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8篇

时间:2022-11-07 19:35:03 来源:网友投稿

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8篇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风险防控  作者:王传雄来源:《党政干部论坛》2017年第3期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指近年来在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8篇,供大家参考。

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8篇

篇一: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风险防控

  作者:王传雄来源:《党政干部论坛》2017年第3期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指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农民根据合作制原则自愿联合组成,以资金要素的合作为内容,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经济组织。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形态包括两种:一是农民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这些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由于有合作社的生产合作等为基础,其发展势头较好,也得到各地政府的扶持。二是2007年以来在银监会框架下形成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中发[2015]11号文件明确指出:“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力。”这为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指明了方向。

  一、农村合作金融是深化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

  在推进深化综合改革中,供销合作社把稳步发展合作金融体系作为重要改革内容,充分利用自身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的职能特点,以及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的独特优势,以合作金融服务、普惠“三农”为理念,创新金融组织形式,打造合作金融产品,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服务,逐步成为发展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的最佳担当者。

  (一)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前,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合作金融面临难得的机遇,中央和各地文件均有明确要求。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是实现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融合发展的客观必然,也是供销合作社在新形势下拓展为农服务领域、壮大为农服务实力、提高为农服务水平的内在需求。

  (二)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是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联合合作优势的有效途径

  供销合作社具有健全的全国、省、市、县、乡镇五级组织体系和遍布农村的经营服务网络体系,业务内容与农业、农村和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60多年的发展历程,和农民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和信任,具备了较强的信用度和影响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有其可贵的群众基础和独特的组织优势。要寻求与政府部门、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及系统上下全方位的联合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利益共享,风险分担。

  (三)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体制机制的重点方向

  按照市场化要求对合作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股本设置及内部运行管理制度进行科学设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和企业内部约束激励机制。供销合作社应参股控股,确保合作金融的为农服务方向,同时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建立混合所有制的合作金融机构,增加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尽快健全完善系统上下组织网络体系,努力形成全国总社和省级社有合作银行,市、县社有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基层社有农民资金互助社,专业合作社内部有资金互助项目的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新体系。

  二、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虽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凭借自身的信息、效率、成本优势,数量在缓慢增加,规模在不断扩大,但也逐步暴露出资金规模小、运营困难、管理水平低、政策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一)身份地位不明确

  虽然中央一号文件对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有明确要求,但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无合作金融方面的专门立法。2006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对农村的生产合作和消费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07年银监会出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也只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营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但上述两个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当前各种产权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权、责、利等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无法可依、无管理规定,始终处于“身份不明”的状态。如系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大部分是以资金互助部名义开展,但资金互助部只是合作社的一个内设部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这使得其开展金融互助服务处于一种尴尬的灰色地带,不受法律保护,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二)内控制度不健全

  相当一部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没有建立起一系列完整的财务会计、信贷、奖惩及风险控制制度,从而导致在贷款决策上往往是个人说了算,行政命令、“人情贷”时有发生,使得合作金融处于“内部人控制”局面。同时,由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成员多是农民,对其运营监督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导致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形成真正的制衡机制。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的不健全,致使一些地方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往往陷入“个人专权”的困境,其结果也降低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组织外部无监管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要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但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现状看,除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监部门监管外,其它类型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由于无合法身份,基本无人监管。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农业部门登记备案,但工商部门只登记不监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委、供销社等部门只有指导、扶持和服务职能,没有监管职能,而且也缺乏约束手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免缴税款,因此税务部门也无监管和约束手段。监管部门不明确,监管手段缺乏,导致一些社会资本参股的合作社或者是能人管理的合作社,为了牟取利润,往往打着合作金融的名义面向社会公开揽储,将合作资金发放给非成员使用。少数合作社利用合作金融的幌子,采取做假账、非法集资等手段,将大量资金转向牟取高额利差的行业,如果资金链断裂,往往发生挤兑和卷款潜逃事件,给入社农户带来严重损失。

  (四)运行流程不规范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内部成员之间开展信用合作,有着独特的“熟人环境”,在发放贷款时往往只凭经验、交情和感觉对社员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道德品质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缺乏规范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相关工作流程。一旦社员遇到市场行情逆转或者自然灾害,资金链断裂,加之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借款往往无法收回,带来信用风险。特别是有部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模扩大,贷款对象超出一定区域范围后,更加难以有效掌握借款社员信息,这种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篇二: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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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专业合作社风险管理研究

  作者:杨玉娟火虹媛来源:《商场现代化》2015年第11期

  本论文为佳木斯大学应用重点项目之研究成果,项目名称:基于农产品品牌的黑龙江省东部地区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14WY1;项目名称:普惠金融视角下农村“小额保险+小额信贷”模式风险防控研究,项目编号:2014WQ4摘要:农业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民自愿组成的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体制,以保持产权相对独立为前提,由早期的人民公社发展而来,是顺应了我国农业生产专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趋势的一种创新制度。近年来,民间建立起大量的农业专业合作社,随着其迅速发展,渐渐的将会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农业发展的载体,在解决“三农”问题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随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农业专业合作社面临着各种严峻的风险和挑战,如何有效的采取措施防范合作社建立及运营中存在的风险,并使农业专业合作社稳步发展,是当下最紧迫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于农业专业合作社风险管理问题的研究,还停留在浅层次的低水平线上,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风险进行积极的预防和有效的处理至关重要,其意义不仅仅停留在对合作社的影响,甚至于对整个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能够对农民的风险意识进行提高、对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理论层面进行丰富、提高农民道德素质水平,以促进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稳步发展,本文从导致农业专业合作社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入手,通过对各种风险发现与剖析,提出较为完善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对风险管理政策和建议。关键词:农业专业合作社;风险;管理一、农业专业合作社的风险管理现状我国的农业专业合作社目前仍处于不成熟期,从宏观上看,虽然整体发展速度较快,但各地区发展极为不平衡,且规模小、覆盖面低。在地域分布上,同区域、规模偏小的占多数,跨区域的大型合作社较少;在产业分布上,种植养殖业居多,其他类型产业偏少;在组织与创建上,由政府和其他力量介入的形式较多,由农民自发组建的较少;在服务内容上,更多采用低成本技术和信息服务,而能够引进高新技术与专业信息化的较少;在资金利用上,盈余多用来进行收益分配,用于抵御风险的较少。可见现阶段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是管理风险、制度风险、财务风险、道德风险与法律风险并存。二、农业专业合作社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1.政府过度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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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农民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一紧密合作概念认知的提高,建立合作社这一任务迫在眉睫,而我国目前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协会型的较多,经济合作型的较少。现阶段由政府支持建立的合作社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壮大,不得不使农民对自行组建的合作社的发展问题产生了担忧。政府对合作社的干预会不同程度影响其发展,极易产生反作用,甚至会利用政府假公济私乱了章程。这与办社宗旨背道而驰,无形中增大了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难度。2.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有些合作社产权不明晰,财务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在盈余返还上,由于没有明确的章程,很容易产生矛盾,引发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因利益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已经不是偶然现象,严重会导致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在财务管理方面,农业专业合作社没有专门的财务制度和规范,只能效仿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运行,加之有关人员缺乏系统财务知识,因此财务管理问题和风险防范问题尤为尖锐;在内部控制方面,目前我国很多农业专业合作社得不到规范,有些虽然制订了内部规章与制度,但形同虚设,显然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和运用,社内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难以有效调动,而有的甚至没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这种不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无疑增加了内部风险。3.难以形成民主制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业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不超过总表决权20%的附加表决权”,这项规定使得控股企业得到了较大的话语权及优势地位,很可能导致企业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单边控制。多数合作社无法建立民主制,不能使社员参与到全部决策,决定权掌握在控制人手中,合作社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必然会导致社员合作与参与决策意识的薄弱,合作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难以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因而造成了合作社发展的不稳定。4.资金瓶颈较普遍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社员股金和政府的经费支持,利润分配主要以按交易额分配为主,按股份分配为辅,将过多的注意力放在收益分配上,未留足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基金,导致合作社抵御风险能力差,严重影响今后的长远发展;其次,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会同企业一样不断增加对自有资金的需求,但其筹集资金往往受到自身的限制。很多合作社由于起步较晚,各方面积累不足,自身资金维持能力非常有限,国家和地方财政扶持力度偏低且不普遍。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资金相对短缺,相关的扶持资金和信贷资金难以及时、足额到位;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于抵押、质押门槛较高,而合作社或农民个人用于抵押的实物不足,难以及时获得贷款;至于招商引资这一途径,多数合作社更是可望而不可及。三、深析农业专业合作社问题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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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济体制具有风险性市场经济体制是农业专业合作社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政府为了适应经济体制的变革,自然会加大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监管,但任何政策的实施必然利弊并存。自从取消农村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后,在完全竞争型的市场中,农村没有生存下去的新型市场营销策略,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的特征,且农产品本身具有非对称性,这使得农业专业合作社容易陷入市场风险的漩涡。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自从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人民币升值和国际贸易壁垒问题扩大,可见现阶段农业专业合作社所要面临的风险不仅仅是国内市场,所要面临的挑战还有严峻的国际市场。2.社会转型具有不确定性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经济正向着市场化和工业化发展,加速了中国农业社会性质的转变。由“全耕”向“半耕”社会体制的转变,加之受到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人们的心理以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形态和结构均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较深层次上,某些矛盾和问题的出现,会带领我们进入一个高风险性的社会,这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此外,随着传统农业社会到现代工业社会复杂且艰难的变革,农村法律政策存在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较差稳定性使得不确定性的法律政策,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冲击。转型社会在诸多因素的作用下,绝大部分农业专业合作社结构松散、档次低,通常将主要的精力放在解决初级农产品的销售上,无法形成自身产业链,产业化经营意识差,农产品附加值得不到大幅度提高。这种品牌意识不强、市场经济意识淡薄的状况,导致合作社难以在竞争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浪潮中生存和发展。3.人类认知的局限性技术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技术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人类农业技术知识的源泉在于对自然规律的把握。在农业生产中,主观因素的限制无法避免,合作社成员素质普遍不高,难以掌握核心的技术要领,目前合作社的带头人,多数是学历低、素质低、技能低的“三低”型人才,懂技术、会管理且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较少,对农业专业合作社肤浅的认识程度,使社员对合作社概念模糊,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不高,办社宗旨不明确,产生重建轻管等问题。另一方面,合作社管理水平低、创新意识弱、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不强,在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经济时代,难以按照国内外农产品的质量标准组织生产,这种技术型和管理型人才的匮乏的局面阻碍了合作社的前进与发展。四、提出农业专业合作社风险解决对策1.加强业务理论指导第一,强化宣传力度,推动发展。大多数人对合作社不甚了解,严重制约着人们对合作经济追求的积极性,要通过宣传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基本制度、运作方式和利益机制,让农民充

