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医疗纠纷案例11篇

时间:2022-11-14 09:10:08 来源:网友投稿

美容医疗纠纷案例11篇美容医疗纠纷案例  30左右诉辩意见1患方认为2医方认为鉴定结论医事法律评析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在发生nec一俯卧位护理不当二违反一级护理的要求二认可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美容医疗纠纷案例11篇,供大家参考。

美容医疗纠纷案例11篇

篇一:美容医疗纠纷案例

  30左右诉辩意见1患方认为2医方认为鉴定结论医事法律评析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在发生nec一俯卧位护理不当二违反一级护理的要求二认可院方的过错可能影响nec的发生和发展的司法鉴定结论1患儿虽系早产2肠道感染表现为发热呕吐腹泻等症状3患儿11日晚前一直是配方乳喂养见十病区危重症护理记录单4患儿11日上午手术5患儿11日上午发生缺氧三被告尚存在市级鉴定已经明确认定的患儿nec发生一没有及时行摄片检查随访二没有重视维持血容量三对手术指征判断失误错失手术良机1患儿42根据病程记录3血小板10月19日191109正文患儿钱某某生于2007年10月18日卒于2007年11患儿系孕354周在南京市鼓楼医院妇产科行剖宫产出生生后反应差呼吸促由鼓楼医院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新生儿内科治疗12天后恢复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转入新生儿外科11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生命体征平稳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的典型案例_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患儿钱某某,生于2007年10月18日,卒于2007年11月8日。患儿系孕35+4周在南京市鼓楼医院妇产科行剖宫产出生,生后反应差,呼吸促,由鼓楼医院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新生儿内科,治疗12天后恢复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转入新生儿外科,11月3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生命体征平稳。11月4日上午8:30左右,主任查房后认为患儿病情平稳,为暴露手术切口,将患儿俯卧,并撤去心电监护和吸氧设备,患儿就这样趴了近3个小时,中间没有医护人员查看;11:30左右,家属看到患儿脸色发紫发青,急按铃叫来医护人员,将患儿平卧,同时予以吸氧和心电监护;10分钟后患儿口唇转红,但精神萎靡、面色欠佳,下午即出现腹膨胀,呕吐黄色液体,X线诊为肠梗阻,被告考虑为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保守治疗效果不好,患儿病情逐渐加重,于11月8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07年12月,死者父母委托笔者将南京市儿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诉辩意见】1、患方认为,患儿的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系医疗过错行为所致,发生NE后,医方未予足够重视,错过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2、医方认为,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治疗措施恰当,患儿发生NE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鉴定结论】受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于2008年7月出具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并分析认为:患儿在骶尾部手术后出现缺氧表现与其基础疾病有关;患儿发生NE与其自身基础差(早产儿、低体重儿)、感染、手术创伤等因素有关;患儿发生NE后,医方对其内环境变化监测不力,与患方沟通不够充分。原告对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2008年10月,受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法医司法鉴定结论:1、在发生NE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存在过错;2、本例患儿病情加重、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条件有关,与院方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远方的过错可能影响NE的发生和发展。【医事法律评析】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在发生NE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的鉴定结论是正确的,笔者作为代理人也予以认可该鉴定分析说明已经指出“自2007-11-0409:00至14:00之间缺乏危重症护理记录,使患儿发生缺氧的具体时间难以确定。即在发生NE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这一过错具体表现有二:(一)俯卧位护理不当俯卧位对患儿可能会产生以下影响:腹部受压影响腹式呼吸,面颈部受压可能导致呼吸道阻塞进而发生窒息;且因为这个时期的新生儿还不能抬头、转头、翻身,尚无保护自己的能力,更容易发生意外窒息。为避免发生窒息,一是采取正确的姿势和保护,如将患儿头部偏向一侧,以棉气圈垫于头部,增加舒适感,双手向上垫于软枕上,为避免胸腹及关节部受压,需用空心软垫垫于前胸、骨盆、髋部、膝和踝等关节处;二是专人陪护或者给予监护,各型监护仪均配有报警系统,医护人员可根据患儿具体情况,设立报警阈值,以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院方将患儿俯卧3个小时,未采取保护措施,不当停监护又没有安排专人陪护,致使患儿窒息未被及时发现,存在明确过错。

  (二)违反一级护理的要求患儿当天的护理级别是一级护理,相应的护理要求是“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每30分钟巡视一次”(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33条“护理工作制度”)。院方违反上述要求,近5小时没有巡视患儿,同样致使缺氧没有被及时发现。而缺氧与NE的发生直接有关。二、认可“院方的过错可能影响NE的发生和发展”的司法鉴定结论,但院方对NE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司法鉴定分析说明指出“NE的病因和发病机制可能与早产儿胃肠道功能不成熟、感染、肠粘膜缺血缺氧和摄入高渗溶液有关”,并认为本例患儿系早产儿、加之患有早产儿肺炎,故NE与其自身疾病条件有关,但缺氧窒息也是发生NE的原因之一。

  笔者对这一认定没有异议,但是对本例患儿而言,笔者认为缺氧窒息应是发生NE的主要原因,理由如下:

  1、患儿虽系早产,但是NE发生在生后16天,此时的年龄已是38周,胃肠道的发育已达足月儿的标准;

  2、肠道感染表现为发热、呕吐、腹泻等症状。患儿11月4日前体温正常,生命体征平稳,禁食无呕吐,无腹胀,小便有,尿量可(见11月4日9:30病程记录)故而不存在肠道感染的因素;

  3、患儿11月2日晚前一直是配方乳喂养(见十病区危重症护理记录单),没有发生腹胀、呕吐,2日晚后禁食(见二病区一般护理记录单),更不会有高渗乳、高渗溶液摄入史;

