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建筑工程【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 GF — 2013 — 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 为 施 工 现 场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工程部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监理部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据实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城建档案盒行政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施工图和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不少于肆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及电子档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其与员工之间发生的用工争议等责任以及社保部门的处罚责任。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贰仟元/次扣减工程款。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伍仟元。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贰仟元/次扣减工程款。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伍仟元/次扣减工程款。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伍佰元/次扣减工程款。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额的 10%,承包人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前将履约保证金足额打至发包人指定账户。每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该标段工程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安全施工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施工准备中安全事故;
2、施工中安全事故;
3、投入使用后因工程质量或质量维修等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
4、必须保证项目施工现场达到恩施州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且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建筑垃圾处理费、国家规定的足额的安全文明费、安全技术服务费、规费及税金。承包人应对施工班组约定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并将相关制度作为附件交由发包人留存,发包人将据此进行监督、检查。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合同总价包含建筑垃圾处理费、安全技术服务费,由承包人缴纳。如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发包人代为缴纳的,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 7 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日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日内。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5 日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工期顺延但不补偿费用。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期一天,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对乙方进行处罚,由甲方直接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特大暴雨
;
(2)
六级以上大风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不承担相关费用。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规范要求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并承担相应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经甲乙双方及甲方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证为准。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①经清标后的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已有价格计算;
②没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与清标后的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由承包人提出适应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予以调整合理价款。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以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以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本工程无暂估价。
10.8 暂列金额
本工程无暂估价。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否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施工期间施工环境的变化、人工工资上涨等。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风险费用,合同单价不允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 2009 年《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计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分标段按月进度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分标段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但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清单数量(变更除外)。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分标段按月进度支付,经发包人委托的跟踪审
计单位审核合格,按月完成的工程量的 65%予以支付;
且每月工程款最低支付限额不得少于 50 万元,少于 50 万元的当月不予支付,累计到下月一并计算工程量支付;
每标段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标段工程总量的 80%;
所有标段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上级单位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审计金额的 95%;
余下 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 2 年期满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相关约定,28 天内无息付清余款。
特别约定:本工程开工前,如需按恩施州相关规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由发包人代为承包人缴纳,后期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分批扣除。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向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人员提交。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 7 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审查报告后7 日内。
(2)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天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支付
违约金壹万元。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费用后。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承包人按发包人上级公司文件要求报送结算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真实、完整的结算资料后 90 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叁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提交竣工备案证、档案合格证、审计报告后。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具体参考质量保修书。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5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自工程竣工验收(含物业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需由发包人负责协调办理的相关事宜不及时办理的。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实际损失据实向承包人赔偿。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7)其他:
/
。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不履行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向发包人赔偿直接及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 GF—2013—0201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并向发包人赔偿直接及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金。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各类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并承
担相关费用。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廉洁协议书
附件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
附件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附件五:安全协议书
附件六:工程量报价清单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恩施农产品加工园生活配套服务区(A区)景观及附属工程(3 号地块二标段 3-1#楼、4-1#楼、4-4#楼、4-7#~4-12#楼)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图纸范围内所示的小区内园路、广场、人行道、生态停车位等铺装,园林绿化,园林景观配套给排水及电气工程等。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①见工程质量保修书,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 2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含物业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② 绿化养护的内容包括:修剪,灌溉与排水,中耕除草,施肥,保护措施,草坪养护,补植,抹芽,病虫害防治③养护时间段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承包方无条件承担。④草坪和地被:成坪后覆盖度应不低于 95%,单块裸露面积应不大于 25cm2,杂草及病虫害的面积应不大于 5%⑥花卉:行珠距应均匀,高低搭配应恰当,花苗应覆盖地面,成活率不应低于 95%,花苗不得沾泥污,花期正常,缺株率 5%以下。
⑦水生植物:水湿生类每平方米成活 9-12 株,无病虫害,挺水类每平方米成活 6-8 株,无病虫害,浮水类每平方米成活 9-12 株,无病虫害,水面上水生植物的覆盖度应小于水面积 30%。⑧灌木:生长正常,达到平均生长量,叶色正常,轮廓清晰,层次分明,不漏黄土。⑨草木:覆盖率≥ 99% ,叶色正常,无明显杂草,杂草率≤20%,不枯黄,草高≤50mm。⑩名贵、古树移栽成活率 100%,无明显机械伤痕,养护期大于 2 年(具体协商)。⑾大树:长势自然,修剪合理,成活率 100%,无病虫害和明显机械损伤,生长季无枯黄株,落叶在10%以下。⑿藤本和攀缘植物生长健壮,覆盖率不低于 90%。⒀乔木:每年施有机肥料一次,追肥一次,及时防治病虫害,保持树木自然生长状态,及时剪除黄枝、病虫枝、荫蔽徒长枝及阻碍车辆通行的下垂枝,及时清理干净修剪物。每周清除树根周围杂草一次,确保无杂草。⒁灌木、绿篱、袋苗:每季度施肥 1 次。及时防治病虫害,及时清除修剪物,及时剪除枯枝、病虫枝,及时补种老、病死植株,每季度清除杂草一次。⒂草本类:每季度施肥一次,及时防治病虫害,每周剪除残花一次、清除杂草一次,及时剪除枯枝、黄枝。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管理委托人发出的修理通知之日后 7 日内(小问题 24 小时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别的施工单位进行修复,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相同项目价格的 1.5 倍支付修复费用,并支付甲方修复费用的 40%作为管理费用,且乙方不因支付费用而免除其余的违约责任。乙方拒不支付修复费用和管理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结算款、履约保证金及质保金中扣除。款项金额不足以扣除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该维修费用。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 2 级养护标准。
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5.保修期内因乙方工程质量而保修的,相应保修期从修复之日起计算,时间顺延。
6.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因工程质量问题影响物业使用人正常使用的,乙方应立即整改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8.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9.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或物业管理部门发出的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短信等形式修理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处理完毕。若乙方不按时处理,甲方按 500 元/次对施工方收取违约金;
如因乙方处理问题不及时,导致业主投诉至甲方或建设主管部门,甲方有权按 5000 元/次向乙方索取违约金,且乙方须无条件接受。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为加强廉洁建设,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第 308 号令的有关规定,由甲方与乙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第 308 号令的有关规定。
