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上诉状实例(9篇),供大家参考。
民事上诉状实例(通用9篇)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1xx4年3月1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滨州市**区**办事处**村x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x年5月2x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渤海五路x2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xx3年4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区新华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x年x月4日做出的()*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x年x月x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A1-C5x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x年x月1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x年x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x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x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 ,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法院()滨民二初字第3x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x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x年的年x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x年x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x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一审判决在x年x月4日做出后,直到x年2月2x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x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二Oxx年二月二十五日
上诉人:向,男, 1xx5年3月5日生,汉族,xx省xx县人,xx县xx镇安坝梁村村民,现住xx省咸阳市秦都区林湖小区。电话:。
被上诉人:xx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xx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在我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澄城县法院违法缺席审判,并以(x3)澄民初字第0053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返还原告垫付的租赁费及诉讼费x5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4x00万元,因该判决程序违法,我特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在管辖权问题上程序违法
x月24日,澄城县法院向我送达了原告诉状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次日,我即向审判员杨富明递交了管辖权异议书。x月2x日14时3x分,该院民二庭用13x0x1326x3手机对我作了短信答复,声称我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故不审查、不签发……如此答复,显然是拿法律当儿戏。我只有等该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审理或对我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但该院却缺席审判,其程序明显违法。
二、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15x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诉称为我垫付租金和诉讼费x.5万元,而我在x月24日签收诉状后在审判员询问时明确表示,不欠原告租金。所以,本案根本不应适应简易程序,由杨富明一人独任审判。但澄城县法院却故意违法,让杨富明一人独任审判,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在管辖权问题上程序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程序违法。该案全确属一起根本不应发生的错案。故请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依法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声誉,维护司法公正。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向
x3年11月4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X年X月1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玉池巷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郭,()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号院建外SOHOx幢层。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不服X年5月XX日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x2年度年终奖金1x万元;
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x1年x月至x3年4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544xx元;
3、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年终奖的数额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改判
1、被上诉人依法依约应向上诉人支付年终奖
年终奖虽是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给予员工的年终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但被上诉人已书面确认上诉人的工资发放标准。说明双方认可年终奖为上诉人的可期待利益,是上诉人工资的组成部分,已不再由被上诉人单方任意决定,故被上诉人应依法依约向上诉人支付年终奖。
2、上诉人主张年终奖数额1x万元有明确的事实依据
原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中显示,x2年5月4日,被上诉人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上诉人发放了x1年年终奖金x元,而x1年度,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时间仅三个月有余,故上诉人根据以往发放惯例,主张x2年全年度的年终奖1x元,并无任何不当,且有充分事实依据。
3、员工手册未向上诉人公示或告知,依法对上诉人无任何约束力
