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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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16篇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史上二十个第一  一、第一个反腐败文件。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16篇,供大家参考。

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16篇

篇一: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史上二十个第一

  一、第一个反腐败文件。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反对贪污腐败的文件。这一通告指出:“在这革命潮流仍然在高涨的时候,许多投机腐败的坏分子,均会跑到革命的队伍中来……应该很坚决地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斗争,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中央要求各级党部“立即执行,并将结果具报中央局。”

  二、第一次设立党内纪律检查机构。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党内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的纪律检查机构。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0人组成,主席是王荷波。

  三、第一次创立党内纪律检查制度。1927年6月,党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专列了“监察委员会”一章。该章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省代表大会上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或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执行。

  四、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腐倡廉运动。1932年初到1934年秋,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开展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腐倡廉运动,通过建立控告局,发动群众开展广泛的检举运动,加强舆论监督,严查大案要案等一系列措施,重点反对贪污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为巩固和建设中央苏区根据地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第一次打响惩治腐败分子的枪声。1932年5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枪毙的第一个贪官──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在江西伏法。谢贪污打土豪所得财物,伪造通行证私自贩运物资到白区出售,牟取私利。他为了谋妇夺妻掠取钱财,秘密杀害干部和红军军医。时任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认为:这是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发生的第一桩腐败案,此风不刹,何以了得!

  六、第一个惩治腐败的法令。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了由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签发的第二十六号训令。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有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上述法律的颁布,使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有法可依,健康发展。

  七、第一次提出建立廉洁政府的施政纲领。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在洛川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制定和通过了著名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纲领第四条规定:“实行地方自治,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提出:“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

  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实行以俸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需的物质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

  八、第一次在党内开展整风运动。1941年5月至1945年4月,中国共产党在全党范围开展整风运动。这一活动的内容是反对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党八股,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正确学风。这次整风运动,是一次普通的马列主义教育运动,也是破除党内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的伟大思想解放运动,对于加强无产阶级政党的思想建设,是一次成功的实践,是一个伟大的创举。

  九、第一次反腐告诫。1949年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的西柏坡村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在这个历史转折关头,毛泽东向全党发出警告: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

  十、建国后第一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决定》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11人组成,第一任书记由朱德担任,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

  十一、建国后第一次大规模的惩治腐败斗争。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全国规模的“三反”斗争经历了发动群众、“打虎”、定案处理和建设四个阶段,到1952年10月宣告结束。这场斗争查出了大量贪污分子,纯洁了党和政府机关,奠定了50年代良好社会风气的基础。

  十二、第一个被处死刑的高级干部。1951年11月下旬,中共河北省第三次代表会议揭露出天津地委前书记刘青山及书记张子善巨大贪污案。据查,刘、张利用职权,盗用公款等总计达171.6亿多元(旧币),用于经营他们秘密掌握的“机关生产”。他们还勾结奸商,投机倒把,使国家资财损失达21亿元。刘张二人生活腐化,贪污挥霍达3.78亿多元。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对此,毛泽东指出:“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十三、建国后第一个惩治贪污的法律。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一共有十八项条款的惩治贪污法律文件,对贪污罪以及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保障了当时“三反”运动取得彻底胜利,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系统性的反贪法律。

  十四、第一个因腐败问题被判刑的省长。原中共江西省委副书记、省长倪献策,自1983年3月开始,滥用职权为一有夫之妇提职提薪、入党,让她出国“考察”,同时为她的亲属谋取私利,包庇其弟走私、行贿受贿等活动。1987年,

  倪被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篇二: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

  论加强党的建设、反腐倡廉的重要性

  --------葛泗文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政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全面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反对腐败。党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好;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牢;只有坚决反对腐败,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党的性质,实践党的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既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我们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腐败是党之大敌、国之大敌、民之大敌。党风的好坏关系人心向背,而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因素。党的执政地位,既为我们党提供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条件,又增加了脱离群众的危险。因

  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的执政能力同党肩负的重任和使命总体上是适应的。但是,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把反腐倡廉作为重要内容,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持之以恒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我们党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切实加强党风政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风政风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要在巩固廉洁自律有关专项治理成果的同时,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向领导干部送钱、跑官要官的歪风,领导干部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微观经济活动中谋取私利的问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问题,少数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加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围绕监督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制定相关规定和配套措施,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巡视工作力度,重视巡视成果运用,增强巡视效果。

  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腐败分子。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效手段。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一再发生。要增强查办案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严惩腐败分子。重点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问题,特别是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党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继续加大纠风工作力度,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问题。那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既直接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引发民愤民怨,也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坚决予以纠正。对损害群众利益导致的恶性事件要严肃查处,对措施不得力、不良风气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地方要追究领导责任。坚持纠建并举、寓纠于建,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一套能用管用的制度体系,从源头上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增强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推动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围绕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重点,加强执法

  监察,特别是要结合重庆实际加大对移民资金和移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力度,加大安全执法监察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加强效能监察,促进行政机关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首先和最重要的是提高党领导发展的能力。纪检监察机关保障和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必须提高为改革、发展服务的能力,必须提高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力。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贴经济建设,紧贴改革开放,紧贴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深入改革开放第一线和市场经济新领域,自觉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使反腐倡廉各项措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通过严格执纪执法、强化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在党风政风方面严重影响建设和改革的问题,不断优化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环境,以严明的纪律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促进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市场秩序的规范。始终把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作为重要职责,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通过保护改革者、支持创新者、查处违纪者、教育失误者,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投身于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提高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强化监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

  职责。纪检监察机关要针对当前的监督现状,进一步提高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既要增强敢于监督的勇气,又要注重善于监督的方法,进一步拓宽监督的思路和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重点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切实加强对党的群众路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严格执行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民主生活会、巡视和派驻、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健全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的机制,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健全和完善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纪律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的合力。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保障人民群众的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等权利,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鼓励实名举报。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坚持依法执纪、依法办案,是贯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党章和其他党纪政纪规定,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纪律意识,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明纪律,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深入研究和把握办案规律,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正确运用纪律和法律手段,

  创新办案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障被审查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综合考虑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垂直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大案要案协查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严格办案程序和要求,建立执纪办案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执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要求各级纪检机关进一步提高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能力。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提供组织保证。针对反腐倡廉的全局性、倾向性问题,深入研究,通盘谋划,提出对策和建议,并协助党委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进一步规范组织协调的内容和程序,推进组织协调工作制度化。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妥善处理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形成全党全社会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局面

  

篇三: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

  中国共产党90年反腐倡廉的成就、经验与启示

  罗发明曾都区万店镇纪委副书记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7月诞生至今,已有90年的历史了。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改造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文化落后的旧中国和建设新中国的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十分注意主观世界的改造,一贯重视保持自身肌体的纯洁与健康,不断消除形形色色剥削阶级思想意识的腐蚀与影响,清除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和贪污腐败分子,保持队伍与思想的纯洁。正由于中国共产党懂得“廉耻立人之大节,盖不廉则无所不取;不耻则无所不为,人而如此,则祸败乱亡亦无所不至”的古训,加强了自身建设,从而保障了改造客观世界的顺利进行,夺取了政权,巩固了政权,并正在向将中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大步迈进。一、从中国共产党90年拒腐防变、反腐倡廉的历史可以看出:反腐败的斗争是长期的,腐败现象像野草一样,铲了又长,长了又割,中国共产党自始至终与之作了不懈的斗争,并取得了阶段性的伟大胜利,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30年中,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共查处了一大批各类违纪案件,处分了腐败违纪党员,揭露和查处了省部级以上的大贪官:洪清源(原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倪献策(原江西省省长);罗云光(原铁道部副部长);韩福才(原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效时;(原国家科委副主任)王宝森;(原北京市副市长);欧阳德(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辛业江(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韦泽芳(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铁英(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纪诚(原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常征(原贵州省政协副主席);鲁家善(原中国交通银行副行长);陈希同(原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徐炳松(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于飞(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姜殿武(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孟庆平(原湖北省副省长);胡长清(原江西省副省长);成克杰(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主席)、许宗衡(原深圳市长)在内的一批腐败分子,维护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党组织的纯洁。根据我国推进改革开放的新情况,根据党员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状况变化的实际,大力开展了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增强了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能力。30年来,我们党吸取“文化大革命”中法制遭到破坏的沉痛教训,大力发扬民主,建立和完善党内法规和制度,规范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以党章为根本大法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30年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党提出了一系列正确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决策和部署。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我们正在逐步找到一条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反腐败斗争同改革、发展、稳定有机结合起来,依靠自己的力量和人民群众的支持,抵御资产阶级和各种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努力把消极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路子。”上述成就说明了中国共产党是个伟大光荣正确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哪怕是一丝一毫的腐败迹象都与党的宗旨是相违背的,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她与一切腐败现象是冰炭不同炉、水火不相容的,中国共产党必须时时、处处、事事反对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这种斗争的长期性、反复性与艰巨性,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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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映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决心与信心,亦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完全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与人民群众的支持战胜腐败,夺取胜利。90年来,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经验,笔者以为主要有下列14个方面:1.在工作指导思想上,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紧紧环绕党的中心工作,把反腐倡廉放到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把握。2.始终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的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教育,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进行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教育,把党的廉政建设建立在干部高度觉悟的基础上,使之成为廉政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3.把端正党风同廉政建设结合起来,要全面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搞好党的建设,开展整党、整风,保证党和政府的廉洁。4.实行以俸养廉的原则,在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尽量减轻人民负担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保证和改善公职人员的物质待遇,为养成公职人员的廉洁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5.在社会主义时期廉政建设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能采用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的方式,以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稳定的环境。6.健全法制,依法治腐,严格法纪,依法治政,以法治代替人治,以法纪制约权力,防止和克服权力腐败。7.加强民主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要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要健全党的民主生活,要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参与国家行政和各方面活动的管理,防止行政首脑独断专行和官吏以权谋私,消极怠工,渎职失职,贪赃枉法。8.在坚持加强改善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改革政治体制,防止以党代政,提高政府的工作效能。9.坚持政企分开,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防止权力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妨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避免公务人员利用企业贪污受贿,化公为私,挥霍浪费,堕落腐化。10.严惩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分子,坚定不移地进行反贪肃贿斗争。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都必须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党内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11.实行精兵简政,消除铺张浪费,精简机构,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提高工作效率。12.健全人事制度,选好、用好、管好干部。对党员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决同人事上的腐败现象作斗争。13.从领导干部抓起,发挥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和维护党纪国法的表率作用,树立清正廉洁风气;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中的腐败分子要从严惩处。14.要“坚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一起抓的格局,牢固建立起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这些经验,归纳起来,就是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提出的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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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二、江泽民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对党内腐败现象产生的社会历史原因作了深刻的分析。他说:“我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腐败现象,有种种复杂的原因。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很长的国家,封建主义和其他剥削阶级影响将长期存在,总要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我们实行对外开放、借鉴和利用世界各国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现代文明成果,资本主义腐朽的东西也会钻进来。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经历一个艰难的新旧体制转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也会给腐败现象滋生以可乘之机。这些年来,我们有些地方,有些单位对党员和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抓得不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一部分党员、干部中滋长,也是腐败现象得以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段话,对我们认识腐败现象的成因,有指导意义。江泽民的上述指示,具体分析了腐败现象产生的四方面的原因。第一,“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剥削制度是少数人统治压迫剥削广大人民群众的制度,剥削阶级奉行的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人生哲学,将少数人的享受建筑在广大人民痛苦的基础之上。剥削阶级的统治者,许多人是凭恃手中权势,贪污受贿,为所欲为。立朝结党营私,徇私枉法,胡作非为;居家花天酒地,穷奢极欲,恨不能将天下金钱、美色尽归一己。因而腐败现象是剥削阶级阶级本性的表现。中国封建制度有几千年的历史,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也有100余年,其影响是深远的、广泛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展开反帝反封建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斗争中,并没有置身于“一尘不染的世外桃源”,而是立足于现实社会,为改造客观世界而斗争。因此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或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都难免受到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这种腐蚀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无事不在。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腐败是人类社会从野蛮、愚昧走向文明的历史过程中伴生的,它既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伴生物,更是人类文明还不充分发展的结果。它的产生有思想原因、社会历史原因、体制原因、经济原因以及法制建设方面原因等多方面的因素。从这个观点来说,人类文明没有高度发展以前,腐败在某种程度上是难以完全避免的。第二,“我们实行对外开放……资本主义腐朽的东西也会钻进来。”但它并不是改革开放的结果,恰恰相反,它正是改革还不够深入和完善的产物。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事业,它必然要经过一个长时期的艰苦探索才能完善起来。另外,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也必将在一个长时期内存在,国外敌对势力对我国实行渗透,“西化”“分化”的阴谋将长期存在。这就意味着反腐败斗争必然也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为此,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说:“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警钟长鸣。“既要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又要一个一个”地打好阶段性战役。”邓小平也说:“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我们前进的步伐会更稳健、更扎实、更快。我很相信这一点。(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7页。)第三,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新旧体制交替,由于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给腐败现象的滋生以可乘之机。腐败滋长于新旧两种体制转换中的“缝隙”“漏洞”之中,腐败分子在利用、改革实践超前和政策制度相对滞后所造成的“时间差”犯罪。如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有些人利用商品流通领域中体制的不健全,搞歪门邪道,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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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发财;到80年代中期,有些人又大搞“官倒”;80年代末到90年代,有的人在房地产、股票、信贷资金上大搞投机活动。银行贷款,由于存在利率双轨制,国家贷款实际利率是负的、百分之几到十几,而市场融资、民营的利率是正的,都是20%以上,两者利率差额极大。1992年全国贷款总额为2300亿元,如果赚其中的利差或回扣10%,那就是230亿元。这些钱落入了个人腰包或小金库,有的人就一夜成了“富翁”。因而腐败滋生的“缝隙”,就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转变中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到位,不配套和不彻底。凡计划经济因素比重大、市场化步伐慢的领域,消极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性、现实性就越大。所以要从根本上抑制腐败,就要加快改革,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性。第四,有些地方和单位对党员和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抓得不紧,造就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一部分党员、干部中滋长,是腐败现象蔓延的重要原因。对党员和党的干部,经常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进行党的宗旨教育和艰苦奋斗的教育是拒腐防变的基础性工程,对此忽视不得。邓小平生前在反思党内发生的问题的教训时说过:最大的失误是教育。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亦指出“教育是基础”,只有加强党性教育,发扬党的思想政治优势,才能不断清除党内的非无产阶级思想,防微杜渐,筑起拒腐防变的万里长城。三、在中国共产党的反腐倡廉史上,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对毛泽东的廉政建设思想既有继承,又有丰富与发展,从中给人以深刻的历史启迪。(一)既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又辩证分析腐败问题,避免陷入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误区。民主革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毛泽东就十分重视党的廉政建设,提出过许多光辉的思想,采取了许多在当时行之有效的措施。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亲自发动领导了一系列旨在清除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整党整风、三反”五“、“反”“四清”等群众政治运动。他认为,如果党群关系搞不好,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可能建成,建成了也不可能巩固。可以说,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警惕党和政府内出现贵族阶层,避免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重蹈旧政权因腐败而灭亡的覆辙,这是建国以后毛泽东极为重视并苦苦探索以求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遗憾的是,1957年以后,毛泽东的廉政建设思想逐步向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向发展,走进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误区,导致“文化大革命”这场内乱的发生。“文化大革命”这场灾难深刻地教育了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从廉政建设的角度来看,它使邓小平在领导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既从战略上高度重视廉政建设,但又对党和政府内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进行实事求是的辩证分析,避免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这是邓小平对毛泽东的廉政建设思想的继承和重要发展。反腐倡廉始终是邓小平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他不但深刻分析了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表现、危害和根源,而且深刻地阐明了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这一点上,他继承了毛泽东的有关思想观点,他所使用的一些术语,有些与毛泽东完全一致。1979年11月,邓小平在中央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大会上指出,有些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特殊化现象确实比较厉害,“应该看到,这不单是一个党风问题,而且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成了一个社会问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6页。)如果不坚决纠正,必然腐化整个干部队伍。1982年4月,他又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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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益严重的贪污诈骗、行贿受贿、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用警钟般的语言提醒全党:“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3页。)邓小平这里所说的党和国家改革面貌,与毛泽东在60年代初使用的“党变修国变色”的术语,意思是基本相同的。邓小平认为“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3页。)从中可以看出两位伟人对腐败现象的高度警惕和担忧。但是,邓小平不是单纯用阶级斗争的观点而是用辩证的观点去分析腐败问题,从而避免了陷入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误区。邓小平认为,要把腐败和官僚主义现象同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本身区别开来,“我们反对特殊化,其实就是反对一部分共产党员、一部分党员干部特殊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9页。“但是应)当注意不要把个别的现象当作普遍的现象,不要把局部的东西夸大为整体。决不是所有党员和多数党员都有不正之风,决不是所有领导干部或多数领导干部都搞特殊化。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所谓的‘官僚主义者’阶级。我们的宣传,要防止在群众中造成各种不符合实际的印象。(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6页。)可见,在邓小平看来,对腐败现象的状况要有恰如其分的估计,既不能估计不足,又不能估计过头;避免犯“左”和右的错误。(二)着重从思想影响方面到体制方面分析腐败现象产生发展的原因。毛泽东在领导全党开展反腐倡廉的斗争中虽然注意到腐败现象产生的经济、历史、文化及制度方面的一些客观因素,但是他比较侧重于从主观的思想意识方面探寻其根源。他认为骄傲自满情绪和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特别是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会使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产生个人主义、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而个人主义、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又必然派生出贪图享乐、争名夺利、贪污浪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腐化堕落等等腐败现象。既然党和政府内产生官僚主义、腐败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思想方面,那么,把思想建设作为“治本”之法放在首位,便顺理成章了。实践证明,毛泽东的上述认识有其合理性。但是,他明显地忽视了从经济、政治体制上分析社会主义条件下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滋生发展的根源,当然也没有能够从改革经济政治体制、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这一角度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继承了毛泽东思想从思想意识方面分析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产生原因的思想。他们曾多次指出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是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产生的思想根源。同时,他们又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的这一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强调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是产生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把批判封建主义腐朽思想同批判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结合起来。毛泽东十分重视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批判,这是正确的,但是他有时却相对忽视了对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分析和批判。邓小平指出:“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进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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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遭受损失。(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5页。)江泽民亦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很长的国家,封建主义和其他剥削阶级影响将长期存在,总要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他们认为,封建主义的残余在政治上表现为个人专断的家长制作风、个人崇拜、领导干部职务的终身制、领导人自己选择自己的接班人,特权观念、宗法观念、官本位思想以及由此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等等,概括地说就是缺乏民主和法制;在思想上表现为思想文化上的专制主义,把领导人的意志作为裁决不同思想观点的标准,用组织的行政的制裁方式去解决思想问题等等,概括地说就是“文化领域中的专制主义作风。”所有这些,都是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思想根源。他们还特别指出,至于说封建主义残余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哪一个比较严重,这在不同地方和不同问题上,在不同年龄、经历和教养的人身上,情况不同,千万不可一概而论。“总之,必须把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工作,同对于资产阶级损人利己、唯利是图思想和其他腐化思想的批判结合起来。(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8页。)(2)着重从制度上和体制上分析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针对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错误,毛泽东曾经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却没有从领导制度和管理体制上去深入分析斯大林犯错误的原因,也没有主要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制度的角度去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在邓小平看来,制度和体制上的缺陷,是官僚主义、腐败现象滋生发展的根本原因。具体地说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权力过分集中,由于我们过去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都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所以,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第一书记,这就必然造成官僚主义、个人专断,损害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和集体领导体制。权力过分集中是滋生官僚主义的总病根。第二,在我国的党政机关和各种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机构中,长期缺少行政法规,缺少对于某一组织或领导者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规定和监督,结果往往产生个人专断、任人唯亲、失职渎职、推诿扯皮、争权夺利、以权谋私、拉帮结派等现象。第三,对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长期没有制定录用、考核、奖惩、淘汰、退休制度,结果实际上造成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铁饭碗、铁交椅”,干部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机构臃肿、冗员挡道,从而使上述现象难以铲除。毛泽东和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产生发展的根本原因认识上不完全相同,因而他们所选择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毛泽东选择的是思想教育加群众运动,邓小平选择的是思想教育加改革,包括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三)从廉政建设的根本措施是群众运动,到强化民主、法制和“德治”建设。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怎样进行廉政建设,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说,毛泽东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力图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坚定无畏的探索者之一。但他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主张以大搞群众运动的方式来解决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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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前他曾经说过,只有实行民主制度、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才能实现廉洁政治。但是,他的这一思想在付诸实践时,仅囿于不断地搞群众运动。在邓小平看来,之所以不能再用群众运动的办法来反对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主要有两条理由:第一,群众运动往往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使党、政府和人民不能安下心来搞建设。早在60年代初他就非常大胆地提出,群众运动只是群众路线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不能什么事情都搞群众运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他又多次阐明了不能再搞群众运动的理由。他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具备三个前提,其中第二个就是“要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我们过去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仍然搞这个运动、那个运动,一次运动耽误多少事情,伤害多少人。(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2页。)第二,从制度上解决问题才是最根本的出路。他认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又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的希望。(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333页。从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廉政建设的实践经验来看,第)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具有顽固性、再生性、长期性的特点,在民主法制不完备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因此,靠几次群众运动进行廉政建设,只能收效一时,难以收效长久,一旦群众运动中断或转向,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就会再生蔓延。所以群众运动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不是治本之法。邓小平认为,中国廉政建设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政治、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人民群众真正拥有选举、监督、弹劾、罢免党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他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力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1986年6月他又在《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讲话中说:“现在从党的工作来说,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他多次强调:我们要在全国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使法律和制度不因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不因领导人的认识的变化而变化。江泽民、胡锦涛在贯彻和实践邓小平的“依法治国”“依法治腐”理论的基、础上,又创造性地提出了“以德治国”,大力倡导共产主义、社会主义道德,以增强全党全民的自律意识,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胡锦涛同志提出“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把反腐倡廉提高到思想道德的层面。(四)从离开经济建设抓廉政到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行廉政建设。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在国民经济三年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的几年间,他既注重抓经济建设又注重抓廉政建设,希望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但是50年代末期以后,由于他对国际国内政治形势的判断出现失误,逐渐否定了党的八大对国内主要矛盾的正确判断,把廉政建设与抓阶级斗争联系起来以至等同起来,他的廉政建设思想逐渐走向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歧途,结果逐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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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经济建设放在了次要地位。以阶级斗争群众运动的形式进行的廉政建设,实际上冲击、影响了经济建设。毛泽东本来希望通过“抓革命”来“促生产”,结果却事与愿违。历史证明,只抓经济建设而忽视廉政建设,必然会给社会主义事业造成巨大的危害;相反,重视廉政建设而忽视了经济建设,就不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尽快地消灭贫穷,就不能使人民充分相信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也必然会给社会主义事业造成巨大的损失。“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以邓小平、江泽民为代表的党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率领全党顺利实现了工作重心的战略转移。经过几年的探索、总结,制定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邓小平多次强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国当前最大的政治,是全党全国人民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内的主要任务,经济建设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心。邓小平在不同场合、不同时间的讲话中,使用了许多铿锵有力、生动活泼又非常能反映他性格特征的字眼(如横下心来、专心致志、始终如一、一心一意、顽固一点、扭住不放等等)来表达同一个观点:“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一切工作”中当然包括廉政建设这个工作。邓小平的这一思想与毛泽东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有着根本的区别。这是他对毛泽东的廉政建设思想的又一重要发展。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要求廉政建设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决不是说廉政建设无关紧要,决不是说可以放松对腐败的防范和惩治,相反,他们曾多次深刻地论述了廉政建设对经济建设的重要保证作用,多次强调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认为“我们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这两件事结合起来,对照起来,就可以使我们的政策更加明朗,更能获得人心。”反对腐败,倡导廉洁,根本上说是坚持党的“三个代表”的先进性的需要。江泽民的“三个代表”思想、胡锦涛的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回答了我们应该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这是对党的先进性所作的集中而深刻的新概括,揭示了党的“先进性”的实质和内涵,说明了只有正确把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坚持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反对经济领域的贪污腐败,保护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正确把握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辩证关系,坚持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批判与抵制一切剥削阶级腐朽文化思想的侵蚀;正确把握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一切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党才能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才能真正保持先锋队的性质。党的先进性,根本上就表现在这“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上,党是否切实保持了先进性,也要以这“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标准来衡量,反腐倡廉便是维护党的“三个代表”的先进性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国共产党90年反腐倡廉的伟大实践,充分证明了“党能够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也一定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依靠人民的支持克服腐败现象。“我们一定要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果取信于人民”的科学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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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