  4、患儿11月3日上午手术,手术满意,次日上午各项生命体征平稳,无呕吐、无腹泻,神志清楚,精神反应均可(见11月4日9:30病程记录),故手术创伤对NE的发生没有产生重大影响。、患儿11月4日上午发生缺氧,下午即出现腹胀,从时间的关联性来看,窒息缺氧导致NE的可能性更大。

  三、被告尚存在市级鉴定已经明确认定的“患儿NE发生后,医方对其内环境变化监测不力”的过错,且与患儿病情的加重以及死亡也应有一定的关系

  (一)没有及时行摄片检查随访NE疾病初期及进展期每8小时行腹部X线检查,若腹部体征有明显改变应立即随访X线片(中华医学会编着《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74页)。院方在11月5日考虑NE后,只有5日、6日、8日三次腹部立位片,对腹部病情的变化跟踪不及时。

  (二)没有重视维持血容量NE重症患儿要加强呼吸管理,要重视血容量维持,当Pa2及Pa2正常而代酸不能纠正时,要考虑血容量不足(《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75页)。院方没有做过一次血气分析,对Pa2、Pa2是否正常有无代酸均不了解,在11月7日出现无尿时,没有考虑低血容量的因素,仍给予速尿(临时医嘱单),加重低血容量,促发多脏衰。(三)对手术指征判断失误,错失手术良机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编《手术学全集-小儿外科手术学》,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行手术治疗:1、合并肠梗阻,乃因肠管肥厚、水肿、僵硬致使肠内容物通过受限引起;2、腹壁红肿、发硬、腹肌紧张,常提示肠坏死;3、非手术治疗过程中临床表现恶化,如嗜睡、体温不升、呼吸暂停、心动徐缓、休克、血小板进行性减少,多提示有肠坏死,应及早手术(114页)。对照上述规范可见:1、患儿4日、5日、6日、8日四次腹部平片均提示肠梗阻,此为手术指征之一;2、根据病程记录,11月4日、5日“腹胀明显、腹部静脉显露、腹肌紧”,6日“腹壁红”,7日“腹膨明显”,8日9:00“腹胀如鼓、腹壁红”、X线“腹壁致密膨隆”,此为手术指征之二;

  3、血小板10月19日191×××109,呈进行性下降,此为手术指征之三。可见,患儿具有明确的手术指征,院方应行而没有行手术干预,错失抢救时机,导致患儿病情不可逆进展,死亡。因此,被告的上述过错应是明确存在的,且与NE的发展以及患者最终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篇二:美容医疗纠纷案例

  “美容”损害,也是医疗事故

  算。可要求美容院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以及今后的治疗费等费用,如经鉴定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另外,由于美容失败容貌受损,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整容美容水平也日益提高。但现实生活中,因为所谓的美容整容行为而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那么,“美容”损害,也是医疗事故吗?本文整理了相关案例,为您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案例一冯女士今年40出头,平时很注重打理自己的容貌,

  她一直对自己是单眼皮而耿耿于怀,但因为年轻时没有条件,也没什么办法。现在,她听说医院可以做双眼皮手术,咨询下来得知,割双眼皮在整形美容中是最常见不过的,只是一个小手术。在问了很多朋友又看了不少广告后,冯女士决定前往市区一家知名度较高的整形美容医院做这个“小手术”。

  然而,小手术却出了大问题。手术中,为了美观,

  医生将冯女士眼睑上的一颗霰粒肿,一并割除,谁知这看似不起眼的霰粒肿,却惹了大祸!因为手术不彻底,导致原本尚且安分的霰粒肿复发,变成一个巨大的肿块,疼痛异常。原本想变得更漂亮,谁知现在却“变丑”了,连看东西都吃力。

  更令人震惊的是,多家医院检查下来,发现这个大肿块居然癌变了!这对冯女士来说,无异于一个晴天霹雳,好在情况不是特别严重。而此前经过市医学会鉴定已经确认为医疗事故,冯女士一直在和医院交涉但没有结果,最终只能诉至法院。在法院调解下,以医院同意赔偿冯女士3万余元告终。

  ▲法官点评:通过手术的方式来达到美容整形的效果,目前属于“医学诊疗”范畴。因此,找一家资质齐全、手段正规的医疗机构非常必要。因为只有正规的医疗机构,治疗中出现问题后才能做医疗事故的鉴定,如果是路边“黑店”,则日后很难维权。另外,但凡医学手段整形美容,难免有风险,消费者就应当慎重考虑。而医疗机构也应当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案例二高小姐是一名“90后”,一直以来对自己的鼻子不太满意,想通过整形手术让鼻子变得更挺。在打听一番后,

  高小姐看上了一款韩国进口知名品牌假体材料。手术前,高小姐再三提出要使用自己指定的假体材料。

  手术也很快结束了,不过高小姐留了一个心眼,她让医生把她的手术材料盒拿给她看一下,结果就这一看看出了问题,竟然是另一款从没听说过的假体材料盒,并非是高小姐反复要求的那一个品牌。感觉被骗的高小姐气不打一处来,当即和院方理论。协商之后,医院同意退还了本次手术的费用6000余元,承诺以后如果有需要,可以免费更换高小姐指定的假体,并且约定如有不良症状医院愿承担法律责任。但高小姐并不满意,她认为医院给她用其他品牌的假体是以次充好,要求医院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定,医院未使用原告指定材料确属违约,但医院提供的证据证明两者均为符合相关标准的优质产品,并且价格相差不大,不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高小姐质疑医院的价格表但未能举证说明,因此驳回了高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作为患者主动要求接受的医疗手段,患者既然事先明确指定了所用材料品牌,医院擅自更改应当视为违约。但事后双发的协议中,医院已经进行了赔偿并承诺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医院是否以次充好,判断标准并不在于什么品牌,而在于产品本身质量。医院使用的产品同样有质检证明,说