第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列员工手册为合同附件,但不能排除被上诉人的公示义务。实际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被上诉人并未制定出该员工手册,上诉人也未阅读过该手册;第二,员工手册并无上诉人签字确认,被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将该员工手册向上诉人公示或告知;第三,员工手册中的有关规定与实际施行的制度并不一致,例如考勤方式,其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定,不排除被上诉人为达诉讼目的伪造相关证据的可能,为此,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曾多次提请法庭予以注意。故该员工手册对上诉人无任何约束力,原审法院按照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标准确定上诉人年终奖的数额显属不当。
因此,原审法院未认定上诉人就年终奖的数额有明确的事实依据,显属事实认定不清。却又在员工手册不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且对上诉人不具备适用效力的前提下,依据其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以上诉人一个月工资x元作为年终奖的支付数额,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加班的时间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原审中,上诉人就其x1年x月至x3年4月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每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主张,向法院提交了职员日考勤记录表,但由于该证据的原件以及完整的考勤记录表系由被上诉人掌握,上诉人根本无法调查取得,故上诉人仅提供了x2年4月至12月的部分考勤表复印件,以证明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自x1年x月至x3年4月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每周休息日加班事实的原始、完整的职工考勤记录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庭审中,原审法院虽依法要求被上诉人提供该证据的原始考勤记录,但被上诉人并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提供。可见,被上诉人之所以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该份证据的完整原件,完全是因为该份证据的内容对其不利。故原审法院应依法推定上诉人主张x1年x月至x3年4月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每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成立,并依法计算加班费为÷21.x5×1×%×4×2x=544xx元。
因此,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提供该证据完整原件的前提下,仅依据上诉人提供的部分证据而认定上诉人的加班时间,显属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已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人:赵,男,1X年x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X年x月2x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在()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0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xx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x年5月2x日
上诉人(一审原告):
1xx4年x月25日出生
身份证
现住址:xx市x街号大院×××号×××房
电话:13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医院
地址:xx市xx区路x21号
电话
机构代码
机构登记证号:事证第
机构开办信息资料:
机构名称:x医院
登记证Px01
法定代表人:
医院地址:港湾路x21号
上诉人马踏而不服xx市××××××区人民法院x4年x月1x日作出的(x3)穗××××××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就上诉人第1、2、诉讼请求的两项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案由:
上诉人在本案一审《民事起诉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
1、原告请求被告消除危险
2、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
3、原告请求诉讼费由被告完全承担。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书就上诉人第1、2、诉讼请求的两项判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对第3、项诉讼请求的判决无异议。
事实与理由:
第一项:本案至此主要争议分歧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消除危险上对是否需要增设防撞墙存在争议
上诉人坚持认为,只有在围墙前增设足可以抵挡汽车冲撞的防撞墙,或这一类型的
防撞设施,才能消除已经发生的危险再次发生,别无选择。而被上诉人则认为:已在停车场内设置限速指示牌,要求驶入车辆减速停车、限速10公里,并在被撞围墙前1.5米处加建了20公分高的防护栏(详见一审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五行),这样轻而易举地就可以消除危险再次发生。
第二项:判决书存在引用法律不当、严重笔误,一审法官开庭审议存在业务不熟等问题
“细节影响结果” ,从以下细节说明,上诉人为消除危险要求被上诉人增设防撞墙这一合情合理的诉讼请求,竟然未能得到一审判决的支持与下列细节问题很有关系。
一、引用法律断章取义、以偏概全造成判决不公正
一审法官在判决书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法规是断章取义、以偏概全,致使将原本属于在已经发生严重危险的地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亡羊补牢”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审理复杂化。
本案关键案由是“消除危险” ,但一审判决却未能够以“趋吉避凶”这一公认的安全预防准则,运用适用法规制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做成危险隐患事实明显依旧存在而“法莫能助”的不公判决。
二、判决书出现严重笔误实在令人费解
严重笔误详见判决书第七页第二行以下原文:
附一:本判决书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步侵权;
(二)排除妨碍;
以下从略……
上列判决书的附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法律条文,张冠李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实在令人费解。
三、上诉人在起诉状上提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用以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能得到采信令人费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相关法律规定,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是本案的各方业主,被上诉人在紧邻上诉人住房相距1.3米、落差达2.x米非常特殊、非常危险的地形上建造停车场这一建筑物,并且已经发生了上述严重危及原告家人生命财产的车祸安全事故,上诉人因此提出请求被上诉人增设防撞墙消除危险,上诉人坚持认为:上述法规是本案适用法规之一。
四、一审法官开庭审议存在业务不熟等问题
