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4篇

时间:2022-11-15 11:30:09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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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4篇

篇一: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发言稿范文【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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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

  篇二xx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大力加强和审判创新着作权审判党务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繁荣。一、坚持司法主导,加大保护力度。一是积极探索侵权赔偿实现市场价值的途径。对于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的情形,适度酌情确定适当高于市场价值的损害赔偿。对构成犯罪的不法行为,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处罚力度。并有案件完善案件事实查明机制,灵活运用举证责任转移、竞争优势证据等证据规则。三是合理展现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凡是符合保全市场条件的,均及时采取有关措施。二、重视制度设计,出台指导性意见。xx高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刑事职能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审判和革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推动经济文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助推保障的意见》等,以深化司法配套改革为契机,推进审判机制、案件代管制度等改革,促进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水平。

  三、着力利益平衡,加强网络着作权保护。坚持依法、准确判定网络行为的法律性质,正确把握作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不法行为的划分,指明更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与归责界限、“通知与移除”规则以及失职归责等原则。妥善应对网络环境下证据举证和证据采信的问题,慎重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当降低着作权人民事诉讼难度,切实解决举证难、事实认定难的问题,实现有效保护着作权与加快技术创新、文化产业产业发展的有机统一。

  四、开展诉调对接,形成行政与司法保护合力。xx高院出台《关于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的若干意见》,厦门中院制定《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保护和行政管理保护良性互动机制实施意见》。泉州中院建立法院与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着作权犯罪法官的信息通报制度,强化执法与司法制度的沟通衔接。德化法院创新“申请+介入”诉前简易调处模式,形成“政府+司法+协会+企业”工作合力。

  篇三

  xx法院于2021年开展“三合一”改革试点,2021年,在全国率先启动全国范围三级法院“三合一”改革,十年来,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三合一”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专利法整体保护水平显着提升。xx法院牢牢把握内、外两条主线,扎实推进改革:一是主动作为,坚持自上而下的市场化改革方向。xx高院专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决策部署、试点运行以及全面推进三个扎实推进阶段,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全省改革方案工作,在先行先试基础上全面推开。组织开展试点法院业务组织工作指导和技术培训,刊发工作简报,推广“三合一”改革的经验做法、工作建议等。二是加强协调,形成推动改革的整体合力。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就改革具体问题共同协商,推动十巡视部门同步部署改革试点,并组织全省三级公检法开展理论全国研讨,形成改革共识,联合下发文件,统一执法以人为本和执法标准。改革过程中,通过与公安、检察机关组织工作会商、交叉培训,与工商部门组织疑难案例研讨等方式,加强业务交流,共同提升专业能力和水平。2021年最高法院下发深化“三合一”改革的意见后,xx

  法院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继续深化改革,在扩大知识产权适用简易程序范围的同时,探索刑事案件简易审,全方位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讯效率。与此同时,制定《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南》(试行),并选取部分基层法院广泛开展试点,推动计算机软件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

  篇四

  五年来,xx高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合共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2312件,历史上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增长最快,总体体量最大的时期。2021年至2021年,xx高院共审结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1952件,结案率达到了97.08%。xx高院通过对专利商标授权行为的司法审查,细化和完善授权确权核查审查标准,进一步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及作用行业和产业发展的指引对。

  面对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与日俱增的司法,为不断提高授权确权效率,xx高院探索建立案件各别分流探索工作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外框工作目标并改革文书制作样式,推行“繁简得当,论理有度”的文书撰写模式。此外,xx高院还充分发挥同时专利审讯授权确权案件及专利侵权案件的自身优势,创新工作机制,借助大数据技术,实行该案检索筛查机制,同时实现关联案件提醒。为统一裁判尺度,xx高院利用自身典型案例、参阅案例的指导作用并指导意见及审理规范明确裁判规则,提高专利隆平县商标专利权确权质量。同时,的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以及为实现创新型国家建设针对战略目标,xx高院通过建立技术历史事实查明机制、多措并举遏制商标恶意抢注等方式,有的放矢,充分发挥司法主导作用。

