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9篇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确保天然气使用安全,避免发生天然气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确保天然气使用安全,避免发生天然气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全公司。
3、职责3.1、设备安全部负责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修订,并确保制
度的落实3.2、公司各部门、食堂、车间、班组、一线员工应依照本
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管理和制度要求。
4、程序4.1、天然气理化特性
主要成分是甲烷;无色无味,但为了便于发现漏气,天然气做加臭处理;比空气轻,相对空气密度为0.6,泄漏后容易上升扩散;易燃易爆,爆炸极限范围为5%-15%。着火温度约600℃,遇热源、明火会发生爆炸。
4.2、各区域天然气控制阀门位置天然气总阀门:1号厂房室外,东北角天然气调压站餐厅天然气阀门:餐厅室外,东南角
1号厂房天然气阀门:1号厂房室外,北外墙中间偏东3号厂房天然气阀门:2号厂房室外,东南角4号厂房天然气阀门:4号厂房室内,横梁喷漆线南侧5号厂房天然气阀门:5号厂房室内,南跨南侧中间偏西
4.3管道标识天然气管道颜色标识为黄色,应每隔50米设置流向标识,禁止标识错误。
4.4、天然气管道及设施防护4.4.1、管道铺设要求地埋管道:地埋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介质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天然气管道跨越厂区内或厂房内道路时,深度不小于0.9米,其他区域深度不小于0.6米,敷设区域存在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加固处理。地面管道:禁止穿越易燃易爆品储存区、变配电室、电缆沟、烟道和通风道。管道出地面部位应加装不低于1米的防撞护栏,并刷涂黄色涂料。出入厂房孔洞的部位应有柔性防水材料封堵严实等措施。架空管道:架空管道在厂区通道上方架设时,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5米,室外架空管道应设置限高标志。
放散管道:天然气站、用气设备的阀门前宜设置放散管,放散管管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m,且原则上不低于用气设备高度、周围10米内无易燃易爆物品。
4.4.2、防雷防静电保护:室外架设天然气管道,应使用镀锌扁钢做接地保护,电阻不大于4欧姆。天然气管道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静电跨接线。
4.4.3、防回火装置:用气设备或管口应加装回火阀,防止回火,回火阀应设置在阀门的下游。
4.4.4、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周围5米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可燃物品或高温物品;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除管道标识以外的任何物品。
4.5、作业要求4.5.1、使用天然气进行切割、加热等作业的人员应经过焊割作业安全培训,持有国家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焊工作业证,方可作业。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天然气和氧气的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和使用操作方法。4.5.2、禁止将天然气管道作为地线或回路使用,禁止在管道上进行焊割和加热。确需作业的,应向设备安环部报备,办理动火作业手续。4.5.3、禁止使用天然气(或氧气)进行吹灰、清扫等,以防发生火灾和爆炸。
4.5.4、使用天然气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风吹、水流等因素造成熄火后天然气泄露。
4.5.5、为管道供应氧气的压力应控制在1MPa内,既满足生产,又避免压力过大造成损坏。
4.5.6、天然气(或氧气)气流与油脂、机油等油类接触会发生局部爆燃,与天然气(或氧气)有关的阀门、气嘴等上禁止沾染油类物质,操作人员手上、手套上等禁止有油类物质,以防发生爆炸伤人事故。
4.5.7、天然气使用后必须立即关闭管道阀门、切割工具上的阀门等所有阀门。
4.6、安全检查4.6.1、禁止使用明火检查。4.6.2、使用车间和班组每天应在作业前应通过鼻子闻和耳朵听等方式对区域内管道阀门、气割工具上的阀门和管道等进行漏气检查,发现泄露及时处理或上报。4.6.3、各车间应每月对各自生产区的天然气管道和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详见附件检查表),并填写检查记录,以车间为单位交至设备安环部。4.6.4、设备安环部应每季度对公共区域的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详见附件检查表)。
4.7、应急处置
4.7.1、当闻到臭味时,极有可能已经发生天然气泄露事故,应立即检查附近切割工具开关、管道阀门及管道本身,及时消除爆炸隐患。若未找到泄露源,应及时向设备安环部报告。
4.7.2、一旦发生燃气泄漏,立即启动现场处置措施:4.7.2.1、先防爆,后排险。迅速切断气源,已经开启了的用电设备,停止使用但不要随意开关以免产生静电或火花引发爆炸。隐患解除前严禁再开启周围任何用电设备、杜绝任何火种或铁器摩擦。如果身着化纤服装,尽快离开泄露区域,以免由于静电产生火花引起爆炸。4.7.2.2、通风换气。应该及时打开门窗自然通风,切忌开启排风扇,以免产生电火花引燃室内混合气体,造成爆炸。4.7.2.3、立即上报设备安环部,但禁止在泄露的室内接打电话。4.7.2.4、疏散人员,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4.7.2.5、如泄露区域人员有不适症状,应及时脱离环境,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4.7.2.6、对进入天然气泄漏区的排险人员,严禁穿带钉鞋和化纤衣服,严禁使用金属工具,以免碰撞发生火花或火星。4.7.2.7、查找泄露原因,尽可能在阀门关闭、通风换气后进行修复,无法控制的,应在采取防爆、通风措施后,疏散全部人员,并联系燃气公司或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4.8、奖惩
4.8.1、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100-1000元的处罚。
4.8.2、对私自改变、安装或破坏天然气管道、燃气设施的个人或外来单位,罚款500-1000元,造成实际损失的,应作出相应赔偿或罚款。造成泄露、爆炸、火灾等严重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8.3、因及时排查和消除燃气隐患,或在应急处置中有突出表现的个人或组织,奖励100-1000元。
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为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保障项目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防止因为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特制定本规定:
一、燃气使用部门应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二、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做到“二知三会”
1.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2.二知:燃气具构造3.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4.二会:保养维护燃气具5.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三、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四、燃气具必须有专职人员使用,任何燃气操作无关或与之有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等进行私自的拆改,使用燃气具严格按照先电火后开气的顺序进行操作。六、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的排烟道和排烟设施,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七、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八、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并且要留有文字的记录。
九、对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也要有文字的记录,以备查验。
篇二: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
