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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篇一:《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一、构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思考和建议
总结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所显现的基本问题以及通过发达国家成熟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可以看出,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外成熟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并针对我国企业自身的发展特点和产业需要,应尽快构建一套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1.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企业要想保持自身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应对有限的企业资源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保证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方面保持足够的资源。因此,有效的整合企业的资源,将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交给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资质的机构,在规定的法律专业活动范围内,针对企业的委托,提供专业的法律技术服务,为企业制定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2.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作为法律风险的管理主体,企业自身以及代理机构都应树立良好的法律风险意识,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必须加强自身的知识体系,逐渐提高代理机构总体的业务水平,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体系制定严格的审核制度,避免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同时,应当尽快完善法律代理机构的评估标准,由仲裁机构给予正确严谨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结语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问题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及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相互发展的融合体现,同时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管理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国内外企业占据竞争市场份额的重要战略举措。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方面暂时落后,问题突出表现在缺乏正确的力量指引、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淡薄、风险管控制度有待提高等重点问题,因此在市场运营过程中遭受了惨重的损失。学习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的成功经验,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特点出发,制定出适合我国企业特点的法律风险管控模式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篇二:《彩票业反洗钱法律教育》一、彩票业的发展及反洗钱状况
(一)彩票业发展状况
我国自1987年开始发行彩票,20多年来,我国的彩票事业发展很快,从社会福利延伸到了体育事业。据国家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彩票销售规模达到XXXX亿元,筹集到彩票公益金XXX亿元,对促进中国的慈善公益和体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改善了慈善公益和体育事业的落后面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我国彩票性质是公益性,秉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发行彩票不仅满足了广大彩民的购彩娱乐需求,还筹集了巨额的彩票公益金,为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城镇和农村医疗救助、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救助英雄遗孤、送文化下乡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其功不可没,应继续发展壮大。
(二)彩票业反洗钱状况
