项目进中心是政务服务中心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也是各级党委、政府成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初衷之一。建议政府定期召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会议,要求政府公告进入中心的项目必须全部无条件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并按规定时限制订出本单位的审批程序,对不认真执行的单位和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用行政命令和铁的纪律保证各单位行政许可项目应进俱进。(二)选派单位优秀干部到中心工作并对其充分授权。各窗口单位领导要选派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同志到中心窗
口工作,并充分给窗口工作人员授权,使他们在一定范围内能独立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强化当场办结和承诺服务。
(三)实行分管领导窗口坐班制和到窗口定时审批制。对已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加强窗口和单位的衔接,对确需回单位审批的事项,要求各单位明确一名窗口工作分管领导,每一个服务项目要明确一名主办人员和一名分管领导,内部运作不分科室站股,一律采用“主办人员意见——分管领导意见——审批意见”的表格式审批方式返回窗口,压滤机滤布个别单位使用专用表格的,附在通用表格之后。四、建议刊刻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借鉴部分省市政务服务中心刊刻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做法,统一制作使用“**市(县)**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对发往本县内的审批批文,必须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上报的审批件可视情况使用,这样可以提高窗口的办事效率,也让老百姓少了往返的奔波之苦。五、建议加大“并联审批”力度进一步扩大并联审批的范围,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审批项目,如房地产开发、基建、投资等,由主办部门牵头,实行“并联审批”。凡涉及到几个部门的联办事项,明确责任单位牵头召开联审会议,或由政务服务中心直接牵头办理,有关单位的领导必须按时参加联审会,否则视为同意并无条件盖章,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务服务工作是一个地方的形象工程,同时也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便民工程,但愿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能乘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春风,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关心和各窗口单位大力支持下成为真正的“民心工程”。《关于加强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附送:
关于加强和改善党群关系的思考
关于加强和改善党群关系的思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如何在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的同时,不忘自己的政治基础,每一个党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不忘记人民群众,是当前党建理论和现实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笔者对此谈一些自己的想法。一、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念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是鱼水关系、血肉关系。共产党员对人民群众的尊重,决不是党员对群众的恩赐,而是由群众的社会地位和历史作用所决定的。从党员方面讲,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从群众方面讲,是自身的价值所在。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就是密切联系群众,与人民群众心连心,依靠群众,尊重群众,向群众学习。我们共产党员是来自于群众并生活在群众之中,理所当然应当关心群众生活,了解群众疾苦。天下是人民打下的,政权是人民建立的,共产党员作为执政党,应当把人民交给我们的权力,用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事,关心群众的生活,解决群众的困境,而决不能拿人民交给的权力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毛泽东曾经指出:“我们的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这一深刻的道理近年来被少数党员所遗忘,这些人视群众为愚氓,以职务的大小、金钱的多少来衡量
人生的价值,私心膨胀,损害群众利益,违背群众意愿,严重地影响了党和群众的关系,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
二、随时掌握人民群众的心理情绪共产党员要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就必须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重视和引导人民群众的心理情绪,以自己的言行起好先锋模范作用,确保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马克思说过:
“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对象的本质力量。”积极情绪可以激发人的创造思维,是人们进行创造性实践活动不可缺少的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指出:
“没有人的热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真理的追求。”应当看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从根本上激发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情绪。但是由于影响群众情绪的诸如个人、环境、社会、道德等因素的作用,人们的某些消极情绪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应高度重视和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情绪,经常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爱护和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情绪,克服和改变群众和消极情绪。当前,社会上广为流传的民谣就是群众情绪的一种折射。在改革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类美好和丑恶并存的局面,出现了一些不公平的东西,不平则鸣!于是群众就用民谣的形式来渲泄他们的情绪。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民谣是国民心声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往往反映的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例如讽刺腐败现象的民谣有:
“包公在舞台,真理在讲台,劣官去后台,发财靠乱来”。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通过了解民谣去了解群众情绪,在政策上进行调控,除尘滤布在自身言行上起好先锋模范作用,在舆论上进
行正确引导,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尽量缩短新旧体制交替中的阵痛,消除不公平、不道德现象。
三、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观点在领导方法上的具体体现。没有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观点,就不可能执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同时,对于一个领导者来说,如果不掌握或不善于运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也就不可能真正树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观点。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凡是群众路线坚持得好的时候,我们的工作就会少走弯路,事业就会顺利发展;反之,必然遭受挫折。毛泽东曾经指出:
“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压滤机滤布厂家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领导方法的全部内容和过程。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要求领导者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做到以下三点。1.虚心向群众学习,先做学生,后做先生。2.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3.通过群众的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正确的领导意见。唯有如此,才能把我们的各项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四、坚持带领人民群众共同富裕,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共产党员只有大公无私,
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带领人民群众共同富裕。目前,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利欲熏心,贪污受贿日益猖獗。
一是红包风盛,几乎到了不塞“包袱”不办事的地步;二是拉帮结伙,依仗权力,以权敛财。而且一些舆论导向有时讲发展经济,就不要规则;讲纪检、政法工作为经济服务,就要“松绑”、“宽松”。事实上,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严格的经济秩序、公平的市场竞争和廉洁的政府。廉洁是改革的天然要求,反腐败、反贪污贿赂,历来是中国共产党的坚定立场。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我们党是任何敌人都压不倒、推不垮的。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绝不能自己毁掉自己。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他要求全党同志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警钟长鸣。因此,只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我们一定能够争取党风政风的根本好转,确保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关于加强和改善党群关系的思考》
篇九: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川府发[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8]38号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进一步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切实为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创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大力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按照全省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行“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部门应将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并将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将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确保现场办结率不低于90%、按时办结率不低于99%,有条件的部门争取达到“双百”目标,群众评价满意率95%以上。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两集中、两到位”方案组织实施,严格定岗、定责、定人,确定首席代表,做到集中办理、现场办结。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明确职责权限,提高人员素质,提高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办结率,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各部门要把本部门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直接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工作人员充实到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对窗口首席代表下达统一的授权书,授予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和电子印章使用权;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应使用电子印章并现场发放证照、批文;对不再行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应切实履行好其他职责,配合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省直部门于年底前基本完成“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市(州)部门要于2009年上半年完成“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县(市、区)部门要于2009年底前完成“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二、认真落实“三项制度”,切实改善政务服务环境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部门窗口要挂牌设立首问责任岗,明确首问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对首问事项要如实登记并跟踪办理。各窗口首问责任人是首问责任的直接责任人,部门窗口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是首问责任的分管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咨询、办事的人员应主动热情,以礼相待,仔细耐心地解答申请人的询问,指导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及时办理审批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拒绝、搪塞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即办件应当场办结;属于承诺件的则负责出具受理通知书,代表本部门做出承诺;对手续、材料不齐的,负责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制要求履行职责,主动为申请人服务。各部门要加强对窗口首问责任岗、首问责任人和全体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实现窗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凡需当事人递交文字材料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务服务中心要求制作示范文本,便于办事群众填写。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窗口实施首问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将其纳入对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