划。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
第四十六条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第四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篇三: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燃气安全使用制度一、安全使用燃气“七对策”
1、使用时要近距离看护。在使用灶具过程中,人不能远离,防止因沸汤溢出或风吹引起灶具熄火引发燃气泄漏。
2、使用后关阀断气。使用燃气后,应当关好灶具开关、灶前阀,防止燃气泄漏,特别家中有老人的,一定要提示老人注意。如果市民长时间外出(外出旅游、出差等)还需关闭表前阀。
3、平时勤检查。经常检查胶管连接处,是否用卡子固定及胶管是否老化、开裂。燃气管路最容易发生漏气的部位有燃气表外壳、燃气管线上的各个连接点、气嘴旋塞、胶管等部位。
4、注意通风换气。如果长时间使用燃气,一定要注意通风换气。如果厨房通风不好,在使用燃气灶后就会使厨房中氧气不足,易造成一氧化碳中毒。
5、灶具符合标准。一定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不合格燃气具会因燃烧不充分产生有害气体,极易造成室内人员中毒。市民切勿图便宜,购买不合格产品。
6、定期更换胶管。胶管应18个月更换一次,防止出现龟裂、老化、发硬发脆。胶管不宜超过2米,两端要用管箍卡紧。胶管不能高出灶台,以免被炉火烘烤引发事故。
7、建议选用金属波纹管。金属波纹管具有安装方便,连接可靠,防鼠咬、耐腐蚀、柔软性好、使用寿命长、可以任意弯曲而不变形、不阻气等优点,可以减少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户内爆燃事故。
二、检查燃气泄漏“四技巧”
一抹:家中可以用刷子沾肥皂水涂抹可能漏气的位置,如果涂抹位置起泡则说明有漏气情况。二听:一般燃气泄漏时,会发出轻微的“丝丝”声,如果家中听到类似声音一定要留意,及时进行检查。
三闻:如果市民在家中闻到了类似臭鸡蛋的味道,则可能是燃气泄漏了。这是因为天然气中加入了臭剂来提醒市民漏气发生。四看:家中不使用燃气的情况下,观察燃气表,如果表内数字发生变化,则可能发生漏气的情况。
三、使用燃气“十严禁”
1、使用管道气的用户,厨房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或生煤球火。
2、在厨房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谨防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3、燃气设施周边严禁燃放烟花鞭炮,切勿在燃气设施上栓绑绳索、电线或吊挂物品,4、燃气用户严禁擅自增、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5、严禁占压、覆盖燃气管道设施。6、设有燃气管道、燃气器具的房间严禁改做卧室、客厅和卫生间。7、燃气管道、阀门、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严禁密封或暗设安装。8、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毁坏、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9、严禁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盗用、转供燃气。10、严禁擅自开启或关闭阀门箱和燃气表箱,破坏燃气设施。
篇四: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天然气使用安全系统一、使用天然气前,请仔细阅读天然气用户须知,掌握燃气设施的维护、报修及安全常识。
二、使用天然气应先点火,后开气。一时未点着,快速关闭天然气炉,切忌先放气,后点火。使用自动点火灶具时,将开关旋钮向里推进,按箭头指示方向旋转,点火并调节火焰大小。
三、注意调整火焰和挡板的尺寸,使燃烧火焰呈蓝色锥体,火苗稳定。
四、使用时,人不要远离,以免沸腾的汤溢出,灭火或被风扑灭,造成漏气。
五、使用完毕,注意关闭天然气炉开关,做到人走火灭。同时将表前阀门关闭,确保安全。
六、连接灶具的软管,应在灶面下自然下垂,且保持10厘米以上的距离,以免被火烤焦、酿成事故。注意定期检查软管是否松动、脱落、龟裂变质。软管老化应及时更换。
七、使用燃气具时,注意厨房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八、教育无关人员不要玩弄天然气炉开关。
九、用肥皂水定期检查室内天然气设备的连接、开关、软管等部位,看有无漏气,切忌用火柴检漏。如发现有气泡冒出,或有天然气气味,应打开窗户通风,严禁开关电器,使用明火,并立即报告当地天然气维修站。
十、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厨房和有天然气设备的房间睡觉;
(二)未经允许,禁止拉动和连接软管;
(三)严禁私自拆、装、移、更换天然气管道设备,禁止搬弄天然气表;
(四)不要将天然气管道用作电线接地线。
(五)天然气灶具、不要在煤气表周围堆放易燃物。(六)不能将室内天然气管道、煤气表在室内装饰材料中切割密封,避免管道腐蚀、破损泄漏。十一、如遇假期,较长时间不使用,记住关闭煤气表前面的阀门。
篇五: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则
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法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和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有争议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解决。
第九条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在交通路段架设承重桥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通过。
第十条因施工等原因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修复、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压送天然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拒不拆除的,应当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防护,在关键部位设置安全监测装置,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测制度。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2、对于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接口外的燃气设
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内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用户或投资者负责。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从事操作和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操作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燃气经营气源。
篇六: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成日公司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目的:加强燃气生产、输配、使用、防护及设备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杜绝燃
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减少燃气放散对环境的影响,保障职工的安全健
康.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区域内所有燃气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职责
1、安全生产部
1。1负责公司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公司煤气防护及空气呼吸器气瓶的充装工作。
1.3负责辖管系统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日常检查。
2、相关单位
负责所辖范围内燃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条
定义
1、燃气:本程序中燃气是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与转炉混合煤气。
2、切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
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第五条管理程序及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据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制定本单位相关
岗位的作业指导书,根据作业现场煤气浓度和作业危险性对煤气作业进行分级管
理.