  建国初期中共反腐败斗争的基本经验

  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期就十分重视并严格要求党政干部养成廉洁从政的工作作风,在思想教育、法制监督等方面的成功经验,为我们今天的反腐败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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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反腐倡廉的形势是严峻的。因此,中共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反腐措施,有效的遏制了腐败势头,创造了为世人所称道的50年代清廉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建国初期所采取的肃贪倡廉的做法虽然是从当时历史条件出发,但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永存的。

  一、树廉政风范,做人民公仆。

  邓小平同志在讲到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时曾指出:“我们的毛泽东、周恩来同志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艰苦奋斗,几十年如一日,成为我党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化身,他们的感人事迹在全党、全军、全国人民中发生了巨大的影响,不仅影响到我们这一代,而且影响到子孙后代。”可见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就是这方面的楷模。

  二、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毛泽东强调:“应该使每个同志明白,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为必须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1]坚持了这一最高标准为政清廉就有了保障。新中国成立后,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变,可执政党的地位确使党员干部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面临考验。一方面权力地位为我党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权利和地位也容易使党员干部产生官僚主义、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等消极现象。我党在当时历史条件下,采取有效措施,使党员干部认识到了党是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利益而存在而奋斗的,我们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它来为人民服务,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公仆”意识。

  三、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打好“预防针”。

  其一,加强艰苦奋斗的传统教育。艰苦奋斗是我们的政治本色,全国解放前夕,毛泽东就提出:“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2]执政后毛泽东始终以这一优良传统教育全党,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其二,加强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共产党人克服不正之风的有效武器,中共运用这一武器保持了党的清廉和良好作风。其三,加强历史经验教育。通过倡导学习《甲申三百年祭》,教

  育全党“不当李自成”,学习“贞观之治”的经验,教育干部明白“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通过学习和研究历史经验,从执政的高度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其四,加强榜样的教育,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薄一波在《为深入的普遍的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而斗争》的报告中指出:“根据一个月来的经验,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能否开展和深入的关键,首先在于各单位的首长们能否以身作则。”[3]党员干部只有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率先垂范,才能使我党的廉政建设形成良好风气。

  四、重拳打击腐败,严惩贪官。

  毛泽东认为腐败是剥削阶级思想在党内和政府内的反映,反腐败斗争是无产阶级斗争的重要做成部分。他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认为腐败分子是“钻带我们队伍里的坏分子,蜕化变质分子,这些人骑在人民头上拉屎拉尿,穷凶极恶,严重地违法乱纪,这些是小蒋介石。”[4]毛泽东认为政治思想上的蜕化变质,经济上的贪污受贿,生活上的挥霍享受,均属于腐败的范畴。产生腐败除了阶级根源外,还有官僚主义和自由主义,这“是贪污和浪费现象所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5]

  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对消除腐败现象表现出了高度的自觉性和巨大的决心与魄力,真正做到了从高级干部抓起,敢于碰硬。毛泽东认为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进攻甚至比“战争还要危险和严重”。因而,对惩治腐败雷厉风行,毫不手软。针对处决刘青山、张子善,毛泽东说:“正是因为他们俩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这样,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的干部。”[6]严惩刘、张的行动,表明中共反腐肃贪的决心,从而引起全党的警惕和全社会的重视。

  五、教育、监督与法制并举,坚持标本兼治。

  反腐败斗争要做到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三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首先要做到警钟长鸣,加大教育力度,使党员干部从思想上认识到反腐败的重要性。其次,扩大民主,加强监督。中共为反腐肃贪广开监督渠道,强化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不断完善各种监督机制。再次,严肃法纪,加大惩处力度。中共在建国初期不断加强和完善立法工作,使反腐败斗争有法可依,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教育、监督和法制并举,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土壤。

  建国初期的反腐败斗争已成为历史,但留给我们的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经验和财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吸取并发扬建国初期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经验。首先是党员干部要严于律己,增强“公仆”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从源头上杜绝腐败。其次,利用现代化的设备和手段,宣传反腐败,使其深入人心,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使腐败现象没有市场。另外,还要制定严谨而健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尽可能少留下含糊和自相矛盾之处,把反腐败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腐败分子无机可乘。腐败现象同中共的性质和宗旨是格格不入的,中共同腐败现象的斗争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共一定会与时俱进,成为作

  风清廉,受广大人民群众尊敬和爱戴的政党。参考文献[1][4]《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592页853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2]《毛泽东选集》第四卷1439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3]《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三册385—386页31页中央文献出版社[5]《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536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6]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回顾》上卷326—327页中共中央党校出

  版社1991年版

  

篇五: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

  中国历史上的反腐廉政建设

  分析当前,我国正处于腐败的易发多发期,反腐倡廉建设进入战略相持阶段,形势依然严峻,任务非常艰巨,但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成熟,制度建设创新的不断深入,惩治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预防腐败的水平不断提升,公众廉政意识的不断强化,腐败现象最终将得到根本遏制。在复习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本热点知识:1.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公民,民主政治的主要机构是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和陪审法庭。(2)公民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内政、外交、战争、和平、重要官员任免等一切国家大事,都由公民大会讨论决定。(3)国家最高常设行政机关是五百人会议,负责处理日常政务,召集公民大会。(4)民众法庭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对公民大会的决议拥有最终核准权。(5)国家一切官职向各等级公民开放,国家官员由选举产生。各级公职人员实行“公职津贴制”。2.罗马法的作用(1)罗马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维系和稳固帝国统治。罗马法为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稳定了社会秩序;维护贵族的利益,巩固了帝国的社会基础;经过平民的斗争,对平民的权利给予一定的保障,缓和了阶级矛盾。帝国把罗马法律推向每一个角落,起到了稳固统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2)罗马法内容丰富,体系完善,是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古代法律体系。它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它不仅严格界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阐明了相关法理,为人们提供了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罗马法是现代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3.近代西方代议制民主(1)英国1689年颁布《权利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2)美国1787年宪法,确立了共和政体。(3)德国1871年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4)法国1875年宪法,确立了共和政体。(5)代议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这是一种间接民主的形式,通常由议会作为代表民意的机关。它的基本特征是:由通过普选产生的议员组成议会,形式上代表民意行使国家权力;议会决议事项均应由议员共同讨论并经多数通过;议会享有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现代国家大都实行代议制。4.近代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1)维新派主张君主立宪制。(2)孙中山提出三民主义,指导了辛亥革命。辛亥革命推翻了2000多年的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5.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1)新中国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临时宪法;1954年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推行“依法治国”战略,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1.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朱元璋命令各级学校讲授《大诰》(注:《大诰》明法律,内容为严惩官民犯罪的具体案例),连科考也要考《大诰》,……但朱元璋死后,《大诰》即被臣民所遗忘。材料二违旨下乡,动扰于民者,许民间高年有德者,民率精壮拿赴京来。《大诰》材料三《草木子》证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法令森严,百职厘举。祖训所谓革前无姑息之政,治旧欲污染之徒。——赵翼《廿二史札礼》材料四宣德以来,吏治已渐趋腐败,中称“宣德初,臣僚宴乐,以奢相尚,贪污成了官场积习,连负有监察职责的御吏亦贪纵无忌”。明英宗时,宦官王振家有金银六十余库。明武宗时,宦官刘瑾有黄金二十四万锭,银元宝五百万锭,宝石二斗。明世宗时,大臣严蒿事败被抄家,抄出黄金三万两,白银二百万两,其他珍珠宝玩价值数万分两。——摘自《明朝史话》材料五是可知贿随权集,权在宦官,则贿亦在宦官;权在大臣,则贿亦在大臣。此权门贿赂之往鉴也。—赵翼《廿二史札礼》回答:(1)依据材料一、二、三,概述朱元璋为惩治贪官采取了哪些措施?(2)朱元璋惩治贪官的结果怎样?导致当时贪污失控的原因是什么?(3)结合所学知识,你对赵翼关于明朝吏治腐败原因的分析有何认识?4.阅读下面材料,回答下列问题:材料一在封建社会,贪污腐败现象十分严重。朱元璋建立明朝后,用严刑峻法整顿吏治。据《草木子》和《明朝小史》记载:朱元璋规定,地方官贪污钱财六十两以上的,斩首示众,还剥皮充草。朱元璋在府州县卫衙门的左面特别建立一座庙,作为剥人皮的场所,被称为“皮场庙”。在官府公座两旁,各悬挂一个填满草的人皮袋,使官吏触目惊心,有所警惕。但是贪赃枉法的行为仍然到处都有,而且日益增多。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人民政府“包下来”的大量旧人员中,有坚持贪污腐化的旧作风、继续为非作歹的人,也有少数的在革命岁月里经历过枪林弹雨,而后蜕化变质、贪污腐化的干部。据1952年1月上旬统计,中央政府系统27个单位中的贪污人数有1670多人。当时,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行署专员张子善共贪污盗窃171.6多万元。针对当时的贪污腐化现象,中国共产党开展了“三反”运动。毛泽东指出:“反贪污、反浪费一事是全党的一件大事”,必须“当做一场大斗争来处理”,各级领导,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做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重要,一样地发动广大群众包括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去进行,一样地大张旗鼓地去进行,一样地首长负责、亲自动手,号召坦白和检举”。经过“三反”运动,树立了新社会廉洁朴素的新风气。(1)上述两段材料反映了什么共同现象?(2)朱元璋惩处贪污腐化与新中国惩处贪污腐化的目的有何异同?(3)为什么明初严厉惩处贪污犯而贪污罪犯却日益增多?新中国为什么能够取得“三反”斗争的胜利,树立了廉洁朴素的新风气?(4)你对当今的反腐败斗争持何看法?1.(1)重视学校法制教育;严刑酷法;惩治贪官,允许民众直诉最高统治者,允许民众扭送贪官。(2)初期有一定成效,改善了明初的政治环境,缓和了社会矛盾,但后来,但中后期吏治腐败日趋严重。其原因是封建专制之下,官员的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严法防治只可收一时之效,却不能根治腐败。(3)认识:赵翼认为:“贿随权集”,权力滋生腐败,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封建吏治腐败产生的原因。但封建吏治腐败的根源在于封建专制制度。4.(1)共同现象:贪污腐化严重;严惩贪污腐化分子。(2)同:都是为了巩固政权。异:前者是为了巩固少数剥削阶级的统治;后者是为了巩固人民政权。(3)封建剥削思想或封建制度是产生贪污腐化的根源,在封建制度下不可能消除贪污腐化现象。新中国能取得“三反”斗争的胜利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人民群众同贪污腐化现象做斗争。