全面实行限时办结制。各部门所有面向社会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比法定时限减少30%以上的标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因客观因素影响需要延长办理时限、且法律规定可以延期的项目,必须经本机关行政首长书面批准,在承诺时限到期前告知审批对象,同时抄告政务服务中心和监察机关。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逐部门、逐环节、逐岗位审查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标准时限,对项目申报条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进行检验、检测、评估、论证等工作的,由窗口首席代表统一安排,部门有关处室、机构应在确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检测、评估、论证相对简单的,各部门应授权窗口首席代表直接指派窗口工作人员实施。所有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都要即来即办;个别事项不能即来即办的,实行承诺限时办结。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全面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严格问责。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建立覆盖省、市(州)、
县(市、区)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各部门责任岗位、服务窗口和审批事项办理进行全程监督。将行政审批退件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特别是对同一申请人办理同一事项作两次以上退件处理的,要重点跟踪,防止权力寻租;坚决杜绝行政审批中的“吃、拿、卡、要”行为,努力使此类投诉为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审批效率、贻误审批工作以及利用备案、核准等形式搞变相审批的,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建设,整合行政效能监察力量,实行行政效能监察机构与政务服务中心同址办公。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问责,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政务大厅实行管理,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和政务服务中心要既明确分工又紧密配合,确保行政效能管理与监督及时高效。
三、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着力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认真执行今年省政府公告的《四川省省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未列入目
录的,一律不得再审批。各地要对照《四川省省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认真进行项目清理,实现全省市(州)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名称、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的统一。各地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必须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要创造条件,将政府采购、国有产权和国有资源(资产)的“招拍挂”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省垂直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下级部门进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与省级行政审批紧密关联的中央在川部门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分步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各级监察部门、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部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合法有效、规范运行。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审批部门要加强衔接,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防止行政不作为或者利用备案、核准等形式搞变相审批,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效能评价机制,对保留的项目进行适时调整并定期对外公布。对年均受理量很少且未在政务服务中心单设窗口的项目,应授权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集中管理,其中审批条件单一的,授权综合窗口现场办理。
各部门要会同法制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对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流程适时优化,动态提升,确保逐环节、逐岗位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时限。省政务服务中心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细化具体措施办法,最大限度减少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上的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行办事人员、办事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办事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岗位和审批标准时限应及时全部在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行政审批要求申请人履行义务的法定条件、程序等事项依法变更时,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抄送政务服务中心。
四、创新审批运行方式,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按照并联审批的原则,创新审批运行方式。多部门共同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优化审批流程,整合审批环节,实施并联审批。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工商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要按照“一窗受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全面推行投资项目、市场准入项目并联审批。
推行并联审批会商、会审、会签制度,有条件的应对审批项目实行共同现场勘查。各部门要指派熟悉业务的窗口审批人员参加会审会签和现场勘查,主办部门组织会审会签时可邀请申请人参加。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将与并联审批相关的检验、检测、评估、论证、代理等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规范管理,开展配套服务,确保并联审批顺利推进。
推广使用统一的行政审批通用软件,推进软件升级,完善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的审批、综合管理、电子签章、行政审批网与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数据交换、一次录入数据与各部门专网共享等功能。全面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中心联网,同时将行政审批网络扩展到所有有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将部门业务专网接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实现与行政审批网络的互联互通,达到资源共享。加快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在省、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之间和政务服务中心与各部门之间的网上传递,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审批和结果公示。强化行政审批监督,将行政审批流程中逐环节逐岗位确定的责任人、办理时限纳入电子监察,实现在网上直接生成问责。
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与企业之间的联系,适时向企业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介绍加强和改进政务服务的举措,听取企业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及时向企业通报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情况。公开政务服务投资、咨询、查询、预约、投诉电话,尽可能方便企业办事。
认真贯彻《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对省级下放的行政审批权和灾后重建项目,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及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要开辟灾后重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纳入国家和省规划的灾后重建项目,要下放审批权限,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执行国家和省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从优从简,促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重点项目代办制度。有针对性地组织政务服务小分队深入灾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开展服务。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积极支持灾后重建工程建设,减免相关费用,保障灾后重建项目尽快实施。
五、强化保障措施,推动政务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作为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全力推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网络体系,积极拓展政务服务领域。经济发达、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可参照《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实施相应政务服务措施,开展便民服务。建立健全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激励机制,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部门应将考核结果与该工作人员的奖惩、职务升降挂钩。各部门要针对窗口工作人员较长时间不在机关工作的实际,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提拔、任用窗口工作人员时,应考察其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建立健全群众评议制度,通过服务评价器、意见箱、互联网、党政网、咨询投诉台等多种形式,收集群众意见,将群众评议的满意率作为衡量政务服务中心和部门窗口工作的重要指标。对评议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格追究责任。各级政
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完善内部通报、部门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各部门窗口工作情况,重点通报项目进入率、窗口授权率、现场办结率、按时办结率、评议满意率、不满意率和投诉率等行政效能指标。将“两集中、两到位”实施情况、并联审批实行情况、窗口工作情况和行政效能考评指标与部门考核直接挂钩,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篇十: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0.03.042010.03.04
