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对外建筑工程承包协议.

时间:2024-05-14 15:52: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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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对外建筑工程承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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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对外)

 对外建筑工程承包协议

 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是发包方(建筑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为完成某

  建筑工程而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工程承包协议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具有国际性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协议的当事人是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

  司、法人;

二是承包人须在外国履行其全部或大部分协议义务,

 即协议的履行地是在承包人

  所属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故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

 2.需要巨额资金,故协议标的常常很大,交易中通常都需要各种各样的银行担保

 .

 3.履约期长

 .

 4.风险较大

 .为减少风险,协议中除预订有货币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外,通常还含有

 价格调整条款、艰难情势条款等

 .

  对外建筑工程承包协议可以分为总承包协议、

 分包协议、 固定总价协议和成本加酬金协

  议等 .以下列举的是一个总承包协议:

 土木工程建筑承包协议

 第一章

 一般条款

  定义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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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在本协议中,除按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列词语应解释如下:

  “业主” 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

 但不包括业主的

  受让人,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

 .

  “承包人”指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某个或某些人、商行或公司,包括其他人代表,继承

  人和业经认可的受让人

 .

  “工程师”

 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工程师,

 或由业主随时任命且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代替指

  定工程师履行协议职责的其它工程师

 .

  “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技术人员、

 监理工程师, 或由业主或工程师随时任命的

  履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职责的任何工程现场监督,其权限上工程师书面通告承包人

 .

 “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建工程

 .

  “协议” 指协议条款、 技术规范、 图纸、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

 单价和价格表 (如果有),

  还可指标书、接受证书以及承包协议(如已完成)

 .

 “协议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本协议以下条款规定增减

 .

  “建筑设备”

 指工程施工和维修中或有关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或物品,

 不论任何

  性质,但不包括旨在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性工程某一部分的材料或其它物品

 .

 “临建工程”指工程施工或维修或有关工程施工或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

 “永久性工程”指按协议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

  “技术规范”

 指在标书或任何标书更改中提及的规范,

 或由工程师随时可能增加或书面

  同意增加的部分

 .

  “图纸”指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图纸,

 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对此种图纸所作的任何更改,

 以

  及可由工程师随时提供或书面认同的其他图纸

 .

  “工地”指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建工程施工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包括地面、

 地

  下、在之上或通过部分,以及由业主所提供的用作临时储存或其它目的的其它土地或场所,

  只要能按协议明文规定构成工地的组成部分

 .

  “业经认可”指已经经书面认可,包括过后对口头认可的书面确认,

 “认可”指书面认

  Word 文档仅供参考 可,包括上述规定在内

 .

 1.2按协议上下文所需,单数含义的单词也可据有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一样

 .

 1.3协议条款的标题和边注不得视为协议的一部分,不得用于考虑解释条款或协议

 .

 1.4“费用”一词应视为含工地上或以外发生的间接费用

 .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2.1工程师必须按协议明文规定,履行作决断、颁发证书和发出指令等职责

 .如业主签发

  的工程师任命书中规定其某些职责的履行得经业主专门认可,其要件应在本协议第二部分

  予以规定 .

  2.2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任何职权,

 但必须将所有此种授权书的副本

  提交给承包人和业主

 .在授权范围内,工程师代表给承包人的任何书面指令或认可(仅限于

 此)对承包人和业主具有与工程师的指令或认可同样的效力

 .以下规定属于例外:

  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程或材料的不予否认,

 不得影响工程师此后否认以及命令拆毁、

 移

  动或拆除此种工程或材料的权力

 .

  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决定不满意,

 其有权将此决定提交工程师确认、

 取消或更

  改 .

  转让和分包

 3.未经业主事前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协议或其任何部分,

 或协议所规定或依协议

  而产生的任何收益转让,

 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按本协议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款项除外

 .

 4.承包人不得转包整个工程

 .除非协议另有规定,未经工程师事前书面同意,承包人

  也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

 但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同意分包,

 一旦同意分包,

 此种同意不得

  免去承包人所承担的任何协议所规定的责任或义务,

 他必须对任何分包人、

 其代表人、 雇员

  或工人的行为、不履行和过失负完全责任,如同这些行为、

 不履行或过失是承包人、

 其代理

  人、雇员或工人所为

 .以计件方式提供劳力不得视为是本条所规定的分包

 .

  协议文件

 5.1以下要件得在协议第二部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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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以起草协议文件的语言;

  协议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释协议

 .

  如果文件用一种以上语言作成,

 用以解释协议的语言也必须在第二部分中规定,

 且将被

  定为“主体语言”

 .

  5.2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

 协议第一、 二部分的条款规定优于其它任何构成协议的文

  件的规定 .以上述规定为准,构成协议的数个文件可视为能互相解释,如意思含糊或不一致

 时,由工程师解释和处理,并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如工程师认为,服从此种指令会使承

  包人发生额外费用,

 而此种费用是承包人由于上述意思含糊或不一致而按理无法预见的,

 工

  程师应予以证明,业主必须支付相应的额外款额以补偿此种费用

 .