  

篇三: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信用社(银行)风险防范措施

  一不良贷款的管理第一条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逾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90天(含90天)仍未归还的贷款,以及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期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包括呆帐贷款);呆帐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5)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且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三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7)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第二条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一)信贷人员应当在短期贷款到期七日之前、中长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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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期一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1、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

  2、因贷款期限确定不合理,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生产经营周期,借款人有物资保证,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签订还款计划的;

  3、因市场、价格、运输等原因,造成产品不能按计划销售,借款人有物资保证但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有困难,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

  (二)贷款到期后未归还,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转贷手续:

  1、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在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

  2、贷款经清查,重新落实债权债务的,借款人无法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

  3、对补办、充实合法的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

  4、当有更易变现的合法贷款抵押物后,可以办理转贷手续;

  (三)科目调整1、贷款到期或展期后到期需转入逾期科目时,应由信贷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报信用社审贷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会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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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转帐手续。2、对贷款逾期或逾期未到规定年限需转入呆滞贷款的,应

  由信贷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报联社资产管理科审核,报主任核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

  3、对呆帐贷款,应由信贷员提出书面意见,并会同会计部门逐笔认定,报县联社审贷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帐贷款科目;呆帐贷款的核销审批程序,按照国税发[1996]225号《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执行,并在权限内审核报批后核销。

  (四)档案管理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应包括: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催收通知单、抵(质)押物的清单及相应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等。上述资料应由各社信贷会计妥善保管,未经社主任同意,其他人员不得随便调阅。(五)不良贷款担保责任的落实信用社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贷款,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担保合同:1、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担保抵押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保的物;3、法律规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的担保方式。信用社及债务人协商以贷款展期或其他方式对债务合同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及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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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诉讼时效的管理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导致丧失法律保护,信用社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信用社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信用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也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求公证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社可采取措施及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单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盖章。(七)责任追究对不良贷款应区别原因,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清收第一责任人,将放、收、赔、罚结合在一起,限期收回不良贷款。1、对于因个人违法发放冒名贷款、虚拟抵押贷款、放宽条件发放关系人贷款,造成贷款主体和要素不合法的、内部职工或内外勾结套取信贷资金的、收贷不入帐等贷款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列出清单,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对其实行停职、停薪、直至除名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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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因个人违规发放跨区、人情、越权、贷款用途不合法、逆程序发放贷款、不执行“三查”制度,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列出清单,落实贷款责任人,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实行降职、降薪、除名等处理。

  3、因个人违纪,以贷谋私、介绍、推荐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为人担保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逐笔列出清单,落实贷款责任人,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对其实行降职、降薪、除名等处理。

  

篇四: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风险控制探讨

  摘要:有中央文件明确指出: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推动社区性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近几年在此政策的有力推动下,全国各地开展资金互助的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而质量却并没有随着提高,合作社资金互助面临着诸多风险,使其发展受到威胁,基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探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风险控制策略,以期能为以后的实际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风险

  一、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风险分析

  (一)经营风险

  从刚开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建立到如今的发展,其实一直都没有国家在立法方面的支持与肯定,也就是说没有一个保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合理合法运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例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没有办法在我国的央行实现支农的再贷款融资,没有办法得到国家财政对我国新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补贴等等;当然没有金融许可证执行的情况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很多业务活动都将没有办法进一步实施开展,也不会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二)融资风险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融资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首先是由于农民的收入一般都比较低,所以很少有大量的资金可以用来存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其次是现阶段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公信力还比较弱,社会对其的认可度相对比较低,所以就存在人民在有闲置资金的情况下也不会选择将其存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第三个方面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入社以及退社方面的要求及流程都比较简单,在没有相关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导致社员随时的抽回资金。

  (三)操作风险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操作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由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制度方面的缺失,通常情况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都会成立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社员大会三方治理的结构,但是在其具体的工作中,这三方都没能很好的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效力。其次是由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社员及相关的工作人员文化水平及综合素质水平都相对比较低,很多的管理者虽然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相关事务以及农民的农业生产活动比较熟悉,但是对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方面缺乏一定的经验,以此就会导致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经营不善,影响其发展。

  (四)信用风险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还存在信用风险,其主要是由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受信人没有及时的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以及利息,造成违约现象的出现,进而导致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损失。还有就是针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没有和人民银行联网,对社员的信贷以及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管理没有做好,遇到问题的时候不能及时准确的查到贷款人过往信息,这就导致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很大风险的存在。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风险在策略

  (一)增强合作社自身资金积累能力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要想实现对股金的筹集,就要积极的采用一些合理有效的活性的筹集方式。例如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股金筹集中对股权设置实行“一个规定、两个按照以及三个限制”。也就是

