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14篇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1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的流程及注意事项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和办理缓缴等有关事项。
1.2范围
1.2.1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或企业、社会团体三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部分。即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比例由16%调整为8%;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比例由0.8%调整为0.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按照现行费率的50%计算。
1.2.2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用人单位或企业形式参保按照企业缴费比例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用人单位或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部分。
1.2.3符合上述减半征收或免征社会保险费的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无需提交申请,可自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适用减免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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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用文件(1)《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
(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5)《关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社保发〔2020〕2号)
3缓缴处理条件及流程
3.1申请缓缴条件
3.1.1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1月生产经营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用人单位或企业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其他类型用人单位或企业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
3.1.2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2
3.1.3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
3.1.4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予计息。
3.2缓缴期限
3.2.1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每月应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2.2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2月份社会保险费,应缴费期限如下表所示(以北京市为例)。按照缓缴执行期限要求,6月-11月份的应缴社保费,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清完毕。
费款所属期
原缴费期限最迟缴费期限备注
2月
3月底
8月底
3月
4月底
9月底
4月
5月底
10月底
5月
6月底
11月底
6月
7月底
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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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8月底
12月20日
8月
9月底
12月20日
9月
10月底
12月20日
10月
11月底
12月20日
11月
12月20日12月20日
例:北京市缓缴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表
3.3缓缴申请流程
3.3.1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APP和微信公众号提交缓缴申请。
3.3.2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在提交缓缴申请时,须如实填报最近一月营业收入与2019年第四季度月均营业收入相关数据。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如果使用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缓缴资格,将取消缓缴资格,并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3.3.3阅读后并同意《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协议》,同时承诺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提交后完成缓缴申请。
3.4缓缴申请安排日期
3.4.1首次受理缓缴申请安排在2020年3月9日至14日;4月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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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期间每月1日至5日安排受理缓缴申请。
3.4.2审核结果于当月受理期结束后5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
3.4.3审核通过的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在当月即可生效。且无须每月申请,申请一次即可。原缴费期限在申请当月及以后的每月应缴费款,均可在《缓缴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表》相应月份“最迟缴纳时间”前缴纳。
3.4.4申请缓缴时,不得申请当月之前的应缴社会保险费。
3.5已享受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方法
3.5.1未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包括未按时缴费、自动扣款后退费的用人单位或企业),1月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7月底前缴纳。
3.5.2在此前已申请将2月社会保险费延长至3月底缴纳的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2月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8月底前缴纳。
3.5.3以上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其2月社会保险费用将不再自动扣缴,如果需要继续缓缴3月及以后月份社会保险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流程和时限继续申请缓缴,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进行缓缴。
3.5.4餐饮、住宿、旅游、冰雪体育、会展、交通运输、商贸流通、教育培训、影视剧院、文艺演出等十类行业企业,已经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至7月底的企业,按照规定的相关条件、流程和时限重新申请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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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不必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3.6结束缓缴和补缴
3.6.1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在缓缴期间,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缴纳已申请缓缴的社保费,最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应缴的社保费。逾期不缴的,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及相关经办人员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同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3.6.2使用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保费的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可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缴纳缓缴的社保费,选择“月报补缴”模块,通过系统查询应缴社保费的明细,确认无误后提交。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可通过银行当天的批量扣款、银行网银、银行柜台缴纳缓缴的社保费。缴费数据当天有效;当天缴费不成功,次日需重新提交缓缴缴费数据并完成缴费。
篇二: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疫情期间上海社保减免政策细则详细如下:1、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依据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尽最大可能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本市从今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一是对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从今年2月到6月,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二是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从今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含参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
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敏捷就业人员不属于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范围。
依据初步测算,估计此项减免政策今年将为企业减负约530亿元。
2、连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依据国家要求,本市将连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即失业保险连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连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3、前期已出台"沪28条'的社保减负政策连续实施依据《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进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即"沪28条),本市已出台若干社保减负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今年将连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估计今年将会有约14万家用人单位受益。
二是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将推迟三个月。
三是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敏捷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截至目前,市社保中心已完成7.3万户参保单位的延缴报备工作。
上述各项政策,除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为连续政策外,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三项新政将合计减轻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负担约624亿元。
4、不断优化社保经办服务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参保对象的社保权益,市社保中心不断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提升经办服务效能。一是大力推动社保办事"不见面'服务。乐观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上海人社'APP、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引导网上、掌上办事服务,尽可能实现缴费业务网上办理,待遇申领业务预约办理,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线上查询。二是乐观实施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参保单位、个人提交的经办材料存在缺失的,允许其通过"先办后补'、书面承诺等