机关工作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大厅建设的意见》(吉政发〔2010〕1号),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要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最终目的,通过大力实施“一流效率、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一流队伍、一流技术支撑”的“五个一”工程,在全省乃至全国争创一流的政务服务中心,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一流效率。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结率达到90%以上、按时办结率达到100%、提前办结率达到90%以上;审批承诺时限要比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即办件比重达到70%以上。一流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考核、评价、奖惩的各项制度,形成全市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一流服务。按照“便民、规范、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牢固树立“为民、亲商”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群众评价满意率达到95%以上。一流队伍。选派优秀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作风硬、服务优”的政务服务工作队伍。
一流技术支撑。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逐步实现网上申报、预审、传递、审批、查询、监察、投诉。二、突出工作重点(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实现“两集中、两到位”。各级法制、财政部门要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每年公布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目录。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州)、县(市、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实现“两集中、两到位”。“两集中”即部门审批职能向审批办集中,审批办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做到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办进中心达到100%,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进中心达到100%,基本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两到位”即审批授权到位,授予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和审批专用章使用权;工作人员到位,严格定岗、定责、定人,明确审批办负责人。坚决杜绝“两头受理”和“体外循环”,真正做到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二)继续强化标准化窗口创建工作,着力提升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水平。要以标准化窗口创建工作为重要载体,按照公开、服务、监管三位一体的要求,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一是项目运行标准化。部门审批项目进中心(分中心)达到100%,实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所有进中心审批、收费事项实行办理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的“八公开”,并通过告知单、触摸屏、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所有审批项目要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条件、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二是人员管理标准化。要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作风硬、服务优”的要求,加大日常考勤、考核、考评工作,督促窗口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服务宗旨、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内容、落实服务责任、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三是服务环境标准化。要按照窗口标识准确统一、物品摆放整齐统一的要求,打造标准化的服务环境,树立政府高效、精干的服务形象。四是制度建设标准化。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各部门审批办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确保审批规范、高效运行。要强化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推进,狠抓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通报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窗口工作情况;健全群众评议制度,适时开展政务服务明星评选等以群众评价为主要形式的各类活动,进一步检验窗口工作质量,激发工作人员积极性。(三)推行企业登记和工业项目并联审批,着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按照《吉林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吉林市工业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实施企业登记注册、工业项目并联审批,把凡是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和工业项目的申请人,以自愿为原则,全部纳入并联审批的“绿色通道”,实施集中并联审批,实现审批时限大幅缩短、申报成本大幅降低、审批效率大幅提升的目标。要按照提前介入、超前服务、靠前指导的要求,充分发挥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特事快办、特事办好和全程监管的特殊功能,实施主动服务、超前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全程领办代办服务等十项措施,为我市企业快速生成、工业项目快速达产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
(四)推进各级各类分中心规范运行,着力建立完备的政务服务中心体系。对于各级部门已经建立的,暂时不具备条件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类办事服务大厅,要按照“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要求,作为政务服务中心的分中心,纳入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范畴中来。近期,市本级重点做好对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劳动技能培训中心、人才交易市场、人才交流中心、医保中心、交警服务大厅、社保服务大厅、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国税局、地税局、海关、检验检疫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等办事服务大厅的规范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比照市本级确定推进重点,确保全市政务服务中心体系建设协调一致、有序推进。
(五)不断拓展丰富服务功能,着力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平台作用。今后,在推进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进中心的基础上,凡是能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且有利于方便群众、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管的各类行政事项和服务事项,都要逐步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统一集中管理、整合专家资源、规范操作程序、实施严密监管的要求,条件成熟的,要积极将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规范运行。要逐步将与行政审批项目紧密相关的检验、检测等服务事项,特别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将提供消防安全检测、建筑审图、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与审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土地)评估、审计验资及资产评估、税务代理、工商代理等中介服务事项的中介机构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规范运行,努力延伸服务链条,提高政务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水平。
(六)加快建设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着力推进三级网络体系建设。不断升级完善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建设启动电子监察系统,将市本级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分中心审批服务事项全部纳入行政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实现100%的审批项目使用审批系统审批并实施全程电子监控。按照《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坚持需求主导、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利用政务外网资源,全面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系统,逐步形成适应网上互动需要的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受理和发布的工作机制,构建“虚实结合”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要尽快形成规范统一、上下联动的政务服务中心三级网络体系,尽快实现各窗口与各部门、省市县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之间的互联互通。要建立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信息技术服务队伍,健全机构,保障政务服务中心正常运行。
三、落实保障措施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是一项紧迫、艰巨、长期的重要任务,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开展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建设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政府目标
责任制和绩效评估体系。进一步落实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体制和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经常督促检查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进行考核评比。
(二)建立必要的运行保障机制。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部门要认真搞好窗口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及时通报所在部门,并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监察部门要向政务服务中心派驻监察机构,对部门窗口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政府法制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政务服务中心快速健康发展;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部门窗口建设,关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并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要把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干部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并根据行政审批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审批办的编制。
(三)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中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一○年三月四日
——结束——
篇十一: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大厅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政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大厅建设的意见(政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政务大厅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窗口,是政务公开的有效载体,加强政务大厅建设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为确保政务大厅运转协调、优质高效、廉洁规范,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政务大厅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集中管理,确保权力公开运行按照“项目进厅是原则、不进厅是例外”的要求,把行政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共事业服务项目以及配套服务的便民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政务大厅公开办理,阳光操作。一是加大行政审批权公开运行力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本着依法设置、程序规范、与事简便、高效快捷的原则,对清理确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全部纳入政务大厅,实施流程再造,明确办理时限,编制公开目录。在统一平台、统一规则、统