然而,事物总有两面性,在发展彩票业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由于彩票业与生俱来的博彩性,为犯罪分子洗钱活动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近年来,利用彩票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暴露出彩票业管理中的风险隐患,彩票已经或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彩票业管理薄弱环节,钻彩票业管理漏洞洗钱,把不正当收入变成合法收入。加强彩票业反洗钱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需要切实抓紧抓好。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当前彩票业反洗钱远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亟需提高和改进。一是缺乏对彩票业有效监控。当前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主要集中在金融行业,对于非金融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主要是依据主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彩票发行管理方式是由省级彩票管理中心向各地彩票销售终端进行网络授权,开展有一定限额的不记名彩票发售活动。腐败、犯罪分子有可能用买彩票的方式来掩盖自己的不明财产。彩票行业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分别是财政部和审计署,他们只对彩票的发行资格认定和彩票收入资金用途等上游环节进行监管和审计,对于什么人、买多少彩票的下游环节,由各彩票销售点自行管理,腐败、犯罪分子钻这种管理形式,容易进行洗钱。我国发行彩票的所有业务数据信息是单向,只有在中奖时,才实行实名制,对于大额交易投注环节,没有实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和登记备案制度,无法获取交易数据信息,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容易形成反洗钱工作的死角。二是缺乏健全的彩票业法律制度。我国彩票业走的是先发行后立法的路子,《彩票法》至今也没有出台,由于彩票是特殊行业、特殊商品,它的实质就是变相的博彩。各彩票销售点在彩票销售的激烈竞争下,为多卖、多提成,所谓的彩票销售限额形同虚设,大额投注日益增多,诱发少数人犯罪的动机。彩票管理中心既是管理者,又是销售商,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为了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尽力促销,不可能承担规劝、反洗钱报告等应尽义务,也不愿为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合作,提供情报信息,有的还人为设置障碍,阻拦彩票业反洗钱。三是缺乏彩票销售安全防范意识。由于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起步比较晚,宣传工作不够到位,一些彩票销售机构只考虑资金效益问题,而不考虑发售后的洗钱风险防范问题。有一些人缺乏反洗钱法律知识,只认为洗钱犯罪只与贩毒、贿赂、走私有关系,与买卖彩票无关,客观上使彩票成为腐败、犯罪分子洗钱的一种工具。
二、彩票业洗钱风险分析
(一)过分渲染买彩票暴富
我国彩票业的蓬勃发展中,确实有少数人买彩票暴富,但我国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过分渲染买彩票暴富,打出摸彩票精彩瞬间,中大奖享受一生、投入2元钱,幸福奔小康、某某花2元钱中奖500万等广告,强烈刺激梦想一夜暴富的博彩者,也刺激少数公职人员。为了中大奖,一些公职人员认准多投入必有回报,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贪污、挪用公款大数额地购买彩票。一些腐败、犯罪分子还利用彩票业进行洗钱。
(二)用买彩票掩盖来源不明财产
彩票成了一些腐败、犯罪分子来源不明财产的挡箭牌,信口胡说来源不明财产是买彩票中的奖,追问何时何地购买,却说时间长记不清了。利用彩票业洗钱成了一些腐败、犯罪分子全新的、快捷而又相对安全的方法。腐败、犯罪分子知道彩票中奖者后,直接提着现金去找中奖者,买下中奖的彩票,然后通过自己的配偶或者子女去a href="//www./yangsheng/yibao/" target="_blank">医保没厍U庵a href="//www./fanwen/banfa/" target="_blank">办法一次可以洗几十万元乃至几百万元数额的黑钱,以证明自己财产来源合法。有人戏称为一洗即白。
三、彩票业开展反洗钱的一些工作建议
(一)加强彩票业反洗钱工作的思想认识
思想认识是制约彩票业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要做好彩票业反洗钱工作,必须加强思想认识,要深化彩票业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意义,重视彩票业反洗钱工作,学习和掌握与彩票业反洗钱工作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及时识别和防范彩票业洗钱活动,消除怕得罪客户,担心业务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的错误思想,发现彩票业洗钱疑点要及时开展深入调查并报告有关上级部门。
(二)加强彩票业的监管力度
要依据我国《反洗钱法》加强对彩票业监管力度,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彩票业监管机关要加紧出台《彩票法》、《彩票管理条例》等纲领性法规,指导和规范彩票行业行为。要改革彩票管理体制,有效规避彩票管理中心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缺乏有效监督的状况。要加强对彩票行业反洗钱内控制建设,建立彩票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交易记录保存等有关制度,使彩票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彩票行业必须履行反洗钱职责,有义务向反洗钱监控中心举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洗钱活动数据信息。
(三)加强彩票业交易风险防范和监测机制
彩票管理机构与彩票从业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正确认识反洗钱工作和业务经营的关系,不断提高整个彩票行业的反洗钱意识,把反洗钱工作融入日常业务经营之中。要尽快将彩票行业纳入反洗钱工作监管范围之中,领导和协调彩票行业的反洗钱工作。要充分利用彩票行业销售电子网络优势,实行人为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反洗钱监控方式,不断提高预防洗钱工作水平,做到守法经营。
(四)加强彩票业宣传教育力度