方式先行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三是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准时做
好养老、工伤、遗属等待遇的核定,确保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未能准时办理相关待遇申领手续的,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发待遇。
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出台后,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市社保中心已实行措施,包括对信息系统做相应的调整,同时暂缓政策实施预备期内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工作。文档下载《疫情期间上海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篇三: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政策1:关于定期免除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定期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11号)。
重点如下:
人民政府从2020年2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湖北省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可以免除支付三个小规模社会保险单位,和豁免期不得超过5个月。根据疫情影响和经济承受能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可免缴3个小规模社会保险单位
企业和其他被保险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保险费,减半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2、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对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构)免交3个社会保险单位,免交期限不超过5个月。
3、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有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期付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付款期间不得收取滞纳金。
政策二: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期限通知2020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焦点内容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
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解读】1、“三项社会保险”,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2、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是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都不享受减免政策。3、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也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核心就是“免”“减”“缓”三项政策:(1)“免”:各省份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2)“减”: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3)“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保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5、各省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的标准,这意味着:个人社保负担将不会明显增加,基本与2019年持平。
6、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利好政策。
7、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此举可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
篇四: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近日,国家减免社保最新政策出炉,中小微企业再获利好。快来看看“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内容有哪些?政策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通知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焦点内容如下: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政策二: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期限通知2020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焦点内容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解读】1、“三项社会保险”,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2、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是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都不享受减免政策。3、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也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核心就是“免”“减”“缓”三项政策:(1)“免”:各省份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2)“减”: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3)“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保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5、各省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的标准,这意味着:个人社保负担将不会明显增加,基本与2019年持平。
6、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利好政策。7、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此举可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
篇五: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摘要)一、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一)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免征民航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已签订外销合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对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嘉奖。(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在沪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支持在沪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将所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三)拓宽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在沪金融市场作用,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加强服务,支持其发行上市、再融资、
并购重组,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
(四)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针对急缺医疗物资、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的进口诉求,鼓励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鼓励保险机构为支援湖北及参与疫情防治的本市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费提供意外伤害及定期寿险保障。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
(五)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扩产增能、增加进口。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给予技术改造补贴,对被征用企业为生产防疫物资实施的应急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后给予项目总投入50%-80%的财政补贴。对应急征用企业生产政府指定的特定防疫物资所形成生产能力的投入,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对企业因政府征用或指定生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企业继续销售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通过政府储备和包销予以解决;对进口医用物资经统筹调配后仍有剩余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市级物资储备;对指定采购品种和数量的进口民用防控物资,企业继续销售后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程序研究纳入市级储备商品。
(六)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七)建立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开通进口防疫物资
受理专窗和绿色通道,主要进口口岸实现7*24小时全时通关。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作业模式,对确需查验的防疫物资优先安排查验,随到随验,快速验放。对免税进口防疫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后补相关证明。
(八)支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研制攻关。组织实施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专项,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支持,推动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并投入应用。
二、切实为各类企业减轻负担(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
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十一)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十三)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三、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十四)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
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便利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上海市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
(十五)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