  6.1图纸由工程师独自保管,

 但须向承包人免费提供两份副本,

 承包人所需的其余副

  本由他自己制作并承担费用

 .协议履行后,承包人须将全部协议图纸归还工程师

 .

  6.2承包人必须将按上述规定所提交的一份图纸副本留在工地,让工程师及其代理,

  或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任何其它人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查阅使用

 .

  6.3如工程师不在适当时间内再提供图纸或命令,

 包括指示、 指令或认可,工程计划

  或进展便可能被延误或中断时,承包人必须书面通知工程师

 .通知书中应详细说明所需的图

 纸或命令,所需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不及时提供而可能造成的任何延误和中断

 .

  6.4如承包人按本条第3款规定索要图纸或命令,

 由于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

  内提供, 从而导致承包人误工和/或承担费用,

 工程师必须考虑此种延误,

 以决定是否按本

  协议第44条规定延长承包人的工期,

 且只要有理由, 承包人所承担的此种费用必须得到补

  偿 .

  7.在施工期间, 工程师全权负责随时进一步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指示,

 以满足工程正

  常施工和维护所需

 .承包人必须执行且受图纸和指示的约束

 .

 一般义务

 8.1承包人必须根据协议条款,对工程的施工和维护予以应有注意,且提供此种施

  工和维护所必需的包括劳动管理在内的所有劳力(包括劳力监督)

 、材料、施工成套设备及

  其它一切物品,不管其是临时或长期性质,只要协议明文规定需要或根据协议合理推断需

 Word 文档仅供参考 要 .

 8.2承包人必须对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恰当、稳定及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除非协议

  另有明文规定, 承包人对工程师制定的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格,

 或临建工程的设计或规格

  概不负责 .

  9.如经要求,承包人必须签署一承包协议,该协议由业主制定并承担费用,协议应附

  带必要的修正条款

 .

  10.为正常履行协议,

 在标书中, 承包人应承诺按要求取得保险公司或银行的保单或

  保函,或其它业经认可由承包人向业主负连带责任的担保, 其数额不超过验收证书中规定的 保单或保函额,上述保险公司、银行或担保以及上述保单或保函的条款必须经业主认可 .此 种保单或保函的取得或担保的提供,

 以及缔结保单或保函的费用应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协议 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

 11.业主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向承包人提供由业主或其代理人在进行工程考察时获得的

 水文及地质情况资料,

 标书必须视为是基于此种资料所制定的, 但承包人必须对资料的理解 自行负责 .

 承包人也必须被视为已视查了工地及周围环境, 查阅了可获得的有关工地资料, 且在提 交标书前,对一切实际情况,从形式到性质,包括地质条件、水文和气候条件、工程范围和

 性质以及完成工程所必需的材料、 到达工地的交通工具和所需的食宿等感到满意, 总之, 承 包人必须被视为已得到所有必要的资料, 除涉及上述情况外, 还涉及风险、 意外事件及其它 一切可能其投标的情况

  .

 12.承包人得被视为在投标前已对其工程标书, 对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和单价和价格 表(如果有)

 上所列的单价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完善性感到满意, 此种投标价格必须贯穿其所 有的协议义务,适用于所有为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维护所必需的事物,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 然而,在施工期间,如承包人遇到除工地气候之外的其它自然情况或人为阻碍,依他所见,

 此种自然情况或人为阻碍是经验丰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见的, 承包人必需立即书面通知工程 师代表, 如工程师确认此种情况或人为阻碍是经验丰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的, 工程师必 需作证且业主支付承包人由于此种情况而承担的额外费用,包括因遇到此种情况或阻碍而:

 (1)为执行工程师可能向承包人发出的与此情况有关的任何指示而发生的正当合理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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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以及(2)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时,

 承包人可能采取业经工程师认可的恰当和合理措施

  而发生的正当合理费用

 .

  13.除因法律或自然因素而不能之外,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协议规定施工和维护工程,

  使工程师感到满意,

 且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工程师有关任何事项的的指令和指示,

 不管协议

  中是否有规定,提及或涉及到工程

 .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处接受指令和指示,或根据本协议

 第2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

  14.1中标后, 承包人得在第二部分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其计划施工

  的程序方案,以征得工程师的认可

 .承包人还得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提供一份承

 包人的施工计划安排和方法的说明书,以供其参考

 .

  14.2不论何时, 只要工程师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业经认可的方案

  不符,承包人必须应工程师的要求,提供一份修改方案,

 对原有的方案作必要的修正,

 以保

  证工程能在本协议第48条规定的期限内完工

 .

  14.3承包人不得因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交或经其认可此种方案或因提供此种细

  节而被免除任何协议责任或义务

 .

