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8篇

时间:2022-11-07 12:25:08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8篇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普法现状及对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以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明确提出我国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8篇,供大家参考。

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8篇

篇一: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普法现状及对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以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明确提出我国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坚持四项原则、完成七大任务,要求各级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开展法制宣传资料、法制信息、法制文艺和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宣传教育覆盖范围;提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服务性;继续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怎样才能把国家“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推进我区法律进乡村活动,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呢?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们开展了二十多年的普法宣传,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但距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相差很远,与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要求相差更远。封建迷信思想、宗族观念、邪教组织和邪教势力在部分农村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风气。基层干部不依法办事,侵犯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还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乡邻之间争夺承包地、宅基地以及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补偿纠纷还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这些矛盾和问题的不断发生,充分说明了我们在农村普法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还有很多需要我们努力才能做好的地方.为此,我们对当前农村普法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以期解决我们在农村普法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当前农村普法的现状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当前农村普法教育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缺少组织管理松散,普法对象集中难.由于农村组织化程度低,村落分散,导致普法教育工作面加大,人员难以集中,同时由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多数农民都忙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根本不愿花费更多的时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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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他们自己认为用处不大或没有用处的法律法规,再加上外出务工的人员日益增多,普法对象更是难以集中。

  2、文化素质相对偏低,收到理想效果难。据调查统计:在农村,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人群占了农业总人口的51.5%;初中文化程度的人群占了农业总人口的41。5%;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群只占农业总人口的7%。因而,多数农民群众对抽象、枯燥的法律条款难以理解,听不懂,学不会、记不住,难以收到理想的普法效果。

  3、方法不多形式单调,提高学法兴趣难。我们在农村的普法活动,大多数时候都是采取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由于受各种条件限制,往往造成农民只知道法律名称而不知道法律内容。至于发放的宣传资料,虽然内容都比较详细,但多数群众难以看懂,而且枯燥烦味,根本提不起农民群众的学法兴趣。

  4、经费待遇难以保障,普法工作开展难。由于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少村组没有集体收入,再加上上级很少有普法经费投入农村,导致农村普法经费匮乏、人员待遇没有保障,造成普法工作没人干、所需宣传资料及教材、设施等严重缺乏的局面,使农村普法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二、今后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几点思考根据“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我们要做好新时期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只有紧扣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要求,始终坚持把助推、护航新农村建设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农村工作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进行。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落实普法经费,保障人员待遇,解决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开展难。据调查,自“一五"普法开始以来,各级人民政府都已逐步将普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这极大地促进了普法工作的开展.但时间已经过去了20年,普法的成本有了很大提高,还有不少地方的普法经费预算仍然停留在“一五”普法时的人均0.1-0。3元的标准,同时在人口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并不根据人口的增加而相应增加普法经费,这使得本就缺乏资金支持的农村普法活动更如雪上加霜。农村普法骨干的待遇没有保障,普法必须的宣传资料及教材、设施等严重缺乏,从根本上制约了农村普法工作的开展。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人均普法经费标准,落实普法经费预算,使得农村普法必须的宣传资料及教材、设施、普法人员待遇等得到保障。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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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着力培育农村普法骨干,进一步建立健全区、镇、村、组四级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加强对农村普法人员的选拔使用,努力提高农村普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把他们培养成热心法制宣传、熟悉业务、作风扎实、甘于奉献的普法骨干,从而使农村普法工作做到有人干.

  2、创新普法方式,增强趣味实效,解决提高农村群众学法兴趣难.我们要在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同时注意增强宣传活动的趣味性和实效性,这样才能切实提高农村广大群众的学法兴趣。我们可以利用村务公开栏开办普法宣传园地,将其中一定的版面常年用来宣传法律知识,充分利用村民们都比较关注村务公开信息的特点,使广大村民在浏览村务公开信息的同时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普法作用。同时,还可以送法进村、送法上门,针对部分农民群众渴望学到实用法律知识,特别是发生纠纷、遇到需要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时候,多数农民群众都非常需要法律的帮助,我们要及时利用农民群众的这一实际需求,迅速组织有关部门送法下乡,送通俗易懂、农村实用的普法资料到农民手中.组织法律工作者建立法律宣传咨询点,解答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从而使更多的农民群众学到有用的法律知识。我们还可以以案讲法,把一些案例,特别是发生在身边的案例,组织农村干部、村民学习,通过一个案例,使广大农民群众弄懂弄通部分法律内容。总之,我们要利用一切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提高农村群众学法的兴趣和学法的积极性。

  3、改进普法内容,力求通俗易懂,解决农村普法收到理想效果难.我们要改进农村普法的内容,变单调枯燥、抽象泛味的法律条文说教为农民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文艺、小品演出等形式,加大对涉及农民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与解决农村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密结合,通过编演通俗易懂、广大农民群众都能接受领会的法制文艺节目、小品、电影、电视剧等及展出形象生动的法制宣传图片和漫画等活动,切实解决我们在农村普法中收到理想效果难的问题。

  4、适应农村特点,拓宽宣传渠道,解决农村普法教育对象集中难。在农村,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因而,我们的普法工作要避开农忙时节,做到生产、普法两不误。要充分利用农村集贸市场农民群众赶集集中的有利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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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做好农民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做好广泛宣传的同时,我们还要针对不同的普法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充分发挥农村普法骨干、普法宣讲员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农村老党员、老干部在群众中的威望,组织他们学好法律,并通过这些老党员、老干部在广大农村地区普及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利用农村学校学生集中,有固定学习场所和教师这个得天独厚的条件,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把广大农村中小学生培养成“小小普法员",让他们放学回家后向家长普法,通过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一所小学覆盖一个村的普法教育活动,既抓住了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又发挥了学校在农村普法中的辐射作用,从而有效解决农村普法教育对象集中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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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做好农村法制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基础性和战略性的意义。

  1.农村法制建设现状

  1.1农民法律意识低大部分农民,甚至有部分农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不强,以为只要自己没有杀人放火就不会触犯法律,根本不懂得法律不仅调整刑事犯罪关系,还涵盖了农民的生活、生产、政治等方方面面。如农民建房,以为自己建房在自己的责任田里,谁也管不着,其实里面就涉及到土地管理、村发展规划、邻里关系等多个法律法规,看似正常却与法不符,合理不合法。

  1.2农民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少权利意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但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农村选举在很多地方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拉票贿选,根本没有认识到参政、议政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在村务管理过程中,采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一点集体荣誉感和大局意识;有的甚至怂恿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行,以村组织的名义谋取私利,损害集体和其他公民合法利益;有的农民群众认为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以“拉关系走后门”的思想亲近权力执行者。根本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权力对权利的侵犯,破坏法律规范,滋生腐败。

  1.3政府有关农村、农民的立法滞后从我国法律分布分析,大多数法律都表现为城市而立法,而有关农村、农民的法律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相关规定,仅涉及农业生产大方面的问题,而对具体的农业生产规定却很少,基本上和农民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系。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中,也采用自上而下的形式,更多的取决于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农民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的声音和利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所制定的法律与农民实际生活在某种程度上相脱离,从而使国家法律、法规难在农村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1.4执法不严影响法律的权威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在逐步完善,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公的现象。如:有的公安派出所查处一个娱乐场所,要先派人查清有无特殊背景,怕引祸上身。同时有些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权代法,以言压法,有时法律规定的,还要发文件,形成法律不如文件,上级文件不如下级文件的现象。再加上诉讼过程的繁琐、复杂、花费高昂、司法腐败、人治干忧、某些执法人员办事不公等现象,致使农民耗费巨大的成本和代价打官司,但最后自己的权利仍未得到维护和落实。从而导致农民丧失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也贬低了国家法律在群众中的威性,造成法律在农村难以贯彻执行,严重影响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2.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原因

  2.1农村教育、卫生事业、社会保障落后农村地区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大大落后于城市,缺乏社会保障。全国农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0%,而在校大学生中农民子女只占30%,并且农民子女上大学后,极少回农村工作,致使农村人才资源十分匮乏。再加上外出劳动人口增多,在农村大部分是老年人和小孩子,更谈不上法制教育。在医疗卫生方面,农村医院的数量、医疗设备,医生人数,技术水平都无法与城市相提并论,技术高明的医务技术人员都往城市里跑。据统计,目前农村每千人才有一个卫生点,城市每250人左右就有一名医务人员和一张床位。在社会保障方面,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因种田效益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在城市、国家工作人员各项社会保障齐全,就业者都可享有基本的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即使是一般居民,只要收入低于平均水平还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在农村,无依无靠的“五保户”的低保却是难以维持生计。

  2.2执法部门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在农村,有的执法人员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为地方势力或家族利益所左右,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现象常有发生。有的甚至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无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恶人坏事不闻不问,使广大农民产生权大于法的错觉,认为学法无用。有些人还故意歪曲事实,挑动不明真相的农民群众对抗政府,甚至暴力抗法,使法律在农村难以得到真正实施。

  2.3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律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的贫乏苍白,很多乡村没有文化活动中心,没有相应文化设施,农民群众没有地方学文化、学法律。而相对盛行的赌博、打牌、迷信成风,不健康书刊、色情录像等,却成为农村中青年人的主要消遣方式。这种低品味的文化需求,严重地损害了社会风气,毒害了青少年的心灵,有的青少年无事而滋事,以至轻微违法甚至走上犯罪之途,造成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同时,恶者横行,弱者受欺的治安状况使善良的农民缺乏安全感。

  2.4封建传统思想影响严重有的较偏远农村仍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发展阶段,没有形成严格的社会分工和社会保障机制。封建思想还严重影响着农民的意识,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淡薄,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鉴于地缘因素的影响,人情在农村发挥较大作用,每遇纠纷和冲突,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遵循“以和为贵”的古老风俗,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就算是农民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是忍受,或者采取以牙还牙的手段进行报复。部分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事务时,依然习惯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

  3.加快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

  农村的法治建设制约着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快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步伐,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农村真正形成一种法治理念与氛围,建立起稳定、公正、和谐的农村法制环境。

  3.1加快农村立法建设我国有80%的人口在农村,没有中国农村的法制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就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立法工作进展迅速,但是关于农业和农村方面的立法却很少,有关农村的立法更多的侧重于管理法,即对农村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化。所以,从中央到地方要结合农村、农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涉及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社会稳定、征地和被征地、土地承包与流转、合伙经营、村发展规划、医疗、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心搞建设、谋发展。同时,立法工作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需要,使农民感觉到自己就是主人、占据法律主动地位,自觉的守法、学法、用法。3.2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转变观念通过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让广大农民群众真正的体会到法律是公正的、公平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转变人们对法律歪曲的认识和不健康的看法。广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要为“三农”发展提供法律援助,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案子,不管多大都要加大追查力度,一查到底;对经济困难的群众要免收诉讼费,免费提供司法援助;对来办理各种手续的农民要优先办理,及时办理,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减少执法活动的主观随意性,增强透明度,为广大农民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3.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法治氛围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推进依法治理的基础,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针对农村建房、征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农田水利、山林权属、合伙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抓住农民最感兴趣的问题,围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宣传,咨询和服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培训教育工作,调动农村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基层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并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特别在“五五”普法期间,要不断丰富普法宣传教育的内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进村入户广泛宣传法律知识,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普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4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还权于民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基础,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是促进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全面实施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坚持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政务、财务公开,使农民直接了解村务情况,参与村务管理。村干部要以村民的呼声作为工作的第一信号,把农民群众满意作为农村工作的目标,发挥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村务公开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防止因村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变“秋冬算帐”为“事前监督”,变“官管民”为“民管官”,真正的把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交给农民群众,提高农民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农民对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有更深刻的了解,让农民意识到法律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知道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以法律作为后盾,使民主和法治精神在农民的心中扎根。

  3.5多措并举,加大对农村信息供应量发展农村经济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最根本的方法,但经济发展是长久之计,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办到,当前提高农民法律意识,较快的方法就是要根据广大群众的意愿,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学习栏、村民自治机构、民间文艺团体和学校等方式加大对农民信息供应量,满足农民对市场、文化、法律知识及农业产业结构等方面的需求,解决广大农村经济结构方面的信息闭塞问题,推动农村经济

  的发展,活跃农民的思维,开拓农民的眼界,让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在浓厚的社会法制氛围中。

  [摘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定不移地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乡村建设道路。当前,我国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农民法治观念较为淡薄,农村基层法治人才薄弱等。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营造法治乡村建设的良好法律氛围;加强机构建设,夯实法治乡村建设的组织基础。

  [关键词]乡村振兴;法治;基层治理

  [中图分类号]F320.3[文献标识码]A

  2021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开局之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要坚持法治为本,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2021年6月11日司法部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召开了全国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会议,司法部部长、全国普法办主任傅政华在会上进一步强调了建设法治乡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如何保障法治乡村建设健康、文明、有序地向前发展,加快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1我国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为了解乡村法治建设的现状,我们于2021年10月在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马坡镇五个行政村进行了问卷调查,所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等分布基本合理,得到的各项调查数据应能反映出当地农民、农村的法治状况。经过数据分析,我们认为当前乡村法治建设面临如下问题。

  1.1农民法治观念较为淡薄

  受传统农耕文明的影响,广大农村地区是一个熟人好办事的社会,“讲人情、讲关系”的思想普遍存在。这种状况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农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很少主动接受法律教育,很多农民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即使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不法分子的非法侵害时,也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正当途径来保护自己,以至于一点鸡毛蒜皮的小纠纷到最后却演变成大案件、一般民事纠纷演变为严重刑事犯罪。其根源在于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法律知识的贫乏,甚至在有些人的思想观念中还存在着“不杀人放火就不会犯法和惹官司”的错误认知。在问卷调查中,仅有19%的人选择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反映出新时代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已开始萌芽,但大部门农民法律观念淡薄,“權本位”思想严重,使人们每当遇到矛盾时,不是主动去寻求用法律方式解决问题,而更多的仍是选择权力的帮助。

  1.2农村基层法治人才薄弱

  当前,农村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存在着整体水平不高、干部队伍老龄化严重、缺乏年轻干部、工作人员积极性和能力素质不足、乡镇中的公检法司和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

  很多地方乡镇司法所都只是二人所,且工作人员老化、后继乏人,工作力量明显不足。村民理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务工作站等村级组织都缺乏专职法律人员,工作人员大多是由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农村志愿者兼任,因缺乏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提供的法律服务良莠不齐,质量无法保证。由于城乡差别的存在,使众多的高校法律、法学专业毕业生在选择就业时不愿加入到农村基层法治队伍中来,从而导致基层法律人才普遍缺乏,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法治工作队伍青黄不接的现象,进一步拉低了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当前,虽然引进了一些具有法律知识的“大学生村官”、“驻村第一书记”,缓解了一部分基层法律人才缺乏的问题,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基层法治队伍力量薄弱的问题还很严重,尚需出台更加完善的制度来解决。

  2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主要措施

  建设法治乡村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大政方针已经明确,接下来就是要真刀实枪地行动起来,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把乡村振兴战略的宏伟蓝图一步一步地变成现实。

  2.1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营造法治乡村建设的良好法律氛围

  作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保障性工作,当前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突破原有的方法和模式,创新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为法治乡村建设植入浓厚的法治文化基因。

  2.1.1深入开展乡村普法工作。在普法方面,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存在着“上层普法多、基层普法少”、“面向干部普法多、面向群众普法少”、“一般性普法多、专业性普法少”、“造势型普法多、深入式普法少”等问题。助力乡村振兴,需深入开展乡村普法工作,真正走进田间地头,把法律交给农民,让法治滋润农民的心田。同时,要不断创新乡村普法工作的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好街区、集市等人员聚集场所建立法治文化阵地,创新性地开展农民法律知识有奖竞猜活动等一系列为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普法宣传活动,让农民群众了解何为法律、法有何用、法如何用、何为权利、何为义务、何为违法、何为犯罪、如何起诉等法律法学知识,逐渐让农民群众树立信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理念,切实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确保农村普法宣传工作真正做到全覆盖、无盲区。广泛开展法律宣传进乡村活动,努力提高法治在乡村地区的社会感召力和影响力。

  2.1.2认真办好农村“法治带头人”培训班。在全面普法的基础上,重点要办好农村“法治带头人”培训班,将乡镇驻村干部、村支“两委”成员、复员退伍军人、科技能手、致富带头人、乡镇企业家、乡贤能人、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等作为重点培训对象,培训一批“法治带头人”,组建农村“法治宣传员”队伍,依托各村法治中心、法治阵地、法治广场、法治学校、法治课堂等开展广泛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安排“法治带头人”以歌曲、戏剧、相声、小品等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宣传法律,寓教于乐,在潜移默化中增强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观念。

  2.2加强机构建设,夯实法治乡村建设的组织基础

  依法振兴乡村,根本靠落实,没有落实,再好的目标,再好的蓝图,也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而落实,关键靠人才,靠组织保障。所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加强机构建设,提供坚实的人力基础和组织保障,造就一批懂农业、爱农村、知农民的基层法治工作队伍。

  2.2.1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提升乡村建设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乡镇法治网络平台,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向基层法治机构倾斜的力度。充分整合基层法治资源,将县、乡(镇)以及村三级法治工作队伍整合协同起来,切实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按照工作重心和工作力量下移的要求,重点加强农村基层一线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科学合理配置法治工作人员,保证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领域法治工作的需要。建立由当地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机制,将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纳入政府购买清单,由财政负责保障实施,健全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驻点个案补贴及服务补助等制度,激励广大乡村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2.2.2培育农村基层组织,为乡村治理提供组织保障。农村基层组织主要有农村党组织、团支部、村民委员会、妇女代表会、民兵连以及经济合作组织等组成,涵盖了党在农村的全部工作,可以作为政府、自治组织与农民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发挥他们在农村社会矛盾与冲突发生中的“减压阀”与“缓冲器”的作用,为法律法规在农村地区的实施起到主体作用。同时,拓宽村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积极搭建村民参与社会治理平台。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领域和方式,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工作的独特作用,探索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有效机制,吸引更多的党政干部、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回馈故里、造福桑梓,共同参与到乡村治理的过程当中来。

  [参考文献]

  [1]代水平,高宇.乡村振兴法.立法:功能定位、模式选择与实现路径[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

  [2]陈家刚.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N].学习时报,2021-10-22.

