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16篇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信访举报投诉箱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信访举报投诉箱的设立、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发挥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力争在监督广大党员干部特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1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信访举报投诉箱管理制度为切实规范信访举报投诉箱的设立、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发挥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力争在监督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反腐倡廉各项规定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特制定金鱼镇信访举报投诉箱管理制度如下:
一、信访举报投诉箱的设置信访举报投诉箱由镇纪委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统一布局,所有举报箱均设置两把锁,金鱼镇政府举报箱设置在镇政府大门右侧,各村(居)举报箱设置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保证场所的公开性;设置处均不得安置监控设备,确保举报地点的私密性。二、信访举报投诉箱的管理1。镇纪委负责加强信访举报投诉箱的日常监管维护,镇政府举报箱由纪委副书记和纪委委员共同负责管理;各村(居)举报箱由一名村干部和一名监委会成员共同负责管理,两名工作人员各执一把钥匙。2。信访举报投诉箱每月5日、20日各开箱一次(节假日顺延),开箱时间为早上9:30—10:30,开箱时各举报箱两名钥匙管理员必须同时在场.3。举报投诉举报箱的两名管理员开箱收集信件后共同
清点投诉举报信件数量,并在《金鱼镇信访举报投诉箱开箱记录本》上认真登记信箱编号,开箱日期、开箱时间、开箱人、举报人基本情况,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反映主要问题及性质等.
三、举报投诉件的办理1。举报信件登记完毕后,开箱人要将收集情况及时上报
镇纪委汇总,实行零报告制度。镇纪委根据信访举报件举报内容分别交由村(居)两委或相关负责人处理,涉及村(居)班子、“四职”干部的信访件直接由镇纪委处理,对反映问题无实质性内容、难以调查核实的信访件可暂存。
2.对反映村(居)班子或成员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视情况以约谈、座谈、村社小组会、村民代表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提醒警示.
3。对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或涉嫌违规违纪需要调查核实,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需要立案的按管理权限办理。
篇二: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大同北高速公路分公司纪委检查委员会举报箱管理制度为切实规范信访举报箱的设立、管理、使用、更好地发挥其在党风建设发挥的作用,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举报箱管理制度。
1.举报箱的设立。举报箱设置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保证场所的公开性;设置处均不得安置监控设备,确保举报地点的私密性。
2.开箱时间。每月15日、30日各开箱一次(节假日顺延),开箱时间为早上9:30-10:30,开箱时2名人员必须同时在场。
3.举报箱管理。举报箱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由纪检室2人共同开启,记录开启时间、信件数量,并由开启人当场签字建立登记簿,举报箱的钥匙由专人保管。
3.认真登记举报情况。对收到的举报信,由纪检室专人负责拆阅、登记、分类,安排承办。
4.信访举报件的受理。收到的信访件严格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受理。
5、做好保密工作。纪检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不得泄漏举报信件内容及举报人姓名、地址等有关资料,对泄漏机密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6.存档管理。举报信件一律由纪检室指定专人存档。
篇三: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信访举报投诉箱管理制度为切实规范信访举报投诉箱的设立、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发挥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力争在监督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反腐倡廉各项规定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特制定金鱼镇信访举报投诉箱管理制度如下:
一、信访举报投诉箱的设置信访举报投诉箱由镇纪委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统一布局,所有举报箱均设置两把锁,金鱼镇政府举报箱设置在镇政府大门右侧,各村(居)举报箱设置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保证场所的公开性;设置处均不得安置监控设备,确保举报地点的私密性。二、信访举报投诉箱的管理
1.镇纪委负责加强信访举报投诉箱的日常监管维护,镇政府举报箱由纪委副书记和纪委委员共同负责管理;各村(居)举报箱由一名村干部和一名监委会成员共同负责管理,两名工作人员各执一把钥匙。
2.信访举报投诉箱每月5日、20日各开箱一次(节假日顺延),开箱时间为早上9:30-10:30,开箱时各举报箱两名钥匙管理员必须同时在场。
3.举报投诉举报箱的两名管理员开箱收集信件后共同清点投诉举报信件数量,并在《金鱼镇信访举报投诉箱开箱记录本》上认真登记信箱编号,开箱日期、开箱时间、开箱人、举报人基本情况,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反映主要问题及性质等。
三、举报投诉件的办理1.举报信件登记完毕后,开箱人要将收集情况及时上报镇纪委汇总,实行零报告制度。镇纪委根据信访举报件举报内容分别交由村(居)两委或相关负责人处理,涉及村(居)班子、“四职”干部的信访件直接由镇纪委处理,对反映问题无实质性内容、难以调查核实的信访件可暂存。2.对反映村(居)班子或成员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视情况以约谈、座谈、村社小组会、村民代表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提醒警示。3.对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或涉嫌违规违纪需要调查核实,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需要立案的按管理权限办理。
篇四: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举报箱制度为了更好地发挥监督举报箱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作用,特制定扫黑办监督举报箱管理制度:一、开箱时间.监督举报箱每天开箱一次(节假日除外),开箱时间为早9时30分—10时30分.二、举报箱管理。举报箱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人开启,专人负责,举报箱钥匙专人保管;开箱时必须有俩人以上在场共同见证监督举报箱内有无举报信件.三、认真登记举报情况。负责开箱的两名同志将监督举报箱内的属于纪检监察范围内的举报信件取出后,在《扫黑除恶举报登记簿》上认真登记信件编号、开箱时间、来信时间、举报人姓名、被举报人姓名、职务,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性质,处理的意见等情况。四、及时报送举报信件.举报信件登记完毕后,要立即报扫黑办领导阅知并签字。五、做好保密工作.要切实保障举报人权利,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机密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篇五: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办?实施办法试??湘纪发20113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办?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
湘纪发〔2011〕33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举报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交办的要求查报结果或直接查办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
第三条信访举报部门在对信访举报线索进行集体排查研究的基础上,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确定信访举报案件。
第四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可以将下列信访举报问题交由下级查报结果:
(一)涉及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和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
(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四)联名信、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反映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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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需要交办的信访举报问题。第五条交办信访举报案件必须制发公函,并附信访举报件(或摘要件)和收函回执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电话交办或当面交办,并及时制发公函。第六条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办理,重要的信访举报案件,收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直接办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多办少转,加大自办力度。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交办函后三个月内完成调查,不立案的,应及时报结;已立案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进行。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须向交办单位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须向交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第七条交办单位应加强对交办信访举报案件的督办工作,坚持督办与指导相结合,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确保质量。重点加强对下列交办信访举报案件的督办:(一)超过期限仍未报结的;(二)上级交办或者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三)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拖着不办的;(四)交办单位审核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五)交办后群众仍然就此问题反复信访的;(六)承办单位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指导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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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信访举报案件。第八条根据具体情况,交办单位可采取派人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会议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协调督办、跟踪督办、通报案件报结情况等方式进行督办。第九条承办单位要认真执行上级的督办意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督办意见要求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承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办理。督办中发现承办人工作不力、敷衍应付,严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筛选和审批,对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可以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直至立案调查。