  15.在施工期间, 以及其后在工程师认为是为正常履行协议义务而必需时,

 承包人必

  须行使一切监督权

 .承包人,或其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全权代理人或代表(此种认可可随时

 撤销)应当随时在工地,一直进行监督管理

 .如工程师撤销对代理人的认可,在接到书面撤

  销通知后, 承包人必须尽快根据撤换规定,

 将其撤离工地,

 且今后不得再在工地上以任何身

  份雇佣他,且用另外一位经工程师认可的代理人予以替代

 .此种授权代理人或代表得代表承

 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令和指示,或按本协议第2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

  16.1承包人必须在工地上提供和雇用与施工和工程维护有关的:

  (1)对本专业熟悉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规定监督工作的分代理人、

 工头和

  领班,以及

  (2)为正常和及时施工和维护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

  16.2如工程师认为承包人雇来进行或有关施工或工程维护的任何人员行为不轨、

 或

  不能或疏于履行其职责、

 或认为其雇佣纯属不必要,

 工程师有权反对雇佣,

 并要求承包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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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将其从工地解雇,未经工程师书面同意,此种人员不得再被雇用到工地 .凡被从工地解雇 人员的职位应尽快由工程师认可的称职人选接替 .

  17.承包人负责按工程师提交的书面参考原图的有关点、 线和面的规定,

 忠实恰当地 进行测定放线,如上所述,使工程的位置、水平、面积正确无误,并校准工程的各部分,且

 负责提供与工程相关的所有必要工具、设备和劳力 .在施工中,如任何时候在工程的位置、 水平、面积或工程任何部分的校正出现差错, 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要求, 承包人必须改 正错误以使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满意, 改正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此种错误是由工程师或 工程师代表提供的书面资料差错而导致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须由业主承担改正费用

 .承 包人不得因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任何位置测定或任何线或任何水平面的检查而免去确保

 其正确无误的责任,承包人必须仔细保护和保存工程位置测定中使用过的水准点、观测杆、

 测标及其它

 物品 .

 18.在施工中, 工程师如在任何时间要求承包人钻孔或进行挖掘勘探, 此种要求必须 作成书面, 且得视为是根据本协议第51条规定作出的附加命令,

 除非数量清单中已经列有 有关此种预计工程的备用款.

 19.凡有必要或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或任何正式成立的工程管理处的要求, 承包 人必须自费提供和维护与工程有关的所有灯光、 警卫、 栅栏和看护以保卫工程, 或保障公众 及其它人的安全和便利

  .

 20.1从开工至按本协议第48条中的竣工证书规定的日期为止, 承包人都得对工程 全权负责 .只要工程师就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签发了竣工证书,承包人从部分竣工证书中

 规定的日期起不再对永久性工程的此部分负责,此部分的责任则转至业主 .此外,承包人必 须对任何尚未完工而他得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权维护负责,直至此种工程完工

 .如工 程或其任何部分出现任何损害、 损失或毁坏, 不论何种原因,

 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除外风险 外,承包人均得自费负责修理和修补, 以确保永久性工程竣工时处于状态良好, 各方面都合 乎协议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 .如因除外风险而导致任何损害、损失或毁坏发生,承包人必

 须应工程师的要求(如果有)以及本协议第65条的规定,如上所述,进行修理和修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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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由业主承担

 .承包人也必须对为完成未竣工程或履行本协议第49或50条规定的义务,

 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

  20.2“除外风险”包括战争、敌对状态(无论是否宣战)

 、侵略、外国敌人行为、

  叛乱、革命、起义或兵变或篡权、内战、或不是由承包商的雇员、其转包人单独制造和不是

  因工程管理而发生的暴动、

 骚乱或混乱、

 或因业主使用或占用任何部分的永久性工程、

 或纯

  属工程师工程设计的原因、

 或因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废料以及放射性有毒爆炸物引

  起的辐射和污染、或任何爆炸物、核装置或核装置部件的其它危险特性、

 以音速、超音速飞

  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物的压力波以及其他任何此种自然力的作用,

 其不能为有经验的承包商

  所预见,也不能合理提供物资或投保与之对抗,

 所有这一切在本协议中都被称为

 “除外风险” .

  21.承包人必须以业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

 为防止协议规定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除

  除外风险外的一切损失或损害投保,

 不论其由什么原因造成,

 此种投保不得减少本协议第2

  0条所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业主和承包人的保险除包括本协议第20.

 1条规定的

  期限外, 还包括因维护期开始前发生的原因而在维护期内产生的损失或损害,

 以及承包人在

  履行本协议第49条或50条规定的义务而开展任何工作期间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投

  保项目包括:

  (1)正在施工的工程,

 按其目前的协议价值,

 或按21条第2款可能规定的附加款额,

  连同按替换价值计算的用于工程的材料

 .

 (2)承包商带到工地上的建筑成套设备和其它物品,按其替换价值投保

 .

  此种保险必须在一保险公司投放,

 条款得经业主认可,

 业主不得无故不同意投保,

 承包

  人必须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

 .