  摘要:农村法治建设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难点。然而现阶段农村法治建设存在某些问题,同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建设还有很大的差距。分析了农村法治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应该从提高农村经济水平,建立健全农村法律体制,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方面来提高农村法治建设。

  关键词: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提高

  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与民生发展一直以来是国家发展的重点,农村建设便作为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法治建设决定了农村的发展环境,制约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法治建设成为了农村政治、经济发展的保障条件,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现状与问题

  (一)农民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随着国家普法宣传的进行,农民文化素质有了显著提高,农民的法治思想逐渐增强,但是总的来说,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仍然需要提高,主要表现在:①农民缺乏权利意识。许多农民在面临权利遭到侵害时,只有少数农民愿意使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要么不主动使用法律武器,要么是因为顾及一些其他因素而不愿去主张。近些年来,在社会上出现许多农民工讨薪事件,许多民工使用非常极端的方法讨要薪资,但是成功率非常的低,造成此类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农民的法治观念淡薄,缺乏权利意识。②部分农民的法治意识仍然淡薄,用法意愿不高。在他们看来,法律比不上权力、关系好用,“讲人情、讲关系”的思想普遍存在,“遇事找人”成为习惯。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高,导致法治观念很难在农村盛行,农民就很难用法治的观念来规范和要求自身的行为。

  (二)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新型农业的快速发展等许多新变化的发生,我国关于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出现了较多空白,主要表现在:①在部分涉农领域立法上出现空白,当前需要的一些法律条款还没有制定出来,导致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无法可依。②现存法律当中,有些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由于出台时间较长,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三)经济因素制约

  法治作为上层建筑,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相应的法治发展水平。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村温饱问题尚未解决,更无法谈法治。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农村经济虽然发展较慢,但是解决了温饱问题,在现阶段,精准扶贫、新农村建设,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许多农村居民走出乡村,到城市发展,农村的发展程度相对于城市还有很大的差距。现在的农村仍然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我国现在依然是城乡二元制结构,农村经济与城市发展相差较大。经济上的巨大差异致使法治资源上的分配不均,法治资源更加偏向于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除了现有的资源,还包括对将来法治资源的吸引力。农村的现有法治资源无法满足当前农村的发展,并且农村的现状也很难吸引到相关的法学人才,很多从农村走出去的高素质法学人才在就业时更加倾向于发展机遇较好的大城市,农村地区难以做到人才回流,未来的法治资源仍然稀缺,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当中。

  二、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村法治建设打好物质基础

  由于当前农村经济基础较差,发展农村法治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没有保障的。这就要求大力发展农村經济建设,提高农村生产力,拓宽农民提高收入的渠道,加快促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完善农村市场经济。在这个进程中,农民慢慢把自己作为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农民的权利意识就会慢慢提高,在市场竞争中就会学会使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农

  民才会慢慢变得富裕,农村经济才能得到不断发展,才能更加迈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农村法治建设打下物质基础。

  (二)坚持科学立法,建立健全农村法治体系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本前提,健全的农村法治体系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前提。国家在立法要改变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要重视农民利益的保护,加快涉农领域的立法进程。立法要切合农村实际,要认真调研农村实际情况,对原有的农村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及时修改和调整不符合当前农村实际的法律法规。各地农村要依据法律法规,将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制定出符合本地特色的村规民约,保证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形成多层次立法体系。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

  邓小平曾指出:“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农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同时也是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经过长期多方面多角度的普法,农村居民的法律素养在不断提高,但是与我们所要求的还有很大差距。所以,我们还需要通过多种方法加大法治宣传的力度。农村的法治教育要做好专门抓与综合抓,一般教育和重点突破的关系

  (1)要突出重点内容。要重点宣传农村土地流转、房屋拆迁等有关的法律知识;大力宣传同农村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重点宣传劳工权益、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大力宣传消费之权益保护知识;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2)要创新普法手段。要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在宣传法律知识的重要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平台等现代媒体,传播法律知识;要充分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4日,向广大农村居民宣传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易国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路径探析[J].特区经济,2021(5):162-164.

  [2]梁宝宏.新农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困境与对策研究[D].曲阜:曲阜师范大学,2021.

  [3]钟薛.农村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21(3):105106.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篇三: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__年是实施六五普法工作的

  行政执法机关负担起执法相对人普及执法法律知识职责,应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本部门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大普法”、“大教育”、“大宣传”的法制宣传教育新理念和新机制。二是要树立全新的法制宣传动静联动理念。现代法律理念要求法律以权利为本位,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实现社会法治化。普法不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更主要的是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的培养。尤其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法制宣传教育不仅要宣传静态意义上的法制,还要宣传动态意义上的法治,要通过各种法律知识、法制信息与观念的传播,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更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行为,最终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树立法治精神,实现法治社会。三是要树立“围绕农村经济发展抓普法,抓好普法促农村经济发展”的宣传理念。从大的方面讲,农村普法宣传是依法治国的前题和基础,是法律实施的途径和手段。从小的方面讲,是推动农民群众懂法、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有效办法。因此,开展农村普法宣传,不仅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更有助于农民群众法律素质的提高和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不能仅局限于“守法”、“不犯法”,要从确立法律素质和法制理念出发,从一般的“守法”、“不犯法”向“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与管理、监督和社会事务”高度转变,整体推进,互相促进。

  (二)农村法制宣传的内容要坚持实用性,针对“兴奋点”,以增强法制宣传的吸引力。针对农村、农民结构的层次性和法制宣传需

  

  求的多样性,在制定法制宣传计划时,既“求同”也“存异”,既安排《宪法》、《民法》、《婚姻法》、《治安处罚法》等共性内容,又要因人、因岗、因需而异,如安排《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个性内容,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时刻把脉不同层次农民需求的“兴奋点”,教育引导农民自觉依法守法致富闯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农民驾驭市场经济的本领和能力,让农民亲身感受到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懂法的必要性,以此来激发农民的学法热情、用法原动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逐步由“要我学”的被动状态转变为“我要学”的主动状态,使法制宣传教育真正进村入户,深入人心。

  (三)农村法制宣传的方式要坚持实效性,把握“着力点”,以增强法制宣传的渗透力。针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对象的层次性多、分散性大、流动性强等特点,一些传统的“我讲你听”、“你说我记”的老办法已经难以奏效,需要我们从过去的“一支笔、一本书、一支队”老套路上走出来,在总结借鉴原有成功经验基础上解放思想,拓展思路,创新载体,把法律条文通过一些行之有效的宣传途径,变成通俗易懂、形象幽默、朗朗上口等群众喜闻乐见形式传播到千家万户。首先要将农村原有的法制宣传媒体、法制学校阵地向面上扩展,点上渗透,使其有效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应有作用。其次要充分运用广播、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介,发挥其“触角”长,“射

  

  程”远,传递快,覆盖面广,形象直观,入耳入脑的优势,使农民走在路上能听到、坐在家中能看到、以耳濡目染的形式,把法律送到农民心坎上。再次开展行之有效的法制宣传主题活动。通过开展“法律咨询”、“以案说法”、“法律知识竞赛”、“现身说法”和小品、相声等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农村法制文化活动,发挥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点滴渗透的作用。同时根据不同层次的宣传教育对象需求,改变过去枯燥的“灌输式”、“填鸭式”宣传教育的方式,创办农村“普法超市”、法制夜校,由农民根椐自己需求,进行“菜单式”、“订单式”法律知识

  宣传教育。利用农民群众的身边人、身边事、身边案来“现身说法”、“以案说法”,使农民感到法律是看得见、摸得着、学得到、用得上的好东西,真正有效地激发他们学法用法的浓厚兴趣。(四)农村法制宣传的组织要坚持灵活性,选择“结合点”,以提高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针对农民生产、生活特点,根椐农民实际需求,统筹兼顾、见缝插针,因“类”制宜实施教育。对在家务农的农民,可利用下雨天或农闲冬休时间组织机动教育;对就近经商、务工的农民可选用早晚或节假日,避开经营、务工时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外出经商、务工的农民可采取邮寄法制宣传资料进行函授式教育;对农民中的党团员可结合党校、团校培训及平时活动开展阵地式教育;对农村年老体弱、没有文化的农民可上门走访开展谈心式教育。春节期间,利用农村走亲访友之机开展庭院法制故事会、法制报告会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还可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农民工外出务工前法制培训,

  

  发给普法合格者证书。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职工,特别是私营企业的职工,劳动、工商、普法依法治理等部门结合诚信守法经营教育开展应知应会法律知识教育,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补课。

  (五)农村法制宣传的模式要突出可行性,挖掘“创新点”,把法制宣传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从农村法制宣传实际出发,创新法制宣传载体,积极探索新时期农村法制宣有效途径,创建农村“普法示范村、学法中心户、法律明白人”普法新模式,推动“六五”普法健康有序向纵深发展。

  一是创建农村普法示范村。区法宣办制定下发创建普法示范村工作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对创建普法示范村的标准、措施和考核办法提出具体要求,纳入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各行政村分别成立由支部书记为组长、主任为副组长的普法示范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区、镇、村三级组织网络,建立健全普法宣传“五有”阵地,即各村有一所法制学校、一个法制宣传栏、配备一套法律图书、建立一支法制宣传队伍和一套完整制度和档案,“研究工作先学法、作出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言论行动符合法”逐步成为村干部和普法骨干的自觉行动。

  二是培育学法用法中心户。以自然村庄划块为区,毗邻居住的农户为依托,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培育学法中心户。确定中心户数不受户数和人口多少限制,因地制宜,每区少则3-5户,多则10-20户。中心户要求“五有”:即有较好的家庭活动场所、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有一套法律宣传资料、有一定的社会矛盾调解经

  

  验。户主主要由一些农村老党员、离退休回乡老干部、老教师、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或爱好者等组成,他们既是懂法守法先行者,也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者。主要职责是:利用农村空闲、下雨时间组织邻居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二是利用调处民事纠纷等机会就事说法,宣传治安处罚法;三是利用红白喜事聚会等平台,宣传农村易风易俗等政策法规。

  三是培养法律明白人。以开展“送法律进农村”活动为契机,依托、区、镇党校和村农民法制学校等阵地,对村支书、村主任和村调解员、村民代表、农村民营企业主等进行轮训。抽调司法系统律师、法律工作者组成普法讲师团,利用农闲、“三下乡”时间进村入户,现场解答农民群众的法律难题,面对面受教育。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实现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意识明显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对经教育培养,符合“法律明白人”条件的颁发聘书,调整充实到基层法律宣传队、人民调解和法律顾问等工作一线,同时研究制定适合本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明白人”工程长效机制。

  (六)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评估要突出可操作性,完善“归宿点”,建立农村法制宣传长效机制。农村普法20多年来,年年有检查,有的地方还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办法,对推进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有力的推动作用。但对于一个农民是多数、普法是重点的特殊群体,要用制度去规范人们的行为,用长效机制保障普法良性运作,迫切需要政府制定出台《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制宣传教育法》,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起到有章可循,走上法制轨道。在保障机制方面,要增加镇一级的办事力量,改变农村普法有人抓无人管、指导不力的现状。要在村一级健全法制宣传员队伍,聘请一些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担任普法宣传员,使这项工作在基层真正有人抓。要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基金,保障活动正常开展。在监督机制方面,区、镇人大要定期组织人民代表视察农村普法工作,通过提议案、质询、评议、视察等形式,加强对农村普法的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制定农村普法考核的具体标准,采取科学的考核方法,定期进行定性定量测试,严格奖惩,确保农村普法教育扎实

  、有效的深入开展,不走过场。(编辑:露露)

  

  

  

篇四: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普法宣传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作者:周菲菲来源:《青年时代》2020年第26期

  摘要: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科学合理地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对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工作以及保护农民群众自身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现在普法进程中依旧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农村普法现状不容乐观。只有及时研究制定有效解决措施,方可根治此类问题,提升农村普法成效,推动国内农村法治化建设进程。本文将立足于实际情况,对农村普法宣传中的相关问题和解决措施予以深度分析和阐述,希望能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农村;普法宣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引言

  普法宣传教育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我国多项事业发展居世界前列,在世界经济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于此背景,不仅要及时加强国内外沟通交流,拓展省、市、县等地区经济发展路径,还要跟进新农村建设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助力农村经济增长,创设文明乡村、法治乡村。在农村地区开展全面的普法宣传,可以让广大农民群众正确了解法律、认识法律,以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农村地区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与价值

  依法治国不可一蹴而就,它是一项系统化、全面性的工程,自1986年始,第一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出台,到现在已有数十个年头。对社会民众进行系统化法律宣传教育至关重要,旨在让更多民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从而促进依法治国发展进程。全国农村人口近6亿,规模相当庞大,但是各类主客观因素交织,很多问题仍未被透彻处理。中国是人口大国,农业人口占有较大比例,农民不懂法、不会用法的情况屡见不鲜,难以有效维权,农村基层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

  (一)强化全民法治素养

  通过数次调查和分析可知,在以往20年间,我国处在城镇化发展时期,城镇人口开始大幅度增长,并且达成了飞跃式发展。基于此前提,农村人口数量仍存有很大比例,总的来说,农民群众用法能力如何、司法知识掌握程度如何,将会直接影响国家依法治国成效,所以在农村地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尤为重要。当前,各地区农民群众在法治知识掌握和法律应用意识层面相对薄弱,和国家依法治国的目标差距还是很大,亟待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深入分析与研

  究。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农村地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可以有条不紊地落实,之后在此基础上综合性强化农民群众法治素养。

  (二)助力社会和谐发展

  现有农业经济机构在持续优化,农村城镇化发展可谓突飞猛进,农村各项事业改革工作步入攻坚时期,人民利益得到了良好维护,但仍有一些问题存在。再加上农民本体维权意识薄弱、维权能力匮乏,极易产生更多纠纷和矛盾,对社会正常有序发展造成消极影响。

  (三)推动农村大繁荣

  普法宣传教育做好了,才算是打牢基础,才能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全面了解和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当前时代若干农村政策规定,不断提升自我维权意识和强化维权能力的同时,大幅度强化农民群众的整体政治修养。农民群众掌握法律知识、学会使用法律后,才能在实际生活中深化这些知识,从而维护本体合法权益,侧面上还会促进社会发展文明水平的提升。

  三、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现状

  (一)农民群众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众多,农村地区便成了国家普法宣传的主阵地。当前,农业人口多、农村经济单一、农民思想守旧,这些因素让农村地区普法宣传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国内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和孤寡老人数量不断增加,并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比较滞后,教育资源不如城市充足,民众文化水平不高,接受知识的能力也很弱。还有就是农村地区民众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加之村規民约由来已久,法律就居于次席。

  现在国内诸多专家和学者均针对国内农村地区法治建设情况和普法情况展开剖析,为社会法治化发展献计献策、添砖加瓦,以《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文化现状》和《对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文化建设的探析》等相关文献最具代表性。

  (二)普法手段

  农村地区普法宣传工作开展期间,普法宣传海报和围墙警示语等随处可见,普法工作覆盖面较广。但从实际角度加以分析可看出,这些普法宣传模式只是向公众诠释字面含义,很少有人知道如何适用与如何维权。很多普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都是走过场,对农村普法宣传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也没有考虑农民切身利益,未能针对常见型法律问题展开大力普法宣传和教育,最终造成普法工作系统性缺失,普法难见成效。

  四、当前农村地区普法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差异

  农村地区人口相对分散,现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就业岗位普遍增多,很多原来在农村居住的年轻人选择离开乡村前往城市谋生,以求获取更好的生活。农村地区就产生了大批留守儿童和孤寡老人,这些人都属于农村弱势群体。

  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每况愈下,理解能力和认知能力也远不及年轻人,很多老年人因为上了年纪无心关注法律问题。小孩子心智尚未成熟,在法律问题的理解上也很不足。农村地区普法宣传教育对象定性为农村民众,农村民众之间存在巨大的文化差异和年龄差异,他们的工作岗位和社会地位不同,每个人对普法宣传内容的理解迥异,农民个体法律需求也各不相同。

  普法宣传过程中没有做出科学合理的对象归类和目标划分,以一刀切的手段来办事,农村地区普法宣传工作无法获取实质性的进展。

  (二)普法难持续

  现在社会普法宣传工作主要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方面是法律从业人员,这类人群会不定期进入农村地区,为村民讲解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帮助农民群众处理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但是周期不长,仅能给农民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或是提出一些法律建议,难以长期跟踪和调查某一案件,并且普法周期不固定,普法宣传的持续性就难以长久维系;另一方面是法学专业学生,这类人员以法律志愿者的身份在农村地区进行普法宣传,但学生只在寒暑假之余才能深入农村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普法时间范围有限,导致农村普法宣传短效性特点明显,未能达成可持续性普法,农民群众的法律理念和法律思维以及用法行为都是老样子,这种普法确实帮不上“大忙”。

  

篇五: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法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保障,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設,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农村;农村治理;法治建设

  引言

  在农村地区,接收新事物缓慢,法治意识薄弱,甚至是缺乏法律常识,没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治理的能力,那么对于新农村法治建设来说更是难上加难。

  农村是我们党执政大厦的地基,因此,要坚持乡村振兴、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

  一、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空心化,居民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向往城市的生活,特别是经济落后的西部农村,为了过更好的生活,外出打工,接受新鲜事物,很多农村形成空心化。多数外出务工农民无力、无心法律知识学习,对农村法治建设漠不关心,留守村民多为老人、妇女,文化水平低,有的甚至是文盲,接受能力低,加之农村学校法制教育匮乏,使农村居

  民法律意识淡薄形成恶性循环。村民对自身享有的权力不了解,对法律法规认知不清楚,很多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健全的、完善的、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农村形同虚设,无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正当的权益。

  (二)缺乏法律信任,法治运用能力弱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农村法治的主体是村民,但我国很多地区在长期以来的人治思想影响下,村民遇到问题后第一解决方式是找村干部或家族影响力较大的村民,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人治先于法治。同

  时,由于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素养水平不足,违规执法、机械执法、随意执法、暴力执法屡见不鲜,人为设置司法障碍,在土地房屋征用拆迁、耕地占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的权威性不能通过行政执法、司法执法得以有效体现,群众法律认可度低,缺乏法律信任感,在选择法律途径时心存戒心,作为法治的主体,缺乏法治行为主动性,无法发挥法治的关键性作用。

  (三)农村法制不健全,移风易俗阻碍法治进程

  近几年,中国涉农问题立法的数量不断增加,立法质量也有了很大提高,但目前中国关于三农的法律仍然存在大量的盲区,有些条文的可操作性也不是很强。还有很多农村风俗习惯引导着村民的行为,在出现的时候往往不会想到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权,而是依靠宗族、风俗习惯。甚至在处理纠纷时,就有村民直接搬出移风易俗,无视法律的存在,甚至有时会引起村民的集体上访,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二、对农村法治出现问题地分析

  (一)农村经济发展疲软,法律需求少

  经济发展水平低是导致农民法治意识落后的最根本的原因。一方面由于经济水平的不发达,村民不愿意接受新事物,不愿意去学习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自给自足的封闭式生活方式使村民对法律需求少,有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还停留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最朴素的观念上,人情重于律法。

  (二)法治宣传不到位,获取渠道单一

  首先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不到位,通常只是简单地分发法治宣传手册、挂横幅、喊口号等形式,宣传走过场、流于形式,没有进行深入的讲解,内化于心。其次现农村居住居民多为留守的老弱

  病残幼,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很多村民不会仍然使用网络、手机,获取法治知识渠道多为看电视,而看法制栏目的少之又少,渠道单一,信息有限。再次农村法制教育欠缺,中小学未设置专门的法制教育课,已开设的道德与法治也更多偏向道德,真正的法治教育很少。

  (三)基层执法监督缺乏,约束力不强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农村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治监督体系,但延伸到乡镇、村级,农村信息技术发展落后,基层监督制约执法人员少,一个基层司法所一人身兼数职,一个农村派出所管

  辖几个乡镇,法律服务、援助向基层延伸不够,政务公开、村民自治等形势大于内容。老百姓本着“民不与官斗”的封建思想,漠视律法,对贿赂选举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视而不见,形成政治冷漠现象。同时农民作为被管理者,在监督和举报后,害怕被报复,使得监督成本增高,对贿赂选举等行为置之不理,无法起到全民监督作用。

  三、对于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农村法治运行机制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健全农村法治运行机制。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让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