2、从事燃气生产、回收、输送、使用以及设备设施检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
合格后持证上岗.
3、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
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
30mg/m3(24ppm);从事煤气作业的人员,进入煤气区域需配戴便携式煤气报警仪.
4、各有关燃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要根据《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制度》制定各自的燃气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相应控制办法;燃气设备/的检修应制定可靠的作业方案及安全
措施,严格执行《工程、检修项目安全管理制度》。5、需在燃气设备、设施区域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检修单位认真
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防止燃气中毒、着火和爆炸事故的发生。6、各单位要确保煤气设施的完好,防止跑冒泄漏,增加煤气回收量,减少放散和对大
气的污染,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7、煤气设施、管道应在其醒目位置标明名称和流向,关键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8、各燃气管理单位的空气呼吸器、充填设备、苏生器、固定式燃气报警仪等防护器材
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确保仪器处于完好状态。9、炼钢厂、炼铁厂、烧结车间、动力厂按《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相应条款
对燃气的管理进行检查。10、煤气设施的检修10。1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
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10.2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
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a。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b。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c。不超过100mg/m3(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d.在不超过200mg/m3(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E.作业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10。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10。4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10.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10.6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a。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b.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c。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d。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e。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10.7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和5。9.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a。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b.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5。9.3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10.8电除尘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规程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a。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b。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c.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10.9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10。10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应采取措施
后,才能继续使用。10.11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
11、煤气事故处理11。1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则
a.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总调、厂长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司医务室。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b。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人(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c。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不应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d.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11。2煤气中毒者的处理a.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b。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公司医务室急救。c。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公司医务室赶到现场急救.d.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医院赶到现场抢救。11。3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a.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水封,以防回火爆炸。b。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c。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d。煤气设备烧红时,不得用水骤然冷却,以防管道和设备急剧收缩造成变形和断裂;
e。煤气管道内部着火,或者煤气设备内的沉积物着火时,或将设备的人孔、放散
阀等一切与大气相通的附属孔关闭,使其隔绝空气自然熄火,或通入蒸汽或氮气
灭火,灭火后切断煤气来源,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f。由于设备不严密而轻微泄漏引起的着火,可用湿泥、湿麻袋等堵住着火处灭
火火熄灭后再按有关规定补好泄漏处;
g.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后,现场应有事故单位、消防队和煤气防护站共同组成临时
指挥机构以统一指挥。
11.4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a。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关闭相应阀门或水封,或堵盲板,切断煤气来
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b。因爆炸产生的大量毒气,一时不能清除时,应指挥全部人员撤出现场,对出事
地点严加警戒,绝对禁止通行,以防更多人中毒.
c。同时应向管道或设施内中通入大量氮气、蒸汽或自然通风冲淡残余煤气以防
再次爆炸.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
d。煤气设备爆炸后引起着火、中毒时,可按着火、中毒事故处理。查明爆炸事
故的原因。原因未查明,该设备不得恢复生产。
第六条
支持的作业文件
《带煤气翻盲板作业安全规定》
附:
带煤气翻盲板作业安全规定
为强化公司煤气作业安全,防止煤气事故发生,公司特作出如下规定:
翻盲板作业包括:1、电动盲板阀开、关阀操作;2、手动盲板阀开、关操作;3、抽、插
盲板操作.
一、作业等级划分及责任划定
A级作业:除煤气加压风机进出口盲板阀以外的D800mm及以上管道的盲板阀操作和
D600mm及以上管道的抽插盲板操作,均为A级作业。作业时必须由本单位技师或以上管理
人员在现场负责指挥,并通知煤气防护站、单位设备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并协助工作。
B级作业:在煤气加压风机进出口盲板阀操作或抽堵盲板操作、D800mm以下管道的盲板阀操作和D600mm以下管道的抽插盲板操作,均为B级作业。作业时必须由单位班长级及以上人员在现场负责指挥,单位设备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并协助工作.二、作业准备
1、作业前由单位煤气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及表中的安全措施,经单位安全主管人员审核后,由主管厂长签字审批。
2、作业前30分钟,现场指挥负责人负责将作业的安全措施传达到每位作业人员,并组织对安全措施及作业环境进行签字确认,明确互保对子和现场监护人员.