  明它“不次”,进货单显示两者进价相差无几,说明所谓知名品牌也不比它“好”,因此不能就因为使用其他产品就认定医院以次充好,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案例三楚女士今年35岁,随着自己年龄慢慢变大,她希望通过美容整形来保持青春容颜。近几年曾多次去医院通过医疗手段进行美容保养,可以说是一个资深人士。去年年初,她得知市区某医院来了一位韩国回来的整形美容专家,便前往咨询。在专家的建议下,楚女士接受了“削骨”手术,希望能把脸型修得完美些。手术很快结束了,但拆掉纱布后她发现,骨头虽然削了,但完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她于是找到医生和医院交涉,医院认为这是术后恢复的正常现象,虽然没有达到楚女士预期效果,但风险已经提前告知并由楚女士签字确认了。楚女士事后越想越不舒服,她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医院方只是退还费用,但这远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最终她还是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取消协议并赔偿。但因为楚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损害的情形或后果,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法官点评:整形手术虽然是医疗手段,但和一般就医治疗不同

  的是,它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消费。作为患者主动要求的治疗手段,往往会有一个预期的效果。这种预期和治疗后实际效果之间存在的差距,也是大多数类似纠纷的重要原因。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并不等同于医疗事故,如果当事人想通过医疗事故来要求赔偿,依旧需要权威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此前的协议已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关于赔偿的主张因为缺乏证据,所以被驳回起诉。

  ▲思考:三种情况最易引发美容纠纷姑苏法院通过整理近年来多起涉及整形美容服务纠纷的案件发现,类似案件呈现出医疗服务纠纷和消费维权纠纷双重特点。因为现在整形大多采用医学手段,通过手术等手段来拉双眼皮、垫鼻、抽脂甚至削骨瘦脸等,很多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出现问题,不仅是美不美的问题,很可能会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这和一般的医疗纠纷有很多共同点。另一方面,整形美容手术具有较强的消费性,除去少部分人因为事故等原因毁容后来进行修复,大多数是主动要求手术希望能让自己更“美”,但因为个人的审美标准等差异,手术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等情况比比皆是。▲在审理这些案件过程中,法院发现下列三个纠纷多发点:一是美容机构在手术前,不征求美容者的意见,按照自己的审美观主观决定手术方式,导致美容者不能接受手术效果。二是医生技术上不过关,导致失误出现医疗事故。

  三是医院夸大宣传效果甚至虚假宣传,事后造成患者不满意。同时也有不少纠纷是因为医院随意更换手术材料造成的,甚至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篇三:美容医疗纠纷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的案例_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前言:本案是一起严重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患方其权利主张经历了较艰难的过程:2012年6月8日,经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右下肺周围性肺癌的广泛淋巴结转移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对其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75%。2012年6月13日原告提起诉讼,7月19日首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根本否认自身存在医疗过错,并以上述鉴定是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而不予认可,提出要委托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兵团某垦区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和选择疆外权威鉴定机构之要求而休庭,后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鉴定。2013年1月8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来疆主持举行了“听证会”。最终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是:患者肺大泡不达必须手术的阶段,应当首先切除肺癌。故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40%。据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确定无疑,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013年3月20日复庭。2013年5月6日兵团某垦区法院判决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按照40%医疗过错“参与度”作出判决。虽然赔偿数额因患者是兵团职工而不属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不同和法院未平衡“两个鉴定”以及

  未正确适用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判标准而未达预期赔偿数额,但总体上讲属于原告胜诉(原告之初衷不仅仅是主张赔偿,更重要的是“讨个说法”)。此外,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其司法鉴定费用,也是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费用悬殊〗}。至此,本起严重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较圆满画上了句号。总结本案成功之处: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应不断探索,包括庭前诉讼方案的设计{程序与实体上},诉讼过程中的抗辩{对抗性},以及患方律师在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中的重要作用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以下是本案的代理词,可反映案件基本情况和这类案件运作的脉络,仅供参考。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原告刘某、康某等的委托和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证实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该医疗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本庭采纳与参考。一、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

  2011年9月23日,患者王某在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做T检查发现右肺下叶有3左右的肿块,医生嘱咐住院。于是于2011年9月26日19时30分入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住院确诊“右下肺周围型肺癌;双侧肺大疱”。鉴于患者王某的病情和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不属于专科医院,于是患者到乌鲁木齐新疆肿瘤医院进一步诊断,该院检查诊断后建议转院治疗,并开具了转院证明。但是患者家属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从科室主任到院领导数次交涉要求转院,被告医院坚持不同意转院,后来只好接受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住院治疗。

  2011年9月29日,被告医院向患者及家属提出要先做“肺大疱”,患者及家属不同意该方案,并于同日下午找到“专家”,专家称:“病人身体不错,最好一次性处理”。之后到10月7日,被告医院在未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和告知手术方案(原本两套方案)的情况下,只通知次日11时做手术,并称:“先做肺大疱,7—10天再做肺癌”。在此情况下患者家属在“手术知情通知书”上签了字。

  被告医院于2011年10月8日,对患者王某行“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胸腔镜探查左肺大疱切除手术”。术后即2011年10月11日上午做胸腔透视发现患者胸部左侧手术缝合部位胸腔内

  两根肋骨折断,同时胸腔内有大量积液。此外,病历上记载:胸腔积液行胸穿处理。被告医院坚持自己的错误手术方案。对患者治疗的目的应当是首先切除肺部原发肿瘤病灶,或者与肺大疱一并切除,但其本末倒置。被告明知自己不是肿瘤专业医院,不完全具备该专业技能,又不让转院,使患者错过了专业治疗和最佳治疗时机。而且其手术失败,术后患者病情一直没有好转,病痛难忍,其肋骨断裂与胸腔淤血凝结(血肿)的诱发感染导致了肿瘤生长和扩散。即便如此,患者在住院第16天时被被告医院被迫出院,同时给患者停了针。之后,因患者病情加重而又入院,直到第二次住院被告医院也未能给患者做肿瘤手术,最终导致患者王某于2012年2月9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由此不难看出,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其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2012年6月8日,经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某右下肺周围性肺癌的广泛淋巴结转移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对其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75%。对此,被告医院以该鉴定是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而不予认可,并提出要委托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垦区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和选择疆外权威鉴定机构之要求,后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鉴定,其鉴定意见是:患者肺大泡不达必须手术的阶段,应当首先切除肺癌。故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40%。据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确定无疑,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被告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略}三、被告医院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略}四、原告郭某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与事实依据{略}五、被告兵团某师医院承担医损赔偿数额和计算方法{略}综上所述,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患者死亡与院方医疗损害行为有直接的关系,即先行“肺大疱”手术,胸腔积液感染促使患者肺癌迅速增长和扩散,是造成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故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篇四:美容医疗纠纷案例