(十六)加强融资担保支持。进一步发挥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确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四、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十七)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十八)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十九)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二十)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十一)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二十二)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五、有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二十三)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聚焦各类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供应。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发挥好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通过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对接,切实帮助企业复产复工。(二十四)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在企业自我管理防控疫情准备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促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二十五)培育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数字娱乐、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2020年,受理的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免费提供6个月以上的云视频会议等云上办公服务。六、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二十六)优化企业服务机制。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强化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扩大“随申办”超级应用服务覆盖面,依托市“企业服务云”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
公里”,加快推进一批不见面审批事项落地。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开通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专窗,便利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见面办理通关、物流、金融等一揽子进出口业务。进一步发挥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融资中的堵点和痛点问题。
(二十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支持上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二十八)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事项。就不可抗力免责等防疫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事业提供指导建议。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
国家有其他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上海遵照执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篇六: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Thegreatestgiftwereceivefromnatureislif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保优惠政策有哪些呢
导读: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政策后,税务部门第一时间行动,积极会同人社、医保、财政等部门,及时按程序制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费政策文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包括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政策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政策后,税务部门第一时间行动,积极会同人社、医保、财政等部门,及时按程序制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费政策文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包括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政策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政策。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出台相应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费实施办法。
在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方面,汇总各地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免、减、缓”三项措施。
“免”:在年2月到6月共5个月期间,免征湖北省各类参保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他省份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减”:在2020年2月到4月共3个月期间,对湖北以外的其他省份的大型企业以及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缓”:在实施减免政策的同时,允许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经营压力。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在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政策方面,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各省可指导统筹地区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与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减免政策出台一样,对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部分才适用减征政策,个人缴费部分则不适用。同时,原有的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篇七: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指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20.03.062020.03.06
老年人保障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指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各养老服务相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有关部委和本市陆续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6号)和《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可参照、可适用的政策措施梳理形成《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指引》,请各区遵照执行,加大宣传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切实帮助养老服务机构纾解困难。上海市民政局2020年3月6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指引
一、主动靠前服务,做好已有政策的宣传、指导和协调(一)落实民政部关于“争取将养老服务机构纳入扶持范围,享受以下相应优惠政策”要求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5.《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6.《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7.《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8.《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二)落实《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以下简称“沪28条”)等相关政策措施1.登记为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可适用下列措施(1)【“沪28条”第九条: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说明】社会组织确因房租负担沉重影响正常运营的,可向各区民政部门反映,涉及区属国企的,由区民政部门商区国资部门协调区属国有企业;涉及市属国企的,由各区汇总后统一报送市民政部门,商市国资部门协调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予以研究支持。(2)【“沪28条”第十条: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3)【“沪28条”第十一条: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
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说明】该政策中提及的“困难行业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口径,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4)【“沪28条”第十七条: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相关说明】本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不是“上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内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二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三是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符合要求,即对于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于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30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其他用人单位裁员率条件为不高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3.6%)。具体按照市人社局的政策口径操作。
(5)【“沪28条”第十八条: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6)【“沪28条”第十九条: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相关说明】此外,请相关机构重点关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对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的解释口径(人社厅发〔2020〕18号),免征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
(7)【“沪28条”第二十一条: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相关说明】可重点关注《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中“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的措施。本市2020年2-6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2020年7-12月,按照“沪28条”第二十一条执行。
(8)【“沪28条”第二十二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2.登记为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还可适用下列措施(1)【“沪28条”第十四条: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上海市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2)【“沪28条”第十五条: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3)【“沪28条”第十六条:加强融资担保支持】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4)【“沪28条”第二十条: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相关说明】培训对象和范围、培训内容和方式、申报和审核方式、补贴标准和期限等,按照《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49号)执行。(5)【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1号)】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