  起因于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的司法现状和发展趋势,xx高院将在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指导下,继往开来,勇于担当,在司法改革中不断探索各项机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有效提高确权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篇五

  近年来,xx法院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严厉惩处“搭便车”“傍名牌”等侵权行为,依法加大对商标重复、恶意侵权的打击处罚力度,为维护企业竞争市场优势、加强企业培育自主品牌、保护措施商标权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正当权利司法环境。

  一是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明晰司法保护规约。侧重划清权利边界,妥善处理好在先要权益与关系商标权利人的关系。充分考量在先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历史背景、对未注册商标的贡献度、未已经形成注册商标形成的美国市场影响及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市场知名度、实际使用情况等,合理平衡两者关系。注重厘清严格保护与分类施策的,区分情况、分类施策,加大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打击加力。

  二是加大保护覆盖面,实现商标品牌的市场收藏价值。鼓励权利人打击侵权源头,有所提高生产商的侵权赔偿数额。适时判赔“大额赔偿”,充分彰显商标注册品牌的市场价值,促进形成符合市场规律和满足权利保护要求的赔偿计算机制。

  三是适用诉前禁令,依法及时制止蓄意侵权行为。既依法满足权利人迅速保护权利无赖的正当需求,又要滥用诉前禁令制度不正当地损害竞争对手。把事实清楚、侵权易于判断、胜诉可能性高作为适用前提条件,并规范相应审查程序。

  四是发挥“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打造立体侵害的良好格局。在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保护品牌、激励创新主战场作用的同时,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扫荡力度,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审查职能,依法监督支持行政全力支持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五是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加大品牌保护的宣传威慑力。

  篇六

  二、秉持互联网思维,打造网络案件审判新模式。2021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运行,集中审理杭州地区网络本案着作权权属、侵权案件等五类涉网民商事案件,探索适合涉网案件审理的新型诉讼规则。该院采用全球首创的“异步审理模式”审理涉网案件,既为当事人诉讼极大提供贷款了极大的便利,又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该院还十分积极构建全国首个电子证据论据平台,为电子理据的固化和提取提供了规范化的技术保障。

  三、根据区域案件特点,构建涉网纠纷多元化解新机制。xx法院致力于构建纠纷构筑多元化解机制,满足创新主体对纠纷解决方式合同纠纷的多元需求。例如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确立共同建立了涉网纠纷诉调对接管理机制,自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通过体制该机制调解成功的涉网案件共计3130件,取得了显着成效。

  篇七

  近年来,xx法院在积极探索知产法院建设、“三合一”审判以及审判方式改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xx知产法院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制定了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范以及重大案件管理等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创新构建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厘清制度体系,制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工作标准规则》等审判规则;优化资源配置,建立“法官+执行人员+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保全执行组织工作等新模式;以远程阅卷、远程审判、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等在线诉讼功能为载体,推进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升级。

  xx法院着力深入推进“三合一”工作。2021年,xx三级法院全面实施“三合一”审判机制。2021年,xx高院发布《关于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问题的意见》,促进受理刑事案件各环节有序衔接和适法统一。今年,在基层法院扩大知产刑事、行政受案范围,刑事案件新增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受理案件扩展到16个罪名;行政案件新增了不服行政机关就工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并对基层法院知产案件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制度进行了调整。

  近年来,xx法院还积极创新审判工具,促进提升审判效率,制定知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以及简化侵害商标权等案件裁判文书样式,探索案件繁简分流和文书简化;与司法局以及10余家社会组织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合作机制,探索“书状先行”庭审模式、远程视频审理案件等音频审判方式,提高审理效率。xx全力法院的确积极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把好法官入额遴选关,保证入额法官科技人才;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人员分类定岗;建立完善办案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落实好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篇二: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领导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发言稿

  导语:知识产权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围绕“稳增长、提质量、重保护、促运用、强服务”工作目标,下面我们来看看关于知识产权的发言。

  同志们:

  这次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年度例会,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市第XX次党员代表大会和市“两会”精神,总结全市20xx年度知识产权工作,安排部署20xx年度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任务,进一步振奋精神,强化措施,推动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更好更快发展。刚才,中级法院、公安局等部门汇报了工作,大家都能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立足本职、尽职尽责,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知识产权整体工作有了显著提升,多次受到省政府表彰,并在全省会议上做了典型发言。希望同志们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发扬协同作战、争创一流的精神,推动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为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宏伟目标再立新功。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增强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知识产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实现转方式、调结构、增效益、上水平,必须依靠科技创新,依靠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我们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员代表大会和市“两会”精神,积极打造科学发展高地,就必须发挥好知识产权对科学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必须适应发展需求,抓住机遇,有所作为;要牢固树立服务中心的意识,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为目标,明确责任、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实现知识产权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造区域产业发展高地的现实需要。培育壮大“石油化工、煤电化工和农副产品加工”产业优势,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型产业,是“十二五”时期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必须围绕这一中心。要积极实施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品牌发展战略,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优化产业专利技术布局,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优势;积极培育著名商标和知名品牌,营造产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加强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激情;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优化升级,促进科技优势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推“1655”企业升级计划的完成,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为打造区域产业发展高地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建设创新型城市,打造区域自主创新高地的关键举措。知识产权是提升地区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和核心要素,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是

  衡量区域创新能力的基础指标,只有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才能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

  (三)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打造区域对外开放高地的重要保障。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日益成为投资者考察的重点。要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招商质量和引资水平,必须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才能吸引更多的高端资源来菏投资,提高对国内外先进技术、优势品牌等知识产权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使之为我所用,进而增强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能力,提升对外开放的层次,开创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四)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形成富有特色的文化优势,打造区域社会事业发展高地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指出,要“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产业支持力度,打造知名品牌”。文化是城市的灵魂,是城市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延续传统文化与优势的内在动力。要加强“一城四乡”文化资源和非物质遗产资源的保护,着力打造文化产业品牌,充分发挥好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保护创新的作用,为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五)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的总抓手。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就是通过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优化创新的社会、市场环境,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顺利通过验收,打造新的城市发展“名片”。

  二、认清形势,明确责任,扎实推动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的开展

  20xx年7月5日,市政府召开专门动员会议,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创建工作。一年来,全市严格按照菏办发[20xx]53号文件要求,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全市知识产权组织领导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日益完善,财政投入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20xx年,全市专利申请2177件,较去年同期增长21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513件,占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0.18个百分点;专利授权1193件,较去年同期增长164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141件,占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1.87个百分点。注册商标7122件,新增著名商标13件;新增名牌1个,省服务名牌2个,登记著作权18件。创建省知识产权园区1个,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1个,银香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获“省长质量奖”。全年处理专利侵权案件12件、商标侵权案件126起、版权案件200多起,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08件,结案105件。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总体上还未能满足发展的需求,对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发挥不明显。当前和今后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需突破的

  薄弱环节。一是知识产权还没有真正广泛地引起政府部门和社会的重视,知识产权的社会认知度较低。二是知识产权的资源和资产意识弱化,部分企业还没有给与高度重视和科学管理,仅是作为申报项目和企业评级的手段。三是全市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不强,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在全省处于较落后位置。四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尚未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亟需规范。五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亟待加强。六是创新成果转化实施率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窄等。

  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问题,整体推进知识产权工作。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实施方案》,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到9月底圆满实现全部工作目标。10月到12月是总结验收阶段,相关单位要充分做好准备,对照各自的任务逐项检查,对任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完成各项试点工作任务,迎接上级部门的考评验收。

  (一)要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继续实施专利战略、商标品牌战略,落实名牌培育计划,大力发展印刷出版、动漫影视、文化娱乐、工艺美术等核心版权产业,加强对小麦、棉花、蔬菜等植物新品种的培育,着力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截至20xx年,全市共拥有中国驰名商标4件,著名商标59件,名牌37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3个,著作权登记432件。按照试点城市工作方案中确定的目标,今年全市专利年申请量要超过230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560件,创造国家驰名商标5个,著名商标60个,省级以上名牌产品45个,原产地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4个,著作权登记280件。这些任务目标都是刚性指标,必须确保完成。目前著作权和专利申请量及发明专利占比已经达到要求,其他还需要大家进一步明确责任,攻坚克难,确保目标实现。