范围包括:(一)情节简单、线索清楚,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违纪违法问题;(二)情况紧急,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急需立即查明并予以制止的违纪违法问题;(三)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中涉及的线索具体的违纪违法问题;(四)网络舆情反映的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五)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六)领导批示需要直接查办的其他信访举报问题。第十一条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进行初核、立案调查的,应根据被反映对象的职级,按照查办案件的初核、立案程序和权限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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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在送分管领导审批前,信访举报部门要与案件管理、案件检查等部门进行沟通,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二条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要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初核、立案、调查和结案,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和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要立即予以制止或纠正;
(二)对反映失实的,由调查组提出建议并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了结;
(三)对违纪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可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信访举报部门提出建议,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检查纠正;对应该经济退赔的,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落实;对需整改或专项治理的,责令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专项治理方案;
(四)对调查中发现违纪违法事实存在,性质严重,情况复杂,继续直接查办有困难的,由信访举报部门提出建议,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转有关案件检查部门调查处理;
(五)对调查中发现违纪违法事实存在,性质严重,需要立案调查的,由调查组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对直接查办工作中,发现违纪的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触犯刑律的,经分管领导同意,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审理,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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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延长调查时限,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对调查工作结束拟报结的信访举报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实行集体审核。报结信访举报案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二)实名检举人和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实名检举人或被调查人提出不同意见的,应附有调查组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三)被调查人有错误,组织上已责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有相关单位的整改意见和专项治理方案;(四)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提供移送函和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如果司法机关已经对被检举控告问题立案侦查的,可以呈报结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详细说明。第十五条交办信访举报案件呈报结案前,承办单位要与交办单位进行沟通。呈报结案的信访举报案件,须附有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由承办单位有关领导审定签批。报结材料以正式公文,加盖公章,按照一案一报的要求,通过机要渠道呈报。第十六条交办单位收到报结材料后,要及时、认真、全面审核报结材料,必要时可调阅案卷审查,直至直接补充调查。审核批准结案的,应尽快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并告知呈报单位;审核暂不予结案的,应及时告知,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重新处理或补报材料。交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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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收到报结材料后,一个月内没有反馈审查意见的,呈报单位可视为同意结案。
第十七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本人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信访举报案件的;(四)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第十八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人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等有关纪律规定,不准无故拖延、压案不查;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政策法规的手段;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纪委、省监察厅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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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广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促进党风政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简称行政监察对象,下同)特别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具有信息作用、反馈作用、监督作用和保障作用。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治政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第六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坚持按照党章、行政监察条例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七条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把它列入议事日程,分工一名领导分管信访举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支持信访举报部门开展业务活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第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承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筛选呈报重要信访举报。(二)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和同级几套班子领导交办的信访事宜。(三)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举报事宜,并对重要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催办。(四)核查部分信访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五)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反映信访举报的突出问题,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重要信访信息。(六)调查研究信访举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制订信访举报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七)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
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县以上(含县)纪检监察机关应设信访室,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张贴有关规章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在适当地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参与必要的接访,组织、协调查处信访举报案件。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要督促、指导信访举报部门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接受的信访举报件,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属于本级处理的问题,领导应根据“机关内部分工”及时批办,有关室(部门)要抓紧落实处理,不得推诿;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对要求查处报告结果和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承办单位要及时组织查处上报。
第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县以上(含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登记、办理制度;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信访举报案件立案、查处、督办、报结制度;信访举报情况反映制度;信访举报统计制度;信访举报材料归档、保管制度;领导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分工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制度等八项基本制度以及制定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守则和岗位责任制。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主要建立前六项制度。
第十三条受理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程序方法第十四条拆阅来信。收到来信先检查有无误收,然后拆封(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装钉、加盖收信专用章。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
件完整(不准撕去邮票),信内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清点登记,及时退回本人或随信转交承办单位(要用挂号寄出)。
阅信要认真细致(经办人员不要在原信上批划),根据来信内容、性质慎重考虑处理办法。原则上当天收信当天拆阅,急件要先办。
第十五条登记。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应分别在《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簿)》上按照所列的项目逐项进行登记。属于检举控告的,摘登所检控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单位、人员及其职务和主要情节等;属于申诉的,摘登受处分时间、依据,受何种处分,批准处理机关,申诉理由和要求;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问题的信访,登记其有参考价值的内容;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也要登记反映的主要问题。一信多投和重复信访,在原登记表上注明件数、重复信访时间,如反映新的问题要补登。凡是领导交办和有批示的信访举报件,均须注明,记录批示内容。登记要使用符合档案要求的笔墨。