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缓缴期间,不对企业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制定并报备补缴方案,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2020年6月30日前,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批,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
【相关说明】具体按照《〈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实施细则》(沪公积金〔2020〕13号)执行。
二、积极履责担当,整合资源解决养老服务机构的现实困难(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疫情暴发以来,市民政局协调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市计量协会、市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会、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市空调清洗行业协会、市应急消防设备行业协会、市化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为养老服务机构寻找和协调资源渠道。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要求,发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救助帮扶受困机构、帮助指导机构了解并用好用足优惠政策、协调保障机构复工防疫用品需求、加强培训学习等举措,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排忧解难;发动金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协调整合行业资源,倡导会员单位将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政策惠及养老服务机构。(二)充分发动基金会捐款捐物。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全市有关基金会开展了“老年助餐服务支持项目”和“疫控紧缺物资支持项目”,体现了社会力量对养老服务领域抗疫行动的支持。各级养老服务管理部门可围绕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因防疫增加的经营负担,精心设计项目,进一步动员基金会奉献爱心。同时鼓励基金会按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面向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老年人提供扶持帮助。(三)组织协调社会资源提供人文关怀。动员组织本市社工机构及其他社会服务组织以及广大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特别是奋战在一线的养老护理员及其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情绪支持等心理减压服务;对封闭管理的机构内入住老年人以及居家的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主动关爱服务。各级养老服务管理部门要指导并协调养老服务机构关心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在确保服务人员力量的前提下,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从业人员及时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可安排强制休息,防止带病上岗。加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可依托“最美护理员”宣传推选等活
动,发现、选树和宣传一批先进典型。(四)积极帮助养老服务机构缓解经营压力。受疫情影响,本市大多数养老服务机构因餐食、员工工
资、防疫物资等支出增加导致运营成本增长,特别是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因停运、缩量等情况遇到较大的经营困难。各区民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对2020年前已完成的项目,因审批流程等原因造成暂未付款到位的,尽快付清,禁止逾期拖欠;对2020年已经明确安排的项目,要加快工作流程,提前拨付到位;对已签约项目承接方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间节点如期推进的,可视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可。对尚未办理公用事业价格优惠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行水、电、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0〕2号)要求,会同相关经营企业,抓紧协调落实。对参保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服务机构,协调保险公司加强与养老服务机构对接,可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并支持将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鼓励银联及商业银行在支付服务费等方面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减免优惠。
(五)想法设法为养老服务机构争取政策支持。民政部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要点》中提出,鼓励各地民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包括做好资金调度提前拨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在岗工作人员临时岗位补贴;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鼓励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场地租金或者给予临时补贴等7项措施。各区可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思路,落实相关要求,研制务实举措,为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提供最大支持和最强保障。——结束——
篇八: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给予本市相关企业就业补贴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给予本市相关企业就业补贴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委(商务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
要决策部署,确保重点企业用工、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就业,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及《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20〕5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给予本市相关企业就业补贴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春节期间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补贴对象范围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24时)生产能力应急征用的企业,以及按规定经区经委(商务委)审批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后允许开工的企业。具体名单由各区经委(商务委)确定。
(二)补贴标准按照企业春节期间实际复工生产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1500元。每户企业补贴上限为500万元,限申请一次。实际复工生产人数由企业自行申报,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区经委(商务委)核实,不得超过2020年1月该企业的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三)资金渠道由市级财政统一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给予稳就业补贴(一)补贴对象范围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类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中2020年1月1日之前成立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企业。企业2019年裁员率应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本市企业2019年裁员率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提供各区。(二)补贴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的上月实际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800元。每户企业补贴上限为500万元,限申请一次。(三)资金渠道由市级财政统一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三、补贴的申请和审核(一)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以参保单位为主体向社会保险征缴关系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补贴申请。(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先行垫付,并在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核拨至企业指定的银行
账户。(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在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重
点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和《困难行业企业稳就业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定后将市级承担资金通过财力结算下达各区。
四、工作要求(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本《通知》牵头制定操作办法;经委(商务委)要对企业春节期间实际复工生产人数严格审核;财政局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补贴受理、审核、拨付等各个环节有效对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二)各区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告知企业申请渠道及补贴办法,做好企业申请享受补贴的指导工作。(三)为避免人员聚集,各区可采用预约申报、错峰受理、网络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接受企业申报材料。有条件的区也可通过自有信息系统提供申报受理等服务。(四)各区要通过适当方式对发放补贴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有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五、其他(一)本通知中裁员率的计算,按照《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0号)相关规定执行。(二)各区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对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发放稳就业补
贴。对象范围由各区结合区域实际确定,所需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3月11日
篇九: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政策:2021社保降费政策梳理与解读新冠疫情管控已经处于常态化,而2020年起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人社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也于2020年底到期。企业是否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是否有新的减费或者降费政策?让我们一起来做个清晰的梳理!