  (二)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服务能力。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重点抓好县区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力争20xx年底前县区全部建立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按照全省部署,尽快启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机制,加快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设,规避产权风险。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重点抓好创新型企业和全市60家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加快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等提供支撑。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要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完善知识产权产业化机制,大力推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大力培育一批熟悉知识产权制度、市场竞争力较强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创造条件,年内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拓宽知识产权资本化渠道。支持产学研结合,规范创新成果的产权化、资产化管理,完善知识产权的奖励分配制度,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知识产权,加快知识产权流转;鼓励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评估、转让、许可、联盟等方式推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产业化。

  (四)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继续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完善行政司法部门之间、周边地区之间的执法协作网络。尽快建立侵权案件投诉举报制度、重点案件移送报送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公布制度。完善展会知识产权监管保护机制,重点加强农资交易会、林交会、牡丹花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集中整治,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

  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时间紧,头绪多,任务重。各县区、各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真抓实干,不能滞留于开会、发文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一)协同配合,扎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要注意互相配合、协同工作,真正把试点城市工作落到实处。希望大家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协作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坚决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全面加强我市的知识产权工作,扎实、深入、有效地推动试点城市工作开展。市、县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机制,有力管理,有效协调,有序推进。要注意做好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多方听取成员单位的意见,定期通报知识产权工作情况,重要的问题要抓紧研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试点城市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已将20xx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要加大对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考核督查力度,尽快形成定期研究部署知识产权工作的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争取市人大的支持,加强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完善政策,健全机制。要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研究制定适应全市知识产权发展需要、有利于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配套政策,重点加强与产业、科技、金融、贸易等政策的衔接。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十二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和《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市政府拟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希望各职能部门认真做好文件相关内容的起草工作,把上级精神落实到位,把的实际体现出来,任务要明确、措施要具体。进一步加强发展改革委、财税、科技、经信、知识产权、工商、版权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自主创新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工商、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建设,形成管理有序、规范协调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部门的协作,建立协同配合、执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机制。要尽快把知识产权作为教育、医疗、科研、工程技术等行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标准,切实落实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鼓励自主创新。要加

  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确保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力争县区全部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

  (四)加强宣传,扩大培训。要做好知识产权宣传的统筹规划,各新闻单位首先要发挥舆论主阵地、主渠道作用,精心策划、突出重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把知识产权知识学习纳入各级党校主体班次和公务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切实履行《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公务员培训计划》,确保初任培训知识产权参训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五)分类指导,重点扶持。按照全市“五大基地一大产业”布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打造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集群。建立市县知识产权部门联系企业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动向,针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实际要求,建立分类指导机制,指导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人才培训、培养选拔、评价激励等机制。选择重点区域、产业、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培育,形成和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同志们,20xx年,市政府决定开展“政策落实年”活动,全市知识产权系统要积极响应,认真实施。按照“争优进位”的要求,定准在全省、周边九市的工作位次。要多干事、干实事、干成事,切忌夸夸其谈,摆花架子。要全面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要实践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走出机关,深入基层,扎实完成试点城市各项任务,开创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新局面,为打造鲁苏豫皖四省交界地区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高地做出更大贡献。

  

  

篇三: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6.19•【文号】法[2001]84号•【施行日期】2001.06.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法〔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6月19日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2001年6月15日)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的颁布

  与施行,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局面,实现了三部合同法的统一。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法被废止,其主要内容已被吸收在合同法分则的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与之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也被废止。为了适应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实现新旧合同法律制度的平稳过渡。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目前已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技术合同部分的司法解释被列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进行《解释》(三)的起草工作,在对原有的技术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并根据合同法对技术合同新的规定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了征求意见稿。1999年11月,为贯彻执行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全国法院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座谈会,全国31个高院和22个中院、2个基层法院近7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李国光副院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座谈会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讨论。有近20个法院还提交了书面意见。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亦派代表参加了会议。2000年4月上旬,原知识产权庭与国家科技部又共同在西安市召开技术合同法律问题研讨会,再次就征求意见稿征求了部分地方科委、科协组织、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的意见。此后,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8个部门和郑成思、梁慧星等11名专家书面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

