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宪法本科论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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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宪法本科论文【完整版】

  篇一  《 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探讨 》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于法治建设越来越重视,依法治国成为了基本国策。新时代背景下,为了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和时代发展,我国曾多次进行宪法修订,对公民财产权方面内容进行了更新,将公民财产权视为宪法中的重中之重。本文将针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展开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基本人权;财产权;宪法保障

  自改革开放后,我国市场经济格局初步形成,私有经济在经济体系中占据的位置越来越重要。保护公民财产权是社会发展的需求,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我国想要实现法治社会建设,必须保障公民财产权,研究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宪法的发展来看,新中国成立时前三部宪法都否认私有财产制度,所以不存在保护公民财产权说法。一九八二年宪法修订后,开始承认私有财产,第四部宪法开始把公民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公民财产权开始受到法律保护,毫无疑问公民财产权是宪政的基石,理应受到宪法保障。

  一、公民财产权的产生与特征

  对于公民财产权的记载,最早出现于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的《格尔蒂法典》中,其中第十二条第二则第四十九行中规定不得非法干涉私人生活、继承、赠与、抵押等行为。这就是最早财产权利制度的雏形。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城邦兴起,人们需要民主制度,为了促进城邦经济发展,财产私有制度开始形成。人格独立概念对人们意识的影响越来越明显[1]。公民财产权是社会文明的体现,是促进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财产权中的财产通常可以以金钱形式计算价值,具有可让性。具体主要包括:继承权、债权、物权、所有权等,是以物质财富为对象,关联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2]。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来看,毫无疑问财产权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权利,尤其是市场经济环境下财产权保障更加显得重要。只有公民财产权受到保护,市场主体才能处于良性、公平的竞争中,经济才能持续发展,才能自由创造财富,拥有更多财富。财产权实现前提是私有财产权,财产权可转让、可抛弃、可继承。财产权主体通常是,取得财产或享有财产的人,且与社会制度和国家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二、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通过前文对公民财产权的分析,不难看出保护公民财产权的重要意义,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离不开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通过对我国宪法的分析必须承认,我国现行宪法在整体上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的。一九八二年宪法的修订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很显然,这一时期我国已经意识到了公民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3]。一九八八年,宪法修订再次对公民财产权进行了补充,将私营经济纳入合法权益[1]。一九九九年,非公有制经济明确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经济的重要地位得到确立,法律上已承认私营经济。虽然法律自身无法创造社会财富,但毫无疑问法律是影响社会发展,经济发展建设的主要政策、政治因素,对于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能够有效刺激和鼓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因此,非常有必须进行法律保护。从个体经济公平竞争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来看,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个体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若我国经济想要维持健康状态,持续发展,就必须构建想要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环境,保障公民财产权。从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生产力的培养,经济个体的扶持角度,更需要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只有通过法律保障,才能遏制不良竞争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然而,从我国宪法的修订来看,虽财产权方面已得到了不断完善,已开始受到宪法保障,等仍然存在不足和缺陷。从对现行宪法的分析,不难看出公民财产权保障规范在宪法中的地位不合理,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方面的宪法结构存在问题,仍将其放在总纲中,尚未纳入到基本义务中,显然体系完整性存在残缺。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宪法的对比,可以知道西方普遍将财产权保障置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体系中。此外,当前我国没有具体保障措施,相关保障条款并不够,且十分模糊,这也证明了我国在公民财产权保障方面存在滞后性。因此,我国应加强对宪法的修订,积极针对当前国情和时代发展需要、社会发展需要,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不仅要明确公民财产权的主体地位,更要制定具体保障措施,提高宪法保障水平和力度,扶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经济进步。

  三、结束语

  现代社会中个人财富积累越来越多,财产结构越来越复杂,想要维护经济秩序,我国必须正确认识公平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规范宪法保障。目前我国宪法中在财产权保障方面仍存在着不足,我国应尽快对其进行完善,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经济持续,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为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律条件与环境,避免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

  作者:郭廷晖 单位:朝阳市委党校

  参考文献:

  [1]黄学贤.我国公民财产权保障的宪法与行政法审视[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4:106-113.

  [2]李娣.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理论探讨[D].华中科技大学,2014,01:63-84+158-159.

  [3]李梦琳.在第四次宪法修改热议中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7:292.

