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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自 1995 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可有可无的事情,引发了劳动纠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2]。这就是说,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二者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容。
(1)认识上不重视。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缔约或不缔约的选择自由,而不像缔结一般经济合同那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作出要约、承诺,即仅可以对劳动合同表示不接受,而不能提出反要约。这种局面实际上是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不相符的。
(2)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少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抓住员工怕失去工作的心理,无视法律法规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报酬偏低,与劳动付出不相符合。二是合同体现单方意思较为普遍。企业利用谋职者迫切求职的心态,在格式合同中大多只约定劳动者义务,出现诸如在岗不能结婚、生育、工伤自负等霸王条款,而对于劳动者权益则往往表述不清、要领模糊。合同条款不平等,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三是用人单位收取抵押物。个别企业在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以企业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抵押物,如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对此法律明文禁止,但是这似乎是某些企业的生财之道或者防止跳槽的有效手段[3]。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仸何情况下,只要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提出劳动合同解除。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可以看出,法律在这一点上已经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对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4]。但是,在当前的现实中,仍然有占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与企业劳动合同解除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 30 日通知企业,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
(二)分析原因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不平等。
特别是在三资企业中,企业具有劳动者无法抵抗的优势地位。对于劳动者来说,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劳动者一旦失去了工作,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基础。而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为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也只能求全屈就了。所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处在了附属的位置,无从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2)企业为了减少订约成本和增进效率,而简化缔约程序。
企业经过与大量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这种订约,不断重复的交易频率较高,已成为日常工作中例行的工作事项,因此企业希望选择一种既简单省事儿,又能给自己一方较大控制权的订约形式,以节约交易费用[5]。由于上述原因,致使现在的用人单位把劳动合同定型化、格式化的趋势越演越烈。使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失去了与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平等协商的权利。
(3)用人单位受利益驱使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近年来,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成为了一些用人单位廉价用工的绝招之一。这种现象在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尤为突出[6]。为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这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伤、产假、加班加点等多种情况下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给予相应的经济偿,在就业较为困难的前提下,劳动者大多选择隐忍不发的态度,这在客观上助长了用工单位不规范用工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使一些劳动者在工伤等特殊情况下,投诉无门,身体和精神倍受伤害。
(4)这些劳动者的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事儿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
现实中除上述四种情况以外,还有方方面面其它情况所造成的企业、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情形,这些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在现实中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利影响。
三、解决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解决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具体措施
(1)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劳动者与企业的不平等地位,
如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尽管社会保险体制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但距离广大劳动者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劳动者对失业、生病、养老等问题[7],仍然心存疑虑。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仍是当前政府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另外,对企业适当增加税收,用于加大职业培训的力度,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也是弥补大部分劳动者的劣势地位,减少其依附性的办法之一。
(2)通过进一步立法来防止企业控制权的膨胀。
劳动合同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应有所扩大。与 1994 年制定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草案)》 对劳动合同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已经有所扩大,该草案第 2 条中已经包括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但还远远不够,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和对象,如将家庭保姆列入其中,即使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不能使家庭保姆完全适用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也可以适用一部分,比如工资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等。从世界上其他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来看《劳动法》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比如德国,1974 年颁布了《家内劳动法》,把家内劳动也规定到《劳动法》的范围内,只要是职业上的劳动力,不论是精神的劳动还是体力的劳动,也不论所从事的劳动是工业的、农业的或商业的以及家庭内的或家庭外的,都可以订立劳动合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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