一、在开庭审议过程一审法官质证存在避重就轻,主观武断的情况,一审法官往往对上诉人的质证发言及意见表达表现出心不在焉态度,这样就导致在一审判决书上,采信了上诉人已经当庭指证被上诉人的虚假陈述是伪证的情况。
二、在开庭审议过程上诉人因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本案适用法规,所以为了证明是该住房的业主,向一审法官提供了《房产证》及《结婚证》,以证明上诉人与住房业主现为夫妻关系,本来这一证据已足够了,但是一审法官却以《房产证》登记日不是上诉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为由,要求约定上诉人的妻子到法院做出笔录证明,上诉人当庭提出没有这个必要,但一审法官却坚持这一做法,结果是上诉人妻子后来并没收到法官的约定通知,所谓的笔录证明要求就此不了了之。
上述所列的几点细节问题联系到一审判决的不公,上诉人质疑:“这些细节错误与一审判决的误判结果难度能说不无关系吗?”
第三项:上诉人与一审法官对适用法规存在的分歧
一审法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为进一步查明被告停车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现已
采取的措施能否达到安全保障的要求等事实,必须要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为由,提示上诉人如果不提出鉴定评估申请,将对上诉人证据不利。经上诉人按提示申请鉴定评估之后,一审法官又以因无相关停车场防撞措施具体要求而终止本次对外司法委托工作。
据此,一审判决以上诉人举证不能为由,驳回上诉人 “原告请求被告消除危险”第1、项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切合本案实际,仅仅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就错误地认定上诉人举证不能,是在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上断章取义、以偏概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九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律;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的另一事实;
在一审开庭审议过程中,上诉人反复多次提请一审法官可以适用以上法规,认定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有效,但均未被法官采纳。
第四项:开庭审议存在被上诉人虚假陈述伪证问题,
一、被上诉人将全部拆除重建的围墙虚假陈述为只拆除了上半部分重建是伪证
一审判决书采信了被上诉人开庭审议时的虚假陈述证言,一审判决书在第三页第十
四行至第十六行写道:“x月24日,被告派员对围墙进行修复,将围墙上半部已经撞裂的部份推倒重新砌墙” 。
开庭审议时,上诉人对以上虚假陈述已经当庭拿出提供给法院的围墙照片证据,向一审法官质证被上诉人的虚假陈述与事实不符,遗憾的是一审判决书还是采信了这一虚假陈述,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上诉人用“已知事实能推定的另一事实”的法规对证据有效推定,所以上诉人十分有必要再费笔墨澄清事实。
事实是,本案重大车祸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的汽车司机错将油门当刹车,造成车速超快而产生巨大的冲撞力,将围墙撞裂到摇摇欲坠,由于损坏严重,被上诉人不得不将长度达x米多的受损围墙从墙脚全部拆除,从地基开始重新砌墙,由于旧围墙是采用俗称的二、八墙砌成的,而新围墙是采用另一种形式砌成的,所以从上诉人之前已提供给法院的围墙照片证据,就能清楚证明这一事实。为了更清晰地证明这一事实,上诉人现在提供了新的视频作证据。(详见附件:光盘视频证据A盘的第一段视频)。
视频证据事实足以证明这起车祸安全事故已造成围墙从地基开始全部拆除重建,而不是像被上诉人的虚假陈述所讲的围墙半截修复,这一事实足可以证明停车场上的汽车因车速过快、超速行驶、或失控行驶所产生的巨大冲撞力足可以将围墙撞坏甚至撞毁,汽车冲撞的破坏力非常大,仅靠被上诉人加装的所谓防护是绝对不足以抵御的另一事实。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被上诉人将围墙已经整个拆除重建轻描淡写地虚假陈述为上半部份拆除重建,听听抵押担保。故意将汽车撞围墙的巨大破坏力轻描谈写是别有用心的,为的就是想借此说明:“在围墙前一点五米加装了防护栏,防护栏高度是20公分,能够确保车辆不会再撞到围墙……(详见一审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二行)。
二、被上诉人将属于上诉人大院业主共有物业的围墙虚假陈述为内部围墙是伪证
在开庭审议时被上诉人接二连三地信口雌黄虚假陈述:“被告医学院第五附属
医院辩称:围墙属被告停车场内部(围墙),发生事故后在被告的停车场内部是看不到围墙有裂缝……(详见一审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六行)”。
事实围墙是属于上诉人大院的围墙,是大院业主的共有物业。上诉人用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这一虚假陈述是伪证。(详见附件:光盘视频证据B盘的第六段视频)
以上指出被上诉人接二连三的虚假陈述,证明了被上诉人对本案不负责任的态度和逃避责任的不良性动机,有可能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和判决。
第五项:重申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审议时提交给一审法官的关键意见及证据
一审开庭审议时,上诉人郑重其事地向法官当庭递交了《开庭辩论的几点书面意见》,上诉人认为对主张增设防撞墙的事实十分关键,所以在此十分有必要再次重申。
上诉人《开庭辩论的几点书面意见》的具体内容是:
第一点(内容与二审无关从略)
第二点:请求追加多一天误工费赔偿,
追加的一天误工费是九月二十九日x:12时,我在公司刚上班就接到黄埔区法院书记员的电话通知,叫我马上到法院拿开庭传票,随即我请假从公司所在地白云区赶到法院拿开庭传票及被告的答辩证据,阅览了被告的答辩证据证明之后,我又到了停车场对被告的证据进行现场勘查。
第三点:关于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勘查的情况认定意见
一、被告辩解安装了“阻车水管防护栏”,其实所谓的“阻车水管防护栏”竖管采用3寸普通铁管(直径mm壁厚1.5mm),横管采用直径2寸半的普通铁管(直径x0mm壁厚1.5mm),由横竖两条铁管焊接而成的,竖管间距长达xm,竖立的铁管高400mm,其中只有约100mm埋在松散的回填土里,对于这一竖立在松散回填土之上的类似限位提示标志,原告试探性地用双手用力地摇了几下已经明显松动,如果原告继续用劲肯定可以将所谓的“阻车水管防护栏”推倒,原告试探出这种装置仅能起到限位提示标志功能。
勘查证据分析足以证明所谓的“阻车水管防护栏”,根本不能抵御连围墙都可以轻而易举撞毁的汽车巨大的冲撞破坏力,完全起不到汽车防撞作用。
二、被告所说的安装了“限速指示牌”也仅仅是安装了限速标志而已,因为如果认为仅靠限速指示就可以解决汽车乱冲乱撞的安全问题,这种认为显然与现实情况大相径庭的——现实是在众多安装了指示牌的地方,同样会发生各种各样汽车乱冲乱撞触目惊心的车祸(详见书面意见附件三:新闻报到有关停车场汽车冲撞车祸的触目惊心场面)。
勘查证据分析结果清楚表明,一如原告在诉讼状所指出的严重危险并未消除,因为被告并没有增加足以抵御汽车巨大冲撞破坏力的防撞墙安全设施。
上述认定原告将提供现场勘查的图片作为证据。(详见书面意见附件一:现场勘查图片)
三、原告在本案提出要求被告增设的汽车防撞安全设施汽车防撞墙(详见书面意见附件二:汽车防撞墙),指的是足以抵御汽车巨大冲撞破坏力的防撞安全设施,这一设施必须保证当发生汽车乱冲乱撞情况时,万无一失地将汽车阻挡停止在到达围墙之前。
四、百度搜索一下成千上万停车场汽车冲撞车祸的新闻报到令人触目惊心(其实,本案就是原告亲身经历了的尚未报到的同类车祸之一),违规驾驶、误操作、醉驾、机械故障、系统失灵、司机情绪及精神失常等等因素都会引发严重的汽车乱冲乱撞车祸事故的。大家要清楚知道发生车祸即使是1%的可能,也会造成对原告及所在大楼住户的100%伤害——这就是俗话说的“不怕一万,最怕万一”的警句真理。
上述情况认定,原告提供通过百度搜索正规新闻机构的报道作为佐证。(详见书面意见附件三:新闻报到有关停车场汽车冲撞车祸的触目惊心场面)。