  医疗美容纠纷维权需要哪些证据

  1、术前照相

  对任何美容整形手术都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一是作为院方资料保存,以便手术前后对比,供科学研究用;二是作为法律资料保存,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可作为证据出示。

  2、保存每次的就医资料

  当你决定进行美容手术后,一定要留下每次的就医资料,例如收据、挂号单、书面就医记录等,这也是万一纠纷发生时,可以申诉维护个人权益的基本证明。看诊的病历记录也是很重要的证据。

  3、服务合同内容必须完整齐全

  请务必与美容机构签订相关协议,仔细确认服务项目、费用及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免发生纠纷。合同内容要注意:一是美容机构名称要写准确。应查明该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单位全称是什么。二是项目列齐全。要做什么方面的美容,这是协议的核心内容,所以美容服务的项目、质量保障、费用要写清楚、写齐全。三是产品质量保障要单列。在协议中,最好将购买产品的使用期限、质量、使用型号和数量进行单列,不要混同在其他项目中一笔带过,一定要写清楚。四是可约定服务效果。美容若与自己的要求有差距,为了避免吃哑巴亏,在签协议时可以把自己要求达到的效果写入协议中。只要双方都认可,如果将来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就可以索赔。五是可将宣传单作附件。很多人在挑选美容机构时,多是通过广告和宣传,为了让其履行承诺,消费者可以将宣传单作为协议的附件。如果消费者是通过网络和电视上的宣传了解美容机构的,可以将网络和电视上宣传承诺的主要内容写在协议中。

  

  

篇五:美容医疗纠纷案例

  国外美容医疗纠纷法律法规

  作者:高荣伟来源:《检察风云》2019年第11期

  媒体报道,在国外,整形外科已经成为“热门”产业,人们对于整形美容就如同去医院看病一样寻常。与此同时,美容整形纠纷频发,类型也呈多样化趋势发展。为维护整形者权益,世界各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以规范各自美容整形市场。

  美国:各州的法规处于不断完善中

  美国是全球整容第一大国,做整形手术的数量全球第一。数据表明,美国人一年要花掉400亿美元在“制造”美女上。美国将整形美容纠纷列入医疗纠纷范畴,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联邦的法律、法规和以往判例;二是各州的法律、法规和以往判例;三是联邦和各州法院的规定。在美国,医疗机构、医生、健康管理组织和保险公司大都由各州管辖,因此整形美容医疗纠纷诉讼都在各州法院进行。

  事实上,美国各州的法规一直处于不断完善中。2012年,佛罗里达州通过了一项新法律,旨在规范整形手术市场,确保手术安全性,保护求美者的正当权益。新法律重点对吸脂手术的医生、手术地点及手术中的事项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据当地媒体报道,新法律规定,在小诊所或无牌的美容院开展吸脂手术是违法行为,只有开设整形美容科的正规医院或手术中心才能进行吸脂手术,而且这些医院或中心必须每年定期接受州政府的审核。另外,新法律还要求,如果吸脂手术抽出的脂肪超过了两磅,必须在标准的手术室实施手术。此前,佛罗里达州有多达十几人死于吸脂手术,该项法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颁布的。据美国整形外科协会统计,吸脂手术是最流行的整形手术,在该法律出台之前约有30万美国人接受了该整形手术。

  在美国,没有规定未成年人整容方面的联邦法律,这个问题主要由州法律规定。大多数州法律视18周岁以上公民为成人,与任何手术一样,许多州都要求整容者必须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有些州允许未成年人(18周岁或以下)整容,但前提是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而且不仅要与医师签订书面协议,还必须录音、录像,以作为产生纠纷后诉讼的证据。然而事实是,许多医生并不严格遵守这种规定,而是在正在发育的小孩子身上动刀,其结果可想而知。

  路易斯安那州规定,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必须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方可进行整容或文身等行为,否则违反者将被罚款100美元至500美元之间,或监禁30天至100天之间,或两者兼而有之。弗吉尼亚州规定,禁止任何人文身或未满18岁的人进行穿耳等行为,除非知悉整容者为已满18岁的成年人或该未成年人已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医师或其他医疗服务人员实施该整容行为时,可能面临一类轻罪的指控。

  美国整形外科医师协会还特别建议家长在为子女整形前,首先要评估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的成熟度,并制定了相关守则:(1)必须有未成年人主动提出整容的请求。虽然父母的支持至关重要,但未成年人自己渴望整容的愿望必须本人清晰表达,且一段时间内重复表达。(2)未成年人要有现实的目标。该未成年人必须能够理解整容手术的好处及其局限性,甚至潜在的风险,避免对整容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3)未成年人要足够成熟。未成年人必须能够容忍可能产生的不适和临时毁容的处境和风险。

  韩国:必须有家长同意书

  在韩国,早些年始于演艺圈的整容已经发展成为一项全民运动,在民众心里,整容就和化妆和换发型一样简单。据报道,在这个“人均做整形手术最多的国家”,“平均每三个女性中就有一个接受过整形手术”。韩国以庞大的整容市场闻名于世。令人担忧的是,韩国整容低龄化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据韩国《朝鲜日报》报道,越来越多的人从高中时代就开始整容,整容手术甚至成为高中生考上大学的奖励。