  (4)看法:反腐败斗争关系到人民政权的巩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在当今时代,腐败分子的腐败方法、特点、程度都有很大变化,因此,反腐斗争任重而道远;有党和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反腐败斗争一定能取得全面胜利。

  

篇六: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

  云中央总务厅长赵宝成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1932日人民委员会发布政府工作人员升谢是中华苏维埃枪毙的第一个贪官等贪污腐化案要加紧学习的第6号命令规定各级苏维埃政府工作的行动在当时起到了振聋发聩扶正祛邪的良好效果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也充分反映了以为代表的苏区中央政府对清除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政府制定的制度和法规学习党的肌体上发生的腐败现象所具有的高度警觉性和巨文化知识尽快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文化程度为此临大的决心与魄力

  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及启示

  1932年2月起到193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反腐败斗争,这是中共获得局部执政地位后为防止党和工作人员腐化变质而进行的第一次反腐败斗争。认真研究、总结和借鉴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对搞好当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能提供重要的启示。

  从1932年2月起到1934年10月,局部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领导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反腐败斗争,并取得重大成效。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给我们留下了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认真学习、研究、总结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对于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搞好当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央苏区面临的反腐败任务及反腐实践

  1931年11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建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革命政权。成立后的苏维埃政权由于处在旧思想、旧风俗、旧习惯势力的侵蚀骚扰之中,又加之苏维埃制度上的不完善,贪污腐化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在苏区出现,其主要表现在:一是贪污,“各级政府工作人员随便可以乱用隐报存款,吞没公款,对所没收来的东西(如金银物品等)随便据为己有。”[1]二是浪费,1932年以前“各级政府浪费的情形实在惊人,一乡每月可用至数百元,一区可用数千元,一县甚至用万元以上。”[2]三是任用私人,以权谋私。“干部的提拔引进,不是经过一定的组织系统,从政治上斗争中工作表现上去选择,分配工作无原则与标准,而是派别观念,感情关系,地方主义,往往许多来历不明的分子,可以由一个负责同志的‘保荐’甚至不经过任何手续,而随便拉到党的机关里来。”[3]

  腐败行为的发生破坏党群关系,危害着新生苏维埃政权的政治合法性,如不引起高度警觉,势必因自腐而脱离群众,失去存在的基础和应有的战斗力。因此为克服苏维埃政权中出现的腐败现象,保持政府的清正廉洁,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中国共产党在苏区领导开展了中共党史上的第一次大规模的以反对贪污腐化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运动。

  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大致分三个阶段进行的。1932年2月至12月为发动阶段。在这一阶段里临时中央政府发布了许多文件,如《帮助红军发展战争实行节俭经济运动》的第3号通令(1931年2月17日),《关于战争动员与后方工作》的14号训令(1932年7月)等。文件揭示了腐败行为的表现、危害,阐明了反腐败的意义,表达了中央政府反腐败的决心,由此揭开了苏区反腐败的序幕。1933年1月到12月为深入阶段。在这一阶段临时中央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群众检举运动,号召群众检举清除政府机关和地方武装中的贪污腐化动摇消极分子,另外在继续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制度的同时,还加强了对腐败现象的监督,包括舆论监督、审计监督等。1934年1月至9月为高潮阶段。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同时在《红色中

  华》发布为信号,中央苏区掀起了反腐败斗争的新高潮,一批腐败分子从快从重受到了处罚。

  二、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的经验

  中共在苏区经过历时2年零8个月的反腐败斗争,不仅取得了重大成效,同时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1.强化思想教育,在思想上提高防腐反腐的能力

  腐败现象的滋生繁衍有其思想根源,强化思想教育,调动“人”的内在积极性,使勤政廉政、反腐防变成为一种自觉的行动,是消除这一根源的治本手段。苏区中央政府十分重视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从根本上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1932年3月2日,人民委员会发布《政府工作人员要加紧学习》的第6号命令,规定各级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政府制定的制度和法规,学习文化知识,尽快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文化程度,为此,临时中央政府开办了多期培训班,培训县、区、乡苏维埃干部,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反腐倡廉的思想教育,敲响“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的警钟。中共苏区中央局于1933年3月创办了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中央苏区党校),同年8月,又创办了苏维埃大学,毛泽东、洛甫、周恩来、任弼时、董必武等都在苏大和党校讲过课,分别对苏区党、政干部进行系统的政治理论灌输和思想教育,大大提高了苏区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强了拒腐防变的能力,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反腐倡廉运动的发展,形成了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光荣,官僚主义贪污腐化可耻的政治环境。

  2.从严治党,对腐败分子不手软

  中央苏区除进行思想教育外,还严厉惩处腐败分子。1932年7月,中央苏区政府发布训令,指出“对苏维埃中贪污腐化分子,各级政府一经查出,必须给予严厉的制裁。”[4]为严厉惩处贪赃枉法者,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了由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签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同时,对上述犯罪者还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对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对于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1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5]

  根据此训令,一些公职人员或因贪污或因浪费,分别被判处死刑、坐牢、监禁、撤职、严重警告、强迫劳动等处分。据统计,仅在中央机关贪污分子共42人中,遭法庭制裁的29人,开除公职的3人,包庇贪污送法庭1人,撤职改调

  工作的7人,给严重警告的2人,警告的4人。在反腐败斗争中,苏区中央还严厉查办了一些大案、要案,特别是中央苏区政府处决苏维埃工程所主任左祥云,中央总务厅长赵宝成,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谢是中华苏维埃枪毙的第一个贪官)等贪污腐化案的行动,在当时起到了振聋发聩扶正祛邪的良好效果,也充分反映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苏区中央政府对清除党的肌体上发生的腐败现象所具有的高度警觉性和巨大的决心与魄力。通过对腐败分子的严厉打击,也表明中共决不会放任腐败现象侵蚀党和国家健康的机体,决不会听任腐败分子败坏党的千秋伟业。

  3.放手发动群众,把检察部门的工作同群众的检举揭发有机地统一起来

  中央苏区十分重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注重依靠群众的力量来克服政府中的贪污腐败现象。临时中央政府副主席项英在《反对浪费,严惩贪污》一文中,严厉谴责贪污浪费是“反革命罪恶”,“是苏维埃政府的耻辱”,号召工农群众起来帮助政府,“驱逐各级政府中的贪污分子出苏维埃”。《红色中华》报号召各级政府把一切贪污浪费的罪恶行为公之报章,昭示天下,以群众的力量来肃清一切贪污浪费的罪恶行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颁发了第三号训令,要求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反贪污反浪费斗争的意义。要广泛开展检举运动,并吸收积极分子,组织检举委员会,使检举运动成为广大群众的斗争行动。随后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检举揭发运动。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组织了临时检举委员会,由工农检察部长任委员会主席,吸收军事部、职工会、雇农工会、少先队等部门的代表参加,对各级苏维埃政府委员、各级政府委托的工作人员和各军事机关、地方武装、独立师团、游击队、赤卫军、少先队等指挥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同时,在各地悬挂控告箱,以便于工农群众检举揭发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组织群众性的监察组织——突击队,对政府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突然检查;设立工农通信员,由他们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事情及时报告给各级检察机关,许多案件就是“由于群众的参加与揭发”[6]被查处的。

  发动群众进行检举揭发不仅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使腐败分子陷入人民群众反腐败的汪洋大海之中,使其无藏身之地,而且也使党的群众路线在这场运动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4.建立民主监督机制,约束权力

  苏区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中还十分重视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对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广泛监督。一是加强行政监督,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中央、省、县、区四级工农检察部(后改为工农检察委员会)。各级工农检察部既是各级苏维埃政府机关的组成部分,受同级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的领导,同时又接受上级工农检察部的命令和指挥。这种双重领导的监察体制,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检察部门的作用,工农检察部的主要任务是:监督苏维埃政府法令、政策和其他指示的执行,检举国家机关和经济机关中工作人员的贪污腐化、违法乱纪行为。为了强化工农检察部反腐化的职能,还在各工农检察部下面设立了控告局,专门负责接受工农群众对苏维埃机关或国家经济机关工作人员的控告,并派人对其控告事项进行调查。二是开展舆论监督,当时临

  时中央政府的机关报《红色中华》在“发刊词”中明确表示:“要引导工农群众对于自己的政权尽到批评、监督、拥护的责任”。《红色中华》和《斗争》、《红星》、《青年实话》等苏区的主要报刊,经常刊登临时中央政府关于惩治腐败的文件,报道各地区反腐化斗争的消息。另外,报刊上还开辟了“突击队”、“警钟”、“自我批评”等专栏,集中火力抨击各种腐败现象。三是加强党内监督。中央苏区党的一大明确指出:“为防止一切腐化官僚化贪污等现象的产生,党必须严格的执行纪律。”“一切违反苏维埃法律对于革命有损害行为的党员必须比非党员的工农分子受更严厉的革命纪律制裁。”[7]为了加强党内监督,1933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在中央苏区成立党的监察机构,并作了《中共中央关于成立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对其职责、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的启示

  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是获得局部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如何防止执政党腐化变质、保护共产党人廉洁问题上的一次可贵探索。虽然在这场斗争中存在一些缺陷,如有斗争扩大化、某些政策过激等现象,但总的来说,通过这场斗争教育了苏区干部群众,清除了党的队伍和国家干部队伍中的腐化分子,纯洁了革命队伍。有力地抵制了旧社会恶习和资产阶级的腐蚀,极大地提高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威信。

  回首往事,立足现实,我们从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中不难看出,虽然我们现在的反腐败斗争与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的背景、条件、环境、基础等不尽相同,但这两次反腐败斗争的实质、斗争的必要性、急迫性和切实性似乎并无什么两样。因此,我们应该从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取得成功的历史经验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启示之一:要始终把反腐倡廉作为执政党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党组织和人民政权内部出现的某些腐败现象是与党的奋斗目标、党的性质和宗旨根本不相容的,必须与之作坚决的斗争,早在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就向全党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知》,它是我党历史上最早的一份反腐败斗争文件。中央苏区政府建立后,针对党内的腐化现象,苏区中央提出必须“同贪污浪费、官僚腐败作无情的斗争。”在世情、国情、党情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的今天,我们面临着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繁重任务,党要经受长期执政的考验,就要抓住反腐败这个重要环节不放松。反腐败斗争应强化预见性,增强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估计到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党内腐败现象的产生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它的解决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不能幻想通过几次“彻底”行动就会把党内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扫除干净;在取得一些成效后不能有丝毫懈怠,要作经常的长期的坚持不懈的打算,要警钟长鸣。同时,惩治腐败要象苏区中央处理左祥云、谢步升等那样态度鲜明,雷厉风行,措施严厉,决不姑息养奸,贻害国家和社会。

  启示之二:制度建设是党的建设的根本。加强党的建设要靠教育,但更根本的是要靠制度。我们之所以长期同腐败现象作斗争,而腐败现象又在滋生蔓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正如邓小平所说:“制度更重要,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在党内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8]因此必须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强化各种监督制度机制,既要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和国家干部行使职权,又要使他们在运用权力时受到党纪国法的制约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现象发生。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深化组织领导制度改革,完善以党员民主权力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要深化干部选任制度的改革,完善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的干部选任制度改革。

  启示之三:思想建党这个传统不能丢。中央苏区反腐败一个重要特色就是注重从思想上建设党。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正是由于我们党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才保持了党的马克思主义纯洁性和朝气蓬勃的战斗精神。才使我们党能够从小到大不断发展壮大,战胜艰难险阻,始终站在时代前列,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推动历史不断进步。思想建设是党的各项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贯穿于党的一切建设的中心环节,其他各项建设都离不开思想建设。当前,我们党所面对的国际国内环境以及党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党员队伍的构成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加强思想建设更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我们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环境和党的队伍状况变化给思想建党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三个代表”要求,积极做好思想建党的各项工作,努力把思想建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启示之四:要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斗争。重视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和毛泽东所提出的“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思想,也唯有如此,才能将执政党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权力受到有效的监控。没有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而是“以官治官”,反腐败是不能取得实效的。当然,我们重视人民群众的参与作用,但我们坚决反对搞群众运动,不搞群众运动不等于不依靠群众,只有探索出一条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既扎扎实实又有一定声势的群众监督的新路子,才能使反腐败斗争获得强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2][4]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577.577.353.

  [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七册(1931)[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340.

  [5]红色中华(第140期)[N].1934.

  [6]关于中央一级反贪污斗争的总结.红色中华(第167期)[N].1934.

  [7]窦效民.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史纲[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65.

