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管理三不原则(精选文档)

时间:2024-11-07 13:26: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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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管理三不原则(精选文档)

  公司企业管理原则与权限

 第一条 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或控股股东对直属集团的管理实行授权委托制,集团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在目标确定、年度计划安排、审计、监督、资产处置及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实施全面管理与控制。

 第二条 集团公司以“竞争机制、风险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为企业持续发展动力并贯穿管理过程始终。

 第三条 集团公司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为实施管理与过程控制的基本要求,并融入科学治企之中。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直属集团的管理实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经济指标控制责任制的“两标”控制与考核体系。

 第五条 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在企业管理方面要坚持科学管理的原则,在制度建设方面要围绕和立足于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机制、战略发展、资产管理及效能发挥、技术创新、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全面预算管理、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质量管理、营销管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员工培训等方面实施和加强。

 第六条 直属集团在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年度“两标”计划自主并独立经营,并负有使企业稳定经营、可持续发展、净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同时确保企业效益以及员工、股东收益最大化。

 (一)直属集团董事会的职权

 1、直属集团董事会是其股东大会常设权力机构,在本公司《公司章程》和集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责任,向本公司股东大会和集团公司负责。

 2、直属集团董事会要以集团公司颁布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原则为依据,制定本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3、直属集团董事会依据集团公司董事局的推荐,聘任和解聘本公司总经理。并依据本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经理助理等其他经营班子成员。

 4、直属集团董事会负责审批本公司用自有资金购置的20万元以下的单项固定资产。对于20万元以上的单项固定资产,直属集团董事会审查后,须报集团公司董事局审批。

 5、直属集团董事会负责审查本公司固定资产的报废,报集团公司董事局审批。

 6、直属集团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直属集团《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之规定行使职权,并对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效果以及对外的法律事务承担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责任。

 7、直属集团董事长根据集团公司董事局专项授权委托,签署资产抵押、对外担保、银行贷款、企业对外合作、资本运作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8、直属集团董事长签批以下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拖欠两年以上的应付款;

 (2)需折价处理的转磨帐款和物资变现;

 (3)超出公司计划价格的原材料及商品采购;

 (4)低于公司计划价格的产品销售。

 9、直属集团董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并主持监事长(专职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以下内容:

 (1)贯彻传达集团公司的有关会议精神及文件;

 (2)审议批准或调整月份(经营或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3)审议投资及技改项目的前期工作;

  (4)审议本公司坏账处理;

  (5)审议应收、应付款抹账;

  (6)审议建设项目及生产、经营中的大宗原材料的招标;

  (7)审议本公司融资及资本运作计划;

  (8)审议出席集团公司、市级先进模范员工、本公司模范标兵、科技进步的奖励项目及人员等;

 (9)本公司各部门认为有必要在联席会议上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直属集团经营班子的职权

 1、直属集团经营班子在董事会领导下行使本公司的经营管理的一般决策权(除应由联席会议或董事会行使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向本公司董事会负责;

 2、直属集团经营班子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对公司经营效果承担责任,总经理行使《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规定的职权:

 (1)主持直属集团全面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负责拟定本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项目投资计划、财务计划,经本公司董事会审查,报集团公司董事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3)依据年度经营计划、项目投资计划、财务计划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能充分调动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积极性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4)拟订直属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人员编制方案;

 (5)负责拟订直属集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负责制订具体的规章、条例和管理办法,并负有执行、贯彻、落实以保证实施的责任;

 (7)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所属子公司经理;
聘任、解聘或调配上述人员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8)拟订直属集团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9)根据董事长授权,代表直属集团对外签署重大经济合同和协议;

 (10)提请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1)拟订偿还陈欠款、转磨账物质变现、大宗原材料招标采购、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方案,非市场价格商品的销售以及原材料采购等方案,经本公司联席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12)拟订资产抵押、对外担保、银行贷款、对外投资及企业并购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13)代表直属集团公司签署年度、季度、月份财务报表;

 (14)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与总会计师联合签批使用资金及各项生产经营有关的票据报销;

 (15)按生产经营需要调配本公司生产设备、物资;

 (16)签发本公司行政文件;

 (17)每月向董事会提交月份经营计划、上月建设、经营工作总结、财务报表、人事报表等资料;

 (18)反馈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19)《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三)直属集团监事会的职权

 1、直属集团监事会为独立工作系统,向股东和集团公司监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赋予的一切权利;

 2、直属集团监事会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直属集团监事会依法对本公司的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职务行为实施监督: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4、直属集团监事会出于审计、监督、监察工作的需要,有权查阅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会计决算、财务帐册、法律文书、经济合同及其它一切经济活动资料;

 5、直属集团监事会有责任对本公司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计划、规章制度、管理及实施办法、条例、政令等的执行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

 6、直属集团监事会对本公司的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得到有效的监督、监察承担责任;

 7、根据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考评、监督、监察;

 8、对董事会秘书离任进行审查和监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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