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说明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精选推荐】

时间:2024-05-30 17:52:0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说明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2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说明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精选推荐】

 编号:

 LYGF-2018-1101

  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

 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限定住房面积、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咨询。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文件。

 6.本合同条款由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7.本合同除签署部分外,一律用打印机打印填写。

 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本人】【×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中国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其他】

 联系地址:

 连云港市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人】【×委托代理人】

 姓名:

  【√身份证】

 联系地址:

 连云港市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共有产权人: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中心。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保障性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受人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属于:

 ( ①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
②两限房; ; ③其他:

 )。

 第二条

 项 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划拨】【× 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

 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住宅】【× 商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

 至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保障性住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销售依据

 保障性住房销售批准机关为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号:

 ,销售价格核准机关为连云港市物价局 ,文号:

 。买受人必须持有连云港市住房保障中心确认的房源分配通知单,且本合同所购房源应与房源分配通知单确认房源一致。

 第四条

 买受人所购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为【

  现房】

 【

  期房】,座落

 小区第

 幢

 单元

 号房。

 该房屋的用途为 住宅,属 × 结构,层高为 ×

 米,建筑层数地上 ×

 层,地下 ×

 层。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第五条

 计价方式、价款以及产权份额约定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保障性住房价款:

 1.核定保障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金额为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

 2.超出核定保障标准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金额为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

 3.(储藏室、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金额为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

 该 户 购买房屋 金 额 合 计 :

 小 写 :

 ¥

 。

 大 写 ( 人 民币)

  。

 4.以上房价款不包括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费用。

 5.根据相关规定,共有产权人拥有该房屋的产权份额为:

  ﹪、买受人 共拥有该房屋的产权份额为:

 ﹪。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房屋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不动产登记面积有差异的,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空白 (2)空白 (3)空白 (4)空白 2.合同约定面积与不动产登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时,以不动产登记面积为准,房价款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计算;
合同约定面积与不动产登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如买受人不愿退房,以不动产登记面积为准,房价款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计算。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

 2.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为

 ;
余款计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为

 元,应于

 年

 月

 日前通过贷款付清(以所贷款项全额划入出卖人指定帐户为准)。

 办理房屋按揭抵押时,其抵押价值设定不得包含共有产权人共有部分的价值。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每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在双方办理完解除合同手续后 30 日内无息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或首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

 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将保障性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经验收合格。

 2.经综合验收合格。

 3.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或报纸公告)买受人的;

2.由于其他在订立本合同时无法预测的原因,如:政策调整等,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保障性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

 一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交接

 保障性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或报纸公告)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按以下约定方式处理:

 自出卖人通知交房之日起 15 日内,买受人没按时办结交房手续的,应当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日起,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 一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买受人应当缴纳除房款以外的其它费用 1.物业维修资金:

 /

 ;

2.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相关费用

 ;

3.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其他费用 。

  第十三条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 0 9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不动产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保障性住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 附件。出卖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空白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政策性保障住房,如遇政策调整,合同双方均无条件按新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2.买受人办理该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事宜按照连云港市相关规定执行。

 3.买受人所购保障性住房 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须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出卖人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满 5年上市交易的,应根据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均价进行评估(不计算房屋装修费用),并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割后,方可持相关凭证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过户手续。过户后的房屋权属转变为完全产权,土地性质同步转变为出让。同等条件下,政府(出卖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以分期购买政府产权部分,成为完全产权。购买共有产权式经济房的家庭 5 年内(以缴纳契税日期为准),按初始购房价格购买;
5 年后,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政府拥有的产权部分房屋 5 年内免费提供给购房家庭使用;
5 年后继续使用的,应按市场价格向政府交纳租金,并按年度签订租赁合同。

 5.、买受人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出售、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原价扣除折旧后收回房屋产权。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室内装饰装修等一切费用。

 6.该保障性住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该保障性住房所在楼宇、小区的命名权属于出卖人。

 7.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就该保障性住房所在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自愿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并承诺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经业主大会依法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委托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后,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自行终止。

 8.买受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必须接受住房保障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调查。如有其他违规现象,按有关规定执行。

 买受人与其共同申请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应自接到下发的责令退房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自行退出并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逾期不退的,每日按总房价款的

 万分之一 承担违约金。

 买受人因违反规定被责令退房或办理退房手续的,由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购房总价款在买受人退房手续办结后十日内一次性退款,出卖人不承担任何增值、装修、贷款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等费用;
并可在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无息)时直接从退款中扣减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六条

 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保障性住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和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使用与该保障性住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保障性住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交连云港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当事人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内容自行按政府部门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性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出卖人执二份,买受人执二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由出卖人向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地

 址:

 买受人(签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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