一、2020年度社保减免措施的执行期限解读2020年各项社保费用减、免、缓的力度之大,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果。根据有关统计数据,从2020年2月到12月,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免、减、缓、降等政策合计减费达到1.54万亿元。如此的减免措施,不可能长久执行下去,只能是一项临时性、阶段性的措施,因此这些减免措施在执行期限上,也早就有了规定。1、关于“三项社保”
《关于延长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4号),对执行期限作出了明确: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即2021年1月起,不再执行减免政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即2020年7月起,不再执行减免政策。
2020年关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的政策
国家层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其中明确了: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地方层面(以上海市为例):
《关于本市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沪人社基〔2020〕77号),其中明确:
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从2020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关于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执行及有关事项的重要提示》,自2021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恢复为12.5%(其中单位缴费10.5%,个人缴费2%);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恢复为11.5%。
2020年关于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政策
国家层面: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其中明确了: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地方层面(以上海市为例):
《关于2020年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沪医保待〔2020〕11号),以及《关于阶段性减征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0〕1号)其中分别明确:2020年2月–12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0.5%降至10%;其中,2020年2月-6月,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5.25%的比例缴费;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即2020年7月起,单位缴费部分仍按10%执行)
3、关于延缓缴纳社保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执行及有关事项的重要提示》,按规定报备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2021年1月起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恢复申报缴纳。对于延缓缴纳期间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请参保单位于2021年3月底前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
2020年关于各项社保缓缴的政策
《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其中明确: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二、关于2021政策及现行社会保险费标准
2021年1月26日,在人社部2020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主管部门提到: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
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有不少HR对这项政策的含义会产生误解,是不是社保的“减免”政策还会延续一年呢?让我们也来仔细解读一下。
1、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的延长政策
1)国家层面
从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历史沿革说起: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此后,虽然《失业保险条例》中的费率未做直接修订,但从2015年至今,失业保险费率经历了多次执行上的降低:(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
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份,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而本次发布的新政,可谓与之前的政策一脉相承。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精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关于工伤保险费率,亦有如此类同规定政策沿革,在此不做赘述。目前现行的工伤保险费率执行依据仍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的精神,“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综上所述,2021年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不是继续执行免缴,而是延长阶段性降低,即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和“工伤保险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50%)”。
2)地方层面(以上海市为例)《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号)的精神应当继续执行。具体来说:
失业保险: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工伤保险: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2、现行社会保险费率执行参考,以上海市为例
自2021年1月起,上海市全面恢复减免之前的原费率,可以参考下图:
篇十: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疫情期间社保费减免及退费政策解读目前全国各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的社保减免政策陆续出台,但是小伙伴们对于社保减免政策还是有诸多疑问,比如:需不需要申请材料?单位减免是直接减免还是先缴后返?退费是退到我们单位缴费账户么等等...这些问题虽然看起来很基础,但是理解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发文,就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整理了16个常见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请问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需要申请提交什么材料吗?
答:企业享受社保费减免优惠政策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原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直接享受。
二、企业社保费减免单位缴纳部分,是直接减免还是先缴后返?
答:符合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企业,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减免政策,不需要先缴后返。
三、社保费减免5个月,是每个月都需要我们提申请吗?
答:对于减免政策享受,您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请,更不用每月都提出申请,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即可。
四、我们是大型国企,可享受此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减半征收优惠,即便如此,受疫情影响,财务压力依然较大,准备按规定申请缓缴。请问缓缴也仅限于企业缴纳部分么?