  在其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股金筹集工作中根据其实际的经营规模来保证对投资规模确定的科学有效性原始资本的积累做好保障与前提,更近一步的保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各项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还要建立健全盈余分配方面的公积金积累以及利益分配制度。比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年终收益当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来作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资金储备,再对那些及需要资金的社员进行发放,可以对其收取一定利息,以保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的资金稳定。

  (二)加强外部环境对合作社资金互助的支持

  相关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农民收入的带动以及农民用户的数量以及经济组织绩效等实现对评估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的综合评估,可以设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发展引导资金,除此之外还要进一步优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贷款贴息以及周转金补偿金等等,以此有效的强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信贷支持的配套。

  (三)对抗违约风险

  针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违约风险的控制,最为基础以及主要的方法就是以担保的方式对抗违约风险的违约风险,也就是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员进行贷款申请的时候,就可以要求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得其他成员以自己的资产或者以生产资料等物产为其提供担保。当然这样的方法的可行性相对比较低,这主要由于农民自己所能提供的担保价值可能与其所需贷款不相匹配,在这种情况下针对违约风险的控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就可以让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成员共建风险保证金以及为社员的贷款申请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加强对合作社的互助行为监管

  实际工作中要做好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互助行为监管。主要做到:首先强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者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

  经济学素养和风险解决能力。还可以聘请一些专业人士;针对管理权异化问题,需要落实“一人一票”的原则。实现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有效监管。总而言之,现阶段政策的推动下,全国各地开展资金互助的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依旧存在很多风险,所以怎样更好的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就显得尤其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必须对其实现进一步研究探讨。

  作者:张志成单位:龙口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参考文献:

  [1]张太冬.黑龙江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风险及其控制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13

  [2]谢诗琦.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风险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4

  [3]刘娜.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风险控制机制研究[D].河北农业大学,2011

  [4]张太冬,张鹤,孙国鹏.黑龙江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风险及其影响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36:53-54

  [5]胡潇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行机制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14投资理财

  

  

篇五: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七责仸追究对丌良贷款应区别原因迚一步完善丌良贷款责仸追究制度落实清收第一责仸人将放收赔罚结合在一起限期收回丌良贷1对二因丧人违法収放冒名贷款虚拟抵押贷款放宽条件収放关系人贷款造成贷款主体和要素丌合法的内部职工或内外勾结套叏信贷资金的收贷丌入帐等贷款而形成的丌良贷款要逐笔刊出清单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仸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对其实行停职停薪直至除名处理触犯刈律的秱交司法机关追究刈亊责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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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风险防范措施

  一不良贷款的管理第一条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逾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90天(含90天)仍未归还的贷款,以及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期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包括呆帐贷款);呆帐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5)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且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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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散在三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7)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二条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一)信贷人员应当在短期贷款到期七日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展期手续:1、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2、因贷款期限确定不合理,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生产经营周期,借款人有物资保证,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签订还款计划的;3、因市场、价格、运输等原因,造成产品不能按计划销售,借款人有物资保证但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有困难,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二)贷款到期后未归还,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转贷手续:1、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在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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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贷款经清查,重新落实债权债务的,借款人无法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

  3、对补办、充实合法的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4、当有更易变现的合法贷款抵押物后,可以办理转贷手续;(三)科目调整1、贷款到期或展期后到期需转入逾期科目时,应由信贷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报信用社审贷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2、对贷款逾期或逾期未到规定年限需转入呆滞贷款的,应由信贷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报联社资产管理科审核,报主任核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3、对呆帐贷款,应由信贷员提出书面意见,并会同会计部门逐笔认定,报县联社审贷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帐贷款科目;呆帐贷款的核销审批程序,按照国税发[1996]225号《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执行,并在权限内审核报批后核销。(四)档案管理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应包括: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催收通知单、抵(质)押物的清单及相应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等。上述资料应由各社信贷会计妥善保管,未经社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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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其他人员不得随便调阅。(五)不良贷款担保责任的落实信用社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贷款,应积极采取补救措

  施,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担保合同:1、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担保抵押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保的物;3、法律规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的担保方式。信用社与债务人协商以贷

  款展期或其他方式对债务合同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六)诉讼时效的管理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导致丧失法律保护,信用社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信用社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信用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也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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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求公证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社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单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盖章。

  (七)责任追究对不良贷款应区别原因,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清收第一责任人,将放、收、赔、罚结合在一起,限期收回不良贷款。1、对于因个人违法发放冒名贷款、虚拟抵押贷款、放宽条件发放关系人贷款,造成贷款主体和要素不合法的、内部职工或内外勾结套取信贷资金的、收贷不入帐等贷款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列出清单,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对其实行停职、停薪、直至除名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因个人违规发放跨区、人情、越权、贷款用途不合法、逆程序发放贷款、不执行“三查”制度,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列出清单,落实贷款责任人,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实行降职、降薪、除名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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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个人违纪,以贷谋私、介绍、推荐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为人担保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逐笔列出清单,落实贷款责任人,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对其实行降职、降薪、除名等处理。

  4、对于非“三违”贷款,由县联社、农村信用社统一组织,制定清收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确定专人负责清收。

  5、经过催收,落实担保抵押转贷后,贷款责任仍由原放款责任人承担。

  6、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被调离(调整)信贷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信用社有关部门进行离任审计,以明确责任。

  7、工作交接后,接任人员对贷款负有管理和清收责任,如交接后发现贷款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上报联社追究原发放人责任。

  8、信用社内部职工贷款(包括个人和介绍的贷款),应按规定计扣贷款人的工资冲减职工贷款,月计扣工资不得少于月工资的30%,并抄列清单上报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9、对有贷款遗留问题的离退休人员,依照贷款责任终身制的原则,对贷款清收工作进行考核,对1995年底以前遗留的贷款,每月扣发其10%的退休金;1996年起形成的不良贷款,每月扣发其50%的退休金;对扣发的退休金,年底按照清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返还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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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八)不良贷款的复活1、复活收回不良贷款的原则⑴信用社的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

  款人的还款责任。⑵复活收回不良贷款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权

  益,积极、稳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的资金损失。⑶复活收回不良贷款,要实事求是,制定和实施复活措施,要符

  合信贷政策、管理权限和操作程序等有关制度规定。⑷复活收回不良贷款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地制宜,对

  症下药,实行一笔一法,一户一策或一户多策。2、复活收回不良贷款的条件及对象凡是借款人具有清偿能力、或按法律规定确认能够收回、以及通

  过注入适量的资金能促使其启动运转,恢复和扩大再生产能力,在一定期限内能归还的贷款,均可作为复活不良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复活对象:

  ⑴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起诉能够收归不良贷款者。⑵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但其继承人能代为承担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能予以清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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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⑶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能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者。

  ⑷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能收回或部分收回所欠贷款以及另有债务承担者。

  ⑸借款人因经营不善、产品质量差、不适销对路等原因造成关停或生产不正常,通过促帮有望复活者。

  ⑹借款人具有易变现或转让、租赁、转包、拍卖的财产、设备、土地使用权等。

  ⑺信用社工作人员因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不良贷款,通过追究个人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能够收回或部分收回者。

  3、复活不良贷款的措施⑴对那些经营亏损,但产品有销路,市场有潜力的企业,适当发放有限数量的贷款,促其改善管理,恢复和扩大生产能力,增强还贷能力。⑵对那些转产无望或频临破产的企业,可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拍卖和出售等搞活后偿还贷款。⑶在企业转制过程中,要强化参与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全过程清理、落实和收回贷款。⑷对那些资不抵债、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的企业,要追究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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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连带责任。一是由担保人清偿贷款;二是由企业主管部门承还。