  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让行政相对人法无禁止即可为。推行行政程序法制化,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村民主体地位,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动的村民自治机制。推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必须树立良好基层政府形象,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二)发展农村市场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法治的发展程度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要以乡村振兴为目标,大力发展农村产业,深入推进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扩大法治需求,提升农村法治建设内动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乡村旅游、休闲康养、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实现严格结构升级和转型,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就业、家庭增收、生活富裕,实现农村经济繁荣,缩小城乡差距,建设推动农业功能向法治拓展,大力提升农村法治化水平。

  (三)建成全民守法法治文化

  坚持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加大全民学法普法力度,推进建成全民守法的法治文化。首先要抓住关键少数,着

  力加强基层专门法治队伍建设,教育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升基层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正确引领农村法治建设,让农村居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其次要加大村民学法普法力度,创新普法工作方式,加强新媒体新技术的深度运用,增加普法栏目的宣传,推进法律援助进村、法律顾问进村,让典型案例依法公开处理成为全民法治教育课,以案释法。最后要强化学校普法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让法治文化进入千家万户。

  农村法治建设体现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尤其是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的重要时期,我们要脚踏实地抓好农村法治建设,健全农村法治运行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坚持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提升农村法治化水平,形成全民守法的法治文化,为建成法治乡村共同努力。

  

  

篇六: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五"普法中做好农村普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现状

  (一)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普法部门开展的“法律五进”活动,其中“法进农村”工作的支撑点和辐射面就是广大农民群众。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不少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政治、经济等各个层面的矛盾日益增多,广大农民迫切需要熟悉有关民事、经济等各种法律法规,这为普法宣传提供了良好的需求氛围。如涉农自诉案件逐年增加。有关资料表明,以农民为权利主体的自诉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40-50%左右,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占整个行政诉讼案件的20%左右。过去在农村普遍存在的“骂街”、群斗群殴事件大大减少,一些小矛盾、小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较好的化解,上访案件通过说服教育和行政、法律等手段得到了较好的解决。这些现象充分表明,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法律素质提高了。

  (二)农村普法教育呈现出新特点。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偏低在客观上制约了农村普法效率的提高。另外,现在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很多农村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老幼妇孺在家留守的现象,因此人员难以集中,普法时间难以安排。在家的农民群众不仅接受法制教育的能力低,而且很难做到学以致用,而外出务工的人员又急需得到法律帮助。

  (三)农村普法工作存在的不足。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等偏远地区,农民居住分散、消息闭塞,经济较为落后,给普法宣传带来了一定困难,普法宣传活动难以取得明显效果。同时,一些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实用教育”,只想普及与农民履行义务有关的法律条文,而对于群众参与村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却很少宣传。并且宣传手段滞后,教育针对性不强,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此外,农民在宅基地、土地纠纷、民事赔偿、签定务工合

  同等方面需要得到法律支持,然而涉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这些都是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所必须注意的问题。

  农村普法教育存在的困难和促进农村普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农村普法工作存在诸多困难,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是封建传统观念的负面影响。农村在推进民主法制实践中,遇到了旧势力的阻碍和所谓“民主、民意”的干扰。如在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少数村民凭借宗教势力,恶意贿选和找借口干扰选举的现象,充分说明了普法教育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其次,处于普法教育工作一线的同志普遍感到,现今的农村普法工作难做,“领导不重视,活动难开展,说了没人听,听了没人信,信了没有做,做了不情愿”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农村的基层领导借口经济工作,对普法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为普法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再次,普法工作队伍力量不强,装备差的问题比较突出,不能满足普法宣传的需要。另外,执法不公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

  要做好新时期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我认为:

  (一)农村普法应以贴近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为出发点。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与市场经济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决农民群众“有理赢不了官司”的问题;加强与劳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与消费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农民朋友了解鉴别产品质量、投诉,打击制假、售假的法律法规,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和途径。

  

  

篇七: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现状与问题我县农村经过五个五年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农民遇到矛盾纠纷更多地选择找司法部门依法调解权益受侵害时也学会了依法维权

  如何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思考

  杨国伟

  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可以为党分忧,下可以为民解难,任重而道远。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经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县农民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变,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增强。在农村,有事找法律、出事靠法律已渐成习惯。但是,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普法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农民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与全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存在着较大的距离。而破解农村普法难的问题,是“六五”普法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通过调研,在进一步掌握我县农村普法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客观分析我县农村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深化我县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对策。

  一、我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现状与问题我县农村经过五个五年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农民遇到矛盾纠纷更多地选择找司法部门依法调解,权益受侵害时也学会了依法维权。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的意识明显增强,“四民主两公开”在农村普遍推开,“民主法治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民主政治建设日臻完善,依法治村得到进一步的规范与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县农村普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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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农村普法教育认识上存在偏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我县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但农民中也普遍出现了只注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而忽视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的情况。因此很多地方存在着会难开的现象,村里要开什么会,首先得补偿误工费,在这种情形下更别提集中起来开展普法教育了。另外由于社会上存在着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使法律的权威性在农民心目中大打折扣,动摇了学法用法的信心。种种原因造成农民对普法抱着被动、冷漠的态度,存在着回避、应付的情况。在调研中我们发现部分农村基层干部也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偏差。有些乡镇、村干部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认为对农民普了法,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会给自己的工作和管理带来更多的困难。还有的认为经济、计生这些工作是硬指标,普法则是个软任务,费时又费力还不见经济效益,普法工作的分量就大大减轻了。(二)农村普法队伍单一,普法力量不足。农村面广点多,而司法行政工作繁杂又琐碎,特别是在基层,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基层普法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疲于应付。目前农村的普法工作主要还是依靠司法所和村、社区等有关单位的配合来做,但从我县农村整体情况来看,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普法力量薄弱、队伍建设青黄不接、普法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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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农村普法工作缺乏新的途径与方法。农村普法的方法比较单一,新的办法不多,大多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有时候通过挂横幅、贴标语进行宣传,往往造成农民只知法律名称而不知其内容。至于分发的宣传资料,虽然内容详细,但很多农民未必能看得懂。(四)农民文化素质偏低,接受法律知识能力差。我县农村人口居住分散,有知识、有文化的青壮年大都从事非农工作,或在当地企业工作,或外出打工,剩下一些老弱病残和农村妇女留在家中。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接受能力也较差。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外来务工人员越来越多,他们中大多学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人员流动性的加大,造成普法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增加,普法的触角需要进一步延伸。二、强化我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思考“六五”普法规划第一次把农民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历来是普法工作中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因此,要强化我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首先必须正确定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和重点。(一)明确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功能。农村普法工作为什么做?围绕什么来做?它的功能和工作目标应该如何定位?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四个围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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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新时期党在农村的中心工作是“三农”问题,如何发展经济,如何让农民增收,如何建设小康社会,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就要紧密围绕这个中心,服务于农村,服务于农民,为党和政府的农村工作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因此普法工作要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让普法教育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为建设新农村添翼。

  三要围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对照“民主法治村(社区)”考核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四民主两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推进依法治村,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夯实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

  四要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农村部分地区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因此普法工作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根据自身职能及不同时期社会治安的需求,协助开展“严打”斗争和专项整治。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重点,依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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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农村各种利益,正确处理农村各种矛盾纠纷,为农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打造“平安永修”保驾护航。

  (二)突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农村的普法重点对象有哪些?在农村重点应该普什么法?具体来说就是要突出“两个重点”:一要突出重点对象。首先着重抓好镇、街道干部、农村两委班子成员和治保调解主任的学法用法。俗话说“打铁先得自身硬”,农村基层干部法律素质怎么样,直接影响到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程,影响到普法的效果和作用。通过普法,切实增强基层干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其次要扩大教育面,加大对农村党员、村民小组长、妇女主任、村民代表的普法力度,这批农村骨干的学法热情必然会带动和影响到农民学法活动的深入开展。二要突出重点内容。重点组织学习宣传与农村工作、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物权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做到反复宣传,加深群众记忆,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只有贴近农村实际,适应农民需求,农民需要什么法律就重点宣传什么法律,农村的普法工作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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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农村普法教育的困境一普法思想观念淡薄改革开放后由于国家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让整个农村的人员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城市化的发展城市需要大量劳动力而农民工就成为了城市化的主要建设力量随着大量男士青壮年转入进了城市让农村基本上只剩下文化度不高的老人妇女儿童由于他们的知识水平问题所以很难接受新的事物这让整个农村的法制化建设的推进就有了很大的障碍

  摘要

  普法作为一种教育,它的内容包括法律基本知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政策与方针以及民主意识。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且必须长久坚持进行的目标。法律,古老而又庄严的存在,它旨在于保持社会基本的秩序。在旧时代的中国,社会秩序充斥着道德与习俗这两种风尚。由于人民一直被压迫在封建传统思想之下,所以其权利观念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并且法律观念的深入也遭到了极大的阻挠。尽管当代中国正在进行法制会社会的发展,但不可否认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如在农村,其法制化还有着诸多问题,村民法律意识的强弱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要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化的进程,关键在于要解决关于农村的普法工作。

  关键词:农村;普法教育;对策

  引言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二十字中,“治理有效”是基础,因为只有把这个做扎实了,才能让整的乡村能够顺利快速的进行经济发展,让整个系统化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要实现“治理有效”的目标,就必须有严格的秩序能够提供法制保障,同时这就需要整个农村的普法教育水平必须提高,由单一的形式转化成多元化的教育,让人们更深刻地认识和把握农村普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转型以及普法教育的实施案例,对整个农村普法教育转型提出意见看法,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发展。因此,加强新农村建设时期的农村普法教育研究,使农村普法教育更具科学性,具有较大的实践指导意义。

  一、我国农村普法教育发展的现状

  自从我国开始提倡进行依法治国开始,对于农村的法制发展先后颁布了20多部法制文献,各个省,市对于其所在的农村也制定了大量地方相关行政法规制度。但整体农村的法制普及度相对于城市还是偏低,农村人民对于法律的相关条文知道较少,观念落后,村政府对于法制宣传度不够,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整体农民法律思想层面的建设,这种落后与中国的社会现状、统的普法方式分不开。“普法跛脚”现象依然存在,人口占比50.32%的农村地区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没有赶上甚至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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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问题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农村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从而影响家法治化建设的高度。总之,农村法治建设存在诸多的困境。

  因此,农村普法具有必要性。首先,从普法对象来看,农民法律素养缺失。从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农民一直被作为非重点普法对象,直到五五普法才将农民作为普法重点对象。且,在农村地区,由于其先天性缺陷,就会使得农民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以及法律信仰方面有所缺失,这就会使得普法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其次,从普法信息来看,城乡之间传播活动中“知沟”效应明显。一是表现在农民阶层与社会的其他阶层的信息不对称。农村处在城市的边缘地带,其经济上的相对贫困、技术的相对落后使得其在接受信息上处于劣势。二是表现在媒介渠道的接触不对称。农村地区的媒介主要以电视媒体为主,媒介硬性资源困乏。三是信息来源的差距性。农村地区的信息来源略为被动,受当地教育资源、村里长者自身等资源的约束,获取信息量较少。最后,从普法效果来看,普法呈现地域性差异。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的差距化与不平衡。农村地区由于其条件的落后性以及受教育水平的偏差性,使得普法工作停留在乡镇一级,甚至是县一级。以自己所在农村来看,农村村民对于法律的意识还是很低,法制化建设对比于城市明显不足,法律并未真正的融入整个农村的生活日常,农村居民相对于城市居民还是我国法制居民中的“贫困居民”。

  二、农村普法教育的困境

  (一)普法思想观念淡薄改革开放后,由于国家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让整个农村的人员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城市化的发展,城市需要大量劳动力,而农民工就成为了城市化的主要建设力量,随着大量男士青壮年转入进了城市,让农村基本上只剩下文化度不高的老人,妇女,儿童,由于他们的知识水平问题,所以很难接受新的事物,这让整个农村的法制化建设的推进就有了很大的障碍。[1]他们法治意识薄弱,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往往不会采取通过正确的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认为法律手段麻烦,费用高,对自己的名声也不好,所以在处理问题时往往还采用着让村里老者进行裁决或者私下解决。由于农村各个方面发展缓慢,很多农村依然有很深的中国封建主义思想残留,让农民和农村的普法者对于国家的普法教育都存在着不同层面的见解。很多农村的民众认为有权走遍天下,法是人制定的,而且是专门给老百姓定的。所以在出了事情后,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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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关系,私下解决是他们想到的第一个方法,从心里也不愿意学习法律,认为那不如自己的关系网,这是被普法者的思想。从普法者角度,很多基层干部的普法者认为这只是国家的一种形式,认识不到这背后的重要性,怎么努力也改变不了那些农民根深蒂固的思想,他们解决问题不依靠法,这也不利于普法工作的开展。

  再加上我国农村,一直以来,农民们普遍都是勤劳、淳朴的,安逸平淡的生活里法律的作用并不明显,这使得他们对法律不了解,对立法不关心,导致法律游离农民日常生活之外的现象非常普遍,当然也导致了他们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而法律意识缺乏就更可能会导致无视法律,造成违法。律知识的缺乏,也会导致农民的法律实践能力不足,在遇到问题时往往采用非法律的手段,尤其是在碰到比自己位高权重更有钱的人时,选择沉默任人摆布,让自己的权力受到侵害,或者有些铤而走险走极端。认可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在具体工作生活中充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当前农村百姓和基层干部对法律的认识还比较肤浅。大多数农民认为法律离自己比较远,在他们的内心深处一直认为权力大于法律,所以在出现问题时想到我认识意识不到,很多时候认为权力比法律重要,在工作常常会出现作为、不作为等现象,不利于农村法治建设的推进。[2]

  (二)农村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要进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就是有法可依,完善和健全的法律体系也是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很多发达国家在农村的法制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不错的进展,而在我国,农村还停滞不前,法制体系不完善,正在阻碍着农村的法治化道路,当前农村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现象。涉及“三农”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在宪法里已经明确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完善了整个乡村的法律体系,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忙于进行发展经济,进行产业结构的升级,让很多新的产业出现了法律的空白,没有跟得上经济的发展速度,这些法律没有具体的措施,某些方面还比较模糊,当在遇到纠纷时,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即便有些纠纷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是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与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关系。农村的立法严重滞后,亟需加强农村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此外,思想的发展必须有完整的制度和强有力的技术做铺垫,不然没有这些基础的牢固,那思想方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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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出现重大失误,没有实事求是,现代社会法治实现的基本途径就是要靠司法完善。但农村一直以来由于特定的历史和现实因素,使得司法制度的设计与农村现实状况不协调,从而难以应用到农村广泛的实践中,而且农民们普遍对司法知识了解甚少,也使得农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不高等问题十分突出。[3]这也最直接导致了农村纠纷的解决机制不尽合理,更是阻碍了农村普法教育的进程。

  例如,虽然已经制定了很多农业生产和农村民事方面的法制秩序和规定,但制定的速度已经不能够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较小,很多关于三农问题的法律条文已经解决不了很多出现的新问题。在随着改革开发经济的飞速发展,不仅农村与城市在经济方面的差距拉大,在思想文化法制体系方面也发生了很大的差距。[4]城乡在享受社会权力方面的不平等,不符合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很多专家学者提出的关于三农问题的法律政策,根本不符合农村的发展实际,可实施性非常不好。

  (三)农村普法成效不足在城市中,普法机关对于普法的力度非常强,效果也很好,很多地方的地方法规建设不断完善,法制素养提高很快。但在农村,法制建设还非常滞后,首先是没有明确普法的相关政策。国家没有对普法有更多的细节法规的支持,只是进行口号的宣传,在农村方面更是少之又少,所以体现在普法过程中就是不管是执行者还是农民都是“积极”应付。第二,没有任何的考核体制,只是宣传完了就完了,不能及时听取农村普法的工作汇报,对于在普法工作中出现问题的领导干部不能及时纠正,给普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基层普法机构的模糊性与普法工作人员法治素养的缺失导致普法效果不好。一是乡镇一级的普法机构分工不明确。较少设置专门的有关宣传法治政策、信息等的普法部门,一个部门往往兼顾两个或三个职能。普法机构的模糊性会给老百姓形成一种误导信息,遇事没有专门的反映渠道。二是从乡镇一级到村落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缺失。其一,普法工作人员的非法律化。基层普法工作者并不是法律人员出身,仅仅以社会上共同遵守的社会道德规范、行为习俗等来进行调节,但是,这种调节的主观性较强,法律规制相对较弱。其二,普法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基层普法的普法对象文化水平偏低,当农民去乡镇政府咨询相关问题时,会出现不予理会、敷衍等现象。三是普法宣传媒介的老式化。[5]也即传播渠道的单一化,只限于发放宣传手册或是设立普法宣传栏,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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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很少自觉学习法律常识。而且有些地区的普法只是流于形式,农民并没有真正的入脑入心,普法的实效性不强,许多村民并不知道村大队有普法宣传栏,更不用说去了解内容了。即使有普法宣传栏,宣传效果也很小,甚至没有效果。村落还是保留长期以来形成的以村规民约为标本的治理模式,法治模式基本上还没有触及到村落治理。

  国家的普法教育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农村人们虽然在整体的法律素养和法律认知等方面有了不错了提升,但很多农村的普法人员和村民只是在形式上做做文章,所以整个农村的法制建设很难跟的上城市的进步,也很难跟上国家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如现阶段农村开展普法工作一般都是无专职普法队伍、无专门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使得普法教育难以实质性开展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些都直接影响农村普法教育的质量。从而也导致了日常生活中农民们普遍缺乏对法律的认知和信仰,法治信念难以确立。[6]所以提高农村普法教育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着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助于农民法治信念的养成,对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村民自治的缺陷村民自治市我国未来保证村民权力所设立的一项基层民主制度,是为了能让我国农民群众能够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力,直接管理自己的生活,是国家希望可以通过这些权力让人民当家作主。但在自治过程中却常常暴露出农村民主选举的虚假化、农村民主决策的形式化及农村民主管理工作难以得到落实等诸多问题,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而一直以来民主与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法治是实现民主的最好方式,而民主也是法治的重要内涵。正因如此,农村基层民主的缺陷也成为制约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7]此外,村委会成员是广泛来自于农民群体中,他们也存在农民自身的诸多缺陷,所以在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并不能起到很好的带头引领作用。而且,现实中经常存在一些村委会成员管理工作不作为、经济活动中以权谋私、村务管理上的程序违规违法行为的问题,这直接破坏了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尤其在一些农村,很多村官不是由公务员考试晋升来的,而是由很多年长有威望的人来担任,由于他们教育水平不高,思想保守,当村里出现问题时,都请他们出来进行调解,并不是通过法律或者警察,但由于自身文化素质水平的限制,不能很有秩序公平的处理事情,很多时候都是让大家各退一步,而不是找问题的导火线,没有发现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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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质,往往治标不治本,因为没有真正的让双方达到利益的公正处理。在进行宣传的时候,很多只是为了完成上面布置下来的任务,对普法的力度并没有达到要求,进行应付处理,思想认知不高,认为在农村普法没有什么作用,尤其在整体的经济建设上,对他们的政绩没有任何作用。所以在执行中只是在村的宣传板报上贴一些标语或者拉一些横幅,但这只是形式,如果不能落户到每一家就没有任何意义,也对整体村民的法制素养的提升没有任何帮助。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村官都不认真,底下也不会好好学习。