第六项:对于危险并未消除上诉人要求增设防撞墙安全设施的请求,上诉人所列举的证据完全符合相关法规,证据有效无需证明——无需一定要按照一审法官所采用第三方鉴定评估的做法去证明证据的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九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律;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的另一事
实;
根据以上法规,上诉人举证的证据符合相关法规,证据有效无需证明。
具体事实与理由是:
第一点、上诉人以下列事实举证请求被上诉人增设防撞墙的证据,属于“众所
周知的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以下是上诉人列举本案众所周知的事实,证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增设防撞墙的请求,符合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无需举证证明的法律规定:
一、众所周知:因汽车误操作失控超速、违规驾驶等各种原因造成汽车冲撞围墙之类的安全事故并不罕见且时有发生,这类事故的危险性同样是不容置疑、众所周知的。(详见一审证据《书面意见》附件三:新闻报到有关停车场汽车冲撞车祸的触目惊心场面)。
二、众所周知:在已经发生过汽车冲撞危险事故或预计会发生类似危险的危险交通地形、路段、场地,增设防撞墙安全设施,是唯一有效避免事故发生、消除危险最有效的安全措施,这类行之有效的安全设施遍布各地是众所周知的,这类设施的有效性同样是不容置疑、众所周知的。(详见一审证据《书面意见》附件二:汽车防撞墙)
经仔细测量,被上诉人的停车场地平面与上诉人的住房地平面落差达2.x米,停车场与住房相距仅1.3米触手可及。住房的楼层高度为3米,也就是说停车场是建在住房接近顶层的极端危险的特殊地形位置,在这样万分危险的特殊地形上,任何不测危险发生对上诉人整个家庭的人身财产安全都将是毁灭性的。(详见上诉证据附件:光盘视频证据A盘的第三、四段视频)。
三、本案发生的汽车冲撞围墙安全事故,已经造成长度达七米多的围墙从墙脚全部拆除重建严重后果,其巨大的撞击破坏力是众所周知的。本案汽车冲撞围墙安全事故是十分可怕的、破坏程度是极大的、安全隐患是极其严重的,这些情况在大院里大多数业主是众所周知的。
本案发生的汽车撞围墙安全事故如果车速再快一些、撞击力再大一些、就会造成围墙倒塌从住房的顶部倾轧到房里;如果车速再快一些、撞击力再大一些、汽车就会悬崖式从住房顶部破窗而入,将会造成上诉人家破人亡不堪设想的巨大危害,这种严重后果同样是不容置疑、众所周知的。(详见上诉证据附件:光盘视频证据A盘的第三、四段视频)。
综上所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增设防撞墙是有法可依、合情合理、不容置疑的。以上列举本案众所周知的事实,证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增设防撞墙的请求,符合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点、上诉人以下列事实举证危险至今依然存在、并未消除的证据,属于“自然规律及定律”,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上诉人“下海”之前,曾在原工作单位石油化工总厂、化肥分厂主管安全工作长达十多年,在安全管理的教科书中经常以著名的“墨菲定律”指导安全工作,“墨菲定律”被称为安全工作的“金科玉律” 而被广泛应用。
上诉人引用“墨菲定律” 证明本案已经发生的汽车撞围墙严重安全事故,现在如果不按上诉人的请求,增设防撞墙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消除危险,那么危险必然依旧存在并随时会再次发生。
“”、“”和“”并称为二十世纪西方文化三大发现。
“墨菲定律”是美国的一名工程师爱德华·墨菲作出的著名论断,墨菲定律主要内容是:事情如果有变坏的可能,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
“墨菲定律”(:Murphy's theorem),由一个工程师提出,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任何事都没有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
二、所有的事都会比你预计的时间长;
三、会出错的事总会出错;
四、如果你担心某种情况发生,那么它就更有可能发生。
简单地说,墨菲定律就是:看似一件事好与坏的几率相同的时候,事情都会朝着糟糕的方向发生。
(详见上诉证据附件:关于墨菲定律)
第三点、上诉人以下列事实举证请求增设防撞墙的证据,属于“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根据本案已经发生的汽车撞围墙安全事故,已经造成长度达七米多的围墙从墙脚全部拆除重建严重后果的事实,足以证明巨大的撞击破坏力的另一事实。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所加的所谓防护栏,在防撞作用上是属于无效的,是形同虚设。可以造成长度达七米多的围墙从墙脚全部拆除重建严重后果的巨大冲撞破坏力,用材料单薄造成的所谓防护栏,填埋在回填松土上连地基都没有的所谓防护栏怎么可能抵挡得住上述如此巨大冲击破坏力呢?可以用上述事实就足以证明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详见上诉证据附件:光盘视频证据A盘的第一段视频)
二、上诉人提出增设防撞墙这一众所周知的有效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因无相关停车场防撞措施具体要求” 而受到质疑,其实,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就足能推定防撞墙的有效性这一事实——因为防撞墙的采用实在是太普遍了。
三、被上诉人提到加了限速标志就可以消除危险更是似是而非的谬误,这一点上诉人已经在本上诉状的第二项、第三点:关于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勘查的情况认定意见上作了充分的说明。
至于对被上人标志的作用评估,上诉人在此借用一个众所周知、警示深刻的寓言来说明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是无效的,这个寓言叫做“此地无银三百两”。
寓言里说到一个叫张三的人和一个叫王二的人,事发前分别在事发的地点贴出了标志,一个标志写道“此地无银三百两”,另一个标志写道“隔壁王二不曾偷”,结果大家都知道是怎么样的了,因为这个寓言是众所周知的。
为什么我会用这个寓言来比较被上诉人所说的标志无效呢,日前上诉人再次到停车场考察验证,看到的是停车场的防护栏标志已经被地上的野草藤蔓所遮盖,在停车场内那唯一的一块一米多高的提示标志牌,也被爬山虎藤蔓全部遮盖,根本就看不到标志牌的一个字,整个停车场根本就没人管理,这些为了应付本诉讼案而草草设置的所谓防护栏和标志牌,与寓言所讲的张三、王二自欺欺人的做法如出一辙。(详见上诉证据附件:光盘视频证据A盘的第二段、B盘的第五段视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书以“因无相关停车场防撞措施具体要求” 为由,作出上诉人举证不能的判决是引用法规不当。
第七项: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本案误工费损失,上诉人所列误工费损失天数与本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全部给予赔偿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全部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和衡平原则四项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存在的因果关系,所造成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上诉人坚持认为:除一审判决书已经认定的误工费损失天数外,应该包括上诉人所列的其它全部误工费损失天数(其中应包括因二审所发生的误工费损失天数),因为所有这些误工费天数都与本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上诉人认为:上诉案由清晰、事实清楚、理据充分,诉求合理。希望法院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4年x月25日星期五
上诉人赵某。