第十六条接待来访(含约访、下访),要礼貌热情,以诚相待。接访时先问明来访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反映的对象和问题。不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向来访人解释清楚,告知其受理部门,有困难的应帮助联系疏通。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请其详细陈述,并引导其讲清有关问题,对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可根据有关政策予以解答,但不要随意许诺,重要的问题请示领导后处理。对集体来访要认真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必要时领导要出面做工作。对坚持无理要求,纠缠不休,扰乱机关秩序,规劝无效的,可请机关保安人员或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转办。根据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反映的内容、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将需要转办的信访举报及时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或部门处理。重要的信访举报要填写《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送领导阅批后处理。
(一)对检举、控告同级党组织、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行政监察对象的来信应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对检举、控告下一级党组织、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件,转送本机关纪检监察室办理。
(三)对检举、控告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件,可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处理。重要的要立案自查或转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查报结果。
(四)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一般转交批准处分(处理)的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原批准处分(处理)的党组织或单位已撤销的,转给申诉人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单位承办。重要的申诉可转给批准处理的上一级党组织或单位承办或由本级案件审理室办理。
(五)批评、建议、询问信访和内容反动的信件,转给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职能部门酌情处理。
(六)一信反映多个不同单位的纪检或行政监察对象的问题,由一个主管单位无法承办的,应将内容分别摘转有关单位承办。
(七)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按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原则转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八)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件,经信访举报部门领导同意,可不予置理,暂存一年。
转办要填写转办单,并注意为信访举报人保密,不宜转原信的要隐去署名摘转。
第十八条县一级要坚持多办少转,对下转的要附“信访问题查处回报单”,跟踪办理情况。乡镇、街道和县级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访举报,原则上只办不转,可采用自己查处,牵头查处,参与查处。
第十九条查核。承办单位对检举、控告、申诉信访,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恰当地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内部分工”落实承办部门和人员。信访举报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多作初查初核工作,初查初核需经领导批准。
(一)对检举、控告的信访举报问题,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属重要信访,按照信访举报案件的要求进行办理;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进行查核,或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控告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
(二)对申诉信访,承办单位要根据其申诉,有正当理由的,应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审理违纪案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复议、复查,要向申诉人说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三)控告申诉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影响工作秩序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对已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或者监察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的决定。”
第二十条回复。承办单位对署名的信访举报人,要给予负责的答复:检举、控告和申诉可给予结论性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对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士的来信,一般不直接答复本人,如要求解决的问题涉及内地亲属的,可视情况复其内地亲属。
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应记录在案。第四章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一条经本级机关领导批示要求查处报结果,由信访举报部门督促催办或自办的重要信访举报,属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二条信访举报案件是促使重要信访举报问题得以查处的一种手段。信访举报立案应根据反映的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下列信访举报问题原则上应作信访举报立案查处:
(一)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严重违纪问题。(二)有正当理由的申诉信访。(三)严重不正之风和其它倾向性问题。(四)信访老户反映的长期没有明确结论的问题。(五)联名信和集体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六)其它需要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问题。第二十三条信访举报立案要办理呈批手续。填写《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后连同原信(来访、电话举报记录)呈送主管领导审批,并设立专册登记、编号。需转办、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按转办程序办理,并正式行文,连同原信或摘抄件转交承办单位,转办单位要留底备查。第二十四条查处信访举报案件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要根据机关内部分工和人员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查处。查处信访举报案件的期限是:承办单位从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上报的,要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办理情况和查结计划。第二十五条督促催办。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掌握信访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加强督促催办,促进按期、优质结案。对承办单位提出的疑难问题,应及时研究,帮助解决,以保证及时查结。督促催办情况,应记录在案。第二十六条审结。为保证信访举报结案质量,承办单位和交办单位对拟结的信访举报案件都要进行审核,对问题已查清,调查材料能回答信访举报中反映的问题,符合结案要求的,报经纪委常委会议
或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或分管领导审批结案、上报;不符合结案要求的,应及时补充材料。信访举报结案的要求是: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齐全的报批手续。已转为纪检监察案件的,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承办单位应按照要求组织调查核实,并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把核实情况回报交办单位了结,需作组织处理的,待处理后再向交办机关补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在查办信访举报案件和重要信访举报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的,经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侦查处理的可暂作了结。属于上级交办的,可将已调查核实的情况、初步结论及移交情况上报暂结,待全案办结后再按要求补报结案材料归档;信访举报案件在受理前司法部门已立案侦查的,可把情况上报销案。
第二十九条上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信访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1)调查报告(申诉案件有复议或复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涉及经济处理的,应说明处理情况。(2)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4)呈报机关的审理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1)原处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2)申诉人对复议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3)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上报信访举报案件材料应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拟具函件,说明交办时间、文号、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查处简要情况、结论及报送机关
的审查意见,连同必备材料上报交办机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如认为处理不当,要正式行文提出意见、建议。
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研究,如果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仍不一致,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
属于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批办的信访举报案件,结案材料要送批办的领导审阅,需要抄送有关单位的同时抄送。
第三十条立卷。按照“案结卷成”的要求,对处理完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及时立卷归档。立卷的顺序是:(1)处分决定;(2)信访举报案件结果审批表(含领导对审结批示);(3)调查(审理)报告;(4)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人、申诉人对查处结果意见及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5)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立案呈报表)、上级来函办理过程的请示、批
复;(6)来信、来访、电话举报记录;(7)其他有保存价值材料。第五章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第三十一条维护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的民主权利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
第三十二条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应给予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原信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有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查清情况,按照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粤监发[1991]15号通知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检举、控告信访举报要认真分析、慎重查处。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教育错告
