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17篇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 樟山镇综合执法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在樟山镇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1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樟山镇综合执法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在樟山镇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根据〈中共**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及《中共**市委贯彻落实〈中共**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及深化改革的12个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扶持、体制创新、权力下放,进一步扩大中心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理顺区、县(市)和中心镇两级政府的权责关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中心镇统筹协调、自主决策、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的能力,激发中心镇发展动力和活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二、工作目标根据樟山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结合其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担当能力等实际,按要求行使建设城管、国土规划、水利、交通的行政执法职权,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形成职权行使到位、队伍能力提升、执法行为规*、执法成效明显的工作新格局,促进樟山镇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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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法职权依法行使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下列首批行政处罚权,并履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监督检查权:(一)行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建设城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除规划部门已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且尚未作出决定、已批准的在建项目未按规划设计或许可条件建设、临时建筑到期后未经续批外)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水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乡、村公路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四、机构设置樟山镇综合执法局负责实施综合执法工作,副科级建制,下设两违巡查中队、安全监察中队、市政管理执法中队。五、相关规定(一)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樟山镇政府为综合执法主体,综合执法局作为镇政府的职能机构,代表镇政府统一行使由镇政府承担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权和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监督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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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确定执法职权。依法行使的首批执法职权,经市政府组织清理确认,涉及城管、规划、土管、水利、交通5个区级行政机关的12项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监督检查权(详见附件)。
(三)批次下放行政职权。行使经市政府清理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同时,今后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新增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应当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经区、市有关部门审核,报去、市政府确认并公布后,由樟山镇政府行使。
(四)配备合格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数应与执法任务相适应,人员性质应为事业编制,确保在编在岗,并根据执法类别不同要求配备相关技术专业人员。人员在现有在编人员中双向选择调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五)落实执法办公场所。在确保正常办公场所的同时,充分考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依法暂扣物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需要的场所和条件。
(六)添置配备执法装备。添置配备开展综合执法必需的装备设施,在此基础上,可利用市级机关现有检验检疫检测专业设施和专业技术平台,或者借助第三方机构技术力量,强化执法技术支撑。
(七)统一执法标志标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樟山镇综合执法局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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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城管服装标志和装备标识的式样,标识名称统一为"行政执法”。
(八)统一执法文书格式。综合参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各类执法文书,编制统一的执法法律文书格式,使用吉州区樟山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专用章”。
(九)申领颁发执法证件。在参加并通过吉州区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后,樟山镇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申报领取《**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种类标注为:综合行政执法,执法区域标注为:吉州区樟山镇。
(十)使用统一运行平台。统一使用**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分配独立的用户名,建立执法标准流程,细化自由裁量权,所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全程纳入行政电子监察。
(十一)明确分级管辖权限。在樟山镇行政区域内已明确实施的执法职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在其*围内行使相关的执法职权。
(十二)推行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市级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抄报相关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樟山镇综合执法局每月进行案件统计分析,根据执法案件类型,分别上报相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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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确保执法经费到位。综合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规定的罚没票据。
(十四)确定法律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樟山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落实公安保障措施。派出所要支持和保障综合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六、组织实施(一)加强试点组织领导。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执法工作组负责组织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工作组由区政府法制办、政法委、法院、城管局、樟山镇等单位组成,组长单位为区政府法制办。(二)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区级执法部门与樟山镇政府及综合执法局的工作协商和业务指导定期联系制度。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樟山镇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予以积极支持和全力配合,规*和促进综合执法行为,提高综合执法水平。(三)强化队伍管理培训。加强对综合执法局所有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工作培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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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切实强化对外宣传,注重引导舆论氛围,树立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篇二: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导语:探讨完善内部治理约束机制。要紧包括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许诺效劳制、预警制、行政不作为惩罚制度等共7大类53项规章制度。通过严格落实制度,强化内部治理,有效保护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对外形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我局劳动保障监察作为梧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之一,依照梧政办发【XX】114号文件及梧州市人社局的工作要求,及时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推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治理,定格巡查、及时反馈;建章立制、纳入考核;调处矛盾、增进和谐;增强宣传、标准用工。有效地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保护社会和谐稳固。增进经济社会健康进展发挥了踊跃的作用。
依照梧政办发【XX】114号文件和梧州市人社局的工作要求,我局拟定了《岑溪市推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经岑溪市人民政府同意,于XX年10月份印发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企业贯彻执行。在方案中同时成立了岑溪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治理领导小组,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治理工作标准及岑溪市“两网化”建设网格划分。
我局依照《岑溪市推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梧州市人社局的要求,将全市划分为18个
网格,别离为:岑城镇、马路镇、南渡镇、水汶镇、大隆镇、梨木镇、归义镇、大业镇、筋竹镇、城谏镇、糯垌镇、安平镇、三堡镇、波塘镇、岑溪市工业园区、陶瓷工业园区、物流园、西部农人创业园。全市配备协管员47名,每一个网格的工作由一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三名协管员负责,依托各镇社会保障效劳中心,整合劳动保障资源。目前已搜集了76个用人单位的信息,涉及人数11563人。
XX年至今,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共立案36件,了案36件,录入“两网化”系统35件。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网格化的案件20件
我市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治理尽管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乡镇市区之间进展不平稳,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部份乡镇负责人由于负担工作多,对“两网化”监管的熟悉欠到位,难以对用人单位进行有效指导和宣传。
(二)有个别乡镇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建设相对滞后,专职监察员数量较少,阻碍了工作开展。
(三)办公设施不够完善,硬件投入不足。有的乡镇没有专用微机,上网受限制,再加上工作人员少,对统一安排的工作,感到力不从心,工作很被动。
(四)用人单位大体信息录入不全面、不完整,个别企业只把握录入了单位名称等简单情形,劳动用工基础数据更新
也不及时。(一)增强用人单位信息的搜集、录入,及时更新用人单
位大体信息,做到底子清,信息全,情形明。(二)充分发挥兼职监察员和监察协管员的作用。继续增
强兼职监察员和监察协管员的在岗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发挥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在宣传政策、信息搜集、调解纠纷、配合执法等方面的作用。
(三)理清思路,弄好用人单位动态监管。在“两网化”治理工作中,结合用人单位诚信品级评判、书面材料审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等形式,不断完善监管手腕,创新监管模式,实施多元化动态监管,尽力开辟我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治理工作新局面。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治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紧载体之一。目前各地进行综合执法试点已有十余年,有些地址还在大范围内开展了综合执法,取得了专门大成绩,积存了体会,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因此有必要总结体会,完善思路,继续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本报告梳理了各地综合执法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要紧就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综合执法机构的定位和职能等体制性问题,提出了计谋建议。
综合执法改革最先起步于1996年《行政惩罚法》公布
实施后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试点工作。XX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广东省、重庆市开展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1—2个具有条件的地市、县市进行试点,要紧涉及城市治理、文化市场治理、资源环境治理、农业治理、交通运输治理等行政执法领域,着重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和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大体情形如下:
1.城市治理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1997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原宣武区率先在全国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城市治理的综合执法(以下简称城管综合执法)开始在一些城市推开。要紧特点有:一是执法领域宽泛,如北京市城管执法范围涉及市政市容、园林绿化、计划、工商、交通等9个部门,13个方面共311项行政惩罚权;二是执法权利从有关政府部门划转而来,以行政惩罚权为主,惩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没收等;三是普遍新设立了相对独立的综合执法机构,有的作为政府工作部门,有的是从属于一级委局的二级局,有的与城市综合治理机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执法人员大多采取行政与事业混编。从实际情形看,城管综合执法是综合执法改革最先涉及的领域,也是实践体会最多、实施范围最广、暴露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
2.文化市场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XX年,涉及文化领域
的中央7部门开始推行综合执法改革试点,XX年转入全面实施,XX年末大体完成,并制定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治理方法》。要紧做法是在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将法律法规给予文化、出版治理、版权爱惜、文物、广播电视、体育等部门的行政惩罚权,移转给独立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总队)统一行使;在市县两级,有的将有关文化主管部门直接归并,有的仍分设,并成立专门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该领域的改革,由中宣部统筹部署,相关部门合力推动,出台标准性文件最多,改革特色鲜明,成效明显,目前全国已有99%的地市和92%的县(市、区)组建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3.农业、资源环境、交通等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在农业领域,自1999年起开始实行综合执法试点,将原先“七站八所”分散行使的惩罚权集中行使,至XX年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1539个县(市)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普遍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资源环境领域,一样是将部门内设的多个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加以归并,由新的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行政惩罚权,如XX年广东省将海监渔政检查总队、渔船渔港监督治理总队和广东渔船查验局归并,组建为“广东省渔政总队”。在交通领域,XX年交通部确信广东省和重庆市作为省级交通领域综合执法的试点地域。广东省XX年起对原先分属不同部门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口岸行政、交通规费稽察等6支执法队
伍进行整合,在省、市、县的交通部门内部设立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执法。重庆市XX年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综合行使执法权利。上述领域改革的一起特点是,综合执法在部门内部开展,执法机关也设在部门内,统一行使行政惩罚权。
一是行政惩罚权的外部转移与相对集中。所谓外部转移,确实是将法律法规给予特定部门的行政惩罚权,从原先的部门转移给新的执法部门;所谓相对集中,确实是纳入改革范围的行政惩罚权,集中由一个独立的执法部门统一行使。比如,城市治理领域的改革,创设了一个专门的城管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文化治理领域的改革,那么在省级城市创设了一个专门的文化治理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行政惩罚权。
二是部门外部归并,惩罚权内部集中。与前一种模式中部门仍然保留、仅将行政惩罚权转移给其他执法部门的情形不同,在这种模式下,改革涉及到的部门直接归并成一个综合部门。在此基础上,原有的归属于各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也进行归并,整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被归并部门的行政惩罚权,集中由新综合部门内设的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市县级文化领域综合执法采纳的确实是这一模式。
三是联合执法性质的综合模式。一些地址和部门基于自
身对综合执法的明白得,创设了一种类似联合执法性质的综合执法模式。一样做法是在相关部门抽调工作力量,成立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行使相关部门的行政治理职权,可是在做出具体行政处置决按时,名义机关仍然是法律规定的各个行政机关,而不是新成立的综合执法机构。如福建省大田县成立的环境生态综合执法大队,由水利、国土、环保、林业、安监等8个单位抽调力量组成,实行“集中办公、统一治理、和谐执法”,并查处违法案件。
第一,整合执法力量,在必然程度上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通过整合归并现有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如广东省将交通、文化、海洋渔业等领域的多支执法队伍,别离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改变了以往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北京市成立城管执法部门十连年来,在体制上初步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提高了执法效率。
第二,优化职能配置,增强监督制约。实行综合执法改革的部门,在制定政策职能与监督惩罚职能相对分离方面进行了探讨,在必然范围内实现了治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惩罚权的适当分离,强化了不同权利之间的彼此监督和制约,改变了一些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体制机制,为深化行政治理体制改革积存了体会。
第三,增强标准化治理,提高执法水平。各地在综合执法改革中,着力改变以往分散执法、突击整治的行政执法方
式,大力推行标准化治理,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和制度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养,严格实施“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使执法行为加倍公平、公正。
随着综合执法工作的展开和运行,各地改革试点中也显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专门是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等体制性问题尚未理顺,阻碍着综合执法的成效。
要紧表此刻:一是综合执法职责划转不标准。在一些地址,关于如何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责,并未通过严格论证,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有的部门往往将那些费力大、获利小的棘手治理事项,看成包袱甩给综合执法机构,如有的地址将黑网吧治理、清理无照经营、打算生育等都交给城管执法机构。二是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偏多。尤其是城管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过于宽泛,与执法力量不匹配。在有些城市,城管综合执法的事项多达几百项,且仍有增加的可能。由于执法事项过量加上执法难度高,执法人员普遍感觉“力不从心”。三是治理职能与执法职能划分发生错位。实行综合执法要求将有关部门的监督惩罚职能剥离出来交给综合执法机构,但有的部门那么成心无心地混淆治理和执法的性质,将治理职能卸载转移到执法层,以执法解决治理问题,造成治理弱化,既增加了工作层次和进程,也肢解了治理职能,降低了效率。
各地综合执法机构大体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由新组建机
关承接相关部门划转的执法职责,另一种是由原先分属不同部门的执法队伍整合而成。从理论上说,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划转综合执法机构后,该部门再也不行使自己被划转的执法权,但实际情形是,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仍存在较多的职责交叉和衔接合作问题。例如,有些治理领域尽管采取了综合执法,但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能和队伍仍然存在,有的部门将行政执法权划转给综合执法机构,但却未将有关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机构、设备等)转移,仍在从事某些执法工作,形成新的职责交叉和多头执法,有的事争着管,有的事无人管,这种情形在城市治理、资源环境治理等执法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再如,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是从有关部门分离出来的执行性职能,其中有些执法事项是无法单独处置的,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在日常行政执法中,综合执法部门通常会请求有关政府部门的配合,但这种请求往往被有关部门视为“麻烦”而加以推诿或拒绝,而综合执法机构的层级地位较低,无力和谐相关部门的行动,阻碍了执法效能。