答:您所在企业不仅可以申请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如果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申请缓缴个人缴纳部分。
五、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社保费可以缓缴多久?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对应缴的企业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六、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们公司所在地区对医保缴费执行了缓缴政策,还能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么?
答:如果您公司所在地区出台了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而且对医保缴费执行缓缴政策,减征政策和缓缴政策可以叠加使用。
七、退费是退到我们单位缴费账户么?需要提供给税务局退费账号么?
答:各地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采取直接退费的,会将您多缴的费款自动退到单位的原缴费账户,不用您再次提供退费账号。如因账号原因退费失败,有关部门会及时和您联系,也请您及时反馈新的退费账号。
八、我们公司已经缴纳了2月份的职工医保费,如果2月份实施减半征收,能不能把多缴的费款退还?
答:首先要确定您所在地区是否执行职工医保减征政策。如果执行职工医保减征政策,相关部门将重新核定您的应缴费额,在准确确定减征金额后进行退费或者冲抵处理。
九、国家的政策很给力,2月份已经缴的钱也可以退费,需要什么手续吗?如果不选择退费,能不能抵缴3月份的应缴费款?
答:为了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于已缴纳的符合减免条件的费款,相关部门将优先选择直接退费。
对于多缴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如果您是中小微企业,各地人社、税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直接发起退费,无需您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如果您是大型企业,会根据您的选择,直接退费或者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对于多缴的职工医保费,各地医保、税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直接发起退费,或者根据您的意愿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十、我是外地户口,孩子入学条件是家长要在工作地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这次减免企业社保费,我个人社保缴费会中断么?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针对单位缴纳部分,企业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同时,为确保缴费人的社保权益,有关部门也已经明确,实施减免或缓缴政策,不影响缴费人社会保险权益。因此,您的缴费记录会连续计算,您的权益不受影响。
十一、我们企业怎么知道自己被划成什么类型了?
答:各地会按照规定公开企业的划型结果,方便您及时知晓。如果您对划型结果有异议,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变更申请。
十二、公司享受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工伤保险费政策,而工伤保险不存在个人缴纳部分,请问是不是无需申报工伤保险费?
答:您所在公司还是要继续申报工伤保险的。虽然工伤保险没有个人缴纳部分,但是只有用人单位办理了参保登记、增员和申报缴费业务,社保经办机构才能掌握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明细。因此,为了不影响职工个人待遇的享受,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原有的做法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增员,并进行申报缴费操作,符合免征政策的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三、灵活就业人员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针对的是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是以个人身份参保,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
十四、我们是新设立的企业,享受这次社保费减免政策么?
答: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篇十一: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第一部分疫情期间扶持企业复工复产社保优惠政策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及缓缴社保费(咨询电话:,)
1.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交滞纳金。
2.提供资料:(1)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无需提供资料;(2)延长缓缴社保费需提供《受疫情影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企业缓缴社保费相关情况承诺书》。。
3.办理流程:(1)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参保单位按月缴纳社保费时即可享受延长减免企业社保费;(2)延长缓缴社保费:由参保单位将《受疫情影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企业缓缴社保费相关情况承诺书》一并提交至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社保网厅),申请延长缓缴社保费。
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咨询电话:)
1.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企业稳岗返还比例为50%,参保中
小微型企业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的或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按规定申请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少裁员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2.提供资料:(1)申报表(一式三份,使用2020年新版的申报表,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2)2020年度企业申领稳岗返还审批统计表(电子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事业单位申领需提供吸纳贫困建档立卡人员就业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该人员建档立卡相关资料(2019年已成功申领的事业单位仅需提供该人员目前在岗证明即可)。
3.办理流程:
(1)现场申领:①申领单位备齐申领资料后,到市行政审批中心社保窗口失业保险股核定裁员率,计算返还比例和返还金额;②申领审批手续办理成功的企业在递交纸质材料之后,根据
申报成功的申请表登录稳岗返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信息填报。
(2)网上申领(开通了网厅账号的单位方可网上申请):①开通了网厅账号的参保单位登陆“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后,按“附件3《网厅稳岗补贴申请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②根据申报成功的申请表登录稳岗返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信息填报;③将《2020年度企业申领稳岗返还审批统计表》电子版报送市政务中心社保窗口。
第二部分企业可享受的政策补贴
三、吸纳贫困(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咨询电话:)
1.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对市内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交纳社会保险补贴或一次性岗位补贴。
(1)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至6个月(含)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贴;稳定就业7个月(含)以上,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每人每月250元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一次性岗位补贴标准: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按照每人300元给予补贴;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的,按照每人700元给予补贴;稳定就业12
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500元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费补贴和一次性岗位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2.提供资料:(1)单位证件;(2)《沪遵劳务协作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表》;(3)工资发放依据(用人单位每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凭证、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手工签字领取工资依据、微信工资转帐等依据中任何一种形式均可,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4)企业银行帐户复印件;(5)用人单位用工证明等。
3.办理流程:报送上述资料到市就业局职业能力建设股审核发放。
四、吸纳贫困(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一次性奖励补贴(咨询电话:)
1.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对吸纳5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扶贫车间、农民合作社等,给予一次性奖补,标准按照每吸纳一人1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2.提供资料:(1)《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统计花名册》;
(2)单位证件、(3)工资发放依据(用人单位每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凭证、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手工签字领取工资依据、微信工资转帐等依据中任何一种形式均可,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4)企业银行帐户复印件;(5)用人单位用工证明等。
3.办理流程:报送上述资料到市就业局职业能力建设股审核发放。
五、返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可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咨询电话:)