者,但不得进行追查;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市(地)级以上(含市地级)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发现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该复议、复查的不认真复议、复查,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群众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包庇的,要给予责任人、有关组织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查处检举、控告问题时,要听取被检举、控告人意见和解释,有道理的应予采纳,结论不正确或处理不恰当的,坚决予以纠正;党支部和基层组织在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政纪或其他处理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允许本人申辩,对其作出的结论和处理,必须同本人见面;被检举、控告人在组织查处其问题过程中,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受理机关要给予保护。
第三十七条教育当事人履行义务(一)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在信访举报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是: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不得诬陷他人或制造假证;接受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二)被检举、控告人在组织查处其问题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是:配合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对所犯错误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
任。(三)信访举报案件涉及的知情人和有关组织,都有作证的责任和
义务,在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证据和线索,积极配合组织查清有关问题。如对抗阻挠、破坏对违纪案件查处,则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和“行政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情况反映第三十八条信访举报情况反映是为党委、政府、纪委了解党风政风、党纪政纪情况,提供违纪案件线索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收集、筛选信访举报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进行反映。第三十九条信访举报情况反映的内容包括: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问题;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和典型性的党风政风、党纪政纪问题,特别是党政领导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官僚主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一个时期,一些地域的信访举报动态以及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的处理情况、效果和问题等。第四十条反映信访举报情况,可原信送阅、要信摘报、专题报告和综合简报等方式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对涉及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问题或其他典型、重大的问题,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问题或其他典型、重大的问题,可原信(填写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或摘要报给有关领导;属于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以及信访举报业务方面的突出问题,可进行定性、定量、定向和综合分析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尽量做到准确,一般应先作初步核实。未经调查和已转交有关部门查处的须注明。机密性较大的情况,报送范围应从严掌握。要注意保护
检举、控告人。第七章统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信访举报统计是了解信访举报工作基本情况,为分析党风政风和党纪政纪状况提供数据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央纪委制发的“JJT1表”和省纪委信访室省监察厅举报中心制发的《纪检监察信访统计表》是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统一的统计上报项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减少,如工作需要可自行增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临时需要某些专项数字,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及时统计提供。
第四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的统计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按要求准确及时统计上报。由信访举报部门负责统计上报的数字,需经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存。
第八章文书档案第四十三条信访举报工作的文件、材料的收发、传递、办理、保管等文书工作,应按文书工作要求办理,做到及时、准确、高效、条理、严密、不错漏遗失。收、发文书材料应有专人签收、登记、传送、寄发。收到重要文件、材料需按照领导分工送阅。信访举报发文须按函件要求和办理程序办理,做到规范、手续完备。第四十四条归档要及时,每年6月底以前要将上年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要求归档。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列出清单经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个人不得长期留存应归档的材料。信访举报档案应有专人妥善保管。按规定需移交的档案材料及时移交给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借阅信访举报案件资料,要办理借阅手续。信访举报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时,必须经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并限期归还。
第九章业务联系与指导
第四十五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要积极疏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同有关单位信访举报部门的业务联系。在处理复杂、疑难和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举报问题时,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研究落实处理。
第四十六条下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信访举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领导报告季度、半年、全年的信访举报工作情况和反映重要信访举报时,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经常对下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检查指导,调查研究,通报有关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联系点,总结交流经验,培训信访干部,促进信访举报工作发展。
第四十七条加强县一级乡镇、街道、直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切实把应由基层解决的信访举报问题解决在基层。要按照《广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分别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单位,一级指导一级实施信访举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提高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水平。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1989年颁发的《广东省纪检信访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第五十条本《细则》在施行中有与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按中央纪委、监察部规定执行。
篇七: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纪检监察室管理(包头立信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室)一、总则
1、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纪检监察室及包头交通投资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二、组织与领导
1、公司纪检监察室主任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协助党支部书记工作。公司纪检监察室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2、公司所属各部室,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行使纪检职能;各项目监理办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干事。
3、公司纪检监察室受公司党支部领导,业务方面要受上级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
三、工作职责和权限
公司纪检监察室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1、监督检查本公司党支部、党员、公司干部贯彻执行
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协助党支部抓好本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受理对党支部、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4、调查处理党支部和党员、公司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5、受理党员、公司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7、做好监督检查工作。8、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重点监控好“三重一大”事件.9、承办公司党支部、行政和上级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纪检监察室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1、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相关材料。
2、要求相关部门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3、经公司党政领导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部门将其停职。
四、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1、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2、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3、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4、群众路线原则。5、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1、实事求是,坚持原则。2、秉公执纪,不徇私情。3、刚直不阿,铁面无私。4、严于律己,保守秘密.5、深入调查,联系群众。五、举报
1、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2、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室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3、接受举报.