  2001年6月12日至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市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全国30个高级人民法院、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解放军军事法院、24个中级人民法院分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知识产权审判庭

  或者负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庭长或副庭长,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的著名专家学者等共120余人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会议分析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总结了近二十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经验,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任务。会议着重围绕我国“人世”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应做的准备工作,贯彻新修改的专利法、合同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整体职能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会议还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讨。会议认为,为解决当前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急需,有必要将已经成熟的一些审判技术合同若干适用法律问题的原则纪要发给各地人民法院,以作为指导全国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各地法院在执行中,要继续总结经验,及时将执行中有关问题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以便将审判技术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稿修改得更加完善,待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发布施行。现就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纪要如下:

  一、一般规定(一)技术成果和技术秘密

  1.合同法第十八章所称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和其他能够取得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如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新药成果等)。

  2.合同法第十八章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前款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技术信息的整体或者精确的排列组合或者要素,并非为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技术信息因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使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者获得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该技术信息的合法拥有者根据有关情况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使该技术信息得以保密。合同法所称技术秘密与技术秘密成果是同义语。

  (二)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依其约定确认。但该约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或者依法被撤销、解除的除外。

  4.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是指:

  (1)职工履行本岗位职责或者承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付的其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任务。

  (2)离职、退职、退休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所称岗位职责,是指根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职工所在岗位的工作

  任务和责任范围。

  5.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职工在完成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该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但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除外。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对外公开或者已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信息,或者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6.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既执行了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就同一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课题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由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合理分享。

  7.职工于本岗位职责或者其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付的任务之外从事业余兼职活动或者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按照其与聘用人(兼职单位)或者合作人的约定确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和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确认。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时不得损害职工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技术权益。

  8.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和第三百二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服务人员。

  判断创造性贡献时,应当分解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和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对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技术合同的主体

  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技术合同的效力

  10.技术合同不因下列事由无效:

  (1)合同标的技术未经技术鉴定;(2)技术合同未经登记或者未向有关部门备案;(3)以已经申请专利尚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1.技术合同内容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1)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地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的转让给对方、无偿地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来源吸收技术;(3)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技术接受方并不需要的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者产品等和接收技术接受方并不需要的人才等;(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者设备等。(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

  12.技术合同内容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1)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的;(2)侵害他人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3)侵害他人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植物新品种实施权的;(4)侵害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电路布图设计权、新药成果权等技术成果权的;(5)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技术成果完成人人身权利的合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3.当事人使用或者转让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以其他正当方式取得的与他人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秘密的,不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通过合法的参观访问或者对合法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反向工程手段掌握相关技术的,属于前款所称以其他正当方式取得。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技术成果的权利人追认的以外,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将合同标的技术向他人转让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15.技术转让合同中既有专利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内容,又有技术秘

  密转让内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技术秘密被他人公开的,不影响合同中另一部分内容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6.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对合同作无效处理的除外。

  17.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研究开发人、让与人、受托人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其按约定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可以视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

  18.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等技术载体应当返还权利人,并不得保留复制品;涉及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19.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后续改进部分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20.侵害他人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合同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有偿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除与权利人达成协议以外,善意取得的一方(使用人)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不得超过其取得时确定的使用范围。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侵权仍然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该无效合同而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前款规定的使用费由使用人与权利人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决。使用人拒不履行双方达成的使用费协议的,权利人除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使用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以外,还可以请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使用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费的裁决的,权利人除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外.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在双方就使用费达成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决以前,使用人可以不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21.人民法院在裁决前条规定的使用费时,可以根据权利人善意对外转让该技术秘密的费用并考虑使用人的使用规模和经济效益等因素来确定;也可以依据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费用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和使用人的使用规模和经济效益等因素来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对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和以后使用的付费标准一并作出裁决。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使用人不论是否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均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其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其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费用应当由让与人负责