第一,执法人员数量不足。调研中发觉,许多地址都存在编制内的执法人员数量不足,需要大量外聘人员协助执法的情形,与繁重的执法任务不相匹配。第二,执法队伍机关化。依照执法重心下移原那么,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应当重点用于执法一线,但许多地址将执法人员大部份放在了机关科
室,真正放在一线执法的可能只占人员的三分之一左右。第三,编制内执法人员“贵族化”偏向。为了补充一线执法力量的不足,外聘执法协管员的数量不断扩大,在一些地址执法协管员的数量乃至是编制内执法人员的九至十倍,执法协管员在一线执法,编制内执法人员只负责签字盖章,显现“贵族化”现象。第四,执法人员身份和来源多元。从身份看,执法人员有行政编与事业编的区分,也有大量执法协管员,如何配备和标准仍有待于明确;从来源看,执法人员来自不同领域,往往没有同意过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缺乏实际执法体会,有的无法胜任专业性强的执法工作。
连年来的实践说明,各地的综合执法改革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符合改革的方向,应当充分确信,同时也要不断总结各地的体会,解决面临的问题。继续推动改革。总的思路是,将综合执法放到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进行统筹计划,整合执法资源,界定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部门关系。可供选择的计谋建议有:
尽管综合执法解决了原执法体制存在的很多问题和矛盾,但也显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显现的新的职责交叉和和谐困难等问题,说明单靠综合执法并非能完全解决问题,而需要结合其他改革整体推动。实践体会说明,大部门制下的部门治理领域与部门执法
领域直接对应,有利于实现职能有机统一。在大部门设置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大部门内的综合执法将别离覆盖相关执法领域,若是将各部门的综合执法放在大部门制下运行,综合执法机构的定位和运行问题,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问题等,也会随之自然解决。因此,建议综合执法要与大部门制改革相结合,在大部门体制下明确哪些执法职能是能够有机统一的,可综合的,从而确信综合执法的范围,整合执法资源。具体来讲,关于各个部门(系统)内的多个执法机构或多支执法队伍,可借鉴文化、交通等部门(系统)改革试点的体会,应尽可能整合执法资源,归并一个,实现部门内的综合执法;关于跨领域的执法职责交叉等问题,除已开展试点的领域外,原那么上可再也不设跨领域的综合执法机构,要紧通过结合大部门制改革整合执法资源、联合执法、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成立部门间和谐配合机制等途径慢慢解决。
这是综合执法可否有效运行、取得实效的基础。依照改革试点的体会和共识,实行综合执法,能综合的应尽可能综合,不能综合的没必要强求,关键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定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为了幸免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责交叉,可考虑依照以下四个标准衡量和取舍执法事项的划转:一是执法的专业程度,专业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不适合划转;二是金融、海关、国税等实行垂直治理部门的职责不能划转,属于地址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能够划转;三是是不
是属于剩余职责,任何政府部门都有自己大体的、固有的职责,这种职责不能划转,不然该部门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剩余职责是政府部门除大体职责之外的其他职责,这种职责能够划转;四是是不是属于专属执法权,专属执法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由某行政机关行使而不得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执法权,例如公安机关对人身自由的惩罚权和强制权、税务机关的税收强制征管权等。只有科学界定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才能幸免综合执法机构治理事项过于宽泛,陷入“小马拉大车”的被动局面,更好地发挥综合执法的作用。
为了从体制上解决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应当依照执法重心下移的原那么,强化地址属地化治理,要紧在市、县、区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负责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明确地址执法责任,上级行业部门可对下级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不该替代下级机构执法。专门是城管综合执法,由于跨领域跨部门组建,涉及诸多城市治理领域,加上各地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能范围有的多有的少,存在专门大不同,情形比较特殊,难以确信哪个中央或省级部门为对口治理部门,更需坚持地址属地化治理;为了标准城管执法起见,与城管业务联系紧密的城建、工商、公安等上级职能部门,可对城管综合执法给予相应的业务指导。
依照决策与执行相对分离的原那么,综合执法机构要紧承接职能部门的执法职能和权限,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有着
密不可分的工作关系。处置好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关系,需要在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和职责的基础上,成立起全面而标准的公事合作制度。要紧包括:计划编制合议制度、信息与资源共享制度、联合执法制度、行政和谐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等,增强彼此之间的和谐配合,及时解决一起面临的问题。在现行法律中,上述制度只有零散规定。因此,成立部门间标准的公事合作制度是建章立制、完善综合执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包括城管在内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行政职能,行使执法权利,法律地位应属政府的执行性行政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或参照公事员标准进行录用和治理,增强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成立持证上岗制度,并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装备和设施,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业务素养和执法水平。另外,各地财政应有综合执法的专项经费,严格执行惩罚与收缴分离的法定原那么,树立标准执法的良好形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依照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XX年7月我省共有..等7个县(市、区)林业局开展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其中:..县实行单独组建执法机构模式;..实行以丛林公安为主组建执法机构模式;..实行以资源林政为主组建执法机构模式。2年来,各试点单位严格依照国家林业局《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遵循“政策制定职能与行政惩罚职能、行政惩罚职能与监督
检查职能相对分开”、“权责一致”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那么,斗胆创新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整体质量和水平,试点工作取得时期性成效。现将我省试点工作开展情形总结报告如下: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是现代林业行政治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紧方向。各试点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踊跃地向本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工作,与兄弟单位主动沟通和谐,各地接踵成立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指导,和谐试点工作,使试点工作取得坚实地组织保障。xx区试点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区委领导任组长,副区长和区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人事、法制、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为更好地了解把握试点改革,xx区分管副区长还率区编办、法制办、林业局等部门负责人特地赴云南富源县考察学习。宁国市委市政府曾专门听取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综合执法改革试点的专题汇报。
各试点单位依照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家底,找出当前林业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症结所在,有的放矢,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有的试点单位在机构设置上有所冲破、创新,闯出新路子。
XX年7月10日,换届后的xx区委新一届领导班子在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上,专门研究解决“xx区试点实施方案”。
依照会议记要,区编委批复同意组建“xx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区林业局领导,全额拨款,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治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资金来源在非税收中解决。核定大队编制数为78名,从林业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在行政编制严格操纵的情形下,同意在区林业局增设法制科,增加林业局行政编制操纵数1名。xx区林业局十分重视执法队伍的组建,严把进人关,做好执法队伍选招录用工作。该区成立了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人事局、林业局要紧负责人为副组长的选招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具体开展公布选招工作,通过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严格程序,聘用98名同志进入综合执法大队工作。
潜山县编委同意组建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70人。宁国市、祁门县、含山县那么明确以丛林公安为主,木材检查站等机构协同的林业综合执法模式。宁国市、祁门县以“入伍不入警”的形式,将木材检查站执法队伍纳入综合执法大队,林业综合执法大队查办案件,对内那么维持各自现有体制不变。含山县那么是整合林政、森防等力量充实林业综合执法大队。
我省各试点单位勇于创新,踊跃探讨,以试点为契机,尝试从职责职能合理界定上入手,试探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不清等林业执法老大难问题,初步实现执法队伍的精简、统
一和高效,做到“两个相对分开”,并慢慢积存了一些有利的体会。
例如xx区通过界定林业行政执法权与丛林刑事案件和林区治安案件执法权入手,从而明晰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丛林公安分局职责,做到林业局一个执法机构对外行使林业行政惩罚权,较好地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初步实现试点目标。xx区单独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试点实施方案”中明确,xx区境内所有林政案件均由大队统一受理查处,原先享有受委托查办案件的林业站、木竹检查站、丛林公安、丛林爱惜站等机构一概再也不查办林业行政案件。其中林业站、丛林爱惜站、林业科技推行中心等承担技术查验、监定工作,为执法提供效劳。丛林公安分局仅查处林业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执法大队办案。该区原有行政执法单位47个,执法人员198人,一下子减少为执法人员83人(核定编制78名),精简97%,办案效率取得提高,从今年3月18日至8月底受理各类林业行政案件412起,查处411起,了案率达%,初步实现精简、高效、统一。
**市以丛林公安队伍为主组建综合执法机构,将木材检查站全数纳入执法大队治理,大队所辖8个中队,均由丛林公安派出所所长任中队长,检查站站长任副队长,取消林业站执法权,将包括丛林植物检疫、丛林火灾案件等惩罚权全收归为执法大队,同时明确丛林公安法制科和市林业局营林
中心别离承担执法监督和技术鉴定职能,初步实现“两个相对分开”,由于职责明确,队伍精简统一,办案效率明显提高,试点2年来,全市共受理林政案件2981起,查处2938起,办结率88%,比试点前高出13个百分点,综合执法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南陵县创新机制,探讨了深化改革的路子。南陵县改革初期实行的是执法大队及其3个中队统一办公,可是实行以后发觉存在分工不明确和执法效率低的问题。今年,南陵县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改革了执法中队集中大队办案的旧模式,分设4个中队,其中:3个一线中队和1个机动中队。除机动中队外,其他3个中队均下到基层一线,与林业站、检查站合署办公,新机制成立后,了案率明显提高。
泾县注重通过内外两方面做好综合执法改革的宣传工作,对内方面,做好对林业站的宣传奇明工作,尽管林业站再也不承担惩罚任务,但动员他们踊跃配合执法大队工作,参与试点改革工作,增强效劳意识,做好资源监管工作;对外方面,该县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和政务公布栏等多种形式宣传综合执法改革意义作用,使改革工作取得基层干部群众明白得支持与配合,进一步优化林区执法环境,另外,各执法中队还开辟了政务公布栏,向社会公布办案程序、法律依据,提高执法透明度,同意群众监督,同时,也提高群众依法经营的意识。
各试点单位在财政经费比较紧张的情形下,仍从有限资金中想方设法解决综合执法机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慢慢改善办公案件。xx区林业局前后投资98万元对综合执法大队及各中队队部衡宇从头维修、装璜,为其配备了电脑、打印机、通信设备、照相器材、办公桌椅、档案框等办公设备,配备汽车4辆,摩托车12辆等办案车辆。宁国市2年共投资90余万元解决2个丛林公安派出所警车更新和2个检查站站房迁址筹建。
执法队伍建设好坏决定试点改革的成败。各试点单位重视执法人员职位培训,提高办案能力。执法大队成员来自各机构,法制意识、办案能力参次不齐,为提高办案质量,xx区林业局等单位前后邀请省厅和本地法制办等部门分批对执法人员开展职位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在抓好人员素养建设的同时,各试点单位强化制度建设,强调纪律约束。xx区从队务治理到职位学习、考核,从案件查办到案卷归档,均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宁国市采取“四统一”的方法,把好案件质量关。“四统一”,即统一治理、统一把关、统一惩罚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治理”,即大队借鉴公安治理模式,高标准、严要求,增进内务治理。“统一把关”,除当场惩罚案件,所有林业行政惩罚案件均由丛林公安分局法制科审核把关,签署法制意见。“统一惩罚标准”,合理利用自由裁量权,力戒惩罚畸轻畸重,以罚代刑和“态度罚”,做到
公平、公正。由于严格制度,强化纪律,监督到位,群众中意度、平
安感不断提高。依照xx区林业局今年8月份开展的社会中意度问卷调查统计,林区群众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整体评判“好”的占%,“较好”的占%,差的仅占%。综合执法改革为构建和谐林区提供了保障。
我省仅xx区采取该种模式,依照试点情形来看,成效较好,采取该种模式关键本地党委、政府要给予重视、支持,从机构、编制、经费上予以政策倾斜,同时要科学合理地界定执法大队与丛林公安职责权限,和谐二者关系,不然难以实施。该模式优势在于:队伍精简、统一,办案效率高,能够做到“两个相对分开”和“权责一致”。
我省宁国市、祁门、含山等3市县采取该模式从实践成效来看,初步达到试点目标,难点在于难以整合木竹检查站和丛林植物检疫机构职责权限,待遇有不同,“同工不同酬”,阻碍队伍踊跃性,优势在于:丛林公安队伍基础设施较好,有标准的三情、四网、两治理等基层业务基础和较好装备,有驾控林区社会治安治理的体会能力手腕,实行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后,我省丛林公安队伍不管从机构级别、人员、经费、待遇上都将取得进一步壮大和提高,应该进一步挖掘这支队伍的潜力,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项特长,使之肩负起实施林业行政惩罚,爱惜丛林资源的要紧职责。
我省泾县、潜山等2县采取该模式,从实施成效看成效有限,值得反思。潜山县事实上实行是单独组建执法机构模式;目前泾县已尝试向以丛林公安队伍为主承担行政惩罚职责的模式转换。该模式实施难度在于:从目前职能界定上看,基层资源林政治理机构既要承担丛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管,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扮演好行政治理角色;又要扮演执法者,承担大量林政案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职责界定不科学,难以做到公平、公正。从力量上看,人手少、事务多,工作忙于应付,工作效能、业绩难以提高。而丛林公安机构大量执法资源却无法取得充分有效利用,造成浪费。
两年来,我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取得专门大成绩,可是也发觉一些问题,要紧表此刻:一是综合执法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经费渠道不顺畅。试点单位普遍反映,林业综合执法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缺乏执法权威性,致使调整职责,整合执法资源依据不足,试点难度较大。二是执法机构财政经费来源、人员编制落实等均有困难,阻碍执法人员工作情绪,不利执法队伍稳固。三是法律上的争议和障碍。依照《丛林法》有关规定,丛林公安机关能够自己名义查处《丛林法》第3八、4二、43、44条行政惩罚案件。另外,《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那么(林业部门)》第30条等有关规定,丛林植物检疫机构能够自己名义查处丛林植物检疫案件,上述规定,给执法机构整合归并造成法律障碍,致使综合执法
机构“形合神不合”。关于下一步工作。一是踊跃稳妥推动林业综合执法改革。
我厅将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总结,依照国家局统一部署,发挥示范引导、典型引路的作用,在全省稳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将林业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引向深切,为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存更多体会,为林业又好又快充分发挥法制的保障作用。二是建议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综合执法机构法律地位。在具有条件的地址成立“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可考虑参公治理,解决目前执法人员身份待遇不同,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以利于稳固执法队伍。三是建议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抓好职能调整,将改革的功效法制化。
篇三: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
摘要:目前我国信息技术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现阶段的综合行政执法既是对行政管理机制的巨大改革,又是对行政管理模式做出的一种深化革新。近些年来,综合行政执法也初见成效,并且积累了一定的宝贵经验。这在后续强化行政效能、优化行政管理环境上均意义深远。但是,在具体推进中,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尤其是跨部门协作方面还存在很明显的问题,而带给综合行政执法不容小觑的影响。为此,本文研究了综合行政执法强化跨部门协作的紧迫性,并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仅供参考。
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大部门制
引言
综合执法改革试点以来已经历三个阶段,目前正处在整合审批服务执法资源下沉街道乡镇阶段。基于基层调研梳理综合执法改革中遇到的职责边界不清、集中处罚事项过多、“小马拉大车”、案件移交不到位、查处取证难、配合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矛盾和问题,推出优先采取配合大部门制改革的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为主要路径的改革建议,提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职权划转应遵循依法划转、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相统一、执法高效、有限集中等原则,集中与下方行政处罚权要注重适宜性,重点是针对面上的、处罚简单易行的、技术含量不高的、易反复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基层综合执法改革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管理与执法职责边界不明,运行不协调
改革划转的是部分行政处罚权,与此对应的审批权、监管权仍旧保留在划转部门。在综合执法改革实践中,行政权力行使出现新的不协调的问题:一是管理、
执法分离带来的不协调问题。有的部门认为处罚权转移就是监管权转移,因而只审批不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既加重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负担,也导致以罚代管。很多管理可以解决的问题,一旦管理和执法分开,监管部门就不再负起监管责任,造成违法情况越来越多。比如偷盗矿产资源,执法权移交后,监管部门基本不再涉足管理,执法局为避免更多违法情况发生,花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管理和执法。二是处罚环节的不协调问题。一部分需要技术手段来确定当事人是否违法的划转案件,执法权移交后,电话及信访投诉也都移至执法局。而执法局执法人员由于缺乏专业资质和技术,又需要发函至监管部门进行认定,监管部门认定完毕,再移交至执法局进行处罚,一来二去造成案件办理时间过长,群众满意度低。三是部门职责交叉的问题仍然存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行政处罚权只是一定程度的归并,原来多个部门行使的处罚事项,只是一部分转移给了综合执法部门,还有一些部门的一些事项并未转移,导致部门职责交叉的情况仍然存在。比如户外广告监管涉及规划、工商、城管等部门,垃圾焚烧涉及环保、城管、农业等部门,渣土倾倒涉及城管、水利、环保、港航等部门,容易出现处罚权行使过程中踢皮球的现象。四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够畅通。信息共享平台尚没有真正建立,综合执法部门无法及时获知与执法有关的审批情况,职能部门也不能及时掌握城管部门的处罚资料。上级部门在布置工作、发布文件时,一般都是布置到下级部门,而有关处罚权已经转移给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局不能及时掌握上级的要求。
1.2依靠领导处理协作问题意识强于依赖制度处理问题意识
纵观各地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经验可知,均十分强调领导的推进作用。在国内的国情及行政管理机制下,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事宜无疑需要依赖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支持。但是,在依法治国机制下,则更需要强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模式,当今的综合行政执法展开的跨部门协作也一样。如果刻意让行政首长负责,要求一把手对综合行政执法亲力亲为,则其实就是重权力而轻法律治理的一种旧思想。如果本能地在工作中向权力、上级转移,则就会对跨部门协作的功能、制度、程序信心不足,而不主动协作,难以正常启动协作程序。同时,部分协作义务单位普遍保护意识过强,明显协作无作为,而且强管理、弱服务的思维也很普遍。
2优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思路和建议
2.1与大部门制改革相配合的领域内综合执法为主
现阶段,应采取与大部门制改革相互配合的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改革为主要路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大部门制下的部门管理领域与部门执法领域直接对应,有利于实现职能有机统一。除城市管理领域之外,这一轮党政机构改革明确了在市场监管、生态环保、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和农业五个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对在城市管理等六个领域实行综合执法进行了确认。六大部门、领域包括的细分行业相当多,执法事项数量很多,自身理顺整合都很不容易。以城市管理领域为例,城管执法事项涉及27个大类908项,涉及中央二十个部门职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实务全书》整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共有800多项行政处罚事项,可见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事项相当多。
2.2政府职能统一原则
