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劳动合同书

时间:2024-08-23 12:13:0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临时工劳动合同书,供大家参考。

临时工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山东省市

  甲方

  地址:

 乙方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试用期__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按照岗位职责和甲方要求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测评,确认乙方不能胜任本岗位,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本合同履行期间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甲方按国家劳动时间规定安排乙方工作,根据工作要求实行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适当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费。

 第四条

 甲方每月____号前按规定的工资标准,以人民币的形式付给乙方上月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依甲方对其工作业绩的考核予以计算,并可根据甲方的经营状况由甲方予以调整。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 七条 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公司实际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乙方违反规章制度,甲方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 八条 条

 甲乙双方自觉履行双方协商约定的义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 九条 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或不愿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 一条 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或者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应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因本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十 二条 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工作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法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三条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按照本公司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十 四条 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 五条 条

 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 六条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七条 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续订合同手续。是否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 八条 条

 乙方属于甲方出资培训的,尚未达到双方约定服务期而解除本合同,如果双方订有培训协议,按协议执行;
如果甲乙双方未订立培训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乙方经培训后在甲方工作每满一年冲减培训费 20%。

 第 十九条 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若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二十 一条 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乙方工作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 二条 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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