  三、农村普法教育的对策研究

  (一)普法最好的方式就是用法法律意识不会自发产生,必须有灌输。针对当前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仅仅要发放普法宣传手册、书籍,而且还要通过信息化手段,比如互联网、多媒体、微信等搭建普法宣传平台,定期还要请专业的法律人员深入到群众家里,和百姓进行沟、讲解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用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案例让他们了解法律的权威,比如宅基地问题、土地承包问题如何用法律途径去解决,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使农民从内心深处对法律产生信仰,增强法律意识。对于很多农村居民对整个政府的行政和司法不信任的问题,就需要提高整个司法机关的人员素质还有在处理司法问题的过程中要有耐心,最重要的就是在执法过程中要公正,不能暴力执法,给村民留下一个不好的影响,要让整个司法机关处理问题的时候不让村民畏惧。但对于那些妨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执法的行为必须进行严格的处理,绝不放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要让村民看到执法机关公平友善的一面,也要让他们看到对于违法行为绝不姑息的态度,这样他们在碰到不能解决的问题时才能想到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做普法的目的其实是能够让村民用法,这才是最终目的。但其实在遇到很多民事纠纷的问题时,大多数村民其实时缺少相关的法律服务,不知道该怎么去解决,不能第一时间得到良好的正确的法律意见,对于发生问题进行法律诉讼的结果的不明确,这些种种原因都让村民不会去选择进行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但我国目前尚无专门服务于农村的法律部门与机构,导致了农村用法难,不会讼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也是农村司法实践难以落实的重要原因。[8]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可以在农村附近建立专门的法律服务性机构,完善法院的派出庭制度,在乡镇建立专门的农事派出庭,为广大农民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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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司法协助与救济。可以专门设立其他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为农民进行法律问题的答疑解惑,这样就可以让村民更容易的了解法律,在遇到问题时想到法律,不断的加强记忆和法律维权的意识。要对农村的法制治安加强管理,不要出现村霸流氓等人员进行霸权的现象,如果有就要坚决果断的打击,决不让这类事情滋生,让民众的生活安稳,发生问题时敢于寻求法律的解决手段,不担心恐吓报复的事情发生。政府可以建立基础的村派出所加强巡逻,对乡村治安进行维护,营造好的乡村法制建设环境。

  农村立法的完善及司法实践的落实,逐步实现了农村法制体系的完善,这样能够让农村在所有食物上进行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农村普法教育更好的进行。[9]

  (二)应加强农村普法阵地建设普法要注重行动上的法的实践性,建设农村普法阵地。一,是实现国家法与村规民约价值上的良性互动。所以普法要从民间法中借鉴其社会适应性。而且,法律也往往是对社会生活中通行习惯的一种总结、概括或升华。这说明借助和利用本土的传统和惯例的重要性,把普法与当地的风俗习惯相结合,对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具有重要作用。二,是在乡、村建设农村普法阵地,注重打造分工明确的普法机构。农村普法阵地的建设,主要是将法治意识传播到村民生活中间,例如与当地司法机关联合组建宣讲团,有奖竞答法治文化。把电视与手机APP结合起来,经调查,农村中的互联网覆盖率已达45%,村民经常利用快手APP软件来分享所感兴趣的东西。或者可以在学校或者村部设立法律宣传点,以学生和村干部为依托,让他们先学习法律知识,然后再向村民宣传,使普法工作常态化,避免形式主义。不仅在宪法日进行宣传,更要在平时,避开农业工作,不定期进行普法教育,发挥文化潜移默化的特点,为普法提供好的环境。三,要提升普法人员的法制和文化的综合素养,基层普法工作者是连接政府与村民的一个桥梁,他们的行为是农民认识法律的一个直接途径,因此可以通过教育、选拔和培训机制的建立,提高现有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10]基层干部是法律的传播者和执行者,建设法治农村要求他们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因此,基层领导干部要通过有效的途径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11]法律知识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如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这就要求基层干部要勤于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培训,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尤其要掌握《土地管理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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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等,这些对于农民非常重要的法律。这需要那些基层的普法者和工作者具备非常丰富的法治知识内容,有自己完整的法制体系,这样才能让普法工作的效果达到更好的效果,有坚实的人才基础。

  农村自治组织作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农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保证,更是推进农村普法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所以要充分发挥农村自治组织在推进农村普法教育中的引领号召作用。首先,按照我们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委会成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应积极将法治理念教育纳入村委会成员理论学习规划,对其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使其树立牢固的法治信念。[12]要充分的发挥基础村委会对于事物的引导宣传作用。村委会要为村民做一个好的标杆,进行自治管理,为村民做实事。当村民出现需要法律援助和相关资讯或者权益发生侵害时,要让他们能够学会用法律来伪装自己,进行法律回击,让法律意识存入村民的内心。行事以法为据的法治观念。另外,还可以开展村民法治人物和事件评选活动,通过农民身边典型人物事件让人们获得最真切的感受,这样将更有利于增强农民的法治信念,更好地引领号召广大农民进行法治实践,从而更好让普法教育顺利进行。

  (三)要做到“精准普法”要增强普法教育的成效,这就需要普法者不断对自己的的普法方式进行改变创新,要根据当地实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的进行普法,运用多媒体设备,使百姓重视普法工作,能够对法律知识产生兴趣。在传授法律知识时要用以案说法、图片解法、旁听审判、现身说法等生动活泼的形式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农民在学法时能够坐得住、听的懂、学的进、记得牢。从而使普法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对于不同的时节要根据当地农村的具体情况进行普法宣传,如可以利用一些当地的习俗,或者一些过节的活动进行普法活动的有机结合,在聚会或者过节人多的时候可以组织表演一些情景剧和一些小品,让村民可以加深印象。村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也可以让国家推进一些新的政策或者好的惠农的措施时更好的实施,让农村可以更好长远的发展。普法既要开展信息传播,又要实现草根化传播。普法必须基于特定人群的特殊法律需要传播法律知识,让他们成为知法守法的公民。[13]一是普法要开展信息传播。从普法传播的功能看,农村普法传播具有法制信息传播、法律宣传教育以及法律咨询服务等功能。信息传播的路径以科层制传播和电视传播为主,以微信朋友圈信息传播为辅,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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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受众由于从事不同的职业范围,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法律信息需求。二是普法开展要实现草根化传播。在农村地区,由于大多数村民的受教育水平偏低,对于一些法律术语在理解上可能会有所偏差,所以草根化传播更有利于普法活动的开展。草根化传播既包括普法人员(包括村民自己)的草根化,也包括普法信息的草根化,可以加深村民对于信息的理解。三是普法实现分众化传播。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农村的流动人口加大,更多的青年人选择走出去,留在农村地区的主要有妇女、儿童及老人,所以,普法工作者要深入农村了解基本受众情况,在此基础上,做到从分众化传播,做到精准传播。[14]

  (四)推进人大代表的普法宣传工作普法队伍的法律素养直接关系着普法工作的开展情况,破解农村普法困境必须要提高普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因此,人代大表的普法宣传工作更加具有可信度和高度。对于整个农村社会官员和民众法律意识薄弱和法制教育停滞缓慢等问题,要加强对农村法治人才的培养和体制的建立,完善基础法制建设。首先对于宣传人员,领头村官要进行有系统的法制化学习,必要进行相关考核,只有村领导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让村民遇到法律纠纷时为村民进行引导,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15]比如可以对村,乡,镇的村官定期进行集中管理学习,让专业的人士为他们讲解。再者,对于乡村的普法宣传应该制定相关的宣传法律法规。同时在进行相关的法律宣传时要有人进行监督,不能让他们只在形式上做文章,没有一点实际效果,制定相关奖罚机制,同时配上专业的法律人才可以进行详情解读。

  结论

  由于农村地区处在城市的边缘位置,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受教育水平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治宣传教育的传播。我们只有认识到农村普法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才能够提出更好的应对之策。当然,普法并不是目的,建立起农民对法治的信仰、培养农民的法治意识才是目的。由于本人的知识体系,材料,能力的不系统,局限性,很多的结论和问题需要进行更完整的实验验证,尤其对曾经的农村的政治普法机关单位的机制,普法发展运营流程等缺乏深入了解,所以需要在今后查阅更多资料,更多的交流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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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览,2017(36):87-89.

  10

  

  

篇九: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普法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一、当前农村普法的难点1、农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学法基本上是被动的。大多数村民反映,只有遇到问题时,才急着要了解法律知识,遇到困难有人依法出点子,发生纠纠纷有人帮助解决。从调查情况看,最容易接受的形式就是看看电视,听别人讲法,大多数农民感到学与不学对我来说影响不是太大,给普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2、普法对象难集中,普法时间难安排,给农村普法带来了很大不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经济意识的增强,有劳动能力的中青年男女大都外出务工,普法对象很难集中;留守在家的农民也都忙着自己的责任田,不愿将时间耽误在学法上。

  3、普法形式单调,普法内容难理解,影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开展。农村的普法教育依然沿用传统的办宣传栏、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但形式还是过于单一,内容不够形象生动,宣传时农民忙的时候就不去了,闲的时候也是极少数人,有的宁可打打牌、聊聊天,也不去听你苦口破心的法律知识。

  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普通较低,难以理解抽象的法律、法规条文,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习法律的积极性。

  5、农民法制观念淡薄,遇事找“官”、找政府,不愿甚至拒绝运用法制手段来解决;“携刀讨债”,擅自查扣债务人物品等事情时有发生。“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思想,使得广大干部群众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现象大量存在。许多农村干部,只给农民讲义务,不讲权利,把权利与义务人为对立起来。农村出现了“农民怕官不怕法”的怪现象。从而动摇了人们学法的信心,削弱了普法工作的公信力。不仅不利于巩固已有成果,而且给普法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二、普法难的症结农村普法的组织者和学法者都觉得难,其实质就在于落实责任,针对农村和农民特点的农村普法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1、观念上重视不够。农村普法这一块,点多、面广、线长,工作难度达,且效果不容易显现,因此,只求在面上应付过去就行了。从司法所来讲,重点对象这一块具体操作起来也容易的多,教材好发送、培训好组织,但村级就难多了。从村级看,上面不重视,村里当然就

  不会主动搞。部分村干部认为,目前村里的工作非常繁琐,设计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村委会的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不可能完全规范,村民学法多了,稍有不慎就面对责难,易造成工作被动,因而对普法工作被动应付。

  2、工作上责任不明。在乡镇上,组织机构、规划、方案等都非常齐全规范,但村上无人落实,普法工作基本处于“无专人、无计划、无考核”的状态,上面布置检查考核时,就临时抽人“应景”,上面“雷声达”,下面“雨点小”。可以说,无人管事,责任不明是农村普法工作不能取得突破的关键。

  3、措施上力度不大。首先,缺乏对农村普法工作的系统分析研究,不能针对农村特点开展工作。其次,经费不能保证,乡镇的普法经费,基本上不能按标准拨付到位,而且有限地经费大部分都用在重点对象的培训学习上。

  三、今后的对策与建议1、拓宽普法宣传渠道,强化未成年人法律素质的培养,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的工作方针落到实处。普遍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活动,动员在校学生向家长普法,推动农村普法取得实质性进展。

  2、利用农闲季节及春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期间,灵活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以“农民需要什么就宣传什么”为原则、从广大农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出发,从帮助农民解决法律难题入手,有的放矢地选择与农民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如《民法通则》、《土地法》、《农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水土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要反复宣传,使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要适应农民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要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普法对象,通过不同渠道,采取不同的方式开展普法教育。如采取法律咨询、举案说法、送法下乡、法制文艺演出,播放电影等生动活泼的形式,把法律条文变成通俗易懂、形象幽默、朗朗上口的群众性语言,从而使农民听得懂、学得进、记得住。

  4、要搞好普法硬件建设。要使普法工作产生良好的效果,不仅要有一支热心法制宣传、熟悉普法业务、作风扎实、乐于奉献的普法队伍,而且必须要有普法所必需的现代化设备,如普法宣传车、照相机、

  电脑等。每个村至少要有一个法制宣传栏,一个学法场所,一支法制宣讲员队伍。要把普法教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民主法制示范村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推动农村法制建设,保障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5、要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普法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在普法过

  程中不仅要强调农民学好法、而且要引导农民在生产劳动、日常生活

  和人际交往中用好法,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

  己;强调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学好法、用好法,严格依法办事,营造

  一个良好的学法环境。

  6、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破除有法不依、学法无用的思想观念,增强农民学法、用法的信心。

  要进一步深化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当务之急,是进一步解放思想,

  提高认识,转变传统观念,使找律师、打官司不再是一件“难为情”

  的事。要通过宣传教育,在人们心中确立“法高于权”“法高于官”

  的信念;要通过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要通过法律援助等活动使弱势

  群体打的起官司。

  

  

篇十: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98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由此展开了一场“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全民普法征程。从“一五”规划实施以来,历经“二五”、“三五”、“四五”、“五五”到现在的“六五”规划,已经开展了二十八年。经过28年的普法实践,以宪法为核心的200多部法律、近千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普及,全社会90%以上的公民不同程度地接受了法制教育,营造了全民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自201X年启动实施以来,今年是

  一是对普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一致,仍然存在“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抓普法工作“县里热,乡村冷,主管部门热,协作部门冷”。

  二是“法律六进”整体推进力度不够。特别是在边远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及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员工、社会无业人员的普法教育仍存在“盲区”和死角。

  三是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岗前法制培训尚未全面推广普及,对于党委、政府任命的副科级干部以及各系统任命的干部基本没有进行任前法律考试。

  四是全省统一部署的“无纸化”法律考试考核工作推动难。2、农民普法教育难度大,工作成效难以显现。农民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也是薄弱环节,一是大多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主要是“老弱病妇小”,普法教育组织难、形式单一、参入率低,效果不明显。二是农村面广且缺乏相对熟悉法律的人员,开展普法教育力量单薄。三是农村普法缺少必要的财力投入,常规工作落实难度大、不到位。3、创新不够,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多年来,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措施、方法等多数还是老一套,变化不大、措施不灵、方式不活、针对性不强、吸引力不大。不少地方和单位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缺乏创新的意识,普法宣传工作没有深度和氛围。没能将普法教

  

  育与具体的法治实践活动,与本地、本单位的职能职责、具体工作融汇贯通、统筹推进、统筹落实,落入“为了普法而普法”俗套。

  4、组织协调职能发挥不够,未能真正形成合力。普法办事机构统筹协调较难,各部门共同参与积极性不够高,各自为阵、唱独角戏的现象仍然存在。科学调动和优化配置各种社会资源的机制不够完善,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

  5、考核奖惩的体制机制尚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普法工作是依法治理的基础,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努力实现国家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奋斗目标中最为基础、最为根本性的工作。全省、全市多年来一直坚持将普法法治建设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专项工作,单独安排部署,单独检查考核,单独兑现奖惩,并将工作成效作为评选平安单位、文明单位的先决条件。我县目前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失之过软、失之过宽,考核分值过低、权重较小,很难起到激励和促进作用。

  二、新时期创新普法工作的对策与建议鉴于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了全面实现“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推动工作创新和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努力:

  1、落实充足的经费保障机制。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目前,县、乡(镇)两级是基层普法工作得以深入开展的核心环节,能否深入推进,经费保障问题至关重要。不仅要将普法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而且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工作任务要求。要坚决杜绝表面上将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应付上面检查,但实际上并未真正拨付的现象发生,从而导致普法工作停滞不前、大打折扣。

  

  2、建立有力的督促检查机制。鉴于部分单位对普法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县政府要加大督办检查力度,抽调由党委、政府四大班子分管领导牵头,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督导组,每年定期组织1-2次督导检查。每次检查后都要发政务督查通报检查情况,检查结果计入年终考核分值,这样才会对各单位各部门起到真正的触动和警醒作用。要尽量避免存在“光打雷不下雨”或走马观花式检查现象。

  3、制定科学的目标考评方案。上级在制定具体的普法工作目标量化考评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基层的工作现状和实际,使量化考评方案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要侧重于对基础保障、载体活动、方法措施等硬性任务的考核,尽量减少软性指标,避免考评方案过于繁琐,防止基层为迎接检查突击编软件和疲于应付等现象。

  4、建全有效的考核奖惩体系。真正把普法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按照普法总体规划确定的奖惩机制,坚决兑现奖惩。既使各单位各部门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又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激发工作热情,自觉抓好此项工作。

  附送:

  基层机关学习“枫桥经验”心得体会:深入群众,传递正能量

  基层机关学习“枫桥经验”心得体会:深入群众,传递正能量深入群众,传递正能量群众是国家的根基,是进行国家建设的主力军。群众有难题,政府来解决。50年前,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

  

  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给党政机关的工作实施,树立了榜样。今天我们学习枫桥经验,不仅要学习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髓,深入人民群众,将基层工作与群众利益相结合,急群众之所急。也要学习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原则,将治安矛盾就地解决,不拖拉搁置,真正做到工作实际化、速度化、群众化、透明化。学习枫桥经验,我们该怎么做?重视保障,将民生放在首位,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建设是枫桥经验的基础,产业的凝聚,企业的发展,公共设施的完善,为群众的就业增收与居住提供了保障。百姓安居乐业,社会矛盾就大大减少。经常性开展社区福利活动,进行文化普及宣传,提升群众素质,将违法因素消灭在襁褓里。基层工作责任具体化、透明化,重视民生疾苦。基层工作千头万绪,各部门机关要团结一致,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遇到问题不拖拉,不推卸,充分利用职能解决问题。设立群众问题反馈点,及时知道群众有什么困难,听听群众的意见,才能真正将基层工作落实到群众中去。效仿枫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原则,体现出政府实话实说,实事实干的优良作风。健全机制,把学习枫桥经验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起来,在各居委会、村、企业建立了相应的调解组织,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外来员工解决住房和子女入学等问题。治安发展两手抓,实现社会和谐平安。将枫桥经验与时代特点相结合,枫桥经验过去了50年,至今光芒不衰,实质是因为它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在发展中不断创新时代内涵。总之,我们基层工作要紧紧联系群众,执政为民,注意创新,才能将工作做好做优,让枫桥

  

  经验能够在其他城镇继续发挥着光芒。预备党员学习枫桥经验心得体会:

  服从党诲以身作则心得体会:

  心系党情创新群众心得体会:

  深入群众,传递正能量

  政府人员学习枫桥经验基层机关学习枫桥经验

  

  

  

篇十一: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普法问题社会调查报告

  11农村普法问题社会调查报告3篇农村普法问题社会调查报告

  却视而不见;有的农民则认为学法是司法部门的事,只要不犯法,学不学无所谓。

  二是人员难集中,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在大部分时间里忙于耕种,农闲时外出务工,因而人员难于集中,普法的时间难以安排。

  2三是内容难理解,由于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抽象的法律条文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法的积极性,使普法效果难以保证。四是经费难保障,农村普法经费严重不足,缺乏起码的宣传器材和阵地,有的连基本的法律教材都无经费印制和购买,致使普法工作难以开展。造成农村普法工作四难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其一是权大于法的特权思想影响了农村普法的开展。由于个别村干部中存在着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个人说了算的现象,这种不良倾向和现实的负面影响,使许多农村干部群众仍然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其二是执法不公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普法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的公正执法。目前在部分乡村中司法、执法环境仍然较差,严重存在着执法混乱,效率不高等问题。使一些农民群众对法律的权威产生了怀疑和动摇,进而失去了学法的信心,已取得学法成果也难以巩固。