整体治理理论强调政府职能的有机统一,并认为这是确保行政权力运行顺畅的前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本质在于实现政府职能的整合统一,确保权力运行的顺畅平稳,而不是简单地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增减或撤并。整体治理理论强调政府职能在所属职能部门之间的配置必须遵循职能统一的原则,每一个职能模块必须对应一个大部门制的职能部门。原则上,应当将相同或相似的职能配置给一个大职能部门统一行使,以避免政出多门或多头管理。但是,如果某一领域的职能确实难以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而是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行使的,则必须明确牵头职能部门和协作职能部门,区分其主次,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建立健全跨部门行政协调机制。
2.3强化跨部门协作教育与培训,有效培养跨部门展开协作的意识
就当前的综合行政执法缺失专门的跨部门协作教育与培训的现状,要求各级党委管理部在行政学院、党校等培训机构,积极组织跨部门协作领域的培训班次,并积极研讨跨部门协作领域的依法协作等问题。同时,政府法制部门也需要在年度法制教育中,增加关乎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跨部门协作的培训教育内容。在综合
行政执法部、业务主管部、别的职能部门也需要自主有序地专门安排培训学习内容。
2.4效率优先原则
整体治理理论认为,评价政府改革是否成功的主要指标,在于其能否切实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否成功,主要取决于能否提高城市综合治理的效能和实现城市公共管理的目标。只有建立统一的职能体系、合理的组织结构体系和权力运行保障体系,才能发挥城市综合治理的整体性效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方法在于优化其组织结构,以提高城市治理效能。可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整体治理的目标都是为了实现政府组织结构的优化和权力的运行顺畅,进而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结语
总之,在创新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时,暴露出很突出的跨部门协作方面的问题。所以,针对当前的综合行政执法形势,需要结合跨部门协作的需要及优势,从国内实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出发,全面创新发展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体制改革方针,以强化跨部门协作效果,进一步提升综合行政执法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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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宇洪(1977-),男,汉族,来宾良江人,大专,主要从事治安综合治理、综合执法的工作。
篇四: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某市扩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按照X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领导小组“放管服”组《全省扩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放管服”组〔X〕10号)要求,结合X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要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探索整合政府部门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和部门,重点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完善基层综合执法制度和执法监管方式,探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全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提高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水平。二、工作任务(一)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X发〔X〕23号)要求,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市县全覆盖,确保X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县(市、区)人民政府)(二)推进行业内综合执法
1、按照省卫计委、省编委办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X卫发〔X〕12号)要求,推进市县卫生计生领域内行政执法,整合执法资源,健全基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网络,实现卫生计生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切实提高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水平,确保X年11月底前改革到位。(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2、结合市场监管体系创建工作,推进市县市场监管领域内行政执法改革,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构建“大市场”综合执法格局,实现市场监管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确保X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1、在泊头市交河镇、肃宁县尚村镇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放得下、接得住、运转得好”的原则,将县(市)政府相关部门适宜在基层行使的执法职能下放到乡镇。探索综合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整体联动,与区域内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执法队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有效整合各类执法力量,实现乡镇内“一支队伍管全部”。(牵头单位:泊头市人民政府、肃宁县人民政府)2、在X县小山乡、辛集镇、香坊乡等三个乡镇开展跨乡镇区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向乡镇政府下放相应执法权限和整
合执法力量,探索跨乡镇、跨区域设置综合执法队伍,实现“一支执法队伍管若干个乡镇”。(牵头单位:X县人民政府)(四)推进开发区综合执法试点推进X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骅经济开发区、河间经济开发区、孟村经济开发区、肃宁经济开发区、X经济开发区、东光经济开发区等9个开发区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整合相关机构,确定执法范围,实现开发区内“一支队伍管执法”。(牵头单位:略三、时间安排(一)制定方案阶段(X年9月底前)。各相关单位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定试点工作联系人。各牵头单位对试点内容、工作环节和时间节点等事项进行统筹安排,结合深化市县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机构编制只减不增,X年9月底前报市编委办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二)组织实施阶段(X年11月底前)。稳步推进试点改革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会商联系制度,积极完善执法程序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机制和纪律约束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于X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试点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X年12月底前)。各牵头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形成总结报告并按程序报市编委办。市编委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改革试点进行检查评估,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并做好省迎检工作。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领域多、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组织协调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科学制定改革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推进举措,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二)密切协调配合。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联系,建立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综合执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及时做好行政执法权力的承接运转工作,防止出现职能缺位和管理服务失范。(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大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力度,支持改革落地生效,及时跟踪改革进展,协调解决矛盾问题,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工作通报等相关机制,对组织实施不力、未按要求推进试点工作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篇五: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关于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渝办发[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关于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
进乡镇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制订了《关于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市委二届八次全委会议精神,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切实解决乡镇原有职能和工作格局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积极探索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管理关
系,整合乡镇行政执法资源,加强镇政府执政能力建设,促进依法治乡镇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5〕27号)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现就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建设服务型法制型乡镇政府为目标,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行政执法,促使乡镇政府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努力建设法制型乡镇政府。二、试点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关系,明确界定乡镇行政执法主体,科学配置乡镇行政执法职权,合理划分乡镇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有效解决乡镇行政执法权责不明、多头执法、执法缺位以及乡镇政府与区县(自治县、市)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存在的执法不协调等问题,使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更加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实现乡镇政府由传统管理型向服务型法制型转变,建立符合乡镇实际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使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得以全面贯彻落实。三、试点工作原则(一)合法原则:即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权限。
(二)合理原则:即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农村工作实际需要,执法活动要客观、公正、适度。
(三)权责一致原则:即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在设定乡镇政府享受一定执法权力的同时,应当明确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四)高效便民原则:即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应当依法高效、便于监管,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四、试点工作范围试点乡镇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工作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接受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在下列领域行使行政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一)公共安全领域:主要涉及安全生产、船舶安全、乡村道路安全、农机安全管理、社会治安、水政等行政执法。(二)社会管理领域:主要涉及民政、人口计生、村建、市政等行政执法。(三)市场监管领域:主要涉及卫生、食品药品、农资、动植物检疫、环保、质监等行政执法。五、试点工作方法(一)清理现有权限。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清理乡镇政府(含内设机构)现有行政执法权限。包括法定权限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权限。(二)界定委托权限。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赋予乡镇政府相应行政执法事项、权限范围的,试点乡镇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工作情况依法接受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以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执法的事项和权限;二是乡镇政府已经接受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的,应做好有关委托事项、权限的清理工作。(三)确定协助义务。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乡镇政府现有协助上级行政
执法部门的义务、事项。二是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需要乡镇政府协助执法的事项、范围、职责。
(四)实行资格管理。建立健全乡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制度。凡乡镇政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对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培训和管理,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六、试点工作步骤(一)试点单位选定阶段(4月底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选定一个有条件的乡(镇)就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做方案准备。(二)试点方案编制阶段(4月底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法制办、编办牵头,有关执法部门配合,试点乡镇政府具体承担工作方案的编制工作。(三)试点方案上报阶段(5月底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要求认真制订试点乡镇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方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四)试点方案审查阶段(7月底前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级有关执法部门共同审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实施方案。(五)试点方案审议阶段(9月底前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方案,制订全市统一的乡镇行政执法试点改革实施方案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六)试点方案实施阶段:试点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试点乡镇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搞好本行政区域内试点乡镇的
行政执法监管改革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负责指导、检查各区县(自治县、
市)试点工作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从建设法制型乡镇和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
重大意义,以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此项改革顺利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关系到巩固党的执
政基础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系到全市广大农民群
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稳定,是一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的工
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
政府法制办、编办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做到组织机构到位、工作人员到位、
保障措施到位。有关执法部门、试点乡镇政府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和部
门职责,切实搞好有关工作。
(三)积极稳妥实施。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是一项很慎重的工作,
也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一定要稳妥实施,稳步推
进。在改革试点过程中,要求不增机构、不增编制、不增人员,市政府实施方案未
出台前不宣传报道。
(四)加强工作协调。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法制、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协
调,通力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
联系方式: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电话:63851549
6389561363898271(传真)
市编办政策法规处
电话:63896632
篇六: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落实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落实落实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服务型、法治型镇人民政府为目标,提升行政管理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力量,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发明友好、稳定、有序社会环境。
二、机构和人员组成成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设队长一名由兼任,设副队长二名分别由兼任,组员由镇政府干部\及社会招聘人员组成,总名。招聘人员条件为:标准上年纪在35周岁以下,五年内无违法犯罪统计,违反计划生育受处罚必需满三年以上,标准上以退伍军人为主,身体健康,初汉字化以上,签署劳动用工协议,
月份到位。三、工作范围及职责依据县政府相关部门授权,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推行下列领域行政执法权(关键指行政检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1、依据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个人自建房屋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行为实施查处。2、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和商品房租赁管理要求(资质资格管理除外)行为实施行政处罚。3、依据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违反城镇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乱停乱放、户外广告等镇容镇貌行为实施查处。4、依据城镇计划及其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违反城镇计划管理要求行为实施查处。5、依据土地和矿产资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管理要求行为实施查处。
6、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要求行为实施查处。
7、依据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违反民政管理要求行为实施查处。
8、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县安监局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安全生产要求行为实施查处,和县政府相关部门授予其它行政执法权。
9、镇党委、政府交办其它工作任务。四、工作保障机制1、经费保障。镇财政每十二个月安排万元专题工作经费,在镇财政管理下,实施单独列支核实、均衡据实拨付、绩效管理考评使用原则;专题工作经费关键用于处理聘用人职员资,日常运转及队员加班补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其它违反八项要求开支。2、车辆保障。县政府配置行政执法车辆,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必需严格根据公务车辆管理要求使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不得使用公车,且车辆必需停放在镇车库里面。3、组织保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安排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月份组建到位。镇政府所抽调人员,标准上不参与镇党委政府其它业务工作和考评,由镇执法队统一调配、考评;镇执法队必需制订完善对应管理和工作制度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后执行;执法队必需定时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4、机制保障。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建立乡镇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综合行政执法责任监管机制。五、工作要求1、严格要求,依法行政。镇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严格把握法律界限,对法律、法规给予乡镇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和县直部门委托行政执法权,必需严
格根据法律、按程序办事;不得越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确保做到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2、认真履职,高效勤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任务重、难度大,必需尽职尽责,关键围绕土地、建房、环境卫生、市
场管理等关键工作,加强巡查排查,建立相关台账、资料,善于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推进工作。
3、严于律己,廉洁从政。镇执法队要严格实施法律政策,决不许可出现索拿卡要行为;要严格经费管理使用和执法车辆管理使用,不得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执法队关键事项、人事安排及决议、大额资金使用必需经正、副队长集体研究后报镇党委同意。