一监管条件下,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次告知明白、一个主体审批”的要求公开办理。
二是加大招投标公开运行力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吉政发〔2006〕21号)要求,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统一领导,将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纳入政务大厅,严格约束招标、投标、评标、监标等行为。要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和评审制度,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实现体制上管招分离,操作上公开透明,监督上相互制约,切实规范招投标活动。
三是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运行力度,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全面清理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账户管理,严禁多头开户。全面清理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进入政务大厅公开办理,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规定。
四是加大公共事业办事公开运行力度,规范公共服务行为。积极推进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建立和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创新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形式,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进驻政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将公开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方便企业和办事群众。
二、创新服务机制,确保优质高效运行进入政务大厅的项目,要在压缩时限、简化程序、规范流程的基础上,健全运行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服务方法,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一是实行首问(办)负责制。企业群众咨询或办理的事项,须一次性告知,符合批准条件的,须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办结,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说明理由。二是实行全程代办制。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需要办理行政审批的,实行全程代办制。要按照《通化市行政审批全程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通市政发〔2006〕11号)的规定,探索创新全程代办模式,完善全程代办制度,从项目受理到办结,实行领办、协办、联办、督办和全程办理,为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提供
优先、优惠、优质服务。三是实行联审联办制。需经多个部门或单位现场踏勘、联合审批的项目,实行
“一口受理、同步运作、逾期默认、集中会签”的联审联办制。四是实行绿色通道制。招商引资项目、境域外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制。要建
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完善“即时受理、同步踏查、及时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促进服务提速。
三、充分授权窗口,确保审批事权统一要采取整合行政审批职能、充分授权窗口、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等措施,建立畅通高效机制,实现窗口审批事权统一,提高政务大厅的运行质量和水平。一是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模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的要求,整合部门行政审批职能,科学设置独立或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明确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职能职责,并成建制进驻政务大厅,所有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全部由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办理。二是选派优秀干部进驻政务大厅。要把政务大厅窗口作为培养干部、锻炼干部的基地,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精、协调能力强、综合素质好,并具有行政审批主体资格的中青年干部,进驻到窗口履行审批职责,确保行政审批服务质量。窗口干部在派驻政务大厅工作期间实行双重管理,编制、工资、福利等仍由本部门负责,日常考核监督管理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负责。三是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凡是进入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使用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由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或窗口负责人负责管理使用。四是充分授权窗口。各部门要将审批权、协调权、调度权、督促权等行政审批事权充分授权窗口,并签订授权责任书。要建立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负责的协调运行机制,保证审批服务工作衔接顺畅。
五是推进电子政务。加强政务大厅网络信息化建设,有效利用通化政务公开网站载体,大力推进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务大厅纵向联网,政务大厅与进厅部门横向联网,达到网上申请、办理、批复、查询、监督,提高政务大厅工作效率。
四、健全监管措施,确保权力规范运行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使政务大厅工作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一是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考核管理。要建立健全政务大厅运行管理制度,并根据项目进入、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情况,对派驻窗口和干部严格考核管理,将考核结果与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考评挂钩,并作为评价政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各部门创建文明单位、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深化政务公开,畅通监督渠道。进入政务大厅办理的各类项目,必须将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材料、条件、数量、责任主体、完成时限、批复结果、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联系方式、监督办法、监督电话等内容,通过多媒体查询系统、政务公开网站、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全面公开,强化群众广泛参与监督。三是健全监督措施,强化监督制约。要强化专门机构监督,对行政审批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实行效能监察,确保行政审批工作廉洁高效;要强化新闻媒体监督,经常通过新闻媒体介绍政务大厅工作开展情况,公开项目办理情况,提高工作透明度;要强化社会监督,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中聘请监督员,真正把政府权力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务大厅运转协调加强政务大厅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务大厅作为深化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平台,作为衡量“继续解放思想,加速通化振兴”大讨
论成果的重要标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班子副职带班制,切实加强政务大厅窗口工作的领导,关心窗口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定期到窗口了解分析工作情况,及时解决窗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在人员编制、干部使用、评优选先、办公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政务大厅窗口干部年度评优指标单列;干部选用时,要优先从有政务大厅窗口工作经历的干部中提拔。市政务公开协调办、监察、法制、财政、人事等部门要各司其责,抓好政务大厅监督管理、项目清理、人员派驻等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对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行政审批工作纪律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政务大厅规范高效运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七月二日
篇十二: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意见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区县行政审批大厅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6〕156号)和县委《关于2007年度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石柱委发〔2007〕2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依法、便民、高效、快捷”的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为突破口,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为重点,以狠抓办件督办为动力,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为我县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二、工作目标通过改革审批体制,规范项目管理,改进审批方式,建立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检查,规范中心管理,强化中心工作,完善办事制度,实现窗口受理,限时办结,
为人民群众搭建起公开、公平、公正办事的平台。三、工作措施(一)优化政务服务中心职能1.优化审批职能。服务服务中心作为集中统一办理行政审批的场所,要在继
续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02〕127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规定,凡是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将直接为群众和企业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含行政许可类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2.充实服务职能。要通过政务服务中心这一亲民、便民、利民的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将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公共服务项目、中介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充实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精神。
3.加强协调职能。以涉及多个部门的并联审批事项和重大复杂审批事项,政务服务中心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分清职能、明确职责,及时解决审批中的有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审批事项快速高效办结。
4.强化监督职能。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跟踪落实办理情况。要通过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统一收取,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5.突出示范职能。政务服务中心要通过创新行政审批服务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办事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发挥建设法制、服务、责任、效能政府的示范作用。
6.体现纽带职能。政务服务中心要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收集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加强与群众、企业的沟通和信息效流,塑造亲民为民的政府形象,
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管理1.清理规范进入中心的服务项目。由县法制办负责,严格按市政府审核公告
的审批项目目录,清理并明确政府各部门应执行的审批项目(含行政许可类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各部门不得增加审批项目,必须将所有许可项目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原部门一律不得对外受理。政务服务中心要制订项目调整管理办法,规范对进入中心服务审批项目的动态管理。