  22.1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承包人必须保护业主不得因施工和工程维护而产生或导致

  的任何人员伤害、

 材料损失及财产损失而受任何损失和作任何赔偿,

 且不因所有与之有关的

  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对下列事项所作或与之有关

  的补偿或损害赔偿除外:

  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业主在任何土地面上、上方、下面、里面或经过部分施工或部分施工的权利;

  按协议规定施工或维护工程而不可避免的人员或财产损失;

  因业主、 其代理人、 雇员或其它不为承包人所雇用的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

  Word 文档仅供参考 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

  或曾由承包人、

 其雇员或代理人承担的,

 但原本应当由业主、

 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它承包商

  负责的那部分涉及损失或伤害的赔偿

 .

  22.2业主必须保护承包人不因与本条第1款规定事项有关的一切索赔、

 诉讼、损害

  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

 .

  23.1在开工前, 在不减少本协议第22条规定给他的义务和责任条件下,

 承包人必

  须对任何可能由于或因施工或因履行本协议而给包括业主的财产在内的任何财产,

 以及给包

  括业主的雇员在内的任何人员造成的重大或实质性损害、

 损失或伤害进行责任保险,

 本协议

  第22条规定的事项除外

 .

  23.2此种保险必须在一保险公司投放,

 条款得经业主认可,

 业主不得无故不同意投

  保,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标书附件规定的数额

 .承包人必须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出示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

 .

  23.3保险条款中必须规定,

 承包人不得对可能得到保险赔偿的有关事项对业主提出

  任何索赔,保险公司应保护业主免受索赔损失,且赔偿其有关的任何诉讼费及开支和费用

 .

  24.1业主不对因承包人或任何转包人的工人或其它雇用人员的任何事故或伤害而根

  据法律应予支付的任何赔偿金负责,

 除非事故或伤害是由业主、

 其代表人或雇员的任何行为

  或玩忽职守引起的

 .除上述规定外,承包人得保护业主不因所有此种损害赔偿,以及因与此

 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

 .

  24.2承包人必须就此种责任投保,

 保险公司得经业主同意,

 业主不得无故不予同意,

  承包人必须在工地雇用工人的整个期间继续保险,

 并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

  此种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

 .就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如分包人已经就此种人

  员的责任投保,

 且以业主为保险补偿对象,

 则承包人上述的投保义务得被视作已经履行,

 但

  承包人必须要求此分包人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此种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

  险费的收据

 .

  25.如果承包人未按本协议第21、

 23和24条的规定投保和继续保险,

 或未按本

  协议条款规定就应由他投的其它任何保险进行投保,

 在任何此种情况下,

 业主可购买和继续

 Word 文档仅供参考 任何保险, 支付此种必要的费用,

 且随时从应付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业主上述所

  支付的费用扣除,或将此作为承包人的负债追偿

 .

  26.1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或州一切有关施工的制定法、

 法令、 或其它法规、或任何条

  例、或当地或其它合法当局的地方法规以及所有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工程影响的公

  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发布所有的通告和支付所有的费用

 .

  26.2承包人必须遵守以上任何制定法、

 法令或法规, 可适用于工程的当地或其它合

  法当局的一切地方法规,

 以及上述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如违反上述任何此种制定法、

  法令或法规、条例或地方法规,不得让业主受任何惩罚和承担任何责任

 .

  26.3如工程师证实业主应偿还已由承包人支付的此种费用,

 业主应偿付或同意偿付

  承包人所有此种金额

 .

  27.所有在工地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古物、

 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地质或

  考古价值的遗址或物品,均应被业主和承包共同认定为是业主的绝对财产

 .承包人必须采取

  恰当的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转移或破坏任何此种物品,

 并在物品发现后不待转移,

  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并执行工程师代表的有关处置命令,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

  28.承包人必须保护业主不得因在工程或部分工程中使用或涉及到任何建筑设备、

 机

  械加工、或材料,从而侵犯与之有关的专利权、外观设计、

 商标或商号或其它应受保障的权

  利而遭索赔或被起诉,并必须保护业主免受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

 诉讼、 损害赔偿金、 诉讼

  费、支出或费用的损害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必须承担工程或部分工程所需的石头、沙子、

 砂砾、泥土或其他材料的运费、沙石产地使用费、租金和其他费用或补偿(如果有)

 .

  29.所有施工必需的活动,凡符合协议许可证的规定,

 必须开展, 从而保证不无故妨

  碍公众的便利,

 或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

 使用和占用, 无论道路是通向或是在业主或

  其他人的地产上

 .倘若发生此类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事件,承包人必须保护业主免受由此而引

 而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开支和费用的损害

 .