  [8]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篇七: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

  中国反腐历程重大事件

  1、第一个反腐败文件——《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当渐江嘉兴南湖那艘红色小船刚刚起航,新生的中国共产党就高举起代表党的宗旨和性质的斧头镰刀,毫不犹豫地砸向党内的腐败现象。1926年8月4日,刚刚成立5年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就发出了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年轻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反对贪污腐败的文献。旗帜鲜明地表明我们党与腐败现象水火不容的政治立场。通告明确指出:“在革命潮流仍然高涨的时候,许多投机腐败的坏分子,均会跑到革命的队伍中来……应该很坚决地清洗这些不良分子,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

  2、第一次设立党的监察机构和制度——中央监察委员会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党内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设立的纪律检查机构。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0人组成,主席由王荷波担任。同年6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专列了“监察委员会”一章。该章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省代表大会上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必须参加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议,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之同意,方能生效执行。这是党内第一次建立监察制度。

  3、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腐倡廉运动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毛泽东同志担任主席。中央政府刚刚成立,就从1932年初到1934年秋,开展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腐倡廉运动。通过建立控告局、发动群众开展广泛的检举活动、加强舆论监督、严查大案要案等一系列措施,重点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为巩固和中央苏区的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毛泽东同志在大会上指出:“应该使政府一切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1932年12月16日中央财政委员会发布“统一会计制度”的第十二号训令,第一次提出建立巡视制度与检查工作制度。

  4、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腐败分子——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

  1932年5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打响了红色政权成立半年以来惩治腐败分子的第一枪。临时中央政府所在地--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谢步升,男,12岁时给地主打短工,1929年担任工农武装暴动队队长。1930年参加中国共产党。他利用职权贪污打土豪所得财物,偷盖公章,伪造通行证私自贩运物资到白区出售,牟取私利;为了谋妇夺妻掠取钱财,秘密杀害干部和军医;生活腐化,诱奸妇女。时任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认为:“我们苏维埃政权建立才几个月,有的干部就腐化堕落,贪赃枉法,这叫人民怎么相信我们的党,相信我们的政府!”毛泽东知道这件事后指

  示说:“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

  5、第一个惩治腐败的法令——第二十六号训令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了由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签发的第二十六号训令。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惩治腐败、带有法律性质的训令。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有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训令的颁布,使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有法可依,健康发展。

  6、第一次提出建立廉洁政府的施政纲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1937年7月7日,抗日战争爆发。8月25日,中共中央在洛川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制定和通过了著名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纲领第四条规定:“实行地方自治,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建立廉洁政府的施政纲领。随后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又明确提出:“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

  7、第一次在党内开展整风运动1941年5月至1945年4月,中国共产党在全党范围开展整风运动。这一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反对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党八股,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正确学风。既是一次普通的马列主义教育运动,也是破除党内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的一次伟大思想解放运动。对于加强无产阶级政党的思想建设,是一次成功的实践、伟大的创举。

  8、第一次对执政党的反腐告诫——七届二中全会“两个务必”1949年3月5~13日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的西柏坡村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在这个伟大的历史转折关头,毛泽东同志向全党发出“两个务必”的著名告诫:“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

  9、第一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

  1949年11月9日,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的第38天,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决定》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11人组成,第一任书记由朱德担任,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

  10、建国后第一次大规模的惩治腐败斗争——“三反”、“五反”运动

  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惩治腐败斗争。全国规模的“三反”斗争经历了发动群众、“打虎”、定案处理和建设四个阶段,到1952年10月宣告结束。查出了大量贪污分子,纯洁了党和政府机关,奠定了50年代良好社会风气的基础。随后,又决定在全国开展“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三反”、“五反”运动共查出贪污分子120多万人,2万党员被开除党籍。

  11、建国后第一次被处死刑的党内高级干部——刘子山、张青山1951年11月下旬,就是毛泽东同志在七届二中全会上发表“两个务必”刚刚过了两年的时间,河北省揭露出天津地委前书记刘青山和现书记张子善巨大贪污案。据查,刘、张利用职权,盗用公款等总计达171.6亿多元(旧币),用于经营他们秘密掌握的“机关生产”。他们还勾结奸商,投机倒把,使国家资财损失达21亿元。刘张二人生活腐化,贪污挥霍达3.78亿元。刘青山、张子善是建国后第一次被处死刑的党内高级领导干部,被毛泽东称为“共和国反腐第一案”。毛泽东指出:“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

  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12、建国后第一个惩治贪污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系统的惩治贪污的法律文件。对贪污罪以及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从法律上保证了当时“三反”运动取得彻底胜利。

  13、第一个因腐败问题被判刑的省长——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原中共江西省委副书记、省长倪献策,自1983年3月开始,滥用职权为一有夫之妇提职提薪、入党,让她出国“考察”,同时为她的亲属谋取私利,包庇其弟走私、行贿受贿等活动。1987年,倪献策被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4、第一次正式提出开展“党内反对腐败的斗争”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了“执政党的党风问题事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重要论断。告诫我们“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腐败现象,确有失败的危险。”要求全党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在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上,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开展“党内反对腐败的斗

  争”。如果容忍腐败分子留在党内,就会使整个党衰败……必须从严治党,严肃执行党的纪律。

  15、第一次提出反腐败斗争的三项工作格局——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力度,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须从严。反复强调,我们党的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1993年8月,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第一次提出了反腐败斗争三项工作格局即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16、第一个较为系统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1997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这一准则共分三章十八条,第一次详尽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这个准则的出台,标志着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17、第一次颁布促进廉政建设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部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的法律。《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简称“两指”。国务院1990年12月9日颁布的《行政监察条例》表述为“规定的时间、地点”。所以“两指”也经常被称为“两规”或“双规”。

  18、第一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作为惩治腐败的犯罪条款——《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纳入《刑法》第395条第1款;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确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了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008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草案)》审议中,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

  19、第一次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第58届联大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

  律文件。加入公约为逐步解决我国查办涉外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等棘手问题,提供了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

  20、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写入党的工作报告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党要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必须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第一次将反腐倡廉建设放在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并列的地位,强调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这在党的文献中还是第一次。

  

篇八: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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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思想的发展历程

  作者:谈家水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4年第11期

  【摘要】本文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思想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孕育、萌芽、发展、全面推进、成熟和升华等六个阶段。特别指出,2002年至今是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思想的升华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共中央不断推进反腐倡廉理念思路、方式方法、体制机制、队伍建设创新,使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思想不断得到升华。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思想;发展历程

  反腐倡廉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中国共产党始终抓住党的建设这个“法宝”,毫不留情地与党内存在的腐败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详细回顾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反腐倡廉的发展历程,认真总结其反腐倡廉的基本思想,对于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战斗力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思想的孕育(1921年—1927年)

  从1921年到1927年是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思想的孕育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开始孕育反腐倡廉思想。

  一是中国共产党建党宗旨为拒腐防变奠定了思想和政治基础。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纲规定:党的名字是中国共产党,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任务和奋斗目标是“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消灭资本家私有制”。党的二大到党的五大,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初步创立,为后来党的纪检机构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二、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思想的萌芽(1927年—1937年)

  1927年至1937年是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思想的萌芽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廉洁政权的理论,进行了红色政权反腐倡廉的历史性探索。

  一是在根据地进行反腐斗争。中共党人围绕支援革命战争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反腐斗争,有力地震慑打击了腐化堕落分子,密切了党、军队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二是在革命根据地进行廉政建设。革命根据地在反对腐败的同时,提倡廉洁奉公,加强廉政勤政建设。三是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纪律和检查制度。古田会议上结合红军和党的工作实际提出了监督党的途径,为党的反腐倡廉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思想的发展(1937年—19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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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7年—1966年是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思想的发展时期。在此阶段,可分为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反腐倡廉思想的发展(1937年—1949年)和中国共产党全国执政时期反腐倡廉思想的发展(1949年—1966年)两个时期。

  1、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反腐倡廉思想的发展(1937年—1949年)

  1937年—1949年是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思想的局部执政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各根据地加强艰苦奋斗和为人民服务的教育,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保持政权的廉洁。

  一是制定颁布廉洁政府的施政纲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等文件明文规定:实行地方自治,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二是开展廉政教育,动员干部对各种贪污浪费现象进行斗争。1939年刘少奇在延安作了《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的演讲,1949年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庄严地向全党发出了两个“务必”的警告。三是颁布惩治腐败条例,严惩贪污腐败分子。各根据地或解放区政府分别颁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开展了反对腐化堕落分子和贪官污吏的斗争,保证了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四是建立健全纪律监察制度和机构,加强民主监督。1945年中共七大,总结了多年来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发展了党的纪律检查制度。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设立了“华北人民监察院”。

  2、中国共产党全国执政时期反腐倡廉思想的发展(1949年—1966年)

  1949年—1966年是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执政党的廉政建设问题进行了新的探索,进一步发展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思想。

  一是继续整风整党,开展廉政教育。1950年—1957年党接连开展整风整党运动,通过整风整党,提高了党员的素质,同时也为党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二是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了党的建设。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党的监督机构和监察制度。1949年和1952年中共中央分别发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成立了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1962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使党的监督进一步组织化、制度化。

  四、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思想的全面推进(1978年—1989年)

  1978年—1989年是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思想的全面推进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共党人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努力探索了改革开放条件下廉政建设的新路子,全面推进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思想。

  一是提出反腐败与经济建设相结合的思想。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党人对新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重新定位,提出把反腐败与经济建设相结合起来。邓小平说:“打击经济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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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的斗争,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保证。……所以,我们要准备两手,一手就是……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二是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谈话”中高瞻远瞩的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三是恢复和加强机构、法律法规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重新恢复,并成立了各级行政监察机构。此外,党中央还制定了一系列加强自身建设的条例和规定。四是开展专项反腐败斗争。1982年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公告》,监察部也发出了《关于有贪污受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人员限期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

  

篇九: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

  作者:赵楠作者机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70出版物刊名:理论研究页码:26-32页年卷期:2016年第5期主题词: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历史回顾

  摘要:在95年革命、建设、改革奋斗历程中,中国共产党通过发展反腐理论、创新反腐方式、加大反腐力度,同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中国共产党95年反腐败斗争的历史,可以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个阶段。

  

篇十: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

  五个案例见证党的反腐之路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成为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工作的战略方针。去年初,集中体现这一方针的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颁布,成为党反腐倡廉史上一个里程碑,标志着党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和完整的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框架。目前,各级党组织正在积极推动纲要的贯彻落实。

  这一成果得来不易。中国共产党成立85年来,与腐败现象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反腐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市场经济逐步发展、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社会全面转型的今天,解决腐败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记者追访了党反腐征程中出现过的5个案例,希望对人们思考当前的反腐形势有所启发。

  ●瑞金时期:“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

  [案例一]谢步升,今天已是一个陌生的名字,他却是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后枪决的第一个贪污分子,时间是1932年5月9日。

  这个人当过江西瑞金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他的罪行是:利用职权贪污打土豪所得财物,偷盖临时中央政府管理

  科公章,伪造通行证私运水牛到白区出售。为了谋财,他秘密杀害了八一南昌起义南下部队的一名军医。

  20年前,当年的见证人有的还在世,他们曾向现任江西瑞金市委党史办副主任的刘良讲述往事:此案是时任中共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亲自指示查处的。事发不久,办案遇到了阻力。谢步升的入党介绍人在苏区中央局任职,他认为谢步升并无大错,是调查员故意发难。于是,苏区中央局领导没有调查就通知瑞金县裁判部释放谢步升。

  邓小平十分气愤,拍着桌子说:“像谢步升这样的贪污腐化分子不处理,我这个县委书记怎么向人民群众交代?”他决定亲自去中央局反映谢步升的犯罪事实,同时,要调查员去向毛泽东主席汇报情况。毛泽东当场表态:“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

  [权威点评]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仅3个月后,中央苏区就开展了历时两年的惩腐肃贪运动,这是中共历史上第一次较大规模的反腐运动。当时一批反腐大案都是中央领导亲自抓的。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1932年初,临时中央政府决定,各级政府所办合作社,一概转交给工农群众接办。这是我党局部执政后,关于禁止政府直接办企业、政企分开

  的最早的决定。中央苏区还创造性地设立了审计监督制度。[案例二]肖玉璧,红军英雄,全身伤疤90多处,曾

  任陕甘宁边区某区主席、贸易局副局长,同时是抗日战争时期因贪污被查处的最大典型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吴美华查阅了当时的史料,勾勒出这起曾轰动陕北的大案的原貌:初到陕北时,肖玉璧饿得骨瘦如柴,住进医院,被到医院视察的毛泽东发现了。当时,边区物资严重匮乏,为保证毛泽东身体健康,中央特批给他每天半斤牛奶,凭证领取。看到肖玉璧的样子,毛泽东当即决定把自己的取奶证转送给肖玉璧。

  在任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期间,肖玉璧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采用多收少报的方法欺瞒上级。被发觉后潜逃了几个月,最终被捕。边区政府依法判处肖玉璧死刑,他不服,写信向毛泽东求情。

  时任边区政府主席的林伯渠把信带给毛泽东,毛泽东问:“肖玉璧贪污了多少钱?”林伯渠答:“3000元。”毛泽东又问:“他的态度怎样?”林伯渠说:“他给您写了一封信,要求您看在他过去作战有功的情分上,让他上前线,战死在战场上。”毛泽东没有看信,又问林伯渠:“你们的态度呢?”林伯渠说:“这股风非刹住不可!不过最后究竟怎样处置肖玉璧,边区政府和西北局都想听听您的意见,所以特来请示。”毛泽东明确表示:“我完全拥护法院判决。”

  1941年底,肖玉璧被执行枪决。1942年1月5日的《解放日报》就此发表评论:“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许有一个‘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

  [权威点评]抗战时期的反腐斗争增强了法制色彩。党在各边区成立的抗日民主政权,都将厉行廉政、严惩贪污腐化、肃清贪污浪费作为施政纲领核心内容之一。陕甘宁边区政府1938年公布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理论界研究反腐败法理问题时引用最多的文献之一。这个条例规定,克扣或截留应发给或缴纳的财物、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等10种行为均为贪污,还规定了判处死刑、有期徒刑和苦役的具体标准及追缴办法。

  [案例三]刘青山、张子善案已载入中共反腐史册,但党内当时决策过程的一些历史细节还少为人知。

  刘、张专案组成员之一、今年93岁的一位杨姓老同志回忆,刘、张罪行之重不言而喻,但是对于如何处置他们,党内一些同志却产生了犹豫,不仅因为这两个人位高权重,还因为他们都是久经革命考验的老干部。1951年12月初,河北省委召集党代会主席团成员开会正式宣布逮捕刘、张时,绝大多数同志衷心拥护,少数同志感到突然,表示沉默。12月20日,中共华北局经研究后向中央提出了对刘、张的处理意见:“为了维护国家法纪,教育党和人民,我们原则上同意将刘青山、张子善二贪污犯处以死刑,由省人民政府请

  示政务院批准后执行。”当时之所以加“或缓期两年执行”,是考虑到中央决策时有回旋的余地。

  党中央对此事态度非常明确,但在考虑量刑时十分慎重。1951年12月下旬,华北局通过河北省委征求了天津地委及所属部门对刘、张两犯量刑的意见。结果是,地委在家的8个委员的一致意见是处以死刑。地区参加讨论的552名党员干部的意见是,对刘青山,同意判处死刑的535人,判处死缓的8人,判处无期徒刑的3人,判处有期徒刑的6人;对张子善,同意判处死刑的536人,判处死缓的7人,判处无期徒刑的3人,判处有期徒刑的6人。

  党中央、毛泽东看到上述材料,在请党外民主人士传阅并听取他们对量刑的意见后,决定同意河北省委的建议,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刘、张处以死刑,立即执行。

  

篇十一: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

 中国共产党论文: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建设的历史经验摘要:中国共产党90年的历史,可以说就是一部反腐倡廉建设的历史,大体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反腐倡廉建设,新中国成立后全面执政条件下的反腐倡廉建设,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反腐倡廉建设三个阶段。中国共产党经过艰难曲折的探索,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主要是:不断推进反腐倡廉理论的与时俱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指导反腐倡廉实践;服从和服务于党的政治路线,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反腐倡廉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之中;坚持反腐倡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和发挥人民主体作用统一起来;健全廉政立法体系,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法制化水平;学习借鉴别国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历史经验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概念并把它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首次正式见诸于党的十七大报告,而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则可以追溯到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征程中,始终重视党的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无论在局部执政时期还是在全面执掌政权之后,无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下,无论在封闭半封闭条件下还是在全方位开放条件下,中国共产党都以不懈的努力整肃不良作风、惩治腐败现象,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认真总结这方面的历史经验,对于我们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治理腐败的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反腐倡廉建设中国共产党从诞生起,就以其鲜明的阶级性和先进性区别于任何其他政党,十分注意保持党的纯洁性,反对和抵制各种剥削阶级腐朽思想及不良作风对党的侵蚀。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明确规定:“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党章,专门设立“纪律”一章,明确规定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大革命时期,革命形势的高涨使得党员数量急剧增加,一些投机腐败分子混入党内,党内不良风气有所滋长,贪污腐化问题时有发生,主要是在经济问题上发生吞款、揩油的弊病。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通告》分析了当时的革命形势,指出了贪污腐化问题的严重危害,阐明了反对腐化的必要性,要求各级党组织“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的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关于反对贪污腐化的专门文件。为加