被上诉人杨某。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20xx元抚养费;
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杨某相应房屋补偿款;
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20xx元抚养费用。
1、原审判决仅以婚生小孩杨X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就将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根据该条规定,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只是作为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决唯一决定性的因素。原审判决仅根据婚生小孩杨X的意见,而完全忽视上诉人更有利于抚养小孩因素,将婚生女儿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小孩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歪曲法律条文、偏袒被上诉人的表现。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条件的事实,也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事实,就以原则性、概念化的理由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错误的。
3、婚生小孩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显然,婚生女儿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1)上诉人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上诉人在江西萍乡市强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上诉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2)上诉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小孩与其共同生活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上诉人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反观被上诉人,性格偏激,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实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将上诉人殴打至严重脑震荡就是实例。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很大,如果小孩长期生活在这种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会养成偏激的思维方式,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培养健康的生活心态。
(3)婚生小孩杨X、杨Y均系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生理和心理问题会越来越多,更需要母亲的指导和帮助。由被告对其抚养无论是对其现在还是未来的生活更为适宜。且母性的关怀、体贴、细心对抚养、照顾孩子具有天生的优势。而且被上诉人性格冷漠,平时不管是对女儿的生活还是学习都不闻不问。如果小孩判给他抚养,小孩不仅得不到母爱的关怀,而且也得不到父爱。本来离婚就已经对小孩带来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爱和母爱的关怀给她们带来第二次伤害,那对她们的健康成长会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
(4)上诉人作为女性也40来岁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诉人抚养孩子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被上诉人男方的年纪正值壮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会给小孩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
综上,一审法院将婚生小孩杨X、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
二、一审法院将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判给被上诉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依据婚生小孩杨X、杨Y判由被上诉人抚养且按揭贷款人为被上诉人,从而判决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这一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女方其并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时根据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故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该房屋应判归上诉人所有。
2、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这一举动导致家庭关系无法在继续维持,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该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据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在查实究竟后,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七月九日
上诉人:李,男,x年7月25日生,汉族,xx县xx镇xx庄村x组村民,住本村51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陈,男,x年11月23日生,汉族,xx市xx区x镇x村村民,住本村号。
被上诉人:陈,男,x年11月23日生,此后同上,系陈之子。
原审原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xx市xx区x镇x村,法定代表人,魏,该公司董事长。
我和xx公司与陈、陈返还车辆纠纷一案,因不服渭城区法院以()咸渭民初字第00307号所作第6次民事判决书,故依法提出上诉。
我的上诉请求为:将原判第二条被告陈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107250元改判为被告、陈、东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每日325元(从x年6月14日起算),案件受理费3915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承担。理由如下:
一、原判少反映了该院的一次判决和中院的一次裁定:
该案可谓创造了世界吉尼期纪录,此前该院共有5次判决,原判少反映了x年2月8日所作()咸渭民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中院曾作出过五次发回重视裁定和一份判决书,而原判只反映了三次发回重审裁定,少反映了x年8月所作发回重审裁定。而中院的第4次发回重审裁定明显违背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二、原审法院采信被告6份证据违法。
被告方所提供的2.3.4.5组证据为郭群盟、闫新红、黄朝静、郭正娃的书面证言,这四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也未出具有正当理不能出庭的书面材料,原审予以采信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72条、73条之规定。而闫新红的证明内容为:x年2月-3月东达公司扣压陕车在苏家寨停车场。这与本案又有何干?