  针对未成年人整形,韩国作出相应的限制规定。韩国医疗法规定,如果未成年人要接受手术,必须征得法定保护人,也就是家长的同意且有家长陪伴,没有家长的同意书不能接受手术。虽然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限制接受整容手术的年龄,但对于未成年人整容,无论是家长还是医院都会持非常保守的态度。医生们认为,未成年人还处于身体成长的阶段,整容之后出现副作用,需要重新接受手术的概率非常高,尤其是那些要动骨头的部位,比如隆鼻。

  澳大利亚:医生须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

  近几年,澳大利亚美容整形市场高歌猛进,尤其是微整形美容,因多为注射整形,吸引了不少年轻女性。据澳媒报道,澳洲年均进行约50万例整容手术,总金额高达10亿澳元。

  但当前澳洲的整容市场良莠不齐,除了正规专业整形机构,一些开在普通住宅公寓的小作坊式的工作室也加入其中。为规范美容整形市场,澳大利亚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经过注册的从业人员,在受监管和拥有牌照的场所才能进行注射整形。根据《澳大利亚整容师协会从业指南》,严禁整容师给未成年人实施吸脂或隆唇等整容手术,除一些因生理或心理原因不得不进行的整容手术外。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没有正当理由给未成年人整容的整容师,将面临最高达2年的监禁。

  按照新的规定,所有的整形行业医生都必须提供详细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病人在考虑实施手术以前所应该享受的7日冷静期;18岁以下病人应该享受3个月冷静期,以及心理学家、心理医生或者全科医生的咨询;整形医生必须负起“手术后护理”的责任,给予病人详细的书面手术费用信息。新的规定将适用于包括专业整形外科医生、美容整形医生和执业医师。

  奥地利:禁止用“术前”“术后”照片进行宣传

  奥地利新美容法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新法禁止对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进行美容手术。对16岁到18岁的人,虽可进行手术,但必须有三个前提:要对本人进行心理咨询;手术必须得到监护人同意;从同意手术到进行手术至少有4周的思考期。

  该法规定,进行美容手术的医生必须受过专业培训,耳鼻喉科、皮肤科、生殖科等普通科室的医生,必须提供其有进行美容手术的资质证明,否则不得进行美容手术。该法同时规定,禁止用“术前”和“术后”的所谓成果照片进行广告宣传,违者将处1.5万欧元罚款,重犯或情节严重者,将处2.5万欧元罚款。

  

篇六:美容医疗纠纷案例

  Amanisnotoldaslongasheisseekingsomething.Amanisnotolduntilregretstaketheplaceofdream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医疗纠纷处置案例的处罚和处理流程是什么?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每当大家的生活中出现医疗问题之后,如果大家再不好好处理的话就会升级成了医疗纠纷了。对于医疗纠纷处置案例,其实我们的国家是有专门的纠纷调解部门进行调解的。我们对于没有接触过医疗纠纷的大多数人来说可能都不清楚处罚和处理程序是怎样的,以下就为您简单的说明下

  处罚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

  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为您解释医疗纠纷处置案例就是指发生在医院的卫生、或者疾病的预防、医甚至于美容等医护人员或机构中,其中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存在过失,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为了避免双方的麻烦以上就是处理流程。

  

  

篇七:美容医疗纠纷案例

  医美纠纷现状及应对策略

  作者:胡洁人,郭涵格来源:《检察风云》2019年第11期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美容等领域连续多年是消费者投诉热点。医疗美容侵权纠纷频繁发生,受害者往往因得不到相关赔偿而导致利益受损,又因维权艰难而备受折磨。

  2018年11月,一条以“整脸做了修复,现在以泪洗面”为标题的视频报道在微博引起热议,原因是受害者朱女士的维权之路堪比“一场大戏”。朱女士想再婚,于是来到某医疗美容医院做了面部整形手术,共花了五万八千元,做了眼部大综合,隆鼻和下巴整形等项目。可谁知手术后,朱女士由于鼻翼过于狭窄开始呼吸不畅,产生头痛等症状,下巴整形后导致的唇部提拉过紧更让她讲话吃力。朱女士在视频中泣不成声地哭诉道:“我现在什么都失去了!我本来好好一个人,被他们毁成这个样子,我真的不想活了!”当朱女士来到该整容机构讨个“说法”时,接待人员却一口咬定:“朱女士整得很成功,并且双休日负责人不在。”谁知众人却在一楼大厅发现了她的主刀医生。朱女士情绪激动地冲上去对峙,双方僵持造成了警方的介入。直到视频报道后,朱女士也没能成功获得赔偿,只说还会继续想办法维权。

  生活中美容整形失败的案例层出不穷。其他的事件还有2018年10月杭州市的聂女士到杭州某医疗美容医院做整形,抽大腿脂肪填充额头。额头虽然填好了,但由于医生包扎不当导致大腿留下触目惊心的伤口,整条腿走路都瘸了。当聂女士来到该机构理论时,却发现被商家蒙骗签了协议,无法获得赔偿。整容失败除了会给生理造成极大伤害外,也会给受害者的心理留下很大的创伤。2019年1月,来自河南的网络女主播小刘因整容失败情绪失控,她坐在阜阳市一幢高楼顶上,试图轻生,在被救援人员及时救下后却于次日凌晨再次跳楼,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此外,也有很多消费者因整容失败或对术后效果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其诉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造成人财两空的悲剧。

  医疗美容纠纷总体可分为两大类: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医源性纠纷主要是指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医务工作者的原因(管理不力、技术薄弱、设备故障、虚假宣传;美容技术低下、缺乏沟通、经验缺失、医德缺失等因素),又区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差错,以及医德性、恶意性等医疗纠纷。非医源性纠纷主要是指手术中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意外,以及美容就医者方面的认知性、经济性和社会性医疗纠纷。非医源性纠纷具有不可控、不确定等特点,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常见的问题显著的医源性矛盾纠纷开展分析,提出预防和有效化解的对策建议。