  30.1承包人必须采取各种合理手段,

 防止连接或通向工地的任何公路或桥梁由于承

  包人或其任何转包人的使用而遭受损害,

 承包人尤其必须挑选路线、

 选择使用车辆,

 限制和

  分散装载量,从而使因往来于工地的设备和材料的运输而必然造成的异常交通尽可能地被合

  Word 文档仅供参考 理限制,由此避免对公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

  30.2如承包人必需经部分公路或桥梁一次或多次运送建筑设备、

 机械或工程预制件

  或预制部件, 如不采取特殊保护和加固措施,

 此种运送很可能损坏公路或桥梁,

 承包人运送

  货物通过此公路或桥梁前必须通知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告之运送货物的重量及其他具体情

  况,以及其拟对上述公路或采取的保护和加固措施

 .除非在接到通知14天内,工程师以取

  消通知的方式指示不必采取此种保护或加固措施,

 承包人将施行此种方案或施行经工程师要

  求修改后的方案, 除非建筑工程清单中含有一项或多项已由承包人标价的上述公路或桥梁保

  护或加固的必要项目,否则其费用得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

 .

  30.3如果在施工期间或以后任何时间,

 承包人因施工损坏公路或桥梁而被索赔,

 他

  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

 其后, 业主将商洽解决并支付索赔款,

 并保护承包人免受该索赔以及

  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的损害

 .如果工程师认为造

  成此种索赔或部分索赔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没有履行本条第1和2款规定的义务,

 由工程师确

  认的因此种不履行而损失的款额必须由承包人支付给业主

 .

  30.4如果工程性质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按

 “公路” 包括船

  闸、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路设施,

 “运输工具”包括船只来予以解释,并由此而施

  行 .

  31.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的要求,

 为业主雇用的其它承包商及其工人,

 以及为业主或

  其它合法当局雇用的工人提供合理开展工作的机会,

 这些工人可受雇在工地上或附近,

 从事

  不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工作或由业主签订的与工程有关或附属工程的任何其它协议规定的

  工作 .然而,如承包人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书面要求,为其他承包人、业主或其它合法

  当局提供由他负责维护的道路,

 或准许使用其在工地的脚手架或其他设备,

 或提供其它任何

  类似性质的服务, 业主必须向承包人支付有关此种使用或服务的费用,

 只要工程师认为合理

 .

  32.在施工期间, 承包人应保证工地没有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

 妥善储存或处置建筑

  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将所有残余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清理出工地

 .

  33.完工之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建筑设备、多余材料、

 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设施清理

  出工地,使整个工地和工程显得整洁合乎标准,让工程师满意

 .

 Word 文档仅供参考 劳工

 34.1承包人必须自己安排雇用所有当地或其他地方的劳工,并负责劳工的交通、

  食宿和工资,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

  34.2只要合理可行,

 承包人应视当地情况,

 向工地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充足的饮水和

  其他用水,让工程师代表感到满意

 .

  34.3除非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承包人不得进口、销售、赠予、

  以物交换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烈酒或毒品,

 或允许或让其转包人、

 代理人或雇员参与任何

  此种物品的进口、销售、赠予、交换或处置

 .

  34.3

 如上所述, 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赠予、

 交换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武器或弹药,

  也不得准许或容忍同样行为发生

 .

 34.5在处理与雇工的关系时,承包人应适当注意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或其他习俗

 .

  34.6一旦爆发传染病,

 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为治疗此种

  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

  34.7承包人应随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防止其雇员制造或在雇员中发生违法、

  骚乱或混乱行为,以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

 34.8承包人必须负责让其转包人遵守上述规定

 .

  34.9如有必要, 可在第二部分的第34条就所有其他有关劳工和工资的条件作出规

  定 .

  35.如工程师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时间向工程师代表或其办公室

  提交一份详细报告,

 汇报其在工地随时雇用的监督人员和不同等级劳工的数量,

 以及工程师

  代表可能要求的有关建设设备的情况

 .

 材料和工艺

 36.1所有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协议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令,且应随时在制造或加

  工地、工地或协议具体规定的其它地点,同时或在某一处,接受工程师可能命令进行的检

  验 .承包人要为任何工程或任何材料的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检查、测量和检验提供正常所需

  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承包人还必须应工程师可能的选择或要求,在材料应

 Word 文档仅供参考 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

  36.2如协议明显默示或明文规定,

 所有由承包人提供的样品的费用应承包人自己承

  担,否则应由业主支付

 .

  36.3如协议明显默示或明文规定,

 一切检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对于仅是负载检

  测和确认任何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工程之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

 本协议作有详尽规定,

 可

  确保或准许承包商将其费用计入投标价格中

 .

  36.4凡是工程师命令所作的检验,而

  协议没有默示或规定,或

 (

  在上述情况中)没有如此详细规定,或

  虽有默示或规定,

 但却是由工程师命令独立个人在工地之外、

 或在该检验物资的制造或加工

  地之外的任何地点进行的,

  如检验结果表明工艺或材料不符合协议规定或工程师指令,

 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否则

  由业主支付

 .

  37.工程师和他授权的任何人随时有权到工程现场,

 到任何工程准备地或工程所需材

  料、制品或机械获得地,承包人应为其行使或获得此种到场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帮助

 .