被告方提供的证据6为我向陈出具的两张欠条及庭审笔录三份。其一,欠条不能作为扣车合法的证据;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之规定,证据共有8种,其中并无庭审笔录,原审法院将庭审笔录作为证据采信明显违法。
三、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原判认定:……x年6月13日,陈带人向李讨要曾向其所借59000元借款,后李让司机将陕号车从停车场开出将车钥匙交给陈,后李与陈约定,如李在一月内不能偿还借款,车辆由陈xx处理。庭审中,陈称车辆在停放三个月后,其以八千元价格卖给收废品的。
上诉人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后”到底后到何地,原判应当写清而未写清。同样事实,同样证据,该院在前五次判决中认定基本相同,但不知第6次认定为什么变化?将陈、陈辩称写在认定事实之中,这更是错的离奇。
四、原审法院认识部分有误,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判决错误。
原审法院认为:李与陈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后李将车辆交给陈,约定李应在一月内偿还陈借款。如不能偿还车辆由陈xx处置。该约定符合质押的法律规定……陈在双方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应当与李协商处理或按照法律程序对质物进行主张权利,但却擅自将质物出卖。该行为必然对李造成损失,李作为该车实际所有人,请求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营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受各种客观因素较多,其营运收入具有不可确定性。依照公平原则并结合咸价鉴字()008号《关于陕号解放货车停运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陈按照车辆每日停运损失325万的60%,即每日195元,一次性赔偿李两年的车辆停运损失107250元(扣除每年90日车辆检修、保养等时间)为宜。故根据民法通则中的6条,物权法中的5条担保法第63条、71条等法律规定,判决陈返还车辆,若不能返还原物,赔偿我6万元;陈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107250元……
上诉人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我没有,也不可能将车辆交给陈,并与其达成协议。所以,根本不存在质押问题。何况物权法第21条明确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合同。担保法第64条也明确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这就足以否定被告编造的所谓“质押”,原审法院本应认为其扣车行为属于侵权,但却错认为是质押。
其二,既认为我要求赔偿停运车辆停运损失依法应支持,就应按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每日325元算止车辆返还之日,但却按60%计算两年且每年扣除90日,这显属没有依据,且在司法实践中绝无仅有。
其三,引发纠纷的过错完全在于被告,受理费、鉴定费本应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判却错判xx公司承担受理费39.5元。
根据以上几条,请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请求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
x年9月26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一审原告):于,女,1x53年11月1x日出生,汉族,食品厂职工,住xx市xx区二厂宿舍南村x号楼2—x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男,1x52年x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xx市槐荫区xx小区1x号楼2-103室。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山东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xx市槐荫区xx小区。
上诉人因与王、山东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x4)槐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分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xx市槐荫区xx小区北区5-2号楼一层东户房产一套及相关财产。
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本案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xx公司“齐心协力”,挖空心思,伪造、编制了种种事实和理由,企图利用法律的“技巧”,来达到其侵吞夫妻共同财产之最终目的。于是,一场人为导演的争纷展开了,而争纷的一方是超强实力派的总经理加房地产大公司,另一方则是一个温饱难解、被生活和经济逼迫得瑟瑟发抖,精神几近崩溃的清苦妇女。然而,上诉人唯一的信念和力量是,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综合全案,上诉人谈以下几方面的上诉理由。
第一部分,一审判决部分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与王于x1年x月1x日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一审原被告是依据该购房协议购买的争议房产是错误的。且不谈协议本身的真实性如何,即使当时的确签有该协议,但现在看来,该协议已经成为废纸几张,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一,该协议第九条关于限制购房人对其欲购房产进行处分及处分利益分配的约定,其内容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以上房产一旦被确认了所有权人,那么,在没有出现法定情形的状态下,所有权人便有权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权能,他人无权干涉,这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不容违反。同样,该条第二项关于限制劳动者劳动选择权的约定亦属无效。其二,该协议只是房屋买卖双方的一个草签材料,显然,本身就不是正式合同文本,其中的有关内容是保留、是删除还是变更均有待于进一步以正式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如果草签协议中的有些内容被正式合同文本所吸收,那当然也是双方的有效约定,而没有被吸收或已经变更了的内容则只能以正式合同文本为依据了。这是很简单的道理,是完全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观点。事实上,xx公司的确重新与王正式签署了两份正式合同文本,即(x1-3x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向国家房产管理机关备案登记存档,以办理产权手续。上述两份房屋买卖的正式合同对草签的购房协议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其中对购房人进行违法限制的第九条,这样,不仅该条款已被废弃,而且整个草签协议不复存在。其三,王和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取得了房产证书,这本身就标志着《购房协议》效力的灭失。针对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却孤立地以草签的《购房协议》“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予以确认其效力,而对上诉人提供的二被上诉人正式签订的、在国家房管机关备案存档据以办理合同和契约却置之不理,对这种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深表遗憾。