2.统一规范行政审批要件。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必须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明确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实施标准,包括: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置依据、适用范围、条件标准、办理程序、承诺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各部门内部要制订项目审批流程图,每一流程要体现“谁来办、怎么办、什么时间办”精神,做到承办人员与相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相统一,体现有位就有事,有事就有责,责权明确,权责统一。
3.合理调置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中心要在已设立的办事窗口、收费窗口、声讯咨询服务窗口的基础上,强化代办窗口职能,增设季节性办事窗口和集中年检窗口。审批项目较少的部门经县政府审核,可以由政务服务中心代办窗口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接件、代办服务。对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按照“接件办件分离”原则,由项目责任单位或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全程无偿代办所有手续或由有关职能部门代办涉及本部门的手续。同时,政务服务中心代办窗口要积极为困难群众和企业提供代填表格和上门审批、邮寄审批结果等服务。每年在固定时间集中办理审批项目的部门可以在集中办理时间派人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并在季节性办事窗口为群众和企业服务。各审批部门要全面清理规范各类年审年检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年审年检事项必须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年审年检事项,必须统一
时间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集中年检窗口。4.完善行政审批服务运行制度。政务服务中心要制订办证审批服务工作实施
办法,进一步规范对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报批件、否定件办理程序管理。要在继续实施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的基础上,实施预约服务制、AB岗工作制、告知承诺制、超时默许制等工作制度。预约服务制是指:对群众和企业需要非法定工作时间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探索由群众和企业提前向政务服务中心预约,政务服务中心即安排有关窗口按时办理的预约服务活动,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全天候服务体系。AB岗工作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事离岗,必须有其他人员安排落实此岗位工作,不得延误服务对象申办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对不涉及国家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重大污染的审批项目,探索申请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相关前置审批材料,部门提前办结审批手续。对实施告知承诺的事项,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补齐手续材料的,其在本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并记入信用档案。超时默许制是指:对群众和企业手续齐全有效的审批申请,有关部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又没有作出合理解释的,并未书面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的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视为部门默认审批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向群众和企业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批决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超时部门承担。
5.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办事效率。政务服务中心要管理好行政审批网,充分发挥网上管理、网上审批及网上监督的作用,并要建立中心审批服务网站,完善网上公示、查询、下载、申办、预审、催办、投诉等功能,并逐步探索通过网络回复结果的审批方式。凡有专用审批网络的政府审批职能部门要实现与服务大厅网络对接,实现服务大厅与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三)创新政务服务中心运行体制1.设立行政审批科。各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将分散于各内设机构的审批职能进行相对集中,设立行政审批科(审批业务量大的单位单独设立,审批业务量小的单位在相应业务科室挂行政审批科的牌子),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和协调办理。2.推行授权代表制。按照“领导放权、彻底授权、窗口有权”的原则,将除需要专家论证、技术经济评审、现场勘察审验、公开听证、集体研究、政府批准等重大复杂审批项目以外的一般审批事项授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和审批签发。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所有审批事项一律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授权窗口工作人员保管和使用。3.规范项目审批过程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在各窗口建立项目审批过程台帐,对所接件的办理程序、每个过程办理时限、审核审签人员、审签意见等进行全面详实记录,供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督办、责任追究和办事群众查询,加强对审批过程的规范管理。对全县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跟踪督办,定期通报各职能部门办理情况,积极为全县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优质高效地服务。4.实行联席会议制。政务服务中心要定期组织召开进驻部门的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部署相关工作。同时,政务服务中心应牵头召开关联审批所涉及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组织开展集中会审、联合踏勘现场等审批活动。(四)强化行政审批服务监督制约1.规范机构设置。要根据(渝办发〔2002〕127号)文件精神,明确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编制,调整和充实中心人员,明确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进一步抓好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要求。2.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进
驻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一是严格挑选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批职能部门必须选派思想好、业务精,能够承担授权任务的工作骨干进驻服务大厅。二是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技能。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窗口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制度,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方面的监督考核。四是建立奖惩机制。对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县政府要予以表彰。县人事局要给予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一定比例的评优指标,凡被评为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不占原单位评优指标,被评为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优先纳入职级晋升对象;对表现不好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应按有关制度予以处理或退回原部门;对严重违纪的,政务服务中心要会同原部门、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3.加强监督评议。政务服务中心要注重对窗口开展审批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督促部门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一是加强审批行为的日常监督。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与规范审批行为相关的管理制度,对进驻中心部门实施审批跟踪督查,并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对跟踪督查出的问题,要追究责任。二是加强对审批活动的社会监督。要在按制度监管窗口审批活动的同时,广泛邀请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监督力量,对审批活动进行监督。三是加强对审批活动的外部评议。要通过设置意见箱、投诉电话、开展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项检查等形式,对进驻部门的审批活动进行评议。
4.强化考核管理。县政府成立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管理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落实分管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领导,要从人、财、物等多方面积极支持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保证窗口正常运行。县政府继续坚持将窗口单位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政务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考核细则,严格逗硬奖惩,以促进对各窗口单位的规范管理。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篇十三: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云政办发[2008]185号•【施行日期】200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云政办发〔2008〕18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近几年来,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我省各级人民政府积
极探索,开拓创新,相继建设了一批以行政审批和服务为内容、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为主要形式的政务服务机构(之前分别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投资服务中心等,今后州(市)、县级统称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统称为“为民服务中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成后在规范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目前还存在着建设数量较少、运行质量不高、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建立推行四项制度的长效机制和载体,努力构建人民满意的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的领导
政务服务中心是推进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载体,是坚持以人为本、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有效形式。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构建新型政务平台、改善政务服务环境的重大意义,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作为确保四项制度落实、转变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构建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健全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协调机制。要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班子建设,健全内部机构,配强管理人员;组织制定实施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的规章制度。要重视并及时解决运行中的各种问题。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成效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考核。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中,要做到领导有力、职能明确、机构落实、授权充分、人员到位。