  

  其三是枯燥单调的方式方法阻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一些地方没有根据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延包、税费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新情况采取新的普法形式,而依然沿用传统的上大课、放广播、搞宣传栏、照本宣科等普法模式,这显然难以适应新形式下农村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其四是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也降低了普法效果。当前农民的文化素质仍然较低,文盲、半文盲的农民占相当

  3比例,增加了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教育的难度,客观上制约了农村普法效率的提高。

  针对上述农村普法四难的现象,笔者对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实效性,针对性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一、坚持两个结合,一是学用结合,在普法过程中,要强调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办事,为农民营造良好的学法环境。二是普法与服务相结合,从农村的实际需要出发,把普法工作与解决群众普遍遇到的实际问题有机结合,寓学法于用法之中,逐步使群众树立起遇到问题想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

  二、农村普法工作应该有侧重,以更贴近农村实际生活为重点。要加大与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市场经济法规的宣传,解决农民群众与市场经济大潮搏击中出现的有关新情况;加大与劳动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与消费

  

  者权益法规的宣传;使广大农民朋友了解鉴别产品质量、投诉、打击制假售假的相关法律法规,真正掌握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方法。

  三、增强普法的灵活性。针对农民生产生活中的特点,普法工作要尽量避开农忙季度,努力做到生产、普法两不误。在形式上要把电影普法、文艺普法、法律咨询、法律集市、普法一条街,送政务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综合在一起,通过以案说法、图片解法、旁听审判、现身说法等生

  4动活泼的形式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墙头诗快板书顺口溜从而真正使农民学法时坐得住、听的懂、学的进、记得牢。

  四、健全农村普法工作机制。各级普法组织要把农村普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舍得投入人力物力,使农村普法工作由软变硬;要努力提高普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使他们成为精通法律、热爱业务的普法骨干;要健全监督机制。坚持和实行党委决策、人大监督、政府组织实施的普法工作机制。要认真抓好年度和阶段性的普法检查,充分发挥县镇人大的监督作用,每年要组织人大代表对普法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听取普法工作汇报,以推进农村普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

  五、要保障好必要的普法经费,不断改善现有装备。拥有先进精良的普法装备和必须的经费保障,是加大普法力度的重

  

  要条件。因此乡镇级财政要把普法依法治理经费纳入正常的保障范围,严格按照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镇村两级普法经费紧张的困难,以保障普法教育的顺利进行。

  农村普法问题社会调查报告

  2、位置摆不正不少领导和基层干部(含村、居委会干部)其主要精力都放在发展经济等硬件建设上,更由于市、乡镇两级对这些中心工作督促紧、考核严,村(社区)干部将主要精力用于这些中心工作,普法工作在他们眼里,是可抓可不抓的事。崇尚时间就是金钱之类的实用主义观念,觉得参与普法工作费时、费力而又难见直接的经济效益,所以其主动性不高,根本没有将普法工作摆到应有的高度和位置。3、乡镇普法力量薄弱目前乡镇的普法工作主要靠乡(镇)司法所和有关单位的6配合来做,虽然全市各乡(镇)都设有司法所,但每个司法所最多的二人,绝大多数司法所只有一人,由于司法所承担了普法教育、矛盾纠纷调处、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众多事务,同时还要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所以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4、普法的形式比较单一,内容单调乡镇普法大多数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有时候通过挂横幅、贴标语进行宣传,往往造成农民只知法律名称而不知其内容。至于分发的宣传资料,虽然内容详细,但很多农民未必能看得懂。根本达不到预期目的。

  

  5、普法考核流于形式对阶段性普法宣传考核验收,事前已将统一化的验收内容和有关要求印发下去先由各部门自查,然后抽调人员再进行抽查;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听汇报、查档案、看笔记等,至于普法的实际效果无从考核,这种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式的普法宣传,村组、农民都不当一回事,消极应付,走走过场。二、试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1、领导认识不到位部分领导干部对普法的认识严重不到位而且在普法教育中严重缺位,认识不到位是对法制建设在推动中国社会进7程,社会经济发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正确的认识和估价,没有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严重缺位是部分领导干部在法制教育,宣传普及方面没有发挥领导干部引领示范带头作用,从某种角度可以说重人治,轻法治这种传统封建意识,影响到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2、广大干部群众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由于人治思想的根深蒂固和现实中生活存在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罚代法等负面现象,使得不少的干部群众信访不信法,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产生了质疑,挫伤了他们学法、用法和守法的积极性。

  

  农村普法问题社会调查报告

  3、23.59%的大学生对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了解不是很清楚,73.33%大学生了解一般,只有3.08%了解很透彻;

  4、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渠道获得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居多,占76.41%,12.82%是自己通过看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了解,通过国家普通法宣传这一途径的占最少数,为10.77%;

  5、问如果你在网上买到一件伪劣的电子产品,70.77%的人采取要求退货的措施,13.85%大学生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好自认倒霉,15.38%表示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问:某人经过一栋楼,刚好被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中,大脑受了伤,导致下半身瘫痪。他的家人去了那栋楼挨家挨

  9户地问是谁家掉下来的花盆,但大家都不承认。那他该怎么办?

  其中1.54%认为找不到肇事者,只能自认倒霉,88.72%赞成报警,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的方案,9.74%的大学生主张把整栋楼的居民全告到法院;

  7、12.31%学生认同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的说法,其余87.69%则反对;

  

  8、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

  9、83.08%大学生认为在不被告知的情况下,自己的照片被他人用于商业宣传

  属侵权行为,8.21%大学生持相反观点,另有8.72%表示不清楚侵权与否;

  10、如果被侵权,5.13%大学生认为无所谓,反正对自己也没多大的影响,26.15%表示要私下和平解决,甚至有1.03%坚持私了不行,要用武力解决,67.69%大学生则希望通过老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1、对于大学生闯红灯或骑自行车载人的行为,15.38%以为不必大惊小怪,10.77%认为要严格禁止,甚至8.72%的大学生主张应加以处罚,65.13%认为应加强宣传教育;

  12、50.26%大学生认为法律的执行在新闻、报刊、电视、广播等舆论的监督下最有效,18.97%认为在党委政府,人大,

  10政协等领导机关的监督下行之有效,23.08%认为群众监督更有力,4.62%认为这取决于执行机关的自我监督,最后有3.08%表示说不清;

  13、79.49%大学生同意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14.36%则不认同,6.15%觉得得看钱数目大小,如数额较大则同意,数额小就无所谓;

  

  14、80%大学生认为任意毁坏公共垃圾桶的行为属违法行为,13.33%则认为不违法,还有6.67%表示不清楚此种行为是否违法;

  15、2.05%大学生表示从来不会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90.77%承认很少有这种自觉性,只有7.18%大学生经常关注这种法律案件且有汲取法律知识的热情。

  备注:本次调查问卷共200份,有效填写人次为195。三、原因分析(一)、学生方面的因素。(1)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主动性。根据调查了解到,仍有14.87%大学生认为法律知识与他们的生活无关。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学生普遍认为专业知识才是他们应该努力与花放精力的方向,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把时间浪费在学法律知识上并不能获得什么实质性利益,是极愚蠢的行为。据我切实了解,多数大学生认为法律枯燥乏味,法律课上基本11卧倒一大片,更谈不上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2)传统的妥协性与劣根性。调查表明,占很大比例的大学生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坚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妥

  

  协观点,得过且过,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这将助长了违法分子的气焰)

  (3)缺乏实践性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的学生仅占调差人数的7.18%,微乎其微。且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大学生极少参加法律实践,是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教师、学校方面的因素(1)重视程度不够。除了法律专业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对于学生在课堂看其他与课程无关的读物或睡觉或听音乐等一切做与法律无关的事的现象,也司空见惯,这似乎也是近年各高校的教学传统了,这师生默契潜滋暗长,发展得顺乎自然。由此,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更加贫乏了;(2)课堂气氛沉闷。法律知识相对于其他学科,确实比较枯燥,老师授课方式又缺乏生动性,导致课堂气氛呆板,学生昏昏欲睡,鲜有积极性;12(3)学校宣传力度不够,学生不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其与生活的密切性。四、调查总结及应对措施

  

  调查显示大学生的维权及守法自觉性不高。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为此,我建议学校可有针对性地从三方面入手。

  (一)进行普法教育1、教学内容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应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法律,容易提高学生兴趣,增强普法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普法教育获得值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2、,教学方法的改革:原本枯燥的法律课加上教师死板的教学方式更使学生上课提不起精神。因此,加强对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在教学中应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社会著名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二)实践性的增强: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普法教育毕竟过于抽象,要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行13之有效的办法,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

  2、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3、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达到开拓视野,深入社会,更深切地体会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重要性的效果;4、请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使学生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目前,公民法制观念还是比较淡薄,成为推进法治进程的障碍,所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我国法治化的前提,更是我们大学生的义务。博览群书的作者啊。如果我也可以写得这么好就好了。一、引言调查目的:对义县农村地区法律建设的现时情况及其特点,和农村人对法律的看法及当遇到法律纠纷时采取方法以及这种现象所存在的原因等方面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对义县农村法律的教育和普及程度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调查时间:调查对象:

  

  调查方式:本次调查报告主要是采用以走访为主,其它调查方式为辅的调查方式。

  二、调查内容通过在义县刘龙台镇走访及调查,我发现,农民关心的涉法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征地补偿问题。之所以征地补偿问题会成为义县农村居民首要的法律问题,我通过调查后得知,这是由于义县正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致使政府需要征地,征地必然带来补偿,而补偿当中产生法律纠纷也就不为奇怪了。产生法律纠纷必然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而产生法律纠纷的原因却是复杂的,涉及的当事人无非就是政府和当地村民。可能的原因,我认为有如下几点:一是赔偿价款协商不一致,政府所付的补偿款项少,致使村民无法接受,或者是村民要求的太多,导致政府无法接受;二是征收的土地面积与协商不一致,对于土地征收面积的大小,双方是有矛盾的,因此产生纠纷也就不奇怪;三是被征地的农民的安置与协商不一致,其主动权在政府,村民很少参与到规划中的,只能被动的接受政府的规划方案。(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这个问题占到了本次调查的

  要是商家对消费权益不够重视,没有树立诚信交易的理念,目光短浅。其次,消费者维权的途径不多,消费者协会毕竟属于民间机构,它只能起到一个调节的作用,对于解决复杂的问题和矛盾严重的问题便显得苍白无力了。再次,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大,一般的成本包括,来回的路费,误工费,时间等等。如果采取仲裁和诉讼的方法则成本就更加巨大。因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就成了义县农村居民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之一了。

  (三)劳动合同纠纷问题。这个问题占到了本次调查的

  化,流动速度加快,为集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带来了困难。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村对于法制宣传仅限于村部内的一两块宣传栏,试问能有几个村民经常跑到村部来看着宣传栏学习法律知识,这样的法制宣传浮于表面,只是村里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农民群众本身根本得不到教育,形成"死角"。

  二是个别村领导干部对法制宣传认识不到位。农村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很多是硬指标,也很多是软指标。法制宣传,对有些村干部来说,是很好糊弄的事情,因为它不像其他工作一样,看得见、摸得着。所以对组织群众,宣传党对新农村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国家法律法规,都停留在一般号召上。遇到矛盾纠纷绕道走,了解问题一般化,分析问题一般化,解决问题一般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有些村干部甚至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村民很多越过村委会这一级,直接到乡镇政府上访,严重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是法制宣传物质条件欠缺。义县有些村的集体经济不是很宽裕,甚至负债不少。要进行法制宣传,不是光靠嘴上说说就行了的,没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无力支撑普法经费,宣传读本的紧缺、宣传设备的落后,这些都是制约农村法制宣传的客观原因。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农村普法人员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农村法制宣传在广度和深度上大打折扣。

  

  四、几点建议对于以上问题的出现,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一是整合资源,提高宣传效果。整合科技、文化、法律"三下乡",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配以文字、图片、漫画等进行趣味性、生活化的法制宣传。另外,农村居民居住地分散、人员流动性较大,组织起来进行规模性的宣传教育并不实际,但是,我们却可以利用农村学校这个得天独厚的资源条件开展"法进校园"活动。学校学生来自各村各户,而且人数多,有固定的学习教育场所和丰厚的师资力量,我们可以在农村中小学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再让学生回家向家长宣传法律,这种家长和孩子间的互动能使家长更好的学习到法律。二是提高村干部的思想认识,加强领导。政府应加强对村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把思想统一到新农村建设目标和任务上来,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村领导干部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切实做好农村法制宣传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学习法律的热情,调动农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三是增加普法教育经费,以最低的成本创造最高的效果。对确实无法支持农村普法经费的的村居,镇财政应适当进行倾斜,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使农村法制宣传得以顺利开展。同时,各村也应考虑到自身经费的实际情况,在法制宣传的形式上多下工夫,节约成本,以最低的成本创造最优的成果,务求法制宣传的到位。

  当然只有通过个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村的法律基础才会越来越提高。一些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农村群众的生活才会更幸福、更快乐。

  

  

  

篇十二: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普法情况报告范文

  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

  今年七月,安徽省司法厅和安徽省法学会组织开展了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社会调查。安徽省是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占全省人口的80%以上。开展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专题研究,将有助于总结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为“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施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客观现实,调查中运用了比较的方法,分别在城乡各选择了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调查地区(桐城市新安渡镇和安庆市大观区)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实地调研,结合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已经取得的经验,我们提出如下研究报告。

  一、农村的法治环境与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随着三个五年普法规划推进式的实施,我省农村法治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全社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农村依法治理的法治环境大有改观。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包括法律思想(理论)、法律观念(法制观念)和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有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之分,个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取决于公民的法律心理,以及法治环境的影响。群体法律意识具有团体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我国农村不应忽视传统性和地域性的冲击和扭曲。社会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普遍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它与传统的法律文化、主流法律观念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社会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是公民的个体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环境因素。个体法律意识和

  群体法律意识对社会法律意识内容与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在通常情况下三者是协调一致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冲突。

  笔者认为,“一五”普法在于唤醒公民的法律意识;“二五”普法在于培养积极向上的群体法律意识;“三五”普法着眼于营造全体公民共同的社会法律意识。“四五”规划就是在三个五年普法的基础上,为巩固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提出了由法律意识的培养转变为法律素质的提高,因为法律素质是法律意识的内在本质。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提出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农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目的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这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就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作为以行政指导为主要特征的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中,各级组织特别是政府部门,不仅应当将法律知识告之于民,而且还要让农民知道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我省农村基层人民政府推行的“送法下乡”、“送书到户”的活动,有其积极的因素,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人手一册法律书,不等于人人都知法和懂法了。

  2、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诚然,对违法者的惩戒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不是法的全部。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

  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应当结合农村的特点,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例如,农民负担问题;打白条问题;粮食收购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等。让农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3、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村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作为普法推进者的基层组织往往迁就这种现实,解决纠纷与矛盾以息事宁人为原则,有时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原则。今后在普法中,首先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公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

  二、我省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法律实践问题

  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着许多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在将这些问题有重点的提出来,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或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大大推动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律定位与作用。

  在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实际承担具体工作的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实施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际效果。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长远性目标是实现法治国家,阶段性目标是实现各个时期普法“规划”提

  出的具体任务,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肩负着如此重任和职责的基层组织对其法律地位应有正确的定位。

  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阶层参与。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基层行政机关,其行政事务千头万绪,各项行政工作如计划生育,农业税费、农业生产等等,很难说哪项工作为主,哪项为次。如果将普法和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某项工作职责(并且有专人负责贯彻落实),这可能有悖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本意。笔者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并不是一项单列的工作,它是贯穿于各项工作中的原则精神,在政府工作的各项职责中都要体现与贯彻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的原则。换言之,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主体(推进者)是任何部门与任何人员。任何工作必须以普法和依法治理原则为指导,我们不能把普法与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组织是普法与依法治理的参与者、倡导者、推广者与服务者。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性群众组织。它虽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法定职能,使其在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村民进行守法教育;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4.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5.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与普法和依法治理所提出主要任务是相同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组织的各项工作正是亦步亦趋地实践着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目标。目前,农村普法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功能和作用,使其从被动地完成工作任务转向积极地开展普法宣传。

  (二)关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方法问题

  调查发现,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工作方法上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首先,在“普法”工作上,主要表现出的特点是放任性和无序性。农民往往把收看电视中的法制节目,作为自发的法治思想的启蒙。诚然,法律的普及可通过多种渠道,在当今电视已作为简便、快捷、普及的传媒工具,其在普法工作的功能不可低估。有些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地方,还利用农村广播网进行宣传,利用集市大会进行集中宣传,利用村民大会请司法人员上法制课。还有的地方采取“知识带动型”普法,即向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有意识的普法教育,再通过学生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广大农户等等,这些都不失为好方法。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普法工作实施的经验,都应当是值得肯定的好方法。但是针对当前农村普及法律的工作方法存在放任性和无序性的局面,我们应当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2、在普法的工作方针上,农村普法不能只把农民当作普法的对象。根据普法规划的精神,农村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是针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公民。特别是“执法者”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各级组织在普法和依法治理中首先应当从“自律”开始,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接受者,模范地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然而才是法律的推广者。对于农民则应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切实地运用法律去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授益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改变“法就是制裁”的观念,让农民从“要我学法律”到“我要学法律”。

  其次,农村“依法治理”工作中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民事调解。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准则。在农村,

  调解成为“执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息事宁人,止争息讼为目标的调解,在法律上、在观念上、在文化上都有很深的社会基础。因此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对建立我国农村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地方将调解的范围已扩大到无所不及的领域,如果把调解作为解决一切矛盾纠纷的必经手段,则可能冲淡了法律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在肯定调解为行之有效的方法的同时,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并且尊重当事人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的权利与选择。必要时基层组织应当鼓励与宣传诉讼方式的积极意义。如果一味排斥、回避或阻碍“打官司”,甚至将诉讼本身附加许多非法律因素,那么我们通向法治的道路也不会是坦途。毕竟司法是法治的保障。

  (三)关于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经费问题。

  实地调查中反映较集中是普法的经费问题(有关文字材料却没有提及),经费紧张制约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进行。诚然,普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对普法经费也应当澄清一些误区。普法和依法治理要求在各项工作中都应当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些内容是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得到体现和实施。不能因为在工作职责中增加了“法治”的内涵,就应当相应地增加“经济”成本。遵守法治规则和秩序是各级组织与人员应尽的义务,而且依法治理只会降低和减少耗损,提高执法水平。当然,我们应当在重视解决经费问题的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如:法律援助、法律扶贫、法律志愿者等等都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关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减轻农民负担)问题。

  在农村工作中,减轻农民负担始终是一个重要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一般都把“农民负担”作为专用术语并赋予特定内容予以关注。

  1、用“农民负担法治化”代替“减轻农民负担”的提法。因为,农民负担是农民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税费义务。承担和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减轻”农民负担是相对于“增加”农民负担或者农民负担过重而言的,这里除了政策性因素之外,农民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增加的负担,完全有权利依法行使法律“抵抗权”,予以拒绝。对此,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发挥法制保障功能,成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长期以来使用的“减轻农民负担”一词,其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所减去的额外税赋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容易使农民造成负担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错觉,难以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从而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使用“农民负担法治化”用语,不仅明确了农民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寓意着法津同时依法保障农民们合法权益。这种提法的变换,其意义远远超过词语本身的含义。