  强党内监督,党的五大成立了以王荷波为主席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党的六大成立了以刘少奇为书记的中央审查委员会,这些机构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前身,为后来党的纪检工作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大革命失败后,党内在思想、作风、组织上的非无产阶级倾向严重干扰着党的路线的执行。针对这种情况,1928年11月11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告全体同志书》,例举了党内思想作风不纯的种种表现,主要是极端民主化的倾向、个人的意气之争、小组织的倾向、雇佣革命的观念、消极怠工等,号召全党坚决肃清一切非无产阶级的意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开辟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道路过程中,更加注重思想教育和作风建设。由于红军党内社会成分大部分是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加之农村和游击战争的环境以及旧军队的影响,党和红军内部存在着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和不良作风,这对于执行党的正确路线妨碍极大。为纠正这些错误倾向,1929年12月在福建上杭县古田村召开了红四军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史称古田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毛泽东亲自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这是建党建军的纲领性文件,它不仅标志着毛泽东建党思想的初步形成,首先和着重从思想上建设党原则的确立,而且为肃清党内不良风气、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1932初,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开展了廉政建设和以反对贪污腐

  化、挥霍浪费、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反腐败运动,直到1934年10月红军长征之前历时两年零八个月。在党内,1933年9月17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指出:“为要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弊发生,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于最近召集的省县级党代表大会时选举省县级的监察委员,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根据这个决议,1934年1月召开的党的六届五中全会成立了中央党务委员会,从那时起直到七大召开前,主要承担加强党纪教育和执行党纪的任务。在苏维埃政府内,取消了大而无当的旧式官僚主义行政区域,适当划分行政区域,建立四级地方组织;建立市乡代表会议制度,民主选举政府工作人员,并根据公意撤换不胜任者;吸引广大工农兵群众参与政权管理,保证他们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鼓励他们批评、检举、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和腐败行为;建立各级工农检查部(后改为工农检查委员会)作为行政监督机关,负责监督苏维埃法律的执行,检举国家机关的贪污腐化和违法乱纪行为;建立审计制度,成立审计机构,发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通过经济审计整顿财政纪律,查处贪污浪费问题;开展反贪污浪费的节俭运动,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

  的第26号训令,运用法律手段严惩贪污腐化分子,查处了瑞金县苏维埃财政部财会科长唐仁达、于都县军事部长刘仕祥等贪污公款案件;制定干部待遇条例,实行供给制,倡导廉洁作风,颁布“三大纪律,六项注意”,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等等。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较大规模的反腐败斗争,是在局部执政条件下进行廉政建设的首次尝试,初步建立了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各种民主制度、监督制度和廉政制度。红军长征胜利到达陕北后,中国共产党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毛泽东、刘少奇、陈云等分别写下了《整顿党的作风》、《为人民服务》、《论共产党员的修养》、《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等名篇,提出了党风的科学概念、党的宗旨、系统的党员修养理论和共产党员的标准,开展了延安整风运动和大生产运动,培育了以三大作风为主要内容的优良传统作风。1937年10月,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长征、时任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的黄克功,因逼婚未遂枪杀陕北公学学员刘茜,经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讨论批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处黄克功死刑。在陕北公学召开的公开审判大会上,当场宣读了毛泽东写给该案审判长雷经天的复信,信中强调:“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黄克功案件的处理在边区乃至国统区都引起很大震动,彰显了边区政府秉公

  

篇十二: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历程与经验一通报2010年反腐倡廉情况廉政法规1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3党政领导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办法4党政主官国企高管经济责任审计规定5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6对裸官加强管理暂行规定7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意见8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意见9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10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党政纪处分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修订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历程与经验

  一、通报2010年反腐倡廉情况

  腐败的新特点1、“三多”凸现腐败新特点(1)落马高官多

  (2)受贿案多,案值大(3)窝案、串案多2、“集体腐败”特别明显3、“带病提拔”凸现深层次缺陷4、“高智商”和“高科技”腐败5、权、钱、色“三位一体”6、案发后“丑态百出

  当前职务犯罪的十大特点:群体效应——办一案带出一片;长久腐败——有的人边腐边升;权钱交易——涉及工程犯罪多商业贿赂——潜规则大肆横行;渎职犯罪——不落腰包的腐败;以礼代贿——贿赂也讲究包装;贪官蜕变——与生活作风有关;金融腐败——出现三种新动向;会计犯罪——手段多为做假账;村官腐败——侵吞土地补偿款。

  廉政法规

  1、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3、党政领导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办法4、党政主官国企高管经济责任审计规定5、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6、对“裸官”加强管理暂行规定7、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意见8、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意见9、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10、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党政纪处分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修订:明确责任追究七种情形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

  二、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历程和经验(一)反腐倡廉是重大的政治任务。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三)腐败现象的危害性:一是政治上:加剧贫富差距,激化社会矛盾,破坏党群关系,影响局势稳定。二是文化上:造成思想混乱,腐蚀人们心灵,刺激道德滑坡,削弱精神意志。三是经济上:搞乱市场经济,造成国资流失,破坏生产发展,损害百姓利益。四是组织上:破坏民主集中,扭曲用人制度,涣散党内生活,毁掉一批干部。官场“新五风”

  一是官官相护的“圈子风”、二是部门工作中的“圈地风”(部门主义、本位主义)、三是政绩浮夸风(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四是迎来送往中的享乐风(公款吃喝玩-算错不算罪);五是信访接待中的“踢球风”(回避-搪塞-互相推诿,压下欺上)。“六个主义”学习上的实用主义,工作上的官僚主义、工作指导上的形式主义、行政行为上的集权主义、生活作风上的享乐主义、工作评价上的泡沫主义(虚假浮夸)。

  (三)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历程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第一个反腐败文件。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第一次设立党内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1927年4月,中共五大选举产生。第一次创立党内纪律检查制度。1927年6月,党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专列“监察委员会”一章。

  第一次提出建立廉洁政府的施政纲领。1937年8月25日,洛川会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纲领第四条规定:“实行地方自治,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1939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提出:“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实行以俸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需的物质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

  第一次在党内开展整风运动。1941年5月-1945年4月,中国共产党在全党范围开展整风运动。

  2、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新中国第一大案(1952年)刘青山、张子善

  1950年5月进行了整风运动在全党范围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

  由于党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执掌政权,担负着多方面全新的任务,党的队伍也面临新的考验。中央于1950年5月1日发出指示,要求在全党范围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1953年中央决定进行整党,重点解决党内思想不纯和组织不纯等方面的问题。经过整党,共有32.8万人离开党的组织,其中有23.8万混入党内的各种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被清除出党,有9万多不够党员条件的人自愿或被劝告退党。在整党期间,还积极慎重地发展新党员,到1953年6月底,全国共吸收新党员107万。1951年12月还在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一场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先后任过中共天津地委书记的刘青山、张子善虽然对革命有功,但因堕落为大贪污犯,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随着“三反”运动的深入,还在私营工商业者中开展了一场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

  毛泽东的反腐倡廉思想:第一,取缔一切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第二,共产党人应廉洁自律,而不应该有发洋财的观念。第三,共产党人应关心群众生活,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作风。第四,共产党人应勤俭节约,反对贪污浪费。第五,共产党应有一支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的干部队伍,而不应搞“任人唯亲”和宗派主义。第六,胜利后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3、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第一阶段:1978年-1989年6月第二阶段:1989年6月-2002年11月第三阶段:2002年至今第一阶段指导思想:必须围绕经济建设进行,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措施:第一,制定法律法规第二,建立健全反腐败机第三,开展反腐败斗争一、商品寻租阶段(1987年-1992年)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应,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省部级高官受贿的金额较小。按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受贿罪立案标准规定为2000元,这一数字在1997年重修《刑法》时提升至5000元。此时间段内,高官腐败集中在流通领域,具体包括受贿、偷税漏税、擅批或擅改国家统配物资、黑市交易牟利和挪用公款等。例如,1987年2月,安徽省委原秘书长洪清源因受贿2.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7年4月,江西省原省长倪献策因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在这一时期,高官腐败主要形式为:操控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行政审批权,占有大量体制内外的稀有资源,通过改变计划分配,使其流向利益关联方并从中牟利。随着腐败的大量出现,立法机关开始加强对贪污受贿等犯罪的处罚。1982年3月8日《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典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索贿罪、提高了受贿罪的法定刑,并对受贿罪共犯作了规定。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次以立法方式明确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标准、第一次规定单位受贿罪、第一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是贪污贿赂刑事制度的一次全面立法。(这一罪名在1988年首被确立,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二、资本寻租阶段(1993年-2002年)在这个阶段初始,第三代领导集体产生。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官员腐败已不光延续之前的“官倒”等行为,腐败从“商品流量领域”拓展到“资本存量领域”,即进入工业资产(如国有企业的出售、改制)、土地和房地产领域、大型的城市建设领域和金融领域。如陈良宇帮助商人张荣坤取得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06亿元;帮其弟陈良军获批和转让土地,非法获利人民币1.18亿

  为遏制官员的“图利”冲动,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随后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年6月15日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要求相关官员报告个人和亲属的财产状况。此外,2000年2月,中组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办法(试行》;随后的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等相继发布。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反腐制度建设的举措多限于党内监督,而建立法治渠道、

  加强司法机关作用的反腐建设尤显不足。这一思路延续至今,亦是将来改革的主要突破口。三、复合寻租阶段(2003年至今)在此阶段,权力寻租的方式多样,呈现复合特征,其中官位寻租成为主要、也是最恶劣的贪腐方式之一。这表明腐败已超越低层次的“吃拿卡要”的流程腐败,逐步发展出更为高级复杂的形态,可称为“超越委托权而出售代理权的腐败”。在一个错综复杂的卖官链条中,用新的权力去遏制已有的权力远非良策。而真要做到消除寻租,防止设租,关键在于还人民以选举权,并摆正政府在市场和社会中的位置。实际上,这一时期接二连三出现的“窝案”引发了对人事组织体系的拷问。

  2005年1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处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三份文件对此进行制约。其中,《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2006年9月,《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实施。2007年9月13日,旨在履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传达双重信息:其一,中国政府直面国内的腐败现象,并不以“家丑”而遮掩;其二,国际携手反腐大势已成,实质性合作日益频密。2009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以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加强党内监督。2010年5月7日,中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等。

  2010年7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重获修订,与2006年相比,新规还将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规定》全文共23条,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邓小平的反腐倡廉思想;第一,执政党的党风和廉政问题,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第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腐败。第三,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才能抵住腐败现象。第四,坚持不懈地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坚决制止和取缔严重危害社

  会风气的腐败现象。第五,反腐败是长期的、经常的斗争,不搞群众运动但必须依靠群众。第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第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要做全党的表率。第八,党要接受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要有专门机构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第九,从严治党,严肃纪律,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十,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腐败。1982年:“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要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政策,一手就是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986年:“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1989年:“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江泽民的反腐倡廉思想:

  第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二,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第三,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长期性,既要持久作战,又要不断取得阶段成果。第四,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出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第五,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第六,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第七,推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第八,坚持艰苦创业,反对享乐主义。第九,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以身作则,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第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第三阶段(2002年-)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5年1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处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新思路和新举措:从制度方面着眼: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权利和责任;将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并总结的监督办法和经验,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以党的法规形式,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从维护群众利益入手,重点抓好五项工作: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务公开;严肃查办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案件。惩治和预防并举: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规范行政,明确权责。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思想的新发展:第一,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第二,深刻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一刻也不能放松。第三,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和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错误行为。第四,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政风建设的工作重点,严肃查处这方面的突出问题。第五,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模范地实践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第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

  和预防腐败体系。第七,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主要标志。第八,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第九,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个主题,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牢牢把握反腐倡廉工作的主动权。第十,反腐倡廉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局面。

  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思想的新发展:第一,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第二,深刻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一刻也不能放松。第三,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和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错误行为。第四,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政风建设的工作重点,严肃查处这方面的突出问题。第五,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模范地实践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第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第七,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主要标志。第八,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第九,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个主题,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牢牢把握反腐倡廉工作的主动权。第十,反腐倡廉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局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遵循的重要经验。

  第一,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正确方向。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三,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开展。第四,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第五,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第六,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中外历史上反腐倡廉的基本模式。

  (一)重刑促廉模式:重刑促廉模式是一种以严法苛刑方式达到官吏奉公守法目的的反腐倡廉模式,这是近代社会之前封建统治者主要采用的一种反腐倡廉模式。(二)低薪清廉模式:低薪清廉模式是一种以低薪制度和良好的伦理准则规范政府官员行为,倡导清明廉正之风的理论和措施。

  (三)高薪养廉廉模式:高薪养廉指以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高薪制来保证其廉洁奉公行为的反腐倡廉制度和措施。(四)以法导廉模式:以法导廉模式是指运用法的手段,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以法制为主要手段的多层次监督机制的反腐倡廉的理论或措施,其理论依据是社会控制论和现代法治论。

  领导体制的格局: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坚持反腐败的基本格局一个中心的格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搞运动

  三项工作的格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基本涵盖了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主要内容

  五、几点启示

  建国以来,我们党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在领导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有力地领导了党风廉政建设,经历了从侧重遏制和惩治,到标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再到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艰辛历程,正在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一)确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总体思路(二)坚持依纪依法严格办案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我们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突破口,是惩治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衡量反腐败是否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以“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的坚强决心,把查办案件作为治标的关键下大力气来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信访工作,拓宽举报渠道,注重挖掘案源,排查案件线索,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

  (三)努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的十六大之后党中央适应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新特点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反腐倡廉建设必须遵循的方针和突出的重点。反腐倡廉重在建设,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地位。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正在扎实稳步推进。

  (五)反腐倡廉步入法制轨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颁布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坚持立、改、废的统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改革开放以来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1500多件政策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15件文件,先后颁布了一批重要党内法规。

  (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党章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方面也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思考:中国反腐大业长路漫漫,当下或可推进几项实质性的工作:——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使官员及其家庭曝露于“阳光”下;与此同时,解禁新闻报道,保护舆论自由,以充分调动公民社会的反腐能量;——加强检察院在监督官员方面相对于纪委的独立性,保障法院依法审判时相对于政法委的独立性,以落实反腐相关法律,促使反腐模式从党内主导转为司法主导;——在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之外,即应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阻断权力不受约束、不受制约的腐败之源。

  

篇十三: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

 中国腐败治理的历史梳理

  国家人文历史微信账号2014-07-31

  今天,中国人已经习惯于抱怨腐败现象的猖獗和反腐败的措施如何不利,在“加大力度”的话语下一个接一个“大案要案”的调查与揭露,除了给老百姓增添了茶余饭后的谈资,以及更加确定了人们脑中对于“权力”的各种想象之外,似乎也并没有起到所宣称的“震慑”腐败的作用。没错,腐败是一个困扰全球的难题,在著名的反腐败国际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所发布的“清廉指数”(CorruptionPerceptionIndex)中,如果大家有兴趣把这个数据从1996年至今所有国家的得分情况作一个时间跨度的对比的话,可以发现比较清廉的国家依然还是那么几个。透明国际的反腐败工作开展了那么多年,众多国家不断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可以很确定地说,全球腐败的状况没有什么明显改善。难怪腐败研究的专家斯文森(JakobSvensson)认为腐败研究中最大的难题之一就是:世界上有那么多的反腐败机构,人们为反腐败开出了那么多的药方,为什么成功的反腐败案例却如凤毛麟角(公认的成功案例只有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是没有答案,遍访各种腐败治理研究的文献,药方无非是两条:一条是国家中心主义的。即要想成功的反腐败,一定需要一个有坚定反腐败决心的政治领导人或者领导集团,一个或几个强而有力的反腐败机构(如香港的廉政公署),一套专业化且行之有效的反腐败制度或者律法等等,总之,只要国家行动起来,腐败治理就有希望;另一条则是社会中心主义的。反腐败决不仅仅是国家的事儿,公众参与才是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下去的主要动力。在发展中国家中,手握国家权力的人——公职人员——就是公共部门腐败的主体,没有公众参与的推动,国家反腐败的决心从何而来;没有公众参与的支持,反腐败部门的权力如何得到加强;没有公众参与的力量,反腐败改革如何得以长期维续。回顾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史,可以发现公众参与一直都存在,而且在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追踪今天中国反腐败制度的形成过程的话,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时期:一是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根据地的反腐败斗争中,就已经出现了公众参与的最初形式;二是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之前,反腐败斗争的公众参与以政治运动的形式出现;三是“文革”结束后,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反腐败制度的恢复和重建阶段,公众参与式微,主要以写“人民来信”的方式检举和控告腐败行为;四是在互联网和新媒体崛起的过程中,“网络反腐”赋予了反腐败斗争中公众参与的新形式。而在这四个时期的反腐败斗争中,公众参与的途径与地位都是完全不同的,接下来我们就以此为线索来大致回顾一下这一历程。不仅仅是“检举”:苏区反腐中的公众参与1931年11月成立的工农检察部,可以说是革命根据地时期第一个相对完整的反腐败机构。其有一套自上而下的与各级政府相配套的组织体系:中央政府设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省、县、区三级设工农检察部,城市设工农检察科。工农检察部决不是一个徒有虚名的部门,其涉及当时最重要的利益,土地分配问题。因此,这一部门的负责人人选在整个苏维埃政权中是极为关键的,第一任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部长为何叔衡(1876~1935),其是湖南宁乡人,曾与毛泽东一起作为湖南省代表参加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因此,在选举各部部长时,由毛泽东力挺何叔衡为工农监察委员会部长。何叔衡在工农检察部内身兼数职,同时

