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关于经济法参考毕业论文【优秀范文】

时间:2024-06-13 13:52: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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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关于经济法参考毕业论文【优秀范文】

  篇1

  浅谈经济法在经济转型的作用

  摘要:经济转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却也是一个复杂又缓慢的过程。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调整的一部法律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到底我国处于什么样的经济转型状态,特点有哪些,经济法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辅助经济的发展与前行。本文将在一方面解读我国经济的转型特点,而另一方面诠释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经济转型法律制度;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许多经济问题也在不断地涌现成为前进步伐的阻碍。而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在经济上依托经济法进行管理和调节经济,成为有效的杠杆,有助于经济在全面的发展,通过经济法发挥的各类作用使得经济在转型中更加顺畅又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一、经济转型及其特点

  1.经济转型的概念

  经济的转型就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升级,从一种运行状态下改变思路、目标、条件以及过程转化成另一种运行状态。由此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宏观的经济,由三大产业的重构进行的调整,传统农业转向现代农业,传统工业转型现代技术工业,服务业转型至新型服务;另一个是从微观经济上来说企业通过对生产率的调整导致的产业链提升,企业通过节约劳动率、开拓新的科技技术带动产品的升级或者服务的升级,通过提高整体效率进行的微观经济转型。同时经济转型又分为体制的转型和结构的转型,一个是从一段时间内创新的市场经济进行的体制转型,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这一客观规律的要求,对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进行的改革。另一个是实现经济增长的从传统转入现代的社会转型,主要是依托科技的发展进行的现代经济的转型。不管是哪个层面及哪种形式都属于一段时期的根本变化导致的经济上转变。

  2.经济转型的特点

  第一,政府主导经济却不参与经济。经济转型是在政府的主推之下进行的,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及变革性,需要由政府协调各职能部门进行的转型的推动,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有宏观调控的功能,由此形成一定的计划经济。但是由于企业是市场的根本,企业自主发展才是长久生存的路线,政府仅是在经济的转型中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引导和帮助,却未能实质参与经济的发展。第二,通过法律进行经济的约束。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现代营销市场营销法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地位,通过各类法律的约束使得经济转型中有一定的指导方向,在经济基础的搭建过程中,通过法律的制约完善上层精神建筑的构建。经济发展与精神发展同步转型,共同进步。这里面的法律主要是指经济法,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主要就是针对经济上的各类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规范,从而起到对经济转型的促进作用。

  3.我国经济转型的现状

  由于我国地域南北跨度较大,无论从人口、环境、生态等各个方面都有较大的区别,这就形成了南北经济的差异化。北方经济转型主要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发展替代产业持续技术进步;而南方重点在于推动产业的技术进步,转变增长方式进行的开放式经济发展。现如今,我国经济转型的现状是通过开发和应用先进的技术,运用现代技术进行传统产业的改革,可持续发展经济。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要进行环境污染的治理和控制,提高产品品质,用科技化带动产业化。

  二、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的作用

  1.经济法的调整作用

  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主要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上形成的法律,通过对市场主体的把握、市场客体的规范逐步形成一定的创设性作用,不仅承认国家在经济中发挥的引导作用,同时使市场符合生存规律进行自我经济的发展。经济法通过调整的作用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将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相结合,有效统一,在经济转型的发展中调整辅助整体的经济升级。我国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以及和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社会组织、个体经济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作用是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符合的。经济法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正是为经济制度的基础服务的,同时,对于我国的立法要求相适应,经济法是政、企分开,适应经济转型的改革,运用经济法理念重新定位市场经济。加快经济转型的步伐,调整经济转型中的经济管理问题,有利于开拓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蓝图。

  2.经济法的维护作用

  在日益发展的今天,经济转型中常有经济秩序的混乱,市场是不具有秩序调节功能的,政府在调节市场秩序时是有较大优势的,但是不能完全依托政府的管理,更多的是要从经济法律层面进行经济法治的制约与维护。在很多经济秩序的问题上都是因为法律的不健全导致的,比如偷税漏税问题的出现是税法对于税务要求的松懈;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是产品质量法的监管不力。所以,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推动经济转型的有力保障。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它是有损社会整体利益的。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效应可以为市场主体带来创新的压力和动力,促使和激励市场主体将其资源投向最有效率的领域,因此市场是配置资源最基本的手段。但源于市场主体的自利性、短视性等缺陷所导致的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使得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市场失灵简单地说就是指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形。因此,通过经济法的有效维护使得市场平衡。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在转型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竞争、良性循环竞争,经济通过法律的维护手段使得经济转型的过程要避免恶意竞争、垄断等不良经济行为的发生,企业通过合理交易和良性发展得到经济的全面转型,过渡到新的经济时期。