为认真落实落实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方面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依据《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在嘉兴市、舟山市全方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通知》(浙政办函〔〕35号)、《相关嘉兴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复函》(浙编办函〔〕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落实落实党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等会议精神,以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为关键,清理并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着力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行政执法体制,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二)关键目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深入横向扩大综合执法领域,纵向向镇(街道)基层延伸综合执法范围,构建城镇一体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深入清理整合执法职能,规范建设执法机构,合理配置执法人员,综合提升执法队伍素质,构建精干高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深入理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权限关系,科学界定和规范权责边界,落实
“监管和执法”责任主体,强化“监管和执法”长久有效方法,构建权责统一、阳光透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三)关键标准。1.简政放权、权责一致。根据决议权、实施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要求,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法,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管理和执法重心下移,合理划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订、行政审批和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和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综合行政执法。2.精简统一、效能优先。清理并整合行政执法机构,提升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降低执法层级,强化执法权威,落实执法责任,着力处理“看得见管不了、管得了看不见、应该管不想管”问题,提升执法和管理效能。3.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和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机关改革、部门职责清理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创新政府管理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相结合,综合计划、协调推进,发挥改革整体效应。二、试点内容(一)试点领域范围。关键是围绕县委、县政府“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中心工作、围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亲密、面广量大人民群众比较关注领域,深入扩大横向执法领域,延伸执法范围到各镇(街道),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全方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在继续行使原经省政府同意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市容和环境卫生、城镇计划、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室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公安交通等8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行政处罚权(盐政发〔〕40号已经公布,限制人身自由除外,下同)及相关监督检验权和行政强制职权基础上,增加集中行使土地、水行政、安全生产并扩大环境保护等4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验、行政强制职权。具体为:
篇七: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最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加快推进镇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基层治理四平台基础上,持续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在镇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努力构建执法分工边界清晰、执法队伍统一指挥、执法机制高效协同、执法手段智慧升级的综合行政执法+专业领域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体系,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和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努力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全面提升基层执法规范化水平。
2021年底前,着力构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指挥体系,强化镇执法队伍的统筹调度、指挥协调。镇行政执法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行政执法协调指挥体系有效运行。
2022年底,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达到25%以上,与乡镇权力清单和审批许可事项匹配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内容实施范围和步骤。坚持依法下放、宜放尽放、分批下放的原则,将基层治理迫切需要、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且能有效承接的执法权限赋予试点镇统一行使。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工作实际,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涉及到市容管理、自然资源、市政公用、城市绿化、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20个领域542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涉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具体内容包括: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2.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4.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5.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6.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7.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
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8.发展改革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9.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0.经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1.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2.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3.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4.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5.人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6.历史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7.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8.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9.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20.消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除上述领域外,纳入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经市、县政府统一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以及地方立法新设或增设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在县政府发文明确划转并公布后,同步赋予试点镇人民政府,由其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行使。
执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1、机构设置。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原则,整合辖区现有站、所、中队执法力量,成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承担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并接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2、人员配备和管理。按照责权利相统一、人财事相配套以及属地管理的要求,由乡镇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安排如下:镇班子分管领导兼任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镇合理调配部分行政编制人员充实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并按规定领取执法证。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镇中队部分人员划转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应急管理局及县消防救援大队实行不定期派驻,其派驻干部履行日常监管、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职责。派驻要求为每周至少安排1-2天时间参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工作。同时办公场地定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所在地。
执法队设置实施以乡镇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其考核工作由乡镇牵头,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有关主管部门派驻的综合执法人员,其编制、人事和工资福利关系保留在县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关系、日常工作等其它方面全部纳入乡镇管理,相关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书面征求乡镇意见,同意后进行任免。
执法指挥协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所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基层治理四平台统一指挥协调,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构建综合行政执法+专业领域执法+联合执法的基层执法体系。
篇八: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服务型、法治型镇人民政府为目标,提升行政管理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力量,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二、机构和人员组成成立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设队长一名由XX兼任,设副队长二名分别由XX兼任,成员由镇政府干部\XX及社会招聘人员组成,总计X人。拟向社会招聘人员X名。招聘人员条件为: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违反计划生育受处罚必须满三年以上,原则上以退伍军人为主,身体健康,初中文化以上,签订劳动用工合同,2015年X月份到位。三、工作范围及职责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履行下列领域行政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1、依照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个人自建房屋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为实施查处。2、依照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房地
产开发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和商品房租赁管理规定(资质资格管理除外)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照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镇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乱停乱放、户外广告等镇容镇貌行为实施查处。
4、依照城乡规划及其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5、依照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6、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7、依照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民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8、依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县安监局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行政执法权。
9、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四、工作保障机制1、经费保障。镇财政每年安排X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在镇财政管理下,实行单独列支核算、均衡据实拨付、绩效管理考评的使用原则;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解决聘用人员工资,日常运转及队员加班补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八项规定的开支。
2、车辆保障。县政府配备的行政执法车辆,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使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不得使用公车,且车辆必须停放在镇车库里面。
3、组织保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安排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15年X月份组建到位。镇政府所抽调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镇党委政府其他业务工作和考评,由镇执法队统一调配、考核;镇执法队必须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和工作制度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后执行;执法队必须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机制保障。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建立乡镇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综合行政执法责任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1、严格要求,依法行政。镇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严格把握法律界限,对法律、法规赋予乡镇政府的法定行政执法职责,以及县直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按程序办事;不得越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确保做到科学执法、文明执法。2、认真履职,高效勤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尽职尽责,重点围绕土地、建房、环境卫生、市场管理等主要工作,加强巡查排查,建立相关台账、资料,善于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推进工作。3、严于律己,廉洁从政。镇执法队要严格执行法律政策,决不允许出现索拿卡要行为;要严格经费管理使用以及执法车辆管理使
用,不得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执法队重要事项、人事安排及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正、副队长集体研究后报镇党委批准。
篇九: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服务型、法治型镇人民政府为目标,提升行政管理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力量,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机构和人员组成成立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设队长一名由XX兼任,设副队长二名分别由XX兼任,成员由镇政府干部\XX及社会招聘人员组成,总名。招聘人员条件为: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违反计划生育受处罚必须满三年以上,原则上以退伍军人为主,身体健康,初中文化以上,签订劳动用工合同,2015月份到位。
三、工作范围及职责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履行下列领域行政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
1、依照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个人自建房屋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为实施查处。
2、依照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房地产经纪
管理和商品房租赁管理规定(资质资格管理除外)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照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镇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乱停乱放、户外广告等镇容镇貌行为实施查处。4、依照城乡规划及其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5、依照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6、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7、依照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民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8、依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县安监局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行政执法权。9、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保障机制1、经费保障。镇财政每年安排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在镇财政管理下,实行单独列支核算、均衡据实拨付、绩效管理考评的使用原则;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解决聘用人员工资,日常运转及队员加班补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八项
规定的开支。2、车辆保障。县政府配备的行政执法车辆,由镇综合行
政执法队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使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不得使用公车,且车辆必须停放在镇车库里面。
3、组织保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安排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15月份组建到位。镇政府所抽调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镇党委政府其他业务工作和考评,由镇执法队统一调配、考核;镇执法队必须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和工作制度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后执行;执法队必须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机制保障。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建立乡镇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综合行政执法责任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1、严格要求,依法行政。镇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严格把握法律界限,对法律、法规赋予乡镇政府的法定行政执法职责,以及县直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按程序办事;不得越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确保做到科学执法、文明执法。2、认真履职,高效勤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尽职尽责,重点围绕土地、建房、环境卫生、市
场管理等主要工作,加强巡查排查,建立相关台账、资料,善于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推进工作。
3、严于律己,廉洁从政。镇执法队要严格执行法律政策,决不允许出现索拿卡要行为;要严格经费管理使用以及执法车辆管理使用,不得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执法队重要事项、人事安排及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正、副队长集体研究后报镇党委批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根据《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市、舟山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35号)、《关于嘉兴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4〕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等会议精神,以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为重点,清理并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着力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二)主要目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横向扩大综合执法领域,纵向向镇(街道)基层延伸综合执法范围,构建城乡一体化
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清理整合执法职能,规范建设执法机构,合理配置执法人员,综合提升执法队伍素质,构建精干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理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权限的关系,科学界定和规范权责边界,落实“监管和执法”责任主体,强化“监管和执法”长效措施,构建权责统一、阳光透明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三)主要原则。1.简政放权、权责一致。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管理和执法重心下移,合理划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综合行政执法。2.精简统一、效能优先。清理并整合行政执法机构,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层级,强化执法权威,落实执法责任,着力解决“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应该管的不想管”的问题,提高执法和管理效能。3.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部门职责清理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相结合,综合规划、协调推进,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
