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易燃物品管理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3篇
【篇一】
1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贮存、领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
3术语
3.1燃烧材料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
3.2易燃液体
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
3.3可燃液体
闪点大于45℃的液体。
3.4闪点
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4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
(1)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甲类
a.石油醚(60-90)—闪点-21.7℃;
b.石油醚(90-120)—闪点-21.7℃;
c.苯—闪点4.44℃;
d.工业甲醇—闪点11℃;
e.异丙醇—闪点11.67℃;
f.无水甲醇—闪点12℃;
g.二氯乙烷—闪点13℃;
h.丙酮—20℃。
4.1.2乙类
a.乙酸酐—闪点49.4℃;
b.铝粉—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为35--301g/m3。
4.1.3丙类
a.三氟化硼乙醚—闪点63.9℃
b.二乙醇胺—闪点146℃
c.间苯二甲酰氯—闪点280℃
4.2对于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4.3甲、乙两类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于其运输、装卸过程及储存现场应按《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装卸运输要求
5.1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
5.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4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
5.7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
5.8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5.9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5.10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5.11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6贮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6.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6.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6.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
的标志。
6.11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经营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12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
7领用要求
7.1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7.2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存放总量,试验、研究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10Kg;生产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200kg,现场存放应符合本制度第6条有关要求。
8火灾扑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8.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8.2.1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
8.2.2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4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5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
8.2.6对于其它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灭火剂灭火。
8.2.7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
9废物处理
9.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抛弃。
9.2需要公司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由经营部会同产生废物的单位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0奖惩
10.l各单位应每月进行捡查。保管人应经常进行检查。经营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10.2对于违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处罚。
11动火规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严禁烟火,不准使用电炉和其它明火热源。
生产用电炉应有准用证。
11.2易燃、易爆工房进行生产期间,工房内严禁进行施焊或动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首先由生产单位的安全员自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时,向公司经营部提出申请,经经营部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后办理动火手续。
11.4焊工和其他动火人员在作业前要熟悉现场环境,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业。焊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在未接到动火证前不准作业,现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
【篇二】
1、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施工、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学危险品指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3、保管、运输、使用及销毁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交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执行。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
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各单位应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永久或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
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化学危险品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
(4)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玻璃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3、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条件确有困难必须同库房存放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内。
(2)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7)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消防队应经常进行训练和业务学习。
【篇三】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危害,保障全员参建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物品的采购、储存、装卸、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
危险化学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能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和腐蚀品等。我单位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位置和品种,维修房中的液化气、高压氧气、高压乙炔、油漆、天那水;厨房中的液化气,化验室中的硫酸、氢氧化钠、乙醚、丙酮、无水乙醇、孔雀石绿等;
1职责
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装卸、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1.1原料保管员职责
1.1.1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1.1.2负责危险化学物品注册登记,建立档案。
1.1.3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的装卸管理。
1.1.4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的出入库管理。
1.1.5负责危险化学物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查看。
1.1.6对危险化学物品包装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1.1.7负责废弃的危险化学物品包装物的回收管理。
1.2采购部门职责
所采购的危险化学物品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需经采购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验收合格后方准许入库。
由使用部门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规格和数量以及需求日期。采购部根据
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2储存和使用管理
2.1保管负责人必须组织储存、使用人员查看危险化学物品安全标签、学习安全技术说明书,熟悉它们的性能、危害,掌握个人防护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识,防止造成污染或人身伤害。
2.2储存、使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3根据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特性,在储存、使用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足够灭火器材,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4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柜必须采用双人双锁管理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2.5领用必须执行由使用部门经理签字审核后,保管员严格按照危险品领用单上规格、数量准确发放,并办理登记手续。
2.6按实际需要领取危险化学物品,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安排专人管理,严格领退,监督使用。
2.7领用危险化学物品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标有明显标志的可靠的包装、容器盛装;要谨慎,防止溅洒、碰撞。
2.8危险化学物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完后的包装物、容器如数交回所现单位,由单位负责人统一存储、处理,不准乱放乱扔。
2.10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
3装卸管理
3.1对装卸管理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由专人现场指挥。
3.2搬运危险化学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
3.3人力搬运危险化学物品不能超过人体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碰撞而发生事故。
4出入库管理
4.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场地内,并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由专人管理。
4.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收发、登记、清点、检查制度。每个月由财务部门负责清点账物。
5废弃管理
5.1危险化学物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格管理,统一回收。氢氧化钠的瓶子,使用稀盐酸中和至中性后;浓硫酸的瓶子,必须经过石灰水中和后;无水乙醇,丙酮、乙醚的瓶子,使用自来水冲洗两遍后;集中在一起,月底作为可回收垃圾统一处理。
5.3测定粗蛋白实验中的蒸馏废弃溶液,使用工业盐酸中和至中性方可排放到下水道中。
5.4液化石油气瓶中的残留物,交给具有资质的液化石油灌装单位处理,严禁我单位人员私自处理,更不允许私自将残留物倒入到下水道中。
6关于氧气、乙炔和液化气的规定
6.1氧气瓶、乙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必须经过打压鉴定合格符合规定的气体瓶方可使用。
6.2氧气、乙炔、液化气瓶必须有安全保护装置,配备减真圈、防护帽,否则禁止使用。
6.3严禁氧气、乙炔同易燃易爆物品一起存放、运输。
6.4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氧气、乙炔、液化气瓶是否漏气。
6.5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存放点,氧气瓶和乙炔瓶、液化气瓶分开存放,两者距离至少1米。
6.6操作氧气和乙炔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且具有特种操作证,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才能继续装填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
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