  ⑸对那些赖债的企业或个人,针对不同情况要依法起诉,凭借法律力量收回长期拖欠的贷款。对依法收回的固定资产或设备,可用于租赁和转包。

  ⑹对1985年底以前,由于种种原因,形成的呆滞贷款,为使这一部分资金得以启动,可报经销联社批准后实行先收本后收息的办法;对1990年底以前的贷款,贷户能积极主动归还,可报经联社审批后将加罚息挂帐;对1990年以后贷款,要落实债务,实行责任清收。

  4、对已经形成的“双呆贷款”,外部人员收回的可按有关规定适当提取劳务费。

  第三条呆帐贷款的核销(一)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的认定必须符合《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4]101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局[1996]225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中规定的贷款呆账条件。(二)呆账贷款核销的认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经集体决策,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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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认定的呆账贷款必须按要求办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关停倒闭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死亡绝户和宣告失踪人员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遭受自然灾害的集体贷款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四)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按统一格式抄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审批表》、《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申报汇总表》,经稽核人员签字后按时上报联社,由联社统一向国税部门申请核销。

  (五)信用社申报呆账贷款核销必须附申请呆账核销的专项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有:申报呆账贷款总的户数、金额;呆账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从中应吸取的教训及今后的防范措施。

  (六)对将不符合呆账条件的,如关系人、职工、亲属和冒名贷款等贷款申报核销行为的,联社将责成信用社查明原因,上报结果。并责令相关责任人尽快收回,不收或者收不回的,联社将对相关责任人视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对新增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增不良贷款是指尚在正常贷款科目反映的超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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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对新增不良贷款实行问责制:(一)问责的目的和原则: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核,通过对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质询,寻找贷款管理的问题环节,解决责、权、利脱节的问题。对贷款发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渎职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决不姑息迁就,以督促信用社正确履行职责,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在问责制实行过程中严格坚持“实事求是、明确责任、有效保全、减少损失”的原则。(二)问责内容主:一是不良贷款上升的主要原因;二是在贷款管理方面采取的工作措施及其效果;三是不良贷款年末控制目标;四是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具体是:

  1、新增不良贷款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2、形成不良贷款的主、客观原因及主要责任人。3、贷款三查制度的执行情况。4、贷款发放的合法合规性,担保的有效性。5、对新增不良贷款已采取的清收、保全措施及落实的责任人。6、预计贷款损失情况。7、应总结的经验教训和整改措施。(三)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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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新增不良贷款,由各社业务副主任、信贷会计收集相关信贷资料,经所在信用社(部)主任审查后,提交信用社问责小组组织问责,问责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纳入信用社档案管理。信用社问责小组应将有关资料和问责结果按月上报联社资产管理科。

  2、资产管理科负责对各社(部)新增不良贷款产生上报材料的整理,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3、稽核科负责对新增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损失现场审计,并对信贷管理方面的整改措施和赔偿责任的进行落实。

  4、人教科依据审计处理意见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涉及警告或警告以上等纪律处分的由监察室负责整理有关材料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5、经问责提出的清收、保全和整改意见及相关措施要求,被问责信用社要认真抓好落实,落实情况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向联社书面反馈。

  6、对于新形成不良贷款金额教小、属客观原因形成,预计在3个月内可全额收回或不会造成损失的,报经联社同意后,可暂不问责。

  7、对已按规定经过问责的不良贷款未发生明显恶化的,不再重复问责。

  (四)联社根据造成贷款不良的原因、贷款损失程度、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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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存在过错等依据,决定是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或免除责任。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社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放松管理、贷款“三查”流于形式、致使借款人套取贷款造成损失。

  2、对到期债权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

  3、对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4、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信用社债权丧失。5、其他严重违反信贷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五)新增不良贷款清收处罚办法1、对3月底清查的新增不良贷款分配到各月,12月31日前全部收回,联社坚持逐月下乡督查制度,4月底逐笔勾对,对于截止检查日仍未收回的逾期贷款,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一个月务必收清(新发放贷款不准以贷还贷,非质押贷款因特殊原因,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期限)。2、对于首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收回的不再处理;未收回的,按逾期贷款合计额进行处罚,即逾期贷款在1万元以下的处罚50元;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10万元的按贷款金额的5‰处罚;10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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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贷款金额的4‰处罚;2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30万元的按贷款金额的3‰处罚;30万元以上(含30元)的按贷款额的2‰处罚。在处罚的同时第二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1个月收清。

  3、对于首次进行处罚的逾期贷款,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全部收回的,返还本人罚款的50%,若仍未收回,按照首次处罚办法第二次处罚,并第三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1个月收清。

  4、对于已经处罚两次的逾期贷款,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全部收回的,以前罚款不再返还,未收回,仍按照首次处罚办法第三次处罚,并第四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1个月收清。

  5、对于已经处罚三次的逾期贷款,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全部收回的,不再进行处罚,以前所有罚款不再返还。未收回的,全县通报批评,同时,对于农户逾期贷款累计10万元以下、乡镇企业贷款累计50万元以下的分别按贷款额的1‰、0.5‰进行处罚,每月计罚一次,直至贷款收清为止,此间不再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全部收回的,以前所有罚款一律不再返还。对于形成资金损失的,第一责任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逾期农户贷款累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乡镇企业贷款累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实行下岗清收,下岗不下工,坚持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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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勤,参与每月考核,但没有信贷发放权、审批权和介绍权。专职清收期间,每月仍按逾期农户、乡镇企业贷款额的1‰、0.5‰进行处罚,直至收清为止,全部收清的以前所有罚款不再返还,造成资金损失的,第一责任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以前老贷款今年完善合同文本形成逾期的,且完善合同文本前后责任人不变的,新借据中新增加本金部分农户贷款按1‰、乡镇企业贷款按0.5‰的比例逐月进行处罚,直至收回为止,收回的,停止处罚,以前所有罚款一律不再返还;完善合同文本前后非同一责任人的,新增加本金部分农户贷款按0.8‰、乡镇企业贷款按0.3‰的比例逐月对完善合同文本责任人进行处罚,直至收回为止,收回的,停止处罚,以前所有罚款一律不再返还。

  三票据贴现的管理第六条票据贴现管理票据贴现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

  将票据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未到期的承兑汇票,以贴付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为条件,经过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付给收款人使用的行为。

  (一)贴现对象:即贴现的申请人(持票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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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申请贴现的银行开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二)贴现票据:必须是经过有承兑资格银行承兑的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贴现期限:从贴现人之日起到汇票到期日止,不超过六个月。

  (四)贴现金额:要求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五)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查,必须内容完整,要素齐全,版本正确,并且符合《商业汇票办法》及《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1、汇票的签发日及到期日,其时间不能超过半年;2、汇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书写是否规范;3、出票人签章及汇票专用章是否清晰,承兑银行的行名,行号及印章的行号是否一致;4、出票人与收款人名称、帐号、开户行是否填写清楚规范;5、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种形式上的连续,指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为后次背书的背书人,同时汇票背书的印章必须清晰。(六)票据的鉴别:是指通过鉴别仪器识别汇票的真伪,确认其真实性后,向承兑行发出查询通知书,并要求承兑银行书面电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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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1、商品正式交易合同复印件(合同交易金额必需大于票据金额);2、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发票金额必需大于票据金额);3、经银行查询后收到的书面电复。(八)计算贴现的期限、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贴现期限(天数)=贴现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算头不算尾)+3天查询在途贴现利息=汇票票面金额*贴现期限*贴现利率/30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九)填写“承兑汇票申请书”两份及“行贴现凭证”一式五联,将计算结果填入表中,加盖申请贴现单位印章,并由银行经办人、审批人签章。(十)将贴现凭证“一式五联、贴现申请书”一份(另一份资产管理科留存)、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查询电复一并交会计部门,将贴现凭证第一联作贴现科目借方传票,第二联作贴现申请人帐户贷方传票,第三联作贴现利息收入的贷方传票,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交贴现申请人作收帐通知,第五联连同汇票实行专夹保管,再贴现时交人行。四抵债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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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抵贷资产定义:是指借款人及担保人无资金偿还到逾期贷款,而经借贷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决,以及关停企业破产,以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抵押资产或其它实物资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而形成的待处理的资产。信用社收回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有权进行妥善保管和依法处理。信用社要严格控制抵贷资产的增加,凡有偿还能力的贷户,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或通过关系用实物还贷。