公司纪检监察室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4、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室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办法办理。
经审查不属于纪检监察室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不属于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5、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室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室批转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转办的信访件,基层单位最迟需在三月内报告结果,如三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6、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六、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公司党支部书记,由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受理和查办;不
是干部的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领导干部违反政纪的行为,集团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其余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上报上级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查办.
纪检检察机关进驻各单位查办案件,本公司党政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1、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室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室发现的、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检监察室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属于各部室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公司纪检监察室,在接到上级纪检监察室批转或转办的案件后,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检监察室。
2、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室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检监察室主
任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3、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或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室查办的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4、调查.
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室,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检监察室主任审议批准后执行。
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
5、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6、审理。
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纪检监察室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7、处理.
纪检监察室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有违纪、违规事实,需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交公司财务;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纪检监察室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部室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部室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重大监察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上级、同级党组织同意。
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室或有关人员。
有关部室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报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室。
8、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室提起申诉,做出决定或建议的纪检监察室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复审决
定并给予回复;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核.
9、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七、执法监察
1、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纪检监察室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2、选题立项。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安排、领导部署、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察的题目,经纪检监察室讨论研究,商请有关部门,确立立项建议,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3、制定方案。
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室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政策依据、组织领导、
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4、组织实施。确定纪检监察室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
关的业务部门派人参加。重大项目,可由公司领导出面进行部署.
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明确意义目的、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
纪检监察室下发执法监察的通知文件。被监察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搞好自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弄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5、评估总结。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执法监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领导,抄送有关部门.将执法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纪检监察室根据执法监察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
由必须采纳或执行。八、附则1、上级相关部门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2、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八: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信访举报投诉箱管理制度为切实规范信访举报投诉箱的设立、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发挥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力争在监督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反腐倡廉各项规定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特制定金鱼镇信访举报投诉箱管理制度如下:
一、信访举报投诉箱的设置信访举报投诉箱由镇纪委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统一布局,所有举报箱均设置两把锁,金鱼镇政府举报箱设置在镇政府大门右侧,各村(居)举报箱设置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保证场所的公开性;设置处均不得安置监控设备,确保举报地点的私密性。二、信访举报投诉箱的管理1。镇纪委负责加强信访举报投诉箱的日常监管维护,镇政府举报箱由纪委副书记和纪委委员共同负责管理;各村(居)举报箱由一名村干部和一名监委会成员共同负责管理,两名工作人员各执一把钥匙。2.信访举报投诉箱每月5日、20日各开箱一次(节假日顺延),开箱时间为早上9:30—10:30,开箱时各举报箱两名钥匙管理员必须同时在场。
3.举报投诉举报箱的两名管理员开箱收集信件后共同清点投诉举报信件数量,并在《金鱼镇信访举报投诉箱开箱记录本》上认真登记信箱编号,开箱日期、开箱时间、开箱人、举报人基本情况,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反映主要问题及性质等。
三、举报投诉件的办理1.举报信件登记完毕后,开箱人要将收集情况及时上报
镇纪委汇总,实行零报告制度。镇纪委根据信访举报件举报内容分别交由村(居)两委或相关负责人处理,涉及村(居)班子、“四职”干部的信访件直接由镇纪委处理,对反映问题无实质性内容、难以调查核实的信访件可暂存。
2.对反映村(居)班子或成员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视情况以约谈、座谈、村社小组会、村民代表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提醒警示。
3.对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或涉嫌违规违纪需要调查核实,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需要立案的按管理权限办理。
篇九: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高信访举报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组(监察处)受理对本院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事宜。
第三条纪检组(监察处)受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接收领导及上级有关机关批转的信件、机关各部门转交的信件、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
报电话、接收网络举报等方式,受理管辖范围内的群众举报和控告法院干警违纪违法的案件;
(二)对受理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管理,提出拟办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受理的信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转交其他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三)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向本院各部门、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转送信访件,并对信访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四)对管辖范围内的干警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形成调查报告,并将查处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五)整理分析信访件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每季度报本院主要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为院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提供干警违纪违法信访举报信息及决策依据;
(六)定期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调查研究工作,分析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情况、特点及其规律,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举报业务工作;
(八)对信访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反映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者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四条纪检组(监察处)接到群众反映法院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接访通知以后,应当迅速到法官会见室接访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告知来访人本级纪检组(监察处)受理信访问题的范围、来访人义务,引导来访人客观全面地反映问题;