1.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3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补贴标准按照每就业一人1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提供资料:(1)单位证件;(2)《沪遵劳务协作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表》;(3)用人单位每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凭证或社会保险参保记录;(4)企业银行帐户复印件;(5)用人单位用工证明等。
3.办理流程:报送上述资料到市就业局职业能力建设股审核发放。
六、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奖励(咨询电话:)
1.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
篇十二: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疫情期间社保补贴政策为了减轻新型肺炎对中小型企业的大力冲击,使单位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国家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政策,那么,疫情社保减免优惠政策到底讲了什么呢?
很简单,所有企业的公积金2-6月可以延时交纳,除湖北省以外的全国中小型企业,2-6月份全部减免社保,中小微公司本身资金实力就没有大型企业那么能够抵御风险,现金储备相对较少,所以减免更多,受益最大。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需要申请吗?
对于减免政策享受,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请,更不用每月都提出申请,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即可。
国家的政策很给力,2月份已经缴的钱也可以退费,需要什么手续吗?如果不选择退费,能不能抵缴3月份的应缴费款?
为了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于已缴纳的符合减免条件的费款,相关部门将优先选择直接退费。
对于多缴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如果您是中小微企业,各地人社、税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直接发起退费,无需您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如果您是大型企业,会根据您的选择,直接退费或者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对于多缴的职工医保费,各地医保、税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直接发起退费,或者根据您的意愿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五大关键点
关键点一:适用对象别搞错1、机关事业单位不在社保减免范围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社保减免政策的范围。2、个体工商户享受社保减免有条件2020年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单位参保”才能享受社保减免优惠,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属减免对象。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参照大型企业执行。此次国家出台的三项社保费减免政策,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换句话说: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关键点二:减免险种别搞错1、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涉及三大险种我国现行的社保制度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企业职工社保制度,二是城乡居民社保制度。其中,企业职工社保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而城乡居民社保险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职工医保减半征收并非“全国所有地区”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明确指出,要根据地方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来实施。换句话说,职工医保是否减半征收是“因地而异”的,HR们千万不要以为这是一项全国性的政策哦!关键点三:减免幅度别搞错1、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再给员工缴纳社保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是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部分。这意味着:个人缴费部分都不享受减免政策,还得和以前一样正常缴纳,企业得按要求,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2、减征期限、免征期限长短是“因地而异”的这是很多HR容易忽视的问题,甚至有HR咨询“是不是2020年企业都不用交社保”之类的问题。在减征期限、免征期限问题上,HR们最好以当地社保局或医保局出台的政策为准。关键点四:帮扶措施别搞错1、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有政策依据根据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
以广东省为例,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2、不是每个企业都要去申请“缓缴”不得不说的是,减免是普适性政策,而缓缴是条件性政策。顾名思义,企业申请包括职工医保费在内的社保费缓缴是要符合一定要求才行的。根据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根据医保发〔2020〕6号规定,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关键点五:减负政策别搞错据了解,各地出台的社保减负“大礼包”,种类繁多,一不小心,就容易搞混。除了我们常见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部分省市还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调整职工社保缴费年度、延长社保缴费期等等。以上海为例,今年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以郑州为例,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经市政府认定的在抗击疫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防护物资供应企业、保障民生供应企业可以享受人均9120元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以2019年12月份企业失业保险缴费人数确定。
篇十三: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n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n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c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6是成都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如果企业员工众多没有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年的这笔残保金费用也是十分庞大的疫情期间残保金减负新政
残保金新政。全体企业减半征收疫情期间,关注国家政策的hr都知道,最近出了很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利好政策,其中像企业社保减免、公积金降比例等,都是值得hr去研究和申请享受的切实减负政策。对于拥有大量员工的大中型企业来说,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一项费用是令hr比较关注的,那就是残保金的缴纳。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残保金也叫保障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成都市残保金征收办法来看保证金年缴纳额=(n*1.6%-n)*c其中:n=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n=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c=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6%是成都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如果企业员工众多,没有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年的这笔残保金费用,也是十分庞大的。残保金减负新政企业每年残保金的支出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那么受疫情影响,企业本就困难的经营状况,有没有关于残保金减负的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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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来了,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对残保金实行了减负落地政策,比如厦门市刚出来的这条政策。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xxx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残联)
随着厦门市规定的出台,接下来各地区的相关机构,应该也会陆续出台相应政策,综合运用多种减负手段,帮助企业生产回暖。
如果你的企业所在地区没有残保金的减半征收政策,那不要紧,hr可以具体问问当地的相关部门,看看是否有其它的残保金减负政策。因为早在去年年末,国家就已经出台过残保金的优惠政策。至于各地区的政策落地,还要以各地统一安排为准。
文档下载《疫情期间残保金减负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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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社保减JUNE2021
免政策
2020通
知
整理人尼克知识改变命运
附件
涉及交通运输企业财税金融优惠政策
目录清单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加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
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
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
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
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
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
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
《中国人民银行财
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
政部银保监会证监
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
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
1
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
需求。
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
知》(银发〔2020〕