二、试点内容(一)试点领域范围。主要是围绕县委、县政府“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中心工作、围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面广量大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领域,进一步扩大横向执法领域,延伸执法范围到各镇(街道),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在继续行使原经省政府批准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市容和环境卫生、城乡规划、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室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公安交通等8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权(盐政发〔2012〕40号已经公布,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下同)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职权的基础上,增加集中行使土地、水行政、安全生产并扩大环境保护等4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具体为:1.集中行使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的18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2.集中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违反河道、水资源、农村供水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16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3.集中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违反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矿山安全、烟花爆竹、职业卫生监管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处罚除外)等违法行为的82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4.扩大集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大气污染等违法行为的23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建筑业、房地产业、人防(民防)、林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等
5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待省编委办批准后,相应划转。行政执法职权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局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以外,不得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执法职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未划转的行政执法职权,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得越权行使。
(二)健全执法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结合实施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规定重新
制定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方案。建立健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镇(街道)中队,作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的派出机构,并挂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牌子。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与综合执法办公室合署办公。
(三)完善管理体制。县综合执法局镇(街道)中队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干部管理以条为主,中队主要负责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征求镇(街道)意见后任免;行政执法以块为主,在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下,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综合协调统筹。县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考评、行政复议及组织全县重大或专项执法活动及应急处置,必要时可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四)严控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主要通过整合资源、盘活存量、挖掘潜力的途径解决,在不突破我县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不改变编制性质的前提下实行专项管理,保证基层和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以县城管行政执法局现有行政编制10名、事业编制(参公)120名为基数,通过优化配置人员编制资源,即从划转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承担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中,相应划转事业人员编制的途径
解决。具体由县编委办另行研究并专题报上级编办批准。(五)建立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
法运行机制,实现综合行政执法的高效、权威、统一。1.加强配合协作。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合理
划分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权权限,公开执法职权范围和运行流程。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等职责,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执法工作的支持、监督和协调,督促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建立行政监督管理与执法监督检查配合协作规范,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明确细化职责和工作程序,切实避免产生划转具体行政处罚权后相互推卸监督管理检查责任的现象。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依法履行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后续监管职责,有关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情况要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案件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配合做好提供审批资料、进行技术鉴定等相关工作,努力形成无缝对接的监管格局。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县监察局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及行政监督管理与执法监
督检查的监察,严肃追究部门和个人失职、渎职及部门配合协作不到位责任人的责任。
2.实现信息共享。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互通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提供许可、监管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和技术支撑,作出涉及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范围的决定,应当及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抄告纪检(监察)和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备案。
3.强化执法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严格公正执法;并引入诚信评价体系,建立执法监管数据库,通过不定期交叉互查等形式,强化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全面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和案件审核制度,以及案件质量跟踪评判;全面落实和强化责任追究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4.落实执法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所需装备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行政执法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行政处罚中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拍卖的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公安机关要全力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做到有警必接、有警必处、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
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的县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法制办、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城管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政府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研究部署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中重大事项,协调处理执法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城管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工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部门多,调整范围广,全县上下必须要思想上高度统一,行动上保持一致。各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特别是涉及职能划转、机构和人员调整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充分认识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以改革创新大局为重,积极支持配合,确保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明确工作职责,合力实施改革。县编委办负责全面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报批审核,以及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规定、权责清理和权力清单制定及人员编制调整等工作。县法制办负责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的法制监督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制定行政监督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整中人员划转(选调)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县财政局负责执法机构人员调整后经费预算划转和执法装备经费保障工作。县城管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主动加强与县级相关部门的衔接,顺利完成职能移交,有效承载相关职责,要主动加强与各镇(街道)的工作衔接,积极承担相关任务。并负责制订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工作等有关意见,县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应执法机构、职责和人员、经费等划转、调整工作。各镇(街道)和其它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明确工作纪律,强化监督检查。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涉及到部门职能和人员编制的调整。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工作纪律,防止职能划转和人员编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监管不力或监管失控等情况。
(四)大胆实践创新。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将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大胆探索、大胆实践。在试点工作中,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创造
条件,为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行政执法保障。
篇十: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点为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切实解决多层执法、
多头执法、执法扰民、重权轻责、以权谋私等诸多问题,根据国务院、中
央编办及省、郑州市的总体要求,自某某年12月开始,我市开展了清理
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
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我市严格执行省市批复的方案,
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大胆改革,锐意创新,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主要做法如下:
一、清理整顿执法机构。一是摸清底现有执法队伍
状况。全市有15个部门的29个执法机构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其中编内财
政全供执法机构9个,差补和自收自支执法机构7个;各部门自行成立的
编外执法机构13个。全市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628人,其中编内财政全
供事业人员198人,差补和自收自支人员173人。通过澄清底数,为清理
整顿执法队伍奠定了基础。二是撤销相关执法机构,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
构。按照省政府批复的试点工作方案,第一阶段撤销了6个执法机构,13
个部门自行成立的执法机构,组建了行政执法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6
个执法机构分别是:建设管理局的城市市容管理监察队、文化旅游局的文
化市场稽查队、财政局的财政监察大队、水利局的水利派出所、交通局的
公路派出所、农业局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三是回收撤销执法机构编制,
清退编外执法机构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使混岗使用的执法人员全部返
岗。
二、调整理顺部门关系。按照第一阶段先从城市管理和文化市
场管理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部署,界定与调整了行政执法局和有关政
府工作部门的职能。将建设管理局的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绿化
职能,文化旅游局的文化市场、文物保护职能,广播电视局的广播电视设
施保护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职能,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城区内
市场以外无照商贩管理职能,公安局的城区内车辆侵占道路管理职能,环
境保护局的城区内部分环保违法行为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
能划入行政执法局。
三、建设一流执法队伍。为了选好配强行政执
法人员,我市从现有的执法人员中分期分批公开考录了80名执法队员,
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了5名公务员,同时对新录用的人员进行了严格的政
治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安排他们持证上岗。另外,从
市公安局抽调了6名素质好、业务精、作风硬的公安干警,组建了行政执
法局公安特勤中队,该中队受市行政执法局和公安局双重领导,日常工作
以行政执法局为主。对于机构已经撤销也未被录用的人员,根据原经费开
支形式,原则上分流安置到本系统内的同性质事业单位,从而保证了分流
工作的稳妥进行及分流人员的思想稳定。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构。
一是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市行政执法局定期向市人大汇报工作,自觉
接受人大对其行使职权的监督。市财政和审计部门每年要对行政执法局收
支两条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建立协调运行机制。市政府定期
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办公会议,使有关部门与行政执法局之间形成信
息沟通、双向互动的工作运行机制。三是探索完善内部管理约束机制。主
要包括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承诺服务制、预警制、行政不作为处罚
制度等共7大类53项规章制度。通过严格落实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有
效维护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对外形象
篇十一: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xx﹞5号)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办发〔20xx〕46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加快推进镇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基层治理四平台基础上,持续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在镇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努力构建执法分工边界清晰、执法队伍统一指挥、执法机制高效协同、执法手段智慧升级的“综合行政执法+专业领域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体系,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和“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努力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全面提升基层执法规范化水平。(一)2021年底前,着力构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指挥体系,强化镇执法队伍的统筹调度、指挥协调。镇行政执法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行政执法协调指挥体系有效运行。(二)2022年底,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达到25%以上,与乡镇(街
道)权力清单和审批许可事项匹配率达到80%以上。二、主要内容(一)实施范围和步骤。坚持依法下放、宜放尽放、分批下放的
原则,将基层治理迫切需要、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且能有效承接的执法权限赋予试点镇统一行使。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工作实际,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涉及到市容管理、自然资源、市政公用、城市绿化、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20个领域542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详见附件)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涉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具体内容包括: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2.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4.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5.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6.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
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7.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
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8.发展改革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9.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0.经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1.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2.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3.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4.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5.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6.历史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7.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8.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9.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20.消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除上述领域外,纳入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经市、县政府统一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以及地方立法新设或增设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在县政府发文明确划转并公布后,同步赋予试点镇人民政府,由其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行使。
(二)执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1、机构设置。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原则,整合辖区现有站、所、中队执法力量,成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承担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并接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2、人员配备和管理。按照责权利相统一、人财事相配套以及属地管理的要求,由乡镇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安排如下:
(1)镇班子分管领导兼任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镇合理调配部分行政编制人员充实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并按规定领取执法证。