(二)认真阅读来访者的书面材料,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诉求,对重要问题及情节要详细询问;
(三)做好接访记录;
(四)根据反映的情况,在权限范围内给予必要的答复,对重复来访的答复应注意前后内容的一致性;
(五)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来访,应当向来访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反映;
(六)对重要来访、集体上访,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必要时请主要领导出面接谈。
第五条纪检组(监察处)设立自动录音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负责接听自动录音举报电话的人员应及时听取、保存和整理电话录音,并认真做好登记。
(一)上班期间直接接听举报电话,应做到用语礼貌、态度谦和、询问具体、处置恰当,并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对举报人通过电话无法讲清举报内容的,可建议举报人通过其它举报方式传送举报信息;
(二)对已有明确处理结论的信访老户的电话或频繁使用电话干扰工作的信访老户,应讲明道理,做好安抚工作;
(三)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电话举报,接听人员可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的同时,建议举报人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
(四)对有关咨询性电话,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予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予答复。
第六条监察处内勤工作人员负责查阅下载网络上的有关举报信息,按信访工作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重要信访件应由监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并
呈报院长批示后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上报或答复信访举报人。
重要信访件包括:
(一)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信访件,且线索比较清晰、实名举报的信访件;
(二)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信访举报件;
(三)领导批示需要查处的信访举报件;
(四)被媒体曝光,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举报件;
(五)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信访件,有线索但缺乏有效证据,举报人反复举报,情绪反常,可能诱发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及其他后果的案件。
第八条重要信访件通常采取自办、交办、转办、督办等形式进行处理。
(一)自办是指由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按照规定的程序直接进行处理;
(二)交办是指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不亲自办理,而是通过交办函的方式交下一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办理并要求报告案件查处结果;
(三)转办是指针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或本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督办是指本院对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交办、转办信访件进行督促催办。督办一般采用电话、发函、派员、调卷、听取汇报以及通报等方式进行;
(五)本院机关有关部门接受纪检组(监察处)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各廉政监察员负责具体落实;
(六)对交办、转办、督办的信访件,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中院纪检组(监察处)报告调查处理结果或反馈情况。不能按期报结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九条重要信访件以外的属于一般信访件,应由监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条信访件办理的流程和时限。
(一)收到信访件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信访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答复信访人是否受理;
(二)信访件受理后,监察处内勤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报监察处处长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对交办、转办、督办案件,经领导批示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交办、转办函,转交下一级法院或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四)对转交下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处)办理的重要信访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发函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案件查处结果;
(五)信访件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并形成调查报告,报主管领导同意后装卷备查;情况复杂的,如在上述期限或者要求的期限内查处确有困难的,自办案件由中院纪检组长说明原因,请示上级部门或本院院长申请延长查处期限;交办、转办、督办案件由基层法院纪检组长或本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请示中院纪检组(监察处)申请延长查处期限;
(六)纪检组(监察处)对受理的信访件,经初步核实,认为有关人员构成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后立案并组织调查;
(七)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后予以销案,并告知被调查人;
(八)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纪事实存在,按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院各部门应妥善处理来信来访。
(一)诉讼服务中心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要认真甄别来信来访内容,对反映干警违纪违法,属于纪检组(监察处)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应及时填写转交函,经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转交纪检组(监察处)受理。
(二)各部门廉政监察员接访收集的干警违纪违法信访举报线索,应及时报纪检组(监察处),由纪检组(监察处)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十: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中共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件,是指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员工群众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检举、控告及公司内部党员、党员领导人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公司章程和规定处理问题;(二)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起信访举报件;(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四)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认真处理员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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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访问题,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落实,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对信访件进行调查了解的过程中,注意保护检举人;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问题;(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直属及控股企业。
第二章信访件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受理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六条受理对公司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监察对象贪污、侵占、受贿、以权谋私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
第七条按照分工归口的原则,下列信访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
(一)党员历史问题的审查处理,党籍、党龄问题和对干部使用及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
(二)员工的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问题,员工劳动争议问题,毕业生分配、招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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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队复、转军人分配及退伍安置问题;(四)非党员和非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等问题;(五)员工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撤销原判后的善后处理问题;(六)劳教、劳改中的问题及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置问题;(七)劳动就业问题,孤老残幼的生活问题;(八)有关专利纠纷、荣誉称号和职称等问题;(九)经济纠纷及债务问题,企业亏损破产问题;(十)员工民事纠纷及其他应由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三章处理信访件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信访件的分级管理第八条纪检部门收到对同级党组织、纪委成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信访件,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报告同级党组织后报上级纪检组织批准。纪检部门收到对同级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检组织处理。纪检部门收到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按党员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的纪委处理。监察部门收到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信访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监察部门调查处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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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应向上级监察部门报告,上级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经过初步审查,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资委《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组织、纪委或监察部门承办。