  第八条抵贷资产的选择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必须是有价值和有使用价值,并且易于变现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信用社在实物收贷中对抵贷资产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抵贷资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买卖的财产;(二)抵贷资产是易于保值和变现的财产;(三)抵贷资产应是质量完好、易于保管的实物资产。在实物收贷工作中,信用社不接受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下列抵贷资产: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封存的财产;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使用中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信用社认为不宜收回的其它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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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第九条实物收贷中贷款回收的确认信用社收回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抵贷资产,在资产未变现前对贷款

  回收及回收金额的确定以及计息等问题,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一)属借贷双方协商、用借款人或担保人实物资产偿还贷款的,

  在协商时信用社应向借款人说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实物变现前不能视为贷款回收,而只有当实物变现所得价款偿还贷款后才视为贷款回收。在此期间,信用社对该笔贷款可申请停息,报经联社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该笔贷款由收到实物之日起不再计息。对处理抵贷资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相关税金的,信用社:仍有权追索债权。原协议对收回的实物归借方所有的,处理时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协议不成的,信用社可向法院起诉,由法律裁决。

  (二)对经法院裁决,借款人或担保人以资抵贷将所有的资产划归信用社所有,在实物变现前,信用社同样不能视为这部分贷款已经收回。在此期间,信用社对该笔贷款可按规定申请停息。实物变现后,不足偿还以资抵贷的本金部分(其损失的差额),可按呆帐贷款进行处理,由信用社出据,联社认定,按呆帐核销办法规定逐级申报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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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抵贷资产的审批。为了确保实物收贷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徇私舞弊现象发生,信用社发生以物还贷前,应首先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然后逐级咨询或审批。

  第十一条抵贷资产作价要合情合理,一般不准高于市场价格,具体有三种作价方式:

  (一)由法律部门裁决的价格;(二)经有权部门评估确认的价格;(三)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第十二条抵贷资产的管理对收回的抵贷资产,在处理变现之前,应认真登记,按规定履行出入库手续、明确经济责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一)信用社收到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时,应认真审查其是否符合对实物对象的要求,并审查实物所有权的证明文件、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实物不予接收。收回的抵贷资产经信用社确认后,由保管人员在“抵贷资产登记簿”上逐笔地进行登记。(二)信用社保管人员收到抵贷资产后,应当面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登记“抵贷资产登记簿”的同时,填制一式三联的“抵贷资产入库保管凭证”,其中第一联留存作为登记簿的记帐凭证。第二联交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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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人员作为实物已入库的凭证,第三联转交会计人员做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三)信用社会计人员收到实物保管人员转来的“抵贷资产入库保管凭证”第三联后,应按借贷双方协商的价格或有关部门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自制记帐凭证登记表外科目“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分户帐,同时填制转帐凭证,按偿还贷款本金部分借记“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贷记有关贷款科目,暂不销借据,但必须在借据的右上角上注明划转到“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的金额是多少,以便帐据核对。只将该笔贷款应偿还的本金从原贷款科目中划转到“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里单独核算,具体会计分录为:

  表内科目按偿还本金进行划转:借: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单位或人贷:***贷款科目——**单位或人表外科目按评估确认价格进行登记:借:106抵押及押有价物品——**单位或人(四)信用社主任、信贷、会计人员要定期检查抵贷资产的封存、保管情况,确保帐簿、帐实相符。在抵贷资产保管过程中出现实物毁损、丢失的,应由保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经赔偿后对多余损失和非过失造成的损失,按核销呆帐贷款的有关规定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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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抵贷资产的处理信用社收回抵贷资产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制定变现计划。对抵贷资产的处理可采取拍卖、变卖以及出租等多种方式。信用社处理抵贷资产时要经信用社领导班子或全体职工共同研究,联社严格审查把关后方可处理。信用社对处理抵贷资产所得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理抵贷资产所需的税金;(二)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本金;(三)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利息;(四)清偿上述款项后所余金额信用社记营业外收入或退回贷户。具体可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抵贷资产经过法院裁决,将资产划归信用社的,则该资产已属信用社所有,所余金额可计入营业外收入。2、抵贷资产未经法院裁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按合同或协议书中规定办理。(五)资产变现后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执行先偿还本金,后收利息的原则,利息有多少收多少,无利息可收的不再计算利息收入,对不足偿还本金的损失差额,按呆帐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经借贷双方协商,以资抵贷的资产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及税金和有关费用的,待抵贷资产变现后,将其实际变现超过的差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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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给贷户或其它应付款里暂时挂帐。在未变现前,不能将超过应偿还的部分退回给贷户。

  信用社所收抵贷资产,不得私自留用,如确属工作需要的,要严格履行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按规定申报批准后方可留用,但必须以购买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其价款用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缴纳税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使用、借用信用社抵贷资产。更不允许处理给内部职工,对未经审批,私自动用而造成损失的,应按抵贷资产价款由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

  第十四条出售抵贷资产的帐务处理财会人员收到抵贷资产保管人员转来的“抵贷资产出库凭证”第三联后,应先凭此填制记帐凭证销记表外科目“抵贷资产保管分户帐”,结平“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表外科目余额。然后按收贷凭证实际收回的本息做会计分录:借:现金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1290待处理抵贷资—**单位或人贷:2651应交科金—**税贷:5011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同时结平表外科目:贷: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单位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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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偿贷款本息后仍有结余的会计分录为:借:现金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5151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收益2621其它应付款—**(退回部分)不足清偿抵贷资产损失的会计分录为: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贷: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单位或人五已核销呆账贷款的管理第十五条对已核销贷款的帐务管理已核销呆账贷款是指符合呆账贷款认定和核销的具体条件而申报核批已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贷款。(一)信用社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的原则,即所谓的“内销外挂”、“形销实不销。”建立台帐送区联社并将其汇总后报市办事处备案。(二)信用社会计在对已核销呆账贷款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同时,还应增设“已核销呆账贷款”管理卡,及时记载已核销呆账贷款的增减变化及余额情况。(三)会计部门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应进行整理分类,建立“已核销呆账贷款”登记簿,序时登记。登记簿的内容包括:贷户名称、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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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时间、用途、金额、责任人、已收息情况、核销日、核销原因、核销金额、批准核销人,核销后的清收情况。

  (四)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借据,信用社要设专人保管,且视同正常贷款借据一样保持账、表、卡、据相符一致,做到会计、信贷双线控制,双线反映。

  (五)对已核销呆账贷款,信用社要定期监测按月在《表外科目表》中如实反映,确保其核算的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对已核销呆账贷款的管理和清收(一)信用社要对已核销呆账贷款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已核销呆账贷款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呆账贷款核销认定清单;呆账贷款核销申请表;破产企业的有关法律文件材料;其他证明材料。(二)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实行分类管理。一、信用社债权已完全丧失,无法进行追索;如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停倒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或借款人死亡绝户等原因,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不再予以追索的。此类已核销呆账贷款档案保存应按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二、信用社债权仍合法有效的,如借款人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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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人有一方尚在,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兼并或分立,兼并或分立企业尚存,借款人或担保人关停破产后,财产未清偿完毕,农村信用社债权应依法可获得补偿的,以及其他可继续追索的信用社债权等。对此类已核销呆账贷款,必须有专人保管档案,登记台账,定期催收,落实债务。