二、因地制宜,加快政务服务中心体系建设全省政务服务中心体系建设,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推进。2008年,重点在州(市)、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及县级市建设政务服务中心。同时,各县(市、区)、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本级政务(为民)服务中心。有条件、有需求但尚未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要加快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步伐。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已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要紧紧围绕建设的初衷和目标,进一步调整政务服务中心的功能,完善运行机制,使之切实发挥作用。通过一段时期的努力,要在我省建立起州(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联动的政务(为民)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省的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认真落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责任。要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自主设计方案,自行解决经费,分别建设管理。要坚持政务服
务中心的功能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水平与各级财政支撑能力相适应,建设方式与当地基础条件相适应,服务事项与群众、企业需求相适应,实事求是地建好政务服务中心。要有效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充分挖掘内在潜力,切实保障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建设经费等需要。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廉洁、高效、便民的原则,大力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告知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票收费制等经过实践证明受到群众欢迎的工作方式,全面实行“一站式”服务,“窗口式”办理,“阳光下”操作,真正建设服务事项齐全、服务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完善的政务服务中心。
三、明确要求,夯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建立规范、高效、便捷、透明的行政审批服务方式作为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的重要基础工作。要加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确保在年内完成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要依法核定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对进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将部门业务进行归并,改进保留事项的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减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行政效率。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循“有权必进、进必授权”原则,确保将具备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有特殊原因不能进入的,必须向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并得到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不得擅自撤离,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不得在部门本部或部门服务大厅(办事中心)及其他场所受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政务服务中心后,原则上各部门不得再另设办事大厅和分中心,已经设立的应限期归并,确实不宜归并的,应征求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部门在审批工作中需用内部专网的,应将专网建在或延伸到政务服务中心,严禁以应用审批专网为由,将审批事项撤离政务服务中心,改变在中心“挂号”、在部门办事
的“体外循环”状况。四、创新方式,提高便民为民服务水平各部门要尽可能地把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职能调整归并到一个内设机构,并将
该内设机构成建制地移进政务服务中心,使行政审批事项的重心和实体性职权向窗口转移。要通过实行部门领导定期到窗口现场办公、联网办理、设立首席代表并赋予其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最终审批权等多种途径,充分赋予窗口行政审批权限。在政务服务中心开展行政审批业务时,要推行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做实对窗口的授权,增强窗口办事能力。使窗口做到既受又理,推动政务服务中心由“接件”型向“办件”型转变。
要建立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提高窗口电子政务水平,积极推进网上查询、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要构建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进入大厅办理的审批事项,在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启动特事特办机制,提速办理。要推行联合(并联)审批,采取由第一环节部门牵头、全程跟踪代办、超时默认等多种方式,提高联合(并联)审批事项办理效率。
要逐步将部门面向社会、企业和群众的非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采取设立村(社)代办点或代办员、流动服务、下乡服务等方式,使政务服务范围向基层延伸。要将政府新闻发布、政策咨询、重大决策听证会、政务查询、信息公示等群众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项,尽可能地放在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努力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
五、严格监管,确保政务服务中心功能的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政府直接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窗口和平台,岗位特殊,责任重大。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必须充分发挥保障、规范、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作用,切实承担起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职责。要完善
考勤、考核、评比、培训、学习、项目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高效、稳定的管理机制。要加强与窗口部门的联系,及时反馈窗口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及时要求窗口部门更换不合格人员,定期对优秀人员给予奖励。要增强服务意识,围绕办事企业和群众的需求,整合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出色的工作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展示于社会,树立政府新形象。
各级监察机关要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行政监察管理窗口,对政务服务中心内各部门和人员的工作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对项目受理、收费以及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对办事者给予办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政务服务工作的投诉进行受理。要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效作为各地、各部门推行四项制度的考核内容,作为具体问责事项,严肃开展问责。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进驻部门审批进程和行政效能开展适时电子监察。要以办事群众、义务监督员、政务行风监督员和新闻媒体与部门共同参与督察和评价等多种形式,有效开展社会监督。
六、落实责任,形成利于政务服务中心发展的合力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分工,积极支持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各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把政务服务中心作为联系基层和群众、改进机关作风、培养锻炼优秀干部的重要场所,大力支持和配合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作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运行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定期研究解决窗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对窗口充分授权,增强窗口办事能力。要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好的同志到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并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窗口工作人员。要在抓好自身工作落实的同时,积极主动地配合、推动相关部门抓落实,开展好联合(并联)审批服务。要将部门在窗口的
工作情况纳入部门的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中,作为考核评价部门领导的重要依据。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并
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要做好有关部门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尽量促使各职能部门便民办事场所与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建设,以节约建设成本。
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实施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制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以及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的方案。
人事部门要把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培养、锻炼优秀公务员的基地,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工资福利保留在原部门的办法。将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公务员考核权限赋予政务服务中心,并实行优秀工作人员指标单列。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能,并合理确定政务服务中心的机构编制。
财政部门要保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的经费。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提出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总体方案,为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等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并以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为重点,推进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政务一站式服务试点工作。新闻部门要加大对政务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展示和维护政府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基层服务的良好形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篇十四: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大厅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吉政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大厅建设的意见(吉政发〔2010〕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政务大厅是政务公开的重要载体,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务大厅建设,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推进。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但是当前政务大厅建设进展不平衡、功能比较单一、管理不规范、个别地方的政务大厅实效性不强,甚至流于形式的问题仍然存在。为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务大厅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建设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全面推进、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和高起点建设、高效能运转、高质量服务、高水平管理的方针,通过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化行政管理
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二)主要目标。围绕服务型政府建设,使政务大厅成为政府为市场主体和社