  为工农检察人民委员、内务部代理部长和中央政府临时最高法庭主审。从当时的历史资料中可以发现,在围绕着工农检察部的工作所开展的反腐败斗争中,公众参与有两条主要途径:一是检举控告。工农检察部专门成立了接受群众检举和控告的部门——工农检察部控告局,检举控告在当时也是发现腐败案件线索的主要渠道。如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案,瑞金县委组织部部长陈景魁案,苏维埃政府财政部会计科长唐仁达案等,都是先由群众揭发发现线索的。谢步升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反腐败历史上枪决的第一个贪污分子,该案也是中央苏区工农检察机关查办的第一个贪污大案,现在大家已经不太记得了,这起案件其实是由邓小平查办的。除了常规化的检举控告部门外,还有临时性检举委员会,具有检举、揭发和上报检察机关的权力。二是群众参与的主动监督组织,包括普通群众组成的突击队,和共青团领导下青年群众组成的轻骑队。其中,“突击队不脱产,在空暇时间或休息日执行任务,而且人员不固定,每次突击行动可以改变人员组成。突击队在得到工农检察机关的许可和指示,不妨碍机关工作的前提下,有权公开地突然去检查某苏维埃机关或国家企业和合作社,以发现和揭露该机关或企业的贪污浪费及一切官僚腐化行为。”轻骑队由清一色共产主义青年团组成,其任务是:监督、检查苏维埃各机关、企业及合作组织内的官僚主义、贪污浪费、消极怠工、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许多大案要案都是由反腐败轻骑队检举揭发的,在1934年初开始的苏区这场惩腐肃贪运动中,有40%的大贪污犯、大官僚腐败分子都是由轻骑队协助查获的。这种利用群众组织直接监督官僚系统的做法,在1949年之后依然沿袭下来了,并且有过之而无不及。发动群众:1949年后至“文革”前的公众参与1949年之初,我们党面临着从革命型政党向执政党的转型,处于所谓的“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的初期阶段。所谓国家建设,这一术语在政治学中指的就是通过不断制定各项制度的方式来完善国家的职能。而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各项制度极其欠缺,官僚系统获得了统治社会的权力,但却没有足够有效的制度来约束他们。因此,在建立新中国的前夕,毛泽东就已经开始担心干部队伍中将出现腐败问题,他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形容各种诱导干部腐败的因素——“糖衣炮弹”:“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衣炮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这一时期的反腐败斗争主要是以各种大规模群众动员的“政治运动”形式而展开的,如果单纯从参与的角度来说,这一时期的公众参与程度可以说是最高的。但是高强度的社会动员造成了参与的过度和无序,“搞运动”的反腐方式使得中国人至今都对公众参与心有余悸。在1949年新中国建立的同时,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分别相应地建立起来,但是这一时期的反腐败机构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这一时期反腐败主要是以发动群众搞运动的方式开展的。其中“三反”、“五反”运动最为人们所熟知。这是1951年底到1952年10月,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在私营工商业者中开展的“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的简称。毛泽东对“三反”运动的开展方式做了如下批示:“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重要,一样的发动广大群众包括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去进行,一样的大张旗鼓去进行,一

  样的首长负责,亲自动手,号召坦白和检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劳动改造),直至枪毙一大批最严重的贪污犯,全国可能须要枪毙一万至几万贪污犯才能解决问题。”在这一发动群众的思想指导下,整个社会都被卷入到反腐败运动中去,以至于在今天看来非常合理的“私欲”都面临着被纯洁化的危机:“穿棉袍想穿大衣,穿上大衣想穿皮大衣,穿上羊毛皮大衣还想穿更好的皮大衣。”(三反运动中某群众的自我检讨)新中国初期,共产党在从一个以乡村为基础的革命政权,在向一个掌控全国的执政党的过渡过程中,面临着一个如何控制整个干部系统,建立起一个有高度凝聚力的干部群体以实现向社会主义国家的转变,这样一个重要问题。因此这一时期发动一系列反腐败运动的初衷,其实是通过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约束和教育,以塑造出一个能为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目标而服务的公职人员系统,但是这一任务在“文革”期间被中断了,纪检监察机构在“文革”期间被全部取缔了。但无论目的为何,这种高度动员的公众参与,决不是理想的反腐败模式。参与一定要是有序和制度化的,否则这种反腐败只能以牺牲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为代价。“人民来信”:市场化改革时期公众参与的式微“文革”期间,党的各级组织都受到冲击,党的监察委员会被取消,所有的权力被革命委员会所接管,一直到1978年才决定重新恢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直到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才决定恢复成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有中央纪委委员100名。第一书记陈云,第二书记邓颖超,第三书记胡耀邦,常务书记黄克诚,第一副书记王鹤寿。在恢复成立的初期,纪委的主要精力放在“两案”审理上。所谓“两案”指的是审理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及其关联案件:“1978年12月24日,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发表,从25日开始,中央纪委就陆续收到群众来信。截至1979年1月11日,中央纪委收到写给陈云、邓颖超、胡耀邦、黄克诚等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和中央纪委的控诉信、申诉信或者建议信就有6000多件,有些信甚至长达几百页,真是积案如山,积信如山。”之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日益深入,与之相关的贪污腐化和走私倒卖等经济犯罪行为开始逐渐猖獗,于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成为党委领导这场斗争的坚强有力的办事机构。”在地方层面,1983年成立了“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下设检查处和秘书处,由省纪委代管,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于1987年被撤销,其职能移交政法委。1993年,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与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合署办公,一套工作机构,对外两块牌子,履行两种职能。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腐败案件层出不穷,对于反腐败的需求日益加剧,纪检监察机构的权力和职能也随之不断扩大,机构也不断膨胀,每年查处的腐败案件高达数万件。然而,这一时期反腐败的主要策略依然是“加大力度”,力度取向的反腐策略核心内容为两条:一条是西方学者所认为的以“严打”、“清理”、“专项治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只治标不治本的“运动式治理”(campaign-styleenforcement),但这时候的运动只是在官僚系统内部进行动员,不再大搞建国初期的大规模群众动员了;二是不断加强以纪检监察机构为核心的反腐败机构(包括反贪局和审计局)查办案件的能力,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制度建设和核心力量都在围绕着加强办案能力而展开,类似陈希同、慕绥新、陈良宇等一个接一个高层腐败案件的浮现,无不表明纪检监察机构在这方面的能力已经达到了一个历史巅峰。

  然而,无论是新型的官僚系统内部的“运动式治理”,还是纪检监察机构对查办案件能力的加强,始终强调的是“国家自己治理自己”的逻辑,外部监督的渠道和能力始终没有任何突破。在查办案件取向的腐败治理策略中,公众参与的渠道只剩下“人民来信”。信件对于今天的反腐败机构来说尤为重要,90%以上的案件线索都来自群众举报的信件,这不得不说也是公众参与的一种方式。但是这些举报信件的构成和来源其实非常复杂,据纪委的工作人员介绍,这些信件中有一部分是单位内部权力斗争的产物。另外,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这些信件中绝大部分都是匿名的,对于这部分信件的处理也是非常灵活多样的。这种“偷偷摸摸”的参与,是无法起到约束权力滥用现象的作用的。一方面,检举并不构成腐败分子被查处的充分条件,因此公职人员在参与腐败活动的过程中,并不十分忌惮所谓的“人民来信”,更不会因为有“人民来信”就放弃用权力获取暴利的机会。另一方面,检举却构成了腐败分子被查处的必要条件,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和权力的加强,在不断增加官员的“不安全感”,但是他们不是因为不安全感放弃腐败,而是希望以更快的速度,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得更大的利益。“网络反腐”:新媒体崛起与公众参与的再发现互联网在中国的兴起,改变了匿名信式的“偷偷摸摸”的参与,反腐败转而成为网民的狂欢。从被“天价烟”、“天价表”拉下马的周久耕、杨达才,到因“艳照视频”落马的雷政富,再到最近暴露出来的“房叔”、“房姐”和“房嫂”,网络反腐使得腐败治理中的公众参与重新被发现出来。百度百科对于此词条的解释非常贴切:“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新形式,借互联网人多力量大的特点,携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技术优势,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网络反腐之所以倍受青睐的主要原因在于,公众在利用互联网谴责与揭发腐败官员,痛斥腐败行为的过程中,第一次直接感受到了自身能够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力量,并进而感到对自身权利和利益的维护有了成本相对较低的途径,当然,这里主要是与“上访”和“揭发”等方式相比较。在网络反腐的案例中,由于信息传播快、覆盖面广,一个小小的腐败案件可以在瞬间引爆舆论关注,从普通的腐败案件上升为“丑闻”可能只需要几天的时间,因此其在制造舆论压力上的能力是前所未有的。而舆论压力从来都是反腐败的最重要的理由,即便是在传统的检举和揭发途径中,对于重复来信、实名举报和本人上访举报的腐败案件,也具有优先查办和汇报结果的规定。因此,与传统的“人民来信”不同,网络上被揭露出来的大量腐败案件,容易被反腐败机构所重视,更易成为腐败分子被查处的充分条件。在一项“你最愿意用什么渠道参与反腐”的网络调查中,超过七成的参与者选择了“网络曝光”,而选择“信访”方式的只占1.27%。这无疑对我们传统的腐败案件举报途径构成了重要挑战,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众对传统举报方式的不信任,因为在写匿名信的方式下,公众其实并没有真正参与到对腐败问题的治理中。在腐败治理中重新找回公众参与在OECD组织(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给治理腐败开出的药方中,强调腐败问题的治理主要依赖三种途径:建立有效的透明化的政治系统;强化打击腐败的行动;以及支持积极的公众参与。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是,第一个路径进展十分缓慢,各种公开化运动虽然持续在推行,但总是进行的遮遮掩掩,公开的程度远远达不到制约腐败的目的,而且至今依然没有一个对公开程度、次序的正式说明和日程表,指望从这个途径解

  决腐败问题可能还需要非常长的时间。而第三个途径的开放则存在很多顾虑,尤其是对“维护政治稳定”的考虑,“维稳”目前已经成为中国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此任务的重要性与发展经济相当,甚至要超过发展经济。中国目前唯一在不断强化和依赖的路径,那就是不断加强现有的反腐败机构的权力和职能。纪检监察机构已经在根本上奠定了在中国打击腐败战斗中的核心地位,在1978年决定恢复成立纪委之后,纪委的职能一直在不断扩大,人员在逐渐增多,在其他党和政府的部门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党管干部”和掌握反腐败领导权的理念在纪检监察机构的成长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个现状:反腐败和权力监督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由党和国家统一向社会提供,这其实是一种国家中心主义的腐败战略。中国目前的腐败治理,从根本上来说还是由党和国家来主导的,但这并不是中国所特有的现象,国家中心主义式的反腐败在很多国家都被奉为圭臬,在反腐败理论中也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这一理论认为,腐败作为一种“疾病”,或者说得更学术一些,一种“征候群”(一簇疾病),是可以被治理好的。在这一研究路径的指引下,学者们普遍强调三个因素对于反腐败的重要作用:领导者的政治决心;独立且有强制能力的反腐败机构;以及有效的反腐败制度设计。依然以香港为例,廉政公署是国家中心主义反腐败的有效例证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如果大家对廉政公署的历史有些了解的话,就会发现民众的推动在廉政公署早期打击腐败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廉政公署办理的港英总督葛柏(PeterGodber)贪污一案中,在葛柏出逃之后,香港社会掀起了一场激烈的反贪运动,给予了廉署办案和发挥打击腐败职能强有力的民意支持。在与廉署内部的工作人员谈到这一问题时,发现他们也非常认同这样的观点,即廉署对腐败的成功治理其实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双向治理的共同结果。无论是强调领导者的政治意志(反腐败的承诺和决心),抑或是独立且有强制能力的反腐败机构和制度设计,这些都依然是在强调国家在腐败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它们的共同特征是忽视了社会在其中应该发挥的作用。笔者认为,仅仅作为公共产品而存在的反腐败是远远不够的,腐败问题要想较为彻底地解决(完全解决几乎不可能),一定要发挥和利用社会的力量,迈向一种社会中心主义的腐败治理路径。这一路径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整个社会在道德风气上拥有抵制腐败行为的文化与观念;二是普通民众拥有参与反腐败的合理途径。关于第一点,大家可能会问,有谁不痛恨腐败行为呢?其实这一问题的答案还真的非常吊诡。在课堂上,当笔者向学生发问:“你们痛恨腐败现象吗?”学生们无一例外的表示非常痛恨。但是当我换另外一个问题:“假设你是一家医院的院长,你的父母突然生病了,你会动用自己的权力使用最好的医疗资源给父母治病吗,即便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学生们的回答就变得非常犹豫了。这其实就是中国目前腐败问题的一个重要症结,当面对抽象的腐败行为时,大家大抵都是持抵制和反对的态度,但是当面临具体的情境时,我们其实并没有一个对腐败“零容忍”的政治文化。关于第二点,对于腐败问题的跨国比较研究已经证明,充分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才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有效手段。有序、合法、专业化、制度化的公众参与,可以大大提高腐败现象被揭发和惩处的可能性。我们现在过于迷恋各种反腐败的微妙制度设计和高超的现代技术手段,却忘记了腐败的本质就是权力的滥用,反腐败研究的就是对权力的约束,而参与是约束权力的最有效手段。所谓在反腐败中重新找回公众参与,其核心就是要加强公众直接制约公共权

  力的既有制度和渠道,同时要设计和提供新的制度和途径供公众发挥社会监督的能力。在这一思路的指引下,结合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是值得考虑的:一是加强廉政教育,营造腐败低度容忍的公共文化。很多人认为这个没用,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物质主义文化已经在社会上占据上风,教育根本不会起作用。但是笔者认为事实并不是这样,并不是教育不起作用,而且我们传统的那套说教式的唱高调的教育不起作用,情境化的、案例式的教育一定可以深入人心,对于物质的追求并不代表对腐败的容忍,香港就是最好的例证。但是教育的作用不是那么明显,而且也不是短时间内可以直接见效的,但是廉政教育必须要长期坚持做,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继续坚持对以往公民检举和控告权利的保护,这主要要通过加强和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来实现,我国目前有一定的举报人保护制度,纪检监察机构甚至还尝试出台过“举报人奖励制度”,但事实是对举报人保护的力度和措施远远不够,腐败与普通的犯罪不同,其往往都是通过内部人揭露的方式来发现的,香港廉政公署在办理第一个大案的时候就建立了“证人保护小组”,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污点证人制度,也没有专门保护举报人的组织和措施。三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财政监督职能,从法理上来说,政府的公共财政都必须在作为立法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来使用,而人大作为公众意志和利益的代表,应当监督和审批政府的预算行为,但是很遗憾,目前中国人大在这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实际作用。四是要保留和维护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包括互联网和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笔者可以很负责任地说,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全球腐败问题的研究成果中,无论是量化统计还是案例研究,大家所找到的对于降低腐败程度最有效的外部因素依然是媒体的自由程度。当然,自由不意味着无序和失范,在反腐败的过程中,媒体应当为公众发出声音,为维护公众的利益而制造舆论,而不是作为恶意诽谤和散布谣言的工具,这是公众直接发挥参与对公共权力制约的关键渠道。总之,反腐败不仅仅是国家的事儿,只有当整个社会都抵制腐败,并且有能力抵制腐败的时候,腐败问题的解决才有希望。