3、作业前通知煤气防护站(A级)或安全员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CO检测.4、在煤气主管道(A级)进行盲板阀操作前,必须首先通知本单位值班厂长要求下游用户停止用气,然后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做好降低主管道煤气压力或加压站停加压风机的准备。下游用户及上游供气单位的确认由值班厂长负责联系确认,确认准备完毕后,通知现场负责人进行作业。B级作业应做好在上一级切断气源的准备,必要时通知供气单位停气。5、操作人员须佩戴空气呼吸器,使用前检查呼吸器气瓶压力应大于15MPa(150bar),并试戴面罩检查密封情况,压力不足或面罩密封不良的呼吸器严禁使用。作业过程中如呼吸器发出压力低的报警声,相应人员必须立即撤离作业区域,到指定的安全区域检查报警原因。三、作业程序及应急措施1、首先关闭煤气主管道盲板阀前的阀门(电动蝶阀或闸板阀),然后确认阀门指示关闭到位后,才可进行翻盲板阀操作。盲板阀“夹紧”松开后,若盲板阀前的阀门关闭不严,发现煤气泄漏量较大,应立即夹紧盲板阀,防止因煤气泄漏量过大造成事故。现场负责人须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降低煤气主管压力或停止加压风机,待煤气主管压力降低后再进行盲板阀操作。2、盲板阀松开后,防护站人员到盲板阀周围区域进行检测,重新划定安全区域范围,指导警戒人员进行警戒。3、如果盲板阀“夹紧”松开后,因故障无法翻板应立即夹紧盲板阀,防止煤气大量泄漏造成事故.若盲板阀操作过程中盲板阀阀板翻到中途无法动作或抽堵盲板作业盲板抽插到中途无法动作时,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降低管网压力立即停止供气,同时根据现场煤气泄
漏量大小,立即扩大警戒区范围,疏散警戒区内所有人员.4、盲板阀松开后,阀板或阀圏与阀体的间距必须达到3~5mm后方可开始翻板,防止损
害密封胶圈.5、煤气加压机翻盲板作业前必须关闭进口盲板阀阀前和出口盲板阀阀后阀门,并安排
专人做好现场的监测及监护工作。6、盲板夹紧后检查无泄漏,且区域内CO含量符合安全要求(小24ppm)后方可离开,
到达安全区域后摘下空气呼吸器面罩.7、撤离警戒人员,现场负责人组织清点人员和工具。
四、作业要求1、距离工作场所40米以内,禁止有火源,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到40米半径区域各路
口进行警戒,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通过或进入作业区域.除现场操作人员外,其他协助人员应站在上风侧。
2、翻盲板作业严禁在雷雨天进行,也不宜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夜间进行必须要保证足够照明,必须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以安设投光器等照明设备。
3、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膛里、构筑物内进行翻盲板作业。4、操作手动盲板阀或在阀门后抽堵盲板时,应使用不发火星的专用铜质工具,如没有铜质工具或必须使用铁质工具时可在工具表面涂一层很厚润滑油,防止发生火花.5、现场负责人根据作业量大小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原则上手动盲板阀操作应每条夹紧螺栓安排一人,并安排一人负责盲板阀阀板的制动,抽堵盲板作业最多安排四人操作.电动盲板阀操作最多安排三人进行操作.6、现场负责人对参加作业人员必须全部确认已准备完毕,具体内容包括:
a.各参加作业人员已就位;b.所使用工具及吊具已调整到符合要求的位置。c。操作手动盲板的人员不得在阀板运动方向正前方,防止阀板制动失效打伤人员.7、电动盲板阀操作,需要电工协助作业时,若发现有煤气泄漏现象,严禁在操作现场进行任何电气检修作业。否则,必须经现场监测符合动火条件,方可进行电气检修作业。8、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呼吸器以备事故应急救援用,并不得少于2具。翻盲板作业过
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佩戴空气呼吸
器进行救护,严禁冒险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9、现场负责人按照《翻盲板作业安全确认表》(见附件)内容安排人员进行作业前、后
的安全确认,并由现场负责人进行最终的签字确认。
附件1:
翻盲板作业安全确认表
单位:
编号:
单位:
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作业位置:
作业时间
作业内容:
序号
作业活动
确认内容
确认结果
确认人签字
是否办理危险作业审批表,参检人员是否全1
部签字确认。
2
是否制定安全措施。
3
参加检修人员是否确定互保对子。
4
作业人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5
是否进行了作业前的安全教育。
6
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是否有专人监护。
作业前安全确认
检查空气呼吸器是否可靠(确认空气呼吸器7
≥150bar,面罩密封良好。)。
确认操作时使用的是否工具符合要求(使用
8
铜质工具,若没有铜质使用铁质工具时工具
表面必须涂油).
9
处级领导是否到现场(A级).
10
科段级领导是否到现场。
11
安全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是否到位.
12
确认工作现场平台、护栏等是否可靠。
确认作业区周围40米内没有火源及与工作13
不相关的人员。
附近是否有高温裸体设备并进行了隔热处14
理.
15
确认盲板阀前的阀门已关闭到位.
16
电工确认电气控制系统是否正常.
17
确认翻盲板作业天气情况。
18
确认翻盲板作业风向.
救援防护器材、人员是否到位(现场配4名19
救护人员及4套呼吸器。)。
20
确认煤气防护人员是否到位(A级)。
21
区域内CO含量符合安全要求.