(二)
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
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六)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廉洁建设的行为,应向其上级部门或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举报。影响合同履行的,可按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处理。
第二条
甲方责任
(一)
甲方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资金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甲方责任。
(二)
甲方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财物和其他利益。财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
(三)
甲方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
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
甲方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等安排提方便。
(五)
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不得从事与乙方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
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一)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施工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与规范,依照合同负责承担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控制。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人员给付财物和其他利益。财物
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四)乙方不向甲方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等安排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接受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从事或明示、暗示干涉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的要求。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 协议法律效力
本协议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七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在签订后与工程建设合同一并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委托)的部门(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已完工或在建各种项目、各种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单位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 1 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甲方采取的经济等处罚,同时愿意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乙方:
(全称)(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四: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确保
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减少安全事件(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施工安全的有关法规、规定及 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甲方与乙方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指导思想
施工企业应教育本企业员工树立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意识,强化安全的管理监督,积极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及文明施工活动,努力提高施工队伍的整体安全素质,确保施工现场施工生产的安全。
二、目标和任务
1、施工单位应成立公司、项目部二级安全领导小组,公司负责人为公司一级的安全责任人,项目经理为项目部的安全责任人。
2、项目部应设设置专项资金作为安全施工措施费,该项措施费要专款专用,不得移动他用。
3、项目部要设有专职安全员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事物,安全员
必须持证上岗、专岗专责。
4、杜绝重伤以上事故、火灾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一般隐患整改率100%以上,重大隐患整改率 100%,工人安全教育率达 100%,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率 100%。
5、专职安全员要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协助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的行为,作好安全教育及安全宣传工作。
6、现场电工必须持证上岗,负责对现场用电线路、设备的检查维修,并作好记录,确保机具不带病运转,漏电动作无误。严格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布设施工用电线路设备,安装施工机具。
7、对于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有厂家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要求合格率达 100%。
8、作好入场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教育工人要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及厂区的安全管理规定。
三、措施和要求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措施方案,制定分部分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2、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工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针对存在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作好分部分项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安全技术交底应全面、具体,并要有针对性,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
4、专职安全员每天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提出整改,对于整改情况要全程追踪,并应及时反馈;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人和行为,要坚决制止,督促工人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品。
5、认真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作好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与维修,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不得滞后于工程的施工进度。
6、大力做好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工作,切实做好岗前培训,不断加强工人的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7、各级安全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各自的安全岗位职责范围,开展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做到“齐抓共管”。
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五:
安全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为确保建设工程在施工中人身、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发、承包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员工和其他所有雇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人身健康安全,预防发生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工程范围:
四、协议期限: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步有效至施工结束工程移交甲方结束。
一、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1、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且具备下列条件:
1.1 持有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1.2 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符
合安全生产要求。
1.3 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1.4 应有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保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
1.5 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2、开工前发包方必须对承包方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及文明施工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签字。并要求承包方事先制定施工方案,明确“三措”(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工程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3、不定期检查乙方施工现场,对乙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发出有存底联的书面整改通知书;
对乙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经济处罚,对严重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停止其工作。
二、承包方安全责任
1、承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制订施工方案,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好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 (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工程部和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2、承包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
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需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安规考试,并报给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
4、承包方工作人员必须无妨碍工作的病症,否则不得参与工作。凡已注册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5、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6、承包方进行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项目施工时,必须事先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
从事电气上的工作,一切施工活动都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工作票),并派员监督。
7、承包方应自觉接受发包方工程部的监督和指导。对工程部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监察部门。
8、承包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
9、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
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乙方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用具等均应符合施工要求。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须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10、承包方承建的项目,禁止再行转包,非主体工程需要分包的,必须报发包方工程部书面批准。总包方必须对分包方进行安全管理与监督,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1、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12、乙方应对工作地段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班人员状态以及施工中的安全责任负责;
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13、承包方必须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工程开工前应向包方工程部提交安全设施投入计划。
三、其他
1、承包方施工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工程部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有权通知承包方并按照《恩施农产品加工园区配
套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解除承包合同。
2、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按事故调查规程处理,工程部参与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因承包方的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并通知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
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5、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单位(章):
承包单位(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委托代理人 :
法人委托代理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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