  3.经济法的约束作用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一双看不见的手是市场经济平衡发展的经济规律,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私有制,企业为自身发展考虑,都有获得市场信息的自由,形成自由的竞争,无须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在经济规律中,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手段。它能通过供求、价格、竞争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推动资源的合理流动与分配,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是促进各类商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深化流通体制的改革,发展现代流通方式,辅助市场变化,改变了计划经济条件下流通渠道单一、供应短缺、运行僵滞的局面。同时,经济法使得各要素的市场通过有规律的法律制约不断完善,形成了包括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信息市场等在内的比较完备的市场体系。由此,使得经济在转型中适应全球化经济的步伐和开放式经济的新形势。

  经济法通过法律各类条文条例的制约使得经济逐步走向正规化发展。除此之外,另一双有形的手就是政府,经济法对政府的职能有了明确的定义,使得政府不得干预经济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机构参与经济发展的事件屡见不鲜,行政管理使得较多的企业失去了主观能动性,在产品的创造力上也没有太多的建树。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逐步认识到政府参与经济的弊端,也将政府划分出三种身份,一个行政管理者,引导发展;一个是经济管理者,在经济发展中的辅助作用;一个是国有资产所有者。要不同身份的职能明确。不仅要通过经济法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更多的是要通过经济法的平衡,使得政府简政放权起到真正的作用。因此经济法的约束作用将推动市场经济转型的平衡发展。

  经济法的有效贯彻和实施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转型,使得经济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有一个良好的制度保障,它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通过经济法的保障使得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起到辅助的作用,不干预经济的发展,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同时,通过经济法保障市场经济安安全,完善市场配套经济发展,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

  参考文献:

  [1]裴长洪.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新亮点[J].经济学动态,2015(01)

  [2]刘楠.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的社会作用[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4(04)

  [3]徐士英.中国竞争文化的培育与成熟反垄断法实施的思考[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4(05)

  [4]李植.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J].中外企业家,2015(26)

  篇2

  浅析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

  从当前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来看,公共利益受损情况经常发生,因而公共利益保护也就十分必要。在公共利益保护的各种相关法律中,经济法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然而当前经济法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仍有一定法律限度存在。作为法律研究及立法工作人员,应当在认识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基础上,对经济法中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原因进行分析,并且积极探讨相关对策,突破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从而使公共利益得到更好保护。

  一、经济法中公共利益保护分析

  1.1经济法保护公共经济秩序。

  从经济法角度而言,在当前社发展过程中,为能够对全社会利益以及全体人民利益进行保护,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利用法律,通过人们对市场认知,从而规制经济主体市场行为,将市场中存在缺陷改变,从而使公平竞争经济秩序得以恢复及建立。对于当前市场经济而言,其正常运行所依靠的主要就是两种秩序,而经济法在形成以及保障两种秩序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从经济法角度而言,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良好维护,使当前社会市场经济能够实现快速良好发展,其目的就是对全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若社会经济秩序未能够得到较好保护,则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就会逐渐出现混乱,这必然就会损害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

  1.2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在经济法出现并且得以应用之后,可利用行政介入与支持起诉等相关方式对弱势群体权益进行较好保护,并且能够对强势群体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限制,从而使社会公平以及社会正义均能够得到较好实现。而对于传统司法而言,其无法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另外民法中所提供公平也仅仅停留于形式层面上,但对于经济法而言,其以形式公平为基础,积极追求真正公平,其主要作用就是通过对不确定大部分人进行保护,从而使社会整体利益能够实现公平最大化。

  二、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中法律限度发生因素分析

  2.1经济法存在一定局限性。

  对于我国当前法律制度而言,其发展与市场经济成熟程度之间存在一定关系。在当前形势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对于市场经济制度而言,仍旧欠缺成熟,很多新型经济立法被不断推出,因而在法律制度变化方面速度比较快,并且变化程度比较剧烈。另外,对于我国经济法而言,其产生及发展均具备一定特殊性,其发展是以当前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的,因而在政府之外独立的市场主体比较缺乏,并且在公共利益方面相关代表主体以及表达机制也比较缺乏。

  此外,在我国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一直以来对于公共利益维护都比较缺乏。在西方社会法治秩序变化及发展过程中,个体主义及整体主义交互有着十分明显的表现,但是长期以来我国都是保持整体主义占据主导地位,个人主义相对而言比较缺乏,因而公共利益保护表现也就不够明显。当前我国虽然正在向法治社会不断发展,然而经济法仍处于整体主义转变为个体主义过程中,这与当前社会法治思想发展不适,因而当前经济法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