  医源性纠纷所包含的对消费者的损害事实有三种:第一,财产损害:由于美容使消费者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二,人身损害:由于美容使身体的内外有形组织和各种器官的生理机能遭受破坏;第三,精神损害:是指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这三种损害事实在法律上可体现为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知情权、生命健康权、自主选择权、肖像权与名誉权这五方面权利的侵害。同时,在具体案件中,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可表现为风险无预先告知,拒绝消费者查阅、复印医疗文书等行为。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可体现为相关机构药物以次充好、非法医疗行为等。如早在2017年5月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联合重庆市、渝北区食品药品执法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查处了多个医疗美容“黑窝点”,被查封的美容院很多都是使用假冒伪劣的美容药剂,其中多家机构负责医疗美容的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医师资格证》,这些机构也没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

  医疗美容行业纠纷产生的原因

  医疗美容行业纠纷的产生主要由于该行业较易出现侵权现象以及消费者难以有效维权(包括维权不当造成失败和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其中,医疗美容行业侵权背后的原因呈层层推进的形态: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媒体对人们审美观的影响等因素使得女性对美容整容的需求大幅提升,消费的反作用使得医疗美容行业应运而生并渐渐迸发出生机。但在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比较滞后,监管效力较差,因此,不良商家钻法律空子,最终使得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产生财产及身心的不良影响,具体可总结为以下五条:

  1.相关医疗美容机构服务管理存在问题。多数消费者反映医疗美容机构片面追求高收益,对消费者手术体验、结果不重视,逐渐导致因机构管理不善、制度不全而产生的纠纷增多,滋生乱象。

  2.医师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医疗美容手术不仅要求整形医生具有扎实的医学知识,而且要具有美学素养和丰富的想象能力。因此,医疗美容行业对于医师的要求比较严格。不少黑心机构,为了盈利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很多都不具备手术资格,导致手术失败案例增多。

  3.法律制度不完善。到目前为止,国内尚没有专门针对医疗美容事故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条文。虽然在实际案例中,法院根据实情可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给出判决,但无论是在社会还是学术界,关于医疗美容纠纷应该适用哪部法律仍存在争议,这为维权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4.行业监管不力。美容整容机构大量产生,完全符合行业标准的机构数量占比极少。虽然医疗美容要求在国家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但非法机构仍然存在。

  5.消费者自身原因。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会抱有“尝试”的心态参与医疗美容项目而忽略了手术本身的风险性,除此之外,更有一些消费者经不起诱惑落入不良商家的陷阱。同时,也存在部分消费者隐瞒身体状况强行手术的现象,这些都会造成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更重要的是,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根本区分不清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这也为日后纠纷的处理埋下了隐患。

  纠纷的预防和化解的措施及建议

  纠纷的有效化解应从不同角度进行考虑。从消费者角度而言主要体现为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通常而言,医疗事故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和医院方进行调解,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帮助;第二,请相关行政部门介入,主要是医院的主管机关卫生局,或司法局下辖的调解中心;第三,起诉到法院走司法程序,一般都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据此,消费者维权应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维权;第二,知晓美容整容前的注意事项。

  

篇八:美容医疗纠纷案例

  美容医疗纠纷案例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医美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这些行为不仅不具诊疗目的,甚至具有破坏目的。现代女性为了提升形象,进行适当的美容也无可厚非,但是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不要贪图价格便宜选择了尚不具备资质的医院做美容手术,从而给自己造成了不可挽救的损害。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现代社会,美容早已成为了大众接受的行为。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美容机构,水平良莠不齐。如果消费者选择到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美容手术,会面临较大风险。严重者会导致手术失败而引发纠纷,日常生活中,▲美容医疗纠纷案例并不少见。那么这类案例带给我们什么启示?下面通过小编整理的一篇案例学习下吧。

  ▲一、案例介绍:2004年2月,关女士在报纸上看到了某美容院的“医学美容”广告,该广告称:“本美容院使用进口药物,根除脸黑痣,并聘有省市大医院的医学美容专家操作,效果明显。”于是,关女士特意到该美容院要求除去脸上黑痣,并当场交付了300元治疗费,以接受治疗。操作人员用牙签蘸着约40%浓度的三氯醋酸药水,将关女士脸上10余处深浅不等的黑痣全部点除。第二天,关女士感到脸上灼热,继而伤口溃疡,

  流出黄色分泌物,经多方求医,伤口虽然愈合,但仍留下铅笔头大小的疤痕十余处。关女士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赔偿,并经法医鉴定为:二度化学性灼伤,继发感染,容貌损害明显;以后如整容,还需费用3万余元,整容后疤痕会有所减少,但不可能恢复到原来面貌。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美容院退还关女士治疗费300元,及其所花的医疗费用、交通费以及今后治疗费共计3万余元,同时一次性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费4000元。

  ▲二、点评:从狭义上讲,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狭义的医疗行为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广义的医疗行为应包括:1、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即上述狭义的医疗行为,也是范围最广的一类医疗行为。2、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这些行为不仅不具诊疗目的,甚至具有破坏目的。3、实验性医疗行为。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

  4、侵袭性医疗行为。诊疗对人体造成一定危险。许多过去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检查或手术方法,随着经验及知识的积累,被发现对人体并不都是有利的。医疗本身带有某种程度的侵害性质,这一点已为医学界所接受。如果此侵害性质超过诊疗所能产生的利益,则这种行为就应属于侵袭性医疗行为。