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窗口,成为集行政审批、资源配置、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服务、效能监察、政策和政务咨询为一体的综合平台。到“十一五”末,全省所有市县级行政区均建立政务大厅,有条件的地方建成一批特色鲜明、功能齐全、运转协调、管理先进、服务良好的政务大厅。各级政务大厅运行机制更加顺畅,管理更加规范。市、县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全面完成,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大厅服务功能明显增强,普遍实现由单一审批功能向综合性服务平台跨越。省市县三级政务大厅网络体系基本建立,信息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政务大厅的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相适应。
二、抓好主要建设任务(一)加快推进政务大厅基础设施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政务大厅建设资金投入机制。在规划制定、政策支持、组织协调等方面,政府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在逐步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市场运作,解决政务大厅建设的资金瓶颈。要坚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因地制宜的方针,着眼于满足基本的服务需求。目前尚未建立政务大厅的地区,要立即规划部署,尽快制定工作方案,2010年9月底前要完成建设并正式投入运行。政务大厅面积较小、设备设施落后,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改建、重建等方式,适度扩大规模、改善条件。原则上,县级政务大厅办公面积要保证实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后,各进厅部门办公和对外服务的需要。要在不断完善硬件的同时,更加突出软件建设。2010年底前,所有已建政务大厅,都要在省里的统一规划下建立行政审批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二)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清理行政审批权,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要加大行政审批项目进厅整体
推进力度,确保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在统一平台、统一规则、统一监管条件下公开规范运行。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州)、县(市、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做到,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进厅百分之百,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进厅百分之百。部门领导要向窗口充分授权,切实提高审批项目在大厅现场办结率。要本着依法设置、程序规范、办事简便、高效快捷的原则,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条件、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即办件比重,力争即办件量达到70%以上。要积极鼓励和探索行政审批方式创新,继续推广首办负责制、联审联办制和全程代办制等。
(三)着力强化政务大厅管理。要建立健全政务大厅管理体制,政务大厅的管理部门应具有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基本职责,各级政府要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务大厅的各项职能。要按照公开、服务、监管三位一体的要求,加强进厅事项的管理。所有进厅事项的办理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办理岗位、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内容都要通过告知单、触摸屏、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要按照面向企业、面向群众的要求,强化服务宗旨,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内容,落实服务责任,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政务大厅工作质量的唯一标准。监察部门要向政务大厅派驻监察机构,对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政务大厅管理部门要强化日常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窗口工作情况;要加大对窗口工作的考评力度,完善考评指标,改进考评方式,确保考评公开、公正、公平;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要逐步把各级部门已经建立的,属于面向社会实施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办事服务大厅纳入到政府政务大厅管理范畴中来,作为政务大厅的组成部
分,充分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对其进行实时、有效、规范管理。
(四)积极拓展政务大厅服务功能。今后,除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外,凡是能在政务大厅办理,且有利于方便群众,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管的各类行政事项和服务事项,都要逐步纳入政务大厅。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统一集中管理、整合专家资源、规范操作程序、实施严密监管的要求,积极将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纳入政务大厅规范运作。政府新闻发布、行政复议、政策咨询、重大决策听证会、房产登记、跨辖区的户籍迁移、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等群众最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事项,有条件的要进入政务大厅,按照“公开、便民、高效、规范”的方式运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政务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为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
(五)深入推进省市县三级政务大厅网络体系建设。按照《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坚持需求主导、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利用政务外网资源,全面建设政务大厅网上办事系统,逐步形成适应网上互动需要的政务大厅办理、政府网站受理和发布的工作机制,构建“虚实结合”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要尽快形成规范统一、上下联动的政务大厅三级网络体系,尽快实现各窗口与各部门、省政务大厅与市(州)、县(市、区)政务大厅之间的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审批、查询、监察、投诉。要建立和完善政务大厅信息技术服务队伍,健全机构,保障政务大厅正常运行。
三、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政务大厅建设是一项紧迫、艰巨、长期的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省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开展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
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建设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和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评估体系。进一步落实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体制和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省政府政务大厅要加强对市县政务大厅的业务指导,经常督促检查各地政务大厅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进行考核评比。
(二)建立必要的运行保障机制。各级政务大厅管理部门要认真搞好窗口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及时通报所在部门党组,并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各进厅部门要高度重视本部门窗口建设,关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并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把政务大厅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政务大厅干部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政务大厅建设和运行经费;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政务大厅快速健康发展。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政务大厅建设工作政策性强、实践性强。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化,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需要认真研究解决。各地各部门对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报告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对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各地政务大厅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四)搞好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建设政务大厅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政务大厅建设中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政务大厅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一○年一月四日
篇十五: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穗府[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穗府[2007]1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
大行政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市政府决定进行集中政务服务改革,整合资源建设市政务服务中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的目的是优化政务运作机制,创新政务管理服务模式,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广州和谐社会和现代化大都市建设。(一)基本原则。1.集中办理。将分散在市政府各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配套服务事项集中,形成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对外提供“一站式”办公,推行“一条龙”服务。2.统一管理。统一规范受理办理,统一实施目标管理,统一进行协调督办。
3.公开透明。实行政务公开,构建公正、透明、廉洁的政务运作机制。4.信息共享。推行电子政务,依托市统一的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加快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开发利用,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5.便民高效。整合政务流程,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为市民和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行政服务。(二)基本目标。构建政务受理、投资服务和政务信息3大政务服务系统,具备注册登记、固定资产投资、贸易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投资服务和效能监察6大功能,形成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枢纽和市与区(县级市)两级紧密联动、资源共享、运作规范、管理科学、廉洁高效的新型政务管理服务体系。二、基本内容(一)建设统一集中的政务受理系统。1.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全市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务进行统一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2.凡属于市级审批管理权限、涉及投资经营类的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涉及多个部门、相互紧密关联、互为前置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应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面向企事业和社团单位的非投资经营类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有选择地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中央或省驻穗直属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与广州地区相关的行政许可和配套服务(非现场审验)事项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点。投资配套服务机构有选择地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
3.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法定行政许可(审批)职能、权限不变,法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主体地位和职责不变,派驻人员的人事关系不变。
市政府和各部门原授予开发区、各区(县级市)的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不变。