  38.1未经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认可,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承包人应为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供充分机会,以检查和测量即将被覆盖或遮掩的任何工程,以及永

  久性工程开始前检查地基

 .承包人应在任何此种工程或地基作好或即将作好检查准备时及时

  通知工程师代表,工程师代表必须参加此种工程或地基的检查,不得无故拖延,除非他认

  为检查没有必要,且由此通知承包人

 .

  38.2承包人必须应工程师随时作出的指示,打开业已覆盖的工程某一或某些部分,

  或在工程上或经过工程开通道,并负责使之完好复原而让工程师满意

 .凡任何此种工程部分

  是在履行本条第1款之规定后被覆盖或遮掩的,

 则打开和在工程上或经过工程开通道,

 以及

  使之完全复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否则所有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

  39.1在施工中,工程师有权随时书面命令:

  把工程师认为不符协议规定的任何材料按命令中具体规定的时间从工地换走,

  用恰当合适的材料予以替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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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工程师认为不合符协议规定的材料或工艺换掉或适当重新施工,

 无论其在之前是否经

  过检查或作过中期支付

 .

  39. 2如承包人未执行此种命令,

 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

 业主应从承包人处收回由

  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杂费,或从应付给或即将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

  40. 1收到工程师的书面命令后,

 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

 以其认为必

  要的方式, 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

 只要工程师认为必要,

 还必须在停工期间妥善保护

  工程的安全

 .承包人根据本条款执行工程师指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业主承担,除非此种

  停工是:

  协议另行规定的,或

  由承包人的某种违约而导致的必要停工,或

  由工地的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或

  为正常施工或为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安全而作的必要停工,

 而不是因工程师或业主的

  任何行为或违约而产生的,也不是因本协议第20条规定的任何除外风险引起的

 .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命令后__天内应书面通知工程师,

 要求赔偿, 否则将无权得到额

  外费用 .如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要求公平合理,他必须按本协议第44条的规定,处理并决

 定此种支付给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和/或停工时间

 .

  40.2如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按工程师的命令停工,

 且停工90天后仍未得到工程师

  作出的复工命令,除非此种停工属本条第1款第1、

 2、3或4项规定范围之内,否则承包

  人可书面通知工程师,

 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__天内准许对整个工程,

 或停工的部分工程重

  新开工,如在此期间仍未获得开工许可,承包人可以,但不一定必须,再作书面通知,按本

  协议第51条的规定将只影响到部分工程的停工视为是对该部分工程的省略,

 或,如停工影

  响到整个工程,视其为是业主废弃协议

 .

 工时间和延误

 41.接到工程师的书面开工通知后,承包人应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在工地施

  工,且必须迅速,不得延误,工程师明文同意或命令,或承包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除外

 .

  42.1除协议另有规定的外,

 就承包人应随时获得的工地的范围及授权他使用此部分

  工地的命令而言,

 业主应根据协议有关施工命令的规定,

 随同工程师的书面开工命令,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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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必要范围的工地, 使其能够开始并按本协议第14条规定的方案施工, 此外应根据承 包人给工程师的书面通知上的合理建议(如果有)

 ,在施工期间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更大范围

 的工地,以保证承包人能按上述方案或建议迅速施工 .如承包人因业主不按本条规定提供工

 地而误工或发生费用,

 工程师应准许延长工期,

 并由他确定一笔补偿此种费用的款项, 该款 项应由业主支付

 .

  42.2承包人应承担因通往工地的所有特殊或临时道路通行权而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 也得支付为施工而应他的要求在工地之外食宿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

 .

  43. 除按协议规定,

 工程整体完工前任何部分工程必须按时完工外, 根据协议第48 条的规定, 整个工程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该期限应从标书附录规定的开工期的最

 后一天算起,或以本协议第44条的规定而准许的延期时间为准

 .

  44.除承包人违约外,如因额外工程或工程量的增加或由此而涉及的任何延误原因、

 或特别恶劣的气候、

 或其它可能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而使得承包人有权要求工程延期, 工程 师应决定延期时间,并由此通知业主和承包人

 .如承包人在此种工程开工后、或此种情况一

 发生、或按实情在其发生后的__天内, 没有向工程师代表提交详细说明他认为有权延期的

 报告而让此陈述当时便得到调查, 工程师可不予考虑额外工程或工程量的增加或其它特殊情

 况 .

  45. 除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外, 未经工程师代表的书面允许, 任何永久性工程不得在夜 间或星期天进行,

 同时也不得在其他被当地认作是假日的时间进行, 但下列情况除外:

 因工 程而不得已或为挽救生命、

 财产或维护工程安全而绝对必要, 在这种情况, 承包商应立即通 知工程师代表

 .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按传统需轮班或倒班进行的工作

 .