第二节处理信访件的基本方法第十一条做好来信(电子邮件)阅读、来访接待、来电接听工作,并进行记录、整理、登记、分类和筛选。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来信,登记后转有关部门办理。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件,根据反映的内容和对象,区别轻重缓急,分别按自办、交办(报结果)、转办、留存等方式办理。第十二条建立重要信访的请示制度。重要信访是指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中,属于检举、控告、申诉,内容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问题。重要信访应填写“纪检监察信访登记单”(见附件一),附原信或上访材料,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核,呈纪委领导阅批后,落实办理。第十三条一般信访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属于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予以转办(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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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结果)。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不构成违纪案件的轻微违纪
行为,情节简单,界限清楚,或者虽系一般性错误,如不及时制止,有可能发展为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可以将这类信访中反映的事实摘要填写“信访反映通知书”(见附件二)发往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党政组织,转交或直接发给当事人,由其说明情况、表明态度或检讨纠正,经所在党政组织签署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作出反馈。
第十四条来信内容对工作毫无参考价值,来信人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信件作留存件处理。留存件包括以下几种:
1.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的信访;2.反映问题语无伦次,不知所云,内容模糊;3.反映的问题不涉及具体单位、具体事项和个人,难以查办的;4.复制的多余信件;5.无参考价值的批评建议等。留存信件一般保存一年后销毁。第十五条重要信访可以直接调查处理或转交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督促催办并要求报结果。第十六条信访处理完结后,对署名举报信访件,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告知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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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检举控告内容属实的应酌情予以鼓励;2.对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的,应向其说明情况;3.对明显的错告,应向其说明事实真相,并希望其全面、客观、公正地看问题。对党、政纪申诉,应将复议复查的结果通知申诉人,尤其对维持原处理结论的申诉人要讲明政策依据,以使其停止信访活动,服从复议复查的结论。对来信人回复时,对他们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充分重视,经认真研究后给予反馈。
篇十一: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高信访举报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组(监察处)受理对本院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事宜。
第三条纪检组(监察处)受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接收领导及上级有关机关批转的信件、机关各部门转交的信件、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
报电话、接收网络举报等方式,受理管辖范围内的群众举报和控告法院干警违纪违法的案件;
(二)对受理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管理,提出拟办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受理的信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转交其他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三)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向本院各部门、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转送信访件,并对信访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四)对管辖范围内的干警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形成调查报告,并将查处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五)整理分析信访件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每季度报本院主要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为院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提供干警违纪违法信访举报信息及决策依据;
(六)定期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调查研究工作,分析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情况、特点及其规律,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举报业务工作;
(八)对信访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反映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者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四条纪检组(监察处)接到群众反映法院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接访通知以后,应当迅速到法官会见室接访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告知来访人本级纪检组(监察处)受理信访问题的范围、来访人义务,引导来访人客观全面地反映问题;
(二)认真阅读来访者的书面材料,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诉求,对重要问题及情节要详细询问;
(三)做好接访记录;
(四)根据反映的情况,在权限范围内给予必要的答复,对重复来访的答复应注意前后内容的一致性;
(五)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来访,应当向来访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反映;
(六)对重要来访、集体上访,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必要时请主要领导出面接谈。
第五条纪检组(监察处)设立自动录音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负责接听自动录音举报电话的人员应及时听取、保存和整理电话录音,并认真做好登记。
(一)上班期间直接接听举报电话,应做到用语礼貌、态度谦和、询问具体、处置恰当,并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对举报人通过电话无法讲清举报内容的,可建议举报人通过其它举报方式传送举报信息;
(二)对已有明确处理结论的信访老户的电话或频繁使用电话干扰工作的信访老户,应讲明道理,做好安抚工作;
(三)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电话举报,接听人员可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的同时,建议举报人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
(四)对有关咨询性电话,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予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予答复。
第六条监察处内勤工作人员负责查阅下载网络上的有关举报信息,按信访工作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重要信访件应由监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并
呈报院长批示后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上报或答复信访举报人。
重要信访件包括:
(一)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信访件,且线索比较清晰、实名举报的信访件;
(二)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信访举报件;
(三)领导批示需要查处的信访举报件;
(四)被媒体曝光,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举报件;
(五)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信访件,有线索但缺乏有效证据,举报人反复举报,情绪反常,可能诱发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及其他后果的案件。
第八条重要信访件通常采取自办、交办、转办、督办等形式进行处理。
(一)自办是指由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按照规定的程序直接进行处理;
(二)交办是指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不亲自办理,而是通过交办函的方式交下一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办理并要求报告案件查处结果;
(三)转办是指针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或本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督办是指本院对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交办、转办信访件进行督促催办。督办一般采用电话、发函、派员、调卷、听取汇报以及通报等方式进行;
(五)本院机关有关部门接受纪检组(监察处)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各廉政监察员负责具体落实;
(六)对交办、转办、督办的信访件,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中院纪检组(监察处)报告调查处理结果或反馈情况。不能按期报结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九条重要信访件以外的属于一般信访件,应由监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条信访件办理的流程和时限。
(一)收到信访件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信访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答复信访人是否受理;
(二)信访件受理后,监察处内勤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报监察处处长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对交办、转办、督办案件,经领导批示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交办、转办函,转交下一级法院或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篇十二: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举报箱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落实监督举报箱的管理工作,进一步通过设立监督举报箱的有效载体和推进创新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监督举报箱的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项目办监督举报箱管理制度:一、开箱时间。监督举报箱每天开箱一次(节假日除外),开箱时间为早9时30分—10时30分。二、举报箱管理。举报箱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人开启,专人负责,举报箱钥匙专人保管;开箱时必须有俩人以上在场共同见证监督举报箱内有无举报信件。三、认真登记举报情况。负责开箱的两名同志将监督举报箱内的属于纪检监察范围内的举报信件取出后,在《信访举报登记簿》上认真登记信件编号、开箱时间、来信时间、举报人姓名、被举报人姓名、职务,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性质,处理的意见等情况。四、及时报送举报信件。举报信件登记完毕后,要立即报项目办领导阅知并签字。五、做好保密工作。要切实保障公司员工权利,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机密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word精品文档,可编辑,欢迎下载