  本案中,关女士去美容院接受“医学美容”,虽然为其操作实施美容措施的是省市大医院的医学美容专家,从表面上看,似乎属于医疗行为,但从实质上分析,在美容院为患者实施美容手术的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与其执业注册的医院已经脱离了联系,这不再是医疗行为,医院不应为该医务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也就属于一般侵权案件,法院可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责令美容员赔偿关女士医疗费用、交通费以及今后治疗费,虽然《民法通则》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对一定范围内人格权的侵犯,但鉴于关女士因美容失败容貌受损,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因此,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予其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现代女性为了提升形象,进行适当的美容也无可厚非,但是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在上面▲美容医疗纠纷案例中,这位女士就是因为贪图价格便宜选择了尚不具备资质的医院做美容手术,从而给自己造成了不可挽救的

  损害。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判处责任方支付医疗费、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小编提醒大家,对待美容手术,要慎之又慎。

  

  

篇九:美容医疗纠纷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的典型案例_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患儿钱某某,生于2007年10月18日,卒于2007年11月8日。患儿系孕35+4周在南京市鼓楼医院妇产科行剖宫产出生,生后反应差,呼吸促,由鼓楼医院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新生儿内科,治疗12天后恢复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转入新生儿外科,11月3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生命体征平稳。11月4日上午8:30左右,主任查房后认为患儿病情平稳,为暴露手术切口,将患儿俯卧,并撤去心电监护和吸氧设备,患儿就这样趴了近3个小时,中间没有医护人员查看;11:30左右,家属看到患儿脸色发紫发青,急按铃叫来医护人员,将患儿平卧,同时予以吸氧和心电监护;10分钟后患儿口唇转红,但精神萎靡、面色欠佳,下午即出现腹膨胀,呕吐黄色液体,X线诊为肠梗阻,被告考虑为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保守治疗效果不好,患儿病情逐渐加重,于11月8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07年12月,死者父母委托笔者将南京市儿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诉辩意见】1、患方认为,患儿的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系医疗过错行为所致,发生NE后,医方未予足够重视,错过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2、医方认为,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治疗措施恰当,患儿发生NE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鉴定结论】受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于2008年7月出具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并分析认为:患儿在骶尾部手术后出现缺氧表现与其基础疾病有关;患儿发生NE与其自身基础差(早产儿、低体重儿)、感染、手术创伤等因素有关;患儿发生NE后,医方对其内环境变化监测不力,与患方沟通不够充分。原告对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2008年10月,受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法医司法鉴定结论:1、在发生NE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存在过错;2、本例患儿病情加重、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条件有关,与院方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远方的过错可能影响NE的发生和发展。【医事法律评析】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在发生NE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的鉴定结论是正确的,笔者作为代理人也予以认可该鉴定分析说明已经指出“自2007-11-0409:00至14:00之间缺乏危重症护理记录,使患儿发生缺氧的具体时间难以确定。即在发生NE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这一过错具体表现有二:(一)俯卧位护理不当俯卧位对患儿可能会产生以下影响:腹部受压影响腹式呼吸,面颈部受压可能导致呼吸道阻塞进而发生窒息;且因为这个时期的新生儿还不能抬头、转头、翻身,尚无保护自己的能力,更容易发生意外窒息。为避免发生窒息,一是采取正确的姿势和保护,如将患儿头部偏向一侧,以棉气圈垫于头部,增加舒适感,双手向上垫于软枕上,为避免胸腹及关节部受压,需用空心软垫垫于前胸、骨盆、髋部、膝和踝等关节处;二是专人陪护或者给予监护,各型监护仪均配有报警系统,医护人员可根据患儿具体情况,设立报警阈值,以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院方将患儿俯卧3个小时,未采取保护措施,不当停监护又没有安排专人陪护,致使患儿窒息未被及时发现,存在明确过错。

  (二)违反一级护理的要求患儿当天的护理级别是一级护理,相应的护理要求是“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每30分钟巡视一次”(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33条“护理工作制度”)。院方违反上述要求,近5小时没有巡视患儿,同样致使缺氧没有被及时发现。而缺氧与NE的发生直接有关。二、认可“院方的过错可能影响NE的发生和发展”的司法鉴定结论,但院方对NE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司法鉴定分析说明指出“NE的病因和发病机制可能与早产儿胃肠道功能不成熟、感染、肠粘膜缺血缺氧和摄入高渗溶液有关”,并认为本例患儿系早产儿、加之患有早产儿肺炎,故NE与其自身疾病条件有关,但缺氧窒息也是发生NE的原因之一。

  笔者对这一认定没有异议,但是对本例患儿而言,笔者认为缺氧窒息应是发生NE的主要原因,理由如下:

  1、患儿虽系早产,但是NE发生在生后16天,此时的年龄已是38周,胃肠道的发育已达足月儿的标准;

  2、肠道感染表现为发热、呕吐、腹泻等症状。患儿11月4日前体温正常,生命体征平稳,禁食无呕吐,无腹胀,小便有,尿量可(见11月4日9:30病程记录)故而不存在肠道感染的因素;

  3、患儿11月2日晚前一直是配方乳喂养(见十病区危重症护理记录单),没有发生腹胀、呕吐,2日晚后禁食(见二病区一般护理记录单),更不会有高渗乳、高渗溶液摄入史;

  4、患儿11月3日上午手术,手术满意,次日上午各项生命体征平稳,无呕吐、无腹泻,神志清楚,精神反应均可(见11月4日9:30病程记录),故手术创伤对NE的发生没有产生重大影响。、患儿11月4日上午发生缺氧,下午即出现腹胀,从时间的关联性来看,窒息缺氧导致NE的可能性更大。

  三、被告尚存在市级鉴定已经明确认定的“患儿NE发生后,医方对其内环境变化监测不力”的过错,且与患儿病情的加重以及死亡也应有一定的关系

  (一)没有及时行摄片检查随访NE疾病初期及进展期每8小时行腹部X线检查,若腹部体征有明显改变应立即随访X线片(中华医学会编着《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74页)。院方在11月5日考虑NE后,只有5日、6日、8日三次腹部立位片,对腹部病情的变化跟踪不及时。