(二)被上诉人王事实上根本没有向xx公司辞职,而是一如既往地做着他的一切工作。一审法院认定王“x4年10月2x日被告申请辞职,次日第三人同意被告辞职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任何事物的真面目,只有进行综合考察,剥其伪装,方可察其实质。其一,被上诉人王辞职有悖常理。不论是从公司地位和待遇,还是从他的年龄及其当时所处的家庭背景分析他都找不出任何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辞职,具体情况不再赘述。其二,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实辞职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所谓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王真正辞职。1、缺乏可信度。显然,xx公司和王是一家人,而且王还是这家人的主要当家人,这二者相互配合制造点什么盖有大印的材料是难事吗?其中《辞职报告》、《退房协议书》、《解聘书》等材料均制作于x4年10月2x日和2x日,而这个时候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起了析产诉讼,10月2x日这天又恰恰是xx公司依据草签的购房协议第九条向一审法院递交以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申请书的日期,与所谓辞职、退房、解聘等作了紧密配合,制作这些材料是何用意?不辨自明!王和xx公司关系的紧密程度是不言而喻的,基于这种背景而编造的假材料可信吗?这样的证据材料能达到法官的内心确信吗?再看x5年3月份xx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这份材料,该证明书明确载明,王于x5年3月某日因企业重组减员终止解除合同,那么,x4年10月2x日的《解聘书》又是怎么说的呢,“同意本人(王)辞职申请,自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攻自破,即一切所谓证据的虚假性自我表现出来了,一说x4年10月2x日因辞职而解除劳动关系,时隔几个月又说于x5年3月因企业重组减员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这让谁能相信他的真实性呢?再者说了,既然因企业自身原因而与王终止解除合同就更不能依据那份即使有效的《购房协议》第九条,要求王补交房款了,况且,该份材料更是制作于本案一审诉讼期间,其恶意可想而知。2、退一步说,即使王真的辞职,与xx公司签订了退房协议,那么,① 退房协议无效。因为该房产已经确权,而上诉人是该房产的法定共有人,王单方处置共有财产显然无效。(实际上,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产权已经确认就根本谈不上什么退房了。)② 王无缘无故擅自辞职,且行为发生在本案诉讼期间(或已经得知上诉人欲起诉分割房产之后),其存有转移财产或增加债务之恶意,用表面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之目的,亦属无效行为(即使产生相应责任亦应由王独自承担)。③ 王提出辞职xx公司同意其辞职,这就是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也是不适用那个无效的《购房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其三、在被上诉人王及xx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前提下,上诉人又向法庭提供了相关反证,以进一步驳斥其证据的虚伪性。如录音、光盘等视听资料,该视听资料所反映的情况至少能起到进一步否定二被上诉人的证据的可信度的作用。上诉人认为,当一个简单而明显的事实被他人故意掩饰或制造混乱时,判断者这时不仅首先要用法律规定的东西去识别它,还要回到朴素的辨认观上来,用大多数群众的心态,用一般的人情常理来认识事物,以此来影响对这一事物的可信度,这应当是拨云见日、去伪求真的有效辅助手段。
(三)xx公司主张上诉人已退房及银行向其发出了回购通知并已回购了房屋,该项主张虽然一审法院也的确未予认可,但不予认可的理由上诉人认为不仅仅是因为回购未实际履行,而且还因为银行和xx公司根本没有事实和理由,更没有法律依据对涉案房屋进行回购。
第二部分,被上诉人xx公司以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一审诉讼,无事实基础,无法律依据。
事实上,xx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其依据的《购房协议》无论有效还是无效都与夫妻分割业已确权的房产之案件无关,对其请求应予以驳回。不难看出,xx公司之所以要制造理由加入本案,其原意是欲与被上诉人王形成合力以共同对付上诉人。但弄巧成拙的是xx公司越是加入诉讼,其表现出的虚假性越强,与王串通一气的做法越显明显,最终却更不利于王。比如,xx公司x3年3月30日向法院故意起诉王,并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协议》无效。双方恶意达成调解后,上诉人申请再审,xx公司又自动撤诉,并再次自觉承认《购房协议》第九条的约定,违背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而无效。随后,又是起诉又是自动撤诉,为了非法目的简直是手忙脚乱了。本案中,当上诉人诉王对涉案房屋等财产分割时,xx公司又是坐不住了,再次申请加入诉讼,而加入诉讼并没有新的理由,于是出尔反尔的又将那份废弃的连自己都请求法院确认无效的《购房协议》拾了起来。可见,xx公司拿法律,拿司法程序如此之轻蔑,拿自己的主张如此出尔反尔,这样滑稽可笑的幼稚做法,其所提出的所谓证据和主张让谁敢去相信呢?因此,为严肃司法,节省司法资源,理应及早驳回其请求。
第三部分,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主要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这里上诉人怎么也看不出依据该条规定会得出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结论,怎么也看不出依据该条能支持一审法院“原被告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上述住房及地下室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原被告是依据《购房协议》购买的争议房产,基于此原因本案诉争的住房、地下室及车库尚不能作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分割”这一定论。上诉人认为,即使草签的那份购房协议有效,即使被上诉人王也真的辞职了,即使应当向xx公司补交房款,即使一切事实都像一审法院认定的那样,那么,我国哪条法律法规,哪条司法解释,哪条上级法院的文件规定了像这种情况就不能分割共同财产?适用上述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能支持这个结论吗?