  46.不论是何原因使得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让工程师觉得太慢, 因而无法确保在 规定或延长期限内完工, 只要该原因不至于让承包人有权要求延期, 工程师必须书面通知承 包人,接到通知后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工程师可同意加快进度,

  以便能在规定或延长 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 . 承包人无权因采取此种措施而要求额外付款 .如因工程师按本 条款所作的通知的缘故, 承包人需要求工程师准许在夜间或星期日, 如果其在当地被当做假 日,或在其它被当地当做是假日的时间工作,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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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1如承包人未在本协议第43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承包人应因违约而向

  业主支付协议所规定之款额,此款额为定额赔偿金,而不是根据第43条规定的期限与实

  际完工时间之差按天数进行处罚

 .业主可在不损害其他收款措施的情况下,从他手中掌握的

 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此种赔偿金

 .此种赔偿金的支付或扣除不得免除承包

 人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免除他的其它任何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

  47.2在工程全部完工前,

 如有某部分工程已由工程师按本协议第48条确认为完工,

  且已被业主占用,

 如在此后出现任何延误,

 而本协议又无另行规定,

 因延误本应处罚的定额

  赔偿金则应按已完工的工程的价值所占全部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扣减

 .

  47.3如要在协议中规定有关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的奖励支付事项,

 此规定应列在第

  二部分的第47条中

 .

  48.1当工程全部完工且满意地通过了所有协议规定的最后检验后,承包人可向工

  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发出有关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

 .此种通知和

 承诺必须作成书面形式,且应被视作是承包人要工程师发放工程竣工证书的要求

 .工程师应

  在此种通知送出后__天内或向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证书,并交业主一本副本,注明他认

  为工程已按协议规定圆满完工的日期,或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具体说明他认为在发放

  此种证书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一切工作

 .在发出此种指示后,工程师还应通知承包人关于此

 后以及在指示中所提及之工程完工前,可能出现且影响工程实际完工的任何欠缺

 .在令工程

  师满意地完成所指明的工程并修正一切所指明的欠缺后,承包人有权在__天之内收到竣

  工证书 .

  48.2同样,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就以下情况,承包人可要求,且工程师应

  颁发竣工证书:

  协议中单独作有完工期限规定的部分永久性工程竣工,以及

  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实体部分已竣工,令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有或使用

 .

  48. 3如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实质性完工,

 且满意地通过了协议规定的最后检验,

 工程

  师可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颁发此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

 一旦颁发此种证书,

 承包人应被视作已

  承诺在维修期内完成此部分工程中一切尚未完成的工作

 .

  Word 文档仅供参考 48.4在工程全部完工前就永久性工程的某一部分发放竣工证书,

 并不视为已经完成

  任何所需的地面或地表还原工作,证书中明文规定的除外

 .

 维修及欠缺

 49.1本条款中“维修期”一词指标书附录所指的维修期,从工程师按本协议第4

  8条规定确认的竣工日开始计算,如工程师根据上述条款发出了多份竣工证书,则分别从

  其确认的完工日开始计算,就维修期而言,

 “工程”一词须作相应解释

 .

  49.2为按协议规定条件在维修期满时或其后尽快将工程交给业主,除合理损耗外,

  为让工程师感到满意,

 承包人必须尽快完成本协议第48条中规定的在完工日尚未完成的工

  作(如果有),以及完成工程师在维护期间,或在维护期满后__天内因工程师或工程师代

  表在维护期满前的检查而可能书面要求承包人完成的诸如修理、

 修正、 再建、 调整, 以及修

  正欠缺、缺陷、缩误和其他毛病等一切工作

 .

  49.3如工程师认为此种工作是因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协议的要求所至,

  或因承包人未履行其协议义务(明示或默示不论)所至,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如工程

 师认为此种需要是其他原因所至,则应对此种工作进行估价,并按附加工程支付

 .

  49. 4如承包人未完成工程师要求的上述此种工作,

 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完成,

 如工程

  师认为, 按协议规定此工作本应由承包人自费完成,

 业主应向承包人追偿由此发生的一切直

  接或间接费用,或从应付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

 .

  50. 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指令,

 对施工过程或维修期内出现

  的任何欠缺、不足或缺陷进行检查

 .除非根据协议,此种欠缺、不足或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

 否则上述检查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如此种欠缺、 不足或缺陷如上所述属于承包人的责任,

  上述检查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且他应按本协议第49条的规定,

 自费对其进行修理、

 修正

  和补救 .

 变更、增加和省略

 51.1如工程师认为必要,他应对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工作量作相

  应变更,且他有权因其它任何理由,命令承包人作出且承包人必须作出以下变更:

  增减协议所规定的工程量,

  省略任何部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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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变任何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质量或类别,

  改变任何部分工程的平面、型线、位置和面积,

  增加竣工所需的任何额外工程,

  但此种变更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协议失效,

 此种变更所需的一切费用

 (如果有)

 应在确定

  协议价格时予以考虑

 .

 51.2如无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任何此种变更

 .然而,如工程量的增减

  不属本条规定的应作命令的范畴,

 而是因超过或不足建筑工程清单的规定所至,

 则不要求有

  书面命令 .另外,如工程师因任何原因认为有必要口头作此种命令,承包人必须服从,且工

  程师对该口头命令的确认书,

 不论在命令执行前或后给予,

 都应被视作是本条款所指的书面

  命令 .此外,如承包人在__天内书面向工程师要求确认,而工程师在__天内未用书面驳

 回此确认,其应被视为是工程师所作的书面命令

 .