  2、加强农村和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将农民法定义务(负担)及其承担形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权利和义务。对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有法可依,更重要地是强化农民乃至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对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和推进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我国是农业大国,我省是农业大省,在这个方面实行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关于农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立法应当力求详尽,防止执法中由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规范流于形式。

  3.基层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农民负担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是基层组织及其执法人员违

  反法律和政策,任意增加农民负担。“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将执法人员作为重点教育对象,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疏通农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之后,法律的“双刃之剑”的功能应当充分体现出来。法律要求农民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同时,法律对农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依法保障。对于任何部门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民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然而,现实的法律实践并不乐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示,对涉农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快捷的法律通道。但是有些地方法院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农民负担案件仍然存在不立案或拖延审判的现象。农民在寻求法律救济的道路上,出现了不会告、不敢告、不能告或者告不赢的不正常现象。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必然导致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下降。有些地方的农民对于“负担”问题采取抵制、对立和越级上访等手段,可见,畅通的法律救济不仅仅是在保护个案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我们农业大国和农业大省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建立法治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篇十三: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乡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乡村要稳固;发展经济,农业要复兴;打造和睦社会,占人

  口绝大部分的农民的利益要保障。怎样妥当解决“三农”

  问题、推动社会主义乡村事业向纵

  深发展,本文从建设社会主义新乡村着手,提出了乡村法制化建设面对的问题和对策。

  [要点词]:乡村法制问题对策

  一、增强乡村法制建设的意义。

  长久以来,因为历史与自然条件的原由,乡村的法制建设向来很落伍,在全面增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日,乡村依旧是法制建设的单薄环节,没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违纪不究的状况还很广泛,极大地限制了社会主义乡村的政治、经济建设;另一方面,落伍的经济形势又进一步推动了违纪犯法案件的上涨,形成了恶性循环。

  增强乡村法制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新乡村的急迫需要,是缓解干群关系、稳执拗政基础的必需手段。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一个社会假如忽略了绝大部分主体的

  发展和经济状况的改良,诚然不会获取长足的发展,即便是在短期内获取了较快的发展,最后也会阻滞不前。从社会稳固的角度来看,假如贫富差距扩大到使一部分人没法正常生活的程度,特别是当这部分人占大部分时,社会就会畸形发展,政府的可相信程度就会降低,社

  会犯法率就会急剧爬升,进而致使不稳固要素的产生。所以,增强对农民的法律保护,有益于截止贫富差距的加大,保护社会次序的稳固。

  增强乡村法制建设,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改良、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系统的成立和完美、法治国家的建设等均拥有基础性作用。

  二、乡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本源据我国官方宣布的数据显示,上访民众来自乡村的占近

  80%,上访的问题基层政府能够

  解决的占绝大部分。同时,我国破获的邪教组织,也大多以乡村为据点。此外,乡村经济建

  设的软环境差。第一,一些地方的法制环境不是很好,表现为村霸乡痞的滋扰得不到有效遏

  制,地区性的违纪犯法率居高不下,一些忠厚和善的农民缺乏安全感,且蒙受的负担重,局

  部地区的社会正气未能建立起来;其次,一些地方以权压法、野蛮执法的现象还时有出现,

  做事部门之间互相扯皮的现象还存在,一些基层官员贪污行贿打白条吃喝风还没有根绝,

  党

  群关系紧张。造成这些问题的本源有三:

  (一)信息闭塞致使地区内法律意识淡漠

  信息闭塞致使地区内法律意识淡漠,简单产生两种高危人群:

  1、压迫型社会集体。长久经济、教育、文化的落伍致使乡村法制环境差、农民法律意

  识单薄以致不懂法,地理地点闭塞造成的信息不流利使长久的封建流毒在乡村依旧残余,“生不上公堂”、“穷不与富斗,富不与官争”的封建流毒使一些农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侵

  害时选择委曲求全,敢怒不敢言。压迫型的社会集体就是在这类畸形的社会民风下产生的,他们很简单成为邪教滋长的土壤。

  2、激动型社会集体。因为信息闭塞、法制教育落伍,在一些偏僻乡村地区,人们对法律相当冷视,一旦碰到纠葛,崇尚武力解决,属于暴力型犯法人群。

  (二)基层服务供应功能缺失致使公力救援不力

  因为大众传媒在乡村社会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致使舆论监察的缺位,为一些基层党政机关暗箱操作供应了更大的空间,基层党政机关“统治、管理”功能增强,服务供应功能相

  应弱化,对关系农民亲身利益的事情不作为、乱作为,机构肥胖,鱼龙混淆,违纪乱纪时有发生,政府公信力降低。

  基层干部的家长制作风也极大地打击了农民对法治的信心,农民正当权益遇到伤害后,地方基层党政机关特别是公检法部门办理不公正或许互相扯皮是造成农民上访的重要原由。

  (三)法制教育曲高和寡偏于形式

  基层党政机关一般都把普法要点放在农民身上,但是却不可以很好地保护农民应有的物质权益,而是更多地将“法”作为治理老百姓的手段。在少量行政执法主体行为的悲观效应下,如一些乡镇一级的领导干部自己文化、法律水平不高,不可以依法正确有效地履行行政权益,反而利用自己手中的权益想方想法牟取私利,甚至有的领导干部自己违纪乱纪,吃喝赌博,贪污行贿;民众对法律缺乏相信与敬畏感,进而使普法达不到预期的成效。

  三、乡村法制建设中应要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没法可依

  无论是进城务工的乡村劳动者,仍是从事传统农业劳作的一般农业工作者,都是社会的弱势集体,但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较少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并且到处遇到户籍制度的管制,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处于弱势。

  因为长久推行的城市倾斜政策致使乡村发展滞后,制度上的藩篱造成社会的进步不可以良性互动地带动乡村的发展。城乡经济差距拉大后,乡村理应获取更多的扶助政策,但是,农民负担法定化问题,依法保障和促使农业家产化经营问题,农业可连续发展的法制保障问题等众多事关农民利益和乡村发展的问题依旧没法可依。

  (二)有法不依

  基层政务不公然,使一些人有了以机谋私的可能,而社会监察的缺失听任了这类可能。人治的传统惯性和有待于进一步健全的执法系统,还没有能保证执法的完整到位,一些地方执法疲弱,特别是在碰到和办理乡村大批的复琐事务时,依凭“乡间事乡间了”的传统,有时也为地方权益、家族观点和利益所左右,有时虽明知依法做事的道理,但在实质做法上却冷视法律的存在,依旧习惯于用传统的方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全局势为目的,扔掉法制原则,经常埋下隐患,地区内依旧为传统的人治气氛所笼盖,成为依法做事、推行法治的阻碍。

  (三)执法不严

  一些执法机关,在为农民做事时,常常不作为,或许粗心其事,突出表此刻农民上诉政府机关时,法院常常不予受理;此外农民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时,常常官司赢了也要不回来钱——公力救援不力,这时农民便会自然转向私力救援,这就是民间收债屡禁不只的原由。当私力救援流行的时候,本来的社会次序便会被损坏,进而产生一种新的社会次序,法律功能被损坏,政府功能丧失。

  (四)违纪不究

  舆论监察的缺失致使话语权的阻断,在缺乏监察的状况下,执法者常常会冷视违纪犯法现象的发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法莱克提出,向下指向的法律多于向上指向的法律,无论是法律、指控、拘捕、起诉、诉讼、裁决、伤害补偿或刑罚。同时,又有一反向并存——法律有时对较低等级的人更冷视,当法律指向的对象降落到较低等级时,执法者反而偏向于不肯与之打交道。在我国,较低等级的人(如农民)报警得不到办理的情况其实许多见,而较高地位的人报警一般都会接受并实时办理。

  四、增强社会主义乡村法制建设的急迫性

  长久以来,农民利益获取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但是却没有获取有效的制度保

  障。“涉农产品不停涨价,农民收入增添缓慢”;据某报检查表示,我国有

  70%的农民对自

  身社会现状不满的主要原由是乡村干部不作为,农民生活得不到有效改良,而同时每年我国

  奔走在上访途中的农民就有千万之众。高度瘫痪的乡村法制建设已经严重阻挡了乡村经济、

  社会的发展。增强乡村法制建设,不单能够根治乡村上接见题,并且更能够为县域经济招商

  引资确立软环境基础。乡村法制建设,不单是乡村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程,也

  需要乡村政治、经济、社会的全方面发展来支撑。在我国农产品关税逐渐下调的过程中,农

  村的矛盾将更为突出,乡村法制建设也将更为急迫。

  五、增强乡村法制建设的对策

  农民,作为我国特别而又大众的一个集体,乡村法治水平不该不过看犯法率的高低,

  更

  应更多关注农民的满意度。怎样提升农民的满意度,笔者从政策均衡、权益限制的角度提出

  五大对策:

  (一)增强立法,制定农业帮助政策

  “不患贫而患不均”,要想有效截止犯法,一定制定帮助政策,帮助农民发展经济或许

  加速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台,缩短城乡差距。经济收入低、受教育水平低、心理压力大、

  社会疏离感强,农民作为一个弱势集体问题的日趋突出,违反了社会公正原则,不切合法之

  正义的要求。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谛是思想系统的首要价

  值相同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

  同等的公民自由是确立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益决不

  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衡量。”

  研究不一样的

  所以,应依据乡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法

  律制度,以填补不足,拓宽其健康发展的渠道;农民负担法定化,

  是解决乱收费问题的治本

  之举;加速户籍改革和乡村养老保障等有关法律的制定,

  给予公民社会保障权和自由居留权,

  进而保持社会稳固和可连续发展。

  (二)增添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和质量

  1、提升教育水平,普及法律知识,要点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乡村干部的执法水平,只有基层干部确实为农民服务,普法才能落到实处。

  2、整顿乡村基层党政组织。整顿乡村法制环境第一得从整顿乡村基层党政组织做起,成立高效清廉的党政组织会使乡村普法教育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3、成立村级法律顾问制度。指引法律救助进乡村,试试给各村安排一名熟习当地事务的法律顾问,一方面,能够保护农民的正当利益,促使法制教育的人心所向;另一方面,可以帮助理清民间经济关系,促使社会经济发展。乡村的民间借债与其余民间经济关系是乡村纠葛产生的重要原由。

  (三)增强对县、乡党政机关的监察与拘束

  1、发挥县、村夫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的作用,敦促县乡政务公然,健全和完美适应乡村改革发展需求的法律制度;增强乡村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成立公正公正的社会气氛,拘束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整顿扯皮现象,提升工作质量,确实为农民服务。

  2、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指引新闻监察进乡村。媒体应发挥其作为传媒的社会责任,更多关注农民的被侵权案件,乡村法制建设是全社会的事,应呼喊全社会的关注。

  (四)发挥民间社团的作用,成立乡村劳动者组织

  乡村劳动者应成立自己的集体,以便在税费负担、土地承包权益、金融和技术服务、司法审讯等活动中供应充足表达的渠道和体制。乡村劳动者作为一个组织上高度失散、经济上处于弱势的集体,最简单遇到谣言和邪教的诱惑,也最简单成为极端人物的社会基础。“农村不稳固,整个政治形势就不稳固。”所以,应成立乡村劳动者组织,充足发挥其代表、维护、实现农民利益的作用,这对保障乡村劳动者利益,打击乡村基层组织中的违纪、腐劣行为,缓冲其与党和政府的矛盾都是十分有益的。

  (五)增强村级政权民主法制建设

  只有扩大基层民主,完美村民自治,保障农民在基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余社会事务中当家作主,提升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规范重要事务的民主决议和管理程序,保障村民自治在法制化轨道上踊跃、安妥地推动,基层以权压法、暴力抗法的现象才能获取有效控制。

  增强乡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对保护乡村改革、发展、稳固的全局,

  保障和促使乡村物

  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拥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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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歌·湘君屈原朗读:路英君不可以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望夫君兮将来,吹参差兮谁思。

  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叹气。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兮陫侧。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心不一样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闲。

  朝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大堰河,为了生活,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以后,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静静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旁叫一声“妈”,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贴在灶边的墙上,大堰河,会对她的街坊夸口赞叹她的乳儿;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可以对人说的梦: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坐在绚烂的结彩的堂上,而她的娇美的老婆和蔼的叫她“婆婆”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她死时,平常训骂她的丈夫也为她哭泣,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大堰河,已死了,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大堰河,含泪的去了!同着四十几年的人间生活的凌侮,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凉,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

  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她的醉酒的丈夫已逝世,大儿做了匪贼,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第三,第四,第五而我,我是在写着赐予这不公正的世界的咒语。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乡时,在山腰里,野外上,兄弟们遇见时,是比六七年鸟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澧浦。采芳洲兮杜若,将以遗兮下女。时不可以兮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说明

  ①湘君:湘水之神,男性。一说即巡视南方时死于苍梧的舜。②君:指湘君。夷犹:狐疑不决。③蹇(jian3简):发语词。洲:水中陆地。④要眇(miao3秒):美好的样子。宜修:恰到利处的修饰。⑤沛:水大而急。桂舟:桂木制成的船。⑥沅湘: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无波:不起波涛。⑦夫:语助词。⑧参差:高低参差不齐,此指排箫,相传为舜所造。⑨飞龙:雕有龙形的船只。北征:北行。⑩邅(zhan1沾):转变。洞庭:洞庭湖。⑾薜荔:蔓生香草。柏(bo2伯):通“箔”,帘子。蕙:香草名。绸:帷帐。⑿荪:香草,即石菖蒲。桡(rao2饶):短桨。兰:兰草:旌:旗杆顶上的饰物。⒀涔(cen2岑)阳: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极浦:遥远的水边。⒁横:横渡。扬灵:显扬精诚。一说即扬舲,扬帆行进。⒂极:至,抵达。⒂女:侍女。婵媛:怀念多情的样子。⒃横:横溢。潺湲(yuan2援):缓慢流动的样子。⒅陫(pei2培)侧:即“悱恻”,心里沉痛的样子。(19)櫂(zhao4棹):同“棹”,长桨。枻(yi4弈):短桨。(20)斲(zhuo2琢):砍。(21)搴(qian1千):拔取。芙蓉:荷花。木末:树梢。(22)媒:媒人。劳:白费。(23)甚:深沉。轻绝:轻易隔离。(24)石濑:石上急流。浅(jian1间)浅:水流湍急的样子。

  (25)翩翩:轻快快疾的样子。(26)交:交往。(27)期:相约。不闲:没有安闲。(28)鼂(zhao1招):同“朝”,清晨。骋骛(wu4务):急行。皋:水旁高地。(29)弭(mi3米):停止。节:策,马鞭。渚:水边。(30)次:止息。(31)周:周流。(32)捐:扔掉。玦(jue1决):环形玉佩。(33)遗(yi2仪):留下。佩:佩饰。醴(li3里):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34)芳洲:水中的芳草地。杜若:香草名。(35)遗(wei4味):赠予。下女:指身旁侍女。(36)聊:姑且。容与:舒缓放松的样子。

  译文君不可以兮夷犹,

  神君狐疑踌躇彷徨不肯向前,

  蹇谁留兮中洲?你为谁滞留在水中的岛上呢?

  美要眇兮宜修,我容貌妙丽装修也恰倒利处,

  沛吾乘兮桂舟。急速地乘坐上我那桂木小舟。

  令沅、湘兮无波,叫沅湘之水柔媚得波涛不生,

  使江水兮安流。让长江之水沉静地慢慢前行。

  望夫君兮将来,期望着你啊你为什么还不到来,

  吹参差兮谁思!吹起洞箫寄望我的想念之情!

  驾飞龙兮北征,用飞龙驾舟急速地向北行驶,

  邅吾道兮洞庭。改变我的道路引舟直抵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用薜荔做门帘用蕙草做床帐,

  荪桡兮兰旌。以香荪装修船桨以兰草为旗。

  望涔阳兮极浦,远望涔阳啊在那辽远的水边,

  横大江兮扬灵。大江横陈眼前彰显你的威灵。

  扬灵兮未极,莫非你的威灵彰显还没停止?

  女婵媛兮为余叹气!我心中为你发出长长的痛惜。

  横流涕兮潺湲,眼中的清泪似小溪潺潺流下,

  隐思君兮陫侧。背后想念你心中充满伤心。

  桂棹兮兰枻,想用桂木作成桨兰木作成舵,

  斫冰兮积雪。劈开你坚冰积雪也似的情怀。

  采薜荔兮水中,却似在水中收集陆生的薜荔,

  搴芙蓉兮木末。更似爬树梢采摘水生的芙蓉。

  心不一样兮媒

  劳,

  两心不相通让媒妁白费无功,

  恩不甚兮轻绝。恩爱不深切就会轻易的隔离。

  石濑兮浅浅,流连着沙石滩上浅浅的流水,

  飞龙兮翩翩。等候着你驾着飞龙翩然降临。

  交不忠兮怨长,你交情不忠徒增我多少幽怨,

  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间。既相约又失期却说没有时间。

  朝骋骛兮江皋,清晨我驾车在江边急急奔驰,

  夕弭节兮北渚。晚间我停鞭在北岸滩头歇息。鸟次兮屋上,众鸟栖息在这安闲的屋顶上,水周兮堂下。空房的四周有流水迂缓环绕。捐余玦兮江中,将你赠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遗余佩兮澧浦。将你赠的玉佩放在澧水岸边。采芳洲兮杜若,采来香草装修这芳香的洲渎,将以遗兮下女。这全部都是你留给我的信物。时不可以兮再得,莫非那往昔的光阴不可以再得,聊逍遥兮容与。姑且慢步洲头清除心中烦忧。

  赏析

  在屈原依据楚地民间祭神曲创作的《九歌》中,《湘君》和《湘夫人》是两首最富生活情

  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人们在赏识和赞叹它们独到的南国风情和感人的艺术魅力时,

  却对湘

  君和湘夫人的实质身份疑惑不解,进行了长时间的商讨、争辩。

  从有关的先秦古籍来看,只管《楚辞》的《远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灵”

  ,《山海

  经·中山经》中说“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渊”

  ,但都没有像此后的说明

  把湘君指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说成追赶他而淹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迹象。

  最先

  把二者联合在一同的是《史记·秦始皇本纪》。书中记录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

  时,“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此后刘向

  的《列女传》也说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间,俗谓之湘君”。这就明确指出湘君就是舜的两个妃子,但未波及湘夫人。到了东汉王逸为《楚辞》作注时,基于二妃是女性,只合适于湘