  (三)已核销呆账贷款的清收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信用社成立以社主任为组长,信贷人员为成员的旧贷清收小组,加强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力度。

  2、针对每一张借据,认真检查贷款的时效问题,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每笔贷款的诉讼时效。

  3、及时掌握债务人的经营变化情况,积极落实防范措施,严防债务人借机悬空信用社债权。

  4、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强制清收,针对一些“难缠户”、“钉子户”信用社要通过起诉,依法清收,起到“突破一家,震动一方,辐射一片”的效果。

  5、对出现转机的债务人,要全力以赴,尽可能收回本息,减少损失。

  (四)实行分点包片清收,明确清收责任,信贷员对各自包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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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内的已核销呆账贷款中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有责任清收。(五)依靠党政协调,实施有效清收。对已核销呆账贷款中国家

  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贷款要抄出清单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清楚,以取得各级党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依靠各级党政组织协调清收。第五章贷款呆帐的责任追究

  (六)要切实做好核销呆账贷款的保密工作,避免因知情面扩大而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对因违反呆账贷款核销保密制度对外泄露应保密事项,让信用社主张债权受损的,联社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

  (七)建立已核销呆账贷款的清收奖励机制收回已核销贷款按《汤阴先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中有关规定提高20%提取手续费,经稽核部门审核后按比例发放给清收责任人。六对已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第十七条已置换不良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发行的专项票据所置换的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债权属于农村信用社。已置换不良贷款在表外管理只是一种会计核算方式,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改变,信用社应确定每一笔已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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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在贷款管理中应对已置换不良贷款与表内不良贷款进行同样的管理。制定清收计划,对因管理问题,造成贷款超过诉讼时效,使信用社失去起诉权的责任人要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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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供销社发展合作金融的风险控制研究

  李婷;郭亚涛【摘要】随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喏其合作金融的性质逐渐淡化喏而长期扎根农村的供销社喏凭借其健全的组织体系在经过深化改革后喏开始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占据主体地位.本文通过系统性分析供销社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优势喏对供销社内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运行机理和合作金融模式深入研究喏发现其风险因素喏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促进供销社的良性循环发展.【期刊名称】《河北金融》【年(卷),期】2017(000)001【总页数】4页(P64-67)【关键词】农村;供销社;合作金融;风险【作者】李婷;郭亚涛【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3412014年河北、浙江、山东、广东4省作为试点实施供销社综合改革,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其合作金融在扩大融资、担保范围,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试点一年之后,2015年4月初《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推出,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供销合作社发展资金互助合作、互助合作保险、小额货款

  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7种类型的合作金融组织。近几年来,供销社总体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见图1),基层组织和创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保持较快的增长,销售总额平稳增长,经济运行质量持续提高。截至2015年末,供销合作社拥有全国总社、32个省级社、335个市级社、2406个县级社、27746个基层社的五级完整组织,发展了14.7万家农民合作社,36.1万个农村综合服务社,以及遍布城乡的105万个经营网点。健全的组织体系使供销社形成了规模优势,也为农村金融服务提供了组织保障。供销社发展的合作金融是以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为基础的,而今农民互助组织在多元化发展下,风险逐渐显现。银监会框架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正规的金融机构,但在注册资本、经营业务等方面条框甚多,发展十分缓慢,到目前为止全国仅有48家,处于停滞增长的状态;农村自发创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非正规金融组织,发展快但监管混乱。甚至有些资金互助组织脱离合作的性质,打着农民资金互助的旗号吸引社会资本,巨额的民间资本由于强烈的逐利动机扭曲了合作的性质,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隐患。另外,少数地区还存在行政过度介入的问题,影响了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供销社发展合作金融组织,时间短、经验少,其合作金融组织的风险情况如何值得研究。从现有成果来看,学术界对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金融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制度性解析、组织架构等方面,多局限于深化改革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关系以及供销社拓展农村金融服务的路径分析上,而对供销社开展合作金融的运行机理及其风险控制研究较少。基于此,本文以供销社发展合作金融的比较优势为切入点,通过对供销社内部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运行机理分析,发现其风险因素,探索促进其良性循环发展的对策。供销社参与合作金融既有农村基层为基础,长期经营在农村,对农村生产、生活较为了解,农民对其信任程度高;又有生产合作基础,合作的产业集产销于一体基础雄厚,辐射带动功能日益增强。

  (一)庞大的网点和组织结构,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对企业形成辐射优势供销社长期扎根在农村,服务网点已遍布全国广大城乡,旗下一大批龙头企业经营着遍布全国的农产品和农资的供销,这些服务网点具有强大的对农户及农企的辐射能力。供销社全系统有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2774个,基层综合服务社达到36.1万家,覆盖60%的行政村。供销合作社旗下企业主要经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其相关的农资设备,深入农民生产,通过发起合作金融组织完全可以得到广大农户的支持,其丰富而规范的企业管理经验和庞大组织结构对其开展金融服务及内部治理能够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二)供销社扎根农村经营,具有信息优势供销社在农村地区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基层合作社和基层农业服务网点,农户对其认可度高,庞大的组织和数量可观的经营网点带来了广大的客户资源。供销社下企业不仅经营农业领域,而且在电商、物流等方面的发展也同时跟进,其广泛的经营领域使得供销合作社与农户及各类农村金融主体业务关系密切,对其客户的经营情况、收入及信用状况比较熟悉,这不仅为合作金融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打下了基础,而且有利于对信用风险的管控。此外,供销合作基层社可充分利用地缘的熟人优势,这又为供销社发展合作金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长期扎根农村经营使供销社具备了信息优势,健全的服务网点和组织体系给供销社提供了庞大数据资源,利用大数据、数理统计对农村金融需求进行结构化、层次化分析,可以更好地针对农户和涉农企业的金融需求状况来开发金融产品,同时数据库又可作为支撑风险预警体系的基础。(三)农业产业链具有相互促进和耦合的优势供销社包括农户、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经销商三大产业链主体,涵盖了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将整个农业产业链联系在一起,这个产业链条以农

  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为主体,横向链接广大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农资企业和销售企业。其丰富而完备的产业链资源,不仅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而且可以产生上下游产业之间自然的耦合和促进关系,从而为供销社发展合作金融提供有利条件。因此,合作金融组织可依托农业产业链来发挥产业链金融所具备的融资、信贷等金融供给服务的倍增优势,激发和创造新的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供给的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此外,供销社有健全而完备的乡村基层网点,其客户资源分布在各个产业层级上,可通过有效开展供应链金融来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作为金融服务中介,在发展合作金融组织上的资金、人力、设备等成本都比较低,承担的金融风险较小,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一)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其基本做法是,根据农民的意愿将专业合作社社员分为普通社员和股东社员。普通社员遵从自愿入社的原则,可将其闲置资金存入专业合作社按约定的利率获取利息,但不参与融资业务的盈余分配,也不承担融资业务造成的亏损。股东社员自愿认购一定数额的股本,用作开展融资的资本金,这部分股金不允许退股,只允许继承或在合作社内部转让,并按持股比例参与融资业务的决策和盈余分配(或弥补亏损),但不计利息。同时,所有社员借款必须由至少一名股东社员作担保,以低于一定比例的股本金为担保上限。1.资金互助服务。由供销社引导和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资金互助合作和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解决社员的融资问题。如山东全省已有53个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发展资金互助组织600余家,融资总额37亿元。2.担保融资服务。在专业合作社内部将生产合作、消费合作和信用合作相结合,推进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融资。主要是由供销社牵头成立担保投资公司,为当地农户、专业合作社在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购销、加工及农产品的仓储、物流周转等方面提