篇十三: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举报箱制度为了更好地发挥监督举报箱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作用,特制定扫黑办监督举报箱管理制度:一、开箱时间。监督举报箱每天开箱一次(节假日除外),开箱时间为早9时30分-10时30分。二、举报箱管理。举报箱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人开启,专人负责,举报箱钥匙专人保管;开箱时必须有俩人以上在场共同见证监督举报箱内有无举报信件。三、认真登记举报情况。负责开箱的两名同志将监督举报箱内的属于纪检监察范围内的举报信件取出后,在《扫黑除恶举报登记簿》上认真登记信件编号、开箱时间、来信时间、举报人姓名、被举报人姓名、职务,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性质,处理的意见等情况。四、及时报送举报信件。举报信件登记完毕后,要立即报扫黑办领导阅知并签字。五、做好保密工作。要切实保障举报人权利,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机密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篇十四: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高信访举报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组(监察处)受理对本院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事宜。
第三条纪检组(监察处)受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接收领导及上级有关机关批转的信件、机关各部门转交的信件、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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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电话、接收网络举报等方式,受理管辖范围内的群众举报和控告法院干警违纪违法的案件;
(二)对受理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管理,提出拟办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受理的信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转交其他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三)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向本院各部门、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转送信访件,并对信访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四)对管辖范围内的干警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形成调查报告,并将查处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五)整理分析信访件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每季度报本院主要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为院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提供干警违纪违法信访举报信息及决策依据;
(六)定期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调查研究工作,分析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情况、特点及其规律,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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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举报业务工作;
(八)对信访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反映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者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四条纪检组(监察处)接到群众反映法院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接访通知以后,应当迅速到法官会见室接访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告知来访人本级纪检组(监察处)受理信访问题的范围、来访人义务,引导来访人客观全面地反映问题;
(二)认真阅读来访者的书面材料,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诉求,对重要问题及情节要详细询问;
(三)做好接访记录;
(四)根据反映的情况,在权限范围内给予必要的答复,对重复来访的答复应注意前后内容的一致性;
(五)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来访,应当向来访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反映;
(六)对重要来访、集体上访,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必要时请主要领导出面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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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纪检组(监察处)设立自动录音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负责接听自动录音举报电话的人员应及时听取、保存和整理电话录音,并认真做好登记。
(一)上班期间直接接听举报电话,应做到用语礼貌、态度谦和、询问具体、处置恰当,并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对举报人通过电话无法讲清举报内容的,可建议举报人通过其它举报方式传送举报信息;
(二)对已有明确处理结论的信访老户的电话或频繁使用电话干扰工作的信访老户,应讲明道理,做好安抚工作;
(三)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电话举报,接听人员可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的同时,建议举报人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
(四)对有关咨询性电话,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予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予答复。
第六条监察处内勤工作人员负责查阅下载网络上的有关举报信息,按信访工作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重要信访件应由监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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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院长批示后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上报或答复信访举报人。
重要信访件包括:(一)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信访件,且线索比较清晰、实名举报的信访件;(二)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信访举报件;(三)领导批示需要查处的信访举报件;(四)被媒体曝光,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举报件;(五)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信访件,有线索但缺乏有效证据,举报人反复举报,情绪反常,可能诱发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及其他后果的案件。第八条重要信访件通常采取自办、交办、转办、督办等形式进行处理。(一)自办是指由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按照规定的程序直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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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办是指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不亲自办理,而是通过交办函的方式交下一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办理并要求报告案件查处结果;
(三)转办是指针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或本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督办是指本院对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交办、转办信访件进行督促催办。督办一般采用电话、发函、派员、调卷、听取汇报以及通报等方式进行;
(五)本院机关有关部门接受纪检组(监察处)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各廉政监察员负责具体落实;
(六)对交办、转办、督办的信访件,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中院纪检组(监察处)报告调查处理结果或反馈情况。不能按期报结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九条重要信访件以外的属于一般信访件,应由监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条信访件办理的流程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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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信访件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信访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答复信访人是否受理;
(二)信访件受理后,监察处内勤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报监察处处长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审批;
篇十五: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信访举报箱”使用管理办法为切实保障信访渠道畅通有效,进一步规范公司“信访举报箱”的使用管理,提高信访举报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纪检监察室对“信访举报箱”负有监管、使用和信访件统计上报的职责,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是“信访举报箱”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信访举报箱”的摆放,既要便于群众反映问题,又要利于安全监督。各单位举报箱的钥匙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妥善保管,如发现举报箱损毁或被盗等情况时,要及时纪检监察室报告。
第三条、纪检监察室定期对各单位“信访举报箱”开箱查看,将提取的投诉、举报信访件于当时统一编号登记,开箱查看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做好开箱记录。
第四条、严肃保密纪律,各单位不得擅自开取“信访举报箱”查看信访举报件。否则,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促使群众掌握和熟悉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相关知识及“信访举报箱”的管理、使用情况,增强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十六:纪检监察举报箱管理办法
举报箱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落实监督举报箱的管理工作,进一步通过设立监督举报箱的有效载体和推进创新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监督举报箱的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项目办监督举报箱管理制度:一、开箱时间。监督举报箱每天开箱一次(节假日除外),开箱时间为早9时30分-10时30分。二、举报箱管理。举报箱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人开启,专人负责,举报箱钥匙专人保管;开箱时必须有俩人以上在场共同见证监督举报箱内有无举报信件。三、认真登记举报情况。负责开箱的两名同志将监督举报箱内的属于纪检监察范围内的举报信件取出后,在《信访举报登记簿》上认真登记信件编号、开箱时间、来信时间、举报人姓名、被举报人姓名、职务,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性质,处理的意见等情况。四、及时报送举报信件。举报信件登记完毕后,要立即报项目办领导阅知并签字。五、做好保密工作。要切实保障公司员工权利,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机密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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