4.原在部门服务大厅(或办事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都应统一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因特殊情况需保留的部门服务大厅(或办事中心),或暂不纳入及不宜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须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批准。
5.市政务服务中心与经允许保留的部门服务大厅(或办事中心)、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构成统一的市和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分级集中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政务服务系统。
6.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业务进行有机整合,将行政许可权限相对集中后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对外提供服务,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申报事项数量少的部门,其行政许可事项可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代为受理。
7.各部门应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突出的机关工作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派驻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年。
(二)建设功能先进的投资服务系统。依托政务受理和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发挥资源优势,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系统、专业的政务咨询、投资资讯、项目孵化、商机配对、信息交流等投资服务。建立市投资资源数据库和互动式投资资讯平台,帮助境内外投资者快速寻找投资场所、合作伙伴和商业机会,重点帮助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着力引进符合我市
产业发展方向、产业链条长、产业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小的项目。(三)建设便捷实用的政务信息系统。推进统一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中心内部审批业务的协同运作和
对外办事服务的高效、透明、规范、便捷。要建立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各行政管理部门及与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的网上受理、预审、审批、告知、投诉、咨询等服务功能。实现电子监察功能,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实行网上监察和监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
(四)构建科学高效的政务运行管理机制。1.一门受理制。凡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在单位本部或部门服务大厅(办事中心)及其他场所受理。2.联合办理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相互关联的重要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牵头,召开联席协调会议或组织联合办理,促成关联事项的高效办结。3.窗口首席代表制。各入驻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首席代表,并赋予其对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协调催办和管理权、即办类事项的最终许可权。窗口首席代表依照本单位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程序及规范审定行政许可事务,协调督促有关人员审定行政许可事务、颁发行政许可决定。4.行政受理专用章制。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职能部门统一使用部门行政受理专用章。该印章是该部门受理行政许可事务的唯一专用章。5.限期办结制。各部门要对外公布行政许可项目承诺办结时限。依法应当场办理的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结,依法应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
6.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对于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及时知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和督办,启动特事特办机制,加快审批进程,实现快捷高效办理。
7.业务协同制。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部门与部门、前台(窗口)与后台(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各部门服务大厅(或办事中心)及与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努力实现行政业务的无缝衔接和协同运作。
8.统一收费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票据,通过银行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代收,收入上缴国库或市财政专户。
9.效能监察制。设立行政监察管理窗口,及时受理办事者对办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政务服务工作的投诉,并利用网络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督,对进驻部门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和审批业务进程督办。同时,聘任具有良好政治法律素质、社会责任感强、作风正派的社会人士作为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及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有效开展社会监督。
10.绩效考核激励制。建立管理考核机制,运用行政效能监察信息系统对各进驻部门的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服务绩效综合评价,对成绩突出的窗口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服务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基层评议机关活动以及工作人员晋职晋级的重点考评因素。
三、主要措施(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重视程度。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构建新型政务平台、改善政务服务环境的重大意义,坚持执政为民,高度重视并全力支持配合做好这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制度创新的重要工
作。(二)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推进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法制、监察、投资贸易工作的副市长及秘书长
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推进全市集中政务改革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同时,成立由分管体制改革和政府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市长挂帅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推进建设中的各项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有专门处室牵头落实的集中政务服务改革专责工作小组,按照全市总体方案,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领导机构审定后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
(三)健全管理机构,确保有效监管。设立广州市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授权其负责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市级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务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并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行;负责组织市投资服务系统的建设和日常运作;对部门服务大厅(或办事中心)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集中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评比;参与推进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区(县级市)政府要建立健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确保本级集中政务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市与区(县级市)两级政务服务的统一、协调、联动和有序运作。(四)明确职责任务,形成改革合力。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和安排,切实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各项筹建工作,确保如期建成市政府
统一的公众办事服务平台。要制定科学的办事制度,充分利用电子政务手段,建立有效的监察系统。要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办的督查、指导和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和进度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有序推进集中政务服务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
各审批职能部门及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要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大力推进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限和业务流程再造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研究制订本部门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清理整合、运作程序优化并集中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具体方案。
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办要落实好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建立健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和运作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成立后,要加强对集中政务服务运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做好综合服务工作,确保市政务服务中心规范高效运转,确保我市集中政务服务改革达到预期目的。
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改革创新力度,积极开创我市政务管理服务工作新局面,努力构建高效能、规范化的公共服务型政府,为促进广州建设现代化大都市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篇十六: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意见
【政府服务大厅管理办法】服务大厅的管理办法巴山镇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巴山镇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管
理,加强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服务大厅设置三个办事窗口:民政窗口、计生窗口、社保窗口。
三、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应各司其责,认真办理相关业务。
四、服务大厅窗口对外受理、告知有关事项,应统一使用相关专用章。
五、服务大厅窗口对外服务时间为上午8:00---12:30,下午14:30--17:30六、服务
大厅工作人员应遵守大厅的工作规范和工作纪律,并协助做好有关督办工作。
七、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着装整洁、统一标识、统一行为规范、统一考勤,
做到热情服务、文明礼貌。
八、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因服务质量、工作态度等原因多次受到投诉的,给予严重批评警告。
九、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每天提前5分钟开、关门,并负责整个大厅的清洁、
卫生等相关工作。
政务大厅文明服务管理制度1、制定服务公约和承诺,规范服务用语和服务
标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做到举止文明、热忱待人、公正严明、恪守职责、依
法行政、勤政廉洁。
2、
按时作息,准时到岗。上班时间不得误岗、串岗、脱岗,干私活。
3、上岗期间,保持衣貌端庄、风纪严谨,行为规范。
4、接待服务对象,做到笑脸相迎、言语礼貌、态度和蔼、服务热情,做到来有招呼声、
问有解答声、走有道别声。
5、办理业务,认真负责,收费找零,倡收倡付,避免失误差错。
6、遇到问题,态度冷静,弄清事实,分清是非,耐心解决。
7、大厅卫生,勤于清理,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高声喧哗,保持
清静整洁的工作环境。
8、保证饮水供应,为来办事的服务对象提供方便舒适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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