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法务管理制度(完整)

时间:2024-06-25 17:26: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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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法务管理制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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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务管理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把公司的各项运营治理活动纳入法 制化治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治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合资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务专员、法务员,负责公 司法律事务治理工作,企业管理中心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和涉法事 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关联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 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的运营治 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合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 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治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合同治理

 第五条合同治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公司合同须按照公司的合同汇签审核制度。原则上除其它部门会 签外,均应由法务员或专员审核汇签后才能签订。

 企业管理中心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 结果进行监督。

 第六条合同审核的基本内容: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和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于的法律漏洞;

 4、和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

 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承办部门于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和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 为附件供会签审核参考。

 第八条公司实行法务员或专员对重大合同提前参和制度,能够对 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和。

 第九条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和经济、 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条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及 和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壹且提请会签审核。

 于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 办人提供和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壹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 少 2 个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
会签审核部门因特别情况需延长会 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申明理由。

 各会签审核部门应于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 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 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

 第十二条各会签审核部门于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 漏、不妥时,应于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且提出修改意 见;
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十三条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 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的公司总经理或平台中心负责人明确书面批示 不予采纳的除外。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企业管理 中心、具体业务部门各保管壹份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五条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 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方案部 门负责人和法务员或专员,且于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 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于法 定或约定期限内经法务员或专员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十六条于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 方式解决,能够达成壹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 合同。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 约人汇报,且报法务员或专员做好仲裁或诉讼预备。于合同纠纷处理 过程中,未经法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同意,不得向合同另壹 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

 第三章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治理

 第十七条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壹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 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这些诉讼案件包括: 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

 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十八条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壹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 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和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 协助处理案件中的关联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关联依据 的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所有员工于运营治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 正于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于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
部门、 单位的负责人应于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呈报法务员或 专员,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仍应及时采取 紧急处置措施。

 法务员或专员应于 2 日内对呈报单位书面答复,法务员或专员认 为有必要采取诉讼措施的,应立即告知公司总裁或公司负责人,且评 估诉讼风险。法务员或专员认为不需采取诉讼措施,应书面通知呈报 单位且告知如何避免公司利益受损。

 法务员或专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请领导批准对外委托律师进 行法律协助。

 第二十壹条于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继续作 好执行阶段的工作,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 裁决、判决时,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且报于法定申请执行期 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务员或专员负责对全案情况进 行小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且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 条件答应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二十三条法务员或专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且 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

 第五章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二十四条法务员或专员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 各职能部门及合资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运营治理活动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运营治理人员对于公司运营治 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法务 员或专员寻求法律咨询,且认真听取法务员或专员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六条法务员或专员有权主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合资公司的 运营治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公司为了提高公司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而进行法 律知识培训,由法务员或专员负责,关联部门协助。

 第二十八条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解决业务 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 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企业管理中心,本制度自公司

 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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