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
关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规章制度
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督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查督办。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规章制度,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条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按照《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镇全面推行湖(渠、塘坝)长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我镇15个村民委员会和镇级有关部门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认真贯彻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村和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方法,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督查督办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条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方式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众举报、随机访或者暗访、发动媒体找问题、开展“阳光问政”等形式进行,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
第五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河长制办公室会同镇级河长(湖长)联络员单位负责督查督办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督查督办主体分为河长(湖长)督查督办、镇河长制办公室、镇级河长(湖长)督查督办。总河长总湖长)对重大事项进行督查督办。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总河长(总湖长)批办事项进行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对象为镇级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镇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七条督查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查督办。
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督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查督办。
(二)专项督查督办。
镇级会议要求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或者总河长(总湖长)、镇级河长(湖长)批示的事项,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4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三)重点督查督办。
对河湖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查督办。
第八条督查督办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任务交办。
主要采用“督查督办函”、“河长批示”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查督办函”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河长制办公室“督查督办函”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河长批示”按程序由总河长(总湖长)签发。督查督办文件应明确督查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查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当报请总河长(总湖长)协调解决。
(三)督查督办反馈。
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查督办情况报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河长制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向县级河长(湖长)汇报。
(四)立卷归档。
督查督办单位应当对督查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在本单位立卷归档。
第九条督查督办情况作为考核各村民委员会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不力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问责。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河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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