  2.2经济法规范存在多元化特点。

  从法社会学方面来看,对于法律多元化而言,其所指的主要就是法不但包括国家法律,同时其也包括非政府社会组织所制定相关行为规则。依据经济法学研究而言,法律多元化属于其一个主要特点。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重塑政府运动在西方开始不断兴起,其规制防止也开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不断对传统法律进行运用,同时也出现很多相关软法规范。对于这些所谓软法规范而言,若未能够真正代表意愿,则就可能会有一定负面影响出现。另外,对于经济法而言,其任务就是使一定经济体制以及经济政策要求能够实现,因而与其它性质法律相比较而言,其政策性特点更加明显。在当前法治社会形势下,政策已经逐渐成为法律指南以及纲领,其表现出法律及政策正在不断融合。所以,在当前经济形势以及经济体制不断变化情况下,其对经济法也产生一定影响,导致经济法也开始出现变化,所以在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也就具备阶段性、历史性以及政策性特点,因而经济法中基本原则与理念也就不但变化,因而保护公共利益也就比较困难。

  2.3经济法形式缺乏理性。

  经济法属于现代法,也是高级法,其主要作用就是对当前经济社会中复杂问题进行处理,并且将其较好解决。随着当前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上各个行业分工也不断细化,并且社会也开始向多元化及抽象化发展,社会不同成员之间逐渐加强互动,造成社会公益保护逐渐虚化。从当前经济法保护公共利益方面而言,其所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其一就是在界定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缺乏明确、具体标准;其二就是在操作上缺乏可行程序规则。对于公共利益而言,从实体角度对其内涵、特征以及种类进行把握,其实质就是价值选择的一个过程。但是,价值选择属于多元化,并且比较复杂,所以在价值选择方面达成共识也就存在现实困难,而为能够使这一局面得到改变,一个较好选择就是使价值问题转变成为程序问题。所以,对于公共利益而言,其合法性及正当性,所指的并不只是在实体上应当与法律规定及原理相符合,同时还表示在程序上应当与具体规则要求相符合。

  2.4经济法理论与实践存在偏离。

  首先,从调制主体方面而言,调制主体力量太多强大,其不但包含市场规制行为,同时也包含宏观调控行为。就调制主体层级而言,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存在差异。对于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而言,在追求目标、约束条件以及行为模式方面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地方政府出于维护地方或者自身利益考虑,可能需要对中央政策适当规避,从而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公共选择理论,中央政府并非为道德人,其属于理性人,其也存在利益追求,也可能会有腐败情况存在,会与公共利益目标之间发生偏离,由于公共政策决策体制存在缺陷,并且政策信息不够完善,在执行上存在障碍等相关因素,其可能造成的最终结果就是公共政策失去其应有效果。其次,调制受体与调制主体相比较而言处于弱势,其对策能力相对而言比较有限,但是对于调制受体而言,其可能会由于经济法律多元化因素及经济政策不断变化,其会选择法律规避方式博弈调制主体。对于该现象而言,其不但在调制主体及调制受体之间存在,同时对于不同层级调制主体而言,这种情况同样存在,调制受体所选择法律规避行为以及层级较低调制主体所选择法律规避行为,均可能会造成公共利益保护发生虚化或者效果不理想情况。

  三、公共利益保护限度突破对策分析

  3.1实体法视角下突破对策。

  就公共利益界定模式而言,当前学术界理论研究意见主要包括三种:其一,对于公共利益而言,可由权力机关依据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界定;其二,在认定公共利益方面,司法机关具备最终审定权;其三,可由立法机关依据普通法律进行界定。依据我国当前实际情况,这三种方式中比较现实的就是第三种方式,对于公共利益由权力机关进行认定,这与公共利益制度化本质相符合,并且与民主本意也比较符合,与法律效力位阶理论要求相符合,对于政府机关滥用职权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情况,可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有效减少。

  就公共利益立法模式而言,当前国外立法案例主要包括三种:其一为概括式,其所指的就是对于公共利益仅仅在立法中对其立法模式进行概括;其二为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详细列举;其三为综合式,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列举,另外一方面概括性规定公共利益。在有些研究学者看来,可选择开放式列举方式,从而使公共利益实现类型化,法律不断进行具体列举,同时也设置相关条款,同时,在对公共利益进行列举时应当保证存在一定弹性,从而保证公共利益能够成为不断发展的一个概念,在对立法以及司法经验不断进行总结基础上,从而使公共利益类型化能够得以不断完善。

  3.2程序法视角下突破对策。

  首先,为能够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政府可能需要选择相关措施及行为对公民权利进行一定限制,在这一方方面,应当将科学调研以及科学论证作为基础。在科学专业论证基础上政府实施决策才能够保证真正实现公共利益,才能够使限制公民权利能够保证处于必要范围之内;其次,在实行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必须保证整个过程中决策以及执行均符合公开透明原则,从而使人们各种权利能够得到依法保障,进而保证公共利益保护能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参考文献:

  [1]王黎黎,李贞.论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3(1)

  [2]卢代富.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J].现代法学,2013(4)

  [3]陈蓉.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以功能主义为视角[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4]罗圆.论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的识别标准[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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