  返还,该费用中已由让与人作为侵权损害的赔偿直接给付权利人的部分,在计算使用人向权利人支付的使用费时相应扣除。

  22.法律、法规规定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手续或者领取许可证,而实际尚未办理该审批手续或者领取许可证的,不影响当事人就有关产品的生产或者服务的提供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手续或者许可证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

  (五)技术合同履行内容的确定

  23.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根据有关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合理认定;

  (2)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技术含量,以及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合理认定。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24.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技术开发合同以研究开发人所在地为履行地.但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订立的合同以技术成果实施地为履行地;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技术咨询合同以受托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技术服务合同以委托人所在地为履行地。但给付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的,以接受给付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25.技术合同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专业技术标准的,按照本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技术要求履行。

  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时所作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有关经济效益或者成本指标的预测和分析,不应当视为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技术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26.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长于30日的,自该期限届满时,方可解除合同。

  27.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1)因一方违约致使履行合同必备的物质条件灭失或者严重破坏,无法替代或者修复的;

  (2)技术合同标的的项目或者技术因违背科学规律或者存在重大缺陷,无法达到约定的技术、经济效益指标的

  ;

  28.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约定按照提成支付技术使用费,受让人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让与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29.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非受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标的技术公开且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30.技术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技术上发生的能够及时纠正的差错,或者为适应情况变化所作的必要技术调整,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认为是违约行为,因此发生的额外费用自行承担。但因未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1.在履行技术合同中,为提供技术成果或者咨询服务而交付的技术载体和内容等与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补充。不按时更正、补充的和因更正、补充有关技术载体和内容等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增加额外负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方所作技术改进,使合同的履行产生了比原合同更为积极或者有利效果的除外。

  (七)技术合同的定性

  32.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合订为一个合同,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合订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

  33.技术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

  34.当事人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为承包内容订立的合同,属于技术合同。

  35.转让阶段性技术成果并约定后续开发义务的合同,就该阶段性技术成果的重复试验效果方面发生争议的,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就后续开发方面发生争议的,按照技术开发合同处理。

  36.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这类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这类约定发生纠纷的,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

  37.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38.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含让与人负责包销(回购)受让人实施合同标的

  技术制造的产品。仅因让与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销(回购)义务引起纠纷,不涉及技术问题的,按照包销(回购)条款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理。

  39.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40.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并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等,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可以视为技术服务合同履行,但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八)几种特殊标的技术合同的法律适用

  41.新药技术成果转让和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等合同争议,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纪要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2.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转让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纪要的有关规定。

  二、技术开发合同(一)相关概念43.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所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44.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所称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能够实现商品化、产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有关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45.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所称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指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

  46.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向他人让与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

  47.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是指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获得的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全部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的,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8.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在不妨碍研究开发人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有权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研究开发人履行合同和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包括查阅帐册和访问现场。

  研究开发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和数据等,但不得超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

  49.研究开发成果验收时,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取得实施技术成果所必需的技术资料、试验报告和数据,要求另一方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50.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所获得的专利权为当事人共有的,实施该专利的方式和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均享有自己实施该专利的权利,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人。

  当事人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的条件,以普通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该专利,或者与一个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作实施该专利或者通过技术入股与之联营实施该专利,可以视为当事人自己实施专利。

  51.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仅享有自己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但其不具备独立使用该技术秘密的条件,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该技术秘密,或者与一个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作使用该技术秘密或者通过技术人股与之联营使用该技术秘密,可以视为当事人自己使用技术秘密。

  三、技术转让合同(一)技术转让合同的一般规定52.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所称技术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包括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特定和现有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

  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订立的合同。其中:(1)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让与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

  款所订立的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特定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

  让与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款订立的合同。(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

  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53.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应当保证受让人按约定的方式实施技术达到约定的技术指标。除非明确约定让与人保证受让人达到约定的经济效益指标,让与人不对受让人实施技术后的经济效益承担责任。

  转让阶段性技术成果,让与人应当保证在一定条件下重复试验可以得到预期的效果。

  54.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取得的技术须经受让人小试、中试、工业性试验后才能投入批量生产的,受让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性试验直接投入批量生产所发生的损失,让与人不承担责任。