22
救护车是否到达指定位置(A级)。
现场负责人签字:
1作业后确认盲板阀已夹紧,检查无泄漏。
2
确认清点人数及工具全部到位.
现场负责人签字:
填写说明:1、正常:√、异常:填写出确认结果,2、天气、风向必须填写具体内容。
篇七: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成日公司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目的:加强燃气生产、输配、使用、防护及设备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杜绝燃
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减少燃气放散对环境的影响,保障职工的安全健
康。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区域内所有燃气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职责
1、安全生产部
1。1负责公司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公司煤气防护及空气呼吸器气瓶的充装工作。
1.3负责辖管系统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日常检查.
2、相关单位
负责所辖范围内燃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条
定义
1、燃气:本程序中燃气是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与转炉混合煤气.
2、切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
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第五条管理程序及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据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制定本单位相关
岗位的作业指导书,根据作业现场煤气浓度和作业危险性对煤气作业进行分级管
理。
2、从事燃气生产、回收、输送、使用以及设备设施检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
合格后持证上岗。
3、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
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
30mg/m3(24ppm);从事煤气作业的人员,进入煤气区域需配戴便携式煤气报警仪。
4、各有关燃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要根据《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制度》制定各自的燃气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相应控制办法;燃气设备/的检修应制定可靠的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工程、检修项目安全管理制度》。5、需在燃气设备、设施区域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检修单位认真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防止燃气中毒、着火和爆炸事故的发生。6、各单位要确保煤气设施的完好,防止跑冒泄漏,增加煤气回收量,减少放散和对大气的污染,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7、煤气设施、管道应在其醒目位置标明名称和流向,关键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8、各燃气管理单位的空气呼吸器、充填设备、苏生器、固定式燃气报警仪等防护器材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确保仪器处于完好状态。9、炼钢厂、炼铁厂、烧结车间、动力厂按《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相应条款对燃气的管理进行检查。10、煤气设施的检修10.1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10。2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a.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b。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c.不超过100mg/m3(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d.在不超过200mg/m3(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E。作业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10.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10。4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10。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10.6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a.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b。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c.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d。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e.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10。7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和5.9.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a.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b。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5。9。3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10.8电除尘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规程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a。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b。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c。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10。9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10.10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应采取措施
后,才能继续使用。10。11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11、煤气事故处理11.1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则
a.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总调、厂长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司医务室。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b.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人(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c.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不应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d.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11.2煤气中毒者的处理a.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b。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公司医务室急救。c。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公司医务室赶到现场急救。d.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医院赶到现场抢救。11。3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a。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水封,以防回火爆炸。b。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c。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d。煤气设备烧红时,不得用水骤然冷却,以防管道和设备急剧收缩造成变形和
断裂;
e。煤气管道内部着火,或者煤气设备内的沉积物着火时,或将设备的人孔、放
散阀等一切与大气相通的附属孔关闭,使其隔绝空气自然熄火,或通入蒸汽或氮
气灭火,灭火后切断煤气来源,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f。由于设备不严密而轻微泄漏引起的着火,可用湿泥、湿麻袋等堵住着火处灭
火火熄灭后再按有关规定补好泄漏处;
g。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后,现场应有事故单位、消防队和煤气防护站共同组成临
时指挥机构以统一指挥。
11.4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a。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关闭相应阀门或水封,或堵盲板,切断煤气来源,
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b.因爆炸产生的大量毒气,一时不能清除时,应指挥全部人员撤出现场,对出事
地点严加警戒,绝对禁止通行,以防更多人中毒。
c.同时应向管道或设施内中通入大量氮气、蒸汽或自然通风冲淡残余煤气以防
再次爆炸。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
d。煤气设备爆炸后引起着火、中毒时,可按着火、中毒事故处理。查明爆炸事故
的原因。原因未查明,该设备不得恢复生产.
第六条
支持的作业文件
《带煤气翻盲板作业安全规定》
附:
带煤气翻盲板作业安全规定
为强化公司煤气作业安全,防止煤气事故发生,公司特作出如下规定:
翻盲板作业包括:1、电动盲板阀开、关阀操作;2、手动盲板阀开、关操作;3、抽、插
盲板操作。
一、作业等级划分及责任划定
A级作业:除煤气加压风机进出口盲板阀以外的D800mm及以上管道的盲板阀操作和
D600mm及以上管道的抽插盲板操作,均为A级作业.作业时必须由本单位技师或以上管理人员在现场负责指挥,并通知煤气防护站、单位设备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并协助工作。
B级作业:在煤气加压风机进出口盲板阀操作或抽堵盲板操作、D800mm以下管道的盲板阀操作和D600mm以下管道的抽插盲板操作,均为B级作业。作业时必须由单位班长级及以上人员在现场负责指挥,单位设备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并协助工作.二、作业准备
1、作业前由单位煤气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及表中的安全措施,经单位安全主管人员审核后,由主管厂长签字审批。
2、作业前30分钟,现场指挥负责人负责将作业的安全措施传达到每位作业人员,并组织对安全措施及作业环境进行签字确认,明确互保对子和现场监护人员。
3、作业前通知煤气防护站(A级)或安全员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CO检测。4、在煤气主管道(A级)进行盲板阀操作前,必须首先通知本单位值班厂长要求下游用户停止用气,然后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做好降低主管道煤气压力或加压站停加压风机的准备。下游用户及上游供气单位的确认由值班厂长负责联系确认,确认准备完毕后,通知现场负责人进行作业。B级作业应做好在上一级切断气源的准备,必要时通知供气单位停气。5、操作人员须佩戴空气呼吸器,使用前检查呼吸器气瓶压力应大于15MPa(150bar),并试戴面罩检查密封情况,压力不足或面罩密封不良的呼吸器严禁使用。作业过程中如呼吸器发出压力低的报警声,相应人员必须立即撤离作业区域,到指定的安全区域检查报警原因。三、作业程序及应急措施1、首先关闭煤气主管道盲板阀前的阀门(电动蝶阀或闸板阀),然后确认阀门指示关闭到位后,才可进行翻盲板阀操作。盲板阀“夹紧”松开后,若盲板阀前的阀门关闭不严,发现煤气泄漏量较大,应立即夹紧盲板阀,防止因煤气泄漏量过大造成事故。现场负责人须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降低煤气主管压力或停止加压风机,待煤气主管压力降低后再进行盲板阀操作。2、盲板阀松开后,防护站人员到盲板阀周围区域进行检测,重新划定安全区域范围,指导警戒人员进行警戒。3、如果盲板阀“夹紧”松开后,因故障无法翻板应立即夹紧盲板阀,防止煤气大量泄漏
造成事故。若盲板阀操作过程中盲板阀阀板翻到中途无法动作或抽堵盲板作业盲板抽插到中途无法动作时,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降低管网压力立即停止供气,同时根据现场煤气泄漏量大小,立即扩大警戒区范围,疏散警戒区内所有人员.