  夫人,于是便把湘君另指为“湘水之神”。关于这类解说。唐朝韩愈其实不满意,他在《黄陵

  庙碑》中认为湘君是娥皇,因为是正妃故得称“君”;女英是次妃,因称“夫人”。此后宋朝

  洪兴祖《楚辞补注》、朱熹《楚辞集注》皆从其说。这一说法的长处在于把湘君和湘夫人分

  属两人,虽防止了以湘夫人兼指二妃的麻烦,但仍没有解决两人的性别差别,进而为解说作

  品中不言而喻的男女相恋之情留下了困难。有基于此,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

  《楚辞通释》中

  采纳了比较通脱的说法,即把湘君说成是湘水之神,把湘夫人说成是他的配偶,而不再拘泥

  于按舜与二妃的传说一一指实。应当说这样的理解,比较切合作品的实质,因此也比较可取。

  固然舜和二妃的传说给探究湘君和湘夫人的本领带来了许多难以自圆的穿凿附会,但是假如把

  这一传说在屈原创作《九歌》时已广为流传、传说与创作的地区完整符合、《湘夫人》中又有

  “帝子”的字样很简单令人联想到尧之二女等等要素考虑在内,则传说的某些因子如舜与二妃飘泊

  山川、会集无由等,为作品所借鉴和汲取也其实不是没有可能的。所以既注意到

  传说对作品可能产生的影响,又不拘泥于传说的详细人事,应当成为我们理解和赏识这两篇

  作品的基点。

  由此出发,不难看出作为祭神歌曲,《湘君》和《湘夫人》是一个前后相连的整体,甚

  至能够看作同一乐章的两个部分。这不单是因为两篇作品都以“北渚”相同的地址暗中连接,

  并且还因为它们的末段,内容和语意几乎完整相同,以致被认为是祭祀时歌唱者的合唱

  (见

  姜亮夫《屈原赋校注》)。

  这首《湘君》由女神的饰演者演唱,表达了因男神未能履约前来而产生的绝望、思疑、

  悲伤、埋怨的复杂感情。第一段写漂亮的湘夫人在作了一番精心的妆扮后,

  乘着小船兴致勃

  勃地到达与湘君约会的地址,但是却不见湘君前来,于是在绝望中抑郁地吹起了哀怨的排箫。

  首二句以问句出之,一上来就专心中的思疑揭出爱而不见的事实,为整首歌的抒怀作了明确

  的铺垫。以下二句说为了此次约会,她曾进行了仔细的准备,把本已姣好的姿容修饰得恰到

  利处,而后才驾舟而来。这说明她十分看重这个会面的时机,心里对湘君充满了爱恋。正是

  在这类心理的支配下,她甚至忠诚地祷告沅湘的江水海不扬波,能使湘君顺利赴约。但是久

  望之下,仍不见他到来,便只好吹起声声幽咽的排箫,来倾诉对湘君的无穷想念。

  这一段的

  描绘,让人看到了一幅望断秋水的佳丽图。

  第二段接写湘君久等不至,湘夫人便驾着轻舟向北往洞庭湖去找寻,

  繁忙地奔走在湖中

  江岸,结果依旧不见湘君的踪迹。作品在这里把对湘夫人四出找寻的行程和她的心里感觉紧

  密地联合在一同。你看她先是驾着龙舟北出湘浦,转道洞庭,这时她明显对找到湘君满怀希

  望;但是除了眼前浩渺的湖水和装修精巧的小船外,一无所见;她绝望之余仍不甘愿,

  于是

  放眼远眺涔阳,期望能捕获到湘君的行迹;但是这全部都毫无结果,她的心灵巧再次横越大

  江,遍寻沅湘一带的广大水域,最后仍是没有找到。这样深情的期望和这样执着的追求,使

  得身旁的侍女也为她痛惜起来。正是旁人的这类痛惜,深深地触动和刺激了湘夫人,把翻腾

  在她心里的感情波涛一下子推向了汹涌汹涌的热潮,

  使她止不住泪水纵横,一想起湘君的失

  约就心中阵阵作痛。

  第三段主假如绝望至极的恼恨之情的直接发泄。

  首二句写湘夫人经多方努力不见湘君之

  后,仍漫无目的地泛舟水中,那如划开冰雪的船桨固然还在摇动,但给人的感觉不过她行动

  的缓慢深重和机械重复。接着用在水中摘采薜荔和树上收取芙蓉的比喻,

  既总结以上追求不

  过是一种白费而已,同时也为后边对湘君“心不一

  样”

  、“恩不甚”、“交不忠”、“期不信”的一

  连串训斥和埋怨起兴。这是湘夫人在极度绝望的状况下说出的激怒语,

  它在表面的绝情和激

  烈的责怪中,深含着希望一次次幻灭的激烈难过;

  而它的原动力,又来自对湘君没法回避的

  深爱,正所谓爱之愈深,责之愈切,它把一个勇敢追求爱情的女子的心里世界表现得淋漓尽

  致。

  第四段可分二层。前四句为第一层,补叙出湘夫人浮湖横江从早到晚的时间,并再次强

  调当她兜了一大圈仍回到约会地“北渚”时,仍是没有见到湘君。从“捐余玦”至末为第二

  层,也是整首乐曲的卒章。把玉环抛入江中。

  把佩饰留在岸边,是湘夫人在过激情绪支配下

  做出的过激行动。以常理推断,这玉环和佩饰当是湘君给她的定情之物。

  此刻他既然不念前

  情,再三负约,那么这些代表倾慕和忠贞的信物又留着何用,不如把它们扔掉算了。这一举

  动,也是上述四个“不”字的必定结果。读到这里,人们怜悯痛惜之余,还难免多有遗憾。

  最后四句又作转折:当湘夫人心情渐渐沉静下来,在水中的芳草地上收集杜若准备送给宽慰

  她的侍女时,一种机不可以失、时不我待的感觉油但是生。于是她决定“风光长宜放眼量”

  ,

  从长商议,废弛一下绷紧的心弦,慢慢等候。这样的结尾使整个故事和全首歌曲都余音袅袅,

  并与篇首的疑问遥相响应,相同给人留下了想像的悬念

  .

  丰乐亭游春三首欧阳修朗读:焦晃

  绿树交加山鸟啼,晴风涟漪落花飞。鸟歌花舞太守醉,明天酒醒春已归。

  春云淡淡日辉辉,草惹行襟絮拂衣。行到亭前逢太守,篮舆酩酊插花归。

  红树青山日欲斜,长郊草色绿无涯。游人无论春将尽,来往亭前踏落花。

  作者简介欧阳修(1007~1072年)【注音】ōuyángxiū,字永叔,自号醉翁,暮年号六一居

  士,谥号文忠,世称欧阳文忠公,吉安永丰(今属江西)人[自称庐陵人],汉族,因吉州原属庐陵郡,出生于绵州(今四川绵阳)北宋期间政治家、文学家、史学家和诗人。与唐韩愈,柳宗元,宋王安石,苏洵,苏轼,苏辙,曾巩合称“唐宋八大家”。说明

  诗人于庆历六年(1046)在滁州田野山林间造了丰乐亭,?第二年三月写了丰乐亭游春

  三首绝句,这里选一首。诗中描绘诗人尽兴春游,如梦如醉,

  ?几乎不肯放过春季的样子。

  能够说,这是《画眉鸟》?诗中“自在啼”的一个特别形象化的注脚。

  绿树交加山鸟啼,晴风涟漪落花飞。

  鸟歌花舞太守醉,明天酒醒春已归。

  春云淡淡日辉辉,草惹行襟絮拂衣。

  行到亭前逢太守,篮舆酩酊插花归。

  丰乐亭游春欧阳修

  红树青山日欲斜,长郊草色绿无涯。游人无论春将老,来往亭前踏落花。

  解说?

  ①丰乐亭--位于滁州西南,背依丰山,?下临深谷泉,风景幽雅艳丽。②长郊--广阔的田野。?绿无涯--绿色无边无际。③春将老--春季快要过去了。翻译

  将要偏西的太阳,映着红艳艳的花树和翠绿的山岳,广阔的旷野上,碧绿的草色一望无边无际,游人们顾不得春季马上结束,还在亭前来来常常,踏着地上的落花

  这首诗写暮春节气无边无际、生气勃勃的美景,写了暮春节气草木翠绿、落红满地的特点。表达了游人对此怀着喜欢和流连忘返的感情

  诗离不开光景的描绘,诗歌的境界是经过光景来表现的。所以,要体会一首诗的境界,

  可从诗中描绘的光景着手。欧阳修的《丰乐亭游春》描绘的是暮春节气丰乐亭四周的风景及游人尽兴游春的情怀,经过诗中的“红树”、“青山”、“绿草”、“落花”等光景来表现这类境界。

  此篇写惜春之情。美好的春季马上过去,丰乐亭边落花满地。到了红日西斜时,游人们还恋恋不舍,在亭前盘桓,赏识着暮春色色。这两句看似无情却有情,同他在《戏答元珍》

  中所说的“曾是洛阳花下客,野芳虽晚不须嗟”,以及他在《啼鸟》中所说的“身闲酒美惜光景,生怕鸟散花飘零”,写的是相同的感情:这就是对美好春色的迷恋与怜悯。

  东大学任教。1926年末返沪后主持创建社第一版部工作,主编《创建月刊》

  、《洪水》半月刊,

  发布了《小说沦》、《戏剧论》等大批文艺论著。

  1928年加入太阳社,并在鲁迅支持下,主编《大众文艺》盟成立,为倡始人之一。12月,小说《迟桂花》发布。

  3月,中国左翼作家联。1930年

  1933年4月移居杭州后,写了大批山川游记和诗词。

  1936年任福建省府参议。1938年,

  赴武汉参加军委会政治部第三厅的抗日宣传工作,并在中华全国文艺界抗敌协会成立大会上入选为常务理事。

  1938年12月至新加坡,主编《星洲日报》等报刊副刊,写了大批政论、短评和诗词。194念碑上,也将永久铭记着郁达夫烈士的名字。

  Whenyouareoldandgreyandfullofsleep,Andnoddingbythefire,takedownthisbook,Andslowlyread,anddreamofthesoftlookYoureyeshadonce,andoftheirshadowsdeep;Howmanylovedyourmomentsofgladgrace,Andlovedyourbeautywithlovefalseortrue,Butonemanlovedthepilgrimsoulinyou,Andlovedthesorrowsofyourchangingface;Andbendingdownbesidetheglowingbars,Murmur,alittlesadly,howlovefledAndpaceduponthemountainsoverheadAndhidhisfaceamidacrowdofstars.

  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IsnotbetweenlifeanddeathButwhenIstandinfrontofyouYetyoudon'tknowthat

  Iloveyou.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IsnotwhenIstandinfrontofyouYetyoucan'tseemyloveButwhenundoubtedlyknowingthelovefrombothYetcannotbetogether.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IsnotbeingapartwhilebeinginloveButwhenIplainlycannotresisttheyearningYetpretendingyouhaveneverbeeninmyheart.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IsnotstrugglingagainstthetidesButusingone'sindifferentheartTodiganuncrossableriverFortheonewholovesyou.

  

  

篇十四: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县乡一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普法依法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由于承担此项工作的普法办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内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是一套人马三块牌子而司法行政部门除了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外还担负着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法律服务市场监管法律援助等职能一个县级司法局编制十来个人还要配合县上搞中心工作每人身兼数职工作量大事多任务艰巨繁重尤其是乡镇司法所人员编制更少绝大多数一人一所工作更加繁忙紧张且职务低待遇少绝大多数人员终生与副科无缘工作条件差与同级公检法等政法部门无法相比与所担负的工作职责相距甚远与形势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严重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当前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已载入宪法和党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国从1985年开始“一五”普法到现在“五五”普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已开展了二十多年。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舆论氛围已经初步形成,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了显著的提高,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得到了明显增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由于它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加之改革开放对人们传统观念的转变,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愿望和要求日益迫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形势发展还不相适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认真研究分析当前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加以解决,促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

  一、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工作开展不够平衡。普法依法治理虽然开展了二十多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全面看待,这项工作开展还不很平衡。主要表现在:一是从纵向看,在基层,这项工作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总体情况县级比乡镇好,乡镇比村组好。二是从横向看,不同的部门、行业、单位之间,这项工作开展也不平衡。有的部门或单位,由于领导重视,思想认识到位,经费有保障,人员素质高,因而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而有的部门、行业或单位,由于领导不重视,加之受到经费等因素制约,这项工作相对滞后,差距还很大。三是在一些偏远农村和企业,这项工作还存在死角死面,成了普法的盲区。2、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一手硬一手软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少数单位,重普法轻治理,对法制宣传教育比较重视,学习宣传形式多样,宣传工作抓的比较细也比较实,但对依法治理工作不够重视,抓的不实不硬,有走过程、搞形式、应付差事现象,学用结合不够,普法效果不好,引发各种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等现象还时常发生;少数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严格依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导致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损害了政府形象;还有一些司法部门由于受地方权力因素干预,不能依法独立办案,不能严格公正司法,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群众对此意见很大;还有一些司法部门和人员特权思想严重,随意曲解亵渎法律,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刑讯逼供,权钱交易,导致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等等。以上这些现象,造成群众信访不信法,越级上访,无理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信访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困扰了各级党委、政府。3、普法依法治理经费紧缺,不能满足形势需要。经济和物质设施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基础,普法工作也不例外。虽然各地对普法经费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因经济发展和其他因素制约,普法经费的预算和拨付往往难以达到规定标准,导致普法资料档案奇缺不全,宣传工具落后陈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形势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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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人员编制少,职级待遇低。在县乡一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普法依法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由于承担此项工作的普法办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内,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是一套人马三块牌子,而司法行政部门除了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外,还担负着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法律服务市场监管、法律援助等职能,一个县级司法局编制十来个人,还要配合县上搞中心工作,每人身兼数职,工作量大事多,任务艰巨繁重,尤其是乡镇司法所人员编制更少,绝大多数一人一所,工作更加繁忙紧张,且职务低、待遇少,绝大多数人员终生与副科无缘,工作条件差,与同级公、检、法等政法部门无法相比,与所担负的工作职责相距甚远,与形势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严重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其影响危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少数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够,思想不重视,认为普法是虚事情,软工作,可有可无,因而工作时搞形式,走过程,应付差事,不注重实际效果,缺乏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和长期埋头苦干的精神,致使工作开展不平衡。二是由于我国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专治社会,受封建专治独裁观念的侵蚀危害,少数职能部门和领导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妄自尊大,唯我独尊,普法时将法律挂在嘴边,执法时将法律抛在脑后,一切依个人意愿办事,致使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脱节,学用不能结合。三是由于受经济发展和交通宣传工具设施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约了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损害了法律应有的权威,破坏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崇尚信仰。三、解决问题的对策1、进一步加强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力度。要按照十七大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结合各地实际,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广大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普法对象的宣传学习。在宣传形式上,灵活多样,讲求效果。要注重通过电视、电台、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开展普法教育,采取做法制报告、举办法制文艺演出、法律知识竞赛、以案说法、评选法制文明户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向基层和边远山区延伸拓展,彻底消除死角死面,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统筹兼顾,普治并举,学用结合,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普法是依法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治理是普法的关键和保障,正确处理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关系,把普法和依法治理两项工作并重,改变重普法轻依法治理的不良倾向。通过宣传教育,真正使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司法执法人员树立法律权威,培养法治思想,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质,营造学法用法护法的浓厚法治氛围。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的人和事进行查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使其无藏身之处,使依法治理真正体现落实于行动中。3、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要加大对普法依法治理的经费投入。没有一定的经费支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就无从开展。要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逐步增加普法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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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普法办公设施,使其与形势发展相适应,为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4、增加人员编制,提高职级待遇。要加强基层普法依法治理队伍建设,想法设法通过增加人员编制,或从超编单位选调等办法扩充人员,增强人员素质,提高职级待遇,吸引和留住更多奋战在一线的司法人员,改变县级司法局人员编制少、工作量大,基层司法所一人一所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的局面,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一个坚强的组织队伍保障。

  总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重道远,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要充分认识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不断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促使普法依法治理

  工作不断深入推进,着力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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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自201x动实施以来今年是

  一是对普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一致,仍然存在“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抓普法工作“县里热,乡村冷,主管部门热,协作部门冷”。

  二是“法律六进”整体推进力度不够。特别是在边远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及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员工、社会无业人员的普法教育仍存在“盲区”和死角。

  三是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岗前法制培训尚未全面推广普及,对于党委、政府任命的副科级干部以及各系统任命的干部基本没有进行任前法律考试。

  四是全省统一部署的“无纸化”法律考试考核工作推动难。2、农民普法教育难度大,工作成效难以显现。农民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也是薄弱环节,一是大多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主要是“老弱病妇小”,普法教育组织难、形式单一、参入率低,效果不明显。二是农村面广且缺乏相对熟悉法律的人员,开展普法教育力量单薄。三是农村普法缺少必要的财力投入,常规工作落实难度大、不到位。3、创新不够,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多年来,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措施、方法等多数还是老一套,变化不大、措施不灵、方式不活、针对性不强、吸引力不大。不少地方和单位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缺乏创新的意识,普法宣传工作没有深度和氛围。没能将普法教

  

  育与具体的法治实践活动,与本地、本单位的职能职责、具体工作融汇贯通、统筹推进、统筹落实,落入“为了普法而普法”俗套。

  4、组织协调职能发挥不够,未能真正形成合力。普法办事机构统筹协调较难,各部门共同参与积极性不够高,各自为阵、唱独角戏的现象仍然存在。科学调动和优化配置各种社会资源的机制不够完善,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

  5、考核奖惩的体制机制尚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普法工作是依法治理的基础,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努力实现国家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奋斗目标中最为基础、最为根本性的工作。全省、全市多年来一直坚持将普法法治建设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专项工作,单独安排部署,单独检查考核,单独兑现奖惩,并将工作成效作为评选平安单位、文明单位的先决条件。我县目前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失之过软、失之过宽,考核分值过低、权重较小,很难起到激励和促进作用。

  二、新时期创新普法工作的对策与建议鉴于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了全面实现“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推动工作创新和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努力:

  1、落实充足的经费保障机制。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目前,县、乡(镇)两级是基层普法工作得以深入开展的核心环节,能否深入推进,经费保障问题至关重要。不仅要将普法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而且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工作任务要求。要坚决杜绝表面上将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应付上面检查,但实际上并未真正拨付的现象发生,从而导致普法工作停滞不前、大打折扣。

  

  2、建立有力的督促检查机制。鉴于部分单位对普法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县政府要加大督办检查力度,抽调由党委、政府四大班子分管领导牵头,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督导组,每年定期组织1-2次督导检查。每次检查后都要发政务督查通报检查情况,检查结果计入年终考核分值,这样才会对各单位各部门起到真正的触动和警醒作用。要尽量避免存在“光打雷不下雨”或走马观花式检查现象。

  3、制定科学的目标考评方案。上级在制定具体的普法工作目标量化考评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基层的工作现状和实际,使量化考评方案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要侧重于对基础保障、载体活动、方法措施等硬性任务的考核,尽量减少软性指标,避免考评方案过于繁琐,防止基层为迎接检查突击编软件和疲于应付等现象。

  4、建全有效的考核奖惩体系。真正把普法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按照普法总体规划确定的奖惩机制,坚决兑现奖惩。既使各单位各部门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又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激发工作热情,自觉抓好此项工作。

  附送:

  基层民政干事工作自我鉴定

  基层民政干事工作自我鉴定工作基层民政干事工作基层民政干事工作

  