(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镇中队部分人员划转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应急管理局及县消防救援大队实行不定期派驻,其派驻干部履行日常监管、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职责。派驻要求为每周至少安排1-2天时间参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工作。同时办公场地定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所在地。
(3)执法队设置实施以乡镇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其考核工作由乡镇牵头,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有关主管部门派驻的综合执法人员,其编制、人事和工资福利关系保留在县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关系、日常工作等其它方面全部纳入乡镇管理,相关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书面征求乡镇意见,同意后进行任免。
篇十二: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机编办〔2015〕145号)精神,结合我市相关部门改革意见,制定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想,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级、归并执法机构、下移执法重心、相对集中执法力量、建立精简高效并适应我市发展需求的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衡水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二、主要原则(一)执法重心下移原则。按照“重心下移、能放则放”的原则,下放行政执法权力,下移管理层级,提升执法效能。市级执法职能和力量向县区,县区执法职能和力量向街道(乡镇)下移,重点解决基层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基础条件差等问题。市级只保留少量精干执法力量,主要用于承担我市跨区域和重大执法任务的协调监管。(二)统一执法力量原则。按照“区域整合、一层执法”的原则整合执法主体,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区域内综合执法。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多层执法的问题,区域内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三)执法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统一安排,协调联动”的原则,区域内执法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区域内行政执法属地管理主导作用,灵活运用综合执法模式,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执法内容和性质,统一组织、领导,集中行动,分类执法,避免“一窝蜂”执法,实现精、准、快、高效执法。(四)精简高效执法原则。按照“精简机构、高效运行”的原则,精简归并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执法机构,缩减执法机构数量,确保行政执法精简高效。(五)依法推进改革的原则。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破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三、改革任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范围: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驻衡相关垂直管理机构;桃城区人民政府,冀州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综合行政执法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权力清单的所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及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有关的行政检查事项。(一)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1、执法职能和力量向基层下移。按照“重心下移、能放则放”的原则,市本级原则上不再保留执法职能和力量。①市本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权力清单,所列出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全部下放至桃城区、冀州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应向其他县市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同时下放;②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同步推进执法人员和编制下沉;③市级确需保留的行政执法事项、编制和人员,应严格按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保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确需维持现行工作机制的,在坚持执法内容和力量下移的原则下,按照市政府批复要求实施。2、整合部门内部执法职能和机构。精简整合市级部门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和力量下沉以后的内部执法机构,实现市级部门内“一个科室管执法”。①部门内多个内设科室具有执法职能的,将执法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设立行政执法科;②部门内部既有内设科室又有下属事业单位执法的,将执法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③部门内设机构不承担执法职能,而是由多个下属事业单位分散执法的,将执法职能向一个事业单位集中。3、设立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①在桃城区、冀州区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接市级下放至区的行政执法事项,综合行使区级政府部
门相关行政执法职能。根据工作实际,在综合行政执法局组建相应的执法队伍。同时将执法力量向乡镇、办事处延伸;②增设工业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法定程序明确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承担市级下放和本区域内原有行政执法职能。同时可根据管理实际,将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③依托滨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法定程序,明确其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整合市级下放和本区域内原有行政执法职能,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同时可根据管理实际,将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1、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立足于解决我市综合行政执法“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严格落实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协调衔接。明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保留的执法机构和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三者之间的职责划分,三者之间要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举报、执法、协调、配合的衔接机制,避免相互推诿、多头执法等现象的发生。①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全市重大、跨区域综合执法;及时向市级保留的执法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抄送行政执法等相关文件;指导业务范围内执法内容和流程。②市级保留的执法机构主要协调处理业务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协调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全市重大、跨领域的执法事项。③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区域内行政执法,对重大、跨区域的执法事项按领域汇报市级执法机构。
2、理顺执法与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不能交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明确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权,政府部门不再行使。在监管职能和执法职能之间要完善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划转的权力和职责,调整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彻底厘清执法机构和政府部门间职责边界。3、健全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解决妨碍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移送司法机关不畅等问题。形成打击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4.完善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坚持事权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统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后,必须同步完善财政和经费保障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按管理权限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5.健全行政执法综合监管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落实市区政府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
篇十三: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综合执法改革的乡镇实践研究
作者:詹檐鹏来源:《学理论·下》2019年第03期
摘要: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顶层设计和重要工作部署,各地方改革因地制宜各具特色,调研围绕孝感本地乡镇综合执法改革推进情况,总结乡镇政府处境尴尬无权执法、执法部门力量有限“选择”执法、乡镇政府属地管理权责失衡、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等主要问题,并提出设定方案搭建平台分步实施、匹配乡镇职权合理落实属地责任、细化标准化执法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执法人员绩效考核、强化执法装备与科技应用等实践路径。
关键词: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改革;基层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3-0092-02
行政执法是实施法律规范的主要途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当前,要贯彻落实省内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整体部署,研判孝感市执法部门及乡镇实际,探索创新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推进本市乡镇综合执法工作。基于此,孝感市委党校成立“行政执法权向乡镇延伸研究”课题组,先后到多个市直机关、县市区执法部门、乡镇开展调研并认真总结,报告如下。
一、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总体进程
(一)概念界定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实施法律法规的管理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实践中最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部分行政强制。
综合执法是指在同一公共领域或行政区域由一个执法部门或一支执法队伍综合行使多个执法部门(组织)法定职权的行政执法制度。其中,公共领域是指行政学意义上的与市民社会对应的社会生活内容,围绕公共部门的活动展开,实践中指称部门管理的“条”,典型的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区域是指国家基于分级管理实行的区域划分,实践中指称各级政府管理的“块”,典型的如某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由于中央没有具体限定综合执法的改革路径,各地做法不一,如将联合执法等同于综合执法,调研中有不少部门和乡镇工作人员对综合执法概念有疑惑,需要在改革进程中明确并统一认识。
(二)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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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术探索
综合执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最初只是限于一个部门的工作机制调整优化,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逐步指向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等执法体制问题,并形成综合执法改革的学术共识和呼吁。
2.改革进程
综合执法改革的法律依据起点是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明确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方向,就是依法將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开始在部分城市试点并逐步全面推行。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改革试点从城市管理向文化市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等领域拓展,综合执法改革正式启动。
(三)顶层设计
党的十九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以及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均明确指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11个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1]。
(四)各地做法
综合执法不仅要贯彻中央要求,还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因此各地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方案各具特色,进程前后不一。
1.部门综合执法
跨部门综合执法。实践中称之为“大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结合地方立法依法运行,走向规范和成熟,部分城市在城管部门的基础上拓宽执法权限,组建了综合执法局。整合文化领域市场执法职能和执法力量,普遍建立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部分城市结合大部制改革,整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监督检查、知识产权等部门职能,建立了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少数城市开始改革试点,整合主要的行政许可职能,组建了综合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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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内综合执法。暂时不具备综合执法条件的领域,在相关部门内部推行部门内的综合执法,整合部门内各内设机构的执法权限和执法力量,逐步实现部门内的一支队伍管执法。
2.行政区域综合执法
扩权强镇推进乡镇综合执法。山东省商河县2014年4月以来,在乡镇一级挂牌成立综合执法大队,采取联合执法与委托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初步实现乡镇政府层级一个主体一支队伍执法[2]。湖北省宜都市2015年11月,在姚家店镇启动了“一府三中心”改革试点工作,镇政府整合资源,设置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执法中心,综合执法中心集合了工商、食药、司法、民政和住建、国土、农业、教育、文化等相关部门人员,在镇政府的统一指挥管理下进行日常全面监管[3]。
开发区综合执法。2017年1月,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启集多领域行政权力于一体的新模式,将城市管理、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旅游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市场监管、水政8个领域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纳入跨领域综合执法范围。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开发区管委工作机构,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相关监督检查权[4]。
二、孝感市综合执法改革状况与存在问题
(一)孝感市综合执法改革状况
1.市政府统筹推进改革卓有成效
市委市政府贯彻中省精神统筹安排,市编办牵头推进改革事宜。先后组建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实现了食品药品、卫生计生、文化领域综合执法。在市直高新区、临空区设立了综合执法局,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与高新区、市临空区签订委托文书,并刻制“综合执法专用章”,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调研得知,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及行政职能截至2017年6月没有到位运行。由市法制办组织实施,截至2016年9月30日,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换证考试工作圆满完成,仅市直参考人员就有2169人[5]。
篇十四: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作为全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武穴市在全面调研摸清现状的基础上统筹谋划拟定方案通过整合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统一执法力量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有效解决了权责交叉执法力量分散薄弱多头重复执法等问题武穴市打造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新样板”
郭占军
近日,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动员会召开。会上,武穴市委书记郝胜勇要求全市上下一盘棋、部门一条心、上下一股劲,形成一个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为全国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武穴经验”。作为全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武穴市在全面调研摸清现状的基础上,统筹谋划,拟定方案,通过整合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统一执法力量,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有效解决了权责交叉、执法力量分散薄弱、多头重复执法等问题。
一、坚持全市一盘棋,优化顶层设计
2016年4月28日,全省首家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在武穴市田镇“两型”社会建设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挂牌运作,标志着武穴市全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到实质性的实施阶段。自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武穴始终把试点工作放在全国性层面上综合思考,在整体设计上做到“三个结合”:一是领会中编办试点文件精神,与武穴实际相结合;二是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领域要求相结合;三是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与其他改革试点工作相结合。在范围上,按城乡一体化要求,实行全域推进;在综合职能领域上,按照“成熟一项划转一项”的原则,逐步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等23个领域的执法职权;在实施步骤上,采取“1+4”的模式进行分步整合推进。
二、突出城乡一体化,强化管理职能
综合设置镇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现市、镇处执法优势互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推进力量下沉,确保基层综合执法人员占比不低于总量的85%。并将落实综合执法责任制,作为综合考核镇处、执法负责人和干部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二是研究制定《关于规范各镇处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建设的意见》,明确镇处执法人员配备、办公场所、执法装备、车辆、经费相关标准,严格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提升镇处综合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探索开展镇处试点。在田镇管委会开展先行先试。一是合理归并执法职能。根据田镇是全市工业集中区的实际,整合了涉及城市管理、国土、安监、环保、规划等五个部门的128项执法职权,以委托授权的方式交由田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行。二是设置机构,落实编制。设立田镇管委会综合执法办公室,为
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采取“6+N”的方式整合执法力量,充分发挥“一队多用、一人多岗”的功能。三、实行协作一条龙,深化机制创新为加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正在建立和完善8项工作机制。一是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长牵头,明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工作规则。5月25日,市委[来自WWw.lw5u.com]常委、常务副市长高维鹏主持召开了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专班推进会。市纪委监察局、组织部、编办、政府办、法制办、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了改革专班各成员单位的分工,落实了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二是案件移送制度,明确移送范围、程序和案件材料。三是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共享规则、分管领导、联络人员及共享信息清单。四是联动协作制度,细化报告、通报、配合协作等内容流程。五是基层执法联动机制。组织联合执法和协同执法行动,协调解决执法难点。六是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建立与公安、法检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七是经费保障制度。八是执法监督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开,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出台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同时,还加大与省直部门和上级机关的汇报[来自wwW.Lw5u.com]沟通,得到了省、黄冈市编办和法制、住建、交通、农业、商务等省直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全文完-
篇十五: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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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推动有条件的中心镇发展成为小城市,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在2010年10月召开的全省中心镇发展改革暨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会议上,赵洪祝书记、吕祖善省长都对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省“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城市化布局和形态,建成一批管理水平高、集聚能力强、服务功能全的现代小城市。这些充分说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小城镇,把培育发展小城市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新农村的战略节点,意义重大而深远。