4、盲板阀松开后,阀板或阀圏与阀体的间距必须达到3~5mm后方可开始翻板,防止损害密封胶圈。
5、煤气加压机翻盲板作业前必须关闭进口盲板阀阀前和出口盲板阀阀后阀门,并安排专人做好现场的监测及监护工作。
6、盲板夹紧后检查无泄漏,且区域内CO含量符合安全要求(小24ppm)后方可离开,到达安全区域后摘下空气呼吸器面罩.
7、撤离警戒人员,现场负责人组织清点人员和工具。四、作业要求
1、距离工作场所40米以内,禁止有火源,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到40米半径区域各路口进行警戒,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通过或进入作业区域。除现场操作人员外,其他协助人员应站在上风侧。
2、翻盲板作业严禁在雷雨天进行,也不宜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夜间进行必须要保证足够照明,必须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以安设投光器等照明设备。
3、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膛里、构筑物内进行翻盲板作业.4、操作手动盲板阀或在阀门后抽堵盲板时,应使用不发火星的专用铜质工具,如没有铜质工具或必须使用铁质工具时可在工具表面涂一层很厚润滑油,防止发生火花。5、现场负责人根据作业量大小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原则上手动盲板阀操作应每条夹紧螺栓安排一人,并安排一人负责盲板阀阀板的制动,抽堵盲板作业最多安排四人操作。电动盲板阀操作最多安排三人进行操作。6、现场负责人对参加作业人员必须全部确认已准备完毕,具体内容包括:
a.各参加作业人员已就位;b.所使用工具及吊具已调整到符合要求的位置。c。操作手动盲板的人员不得在阀板运动方向正前方,防止阀板制动失效打伤人员。7、电动盲板阀操作,需要电工协助作业时,若发现有煤气泄漏现象,严禁在操作现场
进行任何电气检修作业.否则,必须经现场监测符合动火条件,方可进行电气检修作业。
8、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呼吸器以备事故应急救援用,并不得少于2具。翻盲板作业过
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佩戴空气呼吸
器进行救护,严禁冒险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9、现场负责人按照《翻盲板作业安全确认表》(见附件)内容安排人员进行作业前、后
的安全确认,并由现场负责人进行最终的签字确认.
附件1:
翻盲板作业安全确认表
单位:
编号:
单位:
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作业位置:
作业时间
作业内容:
序号
作业活动
确认内容
确认结果
确认人签字
是否办理危险作业审批表,参检人员是否全1
部签字确认。
2
是否制定安全措施。
3
参加检修人员是否确定互保对子.
4
作业人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5
是否进行了作业前的安全教育。
作业前安全确认
6
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是否有专人监护。
检查空气呼吸器是否可靠(确认空气呼吸器7
≥150bar,面罩密封良好.).
确认操作时使用的是否工具符合要求(使用
8
铜质工具,若没有铜质使用铁质工具时工具
表面必须涂油)。
9
处级领导是否到现场(A级).
10
科段级领导是否到现场。
11
安全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是否到位。
12
确认工作现场平台、护栏等是否可靠。
确认作业区周围40米内没有火源及与工作13
不相关的人员。
附近是否有高温裸体设备并进行了隔热处14
理。
15
确认盲板阀前的阀门已关闭到位。
16
电工确认电气控制系统是否正常.
17
确认翻盲板作业天气情况。
18
确认翻盲板作业风向。
救援防护器材、人员是否到位(现场配4名19
救护人员及4套呼吸器.)。
20
确认煤气防护人员是否到位(A级)。
21
区域内CO含量符合安全要求。
22
救护车是否到达指定位置(A级)。
现场负责人签字:
1作业后确认盲板阀已夹紧,检查无泄漏。
2
确认清点人数及工具全部到位.