  (二)没有重视维持血容量NE重症患儿要加强呼吸管理,要重视血容量维持,当Pa2及Pa2正常而代酸不能纠正时,要考虑血容量不足(《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75页)。院方没有做过一次血气分析,对Pa2、Pa2是否正常有无代酸均不了解,在11月7日出现无尿时,没有考虑低血容量的因素,仍给予速尿(临时医嘱单),加重低血容量,促发多脏衰。(三)对手术指征判断失误,错失手术良机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编《手术学全集-小儿外科手术学》,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行手术治疗:1、合并肠梗阻,乃因肠管肥厚、水肿、僵硬致使肠内容物通过受限引起;2、腹壁红肿、发硬、腹肌紧张,常提示肠坏死;3、非手术治疗过程中临床表现恶化,如嗜睡、体温不升、呼吸暂停、心动徐缓、休克、血小板进行性减少,多提示有肠坏死,应及早手术(114页)。对照上述规范可见:1、患儿4日、5日、6日、8日四次腹部平片均提示肠梗阻,此为手术指征之一;2、根据病程记录,11月4日、5日“腹胀明显、腹部静脉显露、腹肌紧”,6日“腹壁红”,7日“腹膨明显”,8日9:00“腹胀如鼓、腹壁红”、X线“腹壁致密膨隆”,此为手术指征之二;

  

篇十:美容医疗纠纷案例

  收集相关证据资料病历本缴费单据术前术后照片以及人证等医疗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伤残程度等与整容机构确定协商时间协商解决措施如果双方满意解决条件维权就此结束

  医疗纠纷法律知识:整形失败医院是否侵权?

  爱美是人的天性,很多女性朋友为了让自己便得更美就选择整容。现在从事美容整形机构他企业也越来越多,但是如果出现整形失败那就容易产生纠纷,那么整容失败是否属于侵权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女子整形变大小眼整形医院是否侵权毫无疑问整形医院侵犯了女子的合法权益。相关知识:医疗美容纠纷医疗美容纠纷是医疗纠纷的一种,具备医疗服务的一些基本特征,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上海律师认为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下,医疗美容纠纷不应单独适用《消法》,而属于《合同法》或《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畴。1、从医疗美容的概念上看,其在行为主体、资质要求、行为方式、目的及行政管理等多方面都区别于一般的生活美容。且在审判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医疗美容都仅仅是为了达到变美丽的效果,更多的是含有一定的治疗、矫正目的。故不能将医疗美容简单等同于一般消费行为。2、在法律适用上,侵权法及合同法已经就医疗纠纷进行了规制,医疗美容纠纷既然被归于医疗纠纷的大范畴,就应在侵权法、合同法范围内寻找救济,而不应再单独适用《消法》。3、如果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消法》,便会造成不同医疗美容纠纷适用不同法律的局面,会引起执法不统一,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女子整形变大小眼,维权的流程是什么样的收集相关证据资料(病历本、缴费单据、术前术后照片以及人证等)——医疗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伤残程度等)——与整容机构确定协商时间——协商解决措施(如果双方满意解决条件,维权就此结束;如果不满意,继续为维权到下一步)——寻求法律仲裁(对仲裁结果满意,维权就此结束;如果不满意,继续为维权到下一步)——法院审判(审判结果为最后维权结果,维权就此结束)。

  收集手中的证据,为未来的诉讼做好准备,比如说,复印病历等。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应当制作协议书。做好医疗鉴定,然后将结果呈送整容医院,与其协商解决费用退还。同时,这种情况属于整容失败案例,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索取相关赔偿,如果医院不愿意,可以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这种情况侵犯了女子的合法权益。如果整形失败后一定要保管好自己被侵权的证据,整理好一份事实完整的资料,到权威部门进行鉴定,明确整容机构的医疗行为,然后再到相关部门提起申诉进行维权。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医疗纠纷法律知识:整形失败医院是否侵权?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推荐度: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篇十一:美容医疗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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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了美容及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导读:美容医疗纠纷发生后,受害者应尽快去做伤害鉴定。其意义在于:第一,分清责任,确定伤害是否为侵权人行为所致。第二,为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和治疗方法提供依据。进行医疗美容前消费者注意事项包括留意医师的专业资格证书:接受整形外科手术前,除了留意医师诊所之招牌,更要注意医师到底是否曾接受完整的外科及整形外科训练,等。

  一、发生了美容及医疗纠纷如何处理?美容医疗纠纷发生后,受害者应尽快去做伤害鉴定。其意义在于:第一,分清责任,确定伤害是否为侵权人行为所致。第二,为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和治疗方法提供依据。鉴定之后,明确受害人的损伤程度,既便于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也有利于加害人承认错误,尽快了结赔偿纠纷。二、进行医疗美容前消费者注意事项有哪些?第一,留意医师的专业资格证书:接受整形外科手术前,除了留意医师诊所之招牌,更要注意医师到底是否曾接受完整的外

  科及整形外科训练。合格的医师会主动出示证明其专业资格的相关文件。

  第二,术前照相:任何美容整形手术都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一是作为院方资料保存,以便对比手术前后的效果,供科学研究用;二是作为法律资料保存,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可作为证据出示。

  第三,保存每次的就医资料:决定进行手术后,美容者一定要留下每次的就医资料,例如收据、挂号单、书面就医记录等。这也是纠纷发生时,美容者可以申诉维护个人权益的基本证明。看诊的病历记录也是很重要的证据。虽然法律规定病历记录必须保存10年,但院方篡改或销毁病历也不无可能。若担心自己的病历被篡改,则可直接提起诉讼,由法院出面调走病历,以减低或避免病历被篡改的危险。

  第四,签订手术协议书:手术协议书是手术者和受术者之间取得共识所形成的一种书面文件,是处理纠纷的法律文件依据。签订手术协议书既显示出手术的严肃性,同时也对美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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