充分认识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小城镇是我省区域和城乡发展的一大特色和优势。经过多年的改革培育,全省涌现出一批人口数量多、城镇规模大、经济实力强、设施功能全,初步具备小城市形态的特大镇。目前这些特大镇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还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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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力促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根本要求。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工业化、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我省正处在城市化发展的关键时期。‘省委、省政府把加快中心镇改革发展和培育小城市作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新型城市化的重点。通过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把试点镇培育发展成为小城市,可以更加有效地加强城乡联系,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有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人口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实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有利于加快形成创业创新、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试点镇的快速健康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乡镇党委、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为直接和紧密,是行政改革的前沿、重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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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省分别于1992年、1998年、2002年和2006年开展了四轮乡镇机构改革。经过历次改革,乡镇在转变职能、理顺关系、规范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强化公共服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特别是2006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综合改革的统一部署,我省在调研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了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在转变政府职能、明确乡镇政府职能定位和理顺县乡权责关系、规范乡镇机构设置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得到省委、省政府和中央编办的充分肯定。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相应行政管理权限”。2010年初,中央编办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对经济发达镇要加快推进体制创新,继续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提出,要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整体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改革。推进小城市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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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探索职能定位科学、机构设置综合、管理扁平高效、人员编制精干、运行机制灵活的新型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实践。
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破解体制难题,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迫切需要。我省乡镇企业、个私经济发达,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多,乡镇特别是中心镇在块状经济、民营企业、流动人员、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集镇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任务非常繁重,实际承担的职能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等各个领域。但由于县乡关系不顺、条块分割、资源分散,造成乡镇职能定位不明晰、责任与权力不对等、运行机制不顺畅,同时,乡镇政府缺少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和主体资格,在当前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遇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导致“权在部门,事在基层”、“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与乡镇政府实际承担的管理服务任务极不协调,迫切需要创新乡镇行政体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升乡镇履职能力,促进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解决困扰这些特大镇管理发展的体制障碍的有效办法,对于解决其他类似问题具有先导示范作用。可以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提高基层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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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认真把握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
主要内容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努力破解试点镇发展遇到的体制机制障碍,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着力增强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管理服务能力,加快人口产业集聚,充分发挥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逐步形成与小城市发展相适应、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便民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改革探索中,要注意把握目标导向,着眼于推进新型城市化,促进城乡一体化这个战略目标,着力提高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科学决策、统筹协调和管理服务能力。促进试点镇逐步发展成为小城市。并在区域发展中发挥集聚辐射带动作用:要注意把握需求导向,着眼于试点镇日益繁重的管理服务任务对创新体制机制的迫切需求,通过改革,为试点镇更好地转变职能、履行职责、增强生机活力、加快改革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要注意把握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试点镇当前行政管理中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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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巩固农村综合改革成果,完善基层公共治理结构,建立符合小城市发展特点的体制机制。
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试点镇产业特色、城镇规模、人文底蕴等各不相同,在改革中,要鼓励试点地区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要坚持权责一致、事财匹配。县乡关系不顺,“有责无权,办事没钱”是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中的突出矛盾,因此,必须赋予与小城市发展相适应的事权和财权,着力解决权责不符问题。要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乡镇是基层一线,也是执法第一线,而乡镇缺少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和主体资格,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赋予试点镇相应的执法权限,让“看得见”的“管得着”,增强试点镇执法监管能力。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乡镇政权是我国政权结构中的基础,“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必须合理配置行政资源。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充分体现小政府、大部制、大平台、大服务。
按照形成与小城市发展相适应、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便民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要突出重点,完善政策,创新举措,做好小城市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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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增强管理服务功能。根据小城市培育发展需要,
必须进一步提高镇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统筹协调的能力,着力增强试点镇管理服务功能。构筑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平台。一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试点镇要把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统筹城乡发展能力、方便群众办事作为改革的重点,切实承担起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稳定等职责,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是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1992年以来。我省先后开展了五轮“扩权强县”改革,在此基础上,各地进一步推动权力下放,进行了“强镇扩权”改革。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管理服务任务繁重,矛盾问题也相对集中,迫切需要获得更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此,要按照“权责一致、依法下放、能放则放、按需下放”的原则和培育发展小城市的实际需要,通过委托、交办等方式。原则上赋予试点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重点在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城镇管理、项目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社会治安、民生事业等方面全面扩大管理权限。三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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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从2003年开始,我省’在衢州市、义乌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2010年,经省政府批准,义乌市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佛堂镇探索实行城乡统筹综合行政执法,实现“矛盾在一线发现,问题在基层解决”,取得了良好成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试点镇综合行政执法可采取由省政府批准其所在县(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通过向镇延伸的方式实现。四是强化基层公共服务。公共行政核心在于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随着我省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乡镇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任务广泛增加。试点镇要加强公共服务职能,着力做好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使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惠及广大群众。同时要改进直接面向群众“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方便群众办事。
优化机构设置。我省通过几轮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机构设置逐步调整完善。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6]56号),乡镇党政机关按照职能归口设置综合性办公室;事业单位与党政机构设置统筹考虑,综合设置。现一般乡镇普遍设置“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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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心”,即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镇村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等5个综合性办公室和3个事业中心。人口较多、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略有增加。随着小城市培育工作的深入推进。试点镇根据实际需要。可进一步适当增加必要的机构。一是党政机构。统筹党委、人大、政府和群团组织设置,鼓励工作人员交叉任职。试点镇党政机构宜按照职能归口设置综合性办公室,综合性办公室一般为7—10个,名称要相对规范。除了相对统一的机构设置外,允许试点镇在机构限额内根据当地产业特色和工作特点。因地制宜设置一些机构。二是执法机构。可借鉴义乌市佛堂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经验,在试点镇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在试点镇设立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作为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同时挂镇综合执法办公室牌子,管理上以镇为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领域、范围等,由试点镇所在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研究提出意见和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设在试点镇的公安、地税、工商等机构在镇域范围内行使相当于县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其他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派驻在镇的机构原则上都要下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职能相近的应予以整合,与试点镇相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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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综合设置。三是事业机构。试点镇要整合公共服务资源,优化事业资源配置,加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公益文化服务和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健全完善基层公益服务体系。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乡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各项工作需要综合安排,统筹协调。所以,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机构设置应当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按照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要求,实行综合设置,防止“上下一般粗”,杜绝机构林立和人员力量既分散又扯皮等现象。同时,机构名称也应当规范,统一称“xx办公室”。
合理配备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目前,我省第一批141个中心镇平均行政编制65名。事业编制63名,派驻机构编制196名;另聘有一部分协管员和大学生“村官”等。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人员编制配置总体上要适度。考虑到管理服务任务需要,可予以适当增加,所需行政编制可从省分配下达给县(市)的乡镇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具体数额根据执法权限和范围等因素,在整合归并原有执法队伍力量的基础上按程序合理确定:试点镇事业编制按行政编制的一定比例掌握,具体数额由县(市)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同时,鼓励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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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探索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实现形式,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投入机制,采取灵活用工形式,可在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总额内聘用编制外用工人员。
完善运行机制。健全县(市、区)镇两级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及时督促检查权限下放和运转情况,落实管理责任制,搞好主管部门与试点镇之间的工作衔接配合。健全完善与试点镇职能任务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县(市、区)政府部门派驻试点镇的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职能部门的指导,日常工作和管理以试点镇为主,其负责人的任用、调整及工作人员的调动,应书面征得试点镇党委的同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保证扩权事项和行政管理规范运行,做到权力更大,监督更有力。加强试点镇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着力改善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增强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既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又要充分考虑改革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推动改革工作走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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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镇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并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小城市培育的基础性、长远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机构编制部门要把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推动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大胆探索,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计划,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支持试点镇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使试点镇成为改革探索的实验区、创业创新的示范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
深入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制定改革方案。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研究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和试点镇,因地制宜研究制定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试点镇的改革方案经县(市)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注意政策和舆论导向。开展试点工作,重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在推进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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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的过程中,各地党委、政府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既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和做法;又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原则进行,注意政策导向和舆论导向,避免炒作概念,防止把试点搞成简单地增机构、升规格等。同时,对各地在改革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映汇报,并尽快加以解决和改进,确保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康、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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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县委、县
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案"要求,结合我
镇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案。
一、工作目的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
建立效劳型、法治型镇人民政府为目标,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力量,为全镇经济社会开展
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机构和人员组成成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设队长
一名由**兼任,设副队长二名分别由**兼任,成员由镇
政府干部\**及社会招聘人员组成,总名。招聘人员条件为:
原则上年龄在35岁以下,五年无**犯罪记录,违反方案生
育受处分必须满三年以上,原则上以退伍军人为主,身体安
康,初中文化以上,签订劳动用工合同,2021月份到位。
三、工作围及职责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镇综合行政
执法队履行以下领域行政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
分、行政强制权)。
1、依照建筑业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个人
