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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
派我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阅读了全部卷宗, 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走访,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 和现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裁判时予 以充分参考。
一、庭审焦点事实
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 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均在村里的 “河四馒头 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 生碰撞而产生纠忘。刘女上动打了韩某巴学,韩某当即回于 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 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 :1 、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 反射性心脏神制前死计 :2 、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 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己死亡,死亡较急速, 检查虽见右心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 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 的情况 (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 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 面死亡, 向尸检找不到明确成因 )Xx 巾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 刘女上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细为与刘 女上的死了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 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向致使刘女上死亡, 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 任,因面向 Xx 巾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认为 : 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 , 韩某的行为不 构构成犯罪。理由是 : 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 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但由于疏忽大意面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 下, 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 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 , 韩某不 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 , 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 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 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 , 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 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 , 不 构成犯罪。最后 , 木辩护人再次指出 :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 法实践 ,刘女士的死应当依法认定为意外事件” , 韩某的行为 不构成犯罪故提请法庭宣告韩某无罪。
望合议庭采纳。谢谢 !
辩护人 :X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2013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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