现场负责人签字:
填写说明:1、正常:√、异常:填写出确认结果,2、天气、风向必须填写具体内容。
篇八: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成日公司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目的:加强燃气生产、输配、使用、防护及设备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杜绝燃
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减少燃气放散对环境的影响,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区域内所有燃气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职责
1、安全生产部
1.1负责公司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公司煤气防护及空气呼吸器气瓶的充装工作.
1。3负责辖管系统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日常检查。
2、相关单位
负责所辖范围内燃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条
定义
1、燃气:本程序中燃气是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与转炉混合煤气。
2、切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
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第五条管理程序及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据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制定本单位相关
岗位的作业指导书,根据作业现场煤气浓度和作业危险性对煤气作业进行分级管
理。
2、从事燃气生产、回收、输送、使用以及设备设施检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
合格后持证上岗。
3、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
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
30mg/m3(24ppm);从事煤气作业的人员,进入煤气区域需配戴便携式煤气报警仪。
4、各有关燃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要根据《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制度》制定各自的燃气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相应控制办法;燃气设备/的检修应制定可靠的作业方案及安全
措施,严格执行《工程、检修项目安全管理制度》。5、需在燃气设备、设施区域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检修单位认真履
行动火审批手续,防止燃气中毒、着火和爆炸事故的发生。6、各单位要确保煤气设施的完好,防止跑冒泄漏,增加煤气回收量,减少放散和对大
气的污染,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7、煤气设施、管道应在其醒目位置标明名称和流向,关键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8、各燃气管理单位的空气呼吸器、充填设备、苏生器、固定式燃气报警仪等防护器材
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确保仪器处于完好状态.9、炼钢厂、炼铁厂、烧结车间、动力厂按《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相应条款
对燃气的管理进行检查。10、煤气设施的检修10.1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
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10。2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
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a.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b。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c.不超过100mg/m3(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d。在不超过200mg/m3(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E。作业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10。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10。4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10.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
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10。6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
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a.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b.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c.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d。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e.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10。7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和5.9。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a.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b。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5.9。3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10.8电除尘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规程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a。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b。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c。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10。9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10。10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应采取措施
后,才能继续使用.
10。11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11、煤气事故处理11。1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则
a.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总调、厂长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司医务室.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b。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人(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c。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不应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d.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11。2煤气中毒者的处理a。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b.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公司医务室急救.c.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公司医务室赶到现场急救.d.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医院赶到现场抢救。11.3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a。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水封,以防回火爆炸。b.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c。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d.煤气设备烧红时,不得用水骤然冷却,以防管道和设备急剧收缩造成变形和断
裂;
e.煤气管道内部着火,或者煤气设备内的沉积物着火时,或将设备的人孔、放散
阀等一切与大气相通的附属孔关闭,使其隔绝空气自然熄火,或通入蒸汽或氮气
灭火,灭火后切断煤气来源,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f。由于设备不严密而轻微泄漏引起的着火,可用湿泥、湿麻袋等堵住着火处灭火
火熄灭后再按有关规定补好泄漏处;
g.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后,现场应有事故单位、消防队和煤气防护站共同组成临时
指挥机构以统一指挥。
11.4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a。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关闭相应阀门或水封,或堵盲板,切断煤气来
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b.因爆炸产生的大量毒气,一时不能清除时,应指挥全部人员撤出现场,对出事
地点严加警戒,绝对禁止通行,以防更多人中毒.
c。同时应向管道或设施内中通入大量氮气、蒸汽或自然通风冲淡残余煤气以防
再次爆炸。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
d。煤气设备爆炸后引起着火、中毒时,可按着火、中毒事故处理。查明爆炸事
故的原因.原因未查明,该设备不得恢复生产.
第六条
支持的作业文件
《带煤气翻盲板作业安全规定》
附:
带煤气翻盲板作业安全规定
为强化公司煤气作业安全,防止煤气事故发生,公司特作出如下规定:
翻盲板作业包括:1、电动盲板阀开、关阀操作;2、手动盲板阀开、关操作;3、抽、插
盲板操作.
一、作业等级划分及责任划定
A级作业:除煤气加压风机进出口盲板阀以外的D800mm及以上管道的盲板阀操作和
D600mm及以上管道的抽插盲板操作,均为A级作业。作业时必须由本单位技师或以上管理
人员在现场负责指挥,并通知煤气防护站、单位设备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并协助工作。B级作业:在煤气加压风机进出口盲板阀操作或抽堵盲板操作、D800mm以下管道的盲
板阀操作和D600mm以下管道的抽插盲板操作,均为B级作业.作业时必须由单位班长级及以上人员在现场负责指挥,单位设备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并协助工作。二、作业准备
1、作业前由单位煤气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及表中的安全措施,经单位安全主管人员审核后,由主管厂长签字审批.