  篇二  《 中小学开展宪法教育路径探讨 》

  摘要:宪法教育在我国法治教育中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在中小学开展宪法教育对学生、学校和国家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从过去的法制教育,到现在的法治教育,宪法教育一直处于边缘化地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学校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宪法教育,从课程教学、实践活动、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管理等方面进行改进,并充分利用新媒体,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中小学;学校;教师;学生;宪法教育

  1中小学开展宪法教育的意义

  中小学开展宪法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从中小学生个人角度来说,有利于提高其自身的宪法素养,促进自己实现更好的发展;从学校角度来讲,有利于创建安全和谐的校园,为学生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从国家角度来看,有利于为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提供重要的条件。可以说,开展中小学宪法教育的意义重大而深远。

  1.1有利于提高学生宪法素养

  开展宪法教育有利于提高中小学生的宪法素养,增长宪法知识,增强宪法观念,提高维权能力。首先,有利于学生增长宪法知识,了解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组成、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等内容。其次,有利于学生增强宪法观念,在学习宪法知识的基础上,逐渐建立宪法信仰,形成尊重、维护宪法的自觉行为,乃至形成现代法治社会最为需要的法治观念。再者,有利于提高中小学生的维权能力。学法旨在知晓法律、遵守法律和运用法律,学生通过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可以提高中小学生的法律能力和素质,当自己的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时,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1.2有利于创建和谐校园

  和谐安全的校园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中小学生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不足,特别是中小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当他们遇到事情时,往往不会认真考虑后果,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近年来,我国中小学生犯罪数量不断增加,校园不安全因素增多,构建和谐安全的校园,既是学生和家长的强烈要求,更是社会和国家的殷切期盼。中小学积极开展宪法教育,有利于中小学生不断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律观念,形成法律思维,从而降低中小学生的犯罪率,减少学校安全事件的发生。可以说,积极开展中小学宪法教育,有利于构建和谐安全的校园,为中小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利的校园环境。

  1.3有利于建设法治中国

  法治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重要目标之一。法治中国的本质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宪制国,依宪制国的基础是宪法教育。只有大力宣传普及宪法,使人们形成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意识,才能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中小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生力量和后备力量,中小学阶段又是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只有积极开展中小学生宪法教育,增长其宪法知识,增强其宪法观念,才能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坚实的公民基础,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中小学宪法教育存在的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开始实施普法教育规划,中小学也开始开展法制教育活动,迄今将近30年,中小学法制教育取得了一定成效,中小学生的法律观念不断增强,法律素质也有一定提高。但是,我国中小学在开展法制教育过程中,对宪法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其一直处于无足轻重的位置。2014年全国人大会审议决定将12月4日确立为全国宪法日,这对中小学开展宪法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小学应积极应对所存在的问题,推动宪法教育的深入开展。

  2.1宪法教育意识淡薄

  法制教育是中小学生教学体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几乎所有的中小学都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开展了法制教育。但对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的宪法的教育认识严重不足,没有意识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学校开设的法制教育课程很少涉及宪法,即便对学生进行宪法教育,也将重点放在学生应学法、尊法和守法上,强调学生应履行的各种法律义务和责任,没有重视学生用法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同时,还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当前,轻长远;重形式,轻实质等误区,中小学宪法教育效果很不理想。

  2.2宪法教学问题突出

  教学是进行宪法教育的重要环节,更是开展宪法教育的基本方式。但是,宪法教育没有得到我国中小学的重视,教学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教学目的不全面、内容不系统、方式单一、监督和评价机制缺失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首先,宪法教育目的不全面。我国中小学法制教育课程的教学目的更多地被看作是法律条文的灌输和记忆,将法制教育变成了一种常识教育,忽略了最为重要的法治意识培养。其次,宪法教育内容不系统。我国中小学开展的宪法教育没有专门的课程和教材,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富有逻辑的知识体系。宪法教育的内容主要散见于中小学的思想政治课程教材之中。再者,宪法教育方式单一,主要是课堂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比较少见。教师一味地采用课堂讲授、照本宣科的填鸭式方式进行教学,学生则只能被动接受、死记硬背,宪法教育效果并不理想。