  我叫xxx,与20**年毕业于**学院中文系的学生,大专学历。XX年9月份参加工作,现在求职于xx县民政部门,任职为民政干事,下面就是我工作地个人鉴定。工作方面注重学习,工作勤恳踏实,求真务实,注重实践,勇于创新,爱岗敬业。在从事过的经管站会计职务、团委书记和民政干事职务期间,都能用科学的指导方法来开展工作,把握工作规律、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在从事财务工作管理方面,做到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好会计的职责和遵守会计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财务的监督与核算,及时做好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当好领导的助手,杜绝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在担任办事处团委书记时,能够认真扎实地做好基础性工作,搞好一些规范性档案工作,调查摸底,了解情况,积极落实好上级和办事处各时期团的工作和各项活动开展。在民政工作能够做到急困难群众之所急,帮困难群众之所需,耐心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深入到农户家中搞好走访,摸清实情,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民政工作。在思想及处事方面我参加工作以来,能够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业务的法规知识,虚心向社会实践和老同志请教学习,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能以热情的工作态度靠近党组织,生活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密切联系群众,增进同群众的感情,努力学习,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新形势的农村工作,做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有志向,有热情,有奉献精神。纪律方面能够自觉遵守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在工作中能够做到早来晚走无旷工现象,经常主动加班能够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和同事相处融洽,凡事做到有求必应,责任心强,责任感重。对机关组织的每一项活动,都能够积极参加。总的来说,我在工作上一直谦虚勤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无私奉献自己的前提下不断

  

  的完善自己,武装自己,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添砖加瓦。基层民政干事工作相关内容:财务工作范文

  在财务室工作一年有余,一年中,我不断的努力工作,将各方面的工作都圆满完善了,现在就把个人工作如下:

  一、搞好财务分析,为领导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我知道合理高效的财务分析思路与方法,是公司管理和决策水平提高的重要途径,。

  教师个人思想、工作、学习鉴定.本人一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与时俱进,深入领会其下发相关文件内容,力做思想标兵,把党的思想精髓落实到工作中的方方面面。身为一名教师,深感任重道远,肩负着“托起明天的太阳”重任,切不可得过且过。工作范文过去的一年,是不断学习、不断充实的一年,是积极探索、逐步成长的一年。当然,初入职场,难免经验不足,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教育教学工作写实性评价思想道德;该同志忠诚党得教育事业,遵守党纪国法,履行教师职业道德,明礼诚信,为人师表。团结同志,热爱学生,服从领导分配,勇挑重担,爱是完成教学任务,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敬业奉献,楷为人师。市场营销工作者营销精英应该从最初的营销员做起,自毕业之后开始到xx公司工作以来,在公司领导的悉心教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以下是我工作的。

  

  行政文秘工作本人于xx年年进入政法学校文法学院任职行政秘书,距今已经有两年的时间里,我在院领导、部门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在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下面就是我这段时间的自我评价。车间见习转正本人于201X年8月在xxxx有限公司工作。见习期间工作努力认真,积极学习,仔细思考,脚踏实地,立足岗位,一年下来收获颇丰,成长迅速。

  

  

篇十六: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普法问题社会调查报告

  我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经过20年的普法教育。农村法律知识极大普及,农民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有了进一步改变,法制教育与实践紧密结合,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打下了坚实的根底。但在经济开展相对落后的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普法教育仍然存在诸多难题。特别是局部农村普法教育的滞后,阻碍了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当前农村普法工作主要存在着“四难〞:一是认识难统一,一些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为了让农民听话。当看到农民学法后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反而觉得农民学了法后不好管,认为农民还是不学法才好管;还有的基层干部善于断章取义,把普法当成“实用教育〞,只普及与农民履行义务有关的法律条文,而对于群众参与村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方面的法律知识却视而不见;有的农民那么认为学法是司法部门的事,只要不犯法,学不学无所谓。二是人员难集中,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在大局部时间里忙于耕种,农闲时外出务工,因而人员难于集中,普法的时间难以安排。三是内容难理解,由于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抽象的法律条文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法的积极性,使普法效果难以保证。四是经费难保障,农村普法经费严重缺乏,缺乏起码的宣传器材和阵地,有的连根本的法律教材都无经费印制和购置,致使普法工作难以开展。造成农村普法工作“四难〞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其一是权大于法的特权思想影响了农村普法的开展。由于个别村干部中存在着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个人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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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的现象,这种不良倾向和现实的负面影响,使许多农村干部群众仍然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缺乏。其二是执法不公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普法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的公正执法。目前在局部乡村中司法、执法环境仍然较差,严重存在着执法混乱,效率不高等问题。使一些农民群众对法律的权威产生了疑心和动摇,进而失去了学法的信心,已取得学法成果也难以稳固。其三是枯燥单调的方式方法阻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一些地方没有根据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延包、税费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新情况采取新的普法形式,而依然沿用传统的上大课、放播送、搞宣传栏、照本宣科等普法模式,这显然难以适应新形式下农村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其四是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也降低了普法效果。当前农民的文化素质仍然较低,文盲、半文盲的农民占相当比例,增加了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教育的难度,客观上制约了农村普法效率的提高。

  针对上述农村普法“四难〞的现象,笔者对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实效性,针对性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一、坚持“两个结合〞,一是学用结合,在普法过程中,要强调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办事,为农民营造良好的学法环境。二是普法与效劳相结合,从农村的实际需要出发,把普法工作与解决群众普遍遇到的实际问题有机结合,寓学法于用法之中,逐步使群众树立起“遇到问题想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

  二、农村普法工作应该有侧重,以更贴近农村实际生活为重点。要加大与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市场经济法规的宣传,解决农民群众与市场经济大潮搏击中出现的有关新情况;加大与劳动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与消费者权益法规的宣传;使广阔农民朋友了解鉴别产品质量、投诉、打击制假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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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的相关法律法规,真正掌握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方法。

  三、增强普法的灵活性。针对农民生产生活中的特点,普法工作要尽量避开农忙季度,努力做到生产、普法两不误。在形式上要把电影普法、文艺普法、法律咨询、法律集市、普法一条街,送政务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综合在一起,通过以案说法、图片解法、旁听审判、现身说法等生动活泼的形式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墙头诗〞“快板书〞“顺口溜〞从而真正使农民学法时坐得住、听的懂、学的进、记得牢。

  四、健全农村普法工作机制。各级普法组织要把农村普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舍得投入人力物力,使农村普法工作由“软〞变“硬〞;要努力提高普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使他们成为精通法律、热爱业务的普法骨干;要健全监督机制。坚持和实行“党委决策、人大监督、政府组织实施〞的普法工作机制。要认真抓好年度和阶段性的普法检查,充分发挥县镇人大的监督作用,每年要组织人大代表对普法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听取普法工作汇报,以推进农村普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开展。

  五、要保障好必要的普法经费,不断改善现有装备。拥有先进精良的普法装备和必须的经费保障,是加大普法力度的重要条件。因此乡镇级财政要把普法依法治理经费纳入正常的保障范围,严格按照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镇村两级普法经费紧张的困难,以保障普法教育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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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七: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普法问题思考与建议

  当前农村普法问题思考与建议我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经过20年的普法教育。农村法律知识极大普及,农民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有了进一步改变,法制教育与实践紧密结合,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普法教育仍然存在诸多难题。特别是部分农村普法教育的滞后,阻碍了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当前农村普法工作主要存在着“四难”:一是认识难统一,一些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为了让农民听话。当看到农民学法后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反而觉得农民学了法后不好管,认为农民还是不学法才好管;还有的基层干部善于断章取义,把普法当成“实用教育”,只普及与农民履行义务有关的法律条文,而对于群众参与村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方面的法律知识却视而不见;有的农民则认为学法是司法部门的事,只要不犯法,学不学无所谓。二是人员难集中,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在大部分时间里忙于耕种,农闲时外出务工,因而人员难于集中,普法的时间难以安排。三是内容难理解,由于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抽象的

  

  法律条文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法的积极性,使普法效果难以保证。

  四是经费难保障,农村普法经费严重不足,缺乏起码的宣传器材和阵地,有的连基本的法律教材都无经费印制和购买,致使普法工作难以开展。

  造成农村普法工作“四难”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其一是权大于法的特权思想影响了农村普法的开展。由于个别村干部中存在着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个人说了算的现象,这种不良倾向和现实的负面影响,使许多农村干部群众仍然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其二是执法不公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普法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的公正执法。目前在部分乡村中司法、执法环境仍然较差,严重存在着执法混乱,效率不高等问题。使一些农民群众对法律的权威产生了怀疑和动摇,进而失去了学法的信心,已取得学法成果也难以巩固。其三是枯燥单调的方式方法阻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一些地方没有根据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延包、税费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新情况采取新的普法形式,而依然沿用传统的上大课、放广播、搞宣传栏、照本宣科等普法模式,这显然难以适应新形式下农村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其四是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也降低了普法效果。当前农民的文化素质仍然较低,文盲、半文盲的农民占相当比例,增加了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教育的难度,客观上制约了农村普法效率的提高。

  针对上述农村普法“四难”的现象,笔者对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

  

  实效性,针对性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一、坚持“两个结合”,一是学用结合,在普法过程中,要强调

  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办事,为农民营造良好的学法环境。二是普法与服务相结合,从农村的实际需要出发,把普法工作与解决群众普遍遇到的实际问题有机结合,寓学法于用法之中,逐步使群众树立起“遇到问题想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

  二、农村普法工作应该有侧重,以更贴近农村实际生活为重点。要加大与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市场经济法规的宣传,解决农民群众与市场经济大潮搏击中出现的有关新情况;加大与劳动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与消费者权益法规的宣传;使广大农民朋友了解鉴别产品质量、投诉、打击制假售假的相关法律法规,真正掌握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方法。

  三、增强普法的灵活性。针对农民生产生活中的特点,普法工作要尽量避开农忙季度,努力做到生产、普法两不误。在形式上要把电影普法、文艺普法、法律咨询、法律集市、普法一条街,送政务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综合在一起,通过以案说法、图片解法、旁听审判、现身说法等生动活泼的形式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墙头诗”“快板书”“顺口溜”从而真正使农民学法时坐得住、听的懂、学的进、记得牢。

  四、健全农村普法工作机制。各级普法组织要把农村普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舍得投入人力物力,使农村普法工作由“软”变“硬”;要努力提高普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使他们成为精通法律、热

  

  爱业务的普法骨干;要健全监督机制。坚持和实行“党委决策、人大监督、政府组织实施”的普法工作机制。要认真抓好年度和阶段性的普法检查,充分发挥县镇人大的监督作用,每年要组织人大代表对普法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听取普法工作汇报,以推进农村普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

  五、要保障好必要的普法经费,不断改善现有装备。拥有先进精良的普法装备和必须的经费保障,是加大普法力度的重要条件。因此乡镇级财政要把普法依法治理经费纳入正常的保障范围,严格按照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镇村两级普法经费紧张的困难,以保障普法教育的顺利进行。

  

  

  

篇十八: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年是实施六五普法工作的第**年。同年,**月**日,党的十八届**中全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同样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经过二十多年来法制宣传教育,农村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得到明显提升,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逐步增强,有力推动农村的和谐和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随着形势发展,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的逐步确立,特别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时期下,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临新一轮的困难和挑战。如何深入贯彻十八届**中全会精神,加强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应引起法制宣传部门高度重视,积极主动研究对策。

  一、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留有“死角”。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广大农民开始自主创业,传统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加之很多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数量增加,农村人口流动速度加快,给集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带来了困难和挑战。目前,有些镇、村对于法制宣传仅限于镇、村普法宣传栏宣传,而村民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较少,单一宣传教育形式不能适应当前农村普法宣传的形式和要求。部分镇、村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够重视,抓工作落实力度不够,法制宣传浮于表面,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农民群众本身受法制教育面窄、效果差,导致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死角”较多.(二)普法队伍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而农村法制宣传的主力军是广大镇、村干部。目前,部分村干部自身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法制素养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法制教育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农村干部在工作中仍存在重产业发展,轻法制教育现象,对组织群众,宣传新农村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国家法律法规,都停留在一般号召上。实际工作中,遇到群众矛盾纠纷绕道走,了解问题表面化,分析问题简单化,解决问题一般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致使群众遇事常常多头上访、越级上访或集体群访。(三)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投入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区大多数村集体经济实力不强,镇级财力又不足,每年的普法经费投入为较少,财政无法过多的支撑普法经费.造成了普法资料紧缺,宣传物质基础薄弱的现状,直接反映出我区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投入机制不健全,从而影响了农村法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二、全面推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对策思考针对上述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笔者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着重采取以下几点对策:(一)法制宣传的理念要坚持与时俱进,把握“基本点",营造农村法制宣传大氛围.一是要树立农村法制“大宣传"的理念。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全民参与的社会工程,是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各部门都是普法的主体,都有向社会普及法律知识的义务,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负担起执法相对人普及执法法律知识职责,应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本部门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大普法”、“大教育”、“大宣传”的法制宣传教育新理念和新机制。二是要树立全新的法制宣传动静联动理念。现代法律理念要求法律以权利为本位,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实现社会法治化。

  普法不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更主要的是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的培养。尤其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法制宣传教育不仅要宣传静态意义上的法制,还要宣传动态意义上的法治,要通过各种法律知识、法制信息与观念的传播,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更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行为,最终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树立法治精神,实现法治社会。三是要树立“围绕农村经济发展抓普法,抓好普法促农村经济发展"的宣传理念。从大的方面讲,农村普法宣传是依法治国的前题和基础,是法律实施的途径和手段。从小的方面讲,是推动农民群众懂法、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有效办法。因此,开展农村普法宣传,不仅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更有助于农民群众法律素质的提高和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不能仅局限于“守法”、“不犯法”,要从确立法律素质和法制理念出发,从一般的“守法”、“不犯法”向“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与管理、监督和社会事务”高度转变,整体推进,互相促进。

  (二)农村法制宣传的内容要坚持实用性,针对“兴奋点”,以增强法制宣传的吸引力.针对农村、农民结构的层次性和法制宣传需求的多样性,在制定法制宣传计划时,既“求同”也“存异”,既安排《宪法》、《民法》、《婚姻法》、《治安处罚法》等共性内容,又要因人、因岗、因需而异,如安排《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个性内容,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时刻把脉不同层次农民需求的“兴奋点”,教育引导农民自觉依法守法致富闯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农民驾驭市场经济的本领和能力,让农民亲身感受到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懂法的必要性,以此来激发农民的学法热情、用法原动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逐步由“要我学”的被动状态转变为“我要学”的主动状态,使法制宣传教育真正进村入户,深入人心.

  (三)农村法制宣传的方式要坚持实效性,把握“着力点”,以增强法制宣传的渗透力。针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对象的层次性多、分散性大、流动性强等特点,一些传统的“我讲你听”、“你说我记”的老办法已经难以奏效,需要我们从过去的“一支笔、一本书、一支队”老套路上走出来,在总结借鉴原有成功经验基础上解放思想,拓展思路,创新载体,把法律条文通过一些行之有效的宣传途径,变成通俗易懂、形象幽默、朗朗上口等群众喜闻乐见形式传播到千家万户。首先要将农村原有的法制宣传媒体、法制学校阵地向面上扩展,点上渗透,使其有效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应有作用.其次要充分运用广播、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介,发挥其“触角"长,“射程"远,传递快,覆盖面广,形象直观,入耳入脑的优势,使农民走在路上能听到、坐在家中能看到、以耳濡目染的形式,把法律送到农民心坎上.再次开展行之有效的法制宣传主题活动。通过开展“法律咨询"、“以案说法”、“法律知识竞赛”、“现身说法”和小品、相声等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农村法制文化活动,发挥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点滴渗透的作用.同时根据不同层次的宣传教育对象需求,改变过去枯燥的“灌输式"、“填鸭式”宣传教育的方式,创办农村“普法超市”、法制夜校,由农民根椐自己需求,进行“菜单式”、“订单式"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利用农民群众的身边人、身边事、身边案来“现身说法"、“以案说法”,使农民感到法律是看得见、摸得着、学得到、用得上的好东西,真正有效地激发他们学法用法的浓厚兴趣。

  (四)农村法制宣传的组织要坚持灵活性,选择“结合点”,以提高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针对农民生产、生活特点,根椐农民实际需求,统筹兼顾、见缝插针,因“类”制宜实施教育。对在家务农的农民,可利用下雨天或农闲冬休时间组织机动教育;对就近经商、务工的农民可选用早晚或节假日,避开经营、务工时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对外出经商、务工的农民可采取邮寄法制宣传资料进行函授式教育;对农民中的党团员可结合党校、团校培训及平时活动开展阵地式教育;对农村年老体弱、没有文化的农民可上门走访开展谈心式教育。春节期间,利用农村走亲访友之机开展庭院法制故事会、法制报告会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还可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农民工外出务工前法制培训,发给普法合格者证书。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职工,特别是私营企业的职工,劳动、工商、普法依法治理等部门结合诚信守法经营教育开展应知应会法律知识教育,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补课。

  (五)农村法制宣传的模式要突出可行性,挖掘“创新点”,把法制宣传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从农村法制宣传实际出发,创新法制宣传载体,积极探索新时期农村法制宣有效途径,创建农村“普法示范村、学法中心户、法律明白人"普法新模式,推动“六五”普法健康有序向纵深发展。一是创建农村普法示范村。区法宣办制定下发创建普法示范村工作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对创建普法示范村的标准、措施和考核办法提出具体要求,纳入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各行政村分别成立由支部书记为组长、主任为副组长的普法示范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区、镇、村三级组织网络,建立健全普法宣传“五有"阵地,即各村有一所法制学校、一个法制宣传栏、配备一套法律图书、建立一支法制宣传队伍和一套完整制度和档案,“研究工作先学法、作出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言论行动符合法”逐步成为村干部和普法骨干的自觉行动.二是培育学法用法中心户。以自然村庄划块为区,毗邻居住的农户为依托,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培育学法中心户。确定中心户数不受户数和人口多少限制,因地制宜,每区少则3—5户,多则10—20户。中心户要求“五有":即有较好的家庭活动场所、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有一套法律宣传资料、有一定的社会矛盾调解经验。户主主要由一些农村老党员、离退休回乡老干部、老教师、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或爱好者等组成,他们既是懂法守法先行者,也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者.主要职责是:利用农村空闲、下雨时间组织邻居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二是利用调处民事纠纷等机会就事说法,宣传治安处罚法;三是利用红白喜事聚会等平台,宣传农村易风易俗等政策法规。三是培养法律明白人.以开展“送法律进农村”活动为契机,依托、区、镇党校和村农民法制学校等阵地,对村支书、村主任和村调解员、村民代表、农村民营企业主等进行轮训。抽调司法系统律师、法律工作者组成普法讲师团,利用农闲、“三下乡”时间进村入户,现场解答农民群众的法律难题,面对面受教育。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实现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意识明显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对经教育培养,符合“法律明白人"条件的颁发聘书,调整充实到基层法律宣传队、人民调解和法律顾问等工作一线,同时研究制定适合本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明白人”工程长效机制.

  (六)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评估要突出可操作性,完善“归宿点”,建立农村法制宣传长效机制。农村普法20多年来,年年有检查,有的地方还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办法,对推进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有力的推动作用。但对于一个农民是多数、普法是重点的特殊群体,要用制度去规范人们的行为,用长效机制保障普法良性运作,迫切需要政府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宣传教育法》,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起到有章可循,走上法制轨道。在保障机制方面,要增加镇一级的办事力量,改变农村普法有人抓无人管、指导不力的现状。要在村一级健全法制宣传员队伍,聘请一些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担任普法宣传员,使这项工作在基层真正有人抓。要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基金,保障活动正常开展.在监督机制方面,

  区、镇人大要定期组织人民代表视察农村普法工作,通过提议案、质询、评议、视察等形式,加强对农村普法的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制定农村普法考核的具体标准,采取科学的考核方法,定期进行定性定量测试,严格奖惩,确保农村普法教育扎实、有效的深入开展,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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