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金华市劳动合同,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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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劳动合同的范本 甲方 (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执 照 注 册 号码办公地址乙方 (劳动者 )姓名性别 民族出生年月文 化程度 籍贯 身份证 (
或其它有效证件 )
号 家 庭 住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下称:劳动法 )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
下称:劳动合同法 )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 守本合同下列的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第 项的劳动合同类型与期限。
(一 )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二 )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
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
,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
某 项 工作名称 )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的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 (
工种 )
工作, 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岗位 (工种 )
。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 的质量标准,接受甲方的管理。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根据甲方 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下列第 项的工时制。
(一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必须按照规 定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 假的权利,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 元 / 月。
第六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及相 关工资制度规定,同意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项工资形式 (选择", 不选 X ): (一 )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工资 元 / 月,技能工资 元 / 月, 辅助工资 元 / 月。
(二 )
实行计时工资制:每月 (周、日、时 )
元。
(三 )
实行计件工资制: (具体计算标准和办法由双方另行书面约 定)
)。
(四 )
实行提成工资制:固定工资 元 / 月,计提标准 。
(五 )
实行年薪工资制:年薪工资 元,每月工作 天,每月预付 元。
(
六 )
实行甲方现行的工资分配制度。
(七 )实行其它工资制度: 。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 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年薪制工资、奖金的结算日,由甲乙 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工资规定,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并将工资表册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加班的,依法给予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 期内,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 超过一个周期, 仍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 停工期生活费,直
到恢复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止。
乙方依法享有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和丧假等假期间,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 付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以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 险终断或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以及乙方在孕期、 产期、哺乳期的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甲方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非国家强制性规定部 分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 规和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 动条件和劳动用具,建立健全生产 (技术 )
管理制度,制定操作 规章、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对乙方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定期和离 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依法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并在公开地方提 示乙方注意预防。
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的,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 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 制度,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迫劳动,对甲方及 其管理人员的无视职业安全健康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 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府规定及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尚不明确的,如严 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重大损害和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等情形,都可由甲方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甲乙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违反法 定程序不得解除。
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外,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必须事 前通知工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 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终止劳动合同,甲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书面 通知乙方,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办理相关 手续 ;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即在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办 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一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出具相关 的书面文件或证明,原劳动合同文本由甲方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在法定时间内结清乙方工资, 在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即时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相关档 案转移手续。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任何一 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 元 (
必须符合《劳 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
,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仍应 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赔偿乙方合同中断履行期间的工资及其直 接经济损失。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还应向乙方支付二倍经济补偿 金标准的赔偿金。
甲方违反限业补偿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乙方不受甲方的限 业规定制约。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 以下范围:
(一 )
甲方为其支付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用 ; ; (二 )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 (三 )本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对生产经营 (工作 )
、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相关的 保密事项造成经济损失,事先 没有约定违约金,且具体数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合同解除前十 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支付 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足半年的按照半个月计算。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依法向相关调解机 构提出进行调解,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 讼。
十、其它 第二十六条 甲方的招工简章、规章制度和变更或补充劳动合同 的书面以及下列专项协议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以下部分如填写的,甲乙双方可以签字或加盖指印的形式 加以确认 )
。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解决,如遇有 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均按国家法律、法 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经甲乙双方签字 (盖章 )
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 关存档一份。
甲方 (盖章 )
:
乙方 (
签名 ):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
签名 )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
签名 )
年月日 备案机关 (盖章 )
经办人 (
签章 )
年月日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 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 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 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5 85 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 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 2 条:合 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
合同 (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1]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 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 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 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 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 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 运而生了。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 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 致整个合同无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 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要物合同和 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 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