  55.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所称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是指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和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

  56.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所称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或各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所作的革新或者改良。

  57.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

  前,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58.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有权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让与受让人后,受让人可以依法作为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对他人行使权利。59.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让与人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法第五章的规定确定。60.专利申请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让与受让人前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让与受让人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而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6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让与人的原因导致专利权被终止的,受让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让与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合同终止履行,并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6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对实施专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受让人实施专利不受期限限制。63.专利实施许可可以采取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

  等方式。前款所称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无权

  就同一专利再许可他人实施;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无权就同一专利再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自己实施;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仍可以就同一专利再许可他人实施。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普通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根据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决定而取得的专利实施权为普通实施许可。

  65.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不具备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与一个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作实施该专利,或者通过技术入股实施该专利,可视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让与人就同一专利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别合作实施或者入股联营的,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行为。

  66.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将受让的专利与他人合作实施或者人股联营的,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行为。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67.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对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受让人可以无限期地使用该技

  术秘密。68.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称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保密义务不影

  响其申请专利的权利,但当事人约定让与人不得申请专利或者明确约定让与人承担保密义务的除外。

  69.技术秘密转让可以采取本纪要第63条规定的许可使用方式,并参照适用合同法和本纪要关于专利实施许可使用方式的有关规定。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一)技术咨询合同

  70.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特定技术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以及其他专业性技术项目。

  7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所需费用,由受托人自己负担。

  72.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当事人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在不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双方都有引用、发表和向第三人提供的权利。

  73.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和缺

  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及时答复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补正。受托人发现前款所述问题不及时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认可委托人提供的技术

  资料、数据等符合约定的条件。(二)技术服务合同

  74.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

  75.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所需费用,由受托人自己负担。

  76.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及时答复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补正。

  受托人发现前款所述问题不及时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认可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工作条件符合约定的条件。

  77.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在履约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人或者提出建议。委托人应当

  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受托人不中止工作或者不及时通知委托人并且未采取适当措施的,或者委托人

  未按期答复的,对因此发生的危险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技术培训合同

  78.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所称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人员(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单位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79.技术培训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派出符合条件的学员;保证学员遵守培训纪律,接受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配备符合条件的教员;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按期完成培训;实现约定的培训目标。

  80.当事人对技术培训必需的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等的提供和管理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委托人负责提供和管理。

  81.技术培训合同委托人派出的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受托人配备的教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或者受托人未按照计划

  和项目进行培训,导致不能实现约定的培训目标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受托人发现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或者委托人发现教员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改派。对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改派。未及时通知或者未按约定改派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技术中介合同

  82.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所称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商品化、产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但就不含有技术中介服务内容订立的各种居间合同除外。

  83.技术中介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提出明确的订约要求,提供有关背景材料;按照约定承担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中介人的主要义务是如实反映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技术成果、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保守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履行合同提供服务。

  84.当事人对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中介人自己负担。当事人约定该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没有约定该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的,委托人应当支付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前款所称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是指中介人在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前,进行联系、介绍活动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调查研究等费用。

  85.当事人对中介人的报酬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并由委托人负担。仅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技术合同中约定有中介条款,但对给付中介人报酬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委托人和第三人平均负担。

  前款所称中介人的报酬,是指中介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以及为其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应当得到的收益。

  86.中介人未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成立的,无权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87.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技术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和损害赔偿责任。

  88.中介人收取的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不应视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的损失。

  89.中介人对造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且该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有关中介条款或者技术中介合同继续有

  效的,中介人仍有权按照约定收取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五、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一)技术合同纠纷的管辖与受理90.技术合同纠纷属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

  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确定管辖的除外。91.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

  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92.一方当事人以诉讼争议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时,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93.他人向受理技术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就该合同标的技术提出权属或者侵权主张时,受诉人民法院对此亦有管辖权的,可以将该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受诉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权属或者侵权纠纷另案受理后,合同纠纷应当中止诉讼。