  供融资担保服务。(二)成立合作金融组织为解决互助资金在生产经营上出现的季节性运营障碍,使不同专业合作社资金实现季节性的调剂和互助,由县级供销社发起组建担保投资公司,形成专业合作社以及基层合作社之间,沿产业链建立的企业间资金池机制,使资金流向生产部门,提高资金使用率。这一做法在山东、河北、浙江和广东的供销社均有实行,县级供销社依托下属各类专业合作社以及与这些专业合作社在产业上相关的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共同构筑起了相对完善的融资服务体系。实际中由县级供销社发起,各专业合作社和相关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担保投资公司,担保投资公司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股份,派驻财务人员,规范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借助担保投资公司这个平台,推进各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相关企业之间的资金盈缺调节,担保投资公司发挥着资金蓄水池和调节器作用,有效提高了专业合作社的融资能力。此外,为了发挥龙头企业的资本优势,通过企业间联合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小额贷款投向“三农”领域,搭建涉农融资服务平台。(三)建立融资合作机制由省级供销社推动与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的广泛合作,通过优势互补打造农村金融结算服务体系。一方面,商业性涉农金融机构依托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有效结算工具和增值服务。另一方面,涉农金融机构提高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投资公司放贷额度,贷款利率比市场利率稍低一些;违约导致的坏账部分,由双方按照共同约定比例承担。如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建立了30家农信担保公司,实行“银保”风险共担和保本微利经营,按注册资本金的5-10倍放大担保规模,发展互助联保、权益抵押等多种适合农村的担保业务。河北供销社与河北银行合作成立了冀银金融租赁公司,主要满足京津冀产业转移升级、农业现代化建设等领域的融资租赁需求。

  (一)资金筹集环节风险资金筹集环节是资金互助业务运行的基础环节,处于运行结构的上游,内部资金互助业务资金来源有:一是社员以自愿方式缴纳股金入股资金互助部;二是政府对资金互助业务进行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同时鼓励引导企业、个人对其进行捐赠;三是政府积极调节金融机构与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部建立合作关系,促使金融机构对资金互助部提供金融支持。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业务仍存在资金短缺现象,互助总额基本全部来自于社员出资,外部筹资渠道发挥的作用有限,从而易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作为供销社内部资金互助业务的组织者与领导者,在发展初期,其组织管理能力普遍较低、领导带动能力不强,导致社员对资金互助业务心理认知度不高,大多持观望态度,致使社员入股金额有限。同时,资金互助业务在实践中缺乏政府的“隐性担保”,加之信贷资金风险控制手段不健全,缺乏利益驱动机制推动当地农村金融机构向其发放贷款。此外,政府未出台相关的业务配套政策来促使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其提供资金支持。加之社会捐赠资金需要依靠社长的社会影响力,使得获取资金较为困难。(二)资金借贷环节风险内部治理机制是资金借贷业务运行的核心环节。社员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向资金互助部提出书面的贷款申请,管理人员受理审核,查明社员的贷款用途、资金状况、信用情况等,审核通过后,与借款社员签立书面借款合同,并进行立据担保,贷款发放后,管理人员继续做到贷款资金的追踪管理,年末将最终剩余资金提取一定的风险准备金后,对管理人员支付管理与办公费用,同时对入股社员进行按股分红。现阶段,供销社内部资金互助业务的资金借贷环节普遍存在借贷程序不规范、社员诚信度差、还款意识薄弱等问题,使得内部治理机制不规范现象严重。如江苏盐城、河北邯郸等地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由于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已经出现了严重的

  倒闭问题。浙江、福建等地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业务同样面临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一是借贷程序不合规,由于考虑到“熟人社会”的原因,很多合作社对社员的资格及贷款项目内容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批与签字,借贷形式简易,甚至直接达成口头协议,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应,致使违约风险增加;二是借款期限、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没有设定统一规范化的标准,社员普遍认为存在借款期限短、借款额度低、利率高等问题;三是借贷资金用途不明确,对社员获取资金的具体去向没有实行追踪管理,致使资金使用出现偏差。(三)风险控制机制缺失资金筹集环节中资金由于来源的途径、流动性及可持续性而面临风险,同时资金借贷环节中借贷的审核过程、贷后的追踪管理及贷款回收的过程面临操作风险及信用风险,管理人员会针对风险类型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因此,风险控制机制对资金借贷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实践发展情况来看,多数供销社内部资金的借贷虽设置了具体的组织机构,但管理责任不明确,且缺乏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使得风险防范环节形同虚设。在资金筹集环节,供销社资金基本完全来源于吸纳社员股金,而社员的收入有限,且资金互助以社员间互帮互助为目的,使得入股社员的直接利益减少。加之资金互助对社员贷款有最高额度的限制,而农业存在生产周期长、扩大再生产相对集中的特点,导致资金的流动性受到阻碍,使得资金筹集环节面临资金风险,而风险防范环节暂未设置具体的管理办法,导致风险放大。在资金借贷环节,借贷的审核程序、贷后的追踪管理及贷款的回收过程中会面临管理人员操作不善、社员诚信度不高等问题,而缺乏完善的风险应对措施,将对资金互助业务带来巨大损失。(一)制定标准化借贷流程遵循封闭经营的原则,信贷、担保等借贷经营活动限制在社内,对于生产性借贷,社员必须提出书面借款申请,管理人员受理后对社员的贷款用途、信用状况、担保

  情况以及还款能力进行详细调查,审核通过后签订书面合同、立据担保,然后对其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还应积极走访社员,追踪贷款资金的具体去向,充分做好资金的管理与运用。而对于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在深入考虑社员的真实需求状况后,必须要求有两名以上的社员提供担保,才可发放借款,从而保证借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进而为资金互助业务的循环运转提供保障。(二)规范层次化借款条件明确规定借款额度,一般性借款额度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设定,对于不同的借款额度应由不同的管理人员审批。对于一般性及以下小额度的信贷在经过借贷程序审查后,可由社内资金互助业务部门主管审批;对于大额度的信贷应由资金互助组的理事会来决定。此外对单个社员的借款额占互助资金总额的比例和借款期限应设置上限。可借鉴山东省的经验数据,山东省一般性借款额度在5万元,对单个社员的资金投放总额不得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15%,对借款额度位列前十的社员,资金投放总额不得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50%;借款期限一般控制为1年以内,但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借款期限可以灵活化。对借款到期后未还款的社员应查明原因,因客观条件限制的应适当延长其借款年限;对主观恶意不还款的社员应采取惩罚措施,比如罚款、踢出互助组。对于借款利率的确定,资金互助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及贷款的用途设置灵活利率。(三)设计最优化还款制度还款制度可借鉴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的分期还款方式,采取按季度还款的方式,具体分期还款的额度可以根据各地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业务发展的情况灵活设定,以达到降低还款人压力的目的。同时,采取“前款不还,后款不借”的原则,对不按时还款的社员查明原因后,采取降低信用等级、罚款等措施,严重时可取消其社员资格。采取约束与激励措施,从而保障互助资金的循环运转。(四)政策上完善配套措施

  政策上,简化供销社合作金融组织的审批程序,为担保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合作金融组织进行工商登记给予其一定的税收优惠;扶持供销社担保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合作金融组织;针对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确权登记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同时减免确权登记以及农村有效担保物抵押登记收费。

  【相关文献】

  [1]王艺华.农民互助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探析——以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实践为例[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06):721-724.[2]孙飞霞.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瓶颈与路径选择[J].学术交流,2015(07):136-140.[3]张承惠.供销社有能力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第三支支柱力量[J].中国合作经济,2014(05):14.[4]王曙光,王蔚.供销社综合改革与中国合作金融发展[J].银行家,2015(06):114-115.[5]艾永梅.农村合作金融的风险控制——以山东、浙江供销社资金互助为例[J].中国金融,2015(14):92-93.