自建房屋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可管理的行为实施查处。
2、依照房地产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房地产经纪管
理和商品房租赁管理规定(资质资格管理除外)的行为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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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
政处分。3、依照城市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
镇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乱停乱放、户外广告等镇容镇貌行为实施查处。4、依照城乡规划及其监视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5、依照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6、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7、依照民政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民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8、依照平安生产管理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县安监局授权围,对违反平安生产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行政执法权。9、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保障机制1、经费保障。镇财政每年安排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在镇财政管理下,实行单独列支核算、均衡据实拨付、绩效管理考评的使用原则;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解决聘用人员工资,日常运转及队员加班补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八项规定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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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保障。县政府配备的行政执法车辆,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必须格按照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使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不得使用公车,且车辆必须停放在镇车库里面。
3、组织保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安排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1月份组建到位。镇政府所抽调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镇党委政府其他业务工作和考评,由镇执法队统一调配、考核;镇执法队必须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和工作制度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后执行;执法队必须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机制保障。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建立乡镇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综合行政执法责任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1、格要求,依法行政。镇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格把握法律界限,对法律、法规赋予乡镇政府的法定行政执法职责,以及县直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必须格按照法律、按程序办事;不得越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确保做到科学执法、文明执法。2、认真履职,高效勤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尽职尽责,重点围绕土地、建房、环境卫生、市场管理等主要工作,加强巡查排查,建立相关台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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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于总结经历,完善制度,推进工作。3、于律己,廉洁从政。镇执法队要格执行法律政策,决
不允出现索拿卡要行为;要格经费管理使用以及执法车辆管理使用,不得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要格落实“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执法队重要事项、人事安排及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正、副队长集体研究后报镇党委批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展政体制改革,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21〕35号)、"关于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21〕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等会议精神,以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为重点,清理并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着力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开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二)主要目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根底上,进一步横向扩大综合执法领域,纵向向镇(街道)基层延伸综合执法围,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清理整合执法职能,规建立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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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合理配置执法人员,综合提升执法队伍素质,构建精干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理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权限的关系,科学界定和规权责边界,落实“监管和执法〞责任主体,强化“监管和执法〞长效措施,构建权责统一、透明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三)主要原则。1.简政放权、权责一致。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视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式,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管理和执法重心下移,合理划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视处分职能相对分开、监视处分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行政执法行为,推行综合行政执法。2.精简统一、效能优先。清理并整合行政执法机构,提高人员素质,规执法行为,减少执法层级,强化执法权威,落实执法责任,着力解决“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应该管的不想管〞的问题,提高执法和管理效能。3.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部门职责清理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创新政府管理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相结合,综合规划、协调推进,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二、试点容
篇十七: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8.12.142008.12.14穗府办[2008]64号
法制工作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意见(穗府办[2008]6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中心镇:
为理顺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充实和完善机心镇政府的机构和功能,保障并促进中心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粤府[2003]57号)、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4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建设的决定》(穗字[2004]3号)等文件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花都区花东镇、番禺区大岗镇、萝岗区九龙镇、增城市新塘镇等4个中心镇进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思路和原则指导思想:立足于广州市情,切实转变机心镇政府职能,强化镇政府引导、服务和协调功能,把镇政府职能逐步转移到公共行政管理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上来,逐步完善中心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充分发挥中心镇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平台、承接中心城区富余资源转移和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作用,作为广州“卫星城”对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辅助作用。总体思路:区、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能依法委托的实行委托;不能委托的,通过充实现有派驻机构职能、增设派驻机构、加强中心镇的指挥协调等措施实现管理前移;既不能实行委托又不能设立派驻机构的,建立职能部门与中心镇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重心下移。通过委托行政执法工作、扩大派驻机构职权、增设派驻机构等一系列措施,依法扩展中心镇政府、派驻机构等执法系统末端组织的职权,增强一线执法力量,实现执法监管重心下移,改善执法监管效果。
(二)坚持条块结合。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告知回复等工作机制,由中心镇政府对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的执法工作行使协调、监督职能,使执法工作从单纯的以“条”管理的体制转变为“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以达到沟通流畅、配合密切的管理效果。
(三)坚持权责一致。要通过改革改变权责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在委托执法、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等措施中,应当明确中心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责任,切实落实执法责任制,防止相互推诿,按照职责分工追究责任。
(四)坚持配套保障。在改革措施实施中,应当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配套安排,做到财随事转、人随事转,从人力资源、物质基础等各方面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一)依法落实法律、法规赋予中心镇的职权,确保中心镇的职能到位。《城乡规划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镇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不得擅自上收权力,确保镇级政府职能到位。尤其是《城乡规划法》明确了镇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职责,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还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些规定,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大了中心镇的职责,有利于中心镇的发展。由市规划部门牵头,提出中心镇规划编制。审批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具体事宜的方案,报市政府审定。(二)委托中心镇政府执法。根据统一部署,区、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将能够委托的行政执法工作尽量依法委托给镇政府行使。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委托的执法职权,委托给中心镇政府;没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但确需委托的职权,由市政府制定规章作为委托的法律依据。委托由相关职能部门与中心镇政府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经区、县级市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实行。接受委托后,中心镇政府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监督,向委托机关负责。委托机关就委托事项对中心镇政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并承担委托执法工作的法律后果。对于委托的行政处罚工作,中心镇政府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中心镇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受委托机关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考核。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依法委托给中心镇政府。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执法工作:(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3)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的,依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2.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执法工作:(1)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在
不影响申请人中请时效的前提下,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涉及治疗费3000元以内的轻伤投诉案件先行调解;(3)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受理和调解;(4)受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投诉,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处罚。
3.水务方面执法工作:(1)对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检查;(2)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及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3)对河道采砂行为的检查及对非法采砂的行政处罚;(4)对取水户、排水户的检查监督及对非法取水、非法排水的行政处罚;(5)对破坏、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和供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6)对在建水利、水务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行政处罚。
4.农药方面执法工作:(1)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农药经销商落实经营台账登记;(2)配合所属区(县级市)农业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农药市场进行抽样化验;(3)配合所属区(县级市)农业部门查处辖区内农药违法案件,对无证照的流动农药销售摊贩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4)加强对外耕户的管理,督促所在村与外耕户签订安全使用农药责任书,确保当地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5)负责指导、培训本辖区内农民安全使用农药。
5.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建设、工商、规划、质监等部门委托中心镇政府负责以下执法工作:(1)对违法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执法;(2)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进行检查、制止、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3)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暂扣物品、接受投诉、提出处罚建议等。
6.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水务、农药方面的行政许可受理权原则上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委托中心镇政府行使,中心镇政府受区、县级市职能部门委托对外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委托部门审批。
(三)中心镇政府设立执法办公室开展执法工作。为整合中心镇执法资源和职能、建立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明确执法监管职责、确保执法到位,中心镇政府可设立执法办公室,所需行政编制在镇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执法办公室的执法工作包括:1.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除镇政府已有专门机构执行的以外,由执法办公室统一行使。2.区、县级市职能部门委托中心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水务、农药等行政执法职权,除中心镇已设有专门机构外,由执法办公室具体负责行使。3.负责中心镇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四)充实派驻机构职能,理顺中心镇与派驻机构关系。
1.充实职能部门现有派驻机构职能。对现有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国土所、国税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城管(城监)中队、环保所、司法所、交通管理所等职能部门的派驻机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充实加强其职能、人员等,实现管理前移,不断提高监管效果。
国土所增加下列职能:(1)参与制定镇建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承办镇建设用地和农民住宅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办理登记手续;(3)负责地籍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4)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协助查处违法用地;(5)维修测绘标志;(6)协助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环保所增加下列职能:(1)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2)对环境污染纠纷、投诉进行调解处理;(3)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建议;(4)参与协助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5)协助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费。
司法所增加下列职能:(1)与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2)承担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
2.增设卫生监督分所。其具体职能如下:(1)代表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监督职能;(2)受理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企业及集体食堂、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行政许可并进行现场审查;(3)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4)对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与人身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5)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6)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学校卫生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对学校卫生管理负责人进行培训;(9)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行医;(10)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1)对辖区内卫生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12)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3.理顺镇政府与派驻机构的工作关系。职能部门的派驻机构受其派驻机关的领导,同时中心镇政府可以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的派驻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由中心镇政府建立激励和督导制度,对职能部门派驻机构的工作进行考察并予以考评、奖励。
职能部门派驻机构的重要执法行动应向镇政府通报情况;除垂直管理的部门外,其负责人的考核和任免应征求中心镇党委的意见。
(五)建立中心镇政府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未实行委托执法和未设立驻中心镇派驻机构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与镇政府协作配合,建立告知制度
和协助制度,切实履行执法监管的职责。协作的事项、方式、程序等具体制度,由区、县级市政府制定文件予以明确。中心镇政府发现违法行为,应告知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应予以登记、出具回执,并及时向中心镇政府回复处理结果,没有及时处理和回复的,中心镇政府可以督促催办;职能部门的执法行动需要镇政府协助的,可告知镇政府并说明需要协助的内容,镇政府应指定具体的机构和人员积极协助。应当定期召开由中心镇政府、区或县级市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的派驻机构、辖区内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中心镇有关执法工作。职能部门年度考核中,对负责中心镇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当征求中心镇党委的意见。
三、试点的有关要求进行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花都区花东镇、番禺区大岗镇、萝岗区九龙镇、增城市新塘镇,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应结合试点镇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于2009年3月1日前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试点过程中,可以采取灵活变通措施,多途一径、多方面探索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试点工作原则上于2009年完成。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在全市中心镇全面实施。广州市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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