2.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
29号)
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
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
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
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
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
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
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
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
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
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
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
资免征关税。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2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
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
策的公告》(2020年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
第6号)
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
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
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
3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
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
号)
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
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
额。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
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
4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3.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
告》(2020年第8号)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年延长至8年。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
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4.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
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
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
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
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的现金和物品,或者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全额扣除。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5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2.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
公告》(2020年第9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
号)
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
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
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
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
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
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6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2.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
的公告》(2020年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
10号)
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
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
行公告。
《财政部发展改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
人民银行审计署关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
7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对
战强化疫情防控重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
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给予贴息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
的紧急通知》(财金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2020〕5号)
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
息期限不超过1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重点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出台的相关税收优
惠政策的征收管理进行了细化,并明确纳税人适
8
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
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
局公告2020年第4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号)
对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
税务总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指引,
9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
策指引》
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以便帮
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
1.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紧紧围
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
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
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
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
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
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10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2020〕15号)
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
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
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
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
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
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
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
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
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
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
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
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
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
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
业社会保险费的通
11
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2.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
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12指导意见》(医保发2.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
〔2020〕6号)
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
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
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
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
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
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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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的通知》(建金〔2020〕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
23号)
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
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3.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注:上述清单将根据国家政策出台情况动态更新以适当形式发布。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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