上诉人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仅不能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恰恰能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其他合法的事实合法取得的财产,不正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依法分割吗?什么是“不完全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来源合法并由国家机关依法确权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财产,不是完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又是什么呢?产权人对该房产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吗?没有导致所有权不完整的法定情形啊。一般来讲,除非该房屋被依法设定抵押或依法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方可阻止产权人擅自处分该房产(更何况本案中,并非是转让、赠与等处分行为,而是依法分割析产)。基于一审法院假设认定有效的事实,能影响共同财产的分割吗?显然不能。哪怕真的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了购房人现在应履行的义务,那也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也不能对抗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从而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部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判决错误。上诉人本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坚定信心,本着对人民法官的崇高敬仰,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明察秋毫,公正裁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于
x年12月1x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号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x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号房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年6月X日()穗天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全部内容,改判婚生女儿许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女儿许思颖年满18周岁止;
2、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全部判决内容,并改判为“位于xx市xx区号房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熊海相应房屋补偿款;
3、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四项,上诉人只需向被上诉人支付37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女儿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1200元抚养费用直至女儿18周岁;
原审判决认定婚生女儿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可能跟随母亲生活更加有利进而判定小孩给予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歪曲法律条文,偏袒女方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很明显,上诉人经济条件比被上诉人要好,文化程度也比被上诉要高,同时也根本没有被上诉人在原审判决中那样诉称有重男轻女现象,相反,上诉人一直以来尽心尽责照顾家庭,对儿女照顾的无微不至,懂得如何更好的去教育女儿,让儿女在健康的环境下茁壮成长。同时女儿对祖父祖母感情很深,两位老人也很疼爱孙女,不管今后状况如何,也愿意帮助无微不至的照顾孙女。被上诉人尚且还年轻,完全有理由认为今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反观上诉人,由于病魔的原因,以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很小。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基本条件相同,依照司法解释第4条相关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优先考虑。所以,上诉人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女儿更适宜由自己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
二、原审判决第三项对住房的判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上也认定被答辩人主张的答辩人婚姻存在过错不成立,又为何缘由判决双方共同房产归于被答辩人。而事实上答辩人由于身体疾病原因,糖尿病是慢性病,要通过注射胰岛素,吃降血糖来控制病情,后续治疗费很大,现在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从照顾弱方的角度考虑,房屋更适宜判决给予答辩人。反观被答辩人现在国企上班,收入比以前大有增长,经济条件也越来越宽裕,完全可以在未来几年买到房子。同时从照顾小孩角度出发,给小孩一个健康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诉争房屋更适宜判决给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适当补偿被上上诉人房产补偿款。
三、原审法院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
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确定的上诉人名下的股票金额20xx0元是共同财产没有事实依据,缺乏灵活变动性。而事实上上述股票金额在上诉人生病治疗期间就已经全部拿来医疗支出,全部用在看病身上,被上诉人应该也明白这一事实,上诉人也可以拿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实际上,被上诉人提出离婚析产的真正原因也是在上诉人在x年10月份体检时发现患有糖尿病,由于是慢性疾病,后续治疗费很大,被上诉人是怕上诉人的病而造成家庭拖累而诉至法院的。这点上诉人看在眼里,痛在心里,却不知如何表达。夫妻原本恩爱,比翼双飞,现在却因为自己的病因而导致被上诉人背叛、放弃这个家庭,上诉人也知道,挽救婚姻已是不可能,但是上天不能太不公平了,不能做的太绝了,难道要让病魔成为自己的替罪羔羊,上诉人有也明白法院法官讲法,但也更应该考虑情理啊。上诉人可以说现在什么都没有了,身体垮了,家没了,难道还要夺走自己最爱的儿女,让他们父女俩睡在大街上,还要上诉人备受病魔折磨,这在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官也是不希望发生的。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心里创伤和经济负担。上诉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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