  

  

篇七: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漳县金钟镇天然绿色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2016年7月5日目录

  1前言2总则

  包括:法规、技术指南、标准规范、其他文件3资料准备与环境风险识别

  3.7现有应急物资与装备、救援队伍情况4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分析

  4.3释放环境风险物质的扩散途径、涉及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应急资源情况分析5现有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差距分析6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8附图企业地理位置图、厂区平面布置图、周边环境风险受体分布图,企业雨水、清净下水收集、排放管网图、污水收集、排放管网图以及所有排水最终去向图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1前言当前,我国已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多发期和矛盾凸显期,环境问题已成为威

  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与管理,年10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35号),明确提出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年12月,国务院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了“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开展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环境风险防控任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规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行为,为企业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提供切实指导,为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差别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环保部出台了《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34号)。根据文件精神,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企业开展达标建设,明确环境风险评估是做好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的重要前提。

  通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可以掌握自身环境风险状况,明确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为后期的企业环境风险监管奠定基础,最终达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目标。同时有利于各地环保部门加强对高环境风险企业的针对性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2总则2.1编制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合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严格规范企业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行为,遵循以下原则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应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原则。环境

  风险评估过程中应贯彻执行我国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分析企业自身环境风险状况,明确环境风险防控措施。2.2编制依据2法律、法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1);(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2.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6.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2.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4.24修订);(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7.5.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7.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3.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2.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1999.1.1);(1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119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

  第77号);(17)《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第98号);(18)《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办法》(环保部令[]第17号.5.1);(1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环发[]4号);(20)《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34号)。2相关标准及规范(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12)《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1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1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1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1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项目相关文件及资料(1)《漳县金钟镇天然绿色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2000头蕨麻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1);(2)关于《漳县金钟镇天然绿色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2000头蕨麻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漳县环境保护局文件,漳环评表发〔〕025号);(3)本单位各部门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3资料准备与环境风险识别3.1企业基本信息3企业基本信息

  

篇八: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浅谈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的防范对策

  袁家杨

  操作风险由来已久,银监部门和金融业的各级管理机构明确提出了治理操作风险保障金融业和谐平安发展的要求。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一些实际情况,本文从当前农村信用社的思想道德建设、制度制约的有效性、管理层次的科学性、执行主体执行力的滞后性等多个层面分析了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存在的主要成因,从而提出了从培育内控合规文化入手,通过采取加强操作风险教育、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控执行的检查和实施来有效防范化解操作风险的一些探索和思考。

  操作风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诸多风险中的一类,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并列。随着基层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为制度落实不到位、操作风险防范乏力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滋生了很多业务操作风险,有的甚至导致事故和案件的发生,阻碍了基层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进程。因此如何规避操作风险、提高安全系数是摆在每位监管者和决策管理层面前的一个重要话题.

  一、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的主要类型根据操作风险的形成原因,可以把操作风险归为以下几类:1、道德风险。近年来,尽管各级管理部门很重视职工的思

  想道德教育,从"三铁"精神到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整个金融界也在各个年代推出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教育活动,激励了一批批从业者爱岗、敬业、奉献的工作热忱。但由于社会一些不良风气的侵蚀,一些员工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因此扭曲变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使少数人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酿成了目前金融业中的许多大案要案,成为影响金融业稳定的最重要因素。而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从业人员不能及时接受较为丰富高雅的业余文化生活和思想道德教育,加之制度和管理在基层网点也有些缺陷和盲点,因而基层信用社更易于引发因道德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2、制度风险。目前,基层信用社尚未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内控体系,内控制度缺乏系统性,并存有一定滞后性;很多信用社存在着重经营、轻风险现象,不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致使在实际工作中无法照章办事,无规可循;部分员工在业务操作中也存在着相互推诿现象,造成业务操作流程脱节,监督制约机制运行脱钩,形成操作风险.

  3、管理风险。管理风险是由于基层信用社内部管理不善,不依法操作,不规范操作流程,从而产生危害的风险。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基层信用社还未真正执行有效事后监督制度,对业务操作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开展的一些检查也大多是事后的,难以深入、没能对风险进行全面有效评估,也就对业务操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难以发现.即使发现问题后也存在不能及时控制和

  纠正业务操作风险,对已经形成的操作风险不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除,以至于形成金融风险。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每个金融机构都须建立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建立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互相监督的工作秩序为第二道防线;建立以内部监督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但由于目前基层信用社人少事多,业务面向千家万户,因而三道防线都较薄弱,首先是第一道防线因大多数信用社都存在休假顶岗的情况,复核制度和双人会签制度而显得很脆弱,第二、第三道防线因信用社独立的后台监督服务体系尚不健全,按要求设立的监督职能部门因职责不清而显得形同虚设,因此,未能及时有效的防范操作风险。

  4、执行主体素质偏低的潜在风险。在当前不断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对基层信用社员工防范操作风险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由于历史原因,员工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文化层次结构参差不齐,对操作流程和操作风险防范理解不清,从而不能形成有效执行力,影响了防范操作风险能力的不断提升。

  二、防范操作风险对策防范基层信用社操作风险的关健是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必须要从培育内控合规文化入手,通过采取加强操作风险教育、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控执行的检查和实施严格的奖惩机

  制等主要措施,达到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目的.1、培育内控合规文化,增强防范意识。要积极开展政治思

  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积极开展法制教育,使员工确立依法按章办事和合规经营理念,不断增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内控素质,通过实行严格的上岗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自我约束、相互监督能力,使员工熟练掌握各项操作流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内控制度自觉执行到位;加强对员工行为有效监督,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员工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建立和落实对员工行为排查制度,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2、健全内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制度的主要制定者,必须要根据对现有制度执行中的一些疏漏,以及不适应、不合理情况,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而制度的补充、修订和完善主要来源于基层信用社在日常业务操作实践中的信息反馈,因此基层信用社要建立执行信息的反馈渠道,对在日常操作中发现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以便于联社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及时完善.通过上下级之间的良性互动,使防范操作风险的内控制度逐步完善,业务操作流程更加规范。联社要制定和完善内部责任体系,一方面通过授权、授信明确各部门、各基层信用社的职责权限;另一方面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将内部岗位

  职责进行细分,明确每个员工的岗位责任,形成完善的岗位责任体系。同时,要按照从严治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体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3、建立内控组织机构,狠抓内控制度落实。基层信用社要按照业务发展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使每项业务的开展都有相应的内部控制部门监督制约;要严格岗位分工,切实根据业务运作的实际要求,因事设岗,因岗定人,尽量做到分工合理,并实行定期轮岗、适时交流和员工休假制度,使每位员工和每项业务都处于被监督、被检查范围之内;要明确各项业务工作环节的操作规则,强化运作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建立岗位责任追究制和内部自律控制机制,按各自的工作性质、权限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要明确岗位职责范围,将具体职责范围落实到人,做到岗位到人,责任到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一个团结协作、相互牵制的整体;基层农信社要把落实各项内控制度当作强化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4、加强关健岗位监察,提高监督工作效率.事实证明,基层信用社的操作风险主要出现在一些要害部门和关健岗位,因此加强对关健岗位的控制是操作风险的防范重点.要进行业务流程整合,强化事中监督岗位的人员配备,增加风险控制岗位,将操作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加强业务过程监控;要严格执行重要业务、关健岗位人员轮换、强制休假和离岗稽核制度,防范操作风险的发

  生;要重视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管,由于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掌握着人、财、物等大权,由其引发的操作风险特别是内外勾结的情形,其危害性要远远大于基层操作人员.

  5、完善风险监管预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要加快研制、完善预防操作风险预警系统,对操作风险实施动态管理,采取量化管理和模型化管理手段,让监督部门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减少损失.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定向培养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不断提高信用社操作人员的风险管理水平,使基层营业网点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防范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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