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10.学校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学校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浙江省质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体〔2013〕79 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办综〔2014〕28 号)《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和维护基本要求》(浙教计〔2014〕53 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规范加强学校生活饮水卫生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学校对校园饮用水卫生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提倡学校为学生提供开水。建立学校饮用水管理组织,要明确领导责任,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二、优化学校饮用水设施建设和监测网络。
1.自备水源的学校,要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一周内及水源供应发生重大变化时,分别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报检学校末梢水水样,检测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pH值、色度、肉眼可见物、嗅和味、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等,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卫计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启动应急预案。
2.采用市政直供管网水的学校,必须制订水厂停水或检修停水的应急预案。采用分质供水的学校,水质净化消毒处理装置必须有有关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定期进行清洗。学校要加强对低位蓄水池和高位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管理,做好管道维护,保证饮水安全。
三、定期开展饮用水安全排查和清洗消毒供水设施。
1.对于使用桶装水等未煮沸直饮水的学校。进入校园的桶装饮用水必须统一招标采购,严把招标审核关,委托其他企业生产、贴牌生产的桶装水不得进入学校。要落实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安排封闭式场所单独存放,并对索证情况和检验报告情况进行专门记录。学校必须定期对桶装饮用水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饮水机的清洗消毒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在清洗消毒后抽检饮水机龙头水,同时按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做好相关记录。在学校春秋季开学前必须对饮水机进行统一清洗消毒,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凡发现桶装水标签不全、颜色异常、气味不正、口感不纯或已启封的,不得继续使用,应立即封存,并及时报告教育局和有关部门。
2.采用直饮水方案的学校,应索取水质处理器(材料)的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许可批件,保证按规定频率对水处理材料定期进行更换。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督促设备供应商做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3.采用自备水源供水学校,要严格落实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及水源供应发生重大变化时,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报检学校末梢水水样,确保供水安全。
4.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纳入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考核内容,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饮水安全事故以及瞒报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5.卫计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重点对自备水源学校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卫生监督检查。
6.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职责,加强桶装水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饮用水卫生安全教育。要广泛开展饮用水卫生健康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安全知识专栏、板报,教育学生不饮用生水和不合格水,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饮水卫生习惯。学校要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学校应急处置能力。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法定程序及时报告当地卫计和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