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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本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7 年【
】月【
】日于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签订:
甲方:
青岛星纳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办事处文化路 291 号综合楼三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
李顺德
乙方:
姓名:
【 】
联系方式:
【 】
账户信息:
【 】
开户支行:
【 】
以上双方,单称“ 一方”,合称“ 双方”。
第 第
1
条 条
合作内容
1.1 主播推荐
1.1.1 乙方将使用其资源向 甲方推荐相关人员前往 甲方进行面试。
1.1.2 在向 甲方推荐该等人员之前, 乙方应对该等人员进行了解,并向 甲方提供该等人员的以下信息:
1)
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信息、出生年月、家庭背景、教育背景、就业/在读现状等;
2)
自媒体情况,包括微博、微信及其公众号、博客等;
3)
业务技能,包括特长、社会活动经历等。
1.1.3 乙方应如实向 甲方提供第
1.1.2
条项下的所有信息,除非 甲方明确表示不与乙方推荐的某一人员进行合作,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人员的任何信息,并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得该等人员与其他第三方或 乙方本身就主播、演艺、商业活动、广告等类似领域的达成协议、意向、备忘录、安排或作出单方承诺。
1.1.4 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与 乙方推荐的人员进行合作,并对 乙方推荐的人员进行面试、培训、考核。
如 甲方确定与该等人员进行合作的, 甲方应书面通知 乙方并与该等人员签署合作协议,该等经 乙方推荐与 甲方签署合作协议的人员为 本协议所称“ 合作主播”。
1.2 商务合作
1.2.1 甲方有权就 合作主播提供 商务合作机会,该等 商务合作机会系指任何商业性或公益性的运用 合作主播肖像、名誉、形象、才艺、自媒体或对 合作主播肖像、名誉、知名度、形象、才艺、自媒体造成影响的活动(“ 商务合作机会 会”),包括但不限于:
1)
以主持、嘉宾、竞技者、礼仪、模特、主播等任何身份参与任何节目、
栏目、演出及活动;
2)
以演员、配音、编剧、导演等任何身份参与任何电影、电视剧、话剧、
戏剧、网剧;
3)
任何形式的广告、代言、宣传、推广、公关或公众活动;
4)
任何形式的拍摄、访谈;
5)
发表、表演、录音录像任何作品,或从事任何作品的创作;
6)
任何通过自媒体或其他公众媒体向特定个体或不特定多数人传递信
息的活动。
1.2.2 因商业合作计划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由 甲方收取,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代 甲方 方收取任何商业合作机会相关的费用。
1.3 特别安排
鉴于 乙方与 合作主播可能达成的介绍费安排,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
1.3.1 甲方将按照其与 合作主播的合作协议向 合作主播支付合作收益。
第 2 条 条
收益分配
2.1 主播推荐费用
甲方应按以下规则向 乙方支付主播推荐费用:
1)
甲方与 合作主播签署合作协议,且该 合作主播在签署合作协议后第一个月达
到 甲方考核标准的, 甲方
应于次月 10 号前 ( 10 )个工作日前
向 乙方支付
【 500
】
元(大写:伍佰整)人民币。
2)
如某一自然月内, 乙方向 甲方推荐并与 甲方签署合作协议、且在签署合作协
议后第一个月达到 甲方 考核标准的 合作主播 达到十( 10 )人的,每满十( 10 )
人, 甲方
应于【次月 10 号前( 10 )个工作日前】向
乙方 支付
1,000.00
元(大写:
壹仟圆整)人民币,未满十(10)人的不予支付。
3)
合作主播在与 甲方签署合作协议后,合作主播在合作协议期限内某一个自然
月获得的扣除平台部分后实际流水兑换人名币金额 5% 作为乙方奖励。
(且在签署合作协议后乙方推荐 5 名主播以上)
备注:乙方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底薪为{3000}元(大写:叁仟整)如乙方在签署合作协议自然月内未达到甲方考核标准不给予底薪(推荐 1 名签署合作协议主播)
第 3 条 条
陈述与保证
3.1 甲方兹此向 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
甲方为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签署及履行 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及资质,截至签署日, 甲方不存在破产、资不抵债或其他类似情形;
2)
甲方已采取一切适当和必要的行动授权签署和交付 本协议,并将履行和遵守
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3)
甲方签署和履行 本协议,不会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及
章程项下的任何条款、条件或条文,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既有合同
或其他文件;
4)
甲方将全面履行 本协议项下义务,并根据 本协议的约定,积极推进与 乙方的
全面合作。
3.2 乙方兹此向 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
乙方已采取一切适当和必要的行动授权签署和交付 本协议,并将履行和遵守
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2)
乙方签署和履行 本协议,不会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及章程项下的任何条款、条件或条文,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既有合同或其他文件;
3)
乙方根据 本协议向 甲方推荐的人员应为十八周岁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4)
乙方根据 本协议向 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伪造、误导、隐瞒或重大遗漏。
第 第
4
条 条
其他
4.1 生效
本协议自文首所载之日起生效。
4.2 有效期
本协议长期有效。
4.3 修订
对 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均须经 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4.4 份数
本协议一式贰份, 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作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
青岛星纳百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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