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彩票业宣传教育力度,引导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全员树立反洗钱责任感,认真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充分认识洗钱的危害,增强参加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大家认识到洗钱犯罪就在我们身边,防范彩票洗钱刻不容缓,需要整个社会的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
(五)加强限制用大额资金买彩票的力度
我国政府目前不允许经营有赌博色彩的博彩活动,但对现行有公益福利性质的彩票业采取鼓励的态度。彩票是具有一定赌博性质的,有些人买彩票就是想一夜暴富。而腐败、犯罪分子用来大量购买彩票的钱并非来自正道,或贪污挪用公款,或别人送的,反正来得容易不是自己的,中奖更好,不中也无所谓。所以,为开展彩票业反洗钱要限制用大额资金买彩票,彩票发行机构要适当降低大奖金额,扩大中奖面,使大奖的诱惑力降低,从而抑制一些公职人员的暴富和侥幸心理,也使腐败、犯罪分子无机可乘。要加强彩票发行的正面宣传,提倡公民为国分忧、为社会做贡献;切不可片面宣传中奖暴富的典型,通过宣传使广大彩民保持平常心态。对于大额投注者和可疑交易行为,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如实行实名制。
(六)加强彩票业每一个环节的监督
加强彩票业每一个环节的监督,一要逐步规范公开的正规的彩票发行、销售和兑奖等程序,让彩票的每个环节都置于有效监控和社会监督之下,封堵住腐败、犯罪分子利用购买彩票将黑钱洗白的渠道。二要加强各单位财务管理。从彩票业涉案的情况看,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都存在漏洞,给了腐败、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这类案件的涉案人员多是从事财务、金融等工作的。因此,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对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建立相应的防范措施,并狠抓落实监管。
(七)加强对大额现金的管理
要做好彩票业反洗钱工作,必须加强对大额现金的管理。通过近几年的规范管理,大多数单位对大额现金支取能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批程序,但对缴存现金却不够重视,而现金缴存恰好是反洗钱的重要环节。为此各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大额现金存取均应严格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及时上报,通过现在的电子稽查系统来更好掌握资金流向动态。同时要强化现金管理,一是坚持对大额现金缴存实行登记;二是严禁为个人违规提取现金,对于超过规定金额起点的大额现金支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登记备案;三是从源头上杜绝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现象。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篇三:《农村留守妇女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农村留守妇女,指的是农村中丈夫常年在外务工,自己长期留守在家的成年妇女。她们的年龄一般在20至55岁之间,因为丈夫常年在外而成为家里主要的劳动力,独自担负着农活、家务、赡养老人、抚育儿女等重任。虽然代替男性扮演了家庭顶梁柱的角色,女性长期孤身一人在男尊女卑的社会环境中比其他农村女性更容易滋生各种问题。近些年,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犯罪频发,农村留守妇女却往往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援助,从而造成诸多悲剧。
一、农村留守妇女法律援助的现状
(一)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和经费匮乏
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但并不成熟,不管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还是参与法律援助的人员队伍,都不能满足迅速扩大的法律援助需求。这背后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经费的匮乏。一是政府受经济发展的影响确实在财政上存在困难,无法加大法律援助的投入;二是部分地区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甚至并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机构、人员、经费的匮乏必然导致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体系。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还是多集中于城镇,而农村留守妇女却多集中在经济落后地区,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偏僻地区。应该说,在法律援助体系不完善的地区,所有经济困难或案件特殊的当事人,都难以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农村留守妇女处于弱势群体中的边缘地带,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可想而知。
(二)农村留守妇女维权意识淡薄
农村留守妇女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又生活在信息相对闭塞的农村,大多都不懂法律,或者知之甚少。很多时候,留守妇女权利受到侵害仍不自知;即便知道了,也不懂得要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农村留守妇女多家庭负担沉重,少有空闲或有空闲也无兴趣学习枯燥的法律知识,而多以打麻将等方式消磨时间。
农村较为浓厚的封建文化习俗也极大的压制了留守妇女法律意识的萌生与发展。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要求妇女要忍辱负重,并不鼓励甚至压制妇女争取个人权利。本就厌讼的社会氛围对妇女打官司的偏见更甚。对需要长期单独支撑门户的留守妇女而言,肯定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遭遇了家庭危机(诸如强奸、离婚等)的妇女而言,也不愿意因为诉讼影响名声而使生存处境更加恶劣。