2、作业前30分钟,现场指挥负责人负责将作业的安全措施传达到每位作业人员,并组织对安全措施及作业环境进行签字确认,明确互保对子和现场监护人员。
3、作业前通知煤气防护站(A级)或安全员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CO检测。4、在煤气主管道(A级)进行盲板阀操作前,必须首先通知本单位值班厂长要求下游用户停止用气,然后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做好降低主管道煤气压力或加压站停加压风机的准备.下游用户及上游供气单位的确认由值班厂长负责联系确认,确认准备完毕后,通知现场负责人进行作业。B级作业应做好在上一级切断气源的准备,必要时通知供气单位停气。5、操作人员须佩戴空气呼吸器,使用前检查呼吸器气瓶压力应大于15MPa(150bar),并试戴面罩检查密封情况,压力不足或面罩密封不良的呼吸器严禁使用.作业过程中如呼吸器发出压力低的报警声,相应人员必须立即撤离作业区域,到指定的安全区域检查报警原因.三、作业程序及应急措施1、首先关闭煤气主管道盲板阀前的阀门(电动蝶阀或闸板阀),然后确认阀门指示关闭到位后,才可进行翻盲板阀操作。盲板阀“夹紧”松开后,若盲板阀前的阀门关闭不严,发现煤气泄漏量较大,应立即夹紧盲板阀,防止因煤气泄漏量过大造成事故。现场负责人须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降低煤气主管压力或停止加压风机,待煤气主管压力降低后再进行盲板阀操作。2、盲板阀松开后,防护站人员到盲板阀周围区域进行检测,重新划定安全区域范围,指导警戒人员进行警戒。3、如果盲板阀“夹紧”松开后,因故障无法翻板应立即夹紧盲板阀,防止煤气大量泄漏造成事故。若盲板阀操作过程中盲板阀阀板翻到中途无法动作或抽堵盲板作业盲板抽插到
中途无法动作时,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降低管网压力立即停止供气,同时根据现场煤气泄漏量大小,立即扩大警戒区范围,疏散警戒区内所有人员.
4、盲板阀松开后,阀板或阀圏与阀体的间距必须达到3~5mm后方可开始翻板,防止损害密封胶圈.
5、煤气加压机翻盲板作业前必须关闭进口盲板阀阀前和出口盲板阀阀后阀门,并安排专人做好现场的监测及监护工作.
6、盲板夹紧后检查无泄漏,且区域内CO含量符合安全要求(小24ppm)后方可离开,到达安全区域后摘下空气呼吸器面罩.
7、撤离警戒人员,现场负责人组织清点人员和工具。四、作业要求
1、距离工作场所40米以内,禁止有火源,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到40米半径区域各路口进行警戒,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通过或进入作业区域.除现场操作人员外,其他协助人员应站在上风侧。
2、翻盲板作业严禁在雷雨天进行,也不宜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夜间进行必须要保证足够照明,必须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以安设投光器等照明设备。
3、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膛里、构筑物内进行翻盲板作业。4、操作手动盲板阀或在阀门后抽堵盲板时,应使用不发火星的专用铜质工具,如没有铜质工具或必须使用铁质工具时可在工具表面涂一层很厚润滑油,防止发生火花.5、现场负责人根据作业量大小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原则上手动盲板阀操作应每条夹紧螺栓安排一人,并安排一人负责盲板阀阀板的制动,抽堵盲板作业最多安排四人操作。电动盲板阀操作最多安排三人进行操作。6、现场负责人对参加作业人员必须全部确认已准备完毕,具体内容包括:
a。各参加作业人员已就位;b。所使用工具及吊具已调整到符合要求的位置。c。操作手动盲板的人员不得在阀板运动方向正前方,防止阀板制动失效打伤人员。7、电动盲板阀操作,需要电工协助作业时,若发现有煤气泄漏现象,严禁在操作现场进行任何电气检修作业.否则,必须经现场监测符合动火条件,方可进行电气检修作业。
8、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呼吸器以备事故应急救援用,并不得少于2具.翻盲板作业过程
中如出现人员中毒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佩戴空气呼吸器
进行救护,严禁冒险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9、现场负责人按照《翻盲板作业安全确认表》(见附件)内容安排人员进行作业前、后
的安全确认,并由现场负责人进行最终的签字确认。
附件1:
翻盲板作业安全确认表
单位:
编号:
单位:
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作业位置:
作业时间
作业内容:
序号
作业活动
确认内容
确认结果
确认人签字
是否办理危险作业审批表,参检人员是否全1
部签字确认.
2
是否制定安全措施。
3
参加检修人员是否确定互保对子。
4
作业人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5
是否进行了作业前的安全教育。
6
作业前安全确认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是否有专人监护。
检查空气呼吸器是否可靠(确认空气呼吸器7
≥150bar,面罩密封良好。)。
确认操作时使用的是否工具符合要求(使用
8
铜质工具,若没有铜质使用铁质工具时工具
表面必须涂油)。
9
处级领导是否到现场(A级).
10
科段级领导是否到现场。
11
安全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是否到位.
12
确认工作现场平台、护栏等是否可靠。
确认作业区周围40米内没有火源及与工作13
不相关的人员.
附近是否有高温裸体设备并进行了隔热处14
理。
15
确认盲板阀前的阀门已关闭到位。
16
电工确认电气控制系统是否正常.
17
确认翻盲板作业天气情况.
18
确认翻盲板作业风向.
救援防护器材、人员是否到位(现场配4名19
救护人员及4套呼吸器。)。
20
确认煤气防护人员是否到位(A级).
21
区域内CO含量符合安全要求。
22
救护车是否到达指定位置(A级)。
现场负责人签字:
1作业后确认盲板阀已夹紧,检查无泄漏。
2
确认清点人数及工具全部到位.
现场负责人签字:
填写说明:1、正常:√、异常:填写出确认结果,2、天气、风向必须填写具体内容.
篇九:燃气安全制度的内容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部门提出申请。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
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
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第四章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
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
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互相倒灌燃气。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背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
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
向用户供气。
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
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
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