 52.1凡由工程师命令增减的工程,如工程师认为可行,均应按协议价格予以估价

 .

 如协议所列的价格不适用所增减的工程,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协商出合适的价格

 .如不能就

 此达成协议,应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恰当的价格

 .

  52. 2如工程师认为,

 涉及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质或量的增减,

 使得本协议中所列

  的任何工程项目的价格因此种增减而不再合理或不切实际,

 工程师和承包人则应协商一个合

  适的价格 .如不能就此达成协议,应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恰当的价格

 .

  除非在命令作出之后尽快,

 如是额外或增加工程,

 则在工程动工前或之后尽快以书面形

  式:

  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师他要求额外支付或更改价格,或

  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变价格,

 否则不得按本条第1款增加或减少工程量,

 或按

  本条第2款变动价格

 .

  52. 3竣工验证时,

 如发现增减工程的费用超过验收证书所注明数额的__%,

 除去

  所有的规定费用、临时费用和零工补贴外,如有任何是因:

  变动命令累计所至,以及因

  修正建筑工程清单所列的估算工程量所至,

 所有临时费用、

 零工补贴和本协议第70条

  Word 文档仅供参考 第1款规定的价格调整除外

 .

  若非其它原因,协议价格应由承包人和工程师协商予以调整,

 或,如协商不果, 则由工

  程师在考虑所有材料及相关的,

 包括承包人的场地及协议的一般间接费用在内的因素的基础

  上予以决定

 .

 52.4如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书面命令将增加或替换的工程按零工计价

 .此种工程

 承包人所得报酬应根据协议中的零工细目表的条件,按其标书中所附的价格予以支付

 .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或其它凭证以证实其支出,

 并应在订材料之前,

 向工

  程师提交报价单以求批准

 .

  所有按零工计价的工程,

 在工程进行期间, 承包人必须每天向工程师代表提供详细清单,

  一式两份,注明此种工程雇用的所有零工的姓名、职务和工作时间,以及两份说明书,

 标明

  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按上述细目表纳入增加费用计算内的设备除外)

 .如

 清单和说明书正确无误,工程师代表将认同且在其中一份上签字,然后退还给承包人

 .

  每月底,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所使用的劳力、

 材料和设备 (上述规定的除外)

  的价目清单,如不按时提供完整的价目清单,承包人将无权得到支付

 .如工程师有理由认为

  承包人无法按上述规定提交清单,

 他将有权决定把此种工作或作为零工,

 按工时及使用的材

  料和设备进行支付,或按他认为公平合理的价格予以支付

 .

  52.5承包人应每月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报告,

 尽可能全面详尽地索要他所认为有

  权要求的一切额外费用,以及陈述上月他按工程师的命令所作的一切额外工作

 .

 凡未包括在报告中的工作或费用不能在中期或最后给予支付

 .但如承包人在最初曾书面

  通知工程师他想就此种工作要求索赔,

 即使他未遵守上述规定,

 工程师也有权要求对此种工

  作或费用给予支付

 .

 设备、临建工程和材料

 53.1承包人所提供的所有建筑设备、临建工程设施和材料抵达工地后,应视作完

  全用于施工,承包人不得移动它们或其任何部分,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将它们从工地一端

  移到另一端除外,工程师不得无故不予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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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2工程完工后,

 承包人应从工地将所有上述建筑设备、

 临建工程设施及按协议所

 提供的材料的剩余部分清理走

 .

 53. 3业主对上述建筑材料、

 临建工程及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概不负责,

 本协议第20

 条和第65条规定的除外

 .

 53.4如承包人因工程所需而要进口任何建筑设备

 .业主必须应承包人要求协助其从

 政府处得到必要的许可,以便按上述规定清理现场时重新出口此种建筑设备

 .

 53.5业主应在需要时协助承包人为工程所需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结关

 .

  53.6其他任何影响建筑设备、

 临建工程设施和材料的条件必要时应在第二部分的第

  53条予以规定

 .

  54.本协议第53条的执行不得视为默示工程师认可该条款所指的材料或其他事项,

  也不得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拒绝使用任何此种材料

 .

 测定

 55.建筑工程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数量,

 不应视为是承包人履行协议义务所完成

  的实际工程量

 .

 56.如无另行规定,工程师应通过测定判断按协议所完成的工程的价值

 .如他要求对

  某部分或某些工程进行测定,

 他应通知承包人的授权代理人或代表,

 该代理人或代表应立即

  参加或派一名合格的代理人协助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进行此种测定,

 并提供工程师或其代表

  所要求的一切详细情况

 .倘若承包人未参加或忽略或忘记派代理人协助,工程师所作的测定

 或他认可的测定应被视为是对工程所作的正确测定

 .如永久性工程是靠记录和图纸进行测

  定,工程师代表应按月准备记录和图纸,

 如应书面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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