  

篇十四: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历程与经验

  一、通报2010年反腐倡廉情况

  腐败的新特点1、“三多”凸现腐败新特点(1)落马高官多

  (2)受贿案多,案值大(3)窝案、串案多2、“集体腐败”特别明显3、“带病提拔”凸现深层次缺陷4、“高智商”和“高科技”腐败5、权、钱、色“三位一体”6、案发后“丑态百出

  当前职务犯罪的十大特点:群体效应——办一案带出一片;长久腐败——有的人边腐边升;权钱交易——涉及工程犯罪多商业贿赂——潜规则大肆横行;渎职犯罪——不落腰包的腐败;以礼代贿——贿赂也讲究包装;贪官蜕变——与生活作风有关;金融腐败——出现三种新动向;会计犯罪——手段多为做假账;村官腐败——侵吞土地补偿款。

  廉政法规

  1、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3、党政领导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办法4、党政主官国企高管经济责任审计规定5、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6、对“裸官”加强管理暂行规定7、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意见8、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意见9、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10、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党政纪处分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修订:明确责任追究七种情形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

  二、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历程和经验(一)反腐倡廉是重大的政治任务。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三)腐败现象的危害性:一是政治上:加剧贫富差距,激化社会矛盾,破坏党群关系,影响局势稳定。二是文化上:造成思想混乱,腐蚀人们心灵,刺激道德滑坡,削弱精神意志。三是经济上:搞乱市场经济,造成国资流失,破坏生产发展,损害百姓利益。四是组织上:破坏民主集中,扭曲用人制度,涣散党内生活,毁掉一批干部。官场“新五风”

  一是官官相护的“圈子风”、二是部门工作中的“圈地风”(部门主义、本位主义)、三是政绩浮夸风(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四是迎来送往中的享乐风(公款吃喝玩-算错不算罪);五是信访接待中的“踢球风”(回避-搪塞-互相推诿,压下欺上)。“六个主义”学习上的实用主义,工作上的官僚主义、工作指导上的形式主义、行政行为上的集权主义、生活作风上的享乐主义、工作评价上的泡沫主义(虚假浮夸)。

  (三)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历程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第一个反腐败文件。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第一次设立党内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1927年4月,中共五大选举产生。第一次创立党内纪律检查制度。1927年6月,党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专列“监察委员会”一章。

  第一次提出建立廉洁政府的施政纲领。1937年8月25日,洛川会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纲领第四条规定:“实行地方自治,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1939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提出:“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实行以俸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需的物质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

  第一次在党内开展整风运动。1941年5月-1945年4月,中国共产党在全党范围开展整风运动。

  2、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新中国第一大案(1952年)刘青山、张子善

  1950年5月进行了整风运动在全党范围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

  由于党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执掌政权,担负着多方面全新的任务,党的队伍也面临新的考验。中央于1950年5月1日发出指示,要求在全党范围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1953年中央决定进行整党,重点解决党内思想不纯和组织不纯等方面的问题。经过整党,共有32.8万人离开党的组织,其中有23.8万混入党内的各种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被清除出党,有9万多不够党员条件的人自愿或被劝告退党。在整党期间,还积极慎重地发展新党员,到1953年6月底,全国共吸收新党员107万。1951年12月还在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一场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先后任过中共天津地委书记的刘青山、张子善虽然对革命有功,但因堕落为大贪污犯,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随着“三反”运动的深入,还在私营工商业者中开展了一场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

  毛泽东的反腐倡廉思想:第一,取缔一切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第二,共产党人应廉洁自律,而不应该有发洋财的观念。第三,共产党人应关心群众生活,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作风。第四,共产党人应勤俭节约,反对贪污浪费。第五,共产党应有一支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的干部队伍,而不应搞“任人唯亲”和宗派主义。第六,胜利后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3、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第一阶段:1978年-1989年6月第二阶段:1989年6月-2002年11月第三阶段:2002年至今第一阶段指导思想:必须围绕经济建设进行,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措施:第一,制定法律法规第二,建立健全反腐败机第三,开展反腐败斗争一、商品寻租阶段(1987年-1992年)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应,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省部级高官受贿的金额较小。按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受贿罪立案标准规定为2000元,这一数字在1997年重修《刑法》时提升至5000元。此时间段内,高官腐败集中在流通领域,具体包括受贿、偷税漏税、擅批或擅改国家统配物资、黑市交易牟利和挪用公款等。例如,1987年2月,安徽省委原秘书长洪清源因受贿2.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7年4月,江西省原省长倪献策因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在这一时期,高官腐败主要形式为:操控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行政审批权,占有大量体制内外的稀有资源,通过改变计划分配,使其流向利益关联方并从中牟利。随着腐败的大量出现,立法机关开始加强对贪污受贿等犯罪的处罚。1982年3月8日《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典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索贿罪、提高了受贿罪的法定刑,并对受贿罪共犯作了规定。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次以立法方式明确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标准、第一次规定单位受贿罪、第一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是贪污贿赂刑事制度的一次全面立法。(这一罪名在1988年首被确立,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二、资本寻租阶段(1993年-2002年)在这个阶段初始,第三代领导集体产生。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官员腐败已不光延续之前的“官倒”等行为,腐败从“商品流量领域”拓展到“资本存量领域”,即进入工业资产(如国有企业的出售、改制)、土地和房地产领域、大型的城市建设领域和金融领域。如陈良宇帮助商人张荣坤取得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06亿元;帮其弟陈良军获批和转让土地,非法获利人民币1.18亿

  为遏制官员的“图利”冲动,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随后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年6月15日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要求相关官员报告个人和亲属的财产状况。此外,2000年2月,中组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办法(试行》;随后的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等相继发布。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反腐制度建设的举措多限于党内监督,而建立法治渠道、

  加强司法机关作用的反腐建设尤显不足。这一思路延续至今,亦是将来改革的主要突破口。三、复合寻租阶段(2003年至今)在此阶段,权力寻租的方式多样,呈现复合特征,其中官位寻租成为主要、也是最恶劣的贪腐方式之一。这表明腐败已超越低层次的“吃拿卡要”的流程腐败,逐步发展出更为高级复杂的形态,可称为“超越委托权而出售代理权的腐败”。在一个错综复杂的卖官链条中,用新的权力去遏制已有的权力远非良策。而真要做到消除寻租,防止设租,关键在于还人民以选举权,并摆正政府在市场和社会中的位置。实际上,这一时期接二连三出现的“窝案”引发了对人事组织体系的拷问。

  2005年1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处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三份文件对此进行制约。其中,《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2006年9月,《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实施。2007年9月13日,旨在履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传达双重信息:其一,中国政府直面国内的腐败现象,并不以“家丑”而遮掩;其二,国际携手反腐大势已成,实质性合作日益频密。2009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以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加强党内监督。2010年5月7日,中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等。

  2010年7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重获修订,与2006年相比,新规还将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规定》全文共23条,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邓小平的反腐倡廉思想;第一,执政党的党风和廉政问题,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第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腐败。第三,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才能抵住腐败现象。第四,坚持不懈地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坚决制止和取缔严重危害社

  会风气的腐败现象。第五,反腐败是长期的、经常的斗争,不搞群众运动但必须依靠群众。第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第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要做全党的表率。第八,党要接受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要有专门机构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第九,从严治党,严肃纪律,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十,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腐败。1982年:“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要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政策,一手就是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986年:“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1989年:“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江泽民的反腐倡廉思想:

  第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二,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第三,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长期性,既要持久作战,又要不断取得阶段成果。第四,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出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第五,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第六,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第七,推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第八,坚持艰苦创业,反对享乐主义。第九,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以身作则,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第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第三阶段(2002年-)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5年1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处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新思路和新举措:从制度方面着眼: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权利和责任;将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并总结的监督办法和经验,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以党的法规形式,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从维护群众利益入手,重点抓好五项工作: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务公开;严肃查办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案件。惩治和预防并举: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规范行政,明确权责。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思想的新发展:第一,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第二,深刻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一刻也不能放松。第三,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和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错误行为。第四,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政风建设的工作重点,严肃查处这方面的突出问题。第五,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模范地实践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第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

  和预防腐败体系。第七,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主要标志。第八,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第九,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个主题,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牢牢把握反腐倡廉工作的主动权。第十,反腐倡廉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局面。

  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思想的新发展:第一,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第二,深刻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一刻也不能放松。第三,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和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错误行为。第四,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政风建设的工作重点,严肃查处这方面的突出问题。第五,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模范地实践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第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第七,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主要标志。第八,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第九,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个主题,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牢牢把握反腐倡廉工作的主动权。第十,反腐倡廉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局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遵循的重要经验。

  第一,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正确方向。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三,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开展。第四,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第五,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第六,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中外历史上反腐倡廉的基本模式。

  (一)重刑促廉模式:重刑促廉模式是一种以严法苛刑方式达到官吏奉公守法目的的反腐倡廉模式,这是近代社会之前封建统治者主要采用的一种反腐倡廉模式。(二)低薪清廉模式:低薪清廉模式是一种以低薪制度和良好的伦理准则规范政府官员行为,倡导清明廉正之风的理论和措施。

  (三)高薪养廉廉模式:高薪养廉指以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高薪制来保证其廉洁奉公行为的反腐倡廉制度和措施。(四)以法导廉模式:以法导廉模式是指运用法的手段,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以法制为主要手段的多层次监督机制的反腐倡廉的理论或措施,其理论依据是社会控制论和现代法治论。

  领导体制的格局: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坚持反腐败的基本格局一个中心的格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搞运动

  三项工作的格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基本涵盖了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主要内容

  五、几点启示

  建国以来,我们党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在领导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有力地领导了党风廉政建设,经历了从侧重遏制和惩治,到标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再到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艰辛历程,正在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一)确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总体思路(二)坚持依纪依法严格办案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我们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突破口,是惩治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衡量反腐败是否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以“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的坚强决心,把查办案件作为治标的关键下大力气来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信访工作,拓宽举报渠道,注重挖掘案源,排查案件线索,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

  (三)努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的十六大之后党中央适应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新特点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反腐倡廉建设必须遵循的方针和突出的重点。反腐倡廉重在建设,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地位。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正在扎实稳步推进。

  (五)反腐倡廉步入法制轨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颁布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坚持立、改、废的统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改革开放以来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1500多件政策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15件文件,先后颁布了一批重要党内法规。

  (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党章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方面也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思考:中国反腐大业长路漫漫,当下或可推进几项实质性的工作:——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使官员及其家庭曝露于“阳光”下;与此同时,解禁新闻报道,保护舆论自由,以充分调动公民社会的反腐能量;——加强检察院在监督官员方面相对于纪委的独立性,保障法院依法审判时相对于政法委的独立性,以落实反腐相关法律,促使反腐模式从党内主导转为司法主导;——在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之外,即应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阻断权力不受约束、不受制约的腐败之源。

  

篇十五: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

 建党九十年来反腐倡廉的发展历程、重要成果和基本经验

  内容提要:回顾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的历程,实践充分证明,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是十分清醒的,惩治腐败的态度是非常坚决的,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是完全正确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辉煌成就。认真总结建党90年来反腐倡廉的发展历程、重要成果与基本经验,对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在推进现代化建设中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关键词:发展历程;重要成果;基本经验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建党90年来,党在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同时,始终抓住党的建设这个“法宝”,毫不留情地对党内存在的腐败现象进行着坚决的斗争。认真总结建党90年来反腐倡廉的发展历程、重要成果与基本经验,对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在推进现代化建设中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建国后反腐倡廉的发展历程作为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庄严地宣告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除了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取根本利益外,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私利。党的一切活动和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党保持自身清正廉洁、反对腐败的必然性。建国后,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反腐倡廉的探索,为全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奠定了坚实基础。(一)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探索党在全国执政后,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腐败,针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形势和特点,不断加强党反腐倡廉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主革命时期,党在同国内外反动派浴血奋战的同时,始终对党内存在的腐败现象保持高度警惕,把保持廉洁、反对腐化放在党的建设和革命根据地建设的突出地位。1935年遵义会议尤其是延安整风之后,中国共产党的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了更加自觉的阶段。中国共产党和她领导的人民军队、根据地政府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清廉风气,与国民党政府官吏卖官鬻爵、贪赃枉法的腐败行为形成了强烈对比。党以廉洁为民的形象,赢得了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和爱戴,从而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打败了残暴的日本帝国主义,推翻了腐败的蒋家王朝,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从1949年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主要是通过开展一系列政治运动的方式开展反腐败斗争,在不断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也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1949年3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告诫全党:夺取全国胜利,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因此“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全会还作出了防止腐蚀和反对突出个人的六条规定:禁止给党的领导祝寿;不送礼;少敬酒;少拍掌;禁止用党的领导者的名字做地名、街名和企业的名字;不要把中国同志和马、恩、列、斯平列,禁止歌功颂德现象。毛泽东的这一告诫和全会作出的规定,为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后经受住历史环境变化的考验及时地敲响了警钟。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1950年,党中央针对少数领导干部中刚刚抬头的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决定全党全军开展整风,随即在1951年全国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1952年4月,新中国第一个反腐败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出台。在“三反”运动中,党中央要求对贪污数额巨大,手段恶劣,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严厉制裁。特别是对刘青山、张子善案件的严厉查处,体现了党中央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有效地遏制了当时党的干部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三反”运动结束后,1953年,又开展了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新三反”斗争。这一斗争也对清除各级领导机关中的不良作风产生了积极影响。1956年,党的八大前后,党在探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方针,如扩大国家民主生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执政党建设,警惕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的危险;健全党内外的监督体系和制度等等,取得了许多可贵的成果。从1961年开始,党在纠正“左”倾错误,克服国民经济遇到的困难的同时,又开展了一系列反对贪污浪费等腐败现象的运动。这些运动虽然受到当时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的影响,产生了某些消极后果,但对于以后更有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也积累了宝贵经验。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反腐倡廉关系到执政党兴衰成败和国家长治久安、反腐倡廉应走民主治腐的新路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为创建党的反腐倡廉理论体系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二)第二代领导集体的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面对改革开放条件下反腐败斗争表现出的新特点,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从实际出发,围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这两个历史性课题,科学地揭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什么必须反对腐败和怎样反对腐败的问题。邓小平强调指出,反腐败斗争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邓小平强调通过教育和法律两个手段解决廉政建设问题。1992年,他在视察南方时的谈话中强调:“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从腐败的危害看,它会搞垮一大批干部,使党和国家“改变面貌”;从腐败的现状看,“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不加以有效遏制,会毁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从对腐败的认识看,有些党员干部缺乏足够的重视,有的党组织没有把反腐败摆到应有的位置。为此,邓小平一再告诫全党对腐败要“提的更高一点,看得更深一点”。他针对一些人借口抓经济而忽视反腐败斗争的现象,尖锐地指出:“但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经常的斗争,“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依靠法制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形成了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理论,初步构建了中国共产党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理论框架,逐步建立起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相结合的反腐败制度体系。

  (三)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创新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198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同年8月,在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江泽民指出,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我们党很重视这个问题,也是有能力克服腐败现象的。此后,在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兴衰的整个20世纪90年代中,中共中央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下大力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1993年,中共中央作出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重大决策,并形成惯例: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门进行研究,并通过年初的中央纪委全会向全党作出部署,及时解决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993年,江泽民明确提出惩治腐败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他在党的十五大上指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在党的十六大上,江泽民再次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针对深化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和部署,带领全国人民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新路子。(四)新的中央领导集体的形成