  9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诉讼中,受让人(被许可人)或者第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5.因技术中介合同中介人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发生的纠纷,可以与技术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96.中介人一般不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诉讼的当事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1)中介人与技术合同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恶意串通的双方应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中介人隐瞒技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中介人应列为被告,并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因中介人不履行技术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导致技术合同不能依约履行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中介入列为诉讼当事人。

  (二)技术合同标的技术的鉴定97.在技术合同纠纷诉讼中,需对合同标的技术进行鉴定的,除法定鉴定部门外,当事人协商推荐共同信任的组织或者专家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予指定;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从由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鉴定组织或者专家中选择并指定,也可以直接指定相关组织或者专家进行鉴定。指定专家进行鉴定的,应当组成鉴定组。鉴定人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98.鉴定应当以合同约定由当事人提供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服务内容为鉴定对象,从原理、设计、工艺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等方面,按照约定的检测方式和验收标准,审查其能否达到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99.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检测方式或者验收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采用本行业常用的或者合乎实用的检测方式或者验收标准进行检测鉴定、专家评议或者验收鉴定。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明确、技术问题并不复杂的,可以采取当事人现场演示、操作、制作等方式对技术成果进行鉴定。100.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进行鉴定。101.对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新产品鉴定等鉴定,

  又无相反的证据能够足以否定该鉴定结论的技术成果,或者已经实际使用证明是成熟可靠的技术成果,在诉讼中当事人又对该技术成果的评价发生争议的,不再进行鉴定。

  102.不能以授予专利权的有关专利文件代替对合同标的技术的鉴定结论。

  

  

篇四: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2021年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会议

  的汇报

  尊敬的副省长、各位领导: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审议《省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和20XX年知识产权保护检查考核工作简要发言。一、认真贯彻落实《省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知识产权工作是实施强国战略、推动创新发展的生命线,当前正处于新发展阶段,出台《省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加大政策支持、保护力度,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的有力举措,必将有力促进习总书记对XXX“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目标定位的实现。前期,省知识产权局已多次征求并吸纳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几易其稿,省公安厅没有新的意见建议。我们将按照规划内容,准确把握、扎实推进我省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的主题主线、重点任务以及三大工程、三大行动,为建成高水平自立自强知识产权强省贡献公安力量。二、积极主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迎检工作。接到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后,省厅高度重视,副省长指示认真梳理打击犯罪工作成效,全力配合迎检工作;分管厅领导组织对迎检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成立由

  牵头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厅知识产权保护迎检工作专班,制定迎检工作方案,将全国检查考核方案中涉及的具体指标、加分项等内容进行细化分解,重点就部署开展“昆仑”、“云端”等专项行动,破获的全省重大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与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行刑衔接”工作,以及举办的侵权假冒商品集中销毁和“5.15”打防经济犯罪主题宣传活动等工作情况,进一步明确分工、压实责任,挂图作战、限期归总,确保公安机关迎检材料全面、真实、客观、准确。三、我省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工作情况。一是领导重视、高位推进。副省长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题研究工作举措,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犯罪工作纳入全省专项行动中部署推进,要求全省公安机关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势头。今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假冒侵权案件起,抓获犯罪嫌疑人名,打掉制假团伙个,捣毁生产、储存、销售窝点处,收缴制假设备套(件),涉案总价值亿余元,挽回经济损失亿余元,公安部多次发来贺电予以表扬。二是突出重点、全力攻坚。突出大要案件攻坚,以打促防,以打促保。今年5月,武公安机关破获等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特大案件,成功打掉了一条从提供包材、商标标识到灌装、销售的制售假冒名牌白酒犯罪全产业链,抓获犯罪嫌疑人人,捣毁生产、储存假冒高档白酒、包材窝点处,收缴假冒“茅台”、“五粮液”等高端白酒成品、半成品余件,制假设备台,涉案价值余万元。三是加强协

  作形成合力。主动上门与省知识产权局会商两法衔接工作,与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就定期会商、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执法协作、信息共享、专业支撑、研究培训和宣传教育等事项加强协作配合,并积极探索建立驰名商标协同保护机制,推动公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形成知识产权社会治理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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