  2.3宪法教育师资力量相对薄弱

  当前,我国中小学宪法教育缺乏专业师资配备。一方面,学校没有专业化的宪法教学教师,大多数学校都没有专门从事宪法教学的教师,大多是由其他学科教师兼任,而这些教师对宪法并不熟悉,由他们来进行教学,只能从较为浅显的方面进行讲授;另一方面,学校没有对担任宪法课程的教师进行专门培训,宪法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如何正确理解宪法精神实质、如何向学生成功传递宪法知识和精神、如何保证宪法教育的有效性都有赖于学校对任课教师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正是由于学校宪法教师培训的缺失,导致宪法课程教师整体水平不高,宪法教学工作也很不理想。

  2.4宪法教育管理机构和人员缺乏

  随着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学校宪法教育也应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然而,反观我国实际情况,中小学既没有制度化的规章制度,也没有专门负责宪法教育的组织机构,更没有专门从事宪法教育组织与管理的人员。中小学法制教育已开展了数十年,但取得的结果却难以令人满意,中小学生法律知识缺失、法律观念淡薄的现状并没有发生改观,中小学生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频率不断增加,这些都对中小学设立专门的宪法教育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迫切的要求。

  3中小学宪法教育的实施路径

  宪法教育是提高中小学生宪法意识的重要途径,更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方式,学校应将宪法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之中,并应从课程教学、实践活动、师资队伍、学校管理、校园文化等方面提供支持,以保证宪法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3.1发挥宪法教育课主渠道的认知作用

  首先,正确认识宪法课程的目的。学校应转变当下学校宪法过分关注知识传授和法律条文灌输的弊端,相应增加宪法观念和宪法素养方面的教育内容,构建知识传授、观念引导、能力培养三位一体的宪法教育目的蓝图,重点在于使学生树立牢固的宪法意识,形成坚定的宪法信仰。其次,设置科学、合理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课程体系。课程和教材是实施宪法教育的途径和载体,国家教育部门应结合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和发展规律,组织编写一套从小学到初中的九年一贯制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教材。同时,学校还应在教学计划、课时、教师、教法四个方面予以保证,使宪法教育形成科学化的教学安排和常态化的教育机制,保证宪法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3.2发挥宪法教育实践活动的养成作用

  实践活动是理论教学的延伸和深化,各种各样的活动也是对中小学生进行宪法教育的有效途径,学校应充分利用班级活动、学校活动、团日活动等各种形式,将宪法教育内容渗透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通过创设积极的氛围,用科学的手段,使学生在活动中习得知识,获得能力,提高素质。在组织各项活动时,应注意活动形式的多样性和趣味性,如开展宪法晨读、升旗仪式、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演讲比赛、文艺演出、书画作品展示等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吸引学生的兴趣,让他们乐于参与其中,并在此过程中接受宪法精神的洗礼和熏陶,从而内化为自身的素养和价值观念。

  3.3发挥教师队伍的质量保证作用

  教师是实施宪法教育的重要保障,学校应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宪法教育的重要方式。首先,应积极招聘法律专业人才,将其充入到中小学教师队伍之中,以保证宪法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改变过去宪法教育由其他教师兼任的局面,实行宪法教育教师专任制度。其次,应注重加强对宪法教育教师的培训,学习新的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能力和素质,保质保量地完成宪法教育教学任务。再者,学校还可以建立宪法教育教师交流制度,积极邀请其他学校的优秀教师来自己学校授课,以不断提高宪法教育教学水平。

  3.4发挥学校管理的监督规范作用

  加强管理是保证宪法教育顺利实施的重要方法。一方面,学校应成立单独的宪法教育处,主抓学校宪法教育工作,主要有三项职能:一是主管宪法教育监督工作,监督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教师的教学情况;二是宣传普及宪法教育,定期开展宪法教育主题活动,为学生提供宪法学习的机会和途径;三是监督、管理宪法协会,指导帮助宪法协会开展活动。另一方面,应配备专业人员,宪法教育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宣传,学校应招聘法学、新闻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作者:孙玮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参考文献:

  [1]郑敬斌,王立仁.谈中小学法制教育内容的误区与完善基于思想品德课教材内容梳理的视角[J].教育探索,2011(8):25-27.

  [2]李金龙,龚亚荣.依宪治国:宪法信仰的多维培植[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8-45.

  [3]范进学.作为根本法与高级法的宪法及实施路径选择[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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