(三)法律援助宣传不足
部分留守妇女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也有强烈的权利意识,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却求助无门。农村留守妇女虽然有照顾一家老小的重任,但生活范围基本集中于土地与家庭,无法从事能够获得较好经济收益的工作,对丈夫外出务工所得经济收入也多无支配权,也就无法负担高额的诉讼费用。这时本是法律援助发挥所长的时候,留守妇女却往往因为无知而错失帮助。
二、 农村留守妇女法律援助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推进普法教育
部分地区的政府与法律援助工作者对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敷衍了事,甚至有害怕群众法律意识增加而变刁民给自己增加工作负担的心理,而故意淡化法律援助的存在。所以,政府与法律援助工作者首先要端正认识,积极参与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援助知识,帮助基层民众建立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在宣传普及过程中,要注意农村留守妇女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农村留守妇女文化程度多在高中以下,很多人甚至是文盲,简单灌输枯燥拗口的法律条文,会因为理解困难导致宣传效果不佳。利用图画、案例讲解等手段将法律知识通俗化是可取的方法。
再者,法律条文浩如烟海,针对不同人群宣传时应有针对性。可特别制作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宣传手册,总结留守妇女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及能够获得哪些法律援助,诸如诈骗、勒索、强奸等。
另外,法律援助的基本流程、如何取证存证等基本法律常识也应多加宣讲。留守妇女因为法律知识的匮乏,即便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往往也不知道或不懂如何留存证据,加上言语表述不清、多疑恐惧心理等等原因,即使寻到法律援助部门也问题重重,站到法庭上也缺少足够的应诉能力。
(二)多途径筹措资金,保证经费充足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依靠政府拨款,这对政府的财政是很大压力,尤其是经济发展欠发达的地区。为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充足,除了财政拨款之外,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筹措,诸如寻求基金、企业、经济富裕个体的赞助等。
(三)多方合作,构建快捷有效的维权平台
除却加紧培养法律援助人才之外,经费、人手不足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吸引志愿者的方式加以解决。部分志愿者几乎全职在做这个工作,他们的工作是伟大的,但这种奉献式的志愿工作不应该成为常态,其艰苦程度也会让很多后来者望而却步。与高校合作,是一种能够良好互动的方式。有条件的高校,可以自行组织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条件不成熟的高校,可以与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合作,老师带队学生,就法律咨询、法律协助等问题提供志愿服务,如需进入诉讼程序则再转交给律师。这样一方面能够减轻律师的压力,为受助人提供更多援助机会,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锻炼未来的法律从业者,增加其之后加入法律援助行业的可能性。
除了受过专门训练的援助人,并不精通法律的热心人士也应受到重视。这些志愿者或许在法律上不能够提供专业的帮助,但他们一则有法律常识,可以阻止案件恶化;一则人数众多,信息网络覆盖面广。这就需要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相关志愿者团体相互合作,建立畅通的联络机制,使受助人在案件前后都能得到法律及其他相关援助,帮助她们重建人生。
(四)建立留守妇女备忘录,防患于未然
很多人都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才想到法律援助,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法律援助不仅是为案件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更应该防患于未然。当然,这一工作不是单靠法律援助机构即能完成的,而是需要与基层政府、妇联、志愿者组织等多方紧密配合。
基层政府应当联系妇联等相关部门,因地制宜在村委会、居委会建立维权工作站,建立留守妇女备忘录,积极了解留守妇女的生活状况,即时发现留守妇女遭受权益侵犯或犯罪的可能性,主动为留守妇女排疑解惑,防止罪案的发生。
这项工作不仅能够有效防范强奸、欺诈等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犯罪行为,也能够防止留守妇女自觉或不自觉地走上犯罪道路。农村留守妇女犯罪在女性犯罪中占比非常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长期孤独生活的女性比一般女性更加缺乏安全感,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无法排解负面情绪终至走向犯罪。像是一些留守妇女在丈夫外遇后冲动杀夫/小三,一些留守妇女在面临性骚扰时因恐惧愤怒而杀人,一些留守妇女因为经济压力而参与诈骗,一些留守妇女因为精神空虚而吸毒进而贩毒等等。大部分留守妇女并非是知法犯法,而是无知者无畏,若在事先能获得法律援助与心理咨询,恶性刑事犯罪或可避免。
这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进城务工的农村青壮年越来越多,相应地农村留守妇女群体也日益壮大,专门针对这一群体的性侵、涉财、暴力等犯罪高居不下,而且留守妇女犯罪也在妇女犯罪中占据很高的比例。为农村留守妇女这一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确实任重道远,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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