  党的十六大以后,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探索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路径,创建中国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加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经过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反腐倡廉工作在继承中不断发展,在巩固中不断深化,在创新中不断提高。2005年1月,胡锦涛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党的十七大上,他再次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随着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预防腐败工作,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也相应建立。2005年1月,胡锦涛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继续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同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提出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概念,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强调:“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2008年1月,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他再次提出,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在这次会议上,他明确提出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强调“努力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2008年5月,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2010年,更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丰收年。中央修订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两部反腐倡廉基础性法规。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重要倡廉法规。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将反腐倡廉建设提升到党的建设的新高度,提出通过加强执政党的先进性建设来强化反腐倡廉工作等重大战略思想,构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方略,深刻阐述了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总体要求、工作重点。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由被动到主动、由自发到自觉的必然成果,标志着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已形成,标志着我们已逐步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二、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重要成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中央深刻分析了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新变化以及党内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阐明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在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思想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总结新实践进

  行理论创新,找到了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思想理论体系。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制定并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进一步形成全党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的局面,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方面工作正在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第二,坚持把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后,全国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普遍实行了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也进一步得到落实,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第三,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加强。按照中央的部署,中央纪委、监察部先后对56个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各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了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组建专门巡视机构和专职巡视队伍,各省(区、市)党委也建立了巡视机构,巡视工作范围逐步向县(区、市)一级延伸。第四,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群众反映突出的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基本得到遏制,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第五,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同时严肃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针对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专项治理。第六,积极推进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创新,法规制度建设取得突出成果。党的有关部门通过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定和办法,使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加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工作取得新成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逐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发展。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进展顺利,政府性基金和中央批准的行政性收费基本纳入了预算,中央部门、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实施了部门预算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力度逐步加大,公开内容和形式进一步规范,监督保障措施更加有力。第七,深刻阐述了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着力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关注群众切身感受,着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共中央在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中积累的丰富的经验,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规律认识的深化,为中国共产党在21世纪开创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局面作了充分的理论准备。

  三、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中国共产党在反腐倡廉的实践过程中,围绕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深入探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规律,形成了有关反腐败的一整套完整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基本战略、工作任务、工作步骤、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累了反腐败斗争的丰富经验。其主要内容有:第一,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不断推动反腐倡廉理论和实践的与时俱进。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新中国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告诉我们,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不断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状态,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丰富和发展党的反腐倡廉理论,创新工作思路,破解工作难题,不断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新的成效。第二,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全党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纪检监察部门努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政治、思想、作风、纪律上积极营造有利于发展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诚信环境、服务环境,提高为发展第一要务服务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提高保障群众利益的能力;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善于整合社会资源,借助各方力量,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提高组织协调能力。保证领导与群众、上级与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部门同心协力,形成全党抓反腐倡廉工作的局面。

  第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反腐倡廉寓于改革发展稳定之中。把反腐倡廉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实践证明,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摆正反腐败斗争的位置,正确处理反腐败斗争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关系,是保证反腐败斗争保持正确方向和取得显著成效的基本前提。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第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维护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这是十六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最重要的经验。群众利益的充分满足,有赖于对公众民意的充分尊重。秉持“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理念,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与构建“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目标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推动公共服务的精细化,保证公共利益的亲民化,把公权监督、行政问责、公众参与、民主评议,努力体现到同人民群众发生联系的各个环节和细节当中。北京市委党校教授罗忠敏说:“民主监督是反腐败的关键,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这既是反腐败的需要,也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方法。”

  第五,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反腐败的目的是增强党的拒腐防变的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既对极少数腐败分子严厉惩处,使他们在党内无藏身之地;同时,又着眼于教育和防范,针对新形势下党员干部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制定道德和行为规范,及时教育,防患于未然,在全党逐渐地筑起了拒腐防变的党纪国法防线和思想道德两道防线,对于反腐败斗争的胜利具有战略意义。

  第六,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反腐败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既要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又要有现实的紧迫感。我们党在工作目标上,坚持把长期性任务和阶段性目标紧密结合起来;在工作思路上,坚持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首先遏制住腐败蔓延的势头,进而逐步把腐败减少到最低限度;在工作方法上,在从宏观上作出战略规划的同时,还注意从群众反映强烈、干扰改革开放、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政策界限比较清楚和经过努力能够取得成果的问题入手,提出明确、具体的阶段性要求和目标,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力求抓一项成一项,积小胜为大胜。

  第七,坚持不断扩大社会廉政文化的内化力量,巩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中共十六大以来,针对党员干部在思想、组织、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共中央不失时机地进行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遵守贯彻落实党章教育、树

  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八荣八耻教育和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教育;十七大后,又在全党开展了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正确认识和处理奉献精神和利益原则、党的事业和个人价值、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促进领导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同时,明确公民道德规范和基本行为准则,面向全社会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进家庭、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这些举措,都有效传播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反腐倡廉打下了坚实基础。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建国60年来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经验,是中国共产党对反腐倡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懈探索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反腐倡廉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深入学习和正确把握这些来之不易的宝贵经验,并在新的起点的实践中不断加以丰富和发展,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推向深入。

  参考文献:【1】《新中国反腐倡廉60年之变化》,西泠印社出版社,2009年12月18日;【2】罗忠敏秦险峰《新中国60年反腐倡廉建设的历史经验》,2009年10月19日;【3】《论党风廉政60年历程:坚持反腐16字方针》,《半月谈》;2009年07月10日;【4】毕远佞《建国六十年来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人民网-理论频道,2009年10月23日;【5】齐少国何艳《廉政建设60年理论研讨:开放务实议反腐》,中国纪检监察报,2009年10月13日;【6】王伟光:《改革开放30年防腐倡廉理论的创新发展》,《中国监察》2009年第2期;

  

篇十六:党的历史中的反腐败斗争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历程与经验

  一、通报2010年反腐倡廉情况

  当前职务犯罪的十大特点:群体效应——办一案带出一片;长久腐败——有的人边腐边升;权钱交易——涉及工程犯罪多商业贿赂——潜规则大肆横行;渎职犯罪——不落腰包的腐败;以礼代贿——贿赂也讲究包装;贪官蜕变——与生活作风有关;金融腐败——出现三种新动向;会计犯罪——手段多为做假账;村官腐败——侵吞土地补偿款。

  腐败的新特点1、“三多”凸现腐败新特点

  (1)落马高官多(2)受贿案多,案值大(3)窝案、串案多

  2、“集体腐败”特别明显3、“带病提拔”凸现深层次缺陷4、“高智商”和“高科技”腐败5、权、钱、色“三位一体”6、案发后“丑态百出

  廉政法规1、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3、党政领导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办法4、党政主官国企高管经济责任审计规定5、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6、对“裸官”加强管理暂行规定7、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意见8、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意见9、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10、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党政纪处分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修订:明确责任追究七种情形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二、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历程和经验(一)反腐倡廉是重大的政治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三)腐败现象的危害性:一是政治上:加剧贫富差距,激化社会矛盾,破坏党群关系,影响局势稳定。二是文化上:造成思想混乱,腐蚀人们心灵,刺激道德滑坡,削弱精神意志。三是经济上:搞乱市场经济,造成国资流失,破坏生产发展,损害百姓利益。四是组织上:破坏民主集中,扭曲用人制度,涣散党内生活,毁掉一批干部。官场“新五风”一是官官相护的“圈子风”、二是部门工作中的“圈地风”(部门主义、本位主义)、三是政绩浮

  夸风(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四是迎来送往中的享乐风(公款吃喝玩-算错不算罪);五是信访接待中的“踢球风”(回避-搪塞-互相推诿,压下欺上)。

  “六个主义”学习上的实用主义,工作上的官僚主义、工作指导上的形式主义、行政行为上的集权主义、生活作风上的享乐主义、工作评价上的泡沫主义(虚假浮夸)。(三)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历程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第一个反腐败文件。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第一次设立党内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1927年4月,中共五大选举产生。第一次创立党内纪律检查制度。1927年6月,党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专列“监察委员会”一章。第一次提出建立廉洁政府的施政纲领。1937年8月25日,洛川会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纲领第四条规定:“实行地方自治,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1939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提出:“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实行以俸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需的物质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第一次在党内开展整风运动。1941年5月-1945年4月,中国共产党在全党范围开展整风运动。2、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新中国第一大案(1952年)刘青山、张子善1950年5月进行了整风运动在全党范围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由于党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执掌政权,担负着多方面全新的任务,党的队伍也面临新的考验。中央于1950年5月1日发出指示,要求在全党范围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1953年中央决定进行整党,重点解决党内思想不纯和组织不纯等方面的问题。经过整党,共有32.8万人离开党的组织,其中有23.8万混入党内的各种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被清除出党,有9万多不够党员条件的人自愿或被劝告退党。在整党期间,还积极慎重地发展新党员,到1953年6月底,全国共吸收新党员107万。1951年12月还在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一场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先后任过中共天津地委书记的刘青山、张子善虽然对革命有功,但因堕落为大贪污犯,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随着“三反”运动的深入,还在私营工商业者中开展了一场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毛泽东的反腐倡廉思想:第一,取缔一切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第二,共产党人应廉洁自律,而不应该有发洋财的观念。第三,共产党人应关心群众生活,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作风。第四,共产党人应勤俭节约,反对贪污浪费。第五,共产党应有一支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的干部队伍,而不应搞“任人唯亲”和宗派主义。第六,胜利后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3、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第一阶段:1978年-1989年6月第二阶段:1989年6月-2002年11月第三阶段:2002年至今第一阶段

  指导思想:必须围绕经济建设进行,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措施:第一,制定法律法规第二,建立健全反腐败机第三,开展反腐败斗争

  一、商品寻租阶段(1987年-1992年)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应,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省部级高官受贿的金额较小。按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受贿罪立案标准规定为2000元,这一数字在1997年重修《刑法》时提升至5000元。

  此时间段内,高官腐败集中在流通领域,具体包括受贿、偷税漏税、擅批或擅改国家统配物资、黑市交易牟利和挪用公款等。例如,1987年2月,安徽省委原秘书长洪清源因受贿2.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7年4月,江西省原省长倪献策因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在这一时期,高官腐败主要形式为:操控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行政审批权,占有大量体制内外的稀有资源,通过改变计划分配,使其流向利益关联方并从中牟利。

  随着腐败的大量出现,立法机关开始加强对贪污受贿等犯罪的处罚。1982年3月8日《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典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索贿罪、提高了受贿罪的法定刑,并对受贿罪共犯作了规定。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次以立法方式明确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标准、第一次规定单位受贿罪、第一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是贪污贿赂刑事制度的一次全面立法。(这一罪名在1988年首被确立,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二、资本寻租阶段(1993年-2002年)在这个阶段初始,第三代领导集体产生。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官员腐败已不光延续之前的“官倒”等行为,腐败从“商品流量领域”拓展到“资本存量领域”,即进入工业资产(如国有企业的出售、改制)、土地和房地产领域、大型的城市建设领域和金融领域。如陈良宇帮助商人张荣坤取得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06亿元;帮其弟陈良军获批和转让土地,非法获利人民币1.18亿为遏制官员的“图利”冲动,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随后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年6月15日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要求相关官员报告个人和亲属的财产状况。此外,2000年2月,中组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办法(试行)》;随后的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等相继发布。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反腐制度建设的举措多限于党内监督,而建立法治渠道、加强司法机关作用的反腐建设尤显不足。这一思路延续至今,亦是将来改革的主要突破口。三、复合寻租阶段(2003年至今)在此阶段,权力寻租的方式多样,呈现复合特征,其中官位寻租成为主要、也是最恶劣的贪腐方式之一。这表明腐败已超越低层次的“吃拿卡要”的流程腐败,逐步发展出更为高级复杂的形态,可称为“超越委托权而出售代理权的腐败”。在一个错综复杂的卖官链条中,用新的权力去遏制已有的权力远非良策。而真要做到消除寻租,防止设租,关键在于还人民以选举权,并摆正政府在市场和社会中的位置。实际上,这一时期接二连三出现的“窝案”引发了对人事组织体系的拷问。2005年1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处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三份文件对此进行制约。其中,《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2006年9月,《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实施。2007年9月13日,旨在履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传达双重信息:其一,中国政府直面国内的腐败现象,并不以“家丑”而遮掩;其二,国际携手反腐大势已成,实质性合作日益频密。2009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以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加强党内监督。2010年5月7日,中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等。2010年7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重获修订,与2006年相比,新规还将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规定》全文共23条,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邓小平的反腐倡廉思想;第一,执政党的党风和廉政问题,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第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腐败。第三,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才能抵住腐败现象。第四,坚持不懈地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坚决制止和取缔严重危害社会风气的腐败现象。第五,反腐败是长期的、经常的斗争,不搞群众运动但必须依靠群众。第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第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要做全党的表率。第八,党要接受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要有专门机构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第九,从严治党,严肃纪律,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十,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腐败。1982年:“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要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政策,一手就是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986年:“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1989年:“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江泽民的反腐倡廉思想:第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斗争。第二,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第三,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长期性,既要持久作战,又要不断取得阶段成果。第四,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出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第五,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

  问题。第六,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第七,推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第八,坚持艰苦创业,反对享乐主义。第九,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以身作则,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第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

  和惩治腐败的合力。第三阶段(2002年-)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5年1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处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新思路和新举措:从制度方面着眼: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规定了

  党代表的监督权利和责任;将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并总结的监督办法和经验,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以党的法规形式,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从维护群众利益入手,重点抓好五项工作: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务公开;严肃查办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案件。

  惩治和预防并举: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规范行政,明确权责。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思想的新发展:第一,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第二,深刻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一刻也不能放松。第三,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和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错误行为。第四,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政风建设的工作重点,严肃查处这方面的突出问题。第五,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模范地实践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第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第七,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主要标志。第八,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第九,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个主题,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牢牢把握反腐倡廉工作的主动权。第十,反腐倡廉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局面。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思想的新发展:第一,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

  第二,深刻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一刻也不能放松。

  第三,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和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错误行为。

  第四,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政风建设的工作重点,严肃查处这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五,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模范地实践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

  第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第七,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主要标志。

  第八,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第九,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个主题,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牢牢把握反腐倡廉工作的主动权。第十,反腐倡廉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局面。

  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遵循的重要经验。

  第一,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正确方向。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三,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开展。

  第四,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第五,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第六,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中外历史上反腐倡廉的基本模式。

  (一)重刑促廉模式:重刑促廉模式是一种以严法苛刑方式达到官吏奉公守法目的的反腐倡廉模式,这是近代社会之前封建统治者主要采用的一种反腐倡廉模式。

  (二)低薪清廉模式:低薪清廉模式是一种以低薪制度和良好的伦理准则规范政府官员行为,倡导清明廉正之风的理论和措施。

  (三)高薪养廉廉模式:高薪养廉指以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高薪制来保证其廉洁奉公行为的反腐倡廉制度和措施。

  (四)以法导廉模式:以法导廉模式是指运用法的手段,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以法制为主要手段的多层次监督机制的反腐倡廉的理论或措施,其理论依据是社会控制论和现代法治论。

  领导体制的格局: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

  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坚持反腐败的基本格局

  一个中心的格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搞运动

  三项工作的格局: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基本涵盖了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主要内容

  五、几点启示建国以来,我们党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在领导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有力地领导了党风廉政建设,经历了从侧重遏制和惩治,到标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再到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艰辛历程,正在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

  (一)确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总体思路(二)坚持依纪依法严格办案

  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我们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突破口,是惩治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衡量反腐败是否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以“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的坚强决心,把查办案件作为治标的关键下大力气来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信访工作,拓宽举报渠道,注重挖掘案源,排查案件线索,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

  (三)努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的十六大之后党中央适应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新特点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反腐倡廉建设必须遵循的方针和突出的重点。反腐倡廉重在建设,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地位。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正在扎实稳步推进。(五)反腐倡廉步入法制轨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颁布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坚持立、改、废的统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改革开放以来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1500多件政策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15件文件,先后颁布了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党章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方面也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思考:中国反腐大业长路漫漫,当下或可推进几项实质性的工作:

  ——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使官员及其家庭曝露于“阳光”下;与此同时,解禁新闻报道,保护舆论自由,以充分调动公民社会的反腐能量;

  ——加强检察院在监督官员方面相对于纪委的独立性,保障法院依法审判时相对于政法委的独立性,以落实反腐相关法律,促使反腐模式从党内主导转为司法主导;

  ——在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之外,即应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阻断权力不受约束、不受制约的腐败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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