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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论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立法的影响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本文从宏观角度,分析了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立法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字]经济全球化 国际经济法 影响
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跨国、跨地区的流动。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贸易政策和法律在矛盾中求得协调,从而促进了经济活动中统一行为规则的出现,即国际经济法。本文将研究和讨论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立法的影响。
一、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影响
(一)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关系发生变化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WTO体制的建立,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发生了变化。
1.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趋同性发展加快。一些原先纯属国内管辖和控制的经济活动,现已同时置于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控制之下,使得许多原先纯属国内控制的经济活动现需受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管辖,国内法规范也因此加快了与国际法规范接轨。
2.国际法规范逐渐超越国内法规范,占主导地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WTO体制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的管理逐渐弱化,比较明显的一些例子就是,各国的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非关税壁垒措施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一些欧盟成员国甚至已放弃了货币发行权。
(二)国际经济法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
经济全球化导致各种经济活动的相互融合,例如,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与环境等,都开始密切地联系起来。以下试举两例:
1.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各国管制最严的行业之一。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作出了规定,其涉及到投资问题,特别是市场准入和国际待遇等问题。此外,要维护金融稳定势必要完善金融监管。
2.贸易与环境。经济全球化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可能给环境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但过分强调环境保护又会阻碍经济贸易的发展,有时环境问题也可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因此,在国际经济法相关部门的立法时,如何处理好可持续发展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如何处理多边环境协定和各国环境法的有关规则,都将成为国际经济法新的发展领域。
(三)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执行机制
此处,以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力,毋须当事方同意,即可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经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后,胜诉成员方可以采取相应的交叉报复措施,这种措施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使那些其国内措施违反WTO规则的成员方不仅面临着国际社会道义上的谴责,而且还可能因其措施不具有合法性而受到经济制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缺陷,如:在解决争端中如何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如何保证争端解决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尊重国家主权。此外,在采用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方面、在透明度方面、在司法化方面,争端解决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四)经济全球化导致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对国际经济法立法的影响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正在冲击着各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全球化在给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在加剧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根据联合国《2010年人类发展报告》,世界上最富有的500人的收入总和大于4116亿最贫穷的人口的收入总和。另外,国际贸易法领域内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据分析,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贸易壁垒其实是针对包括最贫穷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设置的。这就要求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要进一步关注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问题,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更完善的保护。
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国际经济法立法的影响和启发
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际经济法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更积极地参与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和世界形势,将国际经济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1.创造健康有序的国内国际投资环境,并以中国利益为核心,切实衡量对我国的利益标准,避免类似外资转嫁污染的现象。
2.经济全球化将扩大市场规律的作用范围,减少政府对国际商业交往的限制。在最近一二十年当中,政府的确在向市场力量让步,其表现就是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管理的弱化。然而,市场经济除具有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效率等优点之外,还同时具有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因此,我国应在已有的宏观调控经验上,完善立法,将市场调控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际经济法体系
3.经济主权原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在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国际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目前随着市场的开放,经济主权领域正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侵蚀,出现了民族国家界限的模糊和主权观念的淡化。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在立法时必须考虑,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如何协调国家经济主权与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
4.中国加入WTO等国际贸易组织,有利有弊,一方面有利于中国的对外贸易,另一方面,国内市场也必须面对外资的竞争、冲击和金融风险,这就使得我国需要填补立法空白,在趋利避害的同时,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与世界接轨,履行中国的承诺和条约义务。
三 结束语
运动是绝对的,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和法律的发展亦是如此。正是这种运动和差异性构成的矛盾,成为世界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样,国际经济法也因全球经济化带来的运动和差异性而充满着矛盾,并将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我相信,只要坚持与时俱进,我国必将建成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体系,成功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去。
篇2浅析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摘要:经济全球化催生和影响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商人、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持续地推动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在此形势下,国际经济法主要在国家主权弱化、立法内容多样化及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等方面呈现显著变化。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国际经济法 国家主权
一、经济全球化
全球化(globalization),这个词最早是由T.莱维于1985年提出来的。莱维用全球化这个词来形容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性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中的扩散。
经济全球化作为全球化的基本动因和最基本的体现,一般认为它是通过贸易、资金流动、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和文化交流,使各国经济在世界范围高度融合,各国经济通过不断增长的各类商品和劳务的广泛输送通过国际资金的流动,通过技术更快更广泛的传播形成相互依赖关系。
二、经济全球化下促进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力量
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下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多元化,越来越复杂化。在国际经济法的走向受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趋势的影响下,商人的力量、国家的力量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将是对未来的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决定性作用的三大主要力量。
(一)商人的力量
这里的商人,其代表者主要是跨国公司。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史从根本上讲就是跨国公司的发展历史。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受益者。他们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向国家和国际组织施加压力而推动有利于其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制定的:一是对母国施加压力,由跨国公司母国充当其代言人,在资本输出的同时,进行政策输出;二是对东道国施加压力。跨国公司一方面通过其母国与东道国谈判,另一方面也寻找各种机会直接与东道国政府接触,以一种更为合作的姿态进入东道国市场,尤其是资源丰富,投资环境好的国家。
(二)国家的力量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制订者,必须考虑其所处的特殊地位和利益。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考虑到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因素,不得不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同时对市场的进行管制。其次,国家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者,还必须为国家和国际社会长远发展作考虑,在资源配置、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方面加强对企业的管制,以防止企业在逐利性的本能下过渡追求利益而牺牲国家利益。
(三)非政府组织(NGO)的力量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在国际平面上协商和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不同群体的利益。于是,代表着国际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利益的非政府组织,为使这些全球化问题的解决能反映其利益和愿望,就在国际社会上作为压力集团来发挥其影响。因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非政府组织也得到迅速发展。
三、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变化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经济全球化并不单纯是经济的,它必然以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先导。国家经济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又会推进经济全球化进程,两者存在互动关系。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发展,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经济全球化下国家主权的弱化
根据传统的主权原则,国家拥有国内最高的、原始的权力。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可以采取任何自己愿意的宪法,制定自己所要制定的法律,采取自己所愿意采取的贸易政策。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随着各国经济依赖关系的加深,一国的某些由传统的主权决定事项已纳入国际经济体系,加入世界经济体系伴随着的主权丧失感。
(二)国际经济法立法内容不断丰富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从根本上进一步促进了生产力在世界范围内的提高,也带动了新的技术革命。国际经济法也深受新的技术革命的影响,在立法的诸多方面也反映了新的技术革命的成果。其中以电子技术的影响最具代表性。电子商务抛开了传统的交易方式,直接在全球电信网络上进行交易。面对新的交易技术,国际经济法领域也制定了专门的交易规范以解决新的形势下的国际交易问题。如,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
(三)解决国际经济投资、贸易纠纷的机制逐步形成和完善
在国内贸易时期,贸易的争端是由国内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解决的。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发展,一国已经很难解决跨国的贸易和投资争端问题。
传统的只由国内法院处理私人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方式越来越多地被更为灵活的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方式取代。在处理私人和国家之间争议方面,在世界银行内产生了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在解决国家之间经济贸易争端方面,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此外还有在区域贸易集团内设立的争端机制,如欧盟法院,美加墨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等。这在国际投资和贸易中,提供了最后的保障。
注释:
①江时学.全球化化与拉丁美洲经济.拉丁美洲研究.1997(4).第22页.
②余劲松.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法学家.2003(3).第140页.
③张清.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社会科学研究.2002(5).第12页.
参考文献:
[1]张向晨.发展中国家与WTO的政治经济关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吴珏.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时代法学.2004(4).
[3]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